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是名投资理财公司业务员,现公司出现退不了客户借款情况。请问有我什么责任,工资提成是1‰
如果这个过程严格按照公司制度和流程办理的,没有不当之处,这就是职业行为,其后果由公司承担
② 买理财写别人的名字有借条能赔付吗
买理财写别人名字,那出现赔付的话这笔钱从法律上和你无关。你和那人签订借条,是你和那人的事情,属于另一个纠纷,不可以牵涉这笔赔付。
③ 如何认定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的合同效力57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有约定的当然从约定,很容易确定管辖法院,对于没有约定的依哪条法律确定管辖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依据《合同法》第62条“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认为民间借贷应以接受货币一方即出借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种观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依据此条批复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有值得商榷之处。原因如下:
(1)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并且借贷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表现都是给付货币和接受货币。出借人划出借款时,借款人是接受货币一方;借款人偿还借款时,出借人是接受货币一方。《合同法》第62条只是规定“接受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在民间借贷这种双方均可能称为“接受货币一方”的法律关系中,不能仅以出借人为“接受货币一方”确定履行地。
(2)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也确定“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按照交易习惯,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由此推测,最高人民法院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前提是 “贷款方完成划款行为”,将“贷款方所在地”等同于“贷款方完成划款行为地”。
该批复是1993年出台,当时的民间借贷多是出借人直接提供现金,所以借款行为完成地即为“贷款方所在地”。该批复现在仍为有效,但如今资金流转方式多样,民间借贷有时会以借信用卡刷卡、开支票、异地转账等形式存在,此时借款划出地与贷款人所在地没有关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就失去了前提条件,在此种情况下,“贷款方所在地”并不一定是合同履行地。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虽在部分情况下适用条件不充分,但作为专门规定管辖的法律条文,多数时候还是有其应用的合理性,在没有更具体的条款可用时,比起用《合同法》确定管辖,以该批复确定管辖更为合适,但应区分情况稍作变通。
1.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在划出借款的行为由贷款方本人完成时,比如出借现金、银行转账,“贷款方划出借款地”基本就是贷款方所在地,此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适用条件,应以贷款方所在地为民间借贷纠纷的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
2.以实际划出借款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不管是侵权行为地还是合同履行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民事诉讼法在确定管辖时总是要选择跟法律行为或事实本身具有密切联系的点,这也是国际私法通行的确定联结点的原则。笔者认为,贷款方划出借款的行为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得以成立的前提,是借贷行为能够完成的关键,所以贷款方划出借款地应该算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密切联系点。诸如通过借信用卡的借贷行为,若是由借款人自己取款,贷款人所在地和实际划出借款地可能就不等同,此时就应以实际划出借款地为民间借贷纠纷的合同履行地。
④ 如何认定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的合同效力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有约定的当然从约定,很容易确定管辖法院,对于没有约定的依哪条法律确定管辖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依据《合同法》第62条“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认为民间借贷应以接受货币一方即出借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种观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依据此条批复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上述两种观点都有值得商榷之处。原因如下:
(1)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并且借贷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表现都是给付货币和接受货币。出借人划出借款时,借款人是接受货币一方;借款人偿还借款时,出借人是接受货币一方。《合同法》第62条只是规定“接受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在民间借贷这种双方均可能称为“接受货币一方”的法律关系中,不能仅以出借人为“接受货币一方”确定履行地。
(2)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也确定“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按照交易习惯,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由此推测,最高人民法院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前提是“贷款方完成划款行为”,将“贷款方所在地”等同于“贷款方完成划款行为地”。
该批复是1993年出台,当时的民间借贷多是出借人直接提供现金,所以借款行为完成地即为“贷款方所在地”。该批复现在仍为有效,但如今资金流转方式多样,民间借贷有时会以借信用卡刷卡、开支票、异地转账等形式存在,此时借款划出地与贷款人所在地没有关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就失去了前提条件,在此种情况下,“贷款方所在地”并不一定是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虽在部分情况下适用条件不充分,但作为专门规定管辖的法律条文,多数时候还是有其应用的合理性,在没有更具体的条款可用时,比起用《合同法》确定管辖,以该批复确定管辖更为合适,但应区分情况稍作变通。
1.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在划出借款的行为由贷款方本人完成时,比如出借现金、银行转账,“贷款方划出借款地”基本就是贷款方所在地,此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适用条件,应以贷款方所在地为民间借贷纠纷的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
2.以实际划出借款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不管是侵权行为地还是合同履行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民事诉讼法在确定管辖时总是要选择跟法律行为或事实本身具有密切联系的点,这也是国际私法通行的确定联结点的原则。笔者认为,贷款方划出借款的行为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得以成立的前提,是借贷行为能够完成的关键,所以贷款方划出借款地应该算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密切联系点。诸如通过借信用卡的借贷行为,若是由借款人自己取款,贷款人所在地和实际划出借款地可能就不等同,此时就应以实际划出借款地为民间借贷纠纷的合同履行地。
⑤ 正规理财排行榜前十名
所谓的理财产品排行榜,基本每个月都会出台新的排名,不同的第三方网站评级方式也不同,排名判定标准不一,导致排名也不同。所以我们不能迷信于排行榜。
不管选择哪种理财方式之前,我们首要做的,就是测试,或者说自我分析,了解自己是属于哪种理财偏好,适合什么样的理财方式,这样才能做到“对症下药”。
比如我个人在理财平台上的测试,是属于保守型,对于理财产品的选择上,更应该选择安全稳健型的理财方式。
根据理财偏好和风险,可以大致分为5种类型:
(1)投机型
典型代表:期货、博彩
特点:超高风险,超高回报(回报率几乎为0)
这种方式其实不能算是理财,赌的性质大一些。
(2)成长型
特点:高风险,高回报
相信很多人都玩过过山车,就是这种跌宕起伏,有不少人因为炒股一夜暴富,但也有很多人一夜回到解放前。
(3)收入型
典型代表:保险理财、基金、银行理财产品
特点:耗时长,回报慢
安全性较高,门槛一般。但短期不会有什么收益,须持几年甚至10年以上,要有足够的自信。
(4)稳健型
典型代表:信托、固定收益类理财
特点:收益可观、安全稳健
这类方式比较看好。10%左右的年化收益,安全性高,灵活性强,适合保守理财、偏好稳健的朋友。比如以稳健著称的无界财富平台来说,固定收益的理财产品,安全性高,适合小白理财。而且通过贵宾专属注册投资,还能免费领500元京东购物卡。活动随时结束,大家不妨试试:领100红包+500京东卡
Ps:只有通过此页面,才有这个奖励。
(5)保障型
典型代表:人寿保险、银行存款
特点:安全性高,收益偏低
这种理财方式比较传统,和生活息息相关;但按银行活期收益2%左右算,有跑不赢通胀的风险,“钱越来越不值钱”。
所谓靠谱的理财,其实可以说成“适合自己的理财方式”,所以各种宣传的排行榜只能说是一个参考信息,并不能成为我们选择理财方式的绝对信息。
啰嗦了那么多,希望对你有帮助。
另外,这些理财知识可以了解一下:
(1) 理财,不熟悉的领域别碰,轻易别碰,先去了解一番。
(2) 不要复制任何人的理财方式,理财和成功一样复制不来。
(3) 理财不等于赚钱,要有损失预判。
(4) 没有一本书、一个人可以成为理财范本,不要过分依赖。
(5) 初级理财建议进行个人职业投资,你的工作是仅次于房产的不动产投资。
(6) 投资不以降低生活质量为代价,任何降低生活质量的投资都是劣质投资。
(7) 记账是理财的第一步,它可以帮助你建立科学的消费习惯。
(8) 收益与风险成正比,永远不要相信低风险带来高收益的宣传。
(9) 理财方式错了,立马止损,犹豫是理财大忌。
(10) 收益稳定且成熟的理财,可适当负债。
(11) 保险是理财的渠道之一,有风险!先做保障后理财。
(12) 你要具备筛选信息的能力,比如朋友围的理财信息,直接忽略99%错不了。
(13) 如果不懂银行大堂经理推荐的储蓄理财,乖乖存钱总是错不了的。
(14) 将鸡蛋放在不同的篮子里,是“分散风险”的有效方式。
(15) 重疾险就是我们无能为力的伪中产阶级为了自己有朝一要拖累家人的重要理财。
(16) 你理财,要知道财去哪里,了解财的用法可适当降低理财风险。
(17) 理财不要假借他手,亲自操作探寻理财方法。
(18) 对于理财小白来说,不伤本的穿梭好过过山车的动荡,股票不要轻易碰。
⑥ 别人用我身份证号办理财帐户有风险吗
理论上讲别人用自己身份证做任何事情都是有风险的,不论是买东西还是卖东西。
理财也是如此,最坏的结果就是理财亏损而账户本金已经不在,亏损金额又特别巨大,那这亏损的钱就要记在身份证所有人身上了。当然这种事是非常极端的,出现的可能行很小。
如果朋友或亲人借自己身份证理财,恰恰说明对自己的信任,不是关系特别好也不会借你身份证理财。只要对方不是什么金融诈骗犯,基本可以放心借用,前提是了解对方。
如果以办理账户名义套取你其他银行密码,这个就要注意了,还是有可能的。
⑦ 我用我的名字在正规理财公司贷款,然后借给朋友用了这钱,签了个协议,说明朋友每月还这个钱,就是每个月
有协议,起诉。
⑧ 我朋友在担保公司做业务员,她劝我放钱以她名字理财,现在钱拿不出来,她要对
这个基本就是骗局了。现在你要举证钱是借给她的。说你投资,或者以她的名字投资都没有什么用的,因为钱是你自己拿给她的。
⑨ 法人将公司资金以他人名以理财是否犯罪
法人将公司资金以他人名以理财构成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272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⑩ 山东威海民间互助理财合法吗真的是投资49800发展一个人,就能赚到120万请教知道的朋友谢谢!
不合法,属于传销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