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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票据融资

发布时间:2021-03-19 09:45:23

㈠ 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风险及防范

一、我国票据业务风险分析

近几年我国票据业务发展迅猛,这得益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企业对短期融资需求的增加。票据作为企业间、银企间的融资工具,兼具结算和融资功能。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企业越来越重视票据的融资功能。同时,票据以其较高的流动性和稳定的收益,也成为国内金融机构竞争的焦点。票据市场的发展对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改善商业银行资产结构,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等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市场体系发育的不完善及相关风险控制机制建设的滞后,使我国金融机构票据业务的风险日益凸显。其原因有:

1、商业银行对票据市场的过度竞争是导致票据业务风险积聚的根本原因。票据市场的交易由供求双方完成,企业提供票据,是资金的需求者;商业银行提供资金,是票据的需求者。只有商业银行产生对票据的需求,才能完成对资金的供给,否则交易无法实现。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不仅存在着追求业务扩张的动机,而且有急于降低不良资产比率的压力,在信贷规模受到存贷款比率等指标约束的条件下,票据贴现这一手续简便、收入有保证、规模容易增加的融资业务,便成为银行扩大资产规模、稀释不良资产比率的重要手段,被各银行视为立竿见影的可行方法。同时,我国金融业内控机制不健全,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不完善,不能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导致票据业务风险不断积聚。

2、利益驱动导致票据业务空转对倒。所谓银行票据业务的空转对倒是指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企业再把贷款存入银行作为保证金,开出银行承兑汇票,将银票贴现;贴现所得资金作为保证金,再次开出银行承兑汇票并将银票贴现……。这样一来,票据承兑、贴现业务就呈现出超常增长势头,而且银行信贷也被虚增放大。银行这样做的好处一是通过赚取利息和套利差,获取利润;二是可收取保证金,虚增存款;三是可扩大贷款,压缩不良资产,并获取利息收入。但是,这种滚动承兑、滚动贴现形式的承兑、贴现、保证金、再次承兑、再次贴现的操作方式,产生了巨大的信贷泡沫。据统计,2003年上半年以来,新增贷款中的20%是靠票据融资拉动的。

3、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企业恶意套取银行资金,导致银行信用风险加大。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无法对企业进行信用考核,守信得不到尊重,失信得不到惩罚。信用评级的缺失使得企业利用法律法规的空白进行票据欺诈,恶意套取银行资金,加大了票据业务的风险。一是票据贴现在非100%保证金开票的情况下,开具全额银行汇票,企业到银行贴现后以贴现资金作为保证金再次开具全额汇票,套取银行资金。票据融资中的信用泡沫不断加剧。二是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融资性票据与具有真实交易的票据混杂在一起。企业提供虚假的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通过贴现和质押方式轻易套取银行资金,银行承兑垫款不断增加,不良资产额也随之增大,信用风险急剧扩大。

4、银行内控机制不健全及票据真伪查询手段落后,导致票据欺诈案件日趋增多。票据业务岗位职责不明确,重点岗位监督管理以及内部检查不严,对内部违规发展票据业务缺乏有效监督,甚至采取默许的态度。目前银行票据查询手段落后,缺乏全国统一联网的票据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效率低下。联行系统查询系统及其查询方式存在着局限性,无法完全识别票据的真伪。管理和制度上的漏洞使得外部人员和内部人员勾结进行票据欺诈,骗取银行的资金,成为票据业务风险增大的又一个因素。

二、防范票据业务风险的措施

1、加快《票据法》的修订进程,强化票据业务的监督管理。在当前我国金融业自律管理能力较弱及内控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防范票据业务风险的有效方法是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加强监督管理。首先,要尽快补充修订有关票据法律法规,堵塞现行票据交易法规存在的诸多漏洞,完善法律所应具备的约束和惩罚机制;其次,要加强票据市场的监管力度,充分发挥监管机构的监管作用,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以引导和规范承兑和贴现业务活动;第三,要加大执法部门对票据违法犯罪的查处和处罚力度,最大限度减少票据诈骗案件的发生。

2、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有效的内控机制。在票据业务活动中,商业银行是最重要的环节,如果商业银行建立了完善的法人结构,注重自身效益和风险控制,作为票据提供者和资金需求者的企业,即使有再强的欲望和可能欺诈银行的资金,最终也难以如愿。将承兑汇票业务列入信贷资产比例管理和授信管理,承兑垫款计入不良贷款之列,强化对临柜人员的业务培训,规范银行票据业务操作流程等控制票据业务风险的措施都必须以此为前提。也就是说,没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就不可能形成有效的内控机制,也就难以从根本上控制风险。

3、建立全国性的网络化、电子化票据查询统计,加强信用秩序建设,防范道德风险。进一步提高商业汇票防伪、防诈的科技含量,规范票据业务中的印章使用标准;通过全国票据联网,建立新的票据查询方式;优化票据业务发展的外部环境,建立社会征信体系,完善社会信用制度,规范社会各经济主体的信用行为,为银行全面、真实掌握客户的信用状况提供保证。加大对失信企业的联合制裁力度,发挥银行同业公会的作用,通过制定同业竞争规则,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防范道德风险。

㈡ 违法融资属于什么犯罪

违法融资行为,涉嫌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刑法》的处罚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㈢ 农行爆发 38 亿元票据窝案,作案人员是怎么操作的

您好!
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2名员工已被立案调查,原因是涉嫌非法套取38亿元票据,同时利用非法套取的票据进行回购资金,且未建立台账,回购款其中相当部分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而由于股价下跌,出现巨额资金缺口无法兑付。由于涉及金额巨大,公安部和银监会已将该案件上报国务院。
据了解,案件的大致脉络是,农行北分与某银行进行一笔银行承兑汇票(下称银票)转贴现业务,在回购到期前,银本票应存放在农行北分的保险柜里,不得转出。但实际情况是,银本票在回购到期前,就被某重庆票据中介提前取出,与另外一家银行进行了回购贴现交易,而资金并未回到农行北分的账上,而是非法进入了股市。"农行北分保险柜中原来封包入库保存的票据则被换成报纸。"一位接近农行北分的人士对此证实。
《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某国有大行出现38亿元巨额票据事件,某票据中介机构以“一票多卖”的方式从银行内套取资金。该事件在票据市场刮起一轮风暴,导致票据利率大幅上涨。
近日,银监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203号),对票据市场普遍存在的问题都予以风险提示。文件发出后,多家大行进行紧急自查,暂停部分票据业务操作,对市场造成不小的流动性压力。
分析指出,票据是中小银行融资的主要工具之一,如果大行对票据业务风险管控更加严格,可能一定程度上削弱想小银行利用票据融资的能力,进而加剧中小银行的资金紧张。此外,如果票据利率持续上升超过债券利率,则又变成对银行更有吸引力的资产,进而压缩银行对债券的需求。
《21世纪经济报道》称,涉事银行存放在库中的票据在到期前被中介转卖给了另外一家银行。到期后钱并没有到账,并且库中的票据被换成了报纸。不过,这一细节并未得到相关部门核实。
流动性风暴
在春节前后市场资金短缺的背景下,此次“票据风暴”也进一步加剧了市场的流动性紧张。华创证券分析师屈庆、齐晟、吉灵浩表示,近期票据利率也出现了快速反弹,值得关注。从数据上,票据利率的反弹既有资金紧张的影响,也可能和近期大行加大对票据业务风险管控有关。
1月20日,票据直贴市场屡次涨价,涨幅超30个基点,转贴市场亦大涨30基点左右。《21世纪经济报道》称,多家大行总行对票据业务作出风险提示,暂停了对部分机构的票据业务。
华创证券指出,票据是中小银行融资的主要工具之一,如果大行对票据业务风险管控更加严格,可能一定程度上削弱想小银行利用票据融资的能力,进而加剧中小银行的资金紧张。此外,如果票据利率持续上升超过债券利率,则又变成对银行更有吸引力的资产,进而压缩银行对债券的需求。
票据类理财产品也受到了冲击,年化最高收益达到7%,远高于新发的银行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据《南方都市报》,浙商银行负责票据业务的管理人士表示,银监会《通知》对包括互联网平台在内的票据中介机构的影响更大。
流动性缺口
尽管市场对降准呼声越来越高,但央行近期更多采用公开市场操作的方式来熨平资金面,预期中的降准几度延后。
近日,央行通过MLF、SLO、逆回购等政策工具连续向市场投放流动性超过万亿。今天早些时候,央行刚刚向市场投放4000亿逆回购操作。本周累计净投放4750亿元,为三年来最大规模,上周净投放规模为400亿元,周净投放环比增10倍。
不过这些还远远不够。华创测算称,当前短期资金缺口规模约在2万亿左右。国信固收董德志团队则预计,补充规模需要达到2.4万亿附近,目前截止春节前合计公开市场操作次数为5次,每次需要至少5000亿28天期品种来补充。

㈣ 如何防范银行承兑汇票违规案件

以票据诈骗为主要方式的违规案件时有发生,这不仅给银行造成重大经济损专失,而且扰乱了正属常的结算程序。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防范风险:
一、修改和完善相应法律法规,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管理行为,减少内控制度上的漏洞。
二、 规范票据印刷,增强票据的防伪功能,改善银行审查票据的技术手段,加强技术防范。
三、建立和完善银行承兑汇票风险控制机制,减少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四、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登记咨询体系和严格的监督、执法体系。

五、完善集团、关联企业风险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有效防范和控制关联企业违规融资行为。

㈤ 票据贴现业务从事资金掮客活动是什么意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转让及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应以真实、合法的商业交易为基础,而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显而易见,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是禁止纯粹融资性票据的。当然从释放自有资金的角度讲,通过签发出票、背书转让实现的票据支付功能本身也蕴涵了融资功能。现在以“票据贴现”为名义的票据融资普遍存在,不仅银行、企业乐于从事和参与票据贴现业务,还陆续诞生了为数不少的专门提供票据融资中介服务的公司(“票据掮客”)。正常情况下,票据融资会在银行和企业之间形成双赢局面。一方面,银行通过提供票据贴现服务既可以向持票人、出票人分别收取一定的贴现利息和手续费(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按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向承兑银行交纳手续费),又可以从出票人处吸纳一定的存款(依据不同信用等级收取不等的承兑保证金,通常为票面金额的30%),还可以持票向其他银行办理转贴现或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另一方面,因贴现率远低于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融资代价和难度相对较小,持票人通过贴现可以及时获得现金,加速资金周转,降低财务成本,甚至还可规避汇率风险。但最近几年票据融资有愈演愈烈之势,甚至屡屡出现银行违规操作和诈骗银行的现象。通常的操作手法是,首先在企业集团内部通过关联企业(或是关系密切,建立了某种默契的上下游企业、合作伙伴)签订并无真实交易关系的虚假合同,备齐银行审查所需全套文件、单证,然后由一家企业申请银行开立承兑汇票,由另一家企业申请贴现,从而套取银行资金。个别企业专门为此成立 “皮包公司”,专事这类灰色操作,事后即销毁资料并注销公司;亦有个别作为出票人的企业到期表示“无力足额交存票款”,从而寻求与银行达成妥协,转为短期贷款,以此达到持续套取银行信用的目的;更甚者,与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勾结,利用伪造、变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套现。现在另有一种“融资公司”,其操作模式更为多元化,其可以为客户垫付承兑保证金,同时协助客户向银行申请开立承兑汇票,客户再用贴现所得款项归还“融资公司”垫付的承兑保证金,同时支持一笔手续费。值得关注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年9月5日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对票据贴现事项做了较大幅度调整:(1)明确规定商业汇票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由承兑行和贴现行负责审核,转贴现行和再贴现行(中国人民银行)只负责审核票据的要式性和文义性是否合规;(2)贴现申请人应向银行提供的单证范围由增值税发票扩展至普通发票。部分业内人士认为,这意味着扩大了可以进行票据融资的企业范围,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或许还昭示着融资性票据的逐步松绑。

㈥ 融资性票据的票据融资在我国的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转让及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应以真实、合法的商业交易为基础,而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显而易见,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是禁止纯粹融资性票据的。当然从释放自有资金的角度讲,通过签发出票、背书转让实现的票据支付功能本身也蕴涵了融资功能。现在以“票据贴现”为名义的票据融资普遍存在,不仅银行、企业乐于从事和参与票据贴现业务,还陆续诞生了为数不少的专门提供票据融资中介服务的公司(“票据掮客”)。
正常情况下,票据融资会在银行和企业之间形成双赢局面。一方面,银行通过提供票据贴现服务既可以向持票人、出票人分别收取一定的贴现利息和手续费(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按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向承兑银行交纳手续费),又可以从出票人处吸纳一定的存款(依据不同信用等级收取不等的承兑保证金,通常为票面金额的30%),还可以持票向其他银行办理转贴现或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另一方面,因贴现率远低于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融资代价和难度相对较小,持票人通过贴现可以及时获得现金,加速资金周转,降低财务成本,甚至还可规避汇率风险。
但最近几年票据融资有愈演愈烈之势,甚至屡屡出现银行违规操作和诈骗银行的现象。通常的操作手法是,首先在企业集团内部通过关联企业(或是关系密切,建立了某种默契的上下游企业、合作伙伴)签订并无真实交易关系的虚假合同,备齐银行审查所需全套文件、单证,然后由一家企业申请银行开立承兑汇票,由另一家企业申请贴现,从而套取银行资金。个别企业专门为此成立 “皮包公司”,专事这类灰色操作,事后即销毁资料并注销公司;亦有个别作为出票人的企业到期表示“无力足额交存票款”,从而寻求与银行达成妥协,转为短期贷款,以此达到持续套取银行信用的目的;更甚者,与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勾结,利用伪造、变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套现。现在另有一种“融资公司”,其操作模式更为多元化,其可以为客户垫付承兑保证金,同时协助客户向银行申请开立承兑汇票,客户再用贴现所得款项归还“融资公司”垫付的承兑保证金,同时支持一笔手续费。
值得关注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年9月5日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对票据贴现事项做了较大幅度调整:(1)明确规定商业汇票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由承兑行和贴现行负责审核,转贴现行和再贴现行(中国人民银行)只负责审核票据的要式性和文义性是否合规;(2)贴现申请人应向银行提供的单证范围由增值税发票扩展至普通发票。部分业内人士认为,这意味着扩大了可以进行票据融资的企业范围,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或许还昭示着融资性票据的逐步松绑。

㈦ 票据融资的产生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 《支付结算办法》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转让及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应以真实、合法的商业交易为基础,而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显而易见,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是禁止纯粹融资性票据的。当然从释放自有资金的角度讲,通过签发出票、背书转让实现的票据支付功能本身也蕴涵了融资功能。现在以“票据贴现”为名义的票据融资普遍存在,不仅银行、企业乐于从事和参与票据贴现业务,还陆续诞生了为数不少的专门提供票据融资中介服务的公司(“票据掮客”)。
正常情况下,票据融资会在银行和企业之间形成双赢局面。一方面,银行通过提供票据贴现服务既可以向持票人、出票人分别收取一定的贴现利息和手续费(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按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向承兑银行交纳手续费),又可以从出票人处吸纳一定的存款(依据不同信用等级收取不等的承兑保证金,通常为票面金额的30%),还可以持票向其他银行办理转贴现或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另一方面,因贴现率远低于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融资代价和难度相对较小,持票人通过贴现可以及时获得现金,加速资金周转,降低财务成本,甚至还可规避汇率风险。
但最近几年票据融资有愈演愈烈之势,甚至屡屡出现银行违规操作和诈骗银行的现象。通常的操作手法是,首先在企业集团内部通过关联企业(或是关系密切,建立了某种默契的上下游企业、合作伙伴)签订并无真实交易关系的虚假合同,备齐银行审查所需全套文件、单证,然后由一家企业申请银行开立承兑汇票,由另一家企业申请贴现,从而套取银行资金。个别企业专门为此成立 “皮包公司”,专事这类灰色操作,事后即销毁资料并注销公司;亦有个别作为出票人的企业到期表示“无力足额交存票款”,从而寻求与银行达成妥协,转为短期贷款,以此达到持续套取银行信用的目的;更甚者,与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勾结,利用伪造、变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套现。现在另有一种“融资公司”,其操作模式更为多元化,其可以为客户垫付承兑保证金,同时协助客户向银行申请开立承兑汇票,客户再用贴现所得款项归还“融资公司”垫付的承兑保证金,同时支持一笔手续费。
值得关注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年(甲申年)9月5日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对票据贴现事项做了较大幅度调整:(1)明确规定商业汇票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由承兑行和贴现行负责审核,转贴现行和再贴现行(中国人民银行)只负责审核票据的要式性和文义性是否合规;(2)贴现申请人应向银行提供的单证范围由增值税发票扩展至普通发票。部分业内人士认为,这意味着扩大了可以进行票据融资的企业范围,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或许还昭示着融资性票据的逐步松绑。

㈧ 历史上票据大案都有哪些

农行逾39亿票据被偷天换日,震惊了监管层,但让市场人士更担心的是,这些被盗取的票据是否重新贴现抑或被打包成互联网金融产品卖给了普通投资者,套现进入了股票市场。
“太阳底下无新事,类似手法早已有之。”对于农行案件,上海一监管层人士感叹。更大的隐忧是,与此前票据诈骗资金大多用于放贷不同,此次套取的资金是否流入股市成为监管最大隐忧:如果票据贴现资金高杠杆流入股市,可能真的血本无归,而流入股市的规模到底有多大,又基本无从统计。
中国农业银行1月22日晚间发布公告,近日,农业银行北京分行票据买入返售业务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经核查,涉及风险金额为39.15亿元。此前的报道提及,这些票据被换成报纸存在了银行保险箱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数据,截止2015年12月底,金融机构的票据融资规模是45838.17亿元,占各项贷款的5%左右,较2014年底的29232.99亿元,增加了16600多亿元。
而杭州一票据中介人士则认为,真实的民间票据交易规模可能是央行数据的10倍以上,银行票据在票据中介手中可能层层快速倒手,传统的票据中介可能是赚票据贴现的差价,非法的做法则是套取资金放放高利贷抑或进入股市。
正规中介也希望市场良性循环
所谓票据业务,目前使用较多的是银行承兑汇票,实质是一种贷款业务。如A企业需要购买B企业的货物,但资金不够,就可通过到银行存保证金的方式,要求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付款给B企业。承兑汇票最长期限为6个月。在这其中,B企业可能不希望到6个月后才拿到钱,就可到银行或者第三方机构贴现,提前拿到钱。由此衍生开,票据可能多次转手,变成一种融资工具。
而票据中介,则是在银行之间从事期限错配、贴现等业务公司的俗称。
对于目前风险事件爆发,所有银行骤然收紧票据业务,让正规中介日子也不好过。
上述杭州中介就提到,农行这样的风险事件越早爆发越好,有助于加大违法成本,使得市场良性循环。正规的做法可以用自有资金收票或买断,大一点的中介可以做资金错配,跟银行配合,风险大,收益也大。小的中介就从企业收票,卖给银行或者同行,当天进出赚差价。
但是更令人担心的是票据资金进入股市。
据中信建投证银行业分析师券杨荣分析,通过票据贴现余额与上证指数的对比,两者间有强烈的正相关性,如2010年-2011年票据下滑幅度相对较大,是由于限贷令对贷款总额的限制。
杨荣表示,由于票据融资期限较短,投资资产流动性通常较强。一旦预计监管收紧,这些资产就可能会提前出售。在此情景下,相关违规资金就可能及早平仓脱身或提前卖出相关资产,以收回现金,确保票据融资资金链不断。因此,股市、债市可能面临短期资金外流。
对此,另一票据中介告诉澎湃新闻,2015年确有不少票据融资资金作为场外配资资金进入股市,杠杆最高者甚至达到1:15,配股指的杠杆甚至可能更高(比如10倍资金杠杆,加上期货本身的几倍杠杆)。股市内现在尚有后一批进入市场的资金。
也就是说,如果银行全面收紧了票据融资,可能会给股市带来蝴蝶效应。
历史上票据大案并不少
农行此次涉案规模达39.15亿元,被媒体称之为最大案件之一,但据公开资料,就在前几年大案并不少。
比如:2010年齐鲁银行票据诈骗案涉案金额101亿元,牵涉多家银行及多个国企高管,全案共形成1883本案卷,为司法史上罕见。并导致齐鲁银行董事长、行长、监事长三把手同时被罢免,这在中国银行业史上都不多见。
齐鲁银行金融诈骗案“曝出是在2010年12月6日,当时齐鲁银行在受理业务咨询过程中发现一存款单位所持”存款证实书系伪造引发的案件。
本案的主角刘济源涉嫌贷款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和诈骗罪,涉案金额101亿元,其中涉嫌诈骗银行100亿元,涉嫌诈骗企业1.3亿元。
“案件的基本原理是:该业务经理与刘济源勾结开具了有瑕疵的存单,将该存单抵押贷款,贷款获得的现金再去存款,循环往复,以此做大存贷款规模。”知情人士介绍,而初始入库的存单可能真实,后经出库再入库的存单就有很大水分。这种手法可以方便银行制造业绩,大规模且长期的操作,必然有银行高层的默许。
最终,刘济源的资金链陷入紧张,成为拆东墙补西墙的资本游戏。在定期存款到期、后续资金未跟上时,刘济源不得不四处协调展期,勉力维持。2010年12月6日,齐鲁银行在受理业务过程中发现一存款单位所持“存款证实书”系伪造之后报警,这个骗局终于败露。
该案涉案方法同北农行十分类似。
如果你以为101亿已经是天文数字,更有2012年900亿的萧山“5·14” 票据大案,金额冲破天际,该案是民间票据业务风险的一次引爆,被称为地下“票据经纪”行业的一次洗牌。
一家名为润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萧山企业,它仅仅靠着“一票”生意,非法大肆倒买倒卖“承兑汇票”,赚得盆满钵满。根据警方初步核查,这些窝点总计非法经营额达900余亿元,为近年来发现的涉案金额最大的非法票据贴现案。
这种所谓的票据中介公司,非法从事没有真实贸易的融资性票据流转业务。他们将各种渠道低价收购的票据安到一个“有名无实”的空壳企业头上,伪造贸易合同,开具虚假发票,制造出相互贸易的假象,以迎合银行合规审查,再从该企业账上周转获得贴现资金,牟取差价,形成事实性的支付结算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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