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介绍
2013年9月18日,商务部以商流通发〔2013〕337号印发《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经营规则、监督管理、附则4章36条,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② 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办理条件
目前,抄只有福建自贸区可注册内资袭融资租赁公司,上海、天津、深圳自贸区只能注册外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外资相比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营业范围更广。
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需要提供注册地址、法人、股东、监事人员的身份证件,高管资质,时间4周内可以办好;
营业范围:融资租赁业务,兼营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执照全国通用,可在外地设立分公司;
我姓肖,I3六==5I久I==4六2I,希望帮到你。
③ 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条件
首先纯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的话在前置都是没有放开的注册的,那么有几批试点的也是有很雄厚的实力背景的公司才能申请的下来,普通的公司申请的话基本上是审批不下来,讲一下新注册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所需要的条件以及审批流程,《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条件
申请设立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
1. 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2. 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3. 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
租赁业从业经验;
4. 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5. 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审批流程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
荐1-2家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
输工具(包括飞机、轮船、汽车等)租赁业务的企业参与试点工作;
2、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融资租赁试点范围三、报送材料
1)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函;
2) 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3)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公司章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文件;
5) 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
6) 近两年没有违法违规纪录证明;
7) 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资历证明。
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分为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内资独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和外资独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
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的融资租赁公司由国家商务部及省、直辖市级的商务委员会负责审批,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际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审批。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条件与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条件不同,但主要指标就是行业经验、资金实力、市场资源和人才资源。
④ 一般企业申请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流程,是否一定要做试点确认
1.申请报告和验资报告及资本金来源说明;2.公司章程和风险控制等主要内部管理制度、涉及金融或类金融关联企业的经营情况说明;3.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含附注)和主要股东上一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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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拟任(或现任)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风控负责人等主要高管人员名单、从业履历、资格证书等;5.由具备从业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发起成立的企业或拟成立的子公司,还需提供股东(母公司)上一年度融资租赁业务的详细经营情况。
设立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所需条件
1.优先试点领域为主要股东有设备制造与销售、大型工程施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领域背景,或为中小微企业及农村农业现代化发展服务,或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为环保、市政、医疗、教育、文化、养老等领域或产业服务;为制造业产品出口及企业“走出去”发展服务;为各类国家重点开发新区、国家经济改革发展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的经济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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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和五名金融相关专业的高管人员、且高管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企业管理经验3年以上;3.必须充分说明母公司的上一年经营情况(营业收入、利润、资产负债率、含纳税情况)、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考虑主要业务领域、业务模式、资金来源、未来三年的业务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拟设立试点公司的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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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由企业或个人组成,企业具有与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资金来源稳定、股权关系简单透明、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发展战略和盈利模式清晰,诚信和纳税记录良好;5.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必须是“融资租赁”或者“租赁”字样,注册资本最低1.7亿元人民币,且需要实缴验资,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⑤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有法律效力吗
有的,----第三十四条 融资租赁企业如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这里就明确告诉了大家,不安规矩玩得受处分。
参考自融租之家。
⑥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精神,引导各种所有制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试点进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银监会深入总结金融租赁公司近几年发展实践经验,对《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并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于2014年3月13日正式发布。
《办法》修订过程中,充分征求并吸取了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根据征求意见的结果,对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的范围、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规则等部分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
修订后的《办法》分为6章,共计61条,重点对准入条件、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一是将主要出资人制度调整为发起人制度,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符合条件的五类机构均可作为发起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取消了主要出资人出资占比50%以上的规定。同时考虑到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开展、风险管控以及专业化发展的需要,规定发起人中应该至少包括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制造企业或境外融资租赁公司,且其出资占比不低于30%;二是扩大业务范围,放宽股东存款业务的条件,拓宽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对象范围,增加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为控股子公司和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等;三是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在基本业务基础上,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办发行金融债、资产证券化以及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等升级业务;四是强化股东风险责任意识,要求发起人应当在金融租赁公司章程中约定,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更好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健经营;五是丰富完善经营规则和审慎监管要求,强调融资租赁权属管理和价值评估,加强租赁物管理与未担保余值管理等,同时完善了资本管理、关联交易、集中度等方面的审慎监管要求;六是允许金融租赁公司试点设立子公司,引导金融租赁公司纵向深耕特定行业,提升专业化水平与核心竞争力。
修订后的《办法》内容更加丰富全面,立足当前我国金融租赁行业改革发展的需要,放宽准入门槛,有利于引导各种所有制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深入推进金融业改革开放。适当扩大业务范围,强化股东风险责任意识,实施分类管理,完善监管规则,有利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科学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融资租赁特色优势,进一步做实、做专、做强,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
《办法》正式施行后,银监会将依照商业化和市场化原则,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各类资本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依法做好金融租赁公司的准入及监管工作,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笔记
⑦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商务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融资租赁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动产融结合、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资金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申请设立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投资者,还须符合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
第五条 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商务部对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
本办法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 鼓励融资租赁企业通过直接租赁等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增强资产管理综合能力,开展专业化和差异化经营。 第八条 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下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九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 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
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第十一条 融资租赁企业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等管理的,应由购买租赁物方或产权所有方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融资租赁企业经营业务过程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十三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形成良好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以及风险预警机制等。
第十四条 为控制和降低风险,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对融资租赁项目进行认真调查,充分考虑和评估承租人持续支付租金的能力,采取多种方式降低违约风险,并加强对融资租赁项目的检查及后期管理。
第十五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融资租赁企业在对承租人为关联企业的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融资租赁企业在向关联生产企业采购设备时,有关设备的结算价格不得明显低于该生产企业向任何第三方销售的价格或同等批量设备的价格。
第十六条 融资租赁企业对委托租赁、转租赁的资产应当分别管理,单独建账。融资租赁企业和承租人应对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担保、保险等事项进行充分约定,维护交易安全。
第十七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注意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租赁物的权属应当登记的,融资租赁企业须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若租赁物不属于需要登记的财产类别,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在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系统进行登记,明示租赁物所有权。
第十九条 售后回租的标的物应为能发挥经济功能,并能产生持续经济效益的财产。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应注意加强风险防控。
第二十条 融资租赁企业不应接受承租人无处分权的、已经设立抵押的、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权存在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
融资租赁企业在签订售后回租协议前,应当审查租赁物发票、采购合同、登记权证、付款凭证、产权转移凭证等证明材料,以确认标的物权属关系。
第二十一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充分考虑并客观评估售后回租资产的价值,对标的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第二十二条 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第二十三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各种税款,严禁偷逃税款或将非融资租赁业务作为融资租赁业务进行纳税。 第二十四条 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商务部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应依法加强管理,对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密。
第二十五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企业经营状况及经营风险进行持续监测;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按照监管要求和职责配备相关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监管水平。
第二十六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情况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租赁行业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 在日常监管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重点对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存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应及时提报相关部门处理并将情况报告商务部。
第二十八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企业关联交易比例、风险资产比例、单一承租人业务比例、租金逾期率等关键指标进行分析。对于相关指标偏高、潜在经营风险加大的企业应给予重点关注。
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协助了解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商务部书面上报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融资租赁企业发展情况以及监管情况。如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上报。
第三十条 商务部建立、完善“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对融资租赁企业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管理,提高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第三十一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按照商务部的要求使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如实填报有关数据。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填报上一季度经营情况统计表及简要说明;每年4月30日前填报上一年经营情况统计表、说明,报送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含附注)。
第三十二条 融资租赁企业变更名称、异地迁址、增减注册资本金、改变组织形式、调整股权结构等,应事先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前述变更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
融资租赁企业应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修改上述信息。
第三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要重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行业协会积极开展行业培训、从业人员资质认定、理论研究、纠纷调解等活动,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依法维护行业权益,配合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监督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第三十四条 融资租赁企业如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⑧ 如何成立内资融资租赁公司
《商务部、国抄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四、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三)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四)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五)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⑨ 有没有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请赐教
《融资租赁企业管理办法》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都已经正式颁布实施
估计你想要的是融资租赁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可以看我用户名里的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