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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中介模式

发布时间:2021-04-05 11:30:06

A. 证券融资有中介介入,为什么是直接融资

中介作为媒介,
只赚取中介费,
并无其他股权等,
不参与经营决策与分配。
所以是直接融资。

B. 什么是融资中介

融资中介就是在融资活动中起到中介作用的公司或机构。
中介的作用是:内
由于交易双方在容交易前互不了解,因此可能寻求一位具有中间立场并且具有一定素质的的人或者公司,来对交易进行经济或者信誉上的的担保,以推动买卖顺利进行。

融资的概念:
从狭义上讲,融资即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也就是说公司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拥有的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通过科学的预测和决策,采用一定的方式,从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去筹集资金,组织资金的供应,以保证公司正常生产需要,经营管理活动需要的理财行为。
公司筹集资金的动机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通过一定的渠道和一定的方式去进行。我们通常讲,企业筹集资金无非有三大目的:企业要扩张、企业要还债以及混合动机(扩张与还债混合在一起的动机)。

从广义上讲,融资也叫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上筹措或贷放资金的行为。从现代经济发展的状况看,作为企业需要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深刻,全面地了解金融知识、了解金融机构、了解金融市场,因为企业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企业必须与之打交道。

C. 直接融资中的中间人与间接融资的金融中介的根本区别是什么

现金流是否经过该中间人是其主要区别,获利模式也不同。

直接融资,比如公司发债券,中间人仅负责一些债券发行事务,以及包销代销,也就是帮忙找到债券买家,一般获得佣金收入或承销费用;
间接融资,一般指银行贷款,存款人将现金存入银行,银行再贷给需要资金的企业,赚取利息差。

D. 融资中介业务个人能做吗

只要有渠道 有信誉 当然也可以做 只不过困难些 可以设法挂靠公司吧 可以再给他回们一点佣金
招聘兼答职中部理财渠道人员
以下中介方/经纪方均可兼职参与我们的融资理财项目,互赢互利
股票经纪/证券经纪/基金经纪/期货经纪/投资经纪/理财经纪/房贷经纪/车贷经纪/保险经纪/贷款经纪/融资经纪
注册代理经纪/验资代理经纪/直销业务人/报刊/邮递发行员
社区办公室/社区管理员/物业公司/物业管理员
房产销售业务代表/车辆销售业务代表/金银销售业务代表/珠宝销售业务代表/奢侈品销售业务代表/会所VIP销售业务代表/高尔夫VIP销售业务代表/收藏销售业务代表/古董销售业务代表/总裁培训销售业务代表

E. 融资类金融中介包含哪些类型的金融机构

金融中介的分类:

A 按照活动领域可分为:直接金融版中介权和间接金融中介。

B 按照职能作用可分为:金融调控、监管机构和一般金融机构。

C 按照业务特征可分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D 按照在金融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可分为:融资类金融中介、投资类金融中介、保险类金融中介、信息咨询服务类金融中介。

E 按照资金来源方式可分为:存款类金融机构、契约型储蓄机构和投资性中介机构。

F. p2p模式民间借贷中介运作模式有哪些平台

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是合法的,但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否则不受保护。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量存在,由此而导致的纠纷也不少。
你好,你可以直接登录第三方平台,在平台档案中找到金融p2p平台,这样更加直观,也可以直接登录官网客服也会提供帮助。

G. 我想开个融资公司,属于中介,想问下要具备什么条件

人脉。初期状态你起码要有几个靠谱的资金方和项目方,后期可以慢慢拓宽。没有项目方,资金方是不会理会中介的。我们公司就是这样找中介的,一定是有项目的中介。

H. 个人为企业做融资,中介收入约300万,按劳务费还是佣金交税划算或者其它合法的方式

佣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专(国税属函[2006]454号)规定,保险营销人员取得的营销业务收入,可以扣除40%的展业成本,对其余的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0]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规定:“第五十三条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一)有合法真实凭证;
(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符合上述规定的代理手续费,需要缴纳的税收有营业税(税率5%)、城建税(按营业税的7%征收)、教育附加(按营业税的3%征收)、堤围费(费率为0.1%)及个人所得税(收入扣除800元后按20%征收)。
劳务费即中介费,一般需要缴纳营业税5%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营业税的10%
如果中介是个人的,需要按照劳务所得交纳20%个人所得税

I. P2P网络借贷纯中介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有哪些风险

纯中介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的概念如下:

根据借贷交易发生流程及原理的不同,P2P平台可以分为纯中介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两种。纯平中介模式,即资金出借方根据自己的需求,在平台上自主选择资金需求方。平台本身布参与交易,只负责信用审核、展示及招标,以收取账户管理费和服务费。债权转让模式,又称“多对多”模式,是指借贷双方不直接签订借贷合同,而是通过第三人(一般为个人)先将资金借给资金需求方,再由该第三人将债权转让给投资者。一般而言,该第三人为P2P平台的内部核心人员。P2P平台将该第三人的债权进行拆分和错配,打包成债权包产品,供资金出借方选择购买。在该模式下,P2P平台也承担着资金需求方的信用审核以及贷后管理等相关职责。

法律风险有如下:

  1. 对于纯中介模式而言,由于平台并不参与借贷交易,只是一个中介的角色,与之相对应的是较小的法律风险。对于该模式,主要的风险在于平台对资金需求方的失察之责,毕竟平台作为事先审核了资金需求方的信用等资料,因此其必须为自己的调查负有一定的责任。根据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在“2014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发展论坛”提出P2P行业监管的十原则(以下简称P2P行业监管十原则)可知,P2P平台性质应界定为信息中介,它不是信用中介,更不是交易平台。另外,P2P平台还应落实实名制原则,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避免“洗钱”。

  2. 对于债权转让模式,与纯中介模式相比,平台的法律风险较大。首先该模式面临的是合规风险,在债权转让模式下,债权的拆分与资金的期限错配,有资金池之嫌。根据P2P行业监管十原则, P2P机构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其次该模式还面临的债权处置风险,即在该模式下,最终的债权仅为该第三人,如果借款人大量违约,该第三人乃至公司将会面临极大的风险。

J. 从事融资的中介服务应当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一、 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的责任
这是中介最重要的责任。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和居间服务,签订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由于居间人提供的信息是委托人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因此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报告相关事项,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房产中介在提供二手房居间服务时,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实有:
1、房屋的权属情况;
2、房屋的抵押、典当等权利限制信息;
3、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登记信息;
4、出售人与买受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
在本人最近办理的中介公司诉委托人要求支付中介费的案件中,法院认定中介公司“作为具有房地产居间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机构,理当恪守守执业规则,对委托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尽可能地掌握更多的情况,据实、公正地向委托人报告,以促成合同成立,从而获得报酬”,但由于中介公司未核实权属情况和抵押情况,造成委托人解除合同,因此其无权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费,从而驳回了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由此可见法院认为中介如实披露信息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义务。
另外,要澄清两个认识上的误区:
1、中介应当仅在其自身能力范围内提供真实信息。比如,中介公司可要求出售方提供产证原件以便和复印件核对,也应当到房产交易中心了解房屋的权利情况,但如果出售方伪造了权利人的身份证和产权证进行交易而造成买受方的损失,则买受方不能认为中介方提供了虚假信息。因为在通常情况下,中介难以对伪造的证件进行判断,这超出了其能力范围,中介对其提供的信息并非是一种保证责任,而是一种谨慎、勤勉的责任,尽到合理的注意则可。
2、中介对他人的信用没有保证义务。中介只是中间人,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是中介居间介绍的第三人,第三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实施了违约行为,中介不承担责任。
二、 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时要赔偿
如前所述,如果中介故意隐瞒了真实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虚假信息,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产权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绍给买受人,从而造成买受人的损失的,中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项不得要求委托人按成交价1%支付报酬
如果居间协议中约定按成交价1%支付中介费的,中介提供的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权籍调查: 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征询所交易房屋权利的来源、现状、有无抵押、有无权利限制等,做好书面记录; 调查、征询涉及权利人的处分要求和条件;核实处分资格、权利人和相关人的身份及权利等。
2、使用状况调查: 收集、调查、征询房屋座落环境、使用年限、有否隐瞒缺陷、房屋内的顶、墙、地、门、窗及设备等是否需要检测或修复,设备转让价格及有关费用的结清情况等; 向物业管理单位查询有无租赁、违章搭建、相邻关系侵权,以及维修基金的缴纳和使用情况等。
3、行情调查: 收集、调查、征询买卖价格的行情比较、税费结算、房屋户型比较、买卖双方的心理价格比较、有关政策变动的影响等; 进行各种形式的信息发布活动等。
3、确定成交意向,订立交易合同: 陪同双方当事人实地踏勘房屋、设备、环境; 约定洽谈时间、沟通买卖双方的成交意向;出示和认定权籍资料、确定当事人身份等;为成交双方选择合同文本,进行签约指导、见证,如实告知成交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条款和注意事项、履行方式、支付房款的方式等。
4、办理产权过户: 双方当事人过户手续资料收集、报告、确认、确权时间约定,代收代付应由客户支付的税、费,完成所有交易过户、户口迁移、房屋入住手续。
多数房产中介提供的居间合同中都约定委托人应当在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之日支付房屋总价1%的中介费,但有时签订了正式合同后由于一方违约或者其它原因并不继续履行下去,因此中介并不会完成以上第4项服务内容,在这种情况下,中介应当退还部分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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