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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借贷

发布时间:2020-12-15 08:13:06

1. 当前民间融资借贷主体上有哪些变化

当前民间借贷纠纷呈现哪些新趋势

1、借贷金额较大。过去民间借贷主要为是应急或解决个人暂时生活困难。但2007年下半年以来,国家实行从紧货币政策,央行严格控制货币信贷总量和投放节奏。2009年以来,虽然货币政策调整为适度宽松,但中小企业融资依然较难,从而使得民间借贷市场日趋活跃,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借贷金额从几万、几十万到几百万元不等。临浦法庭受理的单笔标的最大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值高达734万元,而该被告累计涉案更高达千万元。

2、出现了一些高利息借贷现象。我国股市和楼市有降温趋势,投资风险明显增大,从而使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变窄。民间闲置的资本寻求释放途径,而高利润正符合资本逐利的天然特征,相当一部分资金便涌入民间借贷市场。部分“资金佃客”甚至高息借入,再以更高的利息放贷。这类借贷极易引发“三角债”,可能对经济与社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3、民间借贷基本缺乏担保与抵押。民间借贷操作快捷,能较好地满足资金需求的季节性、高效性。但大多借贷以个人信用为基础,没有办理公证、担保等手续,简单的口头或借条协议就实现资金的流转。即使有担保,也往往由欠债人自己的私营企业作担保,不起实际作用。

4、债务人弃债现象有所增多。如前所述,许多债务人正是因为不具备向银行融资的能力和条件,在生产经营资金紧张的情况下才转向无须担保的民间借贷。当市场风险增大,出现经营困难、无法按时还贷的情况时,许多借款人往往选择消极逃避的方式躲避债务,如弃企逃债、举家外迁。

2. 会计中借贷的含义:会计中的借贷是什么意思

答,会计做账中的借、贷作为一种单纯的记账符号,只表明记账的方向,来反版映经济业务增减变化权,成为了一种专门的会计术语。

借贷记账法下,所有账户的结构都是左方为借方,右方为贷方,但借方、贷方反映会计要素数量变化的增减性质则是不固定的。不同性质的账户,借贷方所登记的内容不同。

在资产类账户中,它的借方记录资产的增加额,贷方记录资产的减少额。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类账户的结构与资产类账户正好相反,其贷方记录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增加额;借方记录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减少额,期末余额一般应在贷方。

成本类账户的结构与资产类账户的结构基本相同,账户的借方记录费用成本的增加额,账户的贷方记录费用成本转入抵销收益类账户(减少)的数额,由于借方记录的费用成本的增加额一般都要通过贷方转出,所以账户通常没有余额。如果有余额,也表现为借方余额。

收益类账户的结构则与负债类账户和所有者权益类账户的结构基本相同,收入的增加额记入账户的贷方,收入转出(减少额)则应记入账户的借方,由于贷方记录的收入增加额一般要通过借方转出,所以账户通常也没有期末余额。如果有余额,同样也表现为贷方余额。

3. 会计中的借贷关系

资产类科目期初余额一般都在借方,借方表示增加,贷方表示减少。但备抵与附加类科目除外,如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因为是备抵,因此期初余额在贷方,贷方表示增加,借方表示减少。

又如商品进销差价,材料成本差异,这类是备抵附加科目,需要跟据企业的经济实质,可能借方增,贷方减,也可能相反。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都是期初余额在贷方,贷方表示增加,借方表示减少。收入与负债类同,贷方表示增加,借方表示减少,但没有期初数。

成本与资产类同,借方表示增加,贷方表示减少,也没有期初数。而利润就是收入-成本。

本期余额=期初余额+本期增加-本期减少。

拿资产来说就是期初借方余额+本期借方发生额-本期贷方发生额=期末余额,如果是正数那么就是借方,如果是负数,就是贷方。

而负债就是期初贷方余额+本期贷方发生额-本期借方发生额=期末余额,如果是正数那么就是贷方,如果是负数,就是借方。

是累计摊销,也是资产备抵科目的一种,跟累计折旧,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一样,贷方表示增加,借方表示减少。


(3)融资性借贷扩展阅读:

借贷记账法指的是以会计等式作为记账原理,以借、贷作为记账符号,来反映经济业务增减变化的一种复式记账方法。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借贷记账法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记账对象不再局限于债权、债务关系,而是扩大到要记录财产物资增减变化和计算经营损益。

原来仅限于记录债权、债务的“借”、“贷”二字已不能概括经济活动的全部内容。它表示的内容应该包括全部经济活动资金运动变化的来龙去脉,它们逐渐失去了原来字面上的涵义而转为为一种单纯的记账符号,只表明记账的方向,成为了一种专门的会计术语。

借贷记账法下,所有账户的结构都是左方为借方,右方为贷方,但借方、贷方反映会计要素数量变化的增减性质则是不固定的。不同性质的账户,借贷方所登记的内容不同。

明细账也称明细分类账,是按明细分类账户开设的、用来分类登记某类经济业务详细情况、提供明细核算资料的账簿。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统称分类账,是按照账户对经济业务进行分类核算和监督的账簿。

参考资料:借贷记账法_网络


4. 融资和贷款有什么区别

贷款是融资的一种。

融资有很多种方式,最简单的就是借钱。主要有债权和股权两种,债权融资就是有抵押品的融资,银行贷款就是需要你出具抵押物,根据抵押物价值来决定放款数量等。股权融资是以你放弃公司一部分股权来换得融资。

具体融资方式很多:

1、拆借(就是借钱,可有利息,也可无利息)

2、贷款(银行、高利贷)

3、股权融资

4、信托融资

5、保险融资

6、上市

(4)融资性借贷扩展阅读:

常见形式

银行贷款

银行是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按资金性质,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专项贷款三类。专项贷款通常有特定的用途,其贷款利率一般比较优惠,贷款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股票筹资

股票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没有还本付息的压力等特点,因而筹资风险较小。股票市场可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同时,股票市场为资产重组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优化企业组织结构,提高企业的整合能力。

债券融资

企业债券,也称公司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表示发债企业和投资人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持有人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但有权按期收回约定的本息。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债权人优先于股东享有对企业剩余财产的索取权。企业债券与股票一样,同属有价证券,可以自由转让。

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方根据承租方对供货商、租赁物的选择,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约或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资方式。

融资租赁,是通过融资与融物的结合,兼具金融与贸易的双重职能,对提高企业的筹资融资效益,推动与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有着十分明显的作用。融资租赁有直接购买租赁、售出后回租以及杠杆租赁。此外,还有租赁与补偿贸易相结合、租赁与加工装配相结合、租赁与包销相结合等多种租赁形式。融资租赁业务为企业技术改造开辟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采取融资融物相结合的新形式,提高了生产设备和技术的引进速度,还可以节约资金使用,提高资金利用率。

海外融资

企业可利用的海外融资方式包括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企业在海外各主要资本市场上的债券、股票融资业务。

典当融资

典当是以实物为抵押,以实物所有权转移的形式取得临时性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与银行贷款相比,典当贷款成本高、贷款规模小,但典当也有银行贷款所无法相比的优势。首先,与银行对借款人的资信条件近乎苛刻的要求相比,典当行对客户的信用要求几乎为零,典当行只注重典当物品是否货真价实。而且一般商业银行只做不动产抵押,而典当行则可以动产与不动产质押二者兼为。其次,到典当行典当物品的起点低,千元、百元的物品都可以当。与银行相反,典当行更注重对个人客户和中小企业服务。第三,与银行贷款手续繁杂、审批周期长相比,典当贷款手续十分简便,大多立等可取,即使是不动产抵押,也比银行要便捷许多。第四,客户向银行借款时,贷款的用途不能超越银行指定的范围。而典当行则不问贷款的用途,钱使用起来十分自由。周而复始,大大提高了资金使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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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ny,中小企业为借款人,但企业信息及企业运营相对固定,有稳定的现金流及还款来源,信息容易核实,同时企业的违约成本远高于个人,要求必须有担保、有抵押,安全性相对更好。投资者可以受益于众筹理财的高年化收益,借款企业可以实现低融资成本和灵活的借款期限,还可使借款使用效率更为显化。同时,借款周期和项目周期更加匹配。

基金组织

手段就是假股暗贷。所谓假股暗贷顾名思义就是投资方以入股的方式对项目进行投资但实际并不参与项目的管理。到了一定的时间就从项目中撤股。这种方式多为国外基金所采用。缺点是操作周期较长,而且要改变公司的股东结构甚至要改变公司的性质。国外基金比较多,所以以这种方式投资的话国内公司的性质就要改为中外合资。

银行承兑

融资企业为了达成交易,可向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经审核同意后,正式受理银行承兑契约,承兑银行要在承兑汇票上签上表明承兑字样或签章。这样,经银行承兑的汇票就称为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具体说是银行替买方担保,卖方不必担心收不到货款,因为到期买方的担保银行一定会支付货款。

银行承兑汇票融资的好处在于企业可以实现短、频、快,可以降低企业财务费用。

投资方将一定的金额比如一亿打到项目方的公司帐户上,然后当即要求银行开出一亿元的银行承兑出来。投资方将银行承兑拿走。这种融资的方式对投资方大大的有利,因为他实际上把一亿元变做几次来用。他可以拿那一亿元的银行承兑到其他的地方的银行再贴一亿元出来。起码能够贴现80%。但问题是公司账户上有一亿元银行能否开出一亿元的承兑。很可能只有开出80%到90%的银行承兑出来。就是开出100%的银行承兑出来,那公司帐户上的资金银行允许你用多少还是问题。这就要看公司的级别和跟银行的关系了。另外承兑的最大的一个缺点就是根据国家的规定,银行承兑最多只能开12个月的。大部分地方都只能开6个月的。也就是每6个月或1年你就必须续签一次。用款时间长的话很麻烦。

直存款

这个是最难操作的融资方式。因为做直存款本身是违反银行的规定的,必须企业跟银行的关系特别好才行。由投资方到项目方指定银行开一个账户,将指定金额存进自己的账户。然后跟银行签定一个协议。承诺该笔钱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挪用。银行根据这个金额给项目方小于等于同等金额的贷款。注:这里的承诺不是对银行进行质押。是不同意拿这笔钱进行质押的。同意质押的是另一种融资方式叫做大额质押存款。当然,那种融资方式也有其违反银行规定的地方。就是需要银行签一个保证到期前30天收款平仓的承诺书。实际上他拿到这个东西之后可以拿到其他地方的银行进行再贷款的。

银行信用证

国家有政策对于全球性的商业银行如花旗等开出的同意给企业融资的银行信用证视同于企业帐户上已经有了同等金额的存款。过去很多企业用这个银行信用证进行圈钱。所以国家的政策进行了稍许的变动,国内的企业很难再用这种办法进行融资了。只有国外独资和中外合资的企业才可以。所以国内企业想要用这种方法进行融资的话首先必须改变企业的性质。

委托贷款

所谓委托贷款就是投资方在银行为项目方设立一个专款账户,然后把钱打到专款账户里面,委托银行放款给项目方。这个是比较好操作的一种融资形式。通常对项目的审查不是很严格,要求银行作出向项目方负责每年代收利息和追还本金的承诺书。当然,不还本的只需要承诺每年代收利息。

直通款

所谓直通款就是直接投资。这个对项目的审查很严格往往要求固定资产的抵押或银行担保。利息也相对较高。多为短期。个人所接触的最低的是年息18。一般都在20以上。

第八种融资方式就是对冲资金。市面上有一种不还本不付息的委托贷款就是典型的对冲资金。

贷款担保

市面上多投资担保公司,只需要付高出银行利息就可以拿到急需的资金。

国家性基金

主要来源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企业如果想通过这个渠道来融资,要注意,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的内容是: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市场、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标等,对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优先支持。

参考资料:网络.融资

5. 借贷关系成立条件

借条、欠条的认定与借贷关系的成立:

1、【借条中的姓名】原告持有借条而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姓名同音不同字,可认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

2、【孤证存疑的借据】原告起诉还款的依据仅有借据且借据存在多处疑点,其诉讼请求难获法院支持。

3、【多张借条与总条】债务人出具多张借条而最后一张借条含有“共”字等表合计意思的,可将其认定为总条性质。

4、【胁迫下的欠条】债务人主张欠条系因胁迫而出具但未能举证证实,则其仍应负偿还责任。

5、【借用他人信用卡】借用他人信用卡消费并承诺还款的,形成借贷关系,并需支付怠于还款造成的滞纳金损失。

6、【转账凭条作为证据】债权人仅以转账凭条为据主张系借款并要求偿还,债务人主张并非借款但未能举证证明,则应认定转账凭条所记载数额的借款成立。

(5)融资性借贷扩展阅读:

民间借贷的关系成立是得到法律的保护,为了降低借贷之间的风险性,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有一些条条框框限定。这样才能保证借贷者的双层利益,借据的标准写法是非常重要。

法律是公正正义的,为了不让借款人(要借钱的人)无辜负债,要让借贷关系合法成立需满足借贷关系成立条件,借条只是构成借贷关系的形式要件,而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

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6. 如何认定借贷关系真实性,如何综合各因素认定

您好,
一、如何认定借贷关系真实性
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归还借款时,应当证明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
1、双方就借贷法律关系达成合意;
2、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出借款项。
在出借人能够提供真实完整的借款凭证的情况下,一般应可以推定其与借款人之间达成了借款合同关系的合意,并且实际履行了款项交付义务。其次,双方当事人之间无论是否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都可能对借款的实际交付未保留完整证据,特别是借款通过现金交付的情况下,出借人往往只能提供借款合同或者借据、收条、欠条等证据,证明款项已经交付。此时,则还应当具体区分债权凭证的种类和内容作出判断。
(1)借据
借据一般是由借款人书写并签字盖章的债权凭证,表明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内容一般记载借款人、出借人、借款数额、借期、利息、借款时间等。按照通常的交易**惯,借据是在出借人交付借款的同时出具的,在借款人实际归还借款后销毁,或者以出借人出具收条的方式予以作废。但随着民间借贷市场供需双方力量对比的失衡,很多时候,借款人系在实际收到借款前就向出借人出具了借据,此种情况下的借据,则在内容上和性质上更接近借款合同了。
(2)收据
收据或收条是表明收到他人交来的钱款的凭证。通常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会以收条方式表明借款人收到出借人支付的借款,而企业作为借款人的情况下,则一般通过出具收据的方式,以方便会计入账。收据或收条的内容通常会载明付款人、收款人、收到款项的数额、时间等。在民间借贷中,收据或收条除了在借款人收到借款时出具,从而作为出借人主张借贷关系的证据外,还可能在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时候由出借人出具,从而作为借款人据以抗辩借款已经实际归还的证据。收据或收条从内容上和性质上看,与借款合同和借据不同,更强调款项的实际给付而不是双方之间的借款合意。
(3)欠条
民间借贷关系中的欠条一般是借款人单方向出借人出具,用以表明所借款项、借期、利息等内容的凭证。有的欠条并不记载债权人,而以实际持有欠条的人为债权人。与借款合同、借据等不同,欠条所表明的欠款内容可能并不仅仅因当事人之间的借款而形成,当事人之间基于买卖、承揽、股权转让等其他基础法律关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经双方对账、清算后,亦可形成欠条,明确尚欠款项数额和归还期限等。因此,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当事人仅凭欠条起诉要求对方归还借款的,需要对欠条形成的事实基础予以审查。
二、如何综合各因素认定借贷关系真实性
在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否认发生借贷事实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除依据当事人提供的债权凭证外,还应综合审查其他事实和因素。法官应当在审查借款合同、借据和借款交付凭证等直接证据形式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之外,还应当根据证据取得的方式、证据形成原因、证据形式、证据提供者情况及与案件的关系等,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审查和判断,并对比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按照民事诉讼证据盖然性标准,形成内心确信,作出最终认定。
1、借贷金额
通常情况下,人们在对待不同的借贷金额时,采取的谨慎注意程度往往存在差别,在借贷金额不大的情况下,资金交付方式选择多样性、随意性较强,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如果出借人主张借款通过现金方式支付,通常通过审查借据等债权凭证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即可完成事实查证,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借贷事实。对于大额借贷,人民法院通常应当对借款合同、借据、银行资金往来交付证据、企业会计资料等综合审查认定。对出借人主张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的大额借贷,在出借人无法提供借据等债权凭证之外的其他证据证明借款已经实际支付的情况下,则应当进一步审查出借人的经济状况、借款人与出借人的关系、交易**惯等相关事实,从而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成立。此外,借贷金额与当事人之间的亲疏关系、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以及借款来源和用途等相关事实均有不同程度的牵连,查清借贷金额本身不仅是正确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借款本金的需要,也是进一步结合其他事实认定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发生的必要一环。
2、款项交付
款项交付事实的查清,一般应当包括交付方式、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交付人和接受交付人的情况等多方面内容。其中,交付方式主要指款项系通过银行转账、票据支付还是现金支付等方式予以实际交付。在司法实践中,出借人对于难以证明实际交付的借款,往往主张系以现金方式交易从而逃避举证证明款项已经实际交付的事实,对此应当谨慎对待。对于出借人主张以现金交付的借款,则应当对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交付人和接受交付人等交付细节进一步予以审查确认,从而力求查明款项交付的事实。
3、当事人的经济能力
审查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主要是对出借人的经济状况和钱款来源进行审查,同时也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借款人的经济状况和借款用途予以审查,从而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实,形成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的内心确信。在当事人对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发生存在异议,或者虽然案件当事人双方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可能涉及虚假诉讼的时候,则为了进一步查明借贷关系的真实性,有必要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和财产变动情况等予以审查,从而对交易是否实际发生作出综合判断。
4、交易方式和交易习惯
之所以在合同解释上考虑交易习惯,是因为作为交易主体的行为,通常受到习惯的支配,有时当事人之所以没有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是因为双方对于也已形成的交易习惯均认为自然属于合同内容,无须明示。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对于自己所主张的交易习惯,需要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一方面,需要证明确实存在该交易习惯,另一方面该交易习惯应当为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和遵循。由于交易习惯的多样性,在认定和适用时,应当特别注意公开性、公认性、合法性原则,除能够证明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特别交易习惯外,对于更大范围内的交易习惯,应当原则上以一定地域或行业内反复、稳定存在,具有区域或行业内交易主体共同认知和认可的习惯,方能确认为交易习惯,而且,交易习惯的运用应当以不具备反证为前提。
5、证人证言
需要明确的是,人民法院在审查证人证言时,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特别是对于客观证据较为薄弱的案件,更要注意甄别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在认定证人证言的时候,还可以灵活运用对质等方法,以便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实。

7. 借贷是什么意思

1、一般指向人借用钱物,或者指簿记或资产表上的借方和贷方。

《晋书·王衍传》:“父卒于北平,送故甚厚,为亲识之所借贷,因以舍之。

” 明唐顺之《与胡梅林总督书》三:“弟亦搜括家赀,并借贷,仅得银五百两,通公所给,是千金而已。”

巴金《利娜》上:“他没有这笔钱,因此只得向押款银行借贷。”

2、将钱物借给他人。

宋叶适《故昭庆军承宣使崇国赵公行状》:“民业耕者,田主借贷之。”

《金史·熙宗纪》:“﹝皇统四年﹞十月壬辰,立借贷饥民酬赏格。”

(7)融资性借贷扩展阅读:

资金的供需是工商社会的重要课题,借钱遇转,在日常生活中极为常见。借贷,在法律意义上,是指由贷方与借方成立一项“借贷契约”,贷方将金钱所有权移转给借方,到期时由借方返还同额的钱。由于民间的金钱借贷关系日形普遍,其因金钱借贷所发生的纷争也格外频繁,有关借贷的法律常识也成了人们消费生活中的必备工具。

融资租赁和借贷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

1、借贷契约是贷款人将货币所有权转移给借款人,借款人则归还相同数额的货币并附加利息;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并未将货币所有权交给承租人,而是交给了供应商(他们之间构成买卖关系),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构成也复杂于借贷契约还本付息的简单结构。

2、按照借贷契约,借款人用借入资金购买的设备具有所有权,与贷款人无关;在融资租赁交易中,不能无视物件使用关系的存在,且该物件使用关系属于债权关系性质,出租人始终具有设备的所有权,并且可以对抗第三人(包括其他债权人)。

3、期末租赁物件选择权的存在与借贷契约说相矛盾,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租期结束后承租人有三种选择权,退还租赁物、续租或购买,而在借贷契约中,本息还完后即表明契约自行终止,抵押品只能无条件退还借款人。

4、借贷契约说将导致融资租赁适用利率管制法规,实际上,租金的构成与利息计算方法完全不同,而要复杂得多。

借据或借贷契约,宜清楚载明下列事项:

1、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名称。

2、借款的全额与币别。如:“新台币壹拾贰万元整”。

3、借款的期限。如:以“借款期限自借款日起个月”或“借款期限自公元/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等字句来表示

4、利息的约定。把利率和支付方法表示清楚。如:“年利率10%”“自借款日起于每个月的第五天支付”。

5、违约金的约定。如:“借款人如有违约情事发生,应就借款金额按日支付每万元每日伍元计算之违约金。”

6、立据日期。

7、借款人的亲自签名。

8. 融资性贸易 什么意思 行借贷之实

融资性贸易的意思以贸易的名义进行融资,也就是以贸易之名,行借贷之实。

9. 会计中的借贷是什么意思

借贷是会计中的术语,表明记账的方向。

“借”和“借”最初仅限于记录债权债专务,不能概括经济活动的全属部内容。它所表达的内容应该包括所有经济活动资本流动变化的语境,它逐渐失去了它的字面意义,变成了一个简单的会计符号,只表明了会计的方向,成为一个特殊的会计术语。

(9)融资性借贷扩展阅读

借贷记帐法是指以会计等式为记帐准则,以借贷为记帐符号,反映经济业务变化的复式记帐法。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借贷记帐法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会计的对象不再局限于债权与债务之间的关系,而是扩展到记录财产和物资的增减,计算经营损益。

借贷记账法下,所有账户的结构都是左方为借方,右方为贷方,但借方、贷方反映会计要素数量变化的增减性质则是不固定的。

10. 民间借贷和金融机构借款有什么区别

您好,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金融机构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借入的长期款项。
民间借贷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中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民间借贷法律特征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法律现象,同时又是一种经济法律现象。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具有如下特征:
(1)有偿性。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意在获取相应的营业利润,因此,借款人在获得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贷款的同时,不仅负担按期返还本金的义务,还要按照约定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利息支付义务系借款人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对价,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在这一点上,该合同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有所不同,后者为无偿合同,当事人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2)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双方就该合同的存在产生争议的,视为合同关系不成立。如果双方没有争议或者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在要式性上,该合同也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不同,对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采用书面形式。

(3)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合同关系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时起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不需以贷款人贷款的交付作为要件,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则有所不同,该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4)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提供借款,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贷款人还应当按照合同 约定的数额足额提供借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借款人有权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由于贷款人未足额提供借款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该项义务系贷款人的主合同义务。作为贷款人一方的金融机构,对于其在合同订立和履行阶段所掌握的借款人的各项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不得泄密或进行不正当使用。该项义务系贷款人的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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