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目前中国关于信托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原来是人民银行,后来是银监会,下面是具体内容。
第五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规定制订本公司的信托业务及其他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本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信托投资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内部审计报告,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述报告的副本。
第五十二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依法建账,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具体财务会计制度应当遵守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当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报送营业报告书、信托业务及非信托业务的财务会计报表和信托账户目录等有关资料。
第五十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业务部门应当在业务上独立于公司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不得与公司其他部门的人员相互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得与公司的其他部门共享。
第五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时,可以责令信托投资公司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其业务、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有关业务、财务等报表和资料,并如实介绍有关业务情况。
第五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审查制度。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查或者审查、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任职。
信托投资公司对拟离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信托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在新的法定代表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认定前,原法定代表人不得离任。
第五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从业人员实行信托业务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合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经办信托业务。具体考试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托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取消其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第五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就对信托投资公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有权质询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并责令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改正。
第六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混乱,经营陷入困境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该公司采取措施进行整顿或者重组,并建议撤换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第六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成立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
信托投资公司同业协会开展活动,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
后来是银监会。
具体的是信托业号称四大金融支柱之一,但长期以来,信托业缺乏权威的、行之有效的监管架构。无论是人民银行时期还是现在的银监会,具体管理信托公司的职能部门仅仅是非银司下设的信托处。这种机构设置不能适应新时期信托业发展和监管的客观需要,也与信托业的重要地位很不相称。目前信托法规建设的滞后可能与信托监督管理机构在级别和人员配备上的严重不足存在直接关系。
除了上述问题之外,信托监管架构的另一个重要缺陷就是信托业的监督管理实际上被人为地分割。目前除了银监会通过“两规”等法规规范、监管信托公司以外,还有证监会颁布的规范证券类业务相应的规章,即一类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另一类就是证监会关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规定。由此可见,对于信托监管的法律法规实际上体现在三个方面,银监会管信托公司的;证监会管基金公司的;证监会管券商的。我们可以将基金脱离信托法理另成体系,也可能不宜改变历史形成的管理架构,因此而存在的问题也就是这三个方面如何保持一致。
另外,券商、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国证监会监管;信托公司由银监会行使监督职责;产业投资基金则由国家计委统筹管理;而数量巨大的私募基金还处于监管空白区。这意味着,在同一片天空下,做同样的业务或者实际上是同样的业务,只是因为公司类别或业务名称不同,可能分属于完全不同的法律约束,受不同机关的管辖,并且接受不同的管理。
② 金融信托有哪些法律特征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系统,具有如下两个法律基本特征):
第一,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规范是一种一般的、抽象的行为规则,不针对具体事或具体人,而是为人们规定一种行为模式或行为方案,在相同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法律的普遍性是指法律规范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对社会全体成员有效,人人必须遵守。
第二,具有严格的结构和层次。法律每个法律规范在逻辑上都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部分组成;不同规范之间有紧密的联系,不同法律部门和法律制度构成紧密联系的整体。法律有法定的创制方法和表现形式,不同等级的规范文件之间有严格的效力从属关系。
2、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系统。
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制定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制定,是指由国家机关在某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一般是指成文法创制的过程。认可,是指国家承认某些社会上已有的行为规则具有法律效力。
3、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系统
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家强制力包括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国家暴力机关,这些机关的执法活动使法律实施得到直接保障。国家强制力使法律获得了对全社会的普遍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不仅对敌对阶级存在,而且在本阶级内部也存在。当然,并非法律的每一个实施过程都必须借助于国家强制力,国家强制力常常是“备而不用”。但是,法律如果失去了国家强制力,就无异于“一纸空文”,也就失去了法的属性。不同性质的国家的法律,其国家强制力具有不同性质和目的。
③ 财产权信托在我国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
权利信托也称为财产权信托,是以财产权为信托财产所设立的信托关系。财产内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容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财产权包括债权、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部分、继承权等,甚至信托受益权自身也可以成为另外的信托关系的信托财产。 权利信托是信托标的物以各类权利形态出现的信托。权利信托包括以债权为信托财产的债权信托,以股权为信托财产的表决权信托,以有价证券为信托财产的有价证券信托,以担保权利为信托财产的附担保公司债信托,以专利权为信托财产的专利信托等。
④ 金融信托的法律职能
金融信托的职能是金融信托业务应有的职责和独具的功能。金融信托具有多种职能回,但其最基本和最主要的职答能有以下三个: 它是指金融信托机构通过办理信托业务,为建设项目筹措资金,或对其他客户给予资金融通和调剂的职能。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货币资金的融通,金融信托机构将货币资金无论用于贷款、投资或购买、出售有价证券,都能发挥融资的职能;
二是通过融资租赁,实现物资上的融通与货币资金的融通;
三是通过受益权的流通转让而进行的货币资金融通。 是指金融信托机构通过开展信托业务,提供信任、信息与咨询服务等方面的职能。金融信托业务是一种多边经济关系,金融机构作为委托人与受益人的中介,在开展信托业务过程中,要与诸多方面发生经济往来,是天然的横向经济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通过办理金融信托业务,特别是代办经济事务为经济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和服务,发挥沟通和协调各方经济联系的职能。
⑤ 公益信托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六章 公益信托
第五十九条 公益信托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第六十条 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
(一)救济贫困;
(二)救助灾民;
(三)扶助残疾人;
(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
(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
(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六十一条 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
第六十二条 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对于公益信托活动应当给予支持。
第六十三条 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
第六十四条 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由信托文件规定。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
第六十五条信托监察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受益人的利益,提起诉讼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第六十六条 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辞任。
第六十七条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应当检查受托人处理公益信托事务的情况及财产状况。受托人应当至少每年一次作出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报告。
第六十八条 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无能力履行其职责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变更受托人。
第六十九条 公益信托成立后,发生设立信托时不能预见的情形,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信托目的,变更信托文件中的有关条款。
第七十条 公益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于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报告公益事业管理机构。
第七十一条 公益信托终止的,受托人作出的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
第七十二条 公益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组织或者其他公益信托。
第七十三条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信托协会将促进公益信托配套法规早日出台。
对于“公益信托配套法规何时能够出台”这一广受关注的问题,中国信托协会研发部孙倩表示,有了《信托法》中原则性的指引,使得制定操作性较强的公益信托的法规规章成为可能。信托理念的普及需要一定时间,所以国内公益信托的开展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在发展公益信托的社会条件和经济条件都比较成熟后,公益信托法律的出台就便日可待。
⑥ 信托行业“一法三规”主要指的是什么
信托行业一法三规中,“一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三规”指《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⑦ 从1982年到现在,信托业相关的法律有哪些
我国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于2001年(辛巳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信托的概念进行了完整的定义:信托,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2001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可以私信于我!
⑧ 下列关于信托法律特征的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答: 下列关于信托法律特征的说法,正确的有A,C
祝学业有成
步步高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