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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融资租赁

发布时间:2021-03-19 10:23:13

Ⅰ 以融资租赁方式购置房产,可以吗怎样操作

租赁合同最长20年 超过20年不受法律保护的 不安全的 如果上家反悔 最多就是反还你当时支付的房款

Ⅱ 服务业中的房屋出租和不动产租赁区别

不动产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区别是

1、租金标准不同

住宅的租赁必须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的租金标准.各地都规定了住房租金的统一标准或最高限价,租赁双方必须执行.经营性房屋的租赁可以由双方协商议定租赁价格

2、修缮责任不同

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由出租人承担维修责任.由于承租人对生产、经营性用房的装饰维修常常有特殊要求,故其维修责任应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比如规定由承租人进行维修,或者规定由承租人对房屋的某种维修项目或房屋的特定部位进行维修。

3、违约责任不同

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闲置住房达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公有经营性房屋的租赁无此规定,只要承租人按时交纳租金,是否闲置不用,属于承租人的权利。


(2)住房融资租赁扩展阅读:

一、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怎样缴纳增值税

与转让不动产业务相同,在《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6号)中,纳税地点、征收机关等遵循一些共同的规律和原则。

1、纳税地点

前面已经说到,纳税人(除自然人以外)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只需在不动产所在地缴纳税款即可。

2、征收机关根据前面的说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业务,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增值税,请注意,仅仅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由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仍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3、对改革前取得的不动产给予过渡政策

与转让不动产业务相同,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对老项目均给予过渡政策.老项目是指纳税人在改革前,即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在改革后即5月1日以后出租的业务。

4、过渡政策中增值税征收率为原营业税税率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在原营业税政策下,适用5%营业税税率.纳税人出租老项目、老房产,都可以按照过渡政策,采取简易计税方法依征收率计税。

5、适用范围

《办法》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明确了该《办法》的适用范围.一是,本办法明确的是经营租赁方式出租不动产征收管理规定,不包括融资租赁方式出租不动产业务.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两者性质完全不同,融资租赁的目的是取得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而经营租赁的目的仅仅是获得租赁标的物一段时间内的使用权;

融资租赁一般以融资额来计算租金,经营性租赁以租赁标的物占用的时间长短来计算租金;融资租入的不动产,在租入方进行会计核算,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不动产,不在租入方核算,而在出租方核算等等.因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两者性质完全不同,税收处理上也存在差异。本办法仅规范了经营性租赁业务。

二是,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三是,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本办法.《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道路通行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但如果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也要实行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的方法,将给纳税人带来极大的办税难度。

因为公路很长,可能跨好几个县(市、区)甚至跨省,纳税人每个县(市、区)都去预缴税款,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本办法将纳税人提供的道路通行服务排除在外.这样就是说,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直接申报纳税即可,不需要预缴税款。

6、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一)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本款明确了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相关政策规定。一是,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5%。出租不动产原属于营业税下的"服务业-租赁",营业税税率为5%。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在价、税合计相同的前提下,增值税5%的征收率,只相当于营业税税率4.76%,改革直接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

二是,前面已经说过,出租不动产应在不动产所在地纳税.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与其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缴纳的税款,满足不动产所在地纳税原则.为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文件规定,在此情况下纳税人不需要预缴,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出租不动产的收入。

计算纳税即可.三是,仅就"其他个人(即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业务委托地税代征,因而除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应预缴的税款,仍在国税局缴纳.因此,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款明确了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相关政策规定.一是,此处将预征率定为3%,比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5%小.主要考虑是,税负测算显示,增值税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算方法出租不动产,税负较原来营业税是降低的。

出租不动产原属于营业税下的"服务业-租赁",营业税税率为5%.为避免在不动产所在地产生多预缴的税款,因而对于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算方法出租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的预征率定为3%,低于5%原营业税税率.二是,纳税地点问题,前面已经讲过,出租不动产应在不动产所在地纳税。

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与其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

为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则纳税人不需要预缴,直接在申报期申报缴纳出租不动产的收入,计算纳税即可。

三是,委托地税代征的出租业务仅为"其他个人(即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业务,除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也就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仍在国税局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四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改革前取得的不动产,

也可以适用一般计算方法,按照该条规定计算预缴税款或应纳税额.也就是说,过渡政策给予纳税人自由选择权,对于改革前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或者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出最有于企业的选择。

7、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办法》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本条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的相关政策规定.一是,本条规定的前提是"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计算缴纳.第一款规定了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二款明确"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两款合计,则明确了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计算缴纳方法。

二是,小规模纳税人中"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的基本规定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三是,36号文件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因此,在第一款小规模纳税人中"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业务中,需要排除括号内的内容,即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接着,这款中接着明确,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

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四是,出租不动产应在不动产所在地纳税,当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的不动产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

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的不动产与其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为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则纳税人不需要预缴,直接申报纳税即可.五是,前已叙及,不动产范围远大于住房。

个人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政策仅针对"住房",因此,在第二款规定中,分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两部分来规定.前已提到,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代征.因此第二款中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包括住房,都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Ⅲ 从租计征房产税,税率到底是12%.还是4%

从租计征房产税的税率为12%(个人出租住房:4%)。
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租金收入×12%(或4%)
(1)如果是以劳务或者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额从租计征;
(2)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3)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Ⅳ 住房按揭贷款与融资租赁

联系:都是融资方式。
区别:其实融资租赁并非银行提供的融资方式,是专门的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客户主要为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根据客户需要购买设别租赁给客户,一般租赁到期后设备就归客户所有。而住房按揭主要是面对购房者的融资服务,主要是个人客户购买住房时由银行提供贷款以支付首期款以外的购房款,房屋需要抵押给银行。

Ⅳ 融资租赁和消费金融 可以互通么

消费金融领域融资租赁机会
融资租赁业务天然具有消费金融分期付款的特点,但是“以物融资”的方式又决定了并非所有的产品都适合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目前,国家政策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发展居民家庭消费品、家用轿车、家用信息设备、耐用消费品等方面的租赁服务。从开展业务的角度,我们觉得下列领域可能存在机会:
1、房屋经营性租赁
从下图来看,住房消费贷款占据了消费金融领域75%左右的份额,这里面大部分是房屋按揭贷款。相对于住房抵押贷款,未来在房屋租金这块提供金融服务的潜力较大。今年以来国家在政策层面上鼓励租赁用房的发展,在《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中提到:住房租赁公司享受生活型服务业的相关支持政策;允许将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用房,用水、电、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对租房收入和支出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优惠;支持住房租赁公司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产品等。目前,这些政策的落实仍需一段时间,但从长远来看,租赁用房的发展前景可期,融资租赁公司开展此类经营性租赁业务相较于其他金融机构具有一定的优势。
2、汽车融资租赁/分时租赁
近年来,汽车消费金融服务的客户越来越多。由于车辆价值较高,使用时间较长,且车辆经营性租赁在国内外开展的都比较成熟,客户接受程度很高,此类业务受到融资租赁公司的广泛关注。目前主要是奔驰租赁等厂商系融资租赁公司或者神州租车等专业的车辆租赁公司以及平安租赁等在开展车辆的融资租赁服务。厂商系和租车公司在客户来源和车辆跟踪维护上具有优势,而其他融资租赁公司往往是利用资金成本的优势,与这些公司开展转租赁或者联合租赁的业务。
未来可以考虑与经销商合作,开展“以租代购”等模式的深入合作,直接对消费者进行审核放款,同时,针对二手车的融资租赁业务以及家用轿车的分时租赁等新兴的业务模式也应给予足够的关注。
3、智能硬件领域的融资租赁
在个人消费金融领域,智能设备如手机、平板电脑、无人机等具有单体价值相对较高,更新换代速度快,新产品受追捧程度高的特点。消费者购买智能设备花费不菲,但是使用时间有限,在对新产品缺乏了解的情况下,购买设备的成本其实很高,因此为开展个人设备租赁提供了市场空间。而智能硬件设备相较于传统的消耗品,具备二手市场的流通性和一定的处置价值,又为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可操作性。有的租赁公司基于此提出“硬件免费%2B服务收费”的模式,即通过硬件的免费试用或者使用,推动后续产品和服务的购买。
4、旅游、文化等其他领域
随着国民收入的增加,旅游和文化领域的消费增长具有较大的空间。一些旅游平台如途牛等推出了主打旅游模式的分期付款产品(期限半年)。由于旅游人群办理签证等手续需要提供较为全面的个人信息,该类产品的风险可控,坏账率极低。另外,随着政策扶持力度的加大,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融资租赁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但该类产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难点在于没有实体的租赁物,价值评估方式和产权属性难以届定,需要在模式上进行大胆的创新和尝试,短期内业务的开展存在较高的不确定性。

Ⅵ 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房产,房产税如何缴纳

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房产,房产税的缴纳如下:
1、 契税:一般是专房款的1% (面积在90平米以下属并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缴纳1%,面积在90平以上144平以下缴纳1.5%,面积在144平米以上的需要缴纳4%)
2、 营业税:房产证未满5年的交5.6%,产证满五年可以免交营业税。
3、 个人所得税,1%(房产证满5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
4、交易费:3元/平方米(但是一般需要买房人把双方的交易费都交了,也就是6元每平米)
5、 测绘费:按各区具体规定
6、 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一般情况是在200元内。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税收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Ⅶ 房屋租赁税是5%还是11%,出租不动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出租不动产应区分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具体规定如下:

  1.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如果其不动产为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或虽然是2016年4月30前取得但其自愿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税率11%。如果一般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系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率为5%。

  2.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5%征收率。

  3.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征收率5%但减按1.5%。

  4. 个人出租不动产

    个人出租的非住房(指用于生产经营用)征收率5%;

    个人出租住房征收率5%减按1.5%。

拓展资料: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营改增以后,出租房屋税率

Ⅷ 如何认定房屋融资租赁

根据《租赁》准则的规定,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具体有五个标准(符合其中之一即可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即,如果在租赁协议中已经约定,或者根据其他条件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地判断,租赁期届满时出租人会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那么该项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合理地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这里的“远低于”指“小于等于25%”。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这里的“大部分”掌握在租赁期占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5%以上。

4、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这里的“几乎相当于”掌握在90%(含90%)以上。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修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这条标准是指租赁资产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资产型号、规格等方面的特殊要求专门购买或建造的,具有专购、专用性质。

(8)住房融资租赁扩展阅读

承租人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

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一个本质的区别就是: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

Ⅸ 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做住房租赁么

从目前融资租赁行业的运行现实来看,融资租赁的客户群主要为企事业法人,开展的业务类似商业银行对公信贷,而针对个人的融资租赁业务目前开展较少,但不可否认,随着科技手段、大数据、互联网的发展,个人租赁将会是融资租赁行业未来的发展方向之一。融资租赁参与住房租赁市场,应从现有政策出发,在判断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方向的基础上,挖掘可能的市场空间,探索可能的操作模式。
(一)住房租赁市场未来发展方向。
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以及《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等相关文件来看,未来中国的住房租赁市场将会呈现如下趋势:
(1)房地产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购租并举住房制度逐步建立,住房交易市场在中国住房租赁体系中一枝独秀的局面逐渐改变,住房保障、住房租赁加快发展;
(2)住房租赁市场供应主体呈现多元化发展局面,一批国有、民营的大、中、小住房租赁专营企业将会诞生,一批拓展住房租赁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子公司将会诞生;
(3)新建租赁住房供应量将会增加,房地产市场为卖而建的模式逐渐向为租而建与为卖而建相结合的模式发展;
(4)存量待售房产或闲置房产将逐渐改为或改建为租赁住房,住房租赁市场的去库存效应逐步显现。
(二)融资租赁参与住房租赁市场的可能方向。
融资租赁的本质是以物融资,如何将融资租赁的交易结构嫁接到住房租赁市场,有如下几个方向:
(1)与住房专营企业合作,以融资租赁的方式拓展住房租赁企业的房源,解决住房租赁企业放款一次性支付与租金分期收回不匹配问题;
(2)与国企合作,参与国企闲置房产改租赁房和新建租赁房建设,解决资金问题;
(3)与政府合作,参与政府公租房向市场化、专业化转变的PPP项目;
(4)与房地产企业合作,参与房地产企业存量待售房产改租赁房,降低房地产库存;
(5)与开发性金融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共同对租赁住房项目提供金融综合解决方案。上述只是对融资租赁参与住房市场的方向进行简单探析,而针对每个方向运用何种交易模式,是直租、回租抑或是杠杆租赁,都是基于对具体项目的风险、收益权衡后的设计,其本质都离不开对不动产作为租赁物的合法、合规性和交易成本等因素的考虑。目前,行业应用较多的模式为直租、回租以及回租与保理结合三种。

Ⅹ 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融资租赁项目提交材料清单

融资租赁项目资料提交清单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经办人
调查资料清单
性质 份数 页数 备注 一、尽职调查报告及商务资料(含现场考察照片)
1 融资租赁申请表 必备 2 项目报价方案 必备 3 委托融资承诺函 必备 4 保密协议 必备 5 职业道德承诺书
必备 6 股东、法人或董事会签字样本 必备 7 股东或董事会决议 必备
二、企业资质文件
1 营业执照 必备 2 组织机构代码证 必备 3 税务登记证(地) 必备 4 税务登记证(国) 必备 5 公司章程及企业历史沿革 必备 6 最新验资报告
必备 7 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必备 8 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管理者简历
必备 9 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资产证明文件(房产证、行驶证等复印件) 必备 10 开户行许可证 必备 11 纳税申报表 必备 12 工商变更登记 或有 13 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或有

三、固定资产资料
1 固定资产清单或台帐
必备 2 主要设备发票(回租设备发票复印件及设备照片必备) 或有 3 土地、厂房产权证 或有-必备 4 土地购买合同及付款凭证
或有-必备

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格式 租赁合同注意事项 住房租赁合同 厂房出租合同

融资租赁项目提交材料清单

5 厂房建造合同、决算报告及付款凭证 或有-必备 6 土地、厂房租赁协议
或有-必备

四、财务资料
1 近三年财务报表(附审计报告) 必备 2 最近3个月财务报表
必备 3 近3个月应收、预收帐款明细账 必备 4 近3个月应付、预付帐款明细账 必备 5 近3个月其他应收、其他应付帐款明细账 必备 6 近2年年末及本年度科目余额表 或有 7 企业未来三年盈利预测及现金流预测
必备

五、信用文件
1 贷款卡、企业征信报告及实际控制人征信报告 必备 2 银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信托合同等其他借款合同,以及相关的抵押、担保合同 必备 3 各种筹资途径银行进账底单
抽样
六、商务操作文件
1 设备采购合同或代理合同(直租必备) 或有-必备 2 中标通知书、机电证、免表 或有 3 已付款凭证 或有 4 内贸免税证明文件
或有

七、产品成本结构资料
1 任意6个月水电费增值税税单 必备 2 任6个月工资类资料
必备 3 任3个月制造费用明细,重点:刀具等易耗品、设备维护等支出
抽样 4 主要原材料采购增值税发票 抽样 5 主要外协加工发票
或有-抽样 6 对外报价单及内部成本核算单 或有-必备 7 主要产品销售发票 抽样 8 内部的成本核算单
或有-抽样

八、收入验证文件
1 近2年12月份及最近1个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必备 2 最近1年(1-12月)及本年度(所有月份)的增值税完税凭证
必备

融资租赁项目提交材料清单

3 上年末及最近6个月银行对帐单
必备
4 最近2年汇算清缴申报表(或12月份所得税申报表)及本年度最近一季度所得税申报表及相应的完税凭证(上年度4张+本年度所有完税凭证)
或有

5 产成品出库单/台帐
或有 6 自营出口的免抵退申报表(必须盖税务局章) 或有

九、业务资料
1 主要客户、主要产品的主要合同,近3年及本年度的代表性主要销售合同 抽样 2 主要供应商、产品的主要合同 或有-抽样 3 下游客户对账单
抽样

十、租赁物资料
1 支持需求的文件:如采购发票,将到期贷款借据,固定资产投资合同 或有 2 租赁物清单
必备 3 租赁物发票/合同/付款凭证复印件 回租必备 4 租赁物权属证明文件 回租必备 5 租赁物现有保单 回租或有必备 6 租赁物照片 回租必备
十一、行业研究
1 行业研究资料
或有 2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可研批复
或有

十二、担保人(企业)资质文件
1 基本法律资质文件:同资料二 或有-必备 2 财务资料:同资料四.1、2、6
或有-必备

十三、持续评估(资信评估完成3个月后上会及评审通过后3个月未付款)

需补充最新财务资料且经分析师复核确认:最近三个月的银行流水、电费发票复印件、最新征信报告、最近一期的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等资料
必备

十三、其它或有资料
1、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或有-必备

2、对外担保
1 保证合同
或有-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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