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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信托背景

发布时间:2021-03-22 21:38:53

Ⅰ 什么是遗嘱信托,以及如何设立遗嘱信托

遗嘱信托(Probate Trust)是指通过遗嘱这种法律行为而设立的信托,也叫死后信托.当委托人以立遗嘱的方式,把财产交付信托时,就是所谓的遗嘱信托,也就是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于遗嘱中。等到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的内容,也就是委托人遗嘱所交办的事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与金钱、不动产或有价证券等个人信托业务比较,遗嘱信托最大的不同点在于,遗嘱信托是在委托人死亡后契约才生效。
鉴定个人遗嘱:在遗嘱中必须明确以信托为目的的财产的同时,并明确表示用该财产建立信托的意愿,这是
遗嘱信托成立的必备条件
确立遗嘱信托:首先,要确认财产所有权。信托机构作为遗嘱信托的受托人,首先要确知死者对于财产的所有权。其次,确立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信托机构要成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必须由法院正式任命。第三,通知有关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信托机构在被正式任命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之后,应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向死者的债权人发出正式通知,要求债权人在指定的期限(一般通知发出后的4~6个月)之内出示其对死者的债权凭证,据以掌握和清偿债务。同时,信托机构还要向死者的继承人和被遗赠人两种利害关系人发出正式通知。
编制财产目录:受托人应在被正式任命后的较短时间内(通常为60天左右)与遗嘱法庭一起完成对遗产的清理、核定。信托机构准备好一个登记簿,仔细地将死者的财产集中起来,并记录在登记簿上。
安排预算计划:信托机构在受托管理遗产和执行遗嘱的过程中,会发生一系列的支付,为此,信托机构须拟订一个正式而详细的预算计划,将现金来源与运用逐项列示出来,若遗产的流动性差,现有的和可能的现金来源不足以支付债务、税款、丧葬费、受托人初期的管理费用等,则信托机构应制定一个出售部分财产的预算政策和计划。
结清税捐款项:信托机构应付清与遗产有关的税款,这些税款主要有所得税、财产税和继承税。
确定投资政策:如果遗嘱中涉及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必须对财产进行再投资的条款的话,受托人在准备税收申报单的同时,应该制定适当的投资政策和计划,选择既安全灵活又盈利的投资工具进行投资。信托机构受托进行投资,要像对待自己的财产或投资一样进行决策,投资决策应合理、及时、谨慎,需经得起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
编制会计账目:信托机构编制的会计账目分为两种:一种是在执行遗嘱或管理遗产阶段,即办理完各项遗产所得和债务、费用支付后所作的会计账目,这些会计账目必须上交法院,经其核定后,寄发给受益人若干副本,允许受益人在一定时期内向法院提出异议。若无异议,法院则批准信托机构的该种会计账目。
进行财产的分配:上交法院的会计账目获准后,由法院签发一份指示信托机构进行财产分配的证书。信托机构在收到该证书后,视遗嘱信托办理的进度决定行使分配权。若遗嘱信托已经办完,则着手对财产进行分配;若仍有部分的投资或其他业务未结束,则等办完之后再行分配。

Ⅱ 什么是遗产信托,如何设立遗产信托

遗嘱信托(Probate Trust)是指通过遗嘱这种法律行为而设立的信托,也叫死后信托.当委托人以立遗嘱的版方式,把财产权交付信托时,就是所谓的遗嘱信托,也就是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于遗嘱中。等到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的内容,也就是委托人遗嘱所交办的事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与金钱、不动产或有价证券等个人信托业务比较,遗嘱信托最大的不同点在于,遗嘱信托是在委托人死亡后契约才生效。

Ⅲ 遗嘱信托的介绍

遗嘱信托(Probate Trust)是指通过遗嘱这种法律行为而设立的信托,也叫死后信托.当委托人以立遗嘱的方式,把财产交付信托时,就是所谓的遗嘱信托,也就是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于遗嘱中。等到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的内容,也就是委托人遗嘱所交办的事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与金钱、不动产或有价证券等个人信托业务比较,遗嘱信托最大的不同点在于,遗嘱信托是在委托人死亡后契约才生效。

Ⅳ 如何促进我国遗嘱信托的发展

1、设立遗嘱信托
《信托法》第八条规定了设立信托应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遗嘱。第十三条又规定,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
因此,中国大陆可以设置遗嘱信托。
2、受托人资质
《信托法》规定了信托关系,第二十四条又规定,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因此,从信托法的角度,遗嘱信托受托人资质非常广泛,只要具有完全名师行为能力即可,无需特别的审批许可。
后来,银监会发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对信托公司的资质进行了管理,但也没有规定信托业务为信托公司专属经营(作为部门规章,它不能限制上位法《信托法》对受托人资质的规定)。但在传统上,只有信托公司具有经营信托业务的资格,否则很难区分委托和信托两种法律关系,这对于资产隔离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有很大的影响。
这两年,证监会发布一系列文件,试图打破这一传统,通过部门规章,赋予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以信托业务资格。最为明显的是在今年资产证券化管理业务征求意见稿中,直接将资产证券化资产定义为信托业务,后来遭到反弹,不得不取消。其实证监会最大的阻力是来自证监会自身,因为它这样的突破违反了证券业法律法规对证监会的授权,以部门规章突破行业监管法律,是严重的违法。
考虑到中国信托业的实际融资人特殊角色,有必要对信托业务资格在立法上进行规范,填补漏洞。
另外,设立遗嘱信托,目前最大的难题还在于信托登记制度没有建立,尚不能对信托财产进行登记公示,在信托财产与委托人个人财产隔离的认定上,隐含一定法律风险。
3、具体产品
2013年1月,平安信托设立了一款名为“平安财富-鸿承世家系列单一万全资金信托”,对外宣称为家族信托。该款产品规模为5000万元,期限50年,这么长的期限显然是奔着遗嘱去的。但因为是单一信托,具体内容尚不清楚。据了解,平安、上国投都在今年计划大力发展家族/遗嘱信托了。

Ⅳ 执行遗嘱信托的基本简介

遗嘱执行信托是为了实现遗嘱人的意志而进行的信托业务,其主要内容有清理遗产、收取债权、清偿债务、税款及其他支付、遗赠物的分配、遗产分割等。遗嘱执行信托是短期性的,一般遗嘱执行的成立有死亡者立的遗嘱为依据,继承人均已存在,因而不易发生制约。除了巨大和
复杂的产业之外,清理工作在两三年即可完成。
人类创造了继承法律制度以达财产传承之目的。为充分发挥当事人对于财产的处分自由,现代社会无不承认继承法是私法,继承法的这一私法品格决定了继承活动必须以意思自治为首要原则;而为了保障财产运作秩序,各国又都赋予继承法强行法的品格。正是在这种双重品格作用下,中国现有继承法律制度呈现下列缺陷:由于继承法是强行法,继承制度一定程度上不能确保被继承人充分发挥意思自治;由于继承法是私法,国家权力较少干预,从而使继承法的某些原则性规定(如继承权平等原则)不能够充分贯彻以及一些重要的制度(如遗产处分制度) 存在很多运行障碍。本文认为由于遗嘱信托具备独特的理论构造,其可以成为克服继承法上述制度缺陷的工具;但是我国的遗嘱信托制度存在的若干不足制约了遗嘱信托功能的发挥,文章在着重研究了遗嘱信托的设立生效制度后,试提出若干改进建议。 信托机构办理执行遗嘱信托,作为遗嘱执行人,要充分注意掌握以下的几条原则,以便更好地开展此项业务。
1、要严格区分执行遗嘱信托与管理遗产信托两种业务的界限。
2、遵守遗嘱的意志,执行遗嘱信托契约的规定。
3、信托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不得受让与遗嘱执行任务有关的遗产。
4、信托机构被指定为遗嘱执行人时不能借故推托。
5、信托机构执行遗嘱时以遗嘱中指定的任务量为依据。
6、遗嘱执行过程中继承人不能处分与遗嘱有关的遗产。 谋求遗嘱在执行中的诸多便利。信托机构根据遗嘱的要求,并参照有关法律,对遗嘱人身后的财务加以整理、清理,对遗产进行分配,以实现遗嘱人的意愿。信托机构在执行
遗嘱上具有优势和方便: 1、信托机构是独立法人,在遗嘱执行中可以排除各种干扰,做到公平客观。
2、信托机构社会联系面广,对债权债务的清理较为方便。
3、信托机构拥有专职技术人员,对遗产的分割处理有丰富的经验。
4、信托机构较个人受托执行遗嘱更具安全性。
5、信托机构永久存立,不像个人受托人会因事务繁忙而中断或拖延遗嘱的执行,而且信托机构都有固定的办公时间,便于各方联系。减少遗嘱在执行中的诸多纠纷。信托机构经营执行遗嘱信托业务必须依法办事,一切工作以遗嘱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执行遗嘱信托的成立与终止,都有明确的规定,便于社会监督和法律监督。一切有利害关系的人或团体都很少产生纠纷。
执行遗嘱信托的意义还直接体现在实现该种信托的各种目的上,如不使遗嘱受到损害、不给受遗赠人增添任何负担、满足死者的子女们的特殊需要等。

Ⅵ 美国白宫会议于哪一年首先提出设立“世界遗产信托基金”建议案

美国白宫会议于1965年首先提出设立“世界遗产信托基金”建议案

一、“世界遗产信托基金”建议案提出时间

1965年,美国白宫提出“世界遗产信托基金”建议案,倡议通过国际合作保护“世界杰出的自然风景区和历史遗址”。


二、相关配套法案


1969年,环境保护组织“地球之友”在美国成立。1970年,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环境委员会成立。1972年,美国同时颁布了《人类环境宣言》和《人类环境行动计划》,其中后者建议制定《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国际社会,特别是美国的保育呼吁,受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重视和采纳,1972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简称《世界遗产公约》),一个影响人类文化与自然遗产命运、改变全球文化观念的世界性公约诞生,“世界遗产”、“文化遗产”、“自然遗产”等概念由此成为世界热门的关键词。世人开始认识到,世界遗产是全人类文明历史的精华,是极其罕见和不可再生、不可复制的,在它们受到威胁之前,就应该建立一个制度,把它们保护起来。

三、相关背景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全球在一个大致和平的环境下重建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各国许多自然环境和古迹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如1960年代,埃及在尼罗河上游修建阿斯旺水坝,令两座千年神庙被毁。这些严峻的情势,使国际社会日渐关注地球自然环境和人类历史古迹的命运,全球性的保育意识日渐强烈。

四、世界遗产

《世界遗产公约》将世界遗产分成“世界文化遗产”和“世界自然遗产”两类,但后来人们逐渐发现,这种二分法不是绝对的,有些遗产地既有美丽的自然景观,也有丰富的人文内涵,可谓“自然”与“文化”特性兼而有之,于是便出现了“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分类。1988年,泰山成为世界第一个“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及至1993年,新西兰的汤加里罗国家公园(TongariroNationalPark)成为世界文化遗产中的第一个“文化景观”,使世界遗产又增添了一种新的类型。

参考

澳门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_中国网

http://www.china.com.cn/news/zhuanti/amhg/2009-12/06/content_19017168_2.htm

Ⅶ 遗嘱信托的存在意义是什么,如何改正遗嘱信托

一、遗嘱信托的存在意义
(一)继承法是私法中的强行法,继承法的这种双重品格决定了其存在固有的缺陷。遗嘱信托具有独特的理论构造,可以成为克服继承法缺陷的工具。
(二)人类创造了继承法律制度以达财产传承之目的。为充分发挥当事人对于财产的处分自由,现代社会无不承认继承法是私法,继承法的这一私法品格决定了继承活动必须以意思自治为首要原则;而为了保障财产运作秩序,各国又都赋予继承法强行法的品格。正是在这种双重品格作用下,我国现有继承法律制度呈现下列缺陷:由于继承法是强行法,继承制度一定程度上不能确保被继承人充分发挥意思自治;由于继承法是私法,国家权力较少干预,从而使继承法的某些原则性规定(如继承权平等原则)不能够充分贯彻以及一些重要的制度(如遗产处分制度) 存在很多运行障碍。
二、如何改正遗嘱信托的不足之处
由于遗嘱信托具备独特的理论构造,其可以成为克服继承法上述制度缺陷的工具;但是我国的遗嘱信托制度存在的若干不足制约了遗嘱信托功能的发挥,文章在着重研究了遗嘱信托的设立生效制度后,试提出若干改进建议。
(一)遗嘱信托的理论构造
遗嘱信托是指遗嘱人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信托以处分身后遗产的制度。[1]依此定义就可发现遗嘱信托是横跨信托法、继承法两个法域的制度,其理论构造具备如下两个鲜明的特点:
(二)遗嘱处分制度与信托制度的结合。
按照遗嘱在继承中的作用不同,财产继承制度可以分为法定继承、遗嘱处分两大类,其中当事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其死后遗产的制度是遗嘱处分制度 ,遗嘱处分包括遗嘱继承、遗赠、遗嘱信托等。既然遗嘱信托属于遗嘱处分,显然其首先应该适用继承法中遗嘱的形式、遗嘱的效力,遗产的范围,特留份等制度的制约。换句话讲,不能通过遗嘱信托制度规避现有继承制度中的强行性规定,否则遗嘱信托便会因法律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无效。同时,遗嘱信托也是信托制度的重要内容,因而遗嘱信托的设立、运行必须按照《信托法》的要求进行。我们认为正是这两个制度的结合使遗嘱信托能够最大限度发挥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其原因在于:一方面继承法均贯彻“遗嘱自由”原则以允许遗嘱人通过遗嘱将自己的财产任意处分;另一方面,信托制度能起到通过信托文件将委托人对自己财产的自由处分发挥到极致的作用对此有学者正确指出,信托制度的特征在于一国法律制度对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 能容忍到什么限度[3].这一命题从遗嘱信托的丰富的现实功能中得到充分验证,在英美法系人们广泛利用遗嘱信托达到财产隔代传承、避税等目的,其中的财产隔代传承功能甚至可以使当事人对财产的支配持续到死后多年。

Ⅷ 遗嘱信托是什么具有哪些特点

立信托可以采取遗嘱的形式。当委托人以遗嘱形式设立信托时,该行为包含两项法律行为,一是立遗嘱行为;二是设立信托行为。由此,为要使信托行为有效,其前提是遗嘱行为应当有效。因此,设立遗嘱信托,应当符合继承法有关遗嘱的规定。
为了使遗嘱有效,必须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完成立遗嘱行为。
一是立遗嘱人应当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二是立遗嘱人只能就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立遗嘱,例如: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按照上述规定,立遗嘱人不能把不属于其或其无权以遗嘱处分的财产列入遗嘱财产之中。
三是立遗嘱人可以自书遗嘱,也可以由他人代书遗嘱。在自书遗嘱的情况下,立遗嘱人应当亲笔书写,并签名和注明立遗嘱的日期;在由他人代书遗嘱的情况下,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遗嘱上必须注明立遗嘱的具体日期,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都应当在遗嘱上签字。如果需要制作公证遗嘱,应当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四是不得伪造遗嘱,不得篡改遗嘱。伪造的遗嘱和遗嘱中被篡改的内容无效。
在遗嘱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遗嘱中指定的受托人承诺该委托的,由遗嘱形式设立的信托始得成立。为了满足信托行为有效的法定要件,在相关的遗嘱中,除了应当记载继承法对遗嘱内容要求的一般事项外,还必须记载信托法规定的法定事项,如果信托财产不予明确的指定,或者受益人不确定或不清楚等,都会导致信托无效,如果出现此种情况,通过遗嘱将自己遗产的全部或部分设立信托的目的就难以达到。
立遗嘱人依法立遗嘱后,虽然遗嘱成立,但遗产继承权要在立遗嘱人死亡时才生效。在立遗嘱人死亡前,被指定的人拒绝担任受托人或无能力担任受托人时,立遗嘱人可以修改遗嘱,指定其他人为受托人。而在立遗嘱人死亡后,被指定人拒绝担任受托人,或者发生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情形时,则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由受益人来另行选任。如果受益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其选任。如果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对选任受托人有其他规定的,应当按照遗嘱规定的方式来选任受托人。

Ⅸ 家族信托和遗嘱信托的区别

家族信托是一种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回的财产管理方式答,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最早出现在长达25年经济繁荣期(1982年到2007年,被称为美国第二个镀金年代)后的美国。家族信托,资产的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富人一旦把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打理,该资产的所有权就不再归他本人,但相应的收益依然根据他的意愿收取和分配。富人如果离婚分家产、意外死亡或被人追债,这笔钱都将独立存在,不受影响。 家族信托能够更好地帮助高净值人群规划"财富传承",也逐渐被中国富豪认可。
遗嘱信托(Probate Trust)是指通过遗嘱这种法律行为而设立的信托,也叫死后信托.当委托人以立遗嘱的方式,把财产交付信托时,就是所谓的遗嘱信托,也就是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于遗嘱中。等到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的内容,也就是委托人遗嘱所交办的事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与金钱、不动产或有价证券等个人信托业务比较,遗嘱信托最大的不同点在于,遗嘱信托是在委托人死亡后契约才生效。

Ⅹ 请简述一个遗嘱信托或者家庭信托的案例

上海市二中院第一期遗嘱信托案例判决一三一 二二硫一 零一伍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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