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信托受益权转让是什么
信托来受益自权转让是指将信托受益的权利进行转让。信托受益权是信托合同中规定的关系人享受信托财产经过管理或处理后的收益权利。也包括信托合同结束时,合同中规定的关系人可享受信托财产本身利益的权利。信托受益权是指受益人请求受托人支付信托利益的权利,广义的信托受益权中的受益人除有请求支付信托利益的权利外,还有保证信托利益得以实现的其他权利,如《信托法》规定的知情权、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权、撤销受托人违反信托的处分权、受托人的解任权。信托受益权具有以下特征:其一,信托受益权属于兼具物权和债权性质的财产权。信托受益权是受益人对信托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因此该权利首先必须是财产权。其二,信托受益权属于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信托受益权的权利是通过转让质物实现的,因此能够质押的权利应当满足可转让的条件。
⑵ 信托付mpos机,有支付牌照吗,他是几清机,
赞,这个垃圾公复司专门坑代理制和用户,说是卡友的合作机构,人家卡友根本不承认,总部说在深圳,实际控制人安子豪在河南郑州,任由福建人坑代理和用户,说激活反300,很多代理真金白银全款拿货之后,激活一毛钱都不给,还敷衍说系统升级,忽悠人,然后分润也不发,做了好久发现分润竟然是负的,问客服,客服又以系统升级来敷衍,今天客服电话也打不通了。再说说用户,刷卡瞎跳,从广州跳东北,从海南跳天津,瞎跳,让持卡人怎么放心,今天走的是衫德的通道,过几天又走的是其它通道,让持卡人怎么能放心呢?建议正在使用安子豪版本的卡友信托付的用户把机器砸了,以示决心。不要等资金不到账才后悔不已。
⑶ 委托人和委托者有什么区别
根据《民法通则》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在证券经专纪业务中,委托人是指依国家属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或法人。是指委托公司拍卖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被委托人(在民法教课书上又可以称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委托人从事民事、商事活动或者诉讼、仲裁活动的人。被委托人在委托人授权的权限内从事的民事、商事法律行为对委托人生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被委托人。
⑷ 银行代理资金信托计划的资金收付业务资格有何条件
一般都是信托计划的保管银行同时负责信托项目的前期销售推介,同一信托计划不会选择没有关系的第三家银行做代理收付业务
⑸ 董事信托关系与委托代理关系的区别
股东与董事的关系是董事信托关系,董事与经理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二者之间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因为,那时,独立董事大多不获取报酬,只领取少量的车马费。在这种情况下,独立董事能够负责任地工作,完全是为了维护自己声望、地位,凭借的是自己的工作兴趣和管理企业方面的专长。而董事会是向经理人支付报酬的。在共同治理条件下,随着独立董事功能和作用的加强,为了有效地激励独立董事,大多数公司对独立董事都支付了报酬。现在按照英美公司的规则,董事会成员有作为董事会成员的一般收入,参加特殊会议另外有津贴,有些独立董事还持有公司的股票和获得股票期权,甚至于享有高额的退休收入。并且独立董事的报酬激励或报酬支付与公司法人利益有高度的关联性。在1993年至1998年的5年间,美国公司外部董事的收入上升了70%以上。如果说以前,独立董事是一个荣誉名称的话,现在独立董事越来越成为获取优厚报酬的高知识含量的一项独立的、实在的工作;如果说原来独立董事工作只是某些人业余时间从事的一项副业的话,现在独立董事是需要投人大量的时间,承担更多责任和法律义务的社会分工体系中的一个重要职业。在共同治理条件下,股东与董事之间,董事与经理之间关系的性质是完全相同的,都是委托代理关系。这也是人们通常把公司中股东与董事之间的关系称之为一级委托代理关系,而把董事与经理之间的关系称为二级委托代理关系的重要原因。
⑹ 信托公司是做什么业务的
委托和代理两个方面的业务。主要包括以下五点:
(一)信托业务类:信托存款、信托贷款、信托投资、财产信托等。
(二)委托业务类: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委托投资。
(三)代理业务类:代理发行债券和股票、代理收付款项、代理催收欠款、代理监督、信用签证、代理会计事务、代理保险、代保管、代理买卖有价证券等。
(四)租赁业务类:直接租赁、转租赁、代理租赁、回租租赁等。
(五)咨询业务类:资信调查、商情调查、投资咨询、介绍客户、金融业务咨询等。
(6)信托付代理扩展阅读: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资金信托;
(二)动产信托;
(三)不动产信托;
(四)有价证券信托;
(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七条,信托公司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公益信托活动。
第十八条,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
第十九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第二十条,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
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但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第二十三条,信托公司经营外汇信托业务,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外汇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⑺ 货运三方合同问题
货运代理来,没有运输工具。自运作方式基本上是服务佣金的方式,或直接的获取差价并各自为政的做一条龙服务。
其它参考:http://www.easipass.com/ytsce/hd/ytsce_czsw_03.htm
如果必须承代货要签在一起,再把这个关系变化为承代代货,岂不是要四方签在一起,承代代代货,岂不是五方签在一起,承代代代代货,六方?以此类推,肯定是不成立的,
可否采用承代,代代,代运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