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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担保合同

发布时间:2021-04-15 10:18:54

A. 融资租赁合同

比如A厂需要一套生产汽车的设备,但是A厂经济实力不怎么样,暂时买版不起这一整套生产流水线设权备,于是请求B厂向C公司购买该生产设备(B具有经济实力),B就按照A厂的要求进行了购买,B向C支付购买价款后,C直接将该设备交付给A,A收到设备后开始使用,并定期向B支付租金。
这里应该注意的是:B向C支付购买设备的价款;C将设备直接交付给A,也就是说,B交完价款后,就等着收租金就可以了,至于标的物交付义务和瑕疵担保义务等,都是C(出卖人)承担的。

分开分析:A享有接收设备的权利,同时承担支付租金的义务,另外标的物的维修义务也是由A直接承担的,这个跟租赁合同不同;
B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同时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
C享有接收价款的权利,同时承担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

实际上,就是AB之间的权利义务来了个交换,B把接收标的物的权利通过租赁关系换成了收取租金的权利;而C的权利义务是不变的,其享有和承担的是正常的出卖人的权利和义务。

B. 名为融资租赁合同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借款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简单叠加。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其法律特征是:1.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2.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3.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则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C. 融资租赁合同一定都要担保吗

是的。
金融机构最担心的就是没有还款能力。

D. 什么叫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相加。

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承 融资租赁
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其法律特征是:
1.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2.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3.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则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E. 融资租赁是否必须提供担保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对租赁的分类,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即全部风险与报酬都由出租人转移到了承租人,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均为经营租赁。 1. 融资租赁是一项至少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并且至少由两个合同--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构成的自成一类的三边交易。这三方当事人相互关联,两个合同相互制约。 2. 拟租赁的设备由承租人自行选定,出租人只负责按用户的要求,给予融资便利,购买设备,不负担设备缺陷、延迟交货等责任和设备维护的义务;承租人也不得以此为由拖欠或拒付租金。 3. 全额清偿,即出租人在基本租期内只将设备出租给一个特定的用户,出租人从该用户收取的租金总额应等于该项租赁交易的全部投资及利润,或根据出租人所在国关于融资租赁的标准,等于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如80%。换而言之,出租人在一次交易中就能收回全部或大部分该项交易的投资。 4. 对于承租人来说,融资租赁属于资产负债表内的科目,租奚璞赣υ诔凶馊说淖什?负债表中反映,因此是由承租人对设备计提折旧的?I璞傅谋O铡⒈Q?、维护等费用及过时风险均由承租人负担? 5. 设备所有权与使用权长期分离。设备的所有权在法律上属于出租人,设备的使用权在经济上属于承租人。 6. 基本租期结束时,承租人一般对设备拥有留购、续租或退租三种选择权。 7. 不可解约性。对于承租人而言,租赁的设备是承租人根据其自身需要而自行选定的,因此承租人不能以退还设备为条件而提前中止合同。对于出租人而言,因设备为已购进产品,也不能以市场涨价为由提高租金。总之,在一般情况下,租期内租赁双方无权中止合同。

F. 融资租赁中承租方担保余值在合同中怎么体现

如果是融资性的租赁,担保残值一般都是象征性的,1元,10元,100,---10000元的都有。
在合同条款中的残值条款部分。

G. 融资租赁合同债务人有什么过错 担保人可以申请终止担保

合同上的担保人,只抄要在合同袭签订时,担保人签了字,合同生效了,就再无法终止,无法撤销,一直到合同履行完毕。债务人无法履行时,担保人负责履行,当然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不管债务人有什么过错,犯什么罪,担保人都不可能终止担保。担保人是向债权人负责的,不是向债务人负责的。如果是债权人在本债权债务履行中有重大过错,不听担保人的警告与苦劝(比如,债务人要提前还清债务,债权人认为损失了利息,不接受提前还清,提前还清也要到期的利息,担保人劝债权人接受还债,不接受还债,此后不再担保了,到期后,债务人确实无力偿还了,这种情况下,担保人完全不再负连带责了),担保人可以终止担保。
注意:债务人无论怎么过错,担保人永远负担保责任。债权人对债偿还有重大过错,担保人可以终止担保。担保是对债权人负责的,不是对债务人负责的。

H. 求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

第一条 合同说明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和委托,按照乙方提供的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等要求,购进第二条规定的租赁物件出租给乙方,并由乙方承租。

第二条 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

第三条 租赁财产的交货、验收、交货地点和使用地点

1.租赁财产由供货方直接运交承租人所指定的交货地点向承租人交货。

2.租赁财产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 天内检查租赁物件,并将签收盖章后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3.如果在 天内乙方未按前项规定向甲方交付验收收据的,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整良好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的品质、规格、数量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属于卖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接货后 天内从商检部门取得商检证明并立即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将根据与供货方签订的购货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协助乙方对外进行交涉,办理索赔等事宜。第四条 租赁期限第五条 租金金额、支付日期和方式

第六条 租金的担保

1.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即向甲方支付双方商定的保证金 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时归还乙方或规定为抵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将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2.乙方委托 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不论发生何种情况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要求支付租金时,由乙方经济担保人按《经济合同法》第15条规定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 合同期满时租赁财产的处理即确定是退租、续租,还是留购。

第八条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 违约责任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二条 出租方与供货方订立的购货合同是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正本一份为凭,副本 份分送 部门备案。出租人(盖章): 承租人(盖章):地址: 地址: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承办人: 承办人: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电话: 电话:担保人(盖章):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签订地点:

I. 融资租赁合同通俗意思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9)融资租赁担保合同扩展阅读

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第三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四条 融 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

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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