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信托期限,永久的,及千年左右的一般是无效的,那为什么诺贝尔奖项可以存在这么久
根本就不是一回事 就比如吃饭喝喝水 哪个更好
⑵ 信托合同无效的主要情形包括哪些
(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信托财产内不能确定;
(三容)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⑶ 信托的目的
何谓信托?简言之信托就是信用委托,是一种法律行为。时至今日关于信托的准确定义依然莫衷一是,但人们关于信托的理解就是由委托人遵循合同或遗嘱的约定,为自己或受益人的利益将财产上的权利转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约定的条件和范围,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并处理其收益。笔者将通过系列文章与读者分享信托基本知识及信托法律知识。
什么是信托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简言之即受人之托,代人管理财物,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其它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所以,信托的本质是信用委托,是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
信托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受益于人的受益人。委托人依照契约或遗嘱的约定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并处理其收益。一般而言,我们熟知的证券市场基金可看成标准化和典型的信托产品。
信托业务因具有很大灵活性而具有极大弹性和普遍性,在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环境下,信托公司可以综合利用金融市场、连通产业和金融市场的机构,从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建设投融资到企业的兼并重组、改制顾问到租赁、担保,信托公司能够提供全式的金融服务,几乎涵盖了储蓄、证券经纪、保险等诸多金融业务。
信托行为的形成条件
第一、信托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确认信托行为的成立,必须由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通常有三种具体方式:信托合同;个人遗嘱;法院依法裁定或判决信托行为成立的法律文书。
第二、特定的合法目的。
信托目的是信托行为成立的依据。如,以委托运用资产,谋取资产增值为目的等。这些行为的目的必须合法,并可能实现,否则不能确认信托行为的成立。
第三、以财产为中心。
确认信托行为的权利,要以财产为中心。没有以财产为中心,没有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信托行为是不能成立的。
第四、以信任为基础。
信托是一种代人理财的财产管理制度,其确立必须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基础。即使发生信托行为,若存在不信任,甚至带有欺骗性,在法律上仍不能确认其为有效。
信托的分类
一、以信托关系成立的方式为标准,信托业务基本可以分为任意信托和法定信托。
任意信托是根据事人之间的自由意思表示而成立的信托称为任意信托,任意信托又称为自由信托或明示信托,主要指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自由自愿形成信托关系,而且这种自由自愿意思在信托契约中明确地表示出来,大部分信托业务都属于任意信托。法定信托是与任意信托相对应的一种信托形式,指由司法机关确定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而成立的信托,信托的当事人之间原本并没有成立信托的意思,司法机关为了当事人的利益,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判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为信托关系,当事人无论自己的意思如何,都要服从司法机关的判定。设立法定信托的目的主要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防止当事人财产被不法使用。例如遗产,赡养费用等。
二、信托财产的性质为标准,信托业务分为金钱信托、 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
金钱信托是在受托金钱期间,受托人为了实现信托目的,可以变换信托财产的形式,比如用货币现金购买有价证券获利,或进行其它投资,但是受托人在给付受益人信托收益时要把其它形态的信托财产还原为货币资金。目前,金钱信托是各国信托业务中运用比较普遍的一种信托形式。有价证券信托是指委托人将有价证券作为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代为管理运用,比如委托受托人收取有价证券的股息、行使有关的权利,如股票的投票权,或将有价证券出租收取租金,或以有价证券作抵押从银行获取贷款,然后再转贷出去,以获取收益。
不动产信托是指委托人把各种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转移给受托人,由其代为管理和运用,如对房产进行维护保护、出租房屋土地、出售房屋土地等等。动产信托是指以各种动产作为信托财产而设定的信托。动产包括的范围很广,但在动产信托中受托人接受的动产主要是各种机器设备,受托人受委托人委托管理和处理机器设备,并在这个过程中为委托人融通资金, 所以动产信托具有较强的融资功能。
三、以信托事项的法律立场为标准,信托可以分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
民事信托是指信托事项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在民事法律范围之内的信托。民事法律范围主要包括:民法、继承法、婚姻法、劳动法等法律,信托事项涉及的法律依据在此范围之内的为民事信托。例如涉及到个人财产的管理、抵押、变卖,遗产的继承和管理等事项的信托即为民事信托。
商事信托是指信托事项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在商法规定的范围之内的信托。商法主要包括;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等。信托事项涉及的法律依据在此范围之内的为商事信托,例如涉及到公司的设立、改组、合并、兼并、解散、清算,有价证券的发行、还本付息等事项的信托为商事信托。
⑷ 如何证明信托贷款合同中的财务顾问费条款无效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内问题的公告》(国容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融资性费用属于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融咨性费用属于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考虑到厂房建造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因此对归属于厂房建造的财务顾问费支出应予以资本化,应计入厂房的计税基础,通过计算折旧予以扣除。
⑸ 私益信托的要求
此处的要求特指受益人的确定性要求。委托人为创设私益信托,必须指定或以其它方式描述其信托的受益人,如果私益信托未指定受益人、或所规定的受益人非为法律上的主体、或受益人的描述为含糊和不确定的,委托人意图创设的信托将无效。当然,受益人无须在信托创设时即确定,但信托文书中须给予该受益人足够的描述,据此在受益人开始享有其利益时,其能够被确定。
私益信托的受益人的确定性要求并非意指该信托受益人在数量上的限制,私益信托亦可为某团体的所有成员而创设,或者由受托人依其自由裁量而选择该团体的成员作为受益人,或者该团体的成员符合特定的要求将成为受益人,换言之,受益人确定性的要求是创设私益信托的必备条件,这意味着受益人必须在信托创设时能够确定或者在一个合理的期间(如“反永续规则”所规定的期间)内能够确定。
当然,受益人无需确定其姓名,如果团体内的成员关系能够精确地确定,这种团体的指定亦将为有效,但如果该团体成员关系不能精确地决定,意定的受益人的利益将为无效,因此,为创设有效的明示私益信托,委托人必须指定受益人或规定确定受益人的方法,只有受益人,才能强制执行受托人所负的义务以及享有创设于信托财产上的权利。如果委托人于信托创设时未指定其信托的任何受益人,信托将无效而成立为委托人或其遗产的结果信托。
⑹ 信托公司有发行额度的限制吗
信托公司没有发行额度的限制。
信托的本质特征
一、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
即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而受益人享有受托人管理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实现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主体与受益权主体的分离,从而构成信托的根本特质。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并有权行使财产所有权人享有的一些酌情处理、取得收益的权利,在信托财产被侵害时,有权提起诉讼。不过受托人不能为自己的利益运用信托财产,也不能将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的收益据为已有。受托人必须妥善管理信托财产,将所生收益在一定条件下包括本金交给受益人,形成所有权与受益权的分离。
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一经有效成立,信托财产即具有了法律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表现为: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同时也与受益人财产相区别。2、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债权人不得追及信托财产。信托关系一旦成立,受托人因接受委托而取得信托财产,成为法律上的财产所有人,这意味着信托财产不再属于委托人,委托人的债权人无权追及。而且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自由财产,受托人的债权人也无权追及信托财产。尽管受益人有权享有信托利益,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但信托财产并不属于受托人对受益人的负债,受益人的债权人同样无权追及信托财产。
3、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消,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也不得相互抵消。
4、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取得的财产,均归于信托财产。
5、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遗产或清算财产,一般也不属于委托人的遗产或清算财产(除非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不因委托人、受托人的死亡或依法撤消、被宣告破产或信托终止而丧失,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归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其法定归属顺序为: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委托人或其继承人。
三、全面的有限责任
从信托内部关系人来看,由于信托一旦设立,委托人除非在信托文件中保留了相应的权利,否则即退出信托关系,信托的内部关系仅表现为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受托人对因信托事务的管理处分而对受益人所负的责任,仅以信托财产为限。只有在其未尽善良管理人的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导致信托利益的未取得或损失时,才负真正所有者的无限责任。从信托的外部关系看,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实质上对因管理信托所签订的契约和所产生的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对第三人责任,皆仅以信托财产为限负有限责任。
四、信托管理的连续性
信托是一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财产管理制度。在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的运作一般不受信托当事人经营状况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影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信托一经设立,委托人除事先保留撤消权外不得废止、撤消信托;受托人接受信托后,不得随意辞任;信托的存续不因受托人一方的更迭而中断。即英美信托法的一项普遍规则是“法院不会因为欠缺受托人而宣告信托无效”。这就是说,在委托人没有任命受托人,或者受托人拒绝任命或者不能接受信托,或者任命的受托人在信托实施前已死亡,都不能使信托终止。
⑺ 信托期限一般多长啊
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第五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
(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7)信托无效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第十三条
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
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
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⑻ 信托是什么意思
家族信托是一种长期理财方式,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帮助处置家庭专财产以实现财富长期规属划的目标。家族信托的资产所有权与收益权是分离的,委托人一旦把个人或家族的资产交给信托公司打理,其所有权就不再归他本人,但相应的收益依然根据他的意愿收取和分配。
⑼ 民法通则上对于信托有哪些规定
1、《民法总则》2017年3月15日通过,并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生效,《民法通则专》作废属。
2、《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