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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登记

发布时间:2020-12-15 10:45:50

㈠ 设立信托必须办理“信托登记”吗

是的。信托登记。第一,使得信托有法律效力,第二,使信托财产有独立性,第三,信托登记有信托公示的效力。

㈡ 信托登记的全国性信托登记平台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董勤发10月26日表示 ,全国性信托登记服务机构有望年内获批。
根据上海市政府与银监会的沟通情况,上海市金融办建议由上海国际集团和浦东新区共同出资,在上海信托登记中心的基础上,由上海市政府向银监会提出申请,在浦东设立全国性信托登记服务机构,组建的初步方案已经形成。但目前还不清楚上海国际集团和浦东新区的出资比例。
2006年6月,上海浦东新区成立了国内首家信托登记中心——上海信托登记中心,但一直只是地区性平台。信托登记中心主要负责办理信托各项登记手续、信托登记事项的公告、依法提供外部人员查阅、信托登记事项的注销等事务。
分析人士表示,经过多年发展,信托业亟须从法律和制度上“正本清源”。实现信托产品登记、发行、转让、买卖的统一平台的推出,则是向这个目标迈出的第一步。
董勤发昨日还透露,目前,沪版OTC市场——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交易系统的开发与相关协议规则的制定已经基本就绪。16家资质较好的企业作为首批挂牌企业的遴选工作已经接近尾声,接下来要配合上海市金融办,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抓紧调整股权结构。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去年7月揭牌成立,今年6月完成场地装修。中心定位于证监会统一监管下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目标是发展成为面向长三角地区利得财富的OTC市场。该中心注册资本8000万元,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上海国际集团、信托网分别以50%、30%、20%的比例出资持股。

㈢ 股权信托如何登记

1 依法设立、规范运作、且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资的拟挂牌公司股权在挂牌审查时可不进行股份还原。

㈣ 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简介:中国信复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制地址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68弄1号楼11-12层(一)集合信托计划发行公示;(二)信托产品及其信托受益权登记,包括:预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终止登记、更正登记等;(三)信托产品发行、交易、转让、结算等服务;(四)信托受益权账户的设立和管理;(五)信托产品及其权益的估值、评价、查询、咨询等相关服务;(六)信托产品权属纠纷的查询和举证;(七)提供其他不需要办理法定权属登记的信托财产的公示登记服务;(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状态:存续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6-12-19法定代表人:文海兴法人对外投资营业期限:2016-12-19--注册资本:300000.000000万人民币发照日期:2016-12-19登记机关:上海市工商局
法定代表人:文海兴
成立时间:2016-12-19
注册资本:300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10000000168308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68弄1号楼11-12层

㈤ 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和交行哪个好

中国信头登记有限公司和交行哪个好?我认为中国信托登记有限公司是比较好点儿的。

㈥ 关于制版权信托登记申请是怎样的

制版权信托登记申请,信托登记是公告某项财产为信托财产而非受托人固有财产以对抗第三者的方法。是进行信托公告的方法。对于国家法规明确规定应登记或注册的财产权,在信托时如不进行或不按要求进行登记或注册,则无法对抗第三者。那么制版权信托登记申请是怎样的?制版权信托登记申请制版权信托登记申请:一、申请人应为委托人及受托人(共同申请)。二、应缴相关文件如下:(一)申请书一份。(二)信托契约书或其它信托证明文件。如前手之权利移转未经登记者,应检附原登记之制版权人至本案委托人间所有权利移转过程之让与契约或其它证明文件。(三)其它有关证明文件:如有下列情事者,应缴之各有关证明文件,列示如下:1、委任他人代理申请者,应缴委任书或代理权限之证明文件,或在申请书内载明代理人之姓名、地址或通讯处与委任代理之意旨,以及授权的范围,由申请人及代理人签名或盖章。2、由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及其它机构出具之文书,均应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验证。3、持外国公文书申请登记者,该公文书应经中华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它经外交部授权机构验证;或经中华民国法院或民间之公证人认证。(四)文件系外文者,应缴中文译本。三、证明文件除委任书外,正本于核验后发还;影本应记载「本影本与正本相符,如有不实,愿负法律上之责任」字样,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㈦ 信托登记的信托登记制度的内容

(一)信托登记的对象
关于信托登记的对象,一直有两种不同的认识。 一是认为信托登记是对信托的设立及成立进行登记,从而确认信托的存在。二是认为信托登记是对信托财产进行的登记,从而将信托财产从其他财产中区分开来。笔者认为,信托登记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保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保护交易的安全,另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受益人的利益,而对信托财产的权属及性质的登记,完全能够达成这一目标。
第一,通过对信托财产的权属及性质的登记,可以明确信托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义务,从而将信托财产从委托人的财产、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中区分开来,并保证交易的安全。任何一项财产被设立信托后就成为了信托财产,不但其本身性质发生了变化,而且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对其的权利和责任也随之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对信托财产进行登记,一方面可以明确各方当事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的内容,另一方面可以起到公示作用,使第三方充分了解交易客体的权属状况,了解交易客体状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受托人是否真正享有处分权等,然后决定是否从事交易,或者交易以什么样的条件达成。否则,不但容易给交易欺诈行为提供机会,妨碍交易秩序,而且不利于信托财产的安全,不利于保护受益人的利益。信托财产的登记,使信托财产的权属及性质等信息得以全面公开,有利于保护交易的安全。
第二,通过对信托财产的权属及性质的登记,可以防范受托人滥用权利的风险,使受益人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如前所述,信托设立后,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因此,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如果作为信托财产的财产转移需办理登记手续,则信托设立时,一般需将信托财产转至受托人名下,在登记机关显示的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人是受托人,实践中各信托公司也是这样做的。如果受托人严格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的安全能够得到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也能够得到维护。但如果受托人不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在信托财产的权属和性质没有进行登记的情况下,财产登记机构无从知悉受托人的权利的内容,存在受托人滥用信托财产管理权的风险。重新登记而又被宣布停业整顿或关闭的信托公司,大都存在滥用受托人管理权的问题,导致信托资金被大量挪用,而委托人和受益人却不知悉。
第三,如果将信托登记理解为对信托的设立及成立进行登记,将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也不会因此增加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其理由有二:其一,对信托的设立及成立进行登记,意味着每一个信托设立后,无论是以权属转移须办理登记的财产设立信托,还是以权属转移不需办理登记的财产设立信托,当事人都要在相应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从2007年信托公司已经公布的年报看,有些信托公司年底存续并管理的信托项目达90多个。如果要求对信托设立进行登记,则信托公司每设立一个信托,就要到登记部门办理一次信托设立的登记手续;而且,在信托存续期间,信托事项的每一次变更都应办理一次变更手续。那么,信托公司的主要任务便不是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而是每天忙于对信托设立事项的登记,这将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其二,对全部信托的设立及成立进行登记,对其信托财产权属转移不需办理登记手续的信托而言,并不会增加该信托项下信托财产的安全性。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不是所有财产的转移都需要办理登记。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那些转移不需办理登记的财产,标的物交付完成即交易完成,人们没有义务也不需要另行确认这些财产是否为信托财产,只要标的物实现交付,交易的另一方就有充分理由相信对方是有权处分人。如果要求以任何财产设立的信托都要进行登记,则市场主体在进行每一宗交易时,都要查询一下所交易的财产是否为信托财产,这不仅增加交易成本,而且与我国现行法律不符。
因此,对信托的登记应理解为对信托财产的权属及性质的登记,具体包括登记时信托财产的权属人及权属性质。
(二)信托登记的部门
目前,我国有一家进行信托登记的机构,就是上海信托登记中心。该中心成立于2006年6月21日,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全国首家信托登记机构。上海信托登记中心对信托的登记分为两部分:信托信息的登记和信托财产的登记,其中信托信息的登记包括受托人名称、信托资金的用途、信托计划的规模、受益人的个数、信托的起止时间等,对信托信息登记的条件是受托人提交了中心规定的全部文件且文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信托财产的登记包括有权属财产的登记和无权属财产的登记。无权属的财产即为其转移不需要进行登记的财产;有权属的财产即为其转移需要进行登记的财产。对有权属财产的登记需要受托人提供权属人为受托人的权属证明。该中心进行的信托登记,目前还处于试点阶段。从实践中看,上海信托登记中心作为信托登记机构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其登记的效力,其登记是否能够被确认为《信托法》第10条所规定的信托登记;二是对财产的登记上,没有实现与相关登记部门的对接,其对财产的信托登记没有取得相关登记部门的认可,因此,即使受托人到中心办理登记,也首先必须在相关财产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对信托当事人而言,意义不大,而且增加登记的环节。笔者认为,应从信托登记目的出发,并结合我国立法现状,确定或设立信托登记部门。

㈧ 如何看待信托登记形式审查的意义

信托登记的作用
一是使设立信托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信托财产的权利依法内由委托人容转移给受托人;
二是实现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使其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
三是依法对抗第三人。信托登记具有信托公示的效力,除信托法有特别规定外,其他人不得主张对该信托财产的权利;
四是保护第三人的权益,使其与委托人开展商务活动时,能了解该委托人的实际财产状况。

㈨ 《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家族信托该如何兼顾

“家族信托”在中国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就字面意思上看,”家族信托”可能有以下几个方专面的内涵属:第一,它是一种以家族内部人为受益人的信托;第二,它是有一定规模的信托,一般适用在家族企业上。 我国在信托发展的现阶段当然没有《家族信托法》

㈩ 银监会发布信托登记管理办法 要求对集合产品信息进行公示

“四三二”规定,具体是指地产商必须“项目四证齐全、企业资本专金达到30%、开发属商二级以上资质”。当时银监会还要求进行总量控制,稳中有降,并且对房地产信托业务进行“摸底”,下发《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监测表》,重申“事前审批”制度。银监会对房地产信托再次发力,下发《关于做好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监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地银监局逐笔监测3个月以内到期信托项目的预期兑付情况,判断兑付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到对房地产信托项目兑付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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