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私募PE的中国私募PE的法律解读
作者:北京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道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出版社:中信出版社
【内容简介】
本书从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的发展入手,以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运作为重点,全面介绍了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投资、退出阶段的法律操作实务,并且就如何规避其中的风险从法律角度给出了建议和指引,是中国第一本全面从法律角度解读私募股权基金的书籍,与系列书中的财税解读共同构成了对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全方面专业解读,弥补了国内同类书籍的空白。读者可以在有效的时间内迅速把握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脉搏,从而为相关决策或服务提供最有效的帮助。从书籍体例上,采用了以矛盾带观点,以观点推体系,以体系显全貌的手法,为读者全面提供法律解读的同时,融入了实务和案例,从而保证了书籍为私募股权基金的从业者和投资者服务的定位,是一本难得的工具书。
【作者介绍】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以公司化运营管理为显著特点,以私募股权融投资法律服务为核心,以证券发行和上市(IPO)、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并购重组、产权交易和“新三板”等法律服务为延伸,致力于打造资本市场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精品所。团队化、专业化、品牌化日见成熟。 道可特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投资管理、资本运营顾问、资产管理等投行服务为核心业务,以企业战略咨询、管控设计、品牌管理等为配套服务,与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密切配合、相得益彰,共同构筑了道可特资本市场服务的基础,从而创造性地形成了道可特以投资为服务核心,法律和管理为主要服务内容的“一体两翼”立体化服务格局。主要撰稿人刘光超,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毕业,律师执业十余年,曾在大型国企、知名民企担任高管,长期致力于资本市场服务,现为北京市人民政府特邀建议人,朝阳区人大代表,朝阳政府法律顾问,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中国律师》特邀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Ⅱ 中国平安出台融资近1600亿元的再融资计划这个消息为什么会导致它跌停呢
今天的暴跌是因为中国证券报报道了两大消息,第一是中国平安计划再融资1600亿,第二是中煤能源计划招股15亿股A股,两大融资同时进行已经动摇牛市的基础,因为本来二级市场的存量资金已经非常有限,上周五的沪市的成交量已经接近反弹需要的1000亿极限,再进行1600亿规模的融资肯定非市场能够承受,所以今天的暴跌在情理之中,我想大规模的融资已经成为市场不能承受之重,属于典型的杀鸡取卵式融资;发行新股更多的是一级市场的资金的游戏,大家不参与也罢!如果大家都不参与,我想最终将出现参与券商包销的情况,当年南方某券商包销哈药导致其倒闭的事件仍然历历在目,值得大家警惕!目前由于一级市场存在大量的资金,所以目前两大消息的披露,属于对一二级市场的双重打击,考验市场资金的承受能力的时候到了!主力机构已经用脚投了票!市场已经做出了回答:601318中国平安今天跌停再正常不过了!他不跌停天理不容!这是灾难也是主力给大家的机会,后期如果融资方案被否定,那么在连续3个跌停之后必然迎来连续的涨停!一个难得的发国难财的机会!
在跌破工作线以后,我们已经不看好后市,每次反弹都要卖出,本次熊市是人为造成的,我想损失必然由股民自己负责,但是中国历史也将记住本次牛市是谁造成的,是谁不顾市场的承受能力,无原则的融资,葬送牛市的!
由于牛市需要的资金量已经改变,沪指的5000点已经不是支撑,所以我们后期需要做的就是每次反弹都要卖出。后市将首先确认4750-4860点的短期支撑,到此肯定会有反弹,但是反弹的幅度要看政策情况,如果不这种不顾市场资金容量的IPO不断出现,那么后期市场将出现持续的下跌,如果跌破月工作线,那么基本宣告中国股市跟随美国之后进入了熊市!
如果是这样,后期将发生再也发不出新股的情况,只要发新股就是暴跌, 2004年的中国股市的可以做为例子,我想我们的管理层不会要一个没有融资功能的股市的!后市一定会采取一些方法来救市的,如果没有这些措施出现不建议大家再进场抄底!可以一直保持现金观望!现在是现金为王的时候了!手里有现金什么时候都不怕!
Ⅲ 证监会出台的再融资新规有什么影响
三点核心内容:
1、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8个月。控制融资频率,抑制过度融资;
2、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对小鱼吃大鱼有影响,对并购重组没影响;
3、明确定价基准日只能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
其中影响最大的是第1点和第3点,对于新政策的出台后续都会有对策和套利空间。此次政策主要是为了从三个方面做出引导:1、减少定增炒作,以公开增发、配股、可转债、优先股为主;2、三年期定增基本消失,除非是为了增加控制权;3、近年来90%以上的增发以非公开为主,未来1年期定增还有空间,对创业板来说反而更有优势,因为其定增发行日首日不需要锁定。
之后可能还会继续出台针对减持的新政策,同时会出现大量大股东定增保底的现象。这次政策的推出比预期要快,各方博弈空间少,可以看出监管层对政策引导的态度很坚决,未来再结合配套的减持政策对市场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从监管层的角度是希望为市场引进活水的,目前小市值公司经营压力比较大,特别是50亿以下、没有现金的公司,只能通过并购重组,而去年开始并购重组也开始趋严。此次新规的发行日首日定价政策并不针对并购重组,并购重组还是按照20日和120日的均价定价,因此会出现PE、并购基金的新玩法;而针对配套融资部分,可能会导致现金对价比例少、标的资产募集不到足够的资金,因为如果资产质量好,在发行日首日股价就会涨上去,而资产质量不好,发行认购会比较困难。总体来说,在新政策下未来会出现新玩法。
Ⅳ PE和投行有什么区别
私募股抄权投资简称PE,是通过袭私募形式募集资金,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从而推动非上市企业价值增长,最终通过上市、并购、管理层回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出售持股套现退出的一种投资行为。
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由于私募基金的销售和赎回都是通过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私下协商来进行的,因此它又被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
区别:私募基金就是很多人的钱放在一起,委托专业的人来管理,但是公司制不能超过200名股东,合伙制不能超过50名投资人,否则算非法募资)用来进行“股权”(而不是债权,也不是公开发行的股票等有价证券)投资。
一般PE投资指企业发展中后期的投资,距离上市时间比较短(1-3年)。
Ⅳ 私募PE的外资PE
书 名:外资PE在中国的运作与发展
作 者: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和道可特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共同编著
出 版 社:中信出版社出版时间:2011年1月
I S B N:9787508625638
开 本:16开
定 价:46元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以公司化运营管理为显著特点,以私募股权融投资法律服务为核心,以证券发行和上市(IPO)、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并购重组、产权交易和“新三板”等法律服务为延伸,致力于打造资本市场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精品所。团队化、专业化、品牌化日见成熟。道可特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投资管理、资本运营顾问、资产管理等投行服务为核心业务,以企业战略咨询、管控设计、品牌管理等为配套服务,与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密切配合、相得益彰,共同构筑了道可特资本市场服务的基础,从而创造性地形成了道可特以投资为服务核心,法律和管理为主要服务内容的“一体两翼”立体化服务格局。主要撰稿人刘光超,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毕业,律师执业十余年,曾在大型国企、知名民企担任高管,长期致力于资本市场服务,现为北京市人民政府特邀建议人,朝阳区人大代表,朝阳政府法律顾问,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中国律师》特邀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道可特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诊断式服务,伙伴型投资为核心业务,以企业战略咨询、管控设计、品牌管理等为配套服务,与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密切配合、相得益彰,共同构筑了道可特资本市场服务的基础,从而创造性地形成了道可特以投资为服务核心,法律和管理为主要服务内容的“一体两翼”立体化服务格局。
主要撰稿人刘光超,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毕业,律师执业十余年,曾在大型国企、知名民企担任高管,长期致力于资本市场服务,现为北京市人民政府特邀建议人,朝阳区人大代表,朝阳政府法律顾问,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中国律师》特邀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PE行业发展之初,外资PE处于一枝独秀的地位,曾经繁荣了中国资本市场。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崛起,民营产业基金的加入,使中国PE行业形成了三足鼎立的新格局。
初入中国的外资PE曾经因外资政策的限制而在运作中缺乏透明度和规范性,引起外资PE到底是治世利器还是洪水猛兽之争议。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变化,外资PE在中国的发展趋势和在运作方式必然会产生巨大的变化。本书对外资PE在中国的历史沿革、现状及发展趋势进行了深入剖析,同时对外资PE的运作流程、方式,涉及外资落地、运作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特殊政策等关键正常问题做了详细分析,力图将外资PE的运作与法律解读紧密结合。
本书是道可特与中信出版社合作的资本市场系列丛书中一本,详细展示了我国引进外资PE及其发展和成长过程,对外资PE的资金募集、投资运作和退出的基本思路和流程作基本梳理,对外资PE带来的好处和可能的负面作用进行了客观分析,对我国出台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了较深入的解读,并对如何改进外资PE的管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前瞻性的建议。本书不失为私募从业人员、金融资本管理人员、企业财务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中介机构专业人士一部好的实务参考书。 丛书总序
序言
前言
第一章 外资PE的概念
第二章 外资PE在中国的发展
第三章 外资PE在中国的募集与设立
第四章 外资PE在中国的投资与管理
第五章 外资PE的退出
第六章 外资PE在中国的展望
附件1:外资PE相关法律法规汇总一览表
附件2:重点法规
Ⅵ 再融资新规 18个月包括并购重组配套资金吗
三点核内容: 1、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发行股票间间隔少于18月控制融资回频率抑制度融资;答 2、市公司申请非公发行股票拟发行股份数量超本发行前总股本20%鱼吃鱼影响并购重组没影响; 3、明确定价基准能本非公发行股票发行期首 其影响第1点第3点于新政策台续都策套利空间政策主要三面做引导:1、减少定增炒作公增发、配股、转债、优先股主;2、三期定增基本消失除非增加控制权;3、近90%增发非公主未1期定增空间创业板说反更优势其定增发行首需要锁定 能继续台针减持新政策同现量股东定增保底现象政策推比预期要快各博弈空间少看监管层政策引导态度坚决未再结合配套减持政策市场影响比较监管层角度希望市场引进水目前市值公司经营压力比较特别50亿、没现金公司能通并购重组始并购重组始趋严新规发行首定价政策并针并购重组并购重组按照20120均价定价现PE、并购基金新玩;针配套融资部能导致现金价比例少、标资产募集足够资金资产质量发行首股价涨资产质量发行认购比较困难总体说新政策未现新
Ⅶ 风投(创投)、股权投资方面,对于资金的引入方来讲,国外PE/VC机构好还是国内机构好
PE 主要是针对企业成长期的投资,可以是已上市或还未上市的公司;VC针对的是初创期的投资,肯定版是没上市的。权两者主要的功能都是融资。增值方面,可以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参与制定企业战略发展规划
2、提炼企业商业模式
3、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规范公司治理结构
4、物色高管人员,优化管理团队
5、制定市场拓展策略,提升市场营销水平
6、协助客户进行投资理财,规避风险,提高收益
7、资本运营,包括再融资、并购重组、上市等一系列工作
8、引入管理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9、关系资源,包括政府公共关系,客户资源,行业资源,创新技术等
选择PE/VC机构的时候应该注意:该机构的资质,成功案例,服务范围,业界名声等。
引入股权投资并登陆新三板的话,可以咨询我们华绅资本集团。我们立足于中国,服务中国中小企业,提供商业模式创新,投融资和企业挂牌上市等一体化的企业辅导,目前拥有企业家会员千余名,涉及各个行业。其中许统文导师是立体商业模式的创建者,帮助企业打造落地商业模式的同时,退出华绅资本圈,是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良好接口。
Ⅷ 初创公司如何形成董事会 再融资怎么样不受董事会的干涉
创业企业应如何与投资者签订投资协议
创业企业无论是在进行股份制改造、各种阶段的股权融资以及踏入资本市场前的最后一轮融资时,都不可避免的要与新进的专业投资者(包括天使投资人、风险投资商、直接投资者、财务投资人等)签署投资协议。可是当双方谈妥投资意向,做完尽职调查,进入谈判阶段后,投资者草拟的《投资协议》却往往让创业企业心存疑虑,认为是不平等条约,甚至担心企业会被投资商逐步蚕食吞并,因此拒绝签署,以致整个融资进程功败垂成。而有些企业过分自信,投资协议内容未能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来者不拒,为日后企业的发展戴上了沉重的枷锁。那么,创业企业应怎样理解投资协议的内容,并与投资者签署符合投融资双方利益的投资协议呢?下面笔者将以本人多年来在投行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情况,谈谈投资协议的签署。(创业企业的价值评估与协议谈判技巧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一、 签署预备协议,保障双方权益
一般来说,在签署正式的投资协议之前,投融资双方往往都会先签署投资意向书或者类似的预备协议,协议本身对投资行为并无法律约束力,但它是投融资双方在投资过程的行为准则,并明确了双方在谈判中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投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误解和矛盾,是投资谈判中的重要文件。在预备协议中,投融资双方除了对投资意向进行确认外,往往还就投资过程的排他性,保密义务,涉及费用的分摊等问题进行约定。优秀的创业企业在表达股权融资意图后,往往会有多家投资机构同时关注,创业企业切忌心猿意马,漫天要价,应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及投资人的资源进行选择,并确立投资意向。一般对投资人考察的重点有:资本实力、过往投资成功案例、产业投资经历及产业整合能力、投行能力、保荐上市资源、增值服务能力等。当准备接纳多家投资机构同时入股时,应确立1-2家为投资牵头人,协调这次投资活动的相关事宜,同时对所有意向投资企业做到信息公开,同股同权同价。
由于投资活动涉及大量创业企业的商业机密,因此必须在预备协议中注明保密条款或另行签署保密协议,以防止企业商业机密外泄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在股权融资过程中,将出现验资、价值评估、审计费用、律师费用等支出,双方也应该在预备协议中明确费用的分摊情况。
二、 如实披露企业信息
创业企业应按照投资者的要求,如实提供企业的信息,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
应编制真实完整的商业计划书,全面翔实的向投资者披露企业的历史沿革、主营业务、经营性资产形成过程、股权架构及历史股权变化情况、主要股东及管理团队、知识产权拥有状况、企业管理架构、企业历史财务数据、主要产品及市场状况、业务计划、未来发展预测等多方面的内容。
尽管投资者在投资前一定会对企业进行全面彻底的尽职调查,但再完美的尽
职调查也不可能完全消除投资方与创业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因此,在投资协议中,投资者往往要求创业企业对其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投资者的投资也基于企业所披露的所有实际状况,对于企业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造成企业在日后损失的情况,投资者有权要求赔偿甚至中止投资协议,撤回投资。
从实践经验来看,常见的企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包括或有负债,潜在重
要客户流失,或有巨额应收帐款,未决诉讼,股东或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同业竞争,知识产权纠纷,过往税收遗留问题,资产产权纠纷,行业或产品未来的重要改变等。
三、 关注投资协议的一些专业条款
专业投资者投资创业企业,往往希望企业未来能在资本市场上市,以实现其投资增值,为此,投资者在投资协议条款设计上也将对此有所侧重,主要是对企业上市请求、选取的投资工具、股份转让及回购等方面的条款,以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1、 可转债投资
由于存在不可消除的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往往选取可转债方式进行投资,以实现对投资的保护及上市前的股权安排,这一方式亦可实现对企业的有效控制。
可转债投资是指投资者以可转债的方式向企业投入资金,并在适当时间将债权转为股权,从而成为创业企业的新股东,享有企业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等权利。
在可转债条款一般包括:
可转债期限,一般为1年--3年,但必须在上市之前;l
转股条件,在双方约定条件达成的情况下方可转股;l
转股时间与价格,时间一般根据投资者自身意愿以及企业上市进程来定,转 股价格可按照市盈率、净资产溢价或者双方约定价格进行转换;l
利息与股息,可转债利息不宜高于当前贷款利息,在实现转股后,享受股东权益,不再享有利息。l
2、 公司注册资本、各股东所占比例与出资方式、募集资金用途
除新设企业外,股权融资往往出现溢价,因此投资者的投资总额并不等于新增的注册资本,因此必须在协议中明确企业融资(转股)后的注册资本、各股东所占资本的比例,股东以非现金方式出资的,必须加以注明,对于溢价部分投资款,应按企业章程计入资本公积。此外,投资者还将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保管、转移进行管理和监督。
3、 股权转让时投资者享有优先受让权与共同出售权
优先受让权是指创业企业的原股东欲出让股权时首先必须以特定的价格出售给新进的投资者,只有在投资者不购买的前提下,原股东才可以将该股权出让给第三方,且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投资者入股价格。
共同出售权是指当企业原股东想出售企业股权给第三方时,应告知新进投资者,并向投资者提供收购要约,获得加入向买方共同出售股权的权利。新进投资者有权以相同的价格出售所持股份。
优先受让权和共同出售权条款提高了交易成本,限制了创业企业的股权对外交易,防止出现企业控制权转移以及投资后原股东“金蝉脱壳”的现象
4、 反稀释条款
反稀释条款是指创业企业在接纳投资之后的一段时间内,不能随意发行新股、配股以及分发股息,以免稀释新进投资者在公司的股权比例。新进投资者对公司扩大股本规模的任何操作均持有否决权(股权激励和自身的可转债转换除外)。当全体股东同意接受新的投资,扩大股本时,“新一轮”投资其入股价格不得低于接受新投资之前的公司价值,且不应低于接受投资前公司净资产的价格。
一般反稀释条款的效力在企业发行上市后结束。
5、 回购、上市与全面股权收购便利
许多专业投资者的投资目的是创业企业尽快上市,以实现其资产增值,因此,投资者往往要求创业企业在投资协议签署后的一段时间内或企业达到一定条件之后,立即开展上市的准备工作。若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无上市计划,投资者有权要求原股东或企业回购债券或股权,回购价格不低于出是投资价格加上必要的资金成本。
投资者为了保障其投资能顺利退出,还将会要求股权转让的全面收购便利。也就是说,投资者在向第三方出让股权时,要求原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并有权要求原股东将其持股一并出售,为第三方全面收购提供便利。但在实践中,该条款容易造成企业控制权流失,很多创业企业拒不接受该条款。
四、 创业企业的保证与承诺
尽管投资协议约定了投融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但投资人入股后并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对企业信息仍处不对称状态,原股东和管理团队有必要就企业的未来持续经营及信息披露做出一些承诺和保证,这些承诺和保证可作为投资协议的附件,对原股东及管理团队的行为进行约束。
1、 诚信保证
原股东应保证在入股后继续秉承诚信的原则经营企业,按期如实详尽的披露企业信息,按协议约定认真、及时履行缔约义务。
2、 持续经营保证
原股东应保证管理和技术团队的完整及平稳运作,保障全体股东权益,完整、适当的保存企业经营记录,及时反馈可能影响企业运营、财务状况、资产状况的事件或情况。
3、 未来业绩承诺
原股东对企业未来业绩的预测应建立在足够谨慎的基础上,并且是可完成的。在实践中,股东往往承诺,如出现业绩达不到预测值时,由原股东补足相关差额,若连续达不到预测数值,原股东承诺按初始投资额加必要资金成本回购股份。
4、 竞业禁止及保密承诺
创业企业原股东应承诺不得同时就职于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其他公司或任何组织,不直接或间接投资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活动或业务,不为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公司或任何组织提供咨询或其他形式的服务。该承诺亦适用于原股东的直系亲属或配偶。
投融资双方在缔约后应对整个投资过程的所有文件和信息,包括保密条款本身承诺保密,在未经双方同意的前提下,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每个创业企业各不相同,因此每家企业最终签署的投资协议也各不相同,我们只是在各种投资协议寻求一些共性加以解读,希望能为创业企业寻找投资者提供一些帮助。有些创业企业家会觉得,投资协议的条款对企业的要求过于苛刻,其实,在创业企业的发展历程中,往往存在许多不规范的现象,投资协议的很多条款是对企业的财务、内部管理、治理结构等多方面进行了规范,而且,面对极大的信息不对称,投资者何尝不是如履薄冰,小心翼翼呢?如果不借助投资条款的保护,谁又敢贸然将真金白银投向创业企业呢?条款本身并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作,只要企业稳定成长,股东之间合作无间,那么借助投资者的实力与资源,创业企业不但获得了急需的发展资金,同时也为自己插上了一双腾飞的翅膀。
Ⅸ 私募基金,并购基金,这些目标企业都是非上市公司
私募基金是相对于公募而言,是就证券发行方法之差异,以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回众发行或答公开发行证券的区别,界定为公募和私募,或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所以私募基金是合法的基金公司。私募基金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基金发起人、管理人必须以自有资金投入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作的成功与否与他们的自身利益紧密相关。从国际目前通行的做法来看,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
5%的股份,一旦发生亏损,管理者拥有的股份将首先被用来支付参与者,因此,私募基金的发起人、管理人与基金是一个唇齿相依、荣辱与共的利益共同体,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较好地解决了公募基金与生俱来的经理人利益约束弱化、激励机制不够等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