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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融资理论

发布时间:2021-04-04 21:37:11

① 众筹融资管理需要完善哪些内容

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一直比较突出,也难以有效的得到解决,而众筹这一创新的互联网金融形式打破了一系列的限制,为中小企业融资铺平了道路。
一、降低融资门槛,化解融资难问题
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以商业银行和民间借贷为主。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为降低放贷风险,往往对中小企业设立较高的融资门槛:对企业资产规模、营业收入、企业信用、贷款额度与期限等方面做出严格要求,导致中小企业无法获得足额贷款。民间借贷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融资难问题,但其高利率与高风险让中小企业苦不堪言。相比之下,众筹融资门槛要低很多。中小企业只需要在众筹平台上提供项目创意、可行性、风险等信息即可,待通过审核后就可以在网络平台上向公众融资。
二、降低融资成本,化解融资贵问题
据《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报告2013》调查数据显示,59.4%的小微企业表示其融资成本在5%-10%,40.6%的小微企业表示融资成本超过10%。在中小企业的负债数据中,绝大部分都不是来自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而是“影子银行系统”的信托、乃至各种其他类型的高利率借贷。即使有些中小企业能有幸获得国有银行贷款,各种形式的风险溢价也相当沉重,最终导致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居高不下。众筹融资使中小企业能合理避开多项税费,并分散公众的资金风险,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
三、加速资本运转,提高融资速度
在传统的国有银行间接融资、“场内市场”直接融资模式中,金融机构往往要求中小企业提供本企业的详尽信息,并通过层层审核以评估其偿债能力,最终仍可能拒绝其贷款申请。“成功把握小”和“审核时间长”延长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时间,并可能使其丧失最佳投资机会。而众筹模式打破了投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瓶颈,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融资,突破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公众可以随时随地进行资助,更加便捷;同时面向网民公众进行融资,平摊金额更小,风险更低,更能促进筹资成功。
四、前期市场调查,降低经营风险
众筹模式的一个隐性价值在于融资同时即进行前期的市场调查。部分中小企业家由于缺少对宏观经济形势的掌控和了解,往往投入到“过饱和”行业或者是盲目跟投,结果造成项目投产之日就是产品积压之时。在众筹模式中,项目发起者通过平台向公众展示项目信息,公众对项目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支持或投资以及支持或投资金额的大小,这就相当于对预投产的产品进行了前期的市场调查,能在一定程度上反应出产品未来投放市场的成效,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生产成本与融资风险。
结论
众筹平台是一个有巨大发展前景的创新型经济模式,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具有巨大价值。但也正是由于其“新”的特质,国内诸多配套的制度无法迅速跟上,因此限制了众筹行业的快速发展。不过,互联网金融模式在未来20年将成为主流。寻找价值观的认同是一种刚性需求,信用和风险的把控将决定众筹模式在中国能否做大,政府监管部门也应重视这一新兴产业带来的积极影响和监管难题,建立监管机制与行业标准,引导众筹行业的健康发展。

② 可以众筹还债吗

可以。众筹是指一种向群众募资,以支持发起的个人或组织的行为。一般而言是透过网络上的平台连结起赞助者与提案者。群众募资被用来支持各种活动,包含灾害重建、民间集资、竞选活动、创业募资、艺术创作、自由软件、设计发明、科学研究以及公共专案等。

现代众筹指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相对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更为开放,能否获得资金也不再是由项目的商业价值作为参考标准。只要是网友喜欢的项目,都可以通过众筹方式获得项目启动的第一笔资金,为更多小本经营或创作的人提供了无限的可能。

(2)众筹融资理论扩展阅读:

众筹成功的关键:

1)筹集天数恰到好处:众筹的筹集天应该长到足以形成声势,又短到给未来的支持者带来信心。在国内外众筹网站上,筹资天数为30天的项目最容易成功。

2)目标金额合乎情理:目标金额的设置需要将生产 、制造、劳务、包装和物流运输成本考虑在内,然后结合本身的项目设置一个合乎情理的目标。

3)支持者回报设置合理:对支持者的回报要尽可能的价值最大化,并与项目成品或者衍生品相配,而且应该有3-5项不同的回报形式供支持者选择。

4)项目包装:有视频的项目比没有视频的项目多筹得114%的资金。而在国内的项目发起人,大多不具有包装项目能力。

③ 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互联网金融的众筹模式是怎样的

通过对业内相应商业模式、商业现象进行深度剖析,可以将互联网金融分为六大模式: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大数据金融、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
众筹是指项目发起人通过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的特性,发动公众的力量,集中公众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某个项目或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

相比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的精髓就在于小额和大量。融资门槛低且不再以是否拥有商业价值作为唯一的评判标准,为新型创业公司的融资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径。从此,其融资渠道不再局限于银行、PE和VC。
众筹项目种类繁多,不单单包括新产品研发、新公司成立等商业项目,还包括科学研究项目、民生工程项目、赈灾项目、艺术设计、政治运动等。经过几年的迅速发展,众筹已经逐步形成奖励制众筹、股份制众筹、募捐制众筹和借贷制众筹等多种运营模式,典型平台包括念念金融等。

④ 股权众筹为什么能在中国扎根


探讨股权众筹在我国存在的可行性,必不可少的需要追寻股权众筹这种互联网金融模式扎根于我国的理论依据。股权众筹之所以能够在我国初具规模,其深层原因可从金融抑制理论与普惠金融的角度挖掘。


1.金融抑制对股权众筹的另类促进


影响深远的金融抑制理论于上世纪70年代由美国学者罗纳德·麦金农(Ronald McKinnon)与爱德华·肖(Edward Shaw)提出。其主要观点在于,将金融分为“实质金融”与“名义金融”,认为在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普遍存在着金融抑制(Financial Repression),即政府对真实利率的抑制现象;而这种金融抑制阻碍了金融深化(Financial Deepening),或称金融自由化。


金融抑制在我国的体现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其一,对利率的抑制。政府通过对利率的抑制帮助减少了政府债务的成本,并且再通过通胀产生的实际更低利率或负利率便消减了政府债务的实际数额;相应的,普通民众则受到了低利率甚至负利率储蓄的打击。其二,对银行的控制。银行业迄今仍然基本没有对民营资本开放,我国银行业仍基本处于政府垄断状态。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尚处于改革和探索阶段。其三,对证券市场的控制。集中体现在上市时的所有制歧视和上市后政府保持对上市公司的继续控股。其四,对资本账户的控制。在对外投资受限,并且在国内储蓄的实际利率很低、并常常为负值和国内证券市场中的欺诈、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重、普通投资者的权益无法被有力保障的情况下,普通居民的投资方向只能转向房产市场,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我国房地产价格的虚高。同时,部分居民将储蓄投向地下钱庄或者民间借贷,导致地下钱庄或民间借贷问题较为严重的情况。


在中国金融抑制的大背景之下,由于政府对利率的抑制、对资本账户的控制等原因,互联网金融成为普通民众越来越重要的投资渠道。近年来,P2P网络借贷平台飞速发展,大型P2P平台人人贷的母公司人人友信获1.3亿美元融资。阿里巴巴与天弘基金共同推出的余额宝、微信与华夏基金推出的财付通以较高的收益率和较为稳定的赔付手段得以迅速普及。尽管股权众筹碍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尚且没有广泛化,但金融抑制对普通民众投资欲的激发为其奠定了基础。可以说,金融抑制的经济背景另类地刺激并促进了股权众筹在我国的发展。


2.普惠金融对股权众筹的政策性激励


普惠金融理论是联合国系统率先在宣传2005小额信贷年时广泛运用的词汇。2013年,中共十八大提出了“推动普惠金融”的响亮口号。普惠金融由于互联网金融的日益普及获得了普遍的认可。在国际上,普惠金融更准确地是指金融包容(Financial Inclusion),也称包容性金融(Inclusive Finance)。金融包容是指“通过政策、立法和制度等方面的支持,使所有人尤其是弱势和低收入群体,能够通过便捷有效的途径,从正规金融服务机构获得信贷、储蓄、支付和保险等服务。”普惠金融的理念与股权众筹所持的精神:小额、弱势和低收入群体、风险分散不谋而合。在国家大力推广普惠金融的政策性背景之下,股权众筹的发展具备了政策上的合理性。


3.金融抑制理论与普惠金融的辩证关系


从政府的角度来看,金融抑制理论与普惠金融似乎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前者是政府通过控制利率事实上阻碍了金融业的发展,而后者则是政府鼓励普通民众进行小额投资从而促进金融发展。然而,笔者认为,从金融消费者的角度看,金融抑制理论与金融深化的关系正是解决这一矛盾的依据。根据肖的观点,是金融抑制阻碍了金融深化,因而某种程度上可以说金融抑制理论所指向的实际上是金融深化或者说金融自由化的目标。而普惠金融或者说金融包容则是促进金融深化的重要观点。因此,金融抑制与普惠金融的关系可以这样理解:是金融抑制的存在使得普通民众产生了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投资需求,而普惠金融则是为了适应这样的需求而推出的政策。从金融消费者的角度来看,金融抑制与普惠金融都是促使其进行互联网金融性的投资的重要理论依据。



无论是半开放的股权众筹还是完全开放的股权众筹,这类全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在我国的生存与发展对于政府、平台、投资者以及初创企业都不失为一个严峻的挑战。面对这样的挑战,有必要论证股权众筹与我国的经济状况以及民众需求之间的关系。


首先,中国是否存在足够的潜在投资者?据统计,截止到2013年8月,我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超过40万亿元,如此庞大的闲散资金预示着巨大的投资空间。同时,通过上文提到的金融抑制理论可以看出,根据政府对存款利率的控制加上通货膨胀的影响,居民的存款所获得的利率往往是负值。正是在中国这种金融抑制程度较深的背景下,初创企业从银行类金融机构获取贷款又受到较高的门槛限制,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模式才可能成为普通公众投资的重要途径。从另一个角度看,宜信、人人贷等各类网络小额贷款平台的成功以及余额宝、财付通等网络基金产品受到的热捧体现出,金融市场上的消费者对于可能的投资机会是求知若渴的。因此可以推测,如果拥有着足够存款的居民能够获得比存款更为有效且不失保障的渠道进行小额的投资,他们应该会欣然接受。可以看出,股权众筹这种互联网金融模式符合我国经济现状以及民众迫切的投资需求。


其次,比起上一个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在民众迫切的投资需求之下,中国的投资者有没有足够的风险意识和风险承担能力?这实际上是更为棘手的一个问题。这个问题与现实存在的投资需求相比,是亟待政府重视和审慎处理的。投资者本身的投资经验可能是众筹最大的风险,如果没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足够的经验,股权众筹的风险可以说不亚于传销可能带来的风险,一个无知的投资者可能因为某个项目金玉其外、败絮其中而带来倾家荡产的危险。就目前看来,国内外的股权众筹平台推行的“领投+跟投”模式(天使汇、大家投、Angelist均有采用)是一种很好的解决方案。由不同领域的专业投资人带领其他跟投人进行投资,既为双方都带来了更多可能的收益,也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安全。当然,由于股权众筹存在运营模式,特别是投资者审核、项目审核与推荐、资金流转、入资方式等方面的风险,一般民众不可能具备对这些风险的防范意识。因此,尽管我国具备股权众筹得以生存与发展的需求背景,但风险的多样化要求政府的重视以及平台自身监管的加强。



究竟何为互联网金融精神?这是自“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被提出以来一直困扰各界学者的问题。笔者认为,理解互联网金融精神,需要对现有的互联网金融模式进行综合的考虑和归纳。就目前来看,从某种程度上讲,互联网金融精神存在的基础是在真实世界的“熟人社会”之外建立一个以信任为基础的“陌生人社会”。以P2P网络借贷为例,网络借贷平台引入“大数据”,引入完善的多角度的信息评估体系,使得陌生人之间能够通过评级高低建立信任,从而进行方便、互利的交易。只有建立并塑造这种信任,P2P网络借贷才得以迅速发展。


同样地,淘宝等网络销售也是通过电商不断地积累信用增强消费者对其的信任逐渐扩大规模。而新晋的余额宝、理财通产品的热销也是基于消费者、投资者对于阿里巴巴、微信平台的信任而得以迅速形成的。可以看出,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互联网精神最基本的要求就是陌生人间的信任。这就要求首先,交易过程应该是陌生人之间的,只有这样才能体现互联网与真实社会相区别的便利;其次,它也要求交易各方包括交易主体之外的平台、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行等实体金融机构、政府等通力合作,控制可能存在的风险从而建立信任并逐渐增强这种信任。

⑤ 股权众筹的观点

股权众筹是适合一般家庭?
资本市场,从早期私募(种子,天使,Venture)到IPO公募,二级市场,有两个必须遵循的规律:1.投资回报和风险匹配;2.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必须和风险匹配。
第一个,比较容易理解,是近代金融理论的基础。早期项目,风险巨大,回报也高。
第二个,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必须匹配。早期的项目不仅要求有风险承受能力,口袋深,而且需要投资人有更强的判断能力,这是少数人的游戏。众筹的时候,往往把金额降低到单个普通投资人可以接受的程度,给人低风险高回报的误解。额度低难道就等于风险低吗?投资人的承受能力不仅仅和额度有关,也和可支配财富有关。1,2万元对天使投资人来说很少,但是对于一个普通家庭呢?降低额度,降低的是准入的门槛,并没有降低项目的风险!
另外的误解是多数人忽视了因为早期项目的高风险,往往是需要在一个领域多次投资才能获得回报,国内多数的天使投资人,十个项目里有一两个到下一轮已经是不错了。如果你觉得投资5万元不算什么,试着想想50万元是不是也能承受?所以如果只能够承受一次投资,那么获利是个很低概率的事件,赔钱就不足为奇了。
股权众筹跟一般的股权投资有什么区别?
最大的区别是,两者的侧重点完全不同。我们股权众筹做的是一个平台,说简单一点,就是能够在一个开放的、基于互联网的平台上,让更多的投资人参与到投资创业企业的过程中来。
与其他融资方式不同,股权众筹的核心作用是什么?
股权众筹的定位就是投融资的信息服务平台,服务的对象主要是两方面,一方面是融资方,中国的中小企业群,进入天使轮的企业,或者进入VC A轮的企业;另外一方面是中国的投资方,大量潜在的小微天使。
传统的股权投资隐性成本非常高。对项目方来讲,主要是缺乏经验,不能充分展现项目亮点,同时对接投资人数量非常有限,找到匹配的投资人需要运气。由于缺乏金融和投资知识,对交易结构、交易估值很难进行科学的把握,容易遭受不可避免的损失。
股权众筹领域存在的最大问题是什么?
最大的问题是,如何能够保护投资人的利益,逐步放宽对投资人的准入门槛,让更多的投资人参与到对创业者投资的过程中。这个过程怎么来进一步规范,怎么防范过度放开而对投资者造成不必要的伤害,都是问题。
举个例子,在美国做股权众筹相对容易,项目失败了,投资人不会骂街,因为他们的投资者大多比较成熟,明白虽然项目是平台介绍的,但最后责任还是要自己来承担的。中国投资者这种成熟的认知还需要进一步培育,所以,我觉得前期要花很长的时间去培育。这个市场不是一两年就能一蹴而就培养起来的,最少需要三到五年的时间,才能慢慢成熟。但我认为谨慎是必要的,是对投资者负责。

⑥ 股权众筹怎么操作

(1)如果你是项目方,流程如下:

注册:先在大伙投上注册为项目人——填写:然后点击发起我的项目,按照里面的各个栏目的说明填写——初审——预热——认投——结案——确权。大伙投审核很严,商业计划书、认投档次、权证资料等要完整,信息披露不完整,或风险提示不充分都是不行的。

(2)如果你是投资者,流程如下:

注册:先在大伙投上注册投资人——挑选:再浏览各个众筹项目,看中某个项目后,项目右侧有多个认投档次,你按照自己的承受能力选择额度——支付定金:然后点击“我要认投”,在线网银支付2%定金——结案:众筹成功后,统一签过投资协议,然后按照协议约定打投资款、获得股权证明

⑦ 网络众筹会不会被国家取缔

不会取缔,但会加强监管。

日前, 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此举标志着网络众筹监管大幕将缓缓拉开。

《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有很多值得肯定之处:

首先,网络众筹平台不得“自筹”。根据《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股权众筹平台不得通过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关联方融资。

对众筹平台如此限制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能确保众筹平台中立性及中介服务定位,另一方面,也能避免众筹平台因自筹滑向“非法集资”深渊。

其次,同一众筹项目不得在两个平台同时众筹。根据《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融资者不得同一时间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权众筹平台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融资。

对于参与众筹的投资者来说,同一众筹项目在多个平台同时众筹,从融资的角度来说,有“一房二卖”的嫌疑,融资诚信有瑕疵,很容易滑入“诈骗”;而站在投资者角度,与现实中“一房二卖”的风险类似,投资者的投资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障。

因此,禁止同一项目同一时间在多个平台同时众筹,对于投资者的投资安全将会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

其三,单一项目众筹投资者不超过200人。根据《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融资者或融资者发起设立的融资企业的股东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很多人可能对200人的人数限制感到困惑。

理论上讲,众筹参与人数越多,相当于份额越多,单个投资者的金额也会下降,这样每个人参与者的风险也就被分解了。从风险控制来讲,人越多越安全。

但是,根据《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做法,相当于公开发行证券,而这是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

而也就是为什么该办法的全称是“私募股权众筹融资”,强调“私募”。因为如果超过200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就不是“私募”了,而变成了“公募”了,需要依法核准才行实施,未经核准就是非法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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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创业融资如何避免陷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是一种非法集资型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纳存款的行为。
而且,对于施行以上行为,必须达到一定数额才能构成犯罪,比如说,个人犯集资诈骗罪,必须达到10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
而非法集资,则是一类犯罪的统称,不是具体的某一个犯罪。比如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都是属于非法集资犯罪。很多人甚至律师都误以为非法集资是一个罪名,这是一个误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集资诈骗罪的基础犯罪,如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欺骗手段集资,就构成集资诈骗罪
假设某人和几个朋友筹资1千万开公司,不仅没赚到钱,还亏的血本无归,投资人都到经侦去闹~。表面上看,这的确是一种集资行为,而且数额巨大,远超过了10万,似乎达到了犯罪标准,但是依然和集资诈骗罪风马牛不相及。

首先,集资对象不符合
集资诈骗罪是要求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后集资,如果创业者仅仅是在几个朋友内部集资,他们属于特定的对象
法律依据是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该条文就是专门针对这种向朋友、家人集资的情况。

其次,宣传手段不符合
一般来说,这种朋友内部集资的,不会面向社会公开宣传集资需求。所谓的公开宣传,是指面向社会公开宣传比如发传单、群发短信、微信、不计对象和标准的打电话等方式。
注意,在这种创业活动中,这里所说的公开宣传,是指对融资需求的宣传,一般是在公司在成立之前,不是说公司成立后合法的宣传公司产品,比如商品宣传广告等。
另外,还有一种比较难以辨别的方式,经常会被司法机关和法院认定为“公开宣传”,那就是“口口相传”,不过这种最常见的领域,是在民间借贷领域。
何谓口口相传,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就是指虽然没有用典型的发传单、大字报、网络、广告等方式公开宣传,但是,集资人任由集资信息在社会上流传,比如你要向朋友张三借钱,张三把这个消息告诉李四,李四告诉王五。你向张三借钱本来没关系,但是如果李四、王五等人听说这个消息后,主动来找你,说完借钱给你,你欣然答应,那就是口口相传型非法集资。
这种情况区分起来非常麻烦,杰哥以前就接到这样一个案件,作为辩护人只能根据证据中的借款人口供,一个个去核对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关系,从他们相互的口供中,核实他们之间的朋友关系,借钱的具体过程(谁跟谁借)和理由等等。
因此,区分合法集资和“口口相传”的关键,是看集资人是先认钱还是先认人,如果先认人再认钱,那就是合法的,如果先认钱再认人甚至只认钱不认人,那就是比较典型的口口相传后对不特定对象集资的行为。
关于口口相传的规定,并没有明文的规定,只有类似的规定,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这也是为什么互联网股权众筹受到严格限制的原因
另外,这也是为什么近几年对股权众筹进行严格的限制,因为互联网股权众筹其实就是面对互联网公开集资,发行股票的行为,涉嫌的罪名就是擅自发行股票罪,该罪也是非法集资犯罪的类型之一。
因此《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就规定:“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资者进行互联网股权融资,严禁从事以下活动:一是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二是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不得通过手机APP、微信公众号、QQ群和微信群等方式进行宣传推介。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股票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三,没有承诺保本付息
我们在辩护过程中,其实发现很多案件之所以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关键原因就是被告人没有对投资人承诺保本付息,这个情况既包括集资诈骗案,也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
因为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他们所侵犯的是金融管理秩序,更具体一点则是银行存贷业务的管理秩序。
从刑法理论上而言,存款和投资,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存在,存款的一大特性就是保本付息,而投资的最大特性就是自担风险。所以如果是对外的集资,但是是以投资的形式发生业务,没有承诺保本付息,那就是典型的理财业务,只涉及是否具有合法资质问题,就极有可能并不涉及非法集资犯罪,而只涉及一些行政违规和违法问题,由工商局,金融管理局等部门进行管理和处罚。
当然,如果在集资过程中,为了提高极致的成功率,即便有类似预期收益的承诺,在投融资创业领域,双方一般都会很明确这是典型的投资行为。好比股票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实业更有风险,投资需想开。
因此,如果明确是投资行为,就不会涉及保本保息承诺,因此也不会成为非法集资犯罪的相关构成要件。
所以,如果以上三点都不符合,集资的创业者就绝对不会构成集资诈骗罪。

第四,亏了钱,是否构成非法占有目的?不
如果融资创业后失败,亏了钱,哪怕是血本无归,也不算非法占有目的。因为集资人没有把这1千万非法侵吞。钱是实实在在投入到了公司的运营中,只是说投入没有变为产出,亏了,没有被集资人占有,因此不能算作非法占有目的。

第五,如果创业者的确采用了一些欺骗手段骗风投投资,是否构成诈骗犯罪?
在某些案例中,比如创业者在向朋友筹资时,可能的确对项目前景、收益得情况有所夸大,甚至有所欺瞒,比如虚构和某个风投已经谈好了他们会马上投资,暗示在投资圈很有人脉等等,这些都的确属于欺骗。但是却无法构成诈骗犯罪或集资诈骗罪中所要求的诈骗。
因为刑法中之所以规定集资诈骗罪等诈骗犯罪,其所保护的始终是财产利益,它并不保护交易双方的所有信任,不保护所有的诚信问题。只有是对支付安全、支付对价产生威胁的欺骗,才能构成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

⑨ 有关众筹的理论模型和数学公式有人知道吗急求

什么众筹?统筹?运筹吧?
查了网络,才知道是新融资形式。作为数学问题,似应考虑多种情景、要求、条件、受众等因素,好像没有看到现成的众筹投资模型。但可以从现有的许多模型出发,加进新的特点予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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