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你出资,我炒股,是民间借贷,还是委托理财
案例一
2008年2月,A与B签订《炒股协议》,约定:A出资10万元给B炒股,月息2%,盈利三七开,如亏损B要将本金返还A,协议期限为一年。
2009年2月,双方又订立《借款协议》,约定:A出资10万元给B炒股,月息2%加分红(三七开),借期1年,借期届满还本付息加分红,如炒股亏损,月息按1%计。
数月后,A诉至法院,要求B返还借款9万元,并按2%利率支付2008年2月以来拖欠的利息。
法院审理该案的首要任务,是认定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即2008年2月和2009年2月,A在分别与B订立《炒股协议》和《借款协议》后,支付B各10万元,是借款,还是委托理财资金。笔者分析如下:
1、是不是委托理财资金?
有报道称,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关于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但目前未找到正式版本,故在此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398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第405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第399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据上述规定,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有:1、受托人负责处理委托事务;2、委托人预付委托费用,并承担受托人垫付的费用及利息;3、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4、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报酬;5、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关系。A与B签订的两份协议,看似一方出资委托另一方炒股,但并不具备委托关系的主要法律特征。第一,A没有向B预付委托费用,也未约定向B支付报酬,即使B可能在炒股时获得收益,但既不确定,也不是委托报酬。第二,B无须按照A的指示炒股。第三,A的出资期限为一年,双方不可任意解除合同。据上述,双方当事人并无委托理财的权利义务,相关款项当然就不宜认定为委托理财资金。
2、是不是借款?
《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有:1、一方支付借款,有出借方式及期限等;2、另一方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一般情况下)。A与B的权利义务内容,比较符合借贷关系特征。主要是,双方约定借款金额、利率及返还借款期限。虽然还约定A可以参与炒股盈利的分配,笔者认为可视为A出借款项给B,B炒股获利后给予A的额外回报。或者说,双方以炒股盈利作为提高利率的条件。据上述,双方应为借贷关系,A的出资为借款。
Ⅱ 个人理财案例
定投基金
Ⅲ 写论文要用:坏账准备对企业会计数据的影响,案例来一个,谢谢
四川长虹(600839)2004年度亏损37亿元 其一,关于存货。长虹的存货在1997年彩管大战的时候增加是不足为奇的,1997年之后存货没有下降还有上升趋势。大家都知道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但问题是长虹的存货跌价准备是不变的。你看到一家企业的存货上升,但是存货跌价准备却不变,为什么企业不按照程序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你就要明白,这家企业管理层有私心作祟,导致银行债权风险升高。 其二,关于应收账款。1998年彩管大战的时候,长虹的应收账款增加是正常的,但是1998以后应收账款不跌反升。对于应收账款,大家知道有一些根本就是收不回来的。因为现在我们的社会信用下降,一些地方不用现金根本不能交易,你到山西煤矿拉煤,不给现金他就不给你煤。而长虹没有按照程序计提坏账准备。 其三,关于短期投资。从2000年开始,长虹搞了一个高达10亿的代客理财,代客理财应该计提跌价准备,但是长虹没有按照程序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2005年3月19日,长虹公告,根据现行会计准则和谨慎性原则,对存货计提减值准备预计11亿元左右。 2004年12月28日公告:四川长虹应收APEX帐款余额共计46750万美元。根据对APEX公司现有资产的估算,预计最大计提坏帐准备金额有3.1亿美元左右。对2004年报计提近27亿元,当时宣布的计提范围包括了APEX的欠账,以及长虹国债投资的损失。 2004年长虹委托南方证券进行国债投资理财,截至2004年12月25日,委托国债投资余额1.828亿元,但南方证券当时已处于严重资不抵债状况,所以长虹董事会决定全额计提。 长虹在2005年3月19日公告,按照上述计提减值准备后,2004年度公司预计亏损37亿元。 长虹3月19日公告表示,基于对历史账目计提的原因,预计2004年度公司将会出现大的亏损。刘海中解释,出现亏损的主要原因是APEX的债务,其次则是多年高库存的问题。
Ⅳ 有公司说可以帮我炒黄金,一万月返还三百有签保本合同的,现在公司倒闭了我这个钱是否还能拿得回来
如果公司有财产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否则打赢官司也拿不到钱。股东没有出资的,股东要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Ⅳ 个人可以带客操盘期货吗吗
不可以。
期货从业人员代客理财是期货市场禁止行为,严重者将给予注销从业人员资格证及相应罚款等措施,期货公司更不得从事代客理财业务。上述案例中B期货公司人员李某涉嫌多处违规,首先是在李某承诺保本套利及所获利益五五分。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25条的规定:期货公司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此外,也不得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Ⅵ 2015年个人开展代客理财合法吗
楼主:
如果是非常熟悉的朋友,或者家人,在对方充分了解股市风险且你谨慎操作的情况下,回可以答尝试你说的代其理财。但一旦发生纠纷,不仅伤害彼此关系,且你们的这种行为也是受到法律明文禁止的,因违法事项订立的合同亦不受法律保护。
Ⅶ 代客理财案件
"以前赚钱客户有分成给我,打到银行卡", 凭此可初步证明形成委托理财法律关系。“给客户推荐股票,用手机发短信推荐,只说会涨,未做收益保证;”,只说会涨就是收益保证。有法律责任。责任多大依法院审理后裁量决定。冻结的银行卡不要了,也不能结束此案件。拒绝应诉,将缺席判决,可能对你更不利,因你未积极抗辩。
Ⅷ 如何处理委托理财纠纷案件
委托资产的损失范围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并应以下列方式计算委托资产的实际损失:委托资产损失=(委托人实际交付的委托资产+证券或期货的当日市值)-(委托资产的控制权实际转移至委托人的委托资产+证券或期货的当日市值)。在委托理财合同有效的场合,当事人对委托资产损失的计算另有约定的,若该约定不违反公平原则,应从其约定。 (1)合同有效之场合。委托理财合同有效之场合,大体包括受托人是有资质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法人以及自然人两种情形。现行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关于“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中国证监会2001年《通知》关于“委托人必须承担委托投资的投资损失”之规定,可以作为认定双方民事法律责任的依据或者参考。在委托理财合同期满、双方终止或者协议解除合同时,若委托资产处于亏损状态,原则上受托人应在扣除依约取得的合理报酬后,将余额部分(包括货币资金和其他金融性资产)全部返还给委托人。若受托人对损失存在过错,则应酌情减少其报酬。对于委托资金之损失,应根据当事人是否有过错、过错大小、过错与损失的因果关系等确定其各自责任。依委托代理制度一般法理,委托理财投资损失应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但受托人在受托管理资产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侵权行为或者未尽谨慎注意义务等而存在过错,且与受托资产实际损失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的,受托人应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合同无效之场合。因委托理财交易通过电子系统进行,交易对方并不特定,故委托理财合同无效的处理方式与普通合同无效之处理方式不同,不宜机械地套用合同法所规定的恢复原状等处理方式,不能因委托理财合同无效而否定证券、期货交易行为及结果。在委托理财合同因委托人或受托人无资质、订有保底条款、以及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而无效等场合,受托人应将委托资产本金返还于委托人,并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3)有效与无效之比较。至此,关于委托理财本金处理方面自然会生发出一个疑问:对委托人资产的保护,合同有效反而不如合同无效?这种处理结果通常只是一种表象,而实质上的权利配置和责任分担是公平的,而且有利于从司法角度推进委托理财市场行为的规范化。首先,就法律预期而言,在委托理财合同有效的情形下,双方当事人皆是遵循资本市场一般规律和规范的行为规则从事委托理财活动,并相互持有一个合理的法律预期,该双方基于法律规定和意思自治所出的法律安排及本金和收益请求权,在签订有效的委托理财合同时,即是已被考虑在内的可预期的权利,而且是确定的并依法受到保护的;若受托人理财技巧高超,则委托人将获得更大的收益。而无效的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预期是不确定的,因合同无效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非是一种期待利益。其次,就实际偿付能力而言,无资质的一般的咨询公司乃至事业单位等非金融机构法人的资力不如有资质的证券公司、投资咨询公司那么可靠,而是处于给付能力或缺不安且极其有限的状态,即便人民法院判令保护委托人的本金和利息,其执行结果也取决于受托人的清偿能力,实践中也常常因为受托人人去楼空或几近破产而执行无果。因此,从最终获得实际收益的角度看,依照有效的规则所从事委托理财活动对委托人最为有利。再次,就过错和责任分配而言,在合同无效场合,让受托人承担较大的过错和责任也许不甚公平,但应当看到,委托理财合同无效的原因通常在于受托人无资质和保底条款的存在。无委托理财资质的法人是严禁从事受托理财业务的,受托人无疑应承担较大的过错和责任。同样,若没有保底条款的引诱,委托人通常是不会将委托资金交给受托人理财的,所以使受托人承担较大的民事责任既在情理之中,也是防止订立保底条款的重要措施。最后,就规范导向而言,通过在无效合同中使受托人承担较重的责任,可使无资质的受托人对委托理财活动望而却步,可使有资质的受托人尽量避免订立保底条款,亦可使委托人慎之又慎地权衡订立无效委托理财合同以及未来的实际结果。一言以蔽之,通过这种规则配置,可以使委托理财活动更加规范化。 关于委托理财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何处理因委托理财合同而获得之收益问题,有观点认为,委托人因无效合同所获得之利益,应充抵受托人或者监管人的赔偿金额;充抵后剩余之收益部分,人民法院应将其与受托人因无效合同所获得之收益一并予以收缴。鉴于收缴之规定乃计划经济条件下产物,有失公平,亦容易因利益驱动而导致权力滥用,所以,笔者倾向于认为:在合同无效的场合,因委托理财所得之收益应先冲抵受托人或监管人应当返还或赔偿的资金数额,再扣除受托人从事理财业务所需支付之必要管理费等费用后,余额归委托人所有。此外,即使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按照保底收益条款约定的分配比例各自获取了部分收益,双方所获取的收益亦应计算在委托理财收益总额之中。
Ⅸ 假定你现在加盟代客理财公司,管理客户1亿人民币的现金资产,如何配置达到客户资产稳健保值增值的目的
1、资产的保值:
a)集合信托理财计划:银行存款收益较低,不能抵御通货膨胀,可以选择更加稳健的金融产品补足。固定收益产品信托理财计划因风险较低和较高的收益可以作为首选,在现有市场风险体系下能够给到客户一个比较稳定的投资回报。信托产品虽然不承诺保本,但至今为主信托产品还未出现未如期还本付息的情况。具体配置是将资金分为两个300万分别配置一个一年期和一个两年期信托计划,预期年化收益分别为9%和10.5%,基本能做到通胀时代的保值。
b)保本类基金:目前全球经济环境不是很乐观,建议刘先生配置100万保本类基金,即使市场继续恶化,本金可以100%保证,一旦市场出现机会,能够给投资者一个很好的回报。
c)货币基金:货币基金是专门投向无风险的货币市场,具有高安全性、高流动性、稳定收益性,具有“准储蓄”的特征,建议刘先生可将100万配置该类产品。(预计年化收益1.5%-3%)
按照上面的配置,刘先生每年能至少获得稳定的9%的收益,并且固定收益型产品的配置为600万+100万+100万=800万,占了资产的75%,符合刘先生的稳健投资风格,并且能够来来固定的收益,强于股市里被套,实现了资产的保值。
2、资产的增值:
a)阳光私募基金:阳光私募基金是大额投资者资产配置的最优选择,它是经过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有定期业绩报告的投资于股票市场的基金,阳光私募基金规范化,透明化,由于借助信托公司平台发行能保证私募认购者的资金安全。阳光私募因其追求绝对收益,并且有收益分成机制,可以最大限度地激励基金管理人,因而其业绩也远超公募基金。随着创新型私募基金的多样化,给私募行业和投资者带来了很多惊喜。建议刘先生用300万配置阳光私募产品,通过专业的第三方理财机构挑选,一般通过格上优选的私募产品能稳健获得30%左右的年收益,如果选择做股指期货对冲的创新私募产品,收益可能会更多,刘先生在通过以上固定型产品的优化配置后,完全可以一搏高收益浮动性的阳光私募产品。
b)公募基金:公募基金作为大众理财工具,因其具有集合理财,专家管理的优势,可以有效地节省时间和精力,是目前良好的投资工具。基金要做好配置,通过配置不同投资风格的基金产品可以有效地降低投资风险和获得稳健的收益,建议刘先生配置100万。(股票型基金的长期投资收益率在8%-20%,混合型基金的长期投资收益率在6%-15%,债券型基金的长期投资收益率在4%-8%。)
3、流动性的安排:刘先生可以讲年收入的300万存银行活期,资金要求做到灵活,如果放在活期账户,一个月的利息是1232.87元。按招行最普通的1个月短期理财,预期收益只有5%来计算,一个月的理财收益是12328.76元。普通活期存款与普通理财产品的收益差是10倍。而这10倍的差距业基本可以满足刘先生家庭一个月的日常支出。
4、为女儿准备教育金:刘先生女儿8岁,未来安排出国留学。建议配置银行10年期分红险。年缴50万,分5年缴清,10年到期总回报按中等红利计算接近380万,基本能满足其出国留学需求。建议将刘先生作为被保险人来投保,等10年到期后资金再用来作为女儿留学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