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本质上没有多大区别,但实际核算上却差别较大,这给企业在会计核算的先择上留有余地,也给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带来相关影响。
一、在初始计量上的区别.1、股票。初始计量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交易费用的处理上,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取得,按其公允价值,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在取得时,按其公允价值和交易费用之和,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支付的价款中若包含已宣告但未发放的股利其核算一样,都是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
2、债券。则按债券的面值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支付的价款中若含已宣告的利息,则借记:“应收利息”,贷记“银行存款”等,其差额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与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相似。
二、在持有期间的会计核算区别
1、若为股票,在持有期间取得的股利,宣告之日都记为借:应收股利,贷记投资收益。在资产负债表日,若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余额,则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公允价值低时则作相反分录。若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时,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低于帐面价值时,则作相反分录。
2、若为债券,确定按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时,在资产债表日,按票面金融乘票面利率,借记应收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确定为按可借出售金融资产时,则要看该债券是什么类型的,若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债券,则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的金额,贷记“投资收益”,差额部分记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若为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按票面利率计算的金额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计利息”,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的金融,贷记“投资收益”,其差额部分记入“可供出售金额资产—利息调整”
三、在出售时的区别
若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期帐面余额,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变动),其差额记入“投资收益”,同时将在资产负债表日已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部分记到“投资收益”中。若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按实际收到的金融,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帐面余额,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变动、应计利息、利息调整)”,将该项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已记入“资本公积—其他公积”的累计变动额转出,其差额记入“投资收益”
四,上述不同的核算方法,则给企业带来不同的选择。
在股票投资(短期,仅以交易出售为目的)时,可按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持有期间,在资产负债表日,前者将对企业利润产生影响,后者不对企业利润产生影响,这将给企业利润带来调整空间。若这部分利润也征收企业所得税,势必将影响到国家税收。
⑵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不一样是如何影响所得税的
交易性金融资产会产抄生公允价值变动,对于变动部分,会计上是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嘛,所以就计入了当期会计利润了嘛,但是税法上说,你持有期间的变动我不承认,等你实际处置时是多少就是多少,所以就产生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了嘛,就要按税法的要求对计入会计利润的变动部分进行调整噻。应收账款主要是坏账和减值准备,计提坏账和减值准备都会影响会计利润的嘛,但是人家税法说了,你题的坏账得按我规定的要求来提,不然多提的部分我不承认,你提的减值准备我不认可,等你实际发生了减值的时候我再承认。。。就是这样的哈,就是因为会计跟税法的差异,所以产生了递延所得税这个东东。
⑶ 交易性金融资产变动收益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在计税时,持有期间所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予考虑,只有在实际处置时,所取得的价款在扣除其历史成本后才计入处置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2、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为历史成本,企业在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因其公允价值变动会产生暂时性差异,只有在实际处置时,该差异才会转回。即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按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或贷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或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
所以,不能扣除,要交企业所得税。
一、定义: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二、纳税人:
1、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使用本法,这两类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可,避免重复征税。
三、征税对象:
1、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2、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⑷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是否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也是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会涉及到所得税费用的。
⑸ 期末按公允价值调增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产生的应纳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为什么不计入利润表所得税费
所得税费用是指企业经营利润应交纳的所得税。而期末按照公允价值调增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不计入本期损益,也即不计入企业的经营利润,因此,由此产生的应纳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不计入所得税费用。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具有时间性,随着时间推移,该项差异会消失。它是指资产负债表内某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
(5)金融资产所得税扩展阅读:
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的确认、计量、报告的依据不同,二者必然存在某种程度的差异。按照差异对会计报告的影响期间划分,可以分为永久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所谓“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益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之间的差异。
永久性差异只影响当期的应税收益,不会影响以后各期的收益,因而,永久性差异不必作财务调整处理,各种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对永久性差异的处理相同。
⑹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确认递延所得税的问题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后抄续计量过程中,当公允价值发生变动时,将会导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因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在会计上予以确认,在税法上不予确认,从而产生了会计与税法的计价基础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计入所有者权益,即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形成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计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所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后续计量时,涉及递延所得税的核算。
所得税费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税率,
没有问题。
⑺ 关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所得税问题
你说的这个情况应当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总额,但是不应影响所得税费用。
根据会计准则要求,除了税法明确规定可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外,企业应当对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但是准则中又规定了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和企业合并中获得的资产负债不应当确认所得税费用,但是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科目中既包含了计入损益的递延所得税也包含了计入权益的递延所得税,所以在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总额的时候要把它计进去。
我理解的的意思就是计入损益中的交易形成递延所得税影响所得税费用,因为所得税费用是根据本年的利润计算出来的,影响损益的交易必然影响利润,因此就影响所得税费用了。计入权益则不影响利润,所以对所得税费用不影响。
计算所得税费用的公式:“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中的递延所得税是这样计算的:
递延所得税=当期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增加+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少-当期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减少-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增加
或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初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初余额)
上面提到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负债都是不包含企业合并和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的,无论是期初期末还是增加额都不包含,在计算的时候应当把这一块单独抠出来。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形成的递延所得税需要在相关的资产或负债处置的时候在转出来。比如在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时候,应当同时结转相应的资本公积,同时把对应的递延所得税也一起结转出来。
⑻ 关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递延所得税的问题。
目前所得税准则采用的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是以资产负债为基础回的,“可供出答售金融资产”资产负债日公允价值变动是没有计入当期损益,但计入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本身这个资产项目价值,这一项在会计上和税法上的价值产生差异,所以要确认递延所得税。
“所得税费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税率”这公式不完全对,原因即上述,未计入损益项目产生的递延所得税也不计入损益项目,如上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变动产生的递延所得税也计入资本公积。
⑼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收益为什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调整时要调减呢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划分为可供出售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金融资产。
二、本科目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公允价值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可以单独设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取得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应按其公允价值与交易费用之和,借记本科目(成本),按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企业取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债券投资的,应按债券的面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二)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债券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应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可供出售债券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四)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在重分类日按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五)出售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成本、公允价值变动、利息调整、应计利息),按应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5%,共9级。
2、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
3、比例税率。对个人的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中,对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特高的,除按20%征税外,还可以实行加成征收,以保护合理的收入和限制不合理的收入。
⑽ 交易性金融资产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
先说一下这个题目的事宜
期末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这个科目期末是没有余版额的,你这里权说的有5万余额,基于做题目考虑,我理解你所说的是什么意思,但是期末的时候损益科目肯定会结转到本年利润,无余额
另外,利润总额20万,也是基于5万已经结转考虑的。
第三,所得税税率25%假设。
不管你看的是什么教材,意思是这样的,对于这类资产,所得税对这些科目对利润总额的影响是不计税的,也就是说20万应纳税所得额中有5万是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而来的,所以20万中这5万不应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为15万
分录:借:所得税费用 1.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25
借:所得税费用 3.75
贷:应交税费__所得税 3.75
最后,教材中会有这样的一句话,会计报表上的所得税费用由两部分构成,一个是实际应缴纳的所得税,另一部分是递延所得税,希望你看了我的后,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