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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的服务费处理

发布时间:2021-03-20 12:30:22

融资租赁的租赁费怎么做账

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的基本思路是将租赁资本化,即承租人应该将租赁资产使用权当作资产入账,同时将所承担的不可撤销的偿付租金义务列为负债。这与经营租赁不同,对此,融资租赁如何判断。确认与计量以及因此引起的折旧。披露等相关问题,新准则都作出了相应规范,在此作一诠释。
1.融资租赁的判断标准。根据新准则规定,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第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第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第三,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第四,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第五,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否则,为经营租赁。
2.租赁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和计量。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将租赁视为一种筹资手段,一方面取得一项资产,另一方面又承担了一笔债务。因此,承租人将租入的资产记录为自己的资产。同时,将未来的付款义务作为自己的负债,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也符合资产和负债的定义,合理计算财务比率。
根据新准则规定,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的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Ⅱ 融资租赁的账务处理

一、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处理

1.租赁期开始日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孰低)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最低租赁付款额)

★折现率的确定(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其折现率可按下列顺序确定)
①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
②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
③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2.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初始直接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3.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的处理——按实际利率法分摊

★未确认融资费用每一期的摊销额=(每一期的长期应付款的期初余额-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期初余额)×实际利率

★分摊率的确定:
(1)以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2)以合同规定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合同规定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3)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4)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为入账价值,应当重新计算分摊率。该分摊率是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折现率。

★会计处理: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4.租赁资产折旧的计提

★应提折旧总额的确定:

存在担保余值的:应提折旧总额=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担保余值
不存在担保余值的:应提折旧总额=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折旧期间:
①如果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即可认为承租人拥有该项资产的全部使用寿命,因此应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寿命作为折旧期间;
②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则应以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寿命两者中较短者作为折旧期间。

★履约成本的会计处理——履约成本发生时通常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

★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

①或有租金以销售百分比、使用量等为依据计算的: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②或有租金以物价指数为依据计算的: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5.租赁期满时的会计处理

(1)返还租赁资产
①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
借:累计折旧
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②不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
①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

②如果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没有续租支付的违约金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3)留购租赁资产
①支付购买价款时: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
②结转固定资产所有权:
借:固定资产——生产用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处理

1.租赁期开始日

(1)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

(2)未实现融资收益的计算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初始直接费用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

(3)会计处理

借:长期应收款(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
未担保余值
营业外支出(融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贷:融资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
银行存款(初始直接费用)
营业外收入(融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未实现融资收益

2.未实现融资收益分配的会计处理

(1)分配方法——按实际利率法分配

未实现融资收益每一期的摊销额=(每一期的长期应收款的期初余额-未实现融资收益的期初余额)×租赁内含利率

(2)会计处理

①按收到的租金: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②按当期应确认的融资收入金额: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租赁收入

3.应收融资租赁款坏账准备的计提

出租人只需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部分(在金额上等于本金的部分)合理计提坏账准备,而不是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对应收融资租赁款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与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相同。

4.未担保余值发生变动的会计处理

(1)期末

①未担保余值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

②将减值金额与由此产生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额的差额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资产减值损失

(2)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的

①按未担保余值恢复的金额

借: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②原减值额与由此产生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增加额的差额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未实现融资收益

5.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对或有租金应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租赁收入

6.租赁期满时的会计处理

(1)收回租赁资产

①存在担保余值(长期应收款有余额),不存在未担保余值(未担保余值无余额)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长期应收款
应向承租人收取的价值损失补偿金:
借:其他应收款
贷:营业外收入

②存在担保余值,也存在未担保余值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长期应收款
未担保余值
应向承租人收取的价值损失补偿金:
借:其他应收款
贷:营业外收入

③不存在担保余值,但存在未担保余值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未担保余值

④不存在担保余值,也不存在未担保余值——不做会计处理,只需做备查登记

(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

①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

②如果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没有续租——承租人返还资产的会计处理同上述(1)收回租赁资产的会计处理。

(3)留购租赁资产

①收到购买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②如存在未担保余值
借:营业外支出
贷:未担保余值

Ⅲ 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都有哪几种方法

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承租人与出租人的处理方法各有不同:

(一)承租人
1. 租赁开始日时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2者中的较低者+初始直接费用)A
未确认融资费用 (差额)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最低租赁付款额)
银行存款
注:最低租赁付款额=租金等+担保余值(承租人或相关第三方)+优惠购买价
最低租赁收款额=最低租赁付款额+担保余值(独立第三方)
2. 支付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
3. 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注意:第一年应付本金余额=A-直接费用
第一年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B =( A-直接费用)×实际利率
第二年应付本金余额C= A-(上月租金-B)
第二年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D= C×实际利率
第三年应付本金余额E= C-(上月租金-D)
第三年应付本金余额F= E×实际利率
……
1. 计提折旧时
借:制造费用—折旧费用

贷:累计折旧

注意:分摊的累计折旧=(A*当年有效月份)/(折旧年限*12)
2. 租赁期满时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二)出租人
1. 租出固定资产时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
担保余值 (未担保余值)
贷:融资租赁资产 (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
营业外收入 (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差)
未实现融资收益 (差额)
银行存款 (初始直接费用)
2. 每次确认租金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3. 确认未实现融资收益时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租赁收入
注意:第一年租赁投资净额余额A’=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
第一年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B’ = A’×实际利率
第二年应付本金余额C’=A’-(上月租金-B’)
第二年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D’= C’×实际利率
第三年应付本金余额E’= C’-(上月租金-D’)
第三年应付本金余额F’= E’×实际利率
……
4. 租赁期满优惠购买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存在担保余值的,还应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
贷:未担保余值

Ⅳ 关于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一、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处理
1.租赁期开始日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孰低)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最低租赁付款额)
★折现率的确定(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其折现率可按下列顺序确定)
①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
②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
③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2.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初始直接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3.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的处理——按实际利率法分摊
★未确认融资费用每一期的摊销额=(每一期的长期应付款的期初余额-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期初余额)×实际利率
★分摊率的确定:
(1)以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2)以合同规定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合同规定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3)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4)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为入账价值,应当重新计算分摊率。该分摊率是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折现率。
★会计处理: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4.租赁资产折旧的计提
★应提折旧总额的确定:存在担保余值的:应提折旧总额=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担保余值不存在担保余值的:应提折旧总额=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折旧期间:①如果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即可认为承租人拥有该项资产的全部使用寿命,因此应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寿命作为折旧期间;②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则应以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寿命两者中较短者作为折旧期间。
★履约成本的会计处理——履约成本发生时通常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
★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
①或有租金以销售百分比、使用量等为依据计算的: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②或有租金以物价指数为依据计算的: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5.租赁期满时的会计处理
(1)返还租赁资产
①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
借:累计折旧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②不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
①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
②如果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没有续租支付的违约金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3)留购租赁资产
①支付购买价款时: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
②结转固定资产所有权:
借:固定资产——生产用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处理
1.租赁期开始日
(1)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
(2)未实现融资收益的计算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初始直接费用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
(3)会计处理
借:长期应收款(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营业外支出(融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贷:融资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
银行存款(初始直接费用)
营业外收入(融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实现融资收益
2.未实现融资收益分配的会计处理
(1)分配方法——按实际利率法分配
未实现融资收益每一期的摊销额=(每一期的长期应收款的期初余额-未实现融资收益的期初余额)×租赁内含利率
(2)会计处理
①按收到的租金: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②按当期应确认的融资收入金额: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租赁收入
3.应收融资租赁款坏账准备的计提
出租人只需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部分(在金额上等于本金的部分)合理计提坏账准备,而不是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对应收融资租赁款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与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相同。
4.未担保余值发生变动的会计处理
(1)期末
①未担保余值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
②将减值金额与由此产生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额的差额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资产减值损失
(2)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的
①按未担保余值恢复的金额
借: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②原减值额与由此产生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增加额的差额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未实现融资收益
5.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对或有租金应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租赁收入
6.租赁期满时的会计处理
(1)收回租赁资产
①存在担保余值(长期应收款有余额),不存在未担保余值(未担保余值无余额)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长期应收款
应向承租人收取的价值损失补偿金:
借:其他应收款
贷:营业外收入
②存在担保余值,也存在未担保余值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长期应收款
未担保余值
应向承租人收取的价值损失补
偿金:借:其他应收款
贷:营业外收入
③不存在担保余值,但存在未担保余值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未担保余值
④不存在担保余值,也不存在未担保余值——不做会计处理,只需做备查登记
(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
①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
②如果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没有续租——承租人返还资产的会计处理同上述(1)收回租赁资产的会计处理。
(3)留购租赁资产
①收到购买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②如存在未担保余值
借:营业外支出
贷:未担保余值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 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 Leasing),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Ⅳ 融资租赁会计怎么处理

一、具体会计处理

1、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处理:租赁期开始日: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孰低)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最低租赁付款额)

2、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

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初始直接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未确认融资费用

3、分摊的处理——按实际利率法分摊

未确认融资费用每一期的摊销额=(每一期的长期应付款的期初余额-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期初余额)×实际利率

二、融资租赁的特征一般归纳为五个方面

1、租赁物由承租人决定,出租人出资购买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且在租赁期间内只能租给一个企业使用。

2、承租人负责检查验收制造商所提供的租赁物,对该租赁物的质量与技术条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担保。

3、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管理、维修和保养。

4、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撤销合同。只有租赁物毁坏或被证明为已丧失使用价值的情况下方能中止执行合同,无故毁约则要支付相当重的罚金。

5、租期结束后,承租人一般对租赁物有留购和退租两种选择,若要留购,购买价格可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5)融资租赁的服务费处理扩展阅读: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技术设备或其他物资,作为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取得租赁物的长期使用权,在承租期间,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赁期满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置租赁物。

融资租赁合同对租赁物的处理有下列三种形式:

一、退租法

商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按租赁合同约定的要求将租赁物退还给出租人,由出租人自行处理出租物,由于租赁物在出租期满内一般均已达到使用期限,出租人收回后难以再租或转让,所以,对租赁物期限届满后的处理,一般不采用这种方式法。

二、续租法

商在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前的合理时间内,承租人应通知出租人,就租赁物的继续租用进行协商,确定续租期限﹑租金等内容,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时签订续租合同法。

三、留购法

商承租人支付名义货价后获得出租物的所有权,承租人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这种方法对出租人﹑承租人均有利,所以,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后,对租赁物的处理一般多采用这种方式法。

Ⅵ 融资租赁出租方手续费摊销会计处理

在租赁期开始日,按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借记“长期应收款版”科目,按未权担保余值,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按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Ⅶ 融资租赁公司收取服务费的政策或法律依据是什么

财税字[1999]183号-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045号)规定: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最近,一些地方来函询问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在征税时能否予以扣除,现明确如下:
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并依此征收营业税。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纳税人为购买出租货物而发生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
本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各地在执行中不论是否允许扣除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对纳税人以往的营业额均不再调整。
国税函[2000]514号-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据了解,目前一些地区在对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时,政策执行不一,有的征收增值税,有的征收营业税,为统一增值税政策,严肃执法,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样对待,按照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2000年11月15日
财税[2003]16号-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节选有关融资租赁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对营业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二、关于适用税目问题
(六)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下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下同)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十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9]69号-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节选有关融资租赁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十、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的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财税[2009]128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节选有关融资租赁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三、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财税[2013]106号-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节选有关融资租赁内容)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二章 应税服务
第八条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四)销售额
1.融资租赁企业。
(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融资租赁企业(以下称融资租赁出租方)的主管国家税务局负责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及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以下称融资租赁货物)的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享受出口退税的融资租赁出租方和融资租赁货物的范围、条件以及出口退税的具体计算办法按照财税〔2014〕6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税务登记、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管理
第四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在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及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方可申报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
第五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除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的资料外(仅经营海洋工程结构物融资租赁的,可不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证明;
(二)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发布前已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租赁出租方,可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补办出口退税资格的认定手续。
第六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退(免)税认定变更及注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退税申报、审核管理
第七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融资租赁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或收取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首笔租金开具发票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申报。
第八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申报融资租赁货物退税时,应将不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货物分别申报,在申报表的明细表中“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RZZL”,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二)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向海洋工程结构物承租人收取首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
(三)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融资租赁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还应提供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四)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期在5年(含)以上的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五)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收货清单;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已申报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融资租赁出租方不得再申报进项税额抵扣。
第十条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融资租赁出租方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
第十一条 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照财税〔2014〕62号文件规定的计算方法审核、审批融资租赁货物退税。
第十二条 对融资租赁出租方申报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融资租赁出租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国家税务局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比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如融资租赁方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发函调查,在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第十三条 对承租期未满而发生退租的融资租赁货物,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及时主动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报告,并按下列规定补缴已退税款:
(一)对上述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再复进口时,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规定追缴融资租赁出租方的已退税款,并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出具货物已补税或未退税证明;
(二)对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发生退租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规定追缴融资租赁出租方的已退税款。
财税[2015]144号-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有关规定,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公平税负,现就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二、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请遵照执行。

Ⅷ 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怎么做

个人观点:
例1:甲公司从乙公司融资租入一设备A。租金分4年,每年年末支付600万元。租赁期满时,A设备的估计余值为400万元,其中甲公司担保的余值为300万元,未担保的余值为100万元。租赁期开始日A设备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均为2500万元。租赁期结束后甲公司将A设备归还给乙公司。
出租人的会计分录: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2700=600×4+300
未担保余值100
贷:融资租赁资产2500
未实现融资收益300
例2、2007年12月1日,A公司与B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及其他有关资料如下:
(1)租赁标的物:CF型数控车床。
(2)租赁期开始日:2007年12月31日。
(3)租赁期:2007年12月31日~2010年12月31日,共计36个月。
(4)租金支付方式:自起租日起每6个月月末支付租金225 000元。
(5)该设备的保险、维护等费用均由A公司负担,估计每年约15 000元。
(6)该设备在租赁开始日的公允价值均为1 050 000元。
(7)租赁合同规定6个月利率为7%。
(8)该设备的估计使用年限为9年,已使用4年,期满无残值,承租人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9)租赁期满时,A公司享有优惠购买选择权,购买价150元,估计期满时的公允价值500 000元。
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由于A公司不知道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因此应选择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即6个月利率7%作为最低租赁付款额的折现率。
①最低租赁付款额=225 000×6+150=1 350 150(元)
②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1 072 562.45元>1 050 000元
根据孰低原则,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应为公允价值1 050 000元。
③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1 350 150-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1 050 000=300 150(元)
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1 050 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300 150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 350 150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10 000
贷:银行存款10 000
以上共同学习,希望对你有用!

Ⅸ 融资租赁会计分录怎么做

一、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处理:

租赁期开始日: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孰低)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最低租赁付款额)

折现率的确定(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其折现率可按下列顺序确定)。
1、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

2、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

3、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2、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初始直接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的处理——按实际利率法分摊。

未确认融资费用每一期的摊销额=(每一期的长期应付款的期初余额-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期初余额)×实际利率

分摊率的确定:

以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以合同规定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合同规定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为入账价值,应当重新计算分摊率。该分摊率是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折现率。

会计处理: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租赁资产折旧的计提。

应提折旧总额的确定:

存在担保余值的:应提折旧总额=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担保余值

不存在担保余值的:应提折旧总额=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折旧期间:

1、如果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即可认为承租人拥有该项资产的全部使用寿命,因此应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寿命作为折旧期间;

2、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则应以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寿命两者中较短者作为折旧期间。

履约成本的会计处理——履约成本发生时通常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

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

或有租金以销售百分比、使用量等为依据计算的。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或有租金以物价指数为依据计算的: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租赁期满时的会计处理:

返还租赁资产

1、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

借:累计折旧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2、不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优惠续租租赁资产:

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

如果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没有续租支付的违约金。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留购租赁资产

支付购买价款时: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

结转固定资产所有权:

借:固定资产——生产用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处理:

租赁期开始日

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

未实现融资收益的计算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初始直接费用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

会计处理:

借:长期应收款(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

未担保余值

营业外支出(融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贷:融资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

银行存款(初始直接费用)

营业外收入(融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未实现融资收益

未实现融资收益分配的会计处理:

分配方法——按实际利率法分配。

未实现融资收益每一期的摊销额=(每一期的长期应收款的期初余额-未实现融资收益的期初余额)×租赁内含利率

会计处理:

按收到的租金: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按当期应确认的融资收入金额: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租赁收入

应收融资租赁款坏账准备的计提:

出租人只需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部分(在金额上等于本金的部分)合理计提坏账准备,而不是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对应收融资租赁款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与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相同。

未担保余值发生变动的会计处理:

期末

未担保余值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

将减值金额与由此产生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额的差额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资产减值损失

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的:

按未担保余值恢复的金额

借: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原减值额与由此产生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增加额的差额: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未实现融资收益

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对或有租金应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租赁收入

租赁期满时的会计处理:

收回租赁资产:

存在担保余值(长期应收款有余额),不存在未担保余值(未担保余值无余额)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长期应收款

应向承租人收取的价值损失补偿金:

借:其他应收款

贷:营业外收入

存在担保余值,也存在未担保余值: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长期应收款

未担保余值

应向承租人收取的价值损失补偿金:

借:其他应收款

贷:营业外收入

不存在担保余值,但存在未担保余值: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未担保余值

不存在担保余值,也不存在未担保余值——不做会计处理,只需做备查登记。

优惠续租租赁资产:

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

如果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没有续租——承租人返还资产的会计处理同上述收回租赁资产的会计处理。

留购租赁资产:

收到购买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如存在未担保余值

借:营业外支出

贷:未担保余值

(9)融资租赁的服务费处理扩展阅读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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