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理财融资 > 信托法总结

信托法总结

发布时间:2021-04-15 12:53:34

信托法律问题一般是怎么规定的呢

一、信托监管法律法规概述

从信托规定的法律效力层级分析,依据颁布主体的不同,主要分为三个层级的相关规定:第一,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通过的法律;第二,由国务院下属的部门银监局颁布的部门规章;第三,由银监局的相关机构下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部门规章、行政性规范文件这三个方面从不同层级对信托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进行监管,对信托公司所开展的业务进行调整。

从信托规定的监管内容分析,监管部门分别从主体和行为这两个方面对信托公司进行规定。对于信托公司的监管规定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针对信托公司本身的规定;一类是针对信托行为进行的规定,公司开展业务所进行的规定,既有普遍适用于所有信托行为的规定,也有适用于某类信托业务的信托行为。

图1信托规定概览

效力层级的运用主要是贯穿于在同一类信托规定中进行的,本文对于信托规定的介绍,将以信托规定的内容作为主线,结合效力层级的运用来介绍信托规定。

一、信托规定内容的梳理与介绍

(一)框架类的信托规定

1.信托根本大法——“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的内容包括总则、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委托人)、信托的变更与终止、公益信托、附则。信托法属于效力层级最高的法律,规定了信托制度的相关要素。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制定的时间较早,规定内容比较原则。交易结构设计、信托合作的拟定、信托项目的成立与管理、信托的结束,都均需以《信托法》为依据。

2.框架性信托规定——“三规”

信托作为一类特殊的金融机构,有特殊的经营资质。因此对于信托公司、信托业务中的集合信托(涉及到公众财产利益)、信托公司的基本计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三规,以实现对信托公司经营的管理。

图2“一法三规”总结图

⑵ 金融学包括哪些内容

金融学是以融通货币和货币资金的经济活动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1、金融的内容可概括为货币的发行与回笼,存款的吸收与付出,贷款的发放与回收,金银、外汇的买卖,有价证券的发行与转让,保险、信托、国内、国际的货币结算等。

2、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主要有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还有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投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证券、金银、外汇交易所等。

3、金融学专业主要培养具有金融保险理论基础知识和掌握金融保险业务技术,能够运用经济学一般方法分析金融保险活动、处理金融保险业务,有一定综合判断和创新能力,能够在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验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公司、集团财务公司、投资基金公司及金融教育部门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2)信托法总结扩展阅读:

金融学主要分类:

一、微观金融学

微观金融学,也即国际学术界通常理解的Finance,主要含公司金融、投资学和证券市场微观结构(Securities Market Microstructure)三个大的方向。微观金融学科通常设在商学院的金融系内。微观金融学是目前我国金融学界和国际学界差距最大的领域,急需改进。

二、宏观金融学

1、国际学术界通常把与微观金融学相关的宏观问题研究称为宏观金融学(Macro Finance)。我个人认为,Macro Finance 又可以分为两类:

2、一是微观金融学的自然延伸,包括以国际资产定价理论为基础的国际证券投资和公司金融、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机构(Financial Market And Intermediations )等等。这类研究通常设在商学院的金融系和经济系内。

3、第二类是国内学界以前理解的“金融学”,包括“货币银行学”和“国际金融”等专业,涵盖有关货币、银行、国际收支、金融体系稳定性、金融危机的研究。这类专业通常设在经济系内。

⑶ 信托公司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主要写一下工作内容,取得的成绩,以及不足,最后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或者新的努力方向。。。。。。 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总分析、总研究,分析成绩、不足、经验等。总结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是对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理性的思考。总结与计划是相辅相成的,要以计划为依据,制定计划总是在个人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的。 总结的基本要求 1.总结必须有情况的概述和叙述,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详细。这部分内容主要是对工作的主客观条件、有利和不利条件以及工作的环境和基础等进行分析。 2.成绩和缺点。这是总结的中心。总结的目的就是要肯定成绩,找出缺点。成绩有哪些,有多大,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取得的;缺点有多少,表现在哪些方面,是什么性质的,怎样产生的,都应讲清楚。 3.经验和教训。做过一件事,总会有经验和教训。为便于今后的工作,须对以往工作的经验和教训进行分析、研究、概括、集中,并上升到理论的高度来认识。 今后的打算。根据今后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吸取前一时期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明确努力方向,提出改进措施等 总结的注意事项 1.一定要实事求是,成绩不夸大,缺点不缩小,更不能弄虚作假。这是分析、得出教训的基础。 2.条理要清楚。总结是写给人看的,条理不清,人们就看不下去,即使看了也不知其所以然,这样就达不到总结的目的。 3.要剪裁得体,详略适宜。材料有本质的,有现象的;有重要的,有次要的,写作时要去芜存精。总结中的问题要有主次、详略之分,该详的要详,该略的要略。 总结的基本格式 1、标题 2、正文 开头:概述情况,总体评价;提纲挈领,总括全文。 主体:分析成绩缺憾,总结经验教训。 结尾:分析问题,明确方向。 3、落款 署名,日期

⑷ 中国建立离岸金融市场对世界的影响和意义

看下面的

金融自由化、国际化是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金融体系最鲜明和最重要的
发展趋势。
本文结合本人10年来的离岸金融从业经验及理论探索,沿着金融自由化、
国际化发展的思路,从阐述离岸金融的起源和发展模式、发展状况及发展特点开
始,分析了离岸金融产生和发展的原因,论述了离岸金融是金融自由化、国际化
的产物,是当代国际金融发展中最重要的一次金融创新,揭示了离岸金融在当今
国际金融环境中面临的挑战及其发展趋势;从分析我国离岸金融发展状况入手,
总结我国离岸金融业务实践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国2001年12月加入WTO后金
融国际化发展的趋势及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6月提出恢复国内有关商业银行
发展离岸金融业务的政策趋向,阐明了现阶段是发展我国离岸金融的良好时机,
从我国离岸金融发展的国际经验借鉴开始,对我国离岸金融的发展进行了战略思
考,在我国离岸金融发展区位与模式选择、政策推动及监管等方面提出有益的建
议和具体实施措施。
本文的基本观点为:离岸金融是金融自由化、国际化的产物,是真正无国界
的国际金融,是当代国际金融发展中最重要的一次金融创新;我国应加快离岸金
融发展,以加快金融国际化的进程。

我国离岸金融发展的国际经验借鉴
40年的实践证明,离岸金融对推动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它加速了国际资本流动,降低了国际借贷资金成本,加强了国际市场的竞争性,
便利了跨国公司的业务活动。对于鼓励银行开办离岸金融业务,特别是开设离岸
金融市场所在国来说,通过离岸金融业务的费用收入,可以提高本国外汇收入;
借贷资金的流入可以增加本国国际收支中资本项目的盈余;通过提供服务可以增
加本国就业机会和提高本国金融业的技术水平和人员素质;外国银行大量涌入市
场可以带动跨国公司到本国投资;可以加速本国经济发展和提高本国金融市场在
国际金融界的声誉和地位等。离岸金融已是当今国际金融发展的主要内容之一,
它不仅会继续成为世界各国作为重点发展的金融领域,而且很可能会成为今后国
际金融市场的核心和最主要部分。
如何使我国建立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步伐走得更好、更稳、更快,同时避免
一些不必要的损失和少走弯路,及时吸取世界各国金融机构国际化的成功经验,
是至关重要的。通过对世界各主要相关国家离岸金融市场建立的历史分析,有如
下几方面经验可供我国在建立离岸金融市场时进行参考。
3.2.1高度重视国家安定和社会稳定
二战以后,西方国家着力于战后重建工作,全力保持了国家和政局的安定,
从而为欧洲货币市场的形成创造了条件。另外,作为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都十分
强调本国的政局稳定,把保持政局稳定作为发展经营的首要条件。如以新加坡为
中心的亚洲货币市场的建立,开曼、巴林、巴哈马、马来西亚和泰国等国家和地
区离岸金融市场的建立,都依赖于这些国家政局的稳定。这些国家的经济增长率
大多在10%以上,人均收入较高,社会保障体系也很健全,社会安定。
3.2.2法律制度健全并与国际惯例相统一
无论是发达国家的离岸金融市场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建立的离岸金融市场,它
们的金融法律法规建设都十分健全,并与国际惯例相统一。除公司法、金融服务
法等母法外,还有银行法、保险法、信托法、基金管理法等业务法及相关的法规,
例如存款保护法、投资者保护法、防欺诈法等,这些法律造就了一个完善的公平
的金融环境,也保证了各项离岸金融业务健康有序地开展。
3.2.3对外开放和优惠的税收政策
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来讲,对外开放从一开始就与它们的市场经济相伴,离岸
金融市场的产生和建立,就是开放的经济金融环境所造成的。对于发展中国家来
讲,对外开放则是建立离岸金融市场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先决条件。加勒比海地区、
新加坡、香港、马来西亚等各国的离岸金融市场的建立无不是得益于其开放的经
济和金融政策。另外,优惠的金融税收政策,应该说是导致众多金融机构云集各
离岸金融市场的重要原因。无存款准备金、无存款保险金使融资的成本大大降低。
综观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离岸金融市场,尤其是那些岛国的税收制度,基本上都是
极低的税率。有的国家政府只征收少数间接税,不征收直接税,有的则只征收海
关税或所得税,而增值税、遗产税、预扣税等一律减免。
3.2.4优越的地理位置、科学技术及专业人才所营造的经营环境
建立离岸金融市场,优越的地理条件是十分重要的。交通要便利,时区又能
衔接,而且应具有广阔的辐射区,当今世界上著名的离岸金融中心无一不是这样。
伦敦和苏黎世覆盖欧洲大陆,纽约以北美地区为腹地,东京占据东亚,新加坡背
靠东南亚地区,而香港则以大陆为其广阔腹地。另外,现代化的科学技术可以使
全球市场一体化成为可能,金融交易不受时差约束,在24小时内可在任何市场进
行交易,资金在分秒之间可实现全球迅速转移。当今世界上的著名离岸金融中心都
己运用了最新的电子技术,使金融交易便利、快捷、省时和廉价。人才荟萃是当
今国际金融中心的又一特色。无论是历史悠久的欧洲离岸金融中心还是新崛起的
发展中国家的离岸金融市场,无一不把培育人才、吸引人才作为其基础任务之一。
在这些地区,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银行家、保险家、高级会计师、律师及各类金
融中介机构云集。这些地区在培训、教育、就业等一系列方面都提供了各种方便,
可以说,没有各种专业人才,就没有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
3.2.5离岸金融市场的形成已从自然形成型向政策推动型转变
历史表明,许多发展中国家离岸金融市场是顺应国际资本的流动需要而自然
形成的。它们在发展之初只是作为某个国家的避税港而存在,也就是说某发达国
家的公司为了达到避税目的而到发展中国家找出路,金融服务机构也尾随而至,
而该国政府因此获益也就采取宽容甚至鼓励态度,于是乎海外公司、金融机构纷
至沓来,形成了金融机构林立、金融市场规模庞大的局面。发展中国家的离岸金
融市场在金融法规建设方面则属滞后型,许多国家是在70年代末、80年代乃至
90年代初才逐步完善起来,这类先期形成的离岸金融市场可称为为自然形成型。
其形成历史一般需要3040年时间。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金融管制日趋自由化的今天,亦有些国家利用国际资本
流动的特点,利用政策优势,促进离岸金融市场的形成,以达到自己的预期目的,
如新加坡、东京离岸金融市场的形成就是如此,这类离岸金融市场可称之为政策
推动型。这类市场的形成所需时间较短,长则8-10年,短则3-5年。具型的例子
是马来西亚的纳敏离岸金融市场。从马来西亚联邦政府1989年11月提出建立离
岸金融市场的设想,并选定纳敏为实施地点起,到1993年8月短短4年间,该市
场的外币贷款已达10亿美元,云集了世界著名的汇丰、三菱、东京、麦加利等多
家外资银行。纳敏的例子说明,只要政府从实际出发,因势利导,利用政策优势
推动离岸金融市场的形成是完全可以办得到的。
3.3我国离岸金融发展的机遇
自80年代全球金融自由化、国际化以来,建立区域性金融中心或离岸金融中
心的浪潮方兴未艾。在这方面,亚太地区表现尤为突出,尽管各国和地区条件不
尽相同,但各国都在政府推动下,积极创造条件发展离岸金融市场,以促进本国
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和为经济建设创造融资环境,同时也借此提高本国和本地在
国际金融领域的地位和声誉。随着当前全球经济的一体化、集团化和区域化,全
球金融业也呈现出集团化、区域化趋势,这主要表现为各类金融中心的崛起。可
以说,发展金融中心和离岸金融市场是当今各国金融竞争的一大新特点和新趋势。
3.3.1亚太地区金融的崛起为我国离岸金融发展带来了良机
从战略上看,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各类金融中心的不断涌现,必将影响国际
资金流动格局的走向,这是国际金融竞争新趋势对我国金融业发出的新挑战。尽
管国内各地都意识到这一趋势,纷纷提出建立金融中心,但发展速度都受到国内
制度环境的制约,而发展离岸金融市场无疑是迎接这一挑战的一个战略性步骤。
当前,亚太地区一些老牌离岸金融中心已经成熟,而我国周边又有一些新的离岸
金融市场正在创建之中,例如,马来西亚在短短4年的时间里建成了初具规模的
纳敏离岸金融市场。综观世界各国各地成功的金融中心,在发展中都抓住了当时
的历史机遇,新加坡的发展就是成功的例子。当前亚太地'C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
展中最具活力的地区,资金流动也极为活跃。过去几年,国际资金流动很大一部
分是在亚太地区,面对这样的资金往来,各国金融机构都在积极争取发挥中介作
用,如何在这一资金流动中争取到更多的业务将是决定各地和各金融机构发展水
平的重要参数。面对亚太经济的增长所带来的巨大资金流动和聚集,我国也不应
该错失良机,应利用自身优势和条件,迎接挑战。
3.3.2我国加入WTO,金融国际化发展进一步加快
2001年12月,我国加入WTO,意味着我国金融业的改革开放在GATS.,即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框架下进行,力度进一步加大,过程进一步加快。根据GATS,
包括金融服务在内的服务业开放和自由化应遵循透明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而
服务业开放和自由化的核心内容是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这意味着外国金融机构
将逐渐与我国金融机构展开完全公平的竞争,我国金融国际化发展将进一步加快。
我国虽然从1994年开始全面展开经济体制改革,但离真正建成市场经济体制
还有较长距离。在相当长时期内,我国经济金融管理体制仍将处在新旧体制转轨
时期。新体制还没有建立起来,传统体制还将在许多方面发生作用,这主要表现
为:国有企业活力不足,还没有建立起适应市场需要的现代企业制度;生产要素
市场还不健全,价格还没有完全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政府职能转换缓慢,仍存
在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干预;适应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稳定的宏观调控体系还
不健全等等。在金融方面则表现为:利率仍实行较为严格的管制,市场调节程度
不高;信贷控制仍没有完全放开;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操作手段不丰富;金融监
管体系和制度还不健全;人民币只实行了经常项目下的自由兑换,资本项目管制
较严。在这一经济金融制度下,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走向完全自由兑换还需要一
个过程。
为保证国内经济、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免受冲击,可以借鉴国际经验,通过一
些较优惠的税收政策和其他便利条件,发展离岸金融业务,首先建立国内离岸金
融市场,藉此吸引更多的外资机构的进入,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满足外资金融机
构要求我国开放市场的要求,同时这也可作为人民币仍不能自由兑换、利率管制
较为严格的条件下,我国向国际金融市场迈进的一个过渡性战略步骤。
3.3.3中国人民银行提出恢复我国离岸金融业务发展
2002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我国部分商业银行重新启动1999年初被其
,’g月停”的离岸金融业务,这一举措对于提高我国金融业务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准,
积极积累参与国际金融市场运作的经验,并逐步建立国际离岸金融中心具有重要
意义。
现阶段大力发展离岸金融业务己具备相当条件,一方面我国加入WTO,金融
国际化进程进一步加快,为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经过几年
的调整,我国商业银行改革加快,在加强监管和风险控制等方面均作了大量的工
作,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增强。同时,外资逐渐参股国内银行,有利于国内银行
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紧人才培养,借鉴外国银行的各种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成熟
的产品模式。
3.3.4 CEPA实施及香港经营人民币业务标志着香港人民币离岸中心形成
2004年1月1日,CEPA.,即《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实施,随
后,香港持牌银行开始经营个人人民币业务,这标志着香港人民币离岸中心的初
步形成,将为两地金融合作带来双赢局面,在进一步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的同时,对我国内地金融改革具有积极的意义,首先香港人民币离岸中心对于我
国人民币利率市场化和金融市场发展具有参考价值。伦敦离岸市场,即欧洲美元
市场所形成的伦敦银行同业拆息利率(LIBOR),至今仍然是美元利率形成的重要
指针,这一事实说明了离岸金融中心在本币利率形成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其次,
香港人民币离岸中心可以为将来我国内地逐渐放松资本管制后进行的外汇市场调
节提供参照。最后,香港人民币离岸中心能够带动我国与亚太地区的经济合作深
度,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
第4章我国离岸金融发展构想
我国离岸金融的发展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它的实施思路可以从宏观和微
观两个方面进行研究。
宏观方面主要指国家政策取向、经济金融体制改革及各种金融市场的建立和
完善,我国经济金融与世界经济金融的接轨,我国对离岸金融的合理、有效和符
合国际惯例的监督和管理等。
微观方面指的是构建离岸金融市场的具体操作。主要涉及到总体发展战略、
发展区位选择、发展模式选择和政策推动及监管等几个方面。

⑸ 信托业的总结

由此可见,信托投资公司所处的是一个既是资本密集又是智力密集的行业,其基本职能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其所面对的是瞬息万变的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因此对公司治理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
需要突破传统治理模式的约束,突出经营决策活动的高效性。传统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以货币资本(出资人的出资)为基础的、以货币资本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界定为中心的治理结构。其中主要涉及董事会与总经理在公司经营中的权限以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能设置问题。在这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总经理主要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负责,董事会则主要负责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
这是国内多数企业普遍采用的公司治理模式。由于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多变性,因此对经营者的决策活动提出较高要求。为提高经营效率,客观上需要给予经营管理者以较大的决策权限。为减少决策活动的失误,客观上也需要设置决策咨询机构为经营者提供决策参考。
突出人力资本的地位和作用。信托投资公司是智力密集型的行业。信托投资公司能否发展、能否有信誉、能否有能力来承担社会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关键在于“专家理财”。因此培养和造就一大批有知识才能、有发展远见、有创新意识并用于实践的人才是信托投资公司的立业之本。尽管人力资本的提法与我国现行《公司法》有不尽相同之处,但从发展的眼光和行业特点的角度考虑,应该在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划设计中引入人力资本的概念,并确定其地位和作用、激励与约束等内容,尤其是产权构成中的合法地位。

⑹ 怎样构建民法体系

构建民法体系的方法:
1、第一,增强民法学研究的本土性。
民法虽然具有相当的普适性特征,但其本质上仍根植于不同国家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文化传统。因此,民法学研究不可避免的具有相当强的本土性,这尤其表现于民事主体、物权、人格权、婚姻和继承等制度。由此,民法学内容和体系的构建也一定要从本国的国情和实际需要出发,立足于中国的现实,着眼于解决实际需要。
2、第二,提升民商法学研究的国际性。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们的民商法学研究必须具有国际视野。一方面,我们要广泛借鉴国际上两大法系的先进经验,服务于中国问题的解决。另一方面,我们要有广阔的视野,开放的胸襟,不能成为“井底之蛙”,我们要从国际视野的角度来把握民商法学的发展趋势。此外,我们还应当加强与国外民法学者的对话和合作,未来中国民商法学应走向世界,在国际舞台上争夺话语权,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为世界范围内民商法学的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3、 第三,注重研究方法的多样性。
过去我们的研究方法比较偏重于法律本身的解释,过多依赖逻辑解释方法,导致在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方面存在某些缺陷。发现问题是解决问题的前提,唯有发现真实存在的问题,才能发展出真正有用的学问。为此,我们应当提倡在未来的民商法学研究中加强实证研究,广泛的运用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例如鼓励多开展实地调查,抽样分析等,致力于把握法律在社会现实中的实际运行状况和社会效果,发现从“纸上的法”向“行动中的法”转化的规律,揭示各种利益冲突和纠纷的解决机制及社会正义的实现途径。
此外,我们应当注重民商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以及法学以外的其他的人文社科之间的有效沟通和交流,避免形成“隔行如隔山”的学科封闭和知识割裂。法学学科的发展还必须加强法学内部各学科的知识融合,加强法学学科与其他学科的知识融合,唯有如此,法学才能形成知识有机关联的学科体系,才能真正融入整个社会科学知识系统之中。

⑺ 如何学习投资理财知识

一、攒钱是理财的起点
二、确立正确的理财观与方法
三、节省是理财的根本
四、理性消费量入为出
五、学习投资理财

⑻ 信托刚兑写进法律吗

刚兑不会写进法律,信托不允许承诺本金及收益保证,也不承诺刚兑。只是现在信托专公司都很爱惜自属己的声誉,而且信托业整体风险不高,所以信托公司几乎都刚兑了。就好比你在银行买的非保本浮动收益的理财产品,最后能拿到本金及预期收益。信托也是这样。

⑼ 信托的业务有主动管理型和通道型 二者的区别是什么

信托分为复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制,单一信托是一个出资方购买所有的信托额度,发行是人民银行报备制,信托到期后如果出现兑付问题,信托无责任,出资方与用款方自行协商。这时信托只起到一个通道的做用。而集合信托,是人民银行审批制,在信托产品设计完以后,要人民银行批准后才能发行,募集资金。在产品运做中,信托公司要做尽职监管,到期要负责兑付,如果出现问题,信托公司要担责任,甚至用风险备用金刚性兑付。这体现的是信托的管理型
两者的区别是:发行方式不同,一个是备案制,一个是审批制。责任主体不同,一个是做为通道,一个做为监管。针对的出资方不同,一个是单一出资人,一个是向群体募集出资。再细分的话还能找出区别,但个人认为以上三点是最明显的。

⑽ 融资租赁影响较大的几种新模式

融资租赁公司的运营模式极为繁多,在原有模式基础上稍加改造便是一种新的运营模式,因此不断有创新型模式出现。不过,所谓“万变不离其宗”,在掌握英国税务租赁、德国税务租赁和日本税务租赁后,基本可以领会融资租赁的基本模式,总结其中的规律,理解或自主创新其它更复杂的模式。
(1)英国税务租赁模式:充分发挥避税功能
英国税务租赁(TaxLease)是利用英国税法中关于本国投资者投资大型设备可获减免税的规定来降低融资成本的一种结构化租赁。其过程如下:
英国法律规定,本土公司购买大型运输工具可以按上年末账面价值的25%进行加速折旧,折旧额税前扣除。由一家英国本土公司A作为出租人出资购买大型运输工具,租赁给另一家英国公司B(承租人)使用。在设备购置的最初几年,租金必然低于折旧。这样,出租人可以用此折旧费用抵消其部分赢利,减少交税。出租人可将该收益的一部分以降低租金的方式返还给承租人,因此后者的融资成本得到降低。
实际操作中,假设有外国投资者F拟投资飞机,并利用英国税务租赁获利。
第一步,该F公司先在免税港开曼注册SPC(壳公司)K。
第二步,F可以与A协商:用飞机由K与A叙作售后回租。
第三步,A可以自己支付20%的货款,另外80%以飞机向银行抵押,并把向K收取租金的权利也转让给银行,然后与银行叙作一笔杠杆租赁。由于A投资飞机可以享受加速折旧,因此A将飞机出租给K时,收取的租金低于市场租金水平以转让一部分税收优惠给K。
第四步,K从A租得飞机后,以略低于市场水平的价格,将飞机出租给英国公司B。由于这一租金低于市场,B乐意租用。
第五步,K一方面从B取得租金,一方面向A支付租金。中间的差额为K所取得的利润。
第六步,最终,由于开曼为免税港,K可以将此利润以接近零成本转移给F。F获得租金差价做为利润;A获得低于市场水平租金。皆大欢喜,获得租金收益+留用税收抵扣收益;只有英国政府少收了税金。
(2)德国KG模式:充分发挥“集资”功能
KG为德文Kommanditgesellschaft的缩写,其含义为有限责任合伙公司。德国的KG金融租赁市场份额自1999年开始持续增长,2004年其融资量超过72亿欧元。
德国从1969年开始实施KG船舶融资制度,是鼓励个人投资者向造船投资的税收优惠措施。1970年代,德国的KG模式建立,以筹集民间资本为更多项目融资。
KG模式有两种形式:KG公司和KG基金。KG只能是单一项目公司/单船公司,项目结束时KG解散,类似于SPC(单一目的公司)。
KG公司为合伙公司,合伙人分为有限责任合伙人和无限责任合伙人,与我国的合伙公司定义类同。为募集足够的资金,发起人(一般为无限责任合伙人)设立法人投入少量资本然后向作为民间投资者的个人发行股本。大量个人投资者为有限责任合伙人,责任仅以出资为限。募足资金后以此为自有资金,同时向银行中请项目贷款购买船只,并将船只抵押给银行。然后将船交由经营公司代管,并租赁给运营商。政府允许KG公司加速折旧,因此开始几年个人投资者从KG公司分得净亏损以抵扣自己其它方面的应缴税金,实现税务收益;以后年度每年接受分红作为他们投资的回报。
KG基金与KG公司类似,只是发起人改为券商,并且募集方式改为封闭式基金。券商收取高额佣金。
德国曾允许KG基金在五年内折旧新船的82%,并允许年度亏损不超过新船价格的125%。目前,税法仅允许每年折旧6.67%,只有头两年可以双倍折旧。KG基金还同时享受着欧洲吨们税的便利。
这种模式很好地吸纳了社会资金,并可将税收优惠供投资人和承租人分享。它以期租方式经营,可以满足航运公司对租期、年份选择、甚至最终购买船舶的选择需求。
(3)日本的经营租赁模式:充分发挥杠杆融资功能
日本的税务租赁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发展,1988年至1998年日本的杠杆租赁很流行,采用加速递减基础折旧法,产生了庞大的跨境交易市场;第二阶段是日本的经营租赁,由于1999年4月日本进行了税法改革,原先杠杆租赁模式的优点已经没有了,为此,日本投资者为了最大化的利用税务资源,将税收优惠在出租者和承租者之间进行分配,创新出了新的金融租赁形式经营租赁;第三阶段是具有购买选择权的经营租赁。
(1)日本的杠杆租赁
1988-1998年,日本有庞大的杠杆租赁跨跨境交易市场,被日本的航空业普遍采用。首先对杠杆租赁进行一个简单介绍。折旧/资本减让方面,出租者根据时间通过定期减免或抵消(“津贴”)的方式从营业收入中收回“购买”资产的成本。这里有二种方式:采用直线折旧法的出租者要求每年同等数量或者同比例的回收资产;采用余额递减折旧法的出租者要求每年以资产剩余成本的恒定比例回收资产;采用加速折旧的出租者要求在应折旧年限的前几年扣除更多。税务收益方面,由于税务减让或者免除,在相应的会计年度或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减少了。具有长期经济寿命的资产最适合成为税务产品。1999年四月起生效的《日本税法修正案》使得跨境税务租赁消失,目前,对日本境外的非日本居民和非日本企业,应用税务租赁只能采用直线折旧法。这样日本税务租赁的优势没有了。
(2)日本的经营租赁
日本的投资者为了最大化地得到税务利益,采用双倍递减折旧法,将税务利益在投资者(出租者)和经营者(承租者)之间进行分配,创新出日本式的经营租赁。
经营租赁的出租者要得到很高的经济收益,同时也必须承担很大的风险。租赁合约不一定要是完全的支付租赁合约,租金不一定要达到租赁资产的90%以上,但购买选择权必须建立在公平的市场价格基础上。出租者应该承担资产的残值风险。
(3)日本具有选择权的经营租赁
日本具有选择权的经营租赁,主要参与者和基本情况如表5所示。
以下的说明设想一个由出租人到承租人(作为飞机最终使用者)的层级租赁。这一基本租赁结构可以用于与承租人或任何其他交易方相关的任何税收、法律或其他问题。
表5、日本具有选择权的经营租赁结构
参与者
基本情况
承租人
相关租赁产品(比如飞机)的经营者
出租人
为交易而成立的特殊目的公司
日本投资者
一个或多个日本投资者,按照日本的投资法律安排投资(大约设备成本的20-30%,依交易和资产而定)给出租者。
母体
一家日本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者的母公司,将保证或支持出租者给承租者和借款者履行义务的债权。
出资方
某个国际银行或者国际大财团通过其在日本的分公司投资设备成本的大约70-80%作为可追索的贷款。按照约定,贷款可以按照固定或者浮动汇率,可以以美元或者欧元标价。
残值担保提供者
让出租者和承租者都认可的担保实体(在残值担保领域值得信赖)。
交易提供者
能够让出租者和出资方都认叫的实体。
基本交易结构为:
①)在截止日期,出租人将从制造商(如新飞机)或由承租人(如售后回租)用购买价格(由独立的评价机构给出的公平飞机成本价格)购买飞机。出租人将同时把飞机租赁给承租人。
②日本投资者将投资相当于购买价格20-30%的资金给出租人(以下简称“日本投资者”)。
③出资方将投资相当于购买价格大约有70-80%的具有有限追索权的贷款给出租人(以下简称“贷款”)。
④出租者与承租者签订一份租赁契约(比如说10~12年的租赁契约,称为“完全租赁契约”)。
⑤租赁契约包括在特定时间(比如说7~9年)特定地点的购买选择权(简称“FPPO”),固定的购买价格等于在FPPO时间预先商定的飞机公平市场价格。
⑥如果应用FPPO,由承租者付给出租者的FPPO价格将足够出租者支付筹资者所筹资金的未偿付余额以及日本投资者所出的资金。使用FPPO并用其价格,出租者将把飞机租赁的部分利益与承租者分享,来形成交易。
⑦如果承租者没有使用FPPO,直到完全租赁条款结束后,租赁条款仍将起作用(比如说一个更长的二年)。在剩余的二年内可支付的租金将完全支付租金以至于在租赁协议的最后只有日本投资者有未支付余额。在协议的最后承租者将没有购买选择权。
设想这样一个情形,在租赁协议的最后,期初的借款全部得以偿还,出资者没有承担任何残值风险,因此,此项交易能被认为完全支付金融租赁(出资方只承担承租方信用风险)。所以,期初的借款应该以标准的保障借款余额来定价。
⑧如果出租者能够从由残值保证提供者所提供的残值保证中得到利益,将缓和任何具有下降趋势的风险敞口以防飞机的价值低于日本投资者未偿付的投资余额。
残值保证将在特定的窗口日期(即协议到期日)使用,并被设定在日本投资者和日本税务顾问可接受的水平上以利于他们进行租赁业务的分析。如果使用FPPO或无论何种原因在早期终止FPPO协议,残值保证将消失。残值保证包括所有的日本投资品,日本投资者将一直承担最高资产价值风险。
⑨出租母体将在租赁协议下保证/支持出租者对承租者的义务。
(10)如果租赁协议因为某种原因(如承租者违约)而终止,承租者可支付的终止总数将被设置在足以偿还全部贷款的水平,并根据提前终止的原因,日本投资者也足以支付。
2、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运营模式
(1)简单融资租赁
也称“直接租赁”或“传统融资租赁”。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意愿购买租赁物,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照租约支付每期租金,期满结束后以名义价格将租赁物件所有权卖给承租人。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好坏不负任何的责任,设备折旧在承租人一方。
(2)转租赁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第四十八条中将转租赁定义为“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合同中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租赁物品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
第一层次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称“第一出租人”,末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称“最终承租人”。转租人同第一出租人的区别在于,转租人并非是该项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出资人及其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人。它之所以可以以出租人的身份向第三人转让对租赁物件的占有、使用及通过使用获得收益的权利,是因为它在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中作为承租人受让了这些权利。而且,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它有权将这些权利向第三人转让。转租人同最终承租人的区别在于,它并非是为了占有、使用及通过使用获得收益而承租租赁物件。它承租租赁物件的目的是为了能向第三人转让对该租赁物件的占有、使用及通过使用获得收益的权利。
转租赁的上述特点决定了以下各点:
第一,各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必需是同一的;
第一,在一般情况下,各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应该也是同一的。但是,无论如何,下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届满日不得迟于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届满日;
第三,各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对租赁期届满时租赁物件的归属(.留购、续租或收回)的约定必须统一。
这种业务方式一般在国际间进行。在做法上可以很灵活,有时租赁公司甚至直接将购货合同作为租赁资产签订转租赁合同。这种做法实际是租赁公司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租赁公司作为第一承租人不是设备的最终用户,因此也不能提取租赁物件的折旧。
(3)回租式融资租赁
又称“售后回租”、“出售回租”或“回租”,《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本办法中所称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订立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
《企业会计准则一租赁》中专门有一节是“售后回租交易”,其35-38条对回租交易的会计处理作了规定。
回租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融资租赁交易方式,这种方式在我国也己被广泛采用。在实务中,回租交易同直接融资租赁交易一样,也是由买卖交易和租赁交易这两项互为条件、不可分割的交易构成的。也就是说,先是由融资性租赁么司以买入人的身份同作为出卖人的企业订立买卖合同(或称“所有权转让协议”),购买企业自有的某实物财产(在《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为是“固定资产”,在《国际融资租赁公约》中规定为是“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在该买卖合同中,该融资性租赁公司的责任是支付买卖合同项下货物的价款,其权利是取得该货物的所有权。与此同时,该融资性租赁公司又以出租人的身份同作为承租人的该企业订立融资租赁合同,将上述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作为租赁物,出租给该企业。在该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责任是,在规定的租赁期间内,向承租人转让该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通过使用收益的排它的权利,其权利是收取租金。
为使回租交易得以合法成就,首先,被出售的货物必须是该企业自己既有的、而且未曾向任何人抵押的财产,当然,更不能是正在作为诉讼标的的财产或已列入企业破产财产的财产。为了确认这一点,通常需要通过某种确认产权的程序,例如,该财产所有权的公证等;其次,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其出售还需要有一定的批准程序。例如,对于国有企业而言,需有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上述买卖交易的价格由买卖双方商定。但通常都必须有一个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值依据作为参考,例如该财产的账面残值或经合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公允价值等。
由于回租中的出售和租入是同时发生的。不存在通常货物买卖中的物的流动。从法律上讲,认定某项交易是以回租方式进行的融资租赁交易的依据,不仅是上面说的契约性文件,而且还包括对该项交易的公证和在我国的物权立法完善后的公示程序。法官通常根据生效的契约性文件认定某项交易为回租交易。在特定情况下,他们还要根据承租人对该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及尤其是,根据是否办理了公证的程序,来把回租交易同变相拆借区别开来。
就会计处理而言,在进行回租之前,某实物财产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是其司定资产的一部分。在进行回租之后,该实物财产从其固定资产中扣除,其固定资产的价值相应减少。与此同时,由于取得了出售价款,该企业的流动资产中的现金或银行存款相应增加,该增加值同上述固定资产的减少值基本上是相等的。
融资租赁项下的租入资产,列为“融资租赁项下的固定资产”管理。该资产的价值构成该企业的总资产的一部分,可依财政部和国家计委的特别规定提取折旧。与之对应的,是在该企业的负债栏内,增加一笔应付租金.
(4)委托租赁
委托租赁的是指没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完成一笔租赁业务。这里所说的受托人,就是获准具备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资格的法人,无论批准其设立的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还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因此,它同时又必定是相关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即,金融租赁公司“可接受法人机构委托租赁资金”则显然,金融租赁公司是可以以受托人身份同委托人订立信托合同的,只要该委托人是法人。信托合同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调整的同时,优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调整。规范的委托租赁,是一种完全合法的信托活动。
这里面丝毫没有借贷的概念,当然更谈不上“变相”与否。把委托租赁视为变相拆借,是不适当的。之所以出现了委托租赁这一用语,仅仅是为了说明,在此类业务中出租人所运用的资金的来源的特殊性,以及因此出租人既不承担此类资金运用的风险,也不享有此类资金运用的利益。一般企业利用租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特性,享受加速折旧,规避政策限制。电子商务租赁也是依靠委托租赁作为商务租赁平台的。、
(5)杠杆租赁
又称“借款租赁”,也叫“衡平租赁”。杠杆租赁也是信托同融资租赁的结合运用。杠杆租赁同委托租赁的区别在于:(1)在杠杆租赁中,受托人(出租人)并非是完全不承担融资风险,只是所承担的是租赁融资额中的一小部分(例如,20%-40%)的风险;(2)在杠杆租赁中,委托人往往不止一个,而是有若干个;(3)出资人的动机不同。除了上述区别外,两者的法律关系及操作程序是完全类似的。
杠杆租赁的做法类似银团贷款,是专门做大型租赁项目的一种有税收好处的融资租赁。主要是由一家租赁公司牵头作为主干公司,为一个超大型的租赁项目融资。首先成立一个脱离租赁公司主体的操作机构—专为本项目成立资金管理公司,出项目总金额20%以上的资金,其余部分资金来源主要是吸收银行和社会闲散游资,利用“以二博八”的杠杠方式,为租赁项目取得巨额资金。其余做法与简单融资租赁基本相同,只不过合同的复杂程度因涉及面广,随之增大。
操作规范、综合效益好、租金回收安全、费用低,一般用于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
(6)共享式结构化租赁
又叫“分成租赁”或“变动租金租赁”。是把租金收入和设备使用收益相联系的一种租赁形式。承租人向出租人缴纳一定的基本租金后,其余的租金是按承租人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租金。出租人实际承担了租赁物的部分风险和报酬。
关于这种租赁方式是否合理合法?理论界是有分歧的。中国金融协会融资租赁分会副会长裘企阳认为,共享式结构化租赁的租金既然是随机的,就既可能多也可能少。极而言之,在承租人经营失败时,甚至可能无。在这样的条件下,该项交易还能将随附于租赁物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视为是向承租人实质性地转移的吗?当然不能。既然不能,这种交易还能视为是融资租赁交易吗?显然也不能。
因为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但是,如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中的规定,共享式结构化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合同。并且其租金方式的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的第243条,“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法律特意赋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权利,旨在为灵活的租金方式留下空间。这可参考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的解释“但目前国际和国内融资租赁领域,除保留传统的国固定租金方式外,已越来愈多地采用灵活的、多形式的、非固定的租金支付方式,以适应日趋复杂的融资租赁关系和当事人的需要。最融资租赁交易中,当事人经常根据承租人对租赁务的使用或者通过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来确定支付租金的大小和方式”。同时,共享式结构化租赁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一一租赁》中对融资租赁的确认标准。比如其租赁期再设备使用寿命的75%以上。的确,结构化共享式租赁既有租赁的性质又有投资的性质,不过,根据相应法规标准判别,结构化共享式租赁应该属于融资租赁。
还有另一种共享式结构化租赁,出租人以租赁债权和投资方式将设备出租给特定的承租人,出租人获得租金和股东权益作为投资回报的一项租赁交易。简而
言之,就是出租人以承租人的部分股东权益作为租金的一种租赁形式。
(7)综合租赁
它扩展了融资租赁的内涵,除了提供金融服务外还提供经营服务和资产管理服务,是一种综合性全方位的租赁服务,租赁的收益因此扩大而风险因此减少,使租赁更显露服务贸易特征。完成这项综合服务需要综合性人才,因此也体现知识在服务中的重要位置,综合租赁的发展,将成熟的租赁行业带入知识经济时代。
(8)创新租赁
租赁在中国,已经进入第三个发展阶段,即:创新租赁。它是以保障租赁当事人各方利益的同时,将风险分散到当事人中间。具体做法灵活多变。实际上,它己经将传统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结合起来,发展成现代租赁。由于需要创新,因此每个项目的做法都会有所不同。创新是现代租赁业务的生命。

阅读全文

与信托法总结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4万日元等于多少元人民币 浏览:169
融资城董事长 浏览:353
长城转债价格 浏览:800
8欧元折合人民币汇率 浏览:623
手头有一百万如何投资 浏览:178
泰达基金公司服务热线 浏览:292
抵押贷款安徽银行 浏览:734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浏览:660
医保基金智能监管中标 浏览:768
期货价格周期共振 浏览:658
期货入金后多久能交易 浏览:877
为什么银行不和期货公司合作 浏览:67
林权项目融资 浏览:531
三角轮胎股票吧 浏览:29
股票行情k线图 浏览:329
基金中报 浏览:97
中国外汇交易市场状况2014 浏览:242
外汇有用的指标 浏览:473
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贵金属交易规则 浏览:941
标准场内基金费率 浏览: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