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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融资

发布时间:2021-03-22 09:09:02

❶ 历史青苗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主要是改变旧有常平仓制度的“遇贵量减市价粜,遇贱量增市价籴”的呆板做法。灵活地将常平仓、广惠仓的储粮折算为本钱,以百分之二十的利率贷给农民、城市手工业者,以缓和民间高利贷盘剥的现象,

同时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达到“民不加赋而国用足”,改善了北宋“积贫”的现象。但事实上青苗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后于元丰八年(1085)神宗去世后废止。

(1)青苗融资扩展阅读:

对于青苗法的评价

从目的上看,王安石主张推行青苗法最初的动机是“富民”、“强兵”。希望通过青苗法的施行使得政府在不动摇官僚体制的情况下,避开冗官现象,通过“理财”,在财政上的“开源”来解决现实中“积贫”困境,并同时改善民户生活,使其避免受兼并之家高利贷的盘剥,达到民不加赋而国用足。最后通过使国、民都富裕后,达到“强兵”的目的。

从客观效果看,青苗法一方面给宋朝政府带来了巨大的收入,对其“富国”、“强兵”有着重要意义,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农民,但另一方面由于青苗法实施过程中官吏个人意愿及目的、地区差异、腐败、制度缺陷等等因素的影响,总体上民户深受其害,并未能够实现王安石最初“富民”的目的。

❷ 什么情况下,无需取得正式发票即可税前扣除

合理的损失无需取得正式发票。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❸ 房产销售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包括哪些

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要设置吗?
应该设置。
除了工资,其他基本也就从销售费用调出一部分是吗?
可以将与收入有关的支出都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服务业的成本和销售费用比较难拆分,建议除了业务人员的工资以外,像场地租金、水电费、通讯(网络)费、物业费等近似成本的内容放在成本中,而像办公费、广告费、咨询费等与管理相关的内容放在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

❹ 青苗法规定春季是怎样赔偿的

青苗法借贷的主要是钱,归还时随二税还纳,要将粮斛换算成钱,换算价的高低会影响利率。河北提举常平官王广廉令出息“不得过三分”,并不是把三分作为取息的标准,而是防止还纳时物价贵,借贷者如仍按借贷换算价缴纳本色粮斛,实际利率会提高,故设此上限以防止百姓亏损。青苗法规定,民户借贷钱贯,夏秋随税还纳粮斛,还纳时“取当年以前十年内逐色斛斗、一年丰熟时最低实直价例,立定预支,召人户情愿。”③其含义是:假如10年有3年丰年(其余年份为平年或欠年),每年最低粮价为石850、800、750文,则取800文为率,此即为“熟时酌中物价”。百姓借贷一贯,按800文计,相当于借贷粮斛1.25石。利率二分,本息共1.5石,即还纳1.5石粮斛,或相当于1.5石粮斛即1200文现钱。如还款时粮价高于借贷时的换算价,石为千钱,则1.5石粮斛相当于1500文,远远高于借贷千钱本息1200文的标准。在这种情况,“许量减市价纳钱”,即将每石千钱的时价适当降低,作为钱粮换算的新标准。利率最高不得过三分,则可把换算价比市价降80文,为每石920文,所借千钱换算为1.11石,加上二分利息,则为1.30石,即缴纳1.3石粮斛,而不用缴纳1.5石。如还款时粮价低于换算价,则仍按换算价还纳钱谷。 青黄不接时粮价较高,借贷现钱不按当时市价折算利息,而按丰熟年份中价折算,既可防止官府的赊贷本钱流失,又使百姓不致过多亏损。例如:借贷时粮价石千钱,按粮斛计算,本息应为1.2石,收成时粮价低,如石800文,则1.2石仅为钱960文,有损于官,故官府以丰年中价将粮斛斗换算成钱,令民户以钱计算还纳,本息1.5石。青苗法还规定,“其愿请斛斗者,即以时价估作钱数支给,即不得亏损官本,却依见钱纽斛斗送纳。”④即借贷粮斛者依时价折算现钱,还贷时如归还粮斛,则依所借钱额折算,还本付息。可见,除了收成时市价低于借贷换算价(因换算价以丰年中价折算,故低于换算价的年份很少),不论借贷的是钱还是粮,也不论还纳的是钱还是粮,以钱为本的换算方式可保证国家获取不低于20%的收益。 河北最高取息不得过三分的规定,很快得到纠正,不管缴纳时粮价有多高,均不再折算,借贷者只须按20%的利率缴纳现钱,还本付息即可。

❺ 济南城中村有户口有宅基地证老房产证拆迁补偿能给多少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意见
济政发〔20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积极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让更多群众享受到改革发展带来的实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发展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加快科学发展,建设美丽泉城”中心任务,坚持城中村改造与新型城镇化战略相适应,与城市建设发展相协调,统筹解决被改造村居民的安置补偿、就业、社会保障、户籍管理、经济体制和社区管理改革等问题,努力实现“村民变市民、集体土地变国有土地、集体经济变股份制经济、村庄变社区”四个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工作目标。强化政府主导、规划引导、社会参与和市场主体作用,完善组织推进和政策支持体制机制,突出重要城市功能区及重点项目带动的城中村改造,在妥善安置居民的同时,同步推进社会保障、经济体制和社区管理方式改革,努力实现城中村居民的完全市民化,力争到2020年,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城中村改造工作全部启动。
3.基本原则。坚持各区(含济南高新区,下同)为城中村改造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市里进一步完善政策支持措施,强化政策引导,加强指导监督;坚持整体策划、连片开发,以城市总体规划、片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专项专业规划为依据,认真落实城中村改造引导规划,鼓励多村整合、连片开发,提高综合开发效益;坚持统筹推进,综合考量,以维护城中村居民切身利益为出发点,统筹实施安置补偿、社会保障、就业服务、经济体制和社区管理方式改革,确保被改造村居民长远生计有保障、生活水平有提高;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密切结合各区实际制定改造推进计划。
二、规划管理
4.规划控制。城中村改造总体策划方案的编制,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中村改造引导规划为依据,以重点区域发展、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为带动,打破村居之间的地域界线,按照统一规划、连片改造、整体配套的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鼓励提高土地开发强度,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压缩用地规模,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
5.设施配套。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前提下,按照满足需要、适度超前的原则,加大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力度,提高片区配套水平和承载能力。安置房、保障房建设要严格遵守普通商品房开发程序,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完善水、电、气、暖、环卫、消防等基础设施和社区服务、治安管理、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物业管理等服务配套,加强房屋和配套设施质量安全监管,建设精品工程。
6.违法违章建设处理。对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历史形成的违法违章建筑,本着有利于规范和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原则,实行分类处理:对原村集体所有的非居住用房,改造时可以保留的,作为保障房对待,并相应核减保障房建筑面积;对符合或基本符合规划、建筑物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且用于安置本村居民的居住用房,经批准可完善相关手续,并核减安置人口;对严重违反土地利用或城市规划,或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房屋,依法拆除,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它类型的违法违章建设,原则上做搁置处理。
三、安置补偿
7.安置保障标准。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获得享有完全产权的安置房屋。安置房在充分考虑公共面积分摊的情况下,多层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安置,小高层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积43平方米安置,高层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积47平方米安置。生活保障用房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予以保障,建设资金按普通商品住宅的建安成本纳入改造成本,超出部分由集体经济组织自筹,产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其收益用于保障原村民的未来生产生活。选择货币安置和保障的,按应安置和保障面积给予补偿,补偿价格按照同地段安置(保障)房市场评估价核算。城中村改造可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总人口,增加不超过10%的安置和保障房面积,用于安置和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新增人口等。长期在本村居住的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户,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同意,并由区政府认定后,可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并安置,但不享受保障房政策,解决方式为自购安置房,价格可享受高于成本价、低于市场价的优惠。安置补偿方案要经村民(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征收人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8.安置房、保障房建设。安置房、保障房建设用地与经营性用地整体出让的,安置房、保障房必须与经营性土地开发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安置房、保障房由开发商代建的,列入土地出让附加条件,由区政府负责监督。为加快项目推进,可参照我市棚户区改造的有关政策运作。
9.拆迁补偿。在依法拆除村民住宅时,原住房面积超出每人4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省里确定的补偿标准补偿。对手续合法齐全的集体经济用房、集体办公用房、村公共服务设施用房等非住宅用房及其附属物,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10.规费减免。安置房和保障房建设,参照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公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履行改造拆迁安置房建设首批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的通知》(济价房字〔2008〕111号),免收相关费用。经营性建设项目收费,按相关标准下限收取。安置房、保障房及其物业管理用房在办理确权登记手续时,减半收取登记费。
四、土地管理
11.土地征收。经营性用地的规模,按照基本平衡城中村改造成本,即按照经营性用地出让成交总价款的60%与城中村改造成本相平衡确定。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依法按程序征为国有建设用地。安置、保障和相应经营性用地规模以外的土地,全部由政府按规定适时征收储备,征收前由区政府负责落实管理责任。
12.土地供应。安置房、保障房建设用地依法采取有偿出让方式供应。安置房、保障房建设用地单独出让的,其土地出让金列入城中村改造成本;与相应的经营性用地一起招拍挂出让的,安置房、保障房用地部分经折算后对应的土地出让金列入城中村改造成本。经营性用地具备分宗条件的,可按功能布局合理划分地块,确定规划条件后分批出让。安置房合规分配后,住房保障管理、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2005年之后经市中心城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批准已完成改造的项目,安置房用地和保障房用地可协议出让给村集体组织,经核实确实用于安置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相关土地出让费用可追加列入相应改造成本,安置房依法换发具有完全产权的房产证,保障房享有完全产权。
13.土地收益分配。经营性建设用地招拍挂出让后,土地出让总价款的60%先行拨付到各区,作为城中村改造成本;土地出让净收益的70%拨付各区,专项用于城中村改造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资金平衡。由市属各投融资集团作为投资主体推进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其土地出让净收益的70%拨付各投融资集团。经营性土地出让总价款不能平衡改造成本的项目,在各区、市属投融资集团范围内采取以丰补欠的方式平衡。安置房与保障房用地出让价款纳入改造成本。
五、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就业扶持
14.社会保险。改造后的城中村居民参加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条件的,可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符合企业职工和灵活从业人员参保条件的,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按灵活从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可自愿从参保之日往前补缴不超过15年且不早于16周岁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15.社会救助。改造后的城中村居民,全部纳入我市社会救助范围,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城市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以及其它社会救助标准的,依法享受相关社会救助。
16.就业扶持。将城中村居民纳入城乡就业扶持的重点范围,通过鼓励创业、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加大政策支持等措施,促进城中村居民充分就业。
六、经济体制转变
17.清产核资。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资产(包括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负债进行清查核实登记。清产核资结果要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审核确认,向全体村民公开,并报所在街道和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18.资产量化。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折股量化资产。经清理核实的经营性资产,拟建立股份制公司运营管理的,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价值评估;采取拍卖等方式处理的,也可根据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进行重新估值,作为资产处置的基本依据。
19.股份制改造。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进行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设置与界定后,及时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凭证。具备建立公司制企业条件的,由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并按照公司法规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不具备建立公司制企业条件的,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同意后,可将集体资产进行作价并公开拍卖处置。集体经济组织转制为股份制企业(公司),原所属资产需进行更名的,市、区有关职能部门要简化手续,在市权限范围内减免相关费用。
七、社区和户籍管理
20.社区管理改革。城中村集体经济改造完成后,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实施村改居工作。按照便于服务管理、便于开发社区资源、便于社区居民自治的原则,并考虑地域性、认同感等社区构成要素,科学合理划分社区,建立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完成社区管理改革后,计划生育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21.户籍管理。城中村集体经济改革完成后,原依附于户籍上的有关村民权益自动消除。改造后的城中村居民,依据我市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完善户籍登记,并参加相应社区自治管理,依法享有自治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八、推进机制
22.组织领导。市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城中村改造总体方案和年度改造计划,制定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城中村改造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和问题,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城中村改造总体计划和年度计划,制定配套实施细则,报市领导小组同意后施行;负责指导督促城中村改造工作,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城中村改造中的问题。各区全面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具体负责组织指导总体策划方案、规划策划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以及拆迁安置、招商融资、改造实施、社会保障方式转变、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社区管理方式转变等工作,项目涉及市属各投融资集团的,各投融资集团要做好相关工作配合;由市属各投融资集团作为投资主体的,各投融资集团负责编制规划策划方案及修建性详细规划并负责项目实施,各区做好相关工作配合。
23.部门分工。发改与农业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城中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造工作。规划部门负责根据项目总体策划方案,结合村土地利用现状,确定改造项目规划条件。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安置、保障用地及经营性用地招拍挂报审和实施工作。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中村改造工程的建设管理、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和比例拨付城中村改造成本,核定和分配土地收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中村居民就业扶持和社会保险参保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城中村社区管理方式改革和社会救助工作。监察部门负责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违反纪律的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审计部门负责审查监督拨付的城中村改造成本、土地收益分配使用以及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等情况。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安置房、保障房及其附属设施等房屋的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户籍管理。国土资源、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城中村改造中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条件实施建设等问题。上述部门要按照分工,研究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24.审批程序。城中村改造总体策划方案由各区政府审批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城中村改造工作依法有序推进。按照审批重心下移的原则,根据隶属关系下放审批权限,除跨区域和市属投融资集团规划实施的项目外,其他城中村改造审批事项原则上由各区级职能部门受理审核,规划、土地手续由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各分局受理审批。市规划局各分局负责项目的前期规划策划、修建性详规、单体设计方案审查等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负责办理前期土地利用现状审查、土地利用预审、汇总城中村改造费用、计算平衡成本的经营性用地规模、受理安置保障用地出让业务,协助市国土资源局做好土地移交、成本返还、供后监管等工作。其它相关审批部门也要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减少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25.督导检查。市领导小组将制定城中村改造计划,明确各区工作任务,作为各区必须完成的工作指标,签订责任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有责任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将城中村改造项目相关工作列入市重点督查范围,对工作不积极、不主动,甚至推诿扯皮导致工作拖延完不成当年工作任务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以往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8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2008年9月26日
鲁价费发〔2008〕178号
济南、济宁、德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你们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均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同意你们上报的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济南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2、济宁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3、德州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附件1、济南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序号

名称

类别规格

补偿标准

备注

1

房屋

钢混结构:主体承重为钢结构或砼结构,主要指框架结构的大跨度厂房或多层楼房。

750-1100元/㎡

1. 附属物中的简易棚、屋补偿标准为 100元/平方米。
2. 建筑正规的大门参照房屋结构套用补偿标准。
3. 全封闭的前出厦按建筑面积的 80%计算,有柱子未封闭的前出厦按建筑面积的40%计算。

砖混结构(楼房):砖墙承重,现浇或预制板保温防水屋面,水泥或其他硬化地面的楼房。

600-900元/㎡

砖混结构(平房):砖墙承重,现浇或预制板保温防水屋面,水泥或其他硬化地面的平房,檐高不低于 2.5米。

450-600元/㎡

砖木结构(平房):规则的石角,砖墙或石墙承重,符合规格的木屋架,木(预制)檩条,瓦屋面,外墙扦缝(抹灰),檐高不低于2.5米。

450-500元/㎡

简易结构:承重墙土坯、砖头、条砖混砌、碎石等,不规则木梁檩、瓦屋面,两面借墙或檐高低于2.5米

200-250元/㎡

2

围墙

乱石基砖墙高2.5m 以上

120-150元/m

乱石基砖墙高2-2.5m

90-130元/m

乱石基砖墙高 1-2m

80-120元/m

乱石基土坯墙高 1.5-2.5m

50-70元/m

3

畜禽舍

砖混结构

80-240元/㎡

旧料归原主

简易结构

60-90元/㎡

4

迁坟

棺木、拾骨、骨灰盒

650元/座

少数民族按其殡葬习惯和特点补偿标准为650-2000元/座

5

温室

钢、砼骨架、玻璃顶

80-120元/㎡

旧料归原主

钢、砼骨架、塑料薄膜棚顶

40-70元/㎡

简易塑料薄膜棚顶

20-40元/㎡

6

小桥

钢筋混凝土矩形板桥

1200-1800元/㎡

按桥面面积计算

平坦石拱桥

1000-1600元/㎡

石拱桥

1700-2800元/㎡

简易小桥

600-900元/㎡

7

涵洞

石盖板涵跨径 1-2m

500-900元/m

石拱涵跨径1-2m

800-1200元/m

石拱涵跨径2-4m

1000-2200元/m

钢筋混凝土圆管涵跨径1-2m

1000-1800元/m

钢筋混凝土盖板涵跨径1.5-3m

800-1600元/m

钢筋混凝土盖板涵跨径3-4m

1200-2400元/m

8

台田
石堰

1m 以上,40-70元/m;1m 以下,20-40 元/m

9

水渠
水池

土筑水渠、水池

10-20元/立方米

1. 不包括田间毛渠。
2. 按挖方体积计算。

石砌水渠、水池

40-60元/立方米

砖砌水渠、水池

50-80元/立方米

10

地面

水泥地面

20-30元/㎡

花砖地面

15-20元/㎡

水泥路面

40-60元/㎡

11

水井

手压井

300元/眼

机井按井深分段计算补偿

土井:直径1.2m

100-140元/m

砖井(包括乱石井)
深5-10m直径1.5m
深10-20m直径2.5m

3000-4000元/口4000-6000元/口

下管井

450元/m

机井:深20-50m

200-260元/m

机井:深50-100m

240-320元/m

机井:深100-250m

300-400元/m

机井:深250m以上

400-600元/m

12

乔木

胸径小于 5cm(幼树, 松柏树小于 3cm)

2-6元/棵

树归原主

胸径5-10cm(松柏树3-6cm)

20-40元/棵

胸径10-20cm(松柏树6-10cm)

40-50元/棵

胸径大于20cm(松柏树10cm以上)成材料

50-60元/棵

13

灌木

一年生以内

5-8元/墩

1. 每墩出条数按10-20根计算。
2. 观赏经济类可提高40-60%。

一年生以上

6-10元/墩

14

苗圃

3年内下(移栽,下同)

1500-2500元/亩

花卉苗圃可上浮30%

3-5年

2500-5000元/亩

5年以上

5000-8000元/亩

15

葡萄园

幼龄

区分生长期10-50元/棵

1.科学密植,每亩不得超过 305棵。2.树归原主。

初果期

盛果期

16

果树

苗木

2-4元/棵

1. 包括苹果、杏、桃、梨、枣、柿、山楂、樱桃、板栗等。
2. 果树根据科学合理栽植的原则,每亩不得超过120棵。
3. 树归原主。

幼龄期(区分树种)

20-40元/棵

初果期(区分树种)

160-260元/棵

盛果期(区分树种)

300-600元/棵

衰老期(区分树种)

120-260元/棵

17

淡水
养殖

鱼塘

6000-15000元/亩

含土石方及鱼苗损失费,鱼归原主

藕塘

4000-10000元/亩

含土石方及藕秧损失费,藕归原主

18

电力通讯线路

低压线路带线

1300元/杆

包括电线等材料、损失及拆建工费

通讯广播线路

1300元/杆

19

砖窑

18、20、22、32门轮窑

8000-12000元/门

报废的按照50%补偿

老式土窑

15000-26000元/座

报废的按照50%补偿

说明:
1.其他未列出的地面附着物参照《济南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中相近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对难以参照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认证。
2.青苗补偿标准按省规定的年产值标准补偿一季,即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区为 900元/亩,长清区为 700元/亩。
3.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过渡安置费按照200元/月.人的标准执行,一人户按 300元/月.人的标准执行。
5.搬家费按照200元/人标准执行,一人户按照 300元/人标准执行。
6.有线电视、宽带网、电话、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迁移费按照行业标准执行。

❻ 南宁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保护征收土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集体土地的征收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本市集体土地征收的管理、协调、监督、指导的具体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征地机构实施集体土地征收的具体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依法成立的征地机构是其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

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住房、人社、监察、信访、城管、文物、园林、公安、司法、工商、税务、民政、农业、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按照地理位置,以行政村(社区或园艺场)为单位划分为四个区片:

(一)第一区片包括快速环道内的行政村及降桥村、鸡村、皂角村、北湖村、连畴村、苏卢村、西津村、大塘村、屯里村、屯渌村、永宁村(西乡塘区)、罗赖村、和德村、振兴村、明华村、心圩村、大岭村、四联村、新村(西乡塘区)、陈西村、西明村、石埠村、仁义村、南乡村、同乐村、智和村、东南村、邕津村、三津村、乐贤村、杨村、平阳村、白沙村、新兴村、三岸园艺场、青山园艺场、凤岭园艺场、三屋园艺场的区域范围。

(二)第二区片为第一区片以外,本市高速环道范围内的行政村及五合社区、莫村社区、通福社区、金葫社区、蓉茉社区、那舅社区、那廖村、三塘村、那况村、围村村、路东村、路西村、兴贤村、石西村、老口村、和安村、永安村、忠良村、乐洲村、金鸡村、罗村、留村、高岭村、玉洞村、新村(良庆区)、坛泽村、渌绕村、平乐村、那平村、新兰村、新团村、那马社区、龙岗村、和合村、梁村、公曹村、红星社区、那元社区、新兴社区、蒲津社区的区域范围。

(三)第三区片为二区片以外,本市新外环高速公路以内的行政村以及洞江村、德福村、民政村、友爱村、坛棍村、西龙村、四平村、五塘社区、英广村、那笔村、四塘社区、同仁村、那陀村、大邓村、福禄村、锦江村、苏盆村、那德村、古思村、居仁村、华联村、新联村、平丹村、平垌村、定宁村、坛白村、光明村、康宁村、祥宁村、永红村、那备村、新桥村、明阳社区、吴圩社区、光和村、屯亮村、州同村、广良村、良信村、良勇村、张村的区域范围。

(四)第四区片为新外环高速公路以外,未纳入第一、二、三区片的区域范围。

第五条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本辖区相关部门在征地完成后及时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册农业人口与现有土地情况进行登记,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其剩余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家所有,并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因建设需要使用该土地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入、支出、用途等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征收土地程序及一般规定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城市建设规划,拟定征地范围,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征收土地预公告有效期为2年。期限届满需要延期的,由用地单位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征收土地预公告的延期手续。

在土地征收预公告有效期限内,发改、规划、建设、国土、住房、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当暂停办理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相关许可证照的审批手续。

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他设施或者改变土地用途。违反规定的,在实施征收土地时不予补偿。

第九条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城区和开发区的征地机构应当就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需安置农业人口数、安置途径,以及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事项,向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进行书面调查确认。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征地机构可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第十条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权利人,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城区和开发区的征地机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和丈量清点登记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权利人协商土地补偿、安置等事宜。

第十一条征收土地方案经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分别发布征地方案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但征地方案公告发布前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征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可以一并公告。

第十二条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符合听证条件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

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异议,城区或开发区征地机构应当与权利人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经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核准后,由城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向权利人支付补偿安置费用。

第十三条权利人对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不能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的,由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协调。

经协调仍不能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的,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协调情况、处理意见,附具权利人提出的书面意见或意见的书面记载材料,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报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将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补偿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仍协商不成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权利人发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第十五条超过《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规定的期限,权利人拒绝交出土地或拒绝搬迁的,城区或开发区征地机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补偿安置费用提存手续,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征收土地补偿安置

第十六条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产业用地及其配套基础设施补助费用、拆迁安置用地配套基础设施补助费用等。

宗地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本办法附件《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标准》的规定执行(见表一)。

宗地安置补助费=宗地征地单价×征地面积—宗地土地补偿费。

宗地征地单价由征地区片综合价格结合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农用地系数确定。

人均农用地按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当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有农用地面积除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在册农业人口数计算。人均农用地系数根据人均农用地确定(见表二)。

征地区片综合价格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综合考虑被征收土地区位、类别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以前3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为主要依据测算。

连片青苗补偿费(见表三)、零星种植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际计算。

征收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七条因征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员,必须是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当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在册的农业人口。具体安置人数按被征收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计算出现小数的,按四舍五入处理。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享受过产业用地、实物补助或自谋职业补助的,计算安置人数时应当扣减原已经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第十八条因征地需要安置的,除按法律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安排产业用地、实物补助或自谋职业补助等方式之一拓宽安置途径。在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基础上,由征地机构、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具体的方式进行协商,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相关费用纳入征地成本。

(一)安排产业用地。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册农业人口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标准安排产业用地。产业用地上的房屋拆迁、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含管线迁移)、农转用、“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费用由市财政核定和支付。

(二)实物补助。在用地单位统一建造或提供的商用产业楼内,被安置人口享受按照人均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的商用产业用房或人均不超过2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的住宅用房的实物补助。

(三)自谋职业补助。确无条件安排产业用地或进行实物补助的,由被安置的农业人员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自谋职业安置协议书,按6万元/人的标准支付自谋职业补助费。

第十九条产业用地土地性质分为集体和国有两种。产业用地须依法完成农用地转用报批和供地手续后方可使用。国有土地性质的产业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单位安排产业用地的标准和供地方式,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产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用于发展第二、三产业,或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创办企业。但保留集体土地性质的产业用地不得用于开发经营性房地产,也不得转让。

第二十一条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依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0〕32号)执行。

征地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按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参保人员名单由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审核。

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用地单位应向市财政缴纳由财政出资补助部分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养老保障费用,所缴费用列入征地成本。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二十二条本章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第二十三条被拆迁人应当按要求向征地机构提供合法有效的用地、建房批准证件等证明材料,征地机构应当按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认定处理。

被拆迁人已取得用地、建房批准证件,但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设。

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拆除批准使用期限内的临时建筑,其补偿金额计算标准为:补偿金额=房屋重置价格×剩余期限÷批准使用期限。

第二十四条坚决遏制、打击违法抢建行为。对被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对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用地、建房批准证明材料,经核实确属一户一宅和未建设住宅的,按定额方式进行补偿。定额补偿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拆迁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根据不同情况,实行以下四种方式之一予以补偿安置:

(一)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被拆迁住宅房屋位于有条件回建安置小区公寓房的区域,实行政府指导价货币补偿安置(见表四),被拆迁人可以按规定申请购买政府统建的安置小区公寓房,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建安置小区公寓房。

(二)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可实行产权调换方式安置。

(三)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实行评估价补偿安置。实行评估价补偿安置方式的,需按有关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补偿(补助)认定。评估程序和实施办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评估确定的价格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四)被拆迁住宅房屋位于第三、四区片,不具备建设安置小区公寓房的条件,实行重置价补偿安置,并按规定安排回建宅基地(见表五)。

第二十六条采取政府指导价补偿安置的,征地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附件《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标准》结合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成新、楼层等因素确定货币补偿金额(见表六)。

被拆迁住宅房屋按政府指导价补偿的,原房屋占地及其配套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标准给予征地补偿。

第二十七条对实行政府指导价补偿安置的,经与被拆迁人及被拆迁人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可采取以下四种方式之一建设安置小区公寓房:

(一)政府统一建设安置小区公寓房。由各城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建设及交付使用。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建安置小区公寓房。由被拆迁人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被拆迁人所得的房屋拆迁补偿款等款项,按政府批准规划的公寓房建设条件自建安置公寓房。

(三)引入社会资金采用合作开发方式建设安置小区公寓房。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政府申请办理安置小区用地的国有划拨手续,在政府相关部门确定拆迁安置地块的规划控制技术指标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政府申请补办协议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合作开发的具体事宜,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利用社会资金采用“建设—移交”模式开发建设安置小区公寓房。政府通过招投标方式将安置小区公寓房项目的融资、建设等特许权转让给投资方,由投资方负责项目具体的融资、建设、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风险。项目建设完工后,投资方将验收合格的安置小区公寓房移交给政府,政府按约定总价按比例分期偿还投资方的融资和建设费用。

采用以上方式建设安置小区公寓房的,安置小区用地按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住宅用地和5平方米配套公益项目用地的标准予以核定。公益项目用地用于公共管理、文化体育、环境卫生、医疗保健、安全保障等设施建设。公益项目管理和使用方案由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指导村民委员会与村民小组协商确定。

第二十八条被拆迁人家庭每个安置人口可以申请购买不超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政府统建安置小区公寓房。

安置小区公寓房销售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城区或开发区财政、建设、国土、审计、住房等部门,根据项目建设成本、拆迁时段、补偿安置情况和安置对象等因素制定。

第二十九条被拆迁人家庭的房屋拆迁补偿款确实不足以购买该家庭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住房的,可购买人均4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住房,不足部分由用地单位补足,但不得再申请购买其他安置住房。

第三十条被拆迁住宅房屋位于第一、二区片,市区范围现有用于安置的拆迁安置小区公寓房的,被拆迁人可向项目业主申请以经认定合法的被拆迁住宅建筑面积调换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拆迁安置小区公寓房,调换后余下的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按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处理。

用于产权调换的拆迁安置公寓房属划拨土地上建设的,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与安置公寓房建筑面积的调换比例为:框架结构1:1.1;砖混结构1:1.0;砖木结构1:0.9。因户型等原因,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按规定比例核定的可调换面积的,超出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由被拆迁户按安置房售房价购买;超出10平方米以上、不足30平方米的,由被拆迁户按安置房售房价上浮20%购买;超出30平方米以上的(含30平方米),由被拆迁户按同时期、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场交易平均价扣除土地出让金价款后购买(见表七)。

因户型等原因,用于产权调换的拆迁安置小区公寓房建筑面积少于按规定比例核定的可调换面积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补偿并支付给被拆迁人。

产权调换拆迁安置小区公寓房属于出让土地上建设的,调换比例参照本条第二款执行。被拆迁人应按有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三十一条被拆迁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无第二处住宅房屋,或者虽有二处以上(含二处)住宅房屋,但承诺将来征地拆迁时不再选择产权调换、政府指导价、重置价补偿安置等其他方式,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取评估价补偿安置方式:

(一)被拆迁住宅房屋位于本市第一区片的。

(二)被拆迁住宅房屋位于本市第二区片,确无条件回建安置小区公寓房的。

被拆迁住宅房屋按评估价格补偿的,原房屋占地及其配套用地不再支付征地补偿费。

第三十二条实行重置价补偿安置的,对需安置人口按人均不超过22平方米、每户不超过100平方米的标准安排回建宅基地。

第三十三条拆迁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方式补偿。

农业生产配套用房、养殖用房按本办法附件《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标准》给予补偿。

置换产业用地的,产业用房拆迁按重置价补偿。

第三十四条实行政府指导价安置,并申请购买安置小区公寓房的,在公寓房未交付前,因建设需要拆除农民住宅房屋,临时过渡补助费的支付自被拆迁住宅房屋腾空交付拆除之月起至安置公寓房交付后3个月止。拆迁当时有现房安置的,支付3个月的临时过渡补助费。

实行评估价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一次性支付9个月搬迁临时过渡补助费。

实行重置价补偿安置方式的,支付不超过1年的搬迁临时过渡补助费(见表八)。

第三十五条被拆迁人的子女就读小学、初中,因住宅房屋被拆迁需要转学的,由征地机构出具有关证明,教育部门根据被拆迁人拆迁后的实际住址,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读。

第三十六条用地单位应当负担被拆迁人的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过渡补助费;对在规定期限内提前搬迁的被拆迁人,可适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人家庭常住户口人数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二)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第三十八条被拆迁人家庭成员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计入安置人口:

(一)结婚3年以上的配偶。

(二)原户口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在部队服现役的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员)。

(三)原户口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在校学生。

(四)原户口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在监狱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计入安置人口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九条非农业人员与其家庭成员共有合法住宅房屋产权,属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常住人口,且其本人及现婚配偶从未购买过房改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或者虽租住廉租房,但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之前已办理了退房手续,并经政府组织调查、公示和确认程序后,可以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各种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费用的具体标准,按本办法附件《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及城市建设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拓宽安置途径所需的费用,按规定程序通过市财政支付。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依法收回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农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相邻行政村所在区片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8年2月26日公布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8〕15号)同时废止。

❼ 王安石变法中采用哪些信用借贷办法

<1>青苗法:实施“青苗法”是为了实现国家与农民互惠互利。该法规定,如有需要,农民可在每年夏秋两收前,到当地官府借贷现钱(青苗钱)或粮谷,以补助耕作,收获了再附带一部分利息偿还官府,一来使资金周转困难的农户免受高利贷剥削,二来不致影响了农业生产,三来官府也可以收些利息来增加财政收入。但就是这样一部法律,在全国各地实施时却出现了截然相反的情况:有的地方严格按照朝廷的规定办事,执行得好,百姓得到实惠,对此法就非常拥护,老百姓就欢天喜地地歌颂朝廷。而在另外一些地方却出现了严重的偏差,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这些地方官不按规定办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想方设法多放贷款,多收利息,不惜层层下达指标,强行摊派贷款,特别是将贷款强行摊派给不需要贷款但有偿还能力的富户,而不愿贷给真正需要的贫农,由此引起了富户与贫农的共同反对。百姓对新法自然也就怨声载道。
<2>市易法:在开封设置市易务。市易务根据市场情况,决定价格,收购滞销货物,待至市场上需要时出售,商贩可以向市易务贷款,或赊购货物。后又将开封市易务升为都提举市易司,作为市易务的总机构。市易法有平抑物价调剂供求的作用,限制奸商垄断居奇,把以前归于大商人的利得收归官有,增加财政收入。但是王安石的市易法根本就不可能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财政的压力必然使其转变为垄断的官营经济。市易法盘剥了广大商人和消费者,造成整个商业走向衰退。至于其中的低息贷款,也不可能发挥作用,反而加剧了官吏的舞弊。

❽ 中国宋朝王安石变法的措施之一的青苗法,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主要内容:

1.贷还规定:在每年春耕和夏种时“以诸路常平、广惠仓钱谷依陕西青苗例,预借之,出息二分,随夏秋税输纳。如遇灾份、许展至丰熟日纳”。

2.贷借方法和数目:

(1)五户以上组成一保,约定所贷钱币,由耆户长根据每户的物力进行“识认”。每户贷借再少不能少于一贯。

(2)不愿贷者,不能强迫借贷。其中有的愿以贷借谷物的,即以按照时价,计成钱数支给。

(3)客户愿贷者要与主户合保,量所保主户物力多少交借。

(4)如支与乡村人户有剩余的话,“亦按照土法,表与坊郭有物业可抵挡的市民”。

(5)按户等借贷:“第五等及客户毋得过千五百,第四等三千,第三等六千,第二等十千,第一等十五千余钱”。从上述两个规定,可见其特点是:“以货币贷还代替旧的实物贷还”,但有弊病存在。

(8)青苗融资扩展阅读:

由来:

青苗法起源于唐朝中后叶,唐朝中央政权被各路藩镇分割,除了军队数量不足外,更悲惨的是没钱。青苗法就在那时出现,其主要目的就是为皇帝创收。

实施:

初期在河北路、京东路、淮南路三路实行,后其他诸路也推行开来。这项措施本是为了抑制兼并,在青黄不接的时候救济百姓。

但实际执行却出现偏差:地方官员强行让百姓向官府借贷,而且随意提高利息,加上官吏为了邀功,额外还有名目繁多的勒索,百姓苦不堪言。这样,青苗法就变质为官府辗转放高利贷,收取利息的苛政。元祐元年(1086年)停止执行。

作用:

1.便农生产,赴时趋事。“农民往返于外县,贷借青苗钱,以救荒赴农”。正因为农民感觉到有青苗法可依,开垦之田所获粮食,除交息外,犹较多剩余,所以许多荒地被广泛开辟成良田。

否则,依守旧派所言“行青苗法,民间喧然,以为不便”,农民早已自动弃之不理,还能推行16年吗?正是由于便农生产,赴时趋事,才被广大农民欢迎拥护,没有发生反抗事件。

2.抑其兼并,打击富豪。青苗法的推广,使富者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打击。那些一等户,政府先是也要他们定额向政府借贷15贯,交纳年息六贯。这样富者自然要受到打击。后来这种对富民的“抑配表散”虽然取消了,但总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富豪的高利贷剥削。

3.增实仓廪、富民强国。王安石通过青苗法等实施,确实在富国强兵上收到了一些成效。我们认为,熙宁六年(1073年),河湟之战是基于这样的雄厚物质基础之上的。

青苗法虽寓有制裁富豪兼并土地的用意在内,但实际上只是使他们不可能在恶性发展,而没有从政治、经济等根本方面给其沉重打击,所以,在政治形势逆转之日,青苗法也就寿终正寝了。因此,王安石变法只是一次自上而下、不触动封建社会经济基础的政治改革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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