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是指抄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转入委托银行一般委存账户,委托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委托人可以是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
款信托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存入的资金,按其(或信托计划中)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与金额等发放贷款,并负责到期收回贷款本息的一项金融业务。
『贰』 信托贷款的三大隐忧
在经历了近几年的爆发式增长之后,信托业的后续发展引人关注。信托行业已进入战略转型和高速发展前所未有的态势中,已经成长为中国金融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信托业的发展也存在多个隐忧。信托业发展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已经取得的发展和成绩能否持续、稳固。
随着市场环境和政策导向的变化,信托机构如何发挥自身的资产管理能力和制度优势,适时改变信托经营管理策略,充分发挥功能优势、丰富信托新产品、提高在经济结构调整中投融资创新服务水平,将成为当下信托机构必须面对的现实:
一方面,庞大的存量信托资产需要稳健管理,这将考验信托机构的后期管理能力和风险缓冲能力;
另一方面,在传统的优势业务日渐式微的大背景下,培植新业务以带动增量的信托资产,也是备受关注的现实问题。
其次,理财市场大瓜分,业务竞争日趋激烈,信托行业正统的业务优势将难以维持延续下去。
在过去的十年中,信托公司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名正言顺地扮演了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先导者”的角色,并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但是由于主客观的复杂原因,信托更多的是从事平台或通道业务,其资产自主管理的核心价值尚未完全发挥出来。
面对新出现的资产管理行业激烈竞争的局面,信托公司行业能否在牌照价值之外,体现更多具有专属竞争力的核心价值,这可能是在其未来资产管理中需要着重考虑的一个问题。
最后,信托配套法规制度的缺失,监管方式的“一律”原则,被认为依然是信托创新发展的瓶颈与门槛。尽管《信托法》确立了我国基本的信托制度,为我国信托行业的生存和发展起到了法律层面的有效保护作用,但因其在信托财产独立、信托生效等规定存在不少瑕疵,特别是最为需要的信托登记、信托税制、信托业务规范、信托受益权交易等配套制度的立法建设,没有及时跟进,使信托向纵深方向的创新展业,受到了极大的约束和限制。
此外,信托业执行的近20个行政规则,既没有法律层面的效力,也没有国务院行政法规层面的效力,多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规范信托公司,属于信托公司行业的业务范围,很难抵御诸如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同类机构的猎食。
『叁』 不归还信托贷款会有什么后果
信托贷款关系的本质其实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因此,如果不归还信托贷款,其直接后果是面临违约。
如果违约,则信托债权人可以依据合同追究您违约责任。如果您不按规定还款,还可能面临被起诉和被执行。
『肆』 办理信托贷款有哪些
(1)由企业向金融信托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企业的基本情
况,生产经营情况,贷款用途,贷款条件,还款能力及还款来源等有关情况.
(2)由金融信托机构的经办人员对企业的申请内容和资料进行审查和分
析,并提出自己的分析结论和意见逐级上报.
(3)由主管部门经理根据经办人员上报的初审材料进行综合分析,排出
拟贷款企业的顺序,并组织调查.
(4)由经办人员根据需要调查的内容列出提纲,经主管经理审批同意
后,进行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
(5)主管经理根据调查情况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最终作出决定:货
与不贷,贷款金额和期限.
(6)经批准同意贷款的企业,应向金融信托机构出具借据,并经确实具
有代偿能力的经济法人出具担保手续;然后,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
(7)金融信托部门根据合同及借据规定的时间,将款项汇划入借款单位
的帐户.
(8)贷款发放后,应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监督借款方按合
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并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防止风险损失.
(9)贷款到期时,应及时催收,按期收回贷款本息.借款单位如因暂时
困难不能还款,应在到期前提出展期申请,说明原因,调整还款计划,提出
保证还款的措施,并经原担保单位承诺续保,由金融信托机构审查同意后,
可办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
(10)固定资产信托贷款结束时,经办人员还应写出结束报告,存档备
『伍』 信托贷款资金可否用于还银行贷款
可以的,信托资金补充企业流动资金,用企业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很多信托资金都是置换银行的贷款的
『陆』 信托贷款的贷款新规的信贷流程
一、贷款申请 借款人需用贷款资金时,应按照贷款人要求的方式和内容提出贷款申请,并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完整、有效。申请基本内容通常包括:借款人名称、企业性质、经营范围,申请贷款的种类、期限、金额、方式、用途,用款计划,还本付息计划等,并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二、受理与调查 银行在接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应由分管客户关系管理的信贷员采用有效方式收集借款人的信息,对其资质、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进行调查分析,评定资信等级,评估项目效益和还本付息能力:同时也应对担保人的资信、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如果涉及抵质押物的还必须分析其权属状况、市场价值、变现能力等,并就具体信贷条件进行初步洽谈。
信贷员根据调查内容撰写书面报告,提出调查结论和信贷意见。
三、风险评价 银行信贷人员将调查结论和初步贷款意见提交银行审批部门,由审批部门对贷前调查报告及贷款资料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价,设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标和标准,对借款人情况、还款来源、担保情况等进行审查,全面评价风险因素。风险评价隶属于贷款决策过程,是贷款全流程管理中的关键环节之一。
四、贷款审批 银行要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对信贷资金的投向、金额、期限、利率等贷款内容和条件进行最终决策,逐级签署审批意见。
五、签订合同 合同签订强调协议承诺原则。借款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银行与借款人应共同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作为明确借贷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其基本内容应包括金额、期限、利率、借款种类、用途、支付、还款保障及风险处置等要素和有关细节。对于保证担保贷款,银行还需与担保人签订书面担保合同;对于抵质押担保贷款,银行还须签订抵质押担保合同,并办理登记等相关法律手续。
六、贷款发放 强调贷放分离、实贷实付。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审核。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七、贷款支付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支付审核和支付操作。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审核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在审核通过后,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采用借款人支付方式的,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定期 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八、贷后管理 贷后管理是银行在贷款发放后对合同执行情况及借款人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监控的信贷管理行为。
其主要内容包括监督借款人的贷款使用情况、跟踪掌握企业财务状况及其清偿能力、检查贷款抵押品和担保权益的完整性等三个方面。
其主要目的是督促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用途合理使用贷款,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处理有问题贷款,并对贷款调查、审查与审批工作进行信息反馈,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与内容。 收回与处置贷款回收与处置直接关系到商业银行预期收益的实现和信贷资金的安全,贷款到期按合同约定足额归还本息,是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维护信用关系当事人各方权益的基本要求。
银行应提前提示借款人到期还本付息;对贷款需要展期的,贷款人应审慎评估展期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科学确定展期期限,加强展期后管理;对于确因借款人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还款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贷款重组;对于不良贷款,贷款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方式,予以核销或保全处置。
『柒』 信托贷款的贷款限制
中国银监会发布新信托监管规章,规定信托公司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回的所有信答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新办法在信托公司类型、信托产品设立、集合信托异地业务、信托财产托管等方面作出更灵活的规定。
同时,在信托公司固有业务、关联交易、合格投资者、自然人人数、信托贷款等方面,作出了一些限制和要求。
原办法规定“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贷款的方式进行”。新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这主要是防止信托公司以贷款作为主要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一些信托公司的经营存在偏离信托本业、风险管理能力不强、公司治理不完善等问题,再加上少数股东和高管人员违规经营、违法犯罪,信托公司经营风险时有发生。新办法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定位。
『捌』 银行贷款和信托贷款有什么区别
信托和银行信贷都是一种信用方式,但两者多有不同。
1、经济关系不同
信托是按照“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经营宗旨来融通资金、管理财产,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个当事人,其信托行为体现的是多边的信用关系。而银行信贷则是作为“信用中介”筹集和调节资金供求,是银行与存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发生的双边信用关系。
2、行为主体不同
信托业务的行为主体是委托人。在信托行为中,受托人要按照委托人的意旨开展业务,为受益人服务,其整个过程,委托人都占主动地位,受托人被动地履行信托契约,受委托人意旨的制约。而银行信贷的行为主体是银行,银行自主地发放贷款,进行经营,其行为既不受存款人意旨的制约,也不受借款人意旨的强求。
3、承担风险不同
信托一般按委托人的意图经营管理信托财产,信托的经营风险一般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承担,信托投资公司只收取手续费和佣金,不保证信托本金不受损失和最低收益。而银行信贷则是根据国家规定的存放款利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自主经营,因而银行承担整个信贷资金的营运风险,只要不破产,对存款要保本付息、按期支付。
4、清算方式不同
银行破产时,存、贷款作为破产清算财产统一参与清算;而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由新的受托人承接继续管理,保护信托财产免受损失。
『玖』 信托贷款和委托贷款有何区别
信托贷款和委托贷款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
1、委托贷款业务中,受托人具有财产内管理性质,主要容根据委托人的指示转移委托财产
2、信托贷款业务中,受托人通过类似银行的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投资
二、形式不同
1、委托贷款合同须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签订三方协议,或者分别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内容一致协议
2、信托借款合同只有委托人和受托人两方签订协议,委托贷款合同纠纷的当事人须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三方,而信托贷款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仅为委托人和受托人
三、确定借款合同内容的主体不同
1、委托贷款合同中,借款合同内容、(包括借款人、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由委托人指定
2、信托贷款合同中,委托人对于借款合同很少干预,借款合同独立于信托合同,借款合同的具体内容由受托人确定
四、责任和风险承担不同
1、委托贷款中借款人负有直接向委托人还款的义务,贷款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信托贷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是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没有直接向委托人还款的义务
2、信托贷款中款项的安全由信托机构负责,风险由信托机构承担
『拾』 信托风险如何化解
为了保障信托的安全,很多融资方也会做股票质押,一般股票都是上市公司的股票,以流通股为最佳,有些是限售股,有些是未解禁的股票,也有一些是未上市公司的原始股权来做质押。上市公司的流通股可以很快的变卖,直接变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