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特征与信托关系基本相同,但是毕竟只是根据信托原理设计,因而不能将其等同于信托,特别是在法律关系主体方面,虽然它遵循了信托关系主体架构,但是其独特之处在于它不同于信托关系中仅有三个当事人,而是由四个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益人)构成委托、受托、受益三方法律关系。在这一特征下,弄清四人三方关系,对于确定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他们的法律责任至关重要,而这一点恰恰是理论界争论不清、立法上尚未给出清晰结论的问题。(千金难买牛回头 我不需再犹豫)
从投资基金主体之间的关系来讲,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委托人,这一点已为两大法系的信托理论所认同,但是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上,两大法系信托理论存在着不同看法,而且同一法系内部也有不同的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论:(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分离论。此为大陆法系国家较为流行的一种理论。这种理论主张投资基金中存在着二元结构,认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并不处在同一层次,因此需要将两者的功能进行分离。该理论又分为自益信托型分离论和他益信托型分离论。前者以德国学者为代表,认为投资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经理人(基金管理人)之间存在第一层信托关系,经理人与托管人之间存在第二层信托关系。依此结构,投资人集委托人和受益人为一身,此为自益信托型分离;后者以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为代表,认为投资人虽为委托人,但仅是名义上的委托人,而实际委托人则是经理人,托管人为经理人的受托人,投资人为受益人,这一结构中实际委托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个人,此为他益信托型分离。
分离论的观点,实际上是对英美信托理论的移植。根据英美法关于信托的双重财产说,受托人拥有信托财产普通法上的所有权,这是判断基金管理人是否是受托人的根本标准。虽然基金管理人对信托财产拥有巨大的管理处分权利,但是毫无疑问,事实上是基金托管人而不是基金管理人拥有信托财产法律上所有权。正因为如此,不论分离论将投资基金的信托关系作几层分解,但其最终的或法律上的受托人仍然归结为基金托管人。在这一点上它与英美法上确定受托人的标准是一致的。
被动信托论。英美法根据受托人是否负有积极行为义务,将信托分为被动信托和主动信托两类。所谓被动信托是指受托人虽为信托财产名义所有人,但对信托财产并不负有积极行为的义务。该理论认为,在投资基金关系中,托管人名为受托人,实质上不负责基金的实际经营,而是接受管理人的指示对基金财产加以运用和处置。英美国家之所以对被动信托予以承认,旨在使人们对信托的利用更加灵活,以达到使自己和他人获益的目的。
虽然被动信托起源于英美法,但英美法却认为单位信托是主动信托而非被动信托。根据英国《1991年金融服务条例》,基金受托人有责任监基金督管理人行为与该条例、信托器乐、计划细节是否一致;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信托的指令,基金受托人有权拒绝。
用被动信托理论解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主要为日本一些学者的观点,但并未被日本法所采用。日本信托法第一条规定的信托要件是:须将财产的管理、处分转移于他方,不允许受托人消极管理。实际上不仅日本法有此规定,而且美国《信托法重述(第二版)》第169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受托人一旦接受信托,即对受益人负有管理信托的义务。正因为如此,被动信托能否应用一直存在着较大争议。
共同受托人说。该学说认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委托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是共同受托人。我国许多学者持此观点。
倒分离论。这种理论与分离论的分层结构相似,但是层次却相反,因此笔者将其称为倒分离论。该理论认为基金托管人是受托人(第一受托人),同时基金托管人又作为委托人,将基金财产委托给基金管理人(第二受托人)进行投资运作。
独立被信任说。该学说认为,基金管理人既非作为委托人的被信任者,亦非作为受托人的被信任者,而是一种独立的被信任者。
对于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的法律关系的界定,我国立法者给予了高度关注。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向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在信托制基金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决定其相互权利义务、责任承担直至整个信托制基金的构造。”基于此考虑,立法机关这个问题持慎重态度。由于对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定位,即由谁来履行受托职责的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因此证券投资基金法在起草和审议过程中确定了四项原则:一是考虑在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基础上切合国情,尽量减少法律重新定位给基金运作带来的负面影响;二是考虑和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之间的协调与衔接,避免相互矛盾和冲突;三是在现行信托制基金运作中,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分别独立承担相应职责,即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担管理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依法承担保管基金财产并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等;四是避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承担连带责任。
在上述原则指导下,最后通过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对投资基金当事人法律关系作出了有别于英美法和大陆法信托理论的特别界定。根据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相关条款的分析,笔者认为,该法对投资基金当事人法律关系的界定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界定为受托人,但并未区分是独立受托人还是共同受托人,或是有层次区别的受托人。《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条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受托职责。”的表述即反映了这一特点。
二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既非共同受托人,又非独立受托人,而是兼有两者特征的特殊受托人。我国《信托法》第31条规定:“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两个以上的,为共同受托人”;第32条规定:“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按照《信托法》31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该是共同受托人,因为他们是对同一基金财产进行受托管理。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3条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前一种情形与《信托法》第32条规定的连带责任制度不符,因而很难认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是共同受托人;而后一种情形则符合《信托法》第31、32条的特征,在这种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似乎又是共同受托人。
三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关系,是互为委托人的关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9条第5款规定,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从该款规定看,基金托管人是基金管理人的受托人。但29条第10款又规定,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运作。从这一款规定看,基金管理人又是基金托管人的受托人。同时,《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4、35条又分别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两者任何一方的职责终止时,另一方均有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9条的规定,并结合第24、35条综合考虑,笔者认为我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是在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下的互为委托的关系。
⑵ 信托工作具体是干嘛的
信用委托即受人之托,代人管理财物。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委托人)的利益或其它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信托就是信用委托,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信托业务是由委托人依照契约或遗瞩的规定,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将财产上的权利转给受托人(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按规定条件和范围,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并处理其收益。
信托起源 原始的信托行为发源于数千年前古埃及的“遗嘱托孤”。信托最早的文字记载是公元前2548年古埃及人写的遗嘱,其中指定其妻继承财产,其子为受益人,并为其子指定了监护人。
从法律的角度讲,信托源于罗马法“信托遗赠”制度。《罗马法》中规定:在按遗嘱划分财产时,可以把遗嘱直接授予继 承人,若继承人无力或无权承受时,可以按信托遗赠制度,把财产委托或转让给第三者处理。
信托,是一种资金运用形式,作为金融四大支柱行业之一,是唯一可以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实业产业,是最具灵活,也是目前最具吸引的高端理财之一。
根据信托资金投向,有证券市场私募信托,房地产信托、股权信托、基建信托,等等,PE和VC也可以以信托的形式设立。根据收益类型,可以分为固定收益类、和浮动收益类,结构化类。
(2)信托管理人扩展阅读:
义务责任
⑴、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⑵、受托人除依照合同约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受托人违反合同约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⑶、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⑷、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合同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受托人违反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⑸、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⑹、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⑺、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⑻、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⑶ 试述信托受托人的义务
信托受托人又称“财产受托管理人”、“信托管理人”、“受托人”。信托关系中依信托意图管理被授与的信托财产并承担受托义务的当事人。受托人可以是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具有受托经营能力的法人,可以为1人,也可以为数人,但某些国家的法律,对受托人人数设有限制。受托人有普通受托人、司法受托人和公职受托人之分。其中基于财产授与人委任而产生的受托人为普通受托人,基于法院指定而产生的受托人为司法受托人,依政府委派而取得受托人地位的公职人员为公职受托人。受托人可以辞退委任;也可以基于全体受益人的合意或法院判决而被撤职。按照英美法观念,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即由信托条款所明确授与的,以及那些虽未明确授与但为实现信托意图所必须的财产支配权。信托受托人的义务
(1)守信义务。受托人必须依据信托意图和信托条款行使财产权,否则将构成滥用权利,承担违约背信责任;
(2)善管义务和忠实义务。受托须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从事信托义务,其信托管理应仅服从受益人利益;
(3)信托利益给付义务。受托人有义务依信托条款将信托利益给付受益人;
(4)信托业务公开义务。受托人须将信托财产与其自有财产分开管理,并负有向受益人公开业务,接受监督的义务;
(5)财产返还义务。在信托关系终止或信托关系消灭时,受托人负有将全部财产返还受益人和委托人的义务。
⑷ 一、信托投资公司能否直接担任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只能由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吗
首先需要说明什么是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在不同国家(地区)有不同的名称。例如,在英国称投资管理公司,在美国称基金管理公司,在日本多称投资信托公司,在我国台湾称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但其职责都是基本一致的,即运用和管理基金资产。
下面是你提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信托投资公司能否直接担任基金管理人?”
通常说,可以。
但对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则需要参考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信托公司只要不具备以上性质,也是可以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第二个问题“基金管理人只能由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吗?”
不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可以有多个普通合伙人,一个或多个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中包括了其他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个问题“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一般是什么机构?”
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发起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是合伙制形式的企业。
⑸ 世界名人中有哪些人在设立了家族信托
NO.1 比尔·盖茨疑以慈善捐款规避遗产税
2010年,比尔·盖茨和沃伦·巴菲特发起的“捐赠誓言”活动在欧洲国家遭到质疑和批评,许多德国富豪拒绝跟随他们的步伐捐出财产。 带头的德国汉堡船运巨头彼得·克雷默表示 : 富豪捐身家承诺、、于将应该缴税的钱捐出去,令富人凌驾于国家之上,影响公众利益
按照美国的法律,如果富豪要把遗产给子女,联邦政府会从中抽掉过半的遗产税。 事实上,许多美国富豪都以慈善捐款的手段规避遗产税。 欧洲媒体也对此次活动大泼冷水,很多评论都表示美国富豪与其参加“捐赠誓言”行动承诺捐款,“不如按时交税”
NO.2 乔布斯遗孀被收高额遗产税
苹果公司前董事长、、联合创始人史蒂夫·乔布斯辞世后,名下至少三座房产置于信托机构名下,这一举动使得乔布斯的巨额财产数额和分配成为谜团,乔布斯拥有 555 万股苹果股票 ( 市值大约 20.5 亿美元 ) 及 1.38 亿股迪士尼股票 ( 价值大约 47.4 亿美元 ) 虽然在乔布斯去世后,其遗产被交由一个信托基金管理,以避免遗嘱认证税,但其税率仍然高达 15% 乔布斯的遗孀收到的资本收益税账单高达 8.67 亿美元,这是她出售乔布斯持有的迪士尼和苹果公司近 70 亿美元股票的税金。 这些税金的缴纳日期截止到 2013 年,过期税率将从 15% 上调至 20% 而且到期之后,还可能被额外增收 3.8% 的收益税
NO.3李嘉诚分家
2012年 5 月, 84 岁的华人首富李嘉诚正式向媒体公布了自己的财产分配方案。 按照李嘉诚的分配方案,李泽钜将得到超过 40% 的长江实业及和记黄埔的股权,以及加大最大的能源公司赫斯基 35% 股权,这三块业务约有2000 亿港元。 而对于小儿子,李嘉诚也丝毫没有吝啬,李泽楷得到的现金相当于现在资产的数倍。 港媒称,从分配的公平性角度来说,李嘉诚两个儿子分到的财产无论是实物还是股票、、现金,从数量上来说,应该是旗鼓相当的。 此外,李嘉诚还表示要留足资产给他的“第三个儿子”——李嘉诚慈善基金会。 李嘉诚在自己身体还很健康的时候,就向社会公布了其财产安排,令股民和社会没有受到不必要的冲击,也没有引来不必要的争论
NO.4林心如婚前财产做信托
早在2012年 3 月,身价上亿的林心如明确表示,如果她要结婚将会先把财产信托。 此言一出,顿时引起媒体和业内人士的大胆猜测,影视娱乐明星的带头效应或会使得婚前财产信托“浮出水面”。 在国外及港台地区,个人在婚前将自己的个人财产交予信托已经不是新闻,但是在国内,“婚前财产信托”这样的处置渠道尚未成型
NO.5梅艳芳防挥霍立遗嘱信托
一代歌后梅艳芳香消玉殒已 13 年,却依然无法从人们的视线中远去,与她有关的新闻时不时还会占据各大媒体的大幅版面,其中,她的上亿遗产尤其令人关注
梅艳芳生前知道母亲覃美金不善理财且喜挥霍,如果把财产一下子全给母亲,担忧母亲会一次性把遗产花尽,或被别有居心的人骗走。 因此,梅艳芳选择了遗嘱信托,将近亿财产委托给专业的机构打理,信托基金每月支付 7 万港元生活费给母亲,一直持续到她去世
但梅妈对女儿遗嘱不满,认为自己应该独得遗产,一度质疑梅艳芳生前成立的信托基金是否有效,认为梅艳芳签订遗嘱时,正在医院住院,健康逐步变差,怀疑她是在精神不佳的情况下,在遗嘱及信托基金上签名的。 梅艳芳亿元遗产官司持续了 5 年,但最后法院的判决是梅妈败诉,梅艳芳生前遗嘱有效
NO.6吴亚军家族信托
列支敦士登与瑞士之间似乎并没有明显的国界,跨过一条栽满鲜花的小道,看到点缀王冠的徽章,就来到了这个阿尔卑斯山中的小城。 这儿,聚集了欧洲大部分顶级的信托公司
不过,在英国和法国之间,还有一个飘逸着薰衣草香气的小岛,这个名为泽西岛的英国皇室属地,基金业规模高达 1967 亿英镑(约合 1.9 万亿元人民币),聚集了全球顶级的信托公司
也许你很难相信,远在万里之遥的中国“历任”首富,都和这个小岛有不解之缘 2009 年女首富张茵,这个以回收废纸发家的纸业大王,通过岛上的法巴信托公司( BNP Paribas Jersey Trust Coporation Limited )设立了 3 只家族信托
吴亚军, 2011 年的中国女首富,这个优雅而妩媚的女人通过汇丰国际信托公司设立了家族信托。 当然,作为一家老牌的英资银行,汇丰几乎在每个享有宽松金融法案的小岛上都有分支,也包括信托公司
除了泽西外,还有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甚至毛里求斯。 每天,驻扎在繁华都市的信托管理人,都将无数的文件和资金输往这些小岛。 信托管理人的要求也许并不高,免税可以让他们节省大量的中间成本,低廉的管理费也可以让他们赚取多一点的利润。 富豪们的要求也许更简单,每年的回报率不需要多高,只要稳重且有保障
NO.7洛克菲勒家族信托
最早的信托见于十字军东征时期,那时人们因为远征,而将自己的财产转托给信任的人照管。 后来这一方式逐渐固定,也有不少人选择将自己的财产转给牧师代为经营
刑成介绍说,国外几乎不存在国内现有的信托公司的模式,国外的大型信托公司多为银行经营的信托公司,比如说汇丰国际信托、、。 用益信托的分析师李旸则告诉记者,国外的普遍做法是直接将律师设为受托人
大型的财阀家族拥有自己的律师、、会计师,也有自己专门的信托机构。 掌握着宝马的科万特家族就有自己专属的信托机构,家族财产都由这个公司打理,家族成员定期领取收益。 该机构在香港成立了投资分支机构,同时也是大陆 PE 公司九鼎投资旗下一只基金的 LP之一。
美国总统几代更迭,洛克菲勒家族的王朝却始终未变。 洛克菲勒家族组建了自己的信托公司来打理家族成员的私人财产
洛克菲勒家族的兴起源于石油,第一代创始人约翰洛克菲勒创立了标准石油,在上个世纪初赢得了十数亿美元的身家,成为那个年代数一数二的世界富豪。 他的遗产通过信托的方式被传承
到他儿子那一代,一共设立了五个信托
洛克菲勒中心大楼在曼哈顿市中心,在这栋大楼的最顶层是一个不为外人所知的机构。 在这个大套间办公的正是帮洛克菲勒家族打理财产的工作人员。 他们管理者洛克菲勒集团 90% 的股权
NO.8 SOHO中国潘石屹、、张欣家族信托
并不是每一个家族都富可敌国,可以设立自己独立的信托公司。 以巴克莱、汇丰、大型银行为代表的公司解决了大部分无力拥有自己专门机构却需要金融指导的家族的问题
国内富豪在自己的公司中构建信托架构也是多通过银行系信托公司
SOHO中国在香港上市,实际控制人张欣与潘石屹对公司的控股正是通过信托来实现。 信托的受托人是汇丰国际信托,合计持有 SOHO 中国超过 60% 的股权,信托受益人是张欣
公司上市之后为了履行披露义务,股东的信息都会呈现于投资者的面前,但是如果通过信托来持股则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股东的隐私。 通常招股书或者公司财报上显示的只有信托的成立人和受托人,除非信托受益人在董事会或者高管名单中,否则受益人的信息不会出现在财报中
以上述 SOHO 中国为例,公司财报中显示张欣是信托受益人,但是这只信托是否还有其他受益人以及收益比例如何则无从得知
NO.9 家族信托
•开曼和泽西岛上的信托
两大女首富选择海外信托,香港大部分信托汇丰操办,富人们选择信托,就是选择一地的法律体系
明亮的落地玻璃外,是维多利亚港浅绿的海景,不时有几只海鸥从天空掠过
这里是法国巴黎银行( BNP )位于香港金融中心的总部会议室。 当然,这家在英属泽西和卢森堡都设有大型信托公司的跨国银行,还拥有更加神秘的 VIP 客户室。 房间布置幽雅,墙上是画风前卫的油画,米黄色的小几上,浅蓝色的瓶中插着鲜花。 你可以很悠闲的坐在宽大的沙发上,而你的银行顾问会详细地向你解释各种繁复的程序
事实上,多年以来,内地和香港富豪都愿意委托类似法巴这样的跨国银行打理他们的财富。 一种选择是信托
•神秘的信托岛
也许你没有想到,那些在地球仪上都难以看清的小岛竟承载了众多富豪的财富
在香港,汇丰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操刀了其中大部分家族信托
龙湖地产的董事长吴亚军出生于重庆,可是龙湖地产的注册地在开曼群岛上。 这是一种常见的运作方式,将公司注册地选择在海外离岸金融中心上
龙湖地产的股东名单中有“丝质信托”。 其中的蔡氏家族信托以及 Silver Sea Asset Limited 是控股股东 Silver Sea 的受托人是汇丰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45.465% 股权。 这是一只全权信托。 全权信托指受托人可以在委托人的意愿指导下自行决定信托财产的分配方式、财产的管理运作方式、。 信托的设立人与监管人是吴亚军,受益对象则包括吴亚军在内的其他若干家族成员
吴亚军今年只有 48 岁,这个优雅而又妩媚的女人做过记者, 1993 年开始涉足房地产业, 1995 年创建了重庆龙湖地产有限公司 2008 年,龙湖地产在香港上市。 吴亚军的个人财富一度超过杨惠妍,成为内地女首富
吴亚军现在是龙湖地产的董事会主席。 公司上市之后,为了避免家族企业的弊病,吴亚军的丈夫蔡奎辞去了在公司的所有职务,只保留了股权。 吴亚军家族的另一只家族信托为蔡氏家族信托,持有龙湖地产 30.25% 股权
除了实际控制人通过信托持股外,公司其他高管的股权激励也是通过信托实现。 上市之前,公司高管,房晟陶、邵明晓、人通过 Long Faith Trust 持有公司股权,受托人也是汇丰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上市之后,吴亚军给公司约 550 名员工设计了股权激励计划,这一部分股权转入一只名为 Fit All Trust 的信托之中
一样是事业有成的商界木兰,张茵与吴亚军的操作方式不尽相同
1957年,张茵在东莞出生。 她的创业之路始于香港 27 岁时,张茵辞掉了当时薪资丰厚的工作,只身前往香港做起了废纸回收的生意
1990年她移民美国,也将生意建议不拓展 10 年之后,她的公司成为美国最大的废纸回收商
为了进一步拓展产业链,张茵在东莞设立了玖龙纸业,开始了自己的造纸之路 2006 年,玖龙纸业在香港上市,那一年,张茵登顶胡润百富榜
张茵在股权的信托架构中显得低调与审慎。 张茵一共设立了四只家族信托。 其中通过 The Northern Trust Company of Delawcere 设立了 YC 2006Family Irrevocable Trusr ,持有玖龙纸业 29.706% 股权
张茵又通过了泽西岛上的一家信托公司 BNP Paribas Jersey Trust Coporation Limited 设立了三只家族信托,分别是刘氏家族信托、、张氏家族信托以及金巢信托。 她一个儿子的名字作为信托受益人出现在股东名单中,另一个儿子是特别受益人,但是名字并未出现在股东名单里。 张茵自己有 7 个弟弟妹妹以及 2 个儿子
•内地罕见的遗产信托
事实上,龙湖地产与玖龙纸业并不孤单,在香港上市的许多内地民营企业都选择了信托持股,例如永达汽车、、阿里巴巴、宝信汽车、
并不是只有企业家才能选择家族信托的方式来传承财富,对于一般高净值人群来说,信托亦是遗产传承的方式之一,只是这种方式在大陆尚不多见
已经逝世的香港明星沈殿霞在去世前,将约一亿港币的资产交给信托管理人打理,避免刚刚二十出头的女儿不善打理庞大资产的状况的出现
沈殿霞找到的信托管理人包括前夫郑少秋以及生前好友,如果她女儿要动用遗产,需要经过管理人的一致审核
梅艳芳的处理方法则更为直接,她将接近一亿港元的遗产交给汇丰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打理,信托受益人只有她母亲一人。 梅艳芳的母亲目前每个月固定从汇丰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处领取 10 万港元生活费,直至去世
但是,不久之后,梅艳芳母亲将汇丰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称遗产被谋夺,最终撤诉
⑹ 什么事信托投资联合管理人
就是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担任信托投资的管理人,信泽金提示你一定要注意联合管理人之间的权利分配和角色地位。
⑺ 什么叫信托受托人
信托来受托人又称“财产受托管自理人”、“信托管理人”、“受托人”。信托关系中依信托意图管理被授与的信托财产并承担受托义务的当事人。
受托人可以是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具有受托经营能力的法人,可以为1人,也可以为数人,但某些国家的法律,对受托人人数设有限制。受托人有普通受托人、司法受托人和公职受托人之分。
其中基于财产授与人委任而产生的受托人为普通受托人,基于法院指定而产生的受托人为司法受托人,依政府委派而取得受托人地位的公职人员为公职受托人。
受托人可以辞退委任;也可以基于全体受益人的合意或法院判决而被撤职。按照英美法观念,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即由信托条款所明确授与的,以及那些虽未明确授与但为实现信托意图所必须的财产支配权。
⑻ 私募基金管理人对信托有什么好处
信托的通道业务可以选择私募机构做投资顾问,收取管理费;结构化产品中私募机构可以作为劣后方
⑼ 日本慈善信托管理人与监督人有何区别
慈善信托管理人:信托公司(一般是)
信托监察人:监督信托公司专的人
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的属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信托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