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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股融资

发布时间:2021-03-20 06:14:44

❶ 流通股缩股是怎么操作的,对股价有何影响

一般对股价影响是正向的.

最常见的缩股形式是控股股东以一定价格回购本公司流通股,然后注销,这样由于总股本被缩小,诸入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指标将得到提升,有利于股价上行.不过,如果上司公司缺钱,又赶上股市红火,可能又将股份重新拆细融资.

❷ 私募融资利弊

一、我国私募基金的现状与特点
1.我国私募基金的真实内含
目前我国所称的“私募基金”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私募基金,相当一部分实际上是“私约基金”。二者存在着明显区别:
第一,组织方式不同。规范的私募基金,不论是契约型还是公司型,其组织形态在法律上属独立法人性质,基金持有人大会为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而私约资金并非一个独立的法人组织,只是一笔资金委托投资的业务,不存在基金持有人大会等权力机构。
第二,形成方式不同。私募基金的形成过程大致是:发起人拟定有关该私募基金的各项法律性文件,如基金章程、基金契约书、基金托管书等,然后向特定的投资人发出投资邀约并召开投资人会议,确定各自的投资意愿、投资数量并决议通过各项法律性文件,投资人在约定期限内将各自承诺的投资资金交给基金管理人。与此不同,私约资金的形成方式大致是:出资人或管理人通过各种渠道(如朋友介绍、业内声誉等)寻求对方,并商议资金委托投资的各项条件,在达成基本意向后,落实资金托管事宜。然后,出资人与管理人直接签署资金委托投资的契约,出资人、管理人再与托管人签署资金托管契约。此外,私募基金契约的签定是集体进行的,投资人的人数通常达到几十个乃至上百个;而私约资金的签定在相当多场合是管理人与不同的出资人、在不同的时间分别进行的。
第三,资金关系不同。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属资金信托关系,因此,管理人不仅不承诺保障投资人某种固定的投资回报,而且应按信托规则,不管运作盈利与否,都要从基金净资产中提取规定的管理费。与此相异,私约资金的出资人与管理人之间是一种资金的私下委托投资关系,出资人绝大多数要求管理人保障某种固定回报率。
第四,运作后果不同。私募基金依法设立运作,签订的各项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且具体明确,因此,从国外的实际情况看,投资人与管理人之间极少发生纠纷事件。私约资金签订的各项契约虽对当事各方有一定的约束力但缺乏法律效力,契约的具体条款往往不详尽具体,因利益纠纷对簿公堂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基金管理人受利益驱动和最低回报水平的压力,往往采取“坐庄”、串谋等操作策略,严重影响了股市的正常运行,甚至成为地下“赌源”。
尽管私约基金与私募基金不同,但按照习惯,除非特别说明,下文仍将其称为“私募基金”。
2.我国私募基金的特点
目前,国际上开展私募基金的机构很多,包括私人银行、投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顾问公司等,特别是随着国际上金融混业的发展,几乎所有的国际知名的金融控股公司都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它已经发展成为国际上金融服务业中的核心业务之一。
与现存的公募基金和西方较规范的私募基金相比,我国的私募基金具有更多的特点:
(1)针对性更强。由于私募基金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因此,其投资目标更具有针对性,能够根据客户的特殊需求提供度身定做的投资服务产品,实现了投资产品的多样化和差别化。如果说公募基金是面向大众的“大锅菜”,则私募基金就是针对少数富裕阶层和机构的“小炒”。目前市场上的公募基金特色不明显、收益不突出,对于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的投资者和机构来说吸引力不大,追求高收益、承担高风险的私募基金满足了他们的需求。从我国中产阶层崛起的趋势看,这种特殊金融服务的需求是很大的。
(2)灵活性更高。私募基金所需的各种手续和文件较少,受到的限制也较少,至少在目前实际上还处于空白状态,如对单一股票的投资占净值的比例没有上限,不必定期披露详细的投资组合,因此,私募基金的操作非常自由,投资更具有隐蔽性,投资组合随机应变,获得高收益回报的机会更大。
(3)激励性更好。表现在:在收益方面,只给管理者一部分固定管理费以维持开支(甚至没有管理费),收入从年终基金分红中按比例提取;在风险方面,国际上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发生亏损时这部分将首先被用来支付,但国内大部分私募基金这一比例一般高达10%�30%。这两方面使得投资者与管理者利益高度一致,实现了二者之间的激励相容。
二、我国私募基金的风险与对策
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私募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是:
1.法律风险
(1)政策的倾向性问题。投资基金法起草领导小组组长厉以宁近期提出,证券投资基金将以公募为主,创业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则以私募为主。投资基金法工作小组副组长曹凤岐教授也认为,目前私募基金应主要投资于实业,不宜直接投向股票市场。很多理论界人士都持这种观点。如果《投资基金法》按照这个思路制定,则无疑对目前以投资股票为主的私募基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大量私募基金将被迫退场。
(2)基金管理人的主体资格认定。这实际上是一个“市场准入”的问题,目前的观点有“宽”、“严”两种。“宽”者认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包括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以及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资产管理类公司等;“严”者认为应该加以适当的限制,比如仅限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对私募基金管理者,要实行市场准入和资格认证。
(3)基金管理人的资本金认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本金的多少,与其抗风险能力有一定关系。可以肯定,将来必然会采取类似国际上“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模式。从该法最新稿披露的部分内容看,要求基金管理的资产与其实力相对应,规定基金的最低募集资金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这意味着目前为数众多的小型私募基金将被挡在门槛之外。要想达标,必须尽快“增资扩股”或是兼并联合。
(4)基金运作方式的规定。《草案》取消资金委托中关于最低回报率的要求,但要保证本金的安全性。因此委托人必须充分考虑到投资风险的独自承担问题,管理人要在股市投资运作中贯彻谨慎原则,避免过度追求高收益而导致的不规范运作或高风险损失。对于资金募集方式,禁止公开宣传,合同要格式化。这对目前很多私募基金的“保底分成”方式提出了挑战,因而必须采取其他的方式吸引客户,特别是建立高度的资信。
(5)对投资者的规定。自然人投资者的净资产不能少于100万元,每次投资额不低于20万元;机构投资人净资产不能少于1000万元,每次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资金来源要正当,特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要严格控制;投资人要求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和金融知识。可以预见,将来一部分不符合要求的资金会被清理出局。
2.政策风险
第一,虽然私募基金的地下活动规模很大,但毕竟国家还没有正式承认其合法地位,如果管理层对某些私募基金进行取缔或关闭,不是完全没有可能的。以代客理财为主的资产管理方式在一些证券公司开展得如火如荼,但由于缺乏法律的保障,这一业务一直处于尴尬境地。我国现有法律限定了证券公司参与资产管理的唯一合法模式是参与基金的设立与管理。《证券法》第142条指出“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第194条指出“证券公司经办经纪业务,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买卖证券的,或者对客户买卖证券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的,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法》要求以客户名义管理资产的“代理关系”与《信托法》以受托人名义管理信托财产的“信托关系”是有区别的,要依据《信托法)摆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尴尬局面还是困难的。
第二,私募基金的很多经营活动往往难以经得起严格的检查,特别是它们利用市场监管不完善、信息披露还不规范的漏洞,收益中有很大的灰色成分。今后随着监管的日益严格和完善,私募基金操纵市场的空间必将进一步缩小,违规的惩罚也将更为严重,如操纵亿安科技(相关,行情)的四家公司不仅上缴全部所得,而且被罚款4亿元,今后还将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目前私募基金的投资人主要是上市公司、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富豪,一旦规范化之后,将有很大一部分灰色投资将被迫撤出,尤其是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的资金会受到约束。我国目前的地下私募基金不仅仅是“富人的游戏”,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国有资产,所占比重更是越来越大。据深交所对516家上市公司2000年报的审查,有委托理财的公司达6g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13.37%,委托理财资金总额达67.2亿元,占流动资金比重达11.62%,占总资产比重为5.73%。实际上,通过研究报表可以发现,上市公司以其它各种隐蔽的渠道暗渡陈仓进行委托理财的数量远不止这些。从委托理财的实际收益和报表收益之间的巨大差异,可以发现有大量的收益被企业主要领导非法占有。私募基金合法化的过程就是部分投资人不法收入非法化的过程,这将影响委托理财的积极性。同时,近期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将募集的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规定也陆续出台。
3.市场风险
近几年,私募基金之所以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得益于这几年中国经济大趋势较好,证券市场的发展速度也比较快,私募基金因而取得了较高的收益,成长性相对也比较好。但当市场盘整或下跌时,由于缺乏指数期货的避险工具,收益就很难保证,违约的情况就会出现,违规流入股市的银行资金不能收回,其基于财务杠杆上的金融风险就可能会显示出来,很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导致全国出现大的金融风险,“中科系”就是一个突出的例子。此外,私募基金的流动性较差,不能上市交易,风险很难回避。即使在国际上,私募基金的大起大落也屡见不鲜。
4.信用风险
目前私募基金的运作机制,一方面是靠管理人必须持有较高的股份(10%�30%),以进行利益捆绑,另一方面,是靠管理者良好的个人信用和盈利记录。但环境是不断变化的,任何合同都是不完备的、不充分的,任何信用都是有限度的。由于在法律上没有正式的地位,私募基金与客户签定的合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严格地讲,属于无效合同。如果客户与管理人中的某一方不遵守合同,从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受损的一方缺乏有效的保护手段,可能会以不规范的方式解决不规范的问题,导致出现严重的后果,特别是有的管理人私下建立“老鼠仓”,会引起与投资人之间的冲突。“中科系”的崩溃固然是因为资金链条出现了断裂,但个别合作者建立的大量“老鼠仓”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三、我国私募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
《投资基金法》(征求意见稿)已明确了投资基金可以有公司型和契约型两种基本形态。目前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很多,根据各种形式的发起人和运作方式,总体上可以划分为三类:公司式、契约式和虚拟式(或信托式)。虚拟式(信托式)基金在设立和扩募时,表面上是与每个客户签定委托理财协议,但这些委托理财帐户是合在一起进行基金式运作,在买入和赎回基金单元时,按基金净值进行结算。这种做法不符合将来法律的规定,必须进行调整或改变。
1.公司式
公司型基金是按照《公司法》组建的投资基金,投资者购买公司股份成为股东,由股东大会选出董事、监事,再由董事、监事投票委任某一投资管理公司来管理公司的资产,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这种基金股份的出售一般都委托专门的销售公司来进行。根据法律的限制,一般股东数目不多,但出资额都比较大,既保证私募性质,又有较大的资金规模。
公司型基金可以采取开放式或封闭式两种形式,依发起人和投资者协商决定。开放式公司的注册资本每年在某个特定的时点重新登记一次,进行名义上的增资扩股或减资缩股,如有需要,出资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时点将其出资赎回一次,在其他时间投资者之间可以进行股权协议转让或上柜交易。封闭式公司一般要封闭运作较长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投资者与基金管理者之间不进行基金单元的买卖。事实上,基金的开放程度可以弹性变动,比如基金章程中规定,当基金规模达到基金经理所能有效运作的规模时,基金可以封闭一段时间,不再进行基金的扩募,但允许赎回。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资金帐户有固定的金融机构托管,公司的交易平台和资金划拨平台彼此分离,以防止内部操纵。
公司式私募基金有一个缺点,即存在双重征税。目前克服缺点的可行方法是:(1)将公司注册为高科技企业(可享受诸多优惠,但可能需要有关政府部门的认定),并注册于税收比较优惠的地方;(2)联合或收购一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最好是非上市公司,避免过多的信息披露);(3)与外资基金管理公司合作,人世后,外资可以逐步进入基金领域,与其合作,不仅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还可以师其之长。但这一方面要求发起人影响比较大,另一方面,审批过程可能较复杂。
2.契约式
契约型基金本质是基于信托关系而设立的一种集合投资制度,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订立基金契约,由基金经理公司根据契约运用基金财产,由受托者负责保管信托财产,而投资成果则由投资者(受益者)享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条例》主要规范的是契约型基金。契约式基金的组织结构比较简单。
具体的操作方法是:(1)发起人作为基金的管理人,选取一家银行(而非券商的营业部)作为其托管人;(2)募到一定数额的金额开始运作,每隔一段时间开放一次,向基金持有人公布一次基金净值,办理一次基金赎回;(3)基金管理人根据业绩表现收取一定数量的管理费。为了吸引基金投资者,应尽量降低手续费。
当然,如果将来《投资基金法》实施后监管的情况比较宽松,还可以采取变通的形式,具体的做法是:(1)每个基金持有人以其个人名义单独开立分帐户;(2)基金持有人共同出资组建一个主帐户;(3)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人,统一管理各帐户,所有帐户统一计算基金单位净值;(4)证券公司尽量使每个帐户的实际市值与根据基金单位的净值计算的市值相等,如果二者不相等,在赎回时由主帐户与分帐户的资金差额划转平衡。其优点在于,可以规避证券管理部门对基金设立与运作方面的审批与监管,设立灵活,并避免了双重征税。
3.组合式
即将公司式与契约式结合起来,以充分利用基金管理人的潜能,发挥规模优势。但必须保证公司式基金与契约式基金单独开立帐户,严格监管,防止管理人利用契约式基金为公司式基金谋利(因为管理人往往同时也是公司式基金的股东),确保两者之间建立“防火墙”

❸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融资时,其目的是什么

股票发行的目的比较复杂,除了筹集资金,满足企业发展需要这一主要目的以外,其它一些目的如调整公司的财务结构、进行资产重组、维护股东利益等都可引起股票发行。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满足企业经营需要
2.改善经营。
3.改善公司财务结构,保持适当的资产负债比例。

4.公积金转增股本及股票派息。
5.其它目的。
(1)转换证券。指当公司需要将发行在外的可转换债券或其它类型的证券转换成公司股票时,要向债权人发行股票。
(2)股份的分割与合并。股份的分割又称为拆股,股份的合并又称为缩股。拆股或缩股时须向原股票持有人换发新股票。
(3)公司兼并。公司可以向目标企业发行本公司的股票,目标企业以其资产作为出资缴纳股款,由此完成对目标企业的兼并。

❹ 夹层融资的利益

夹层融资是一种非常灵活的融资方式,而夹层投资的结构可根据不同公司的募集资金的特殊需求进行调整。对于借款者及其股东而言,夹层融资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吸引力: 夹层融资作为融资发展的总体战略的一部分
夹层融资应该作为融资发展的总体战略的一部分来考虑,虽然夹层融资的成本相对并不便宜,但是有时候它却是最合适的融资方式。夹层融资最适合于MBO,有并购计划,能够快速成长,而且即将股票上市的企业。
大部分美国投资银行家相信,企业必须发行50万至100万股流通股以上,才能保证活跃的股票交易量并支持较高的股价。同时股票价格必须在$10-$20以上,才能吸引大的机构投资者,而低于$5的股票一般不具有吸引力。由于股票的数量很容易通过分拆或缩股(split and reverse split)来改变,所以股票的价格就主要取决于企业的市场价值了。
由于企业的市场价值取决于企业的规模,也就是企业的历史业绩和预期业绩,如果夹层融资能够在一年之内使企业的营业额大大增加,同时也给与公众对企业盈利能力的信心,那将使企业的IPO处于一种更有利的位置。在这种条件下,企业可选用夹层融资来完成过渡,直到实现和证明自己的市场价值,而不是在现在以低估的价值进行IPO或股权私募。如果企业可在将来以更高的股票价格进行IPO,那将降低企业总体的融资成本,这就是为什么企业愿意支付较高的利息在 IPO之前先来一轮夹层融资。

❺ 上市前原始股要缩股吗

目前没有这一说呀。缩股是指把若干股合并成一股,使单股的股价增大若干倍。目前为了让融资的速度有所限制,减小对二级市场的冲击,国家一般会要求上市公司在刚上市的时候先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票,之后再择机把剩余部分的股票逐步上市发行。也许你把这样一种部分上市的现象理解成缩股了。

❻ 什么是国有股减持

国有股减持问题综述

内容提要:我国在创建股票市场伊始,基于对上市公司流通股比例过高会使国家失去企业控股权的担心,精心设计了国家股、法人股、公众股和外资股并行的股权结构。其中公众股、外资股为流通股、法人股、公众股和外资股并行的股权结构。其中公众股、外资股为流通股,国家股、法人股为非流通股,这种股权结构曾在一定意义上促进了股市的形成和发展。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股权结构已日益显露出其弊端。在中共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上,首次明确提出“选择一些信誉好、发展潜力大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不影响国家控股的前提下,适当减持部分国有股,所得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对此,国内许多专家和学者先后都发表了许多观点和见解。本文就是对他们的观点和见解进行综述。

国有企业改革能否成功,不仅影响到中国经济建设的全局,而且也是整个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为了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对国有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中央指出国有经济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并针对国有企业负债过高的情况,在中共中央十五届四中上,首次明确提出“选择一些信誉好、发展潜力大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不影响国家控股的前提下,适当减持部分国有股,所得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围绕以上问题,国内许多专家和学者都先后发表了许多观点和见解,现综述如下:
一、国有股减持的背景
国有股减持,是在中共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中提出来的。全会确定了国有经济调整战略的“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指导性方针,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作出了正确而现实的选择。而对于股权回购或股权转让,《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但是,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和股票计划额度管理原因,我国现行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普遍存在国有股、法人股、流通股。但国有股、法人股在总股本中所占比重过大的问题日趋突出,因此国有股减持也是势在必行。
据有关资料统计,截止到2000年12月31日,沪深股市发行的总股本已达3709亿股,市价总值已达48473亿元。其中,沪深股市的流通股仅为1329亿股,占股本总额的35.8%;流通市值仅为16219亿元,占市价总的33.46%。有2380亿元的国有股、法人股和其他少量内部职工股、转配股处于沉淀状态,占股本总额的64.2%;不流通的股票市值高达32254亿元,占市价总值的66.17% 。国有股具有明显的绝对控股地位。而国有资产的所有者缺位问题因其公共产权性质,不可能从真正意义上得到解决。因此,有一种观点认为,所有者在事实上的不在位导致了国有财产权利的私人化和财产责任社会化,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不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直接造成严重的腐败、数量惊人的国有资产流失和大量的经济犯罪。显然,解决“所有者缺位”现象已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减持国有股”方案的推出正符合这一思路。通过国有企业中国有股比重减少而引入其他形式的股权,将股权结构分散化,便可以合法地削弱国有股的控制权力度,使我国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逐步趋于完善。
从一般意义上讲,国企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微观的、宏观的、内部的、外部的各项配套改革。但是,改革必须抓住核心问题,而这一核心问题就是“产权”。因此,国有股减持不再是以往仅仅局限于国有企业的内部经营机制转换方面,否则便毫无改革的时代价值。国有股减持的实质就是从产权制度上实行非国有化改造。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专家指出:产权的市场化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与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从国际经验看,投资业早已脱出了从属于产业资本,为产业扩张提供融资服务的地位,发展了专门从事产权交易和产权优化重组的一个独立领域;从我国的情况看,产业结构升级、国企业改革与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促进间接投资向直接投资转化等发展与改革目标,也迫切需要有专业化市场主体承担产业再组合的职能。国有资产转变为国有资本并实现为可交易,这本身就意味着产权交易的金融化。
因为市场经济的本身就是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交换关系,没有独立分散的产权主体,也就没有真正的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又是以民营经济为主体,而不是政府经济为主体。因此,有种观点认为,产权改革是国企改革的“纲”。造成国企困难的原因,除了政企不分,责权不明,关键不在国企过于庞大,包罗万象,战线过长。所以,只有通过减持来改变国字号,“降格以求生存”,才有可能解决国有企业投入大产出少的现象。不难想象,通过国有股比重降低及社会公众股上升,可逐步实现充分发挥和利用非国有股权所有者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同时弱化国有产权代表的不利作用,使公司治理结构得到实质意义上完善。
二、国有股减持的目的
减持国有股作为深化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基本目的在于实现“政企分开”,转变企业运行机制,使它们能够真正成为市场经济中的一个经济主体,为实现经济体制的根本转变,为建立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奠定必要的微观基础。专家们指出,自70年代末提出企业改革以后,实现“政企分开”就一直是国企改革的一个基本问题,但受国有产权的制约,政府部门既是国企的所有者又是行政主体,政企始终难以分开,而政企不分,企业的运转机制就改不了,经济体制就不可能转变,市场经济新体制就难以建立。据此,专家们还认为,减持国有股不应简单停留在“减持”上,而应从政企分开,企业运行机制是否转变的实效出发,具体讨论减持国有股的数量关系。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培育多元化投资主体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重大改革思路之一。理顺产权关系的核心是产权清晰。产权是法定主体对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收益权的总和。实现股权多元化的目的在于降低国有企业的负债水平,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规范企业的治理结构,调整经济资源的战略配置,提升企业的竞争能力。
在国家信息中心完成的一份建议报告中提出,国有股减持后所得收益应主要用于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保障环境。就这个问题,中国人民大学的经济学专家吴晓求也认为,当前我国社保问题日趋突出,国有股减持虽然从根本意义上说不是国家套现过程,但客观上提供了套现的可能,从而利用国有股减持的“套现”机会,为补充社会保障资金的巨大缺口也成为现实的选择。
三、国有股减持的意义
有关专家指出,《决定》首次明确提出“减持部分国有股”,作为国有经济退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举措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体现利用国有股调控经济的政策手段。利用证券市场上资本流动配置的规律,对经济进行调控,是世界各国(地区)政府采取经济方式干预经济运行的常用政策手段之一。通过对证券市场中一定规模国有股的吸纳或减持,可以明显地调节市场资本流向,适应地引导资源配置方向和结构,稳定股市大盘指数和股票价格,1998年香港特区政府果断介入香港股市,投入大量资本吸纳股票,阻击国际游资的袭击,以稳定股市乃至整个经济局势,就是一个经典范例。
2、增强国有资产存量的流动性。庞大的国有资产存量处于凝滞状态,是国有资产配置和运行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也是长期以来改革的重点内容。迄今为止,围绕盘活国有资产而进行的众多改革行动收效甚微,就在于在资本市场不够发达的背景下,难以低成本地对庞大而复杂的资产存量定价,缺少使资产有序高效流动的机制,从而使国有资产在流动中不是流失就是重新陷入凝滞。利用证券市场灵敏的定价机制和有效的资本流动机制,是在一定程度上和适用范围内满足国有资产流动性需求的必然选择。因此,国有股的减持和吸纳,对于推动国有资产依照市场供求关系流动、交易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3、为公众流通股、法人股、国有股走向统一奠定基础。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证券市场从其诞生的那一天起,就同时存在着三种不同性质的股票,即公众流通股、法人股和国有股。目前后两种占有较大比重的股票不能在证券市场上流通。由此导致了中国证券市场的种种怪异现象和运行弊端,影响着上市公司和社会投资者的行为方式和道德规范,严重阻碍了证券市场向着持续、规范、健康的方向发展。如何尽快使三种股票统一流通,又不至于影响股市的稳定成长,已成为中国证券市场发展中最重大的问题。适当减持国有股,为逐步取消三种股票的差别,走向统一流通、同股同权、同股同价,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将减持国有股看作是中国证券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4、真正实现国有控股企业股权多元化的功能,形成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从现阶实情况来看,不少国有企业虽然经过股份制改造,成为上市公司,在形式上完成了向现代企业制度的转变,但是由于国有股比重过大,使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大小股东的权力严重不对等。一些股份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成为国有大股东的“一言堂”,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激励、约束、信息功能并没有真正得到体现,运行机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甚至出现向传统国有企业回归的现象。借助国有股减持,可以进一步促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改善股权结构,增强非国有股东在股份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推动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化。
四、国有股减持的原则
选择部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适当减持国有股,应在不影响国家的控制权为前提,在这个总的原则指导下,专家们普遍认为,作为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长期改革措施和调控手段,在具体操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有利于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与全面发展。国有股的减持,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证券市场中证券与资金的供需状况,对证券市场的运行产生重大影响。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国企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都离不开证券市场的支持。因此,国有股减持的首要原则是必须有利于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与全面发展。
2、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积极稳妥地实现退出目标。针对国有资本退出的基本原则,在改革和发展的动态过程中适时、适量地减持国有股,使其在逐步退出过程中可以从国有资产的增值中获得最大的转让收入。同时,在国有股减持过程中既要防止各种非法手段,合谋侵吞或转移国有资产,又要防止利用各种不正当手段,蓄意制造新一轮市场“圈钱运动”,扰乱金融秩序,进行非法交易,坑害广大股民,从而败坏交易信誉和市场声誉。
3、有利于增强国有经济的整体控制力及资源的配置效率。由于历史的原因,造成国有经济在结构和布局上存在缺陷,导致国有经济战线过长,资源配置效率极为低下。因此,减持国有股必须要与国有企业的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加快国有企业战线重组步伐,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控制力及资源的配置效率。
4、有利于国有企业调整财务结构,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能力。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投融资体制以及“拨改贷”改革的影响,国有企业普遍负债率过高、财务结构不合理,并成为其盈利能力和竞争力低下的重要原因之一。国有企业中许多具有良好投资回报的项目,由于过高的负债率、导致投产之日就是亏损之时,减持国有股需要充分考虑国有企业财务结构调整的迫切要求,要与降低国有控股企业的负债水平,提高其盈利能力和竞争能力结合起来。
5、有利于吸引社会投资者进入国家独资的产业,建立起面向全球性竞争的企业战略联盟。长期以来,中国大多数关系国民生计的基础产业,如通讯、金融、电力、铁路、公路、航空、石化等基本只是国家独资经营,其他社会资本被排除在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快速发展的这些产业将进一步面临投资瓶颈,继续由国家单独承担明显力不从心,也不利于社会资源的高效利用。同时,中国加入WTO指日可待,这些产业对外资开放迫在眉睫。因而,减持国有股要有利于尽快地吸引更多的其他国内社会投资者进入这些领域,通过股权多样化来共同建立起面向全球性竞争的企业战略联盟。
6、有利于建立起一种长期的经济政策调控手段,不断积累调控经验。国有股不但可以减持,而且可吸纳,有进有出,这并不是一项在特殊时期内暂时的应争性改革措施,而是要作为一种调控经济的政策手段加以长期使用,是关系到搞活整个国有经济,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重组,调整好国有经济布局的大事。国有股减持必然会涉及到证券市场的波动,也意味着国有资产存在形态转变和运行空间的转移,影响面甚广,要充分估计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预先要有相应的对策和防范措施,还要注意其他改革与发展措施相配合,避免单打独进。
7、适应于法律规范的建设和资本市场的发育状况,减持方法上不拘一格。减持国有股,可以从存量和增理两个方向上进行。也就是说,国有股减持不仅可以表现为国有股总量的减少,而且可以反映为国有股相对比例的降低。根据中国目前的法律规范和资本市场发育状况,减持国有股可以采取的一般方法有:直接注销部分国有股份、国有股份回购、国有股转为优先股和债权、直接出售国有股、增发社会流通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引进战略投资等等。
五、国有股减持的可行性
我国在创建股票市场伊始,基于对国家会失去企业控股权的担心,精心设计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股权结构这种制度安排随着时间的推移,规模巨大的国家股、法人股不得流通,已日益显露其弊端,并越来越成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股票市场发展的一大障碍。为解决国家股和法人股的流通问题,有关专家就国有股减持的可行性进行了如下分析
首先,国有股的减持不会削弱有经济的主导地位。这是因为:有国股减持只是为国有股取得流通的属性,并不意味着国有股的必然出让。在国有股权取得流通但不出让的情况下,国有股的流通自然与私有化毫无关系。在国有股出让的情况下,虽然在企业的策观运行上造成了部分国有企业的民营化,但从整个宏观经济来看,国有股权的出让只是国有资产形态的转化,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并没有因此而降低。这样国有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投资于急需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国有经济具有优势的领域。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并不仅仅看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数量比重,而更应该看重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长期稳定中所发挥的实质性作用和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况且,通过减持国有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国有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带来的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和企业经营效益低下的问题,改善国有企业形象,提高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有利于国家集中资源,使得国有资产的增值潜力得以发挥。
其次,国有股减持在技术是可行的。专家认为,目前,国有股减持的真正难度与其说在理论上,不如说在技术上,它所面临的最大难点就是股市的承受力,缺乏足够的资金来源是影响国有股减持的一个主要原因,清华大学朱武祥教授曾做了一个模型分析,对于单只股票假设其非流通股比例60%,若通过上市释放10%的非流通股,则其股票价格将下跌5.76%,相当于正常的下跌幅度;若释放17.5%,股票价格下跌10%,为目前跌停板水平,若全部上市流通,则股价将下跌35%。由此可见,目前不宜在短期内大规模通过股票市场释放流通股,但通过股票市场释放15%左右非流通股是可以接受的,其余部分可分批通过一些上市途径进行释放,关键是要保持非流通股释放规模与入市资金规模匹配。
六、国有股减持的途径
国务院体改办有关人士表示,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的一般规律,结合我国国情,国家减持国有股主要有五种途径。
1、国有股配售。国有股配售是将上市公司的部分国有股权定期出售给特定投资人,使其国有股逐步实现上市流通。国家采取这种方式减持股既可以及时套现资金,又可以使国有资产增值。
2、股票回购。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购回国家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然后注销。由于在早期上市公司国有持股比例普遍较高,回购的余地很大,回购国有股一般不会使国有股东丧失控制权。同时,回购国有股可以使投资者从每股收益提高而上升的股价中获利,对国有股东来说,转让也使其盘活了手中无法变现资产,取得了现实的收益,又不会对市场产生过大的资金压力。
3、缩股流通。缩股流通是指上市公司将现有的国有股按当初发行价进行并股,转由战略投资基金持有,然后上市流通,战略投资基金持有的国有股及法人股,在第一年不得出售,从第二年起必须提前六个月公布拟出信股票种类及数量。国家如果要退出某些行业式公司,可以将股份合部出售给战略投资基金;如果不想退出,则可以长期持有,保持相对控股。
4、拍卖。一般来说,企业破产、清产时才采取拍卖形式,其实拍卖也可以作为国有股减的途径之一。对于国家来说,拍卖可以及时兑现资金,虽然拍卖成交价将由市场来定,但国有股可设定一个不低于将资产的起价,国家不会因此造成损失。
5、股权转债权。股权转债权的具体办法是由上市公司把国有股权转为债权。上市公司因此而形成的债务,既可以分期偿还,又可以通过可转换债券形式上市交易,具体转债比例由上市公司根据自身情况确定。
另外,中国改革研究会会长杨齐贤表示,国有股减持不要局限于一种途径,可以采取几种办法分别试点,探求出减持的最佳途径。为减轻国有股减持的包袱,可考虑对新上市的A股公司实现全部流通。吸引外资由购国有股,将国有资产对外资开放。国有股的减持应法制化,应通过立法的形式损作。财政部研究所有关专家则建议,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应尽快根据不同产业确定出不同类企业的减持比例。中国证监会首席顾问梁定邦也曾表示过,中国可考虑成立类似香港的盈富基金,建立一支大型基金来解决国有股的问题。
应该看到,减持的方法虽不少,但各有优劣利弊,有的本身还不够成熟,有的市场条件还不允许,有的还需要相应的法律和法规或其他配套政策措施作保障,需要指出的是,在特定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这些方法既可以分别单独使用,一些方法也可以同时采用或组合采用,还可以考虑在不同时段运用不同方法。因此,必须结合目前的市场环境和条件,采取稳妥推动、循序渐进的方针,分阶段有重点地进行。应当从局部试点着手,取得经验,获得成效后再全面推开。
七、国有股减持的范围
所有权结构,实际上是控制权与流动需求(效率)之间的权衡。对国有经济而言,需要根据其私有收益选择所有权结构。国有经济的私有收益,实际上涉及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的基本性质,主要取能和作用范围。也就是要确定国有经济在哪些行业或领域需要保留和发展,确保公有制的主导地位,其中哪些领域必须占据控制地位或应该退出,让各种所有制经济开展市场竞争。这正是目前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改组国有企业的着力点。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有四大类。
1、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这些行业中的国有企业,其首要任务是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安全,效率或盈利能力如何,必须以完成这一任务为前提。具体来说,有重要的军事工业、核工业、特种印刷企业等。
2、自然垄断的行业,在这些行业中,自然垄断的性质决定了国有企业要保持较强的控制地位,这样会利于国家对自然垄断的规制和调控,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这类行业主要有5个,即基础电信、铁路、电力、煤气和自来水工业。
3、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这些行业中的国有企业是要满足社会的共同需要和公民的某些需要,不纯粹以盈利为目的。主要有大型水利设施、环保设施、城市公共交通等,以及金融和保险业中的一部分。
4、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重要骨干企业。之所以要在这些产业中使国有企业成为重要骨干,是因为要以国有经济的力量和优势保证在国家层次上的产业竞争力和高新技术领先性。如大型油田、大型矿山、大型钢铁、大型石化、汽车制造集团、大型建筑公司、重要的国家实验室、重要的电子企业和机电设备制造企业等。
专家们普遍认为,在第一类行业中,只有国有企业能够参与有关经营活动。而在第二类行业中,有些国有企业可以占据绝对控制地位,也可以处于相对地位,有些行业不必绝对控制,可以相对控制,同时允许非国有企业进入。第三类行业由于难以盈利或盈利甚微,只有国有企业才会成为经营者。至于第四类行业,必须保留和兴建一批国家绝对控制的或相对控制的企业,但没有必要实行垄断,只要非国有经济有能力且愿意参与发展,应该允许并鼓励其进入。
除上述行业和领域之外,在一般竞争性行业、市场化程度高的行业,应该动员、鼓励和支持非国有经济进入并在其中发挥优势,国有经济原则上应该逐步收缩或退出。

❼ 股票缩股的比例以什么为依据

"历史成本法缩股全流通"我个人理解是按历史成本法核算该公司的非流通股本在公司股票上市流通之前的真实价值,然后以这部分价值扣除通货膨胀和利息收益等因素后计算现在这部分非流通股票上市流通的价格,然后缩股。这样可以在不损害全体流通股股东利益的情况下实现该公司股票的全流通。

如何缩股?
缩股的方法是:选择一个时点,以每只股票的每股净资产与该股的收盘价(或一定时期平均价)进行缩股,缩股后重新进行股权登记,缩股后的非流通股可以进行流通。
步骤为:
A:选择一个时点,如11月30日市场休市一个月开始缩股。
B:每支股票开始缩股。缩股率=每股流通股的某时点收盘价(或一定时期加权平均价)/每股净资产。非流通股经过缩股后的数量=某支股票非流通股量/缩股率。缩股后可流通股数量=原流通股数量+非流通股缩股后数量。
C:在这一个月之内进行工商重新登记和股权注册调整。
D:恢复开市,有条件地允许缩股后的原非流通股流通。
以天士力(600535)为例:
天士力总股本19000万股,流通A股5000万元,境内法人股14000万股,三季度每股净资产5.4元,每股收益0.40元。11月15日收盘价为21.2元。
缩股率=21.2/5.4=3.9
非流通股经过缩股后的数量=14000/3.9=3590万股。
缩股后可流通股数量=5000+3590=8590万股。
每股收益0.885元,如果股价仍维持在21.2元,市盈率为23.9倍,比现在的市盈53倍降低很多。

缩股会不会给非流通股股东造成很大损失?
不会!非流通股的价值体现是以净资产为基础的,财政部允许国有股以净资产或略高于净资产的价格转让给民营企业或外国投资者的政策,已经说明财政部承认其所持有的非流通股中的国有股部份的股票价值。按净资产卖方和按净资产缩股后在二级市流通在理论上价值是相等的,以天士力为例,缩股前的14000万非流通股以每股5.4元的净资产计算的价值总和与缩股后3590万股以每股21.2元的市价计算价值总和相等,都是7.5亿元。当然,缩股后,个股的股价是有分化的,上涨的股票,非流通股股东的财产就会升值,下降的股票的股东的财产就会缩水。
缩股会不会给二级市场造成很大冲击?
不会!二级市场资金不是固定不变的,在市场具有投资价值时,就会吸引部分场外资金,相反,场内资金也会离去,如果实现了缩股,市盈率下降到价值区域,社保基金的入市,外资的进入才会成为现实;缩股后的原非流通股的流通会受到分期卖出或卖出报告等规范性的限制,不会给市场造成集中性冲击;很多股票的大股东并不需要将全部手中股票卖出,为了加强控制权有些还要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缩股对市场是会有些冲击,但决不是供求引起的,而是心理因素,是短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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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

1、公司式

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目前公司式私募基金(如"某某投资公司")在中国能够比较方便地成立。半开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够以某种变通的方式,比较方便地进行运作,不必接受严格的审批和监管,投资策略也就可以更加灵活。比如:

(1)设立某"投资公司",该"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有价证券投资;

(2)"投资公司"的股东数目不要多,出资额都要比较大,既保证私募性质,又要有较大的资金规模;

(3)"投资公司"的资金交由资金管理人管理,按国际惯例,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并打入"投资公司"的运营成本;

(4)"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每年在某个特定的时点重新登记一次,进行名义上的增资扩股或减资缩股,如有需要,出资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时点将其出资赎回一次,在其他时间投资者之间可以进行股权协议转让或上柜交易。该"投资公司"实质上就是一种随时扩募,但每年只赎回一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

不过,公司式私募基金有一个缺点,即存在双重征税。克服缺点的方法有:

(1)将私募基金注册于避税的天堂,如开曼、百慕大等地;

(2)将公司式私募基金注册为高科技企业(可享受诸多优惠),并注册于税收比较优惠的地方;

(3)借壳,即在基金的设立运作中联合或收购一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最好是非上市公司),并把它作为载体。

2、契约式

契约式基金的组织结构比较简单。具体的做法可以是:

(1)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人,选取一家银行作为其托管人;

(2)募到一定数额的金额开始运作,每个月开放一次,向基金持有人公布一次基金净值,办理一次基金赎回;

(3)为了吸引基金投资者,应尽量降低手续费,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根据业绩表现收取一定数量的管理费。其优点是可以避免双重征税,缺点是其设立与运作很难回避证券管理部门的审批和监管。

3、虚拟式

虚拟式私募基金表面看来像委托理财,但它实际上是按基金方式进行运作。比如,虚拟式私募基金在设立和扩募时,表面上是与每个客户签定委托理财协议,但这些委托理财帐户是合在一起进行基金式运作,在买入和赎回基金单元时,按基金净值进行结算。具体的做法可以是:

(1)每个基金持有人以其个人名义单独开立分帐户;

(2)基金持有人共同出资组建一个主帐户;

(3)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人,统一管理各帐户,所有帐户统一计算基金单位净值;

(4)证券公司尽量使每个帐户的实际市值与根据基金单位的净值计算的市值相等,如果二者不相等,在赎回时由主帐户与分帐户的资金差额划转平衡。

虚拟式的优点是,可以规避证券管理部门对基金设立与运作方面的审批与监管,设立灵活,并避免了双重征税。缺点是依然没有摆脱委托理财的束缚,在资金筹集上需要法律上的进一步规范,在资金运作上依然受到证券管理部门对券商的监管,在资金规模扩张上缺乏基金的发展优势。

4、组合式

为了发挥上述3种组织形式的优越性,可以设立一个基金组合,将几种组织形式结合起来。组合式基金有4种类型:

(1)公司式与虚拟式的组合;

(2)公司式与契约式的组合;

(3)契约式与虚拟式的组合;

(4)公司式、契约式与虚拟式的组合。

中国私募基金发展三大路径
私募基金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根据其内涵一般可以分为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也可称为风险投资基金)三种。我国私募基金通常专指从事与证券市场投资的、非公募形成的机构投资者。据估计,我国A股市场的私募基金规模大约有5000亿元人民币,规模较大的单一基金数额估计约2-3亿元人民币。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深入发展以及外资背景的投资机构的竞争,我国私募基金也面临着结构性变动。以上提到的三种基金模式将是我国私募基金结构性变动的方向。

一、股权分置改革为私募股权基金的兴起提供了条件
股权分置改革是政府的既定目标。改革结束后,我国股票市场可流通的股票数量将是改革之前的3~4倍。上市公司之间的收购也将比全流通之前简单得多。敌意收购(hostile acquisition)的压力也将迫使现有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更加密切地与股东合作,以避免被收购的被动局面出现。此外,股票全流通后,为达到产业扩张的目的,上市公司之间的相互收购也将变得容易且更有经济效率改善的意义。
通常上市公司不论何种形式的收购,都会给其财务结构带来较大的影响,并导致股票价格有所变化。这种变化必然对私募基金的投资模式带来变化。其中有些私募基金可能专注于这样的业务,由目前的普遍投机性私募基金转变为专业化从事上市公司并购甚至产业并购的合作伙伴性基金(M&A Fund)。这种收购基金正是发达国家金融市场为数庞大的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中的一种。以近年来在我国多有斩获的美国凯雷集团为例,该公司自有资金约为80亿美元,而投资带动的资金可达800亿美元,比我国A股市场全部私募基金的总数还要多。强大的资金优势、政治优势和全球资本上谙熟的人脉关系,对一些并购项目基本上可以进行一些外科手术式的操作,即整体收购,不用十分费力地拿到海外资本市场上市,获取超过30%的年收益率。此外,近年来在内地非常活跃的房地产投资商凯德置地(capitaland),其母公司则是新加坡交易所上市的大型房地产商嘉德置地集团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这些国际投资机构,以全球化的金融眼光来看待机会,巧妙地组合资产,进行跨国金融市场套利。
在国际私募股权基金迅速发展的状况下,我国的私募基金行业的政策限制,将逐渐变得宽松。以当前我国证券市场规模,有3亿元左右人民币自有资产的私募基金可以向这个方向摸索,通过3倍的杠杆比例,带动10亿元左右的投资。此外还要深入研究国际并购基金的商业模式,争取寻找跨国金融市场套利的机会。
二、纯投机型的私募基金将向对冲基金的方向转变
随着上市公司股票全流通的实现,上市公司的股票数量将增加数倍,极大地增加了市场的流动性。加上证券监管严格程度的增加,单个的机构投资者很难像以前一样利用资金和信息优势,获取超额的利润。此外,由于价值投资理念的逐步被人们认识,通过合谋锁定股票数量,从而推高股价的操作方式变得越来越多风险。由于股票数量的增加,以及单一机构持有股票引起的要约收购披露义务,使得单一股票中的投资者呈现一种类似于垄断竞争或充分竞争的市场格局,单一的机构很难具有绝对优势。最后,将来股票市场有了做空机制以后,股票价格更具有易变性,方向更难确定。因此,单纯的锁定价格并且推动价格上涨的盈利模式需要改写。
由于上述三个原因,对于单纯从事股票买卖的投资机构,只能遵循有效市场理论的指导,对价格的瞬时偏离进行适当的投机。然而,在一个逐渐成熟的二级市场上,价格非理性波动所出现的套利机会时间十分短暂,并且股票数量的增加和持仓品种的增加,私募基金经理通过个人盯盘的方式也将变得不适用。因为基金经理受个人体能和智力的影响,在瞬时的价格波动中,难以很快判断投资机会。因此,通过编制计算机模型和程序,并且将交易指令嵌入到这种程序中,成为私募基金管理资产的最佳方式。所不同的是,在交易指令嵌入程序时,基金经理必须清楚地知道自己的预期收益率和与其风险承担系数。当基金管理人对自己所管理的资金的风险偏好有完全的认识,并以此为基础制定投资策略时,市场机制的最佳配置资源的功能才得以体现。这种方法是西方大型金融市场投资中最常见的手段之一,而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开放和发展,其用途逐渐成熟。比如最近上市的宝钢权证,就完全可以用计算机设定的模型进行交易,其控制交易风险的能力远远高于交易员(操盘手)的瞬时决策。
这种私募基金实际上最后将演变成为比较典型的对冲基金(hedge fund)。目前国内已经有声称为对冲基金的投资机构,但是其网站显示,其设计的产品还显得偏于狭窄,难以与当前的市场状况相匹配。从事对冲投资的机构,对资产的规模不受限制,最主要的是开发有效的风险控制和转移技术。
三、具有创投背景的私募基金可转型为风险投资基金
上个世纪末,在科教兴国战略指引下,全国各地成立了不少风险投资机构。由于当时纯粹意义的风险投资环境并不十分成熟,而股票市场火爆,不少风险投资公司将一部分投资转向二级市场的股票,有的后来变成了主要在二级市场投资的机构投资者。但是随着我国证券主板市场逐步完善,以及外资风险投资公司在风险投资领域的成功的示范效应,这些机构有可能重新被激起参与风险投资的兴趣。同时,由于其有参与二级市场的经验,其投资的二级市场的上市公司的主业很有可能是其风险投资项目的重要依据。而股权分置改革和证券主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要求的增加,上市公司必须实实在在考虑其并购的项目能够为其经营业绩加分,而不同于过去市场中单纯的为制造题材的收购。这种条件下,上市公司、风险投资公司、被投资项目的创业者、以及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可能得到多赢局面。虽然这种模式对于风险投资公司来说有内幕交易的嫌疑,但是以现行国内的法律体系和执法空间,这种模式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上述这种投资模式,可以成为一部分有创业投资经验和背景的私募基金探讨的发展方向。
实际上,我国快速成长的中小型企业一直是风险投资机构掘金的领域。据安永公司的统计,2004年,我国完成的风险投资金额已经达到12.7亿美元,而在2002年,这个数据只有4.18亿美元。其中外资已经成为我国风险投资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比较而言,外资在项目选择和退出机制上更具有优势。比如高盛对蒙牛的投资,以及凯雷集团对携程网的投资。这样的盈利模式是我国具有风险投资经验和背景的私募基金所必须关注的。一般从事该类业务的投资者,应当具有5000万元以上人民币资产。通过制定合理的资产组合,从事跨市场套利。
四、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为私募基金的发展打开了空间
近年来,国际资本市场出现了一个显著现象,首先是私募基金的发展速度很快,业绩令人瞩目,其模式越来越受到一些大的机构投资者的认可,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焦点。根据欧洲私募股权与创业资本协会统计,2003年欧洲私募股权的总投资额达到291亿欧元,总的融资量达到270亿欧元。普华永道世界投资报告认为,2004年私募股权投资额占GDP的份额在北美、欧洲和亚洲分别为0.97%、0.28%、0.23%。近5年来,美国的私募股权基金总量增长了一倍,达到目前的约7000亿美元的规模。此外,全球对冲基金增长迅速,1990年全球大约有390亿美元对冲基金资产,到2003年,已达到6500-7000亿美元的资产规模,平均每年的增长速度超过25%。过去5年,美国退休基金总数约5万亿美元资产,在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房地产基金以及衍生金融工具中投资的比例从2%增长到5%。著名的加州退休基金、宾西法尼亚州退休基金,以及通用电气等,都放宽了对私募基金的投资限制比例,而欧洲的许多退休基金也提高了投资于私募基金的比例。在创业投资方面,2003年,仅欧洲管理的资产就有约18000亿美元,这些分布在36个欧洲国家,平均每个国家的风险投资资产为约500亿美元,是我国的近40倍。可见我国的创业投资发展有极大的潜力。
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我国养老基金从2001年到2075年的收支缺口将达到9.15万亿元人民币。以现行的投资体制,应付如此大的开支是不可能的,唯一的办法是充实账户的同时,提高投资收益率。提高投资收益率的办法之一就是将部分资产委托给表现优秀、诚实信用的私募基金管理。根据美国市场1995-2000年间对冲基金与共同基金的业绩对比,表现最好的前10名的对冲基金的平均收益率达到53.6%,而表现最好的共同基金平均收益率为36%,同时表现最差的对冲基金的平均收益率为-7.7%,而表现最差的共同基金的平均收益率为-19.8%。对冲基金这种私募基金形式收益水平显著高于共同基金这种公募基金。我国私募基金应当认识到上述这些国际私募基金界出现的新动向,应当积极调整,主动适应,选择自己擅长的领域,摸索适合自己的盈利模式。
理财投资创业

❾ 是否可以通过转让股权来融资

首先,涉及到评估,现在公司值多少?
然后把原来的一万一股对应现在一股多专少钱。还有是涉及属股权转让还是等比例转让,这个要开董事会,并表决的,不然原股东有优先增资的权利
答案补充
首先,你们谁愿意出让股权?只要出让的人愿意,然后董事会大家都同意,无意义,通过董事会决议就可以了。如果是两个人都出让,那么根据各自出让的比例分摊。
还有,公司的溢价是根据公司的资产前景等来决定的
答案补充
A你出10,相对公平原则就是 你拿他40%的收购金,也可以你自己随意开价,只要收购方和公司股东会全部通过。
你是B,这钱就都是你的,然后你还有剩下的股份,因为这涉及的仅仅是股份转让。
答案补充
另外一种就是增资本金的问题,如果大家都同意他拿50万进来,注册资金增加到150万,至于股份,你们根据比例大家商量了给,也是要股东会商量并作出决议的。这样是你们都不拿钱,然后股份缩股,如果有人不同意,那么自己拿同样的资金拿同样的股份。如果增加一部分资本金,增加一部分股份转让,这个也是要协商的,除非单独的股份转让,只要转让和受让方协商并通过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❿ 企业海外上市--是陷阱还是蛋糕

一个老鼠坏一锅汤。
举些实例(仅供参考): 个别企业在数据中心有详细介绍。
1、AOB,哈尔滨三乐源集团,AMEX,股价4.79美元,股权转让价格3-4,缩股大概3:1左右。
2、BBC,杨凌博迪森公司,AMEX,股价10.7美元左右,股权转让价4.2元左右,缩股4.385:1。
3、PGCB.ob 哈尔滨平川药业,OTC BB,股价0.4美元左右,股权转让价3元左右,缩股3:1。上市一年后股价最高5.25美元。
4、HRBN.ob 哈尔滨泰富电子,OTC BB,股价7.8美元左右,股权转让价3元左右,缩股不祥。
5、TST,北京东方信联,AMEX,3.9美元,股权转让价4元左右,缩股不祥,该公司为中国企业第一个敲响AMEX开市钟。
6、AXJ,沈阳生化,AMEX,0.41美元,股权转让价3-4元左右,缩股比例不详,最高股价6美元以上。
7、沃特财务辅导的三家企业,CAAS汽车系统,TBV天狮集团,CHDW.ob上海四方。
8、SVA,北京科兴,AMEX,5.3美元,股权转让价不详,缩股比例不详,2003年上市,一年后转入AMEX。
9、杨凌岱鹰
10、TTVL 泰达集团,泰达球队听说过吧。
11、BIDU 网络,一天创造上百个百万富翁、几十个千万富翁的公司。分众传媒等,还有很多暴富的企业。
以上的好几家企业都是从一个总资产只有三四千万的公司,上市融资发展成为总市值过1亿美元的现代化全球公司。这些公司及股东就是暴富的代表。

最重要的是:西安西蓝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明天上市,大家期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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