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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管理要求

发布时间:2021-04-15 23:52:15

『壹』 办理融资融券需要什么条件

办理融资融券的条件由证券公司各自制定具体标准。一般为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过半年,交易结算资金纳入第三方存管,有证券投资经验,具有风险承担能力等。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本公司及与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前款所称股东,不包括上市证券公司仅持有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

(1)融资管理要求扩展阅读:

开户流程

第一步:投资者需确定拟开户的证券公司及营业部是否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质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而且,证券公司对其下属营业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也有资格规定,不一定所有营业部都可办理融资融券业务。

第二步:投资者需确定自身是否符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条件

融资融券业务对投资者的资产状况、专业水平和投资能力有一定的要求,证券公司出于适当性管理的原则,将对申请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进行初步选择。

投资者在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开户手续前,需评估、确定自身是否满足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客户选择标准。

第三步:投资者需通过证券公司总部的征信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将对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进行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证券公司将根据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投资者的信用额度。

第四步:投资者需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风险揭示书等文件

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前,应当认真听取证券公司相关人员讲解业务规则、合同内容,了解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和风险,并在融资融券合同和风险揭示书上签字确认。投资者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其融入资金和证券。

第五步:投资者在开户营业部开立信用证券账户与信用资金账户

『贰』 融资管理的原则

1.公开性原则
为了避免在金融市场上出现投机和欺骗行为,政府和金融管理部门要求所有上市证券的发行企业(公司)公开其有关发行的全部事实真象。当企业发行证券时,必须公布发行企业的发行章程和发行说明书,实行企业财务公开,由证券投资者在了解企业的有关情况后,根据发行企业的信誉及盈利能力等情况后,在均等的机会下作最恰当的抉择。当证券上市时,必须连续公布上市企业(公司)的财务及经营状况,定期向公众公布上市公司的财务及经营报告,各种财务会计报告,以便投资者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进行合理的投资。
2.公正性原则
所谓公正性原则,就是在直接融资中,公正地对待市场中每一位参与者,以保证在公正的条件下,促进证券的发行和上市交易有序的发展。公正性原则要求:一是公正地审批申请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其基本前提是严格地按照规定的有关股票上市交易的条件进行审批。只要符合条件,就应批准同意该公司的股票上市交易;如果条件不符合,则不准该公司的股票上市交易,即使已批准上市的亦应暂停直至撤销该股票的上市。二是公正地审批申请经营股票谭券业务的证券商和其他金融机构。其基本前提也是严格按有关条件和规定进行审批。在公正的条件下,产生合格的可以信赖的经营股票、证券业务的证券商和其他金融机构。三是公正地反映股票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报表及有关资料。证券上市公司必须客观地、真实地反映情况,不得有隐瞒、虚假、欺诈等致使投资者误导误信的行为;证券信息咨询部门必须向投资者提供真实有价值的信息和进行买卖咨询技术指导。四是公正地办理委托股票买卖交易业务。股票市场的证券商或经纪人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接受和办理投资者的委托买卖业务,即严格按委托者的委托条款、规定顺序和程序办理,不能有任何的欺骗和违约行为,以保障股票上市交易的顺利进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公平性原则
所谓公平性原则,就是指在金融市场上,投资者在相同的条件和平等的机会中进行各种证券买卖,并充分享有交易中各种权利和义务,防止背信、操纵行为和“内幕人士”证券活动。公正性原则要求:一是证券行市变动,纯系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及投资者以可靠的资料,对证券买卖作出合理的反映,而不受人为操纵的影响,以防止非法投机活动。二是证券交易量主投苎者根据其资金实力决定,防止大额证券持有者联合组成集团,大批买进卖出,进行垄竺和操纵市场。三是限制“内幕人士”证券活动,对证券发行公司的董事、行政负责人及其能得到公司内幕消息的行政人员和技术人员等从事本公司证券交易进行严格的限制。
以上各条原则,主要是从直接融资角度,对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维护证券交易顺利进行甲阐述的一些基本原则,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具体的原则如合法性原则、证券自愿认购、自主买卖原则等等。

『叁』 众筹融资管理需要完善哪些内容

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一直比较突出,也难以有效的得到解决,而众筹这一创新的互联网金融形式打破了一系列的限制,为中小企业融资铺平了道路。
一、降低融资门槛,化解融资难问题
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以商业银行和民间借贷为主。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为降低放贷风险,往往对中小企业设立较高的融资门槛:对企业资产规模、营业收入、企业信用、贷款额度与期限等方面做出严格要求,导致中小企业无法获得足额贷款。民间借贷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融资难问题,但其高利率与高风险让中小企业苦不堪言。相比之下,众筹融资门槛要低很多。中小企业只需要在众筹平台上提供项目创意、可行性、风险等信息即可,待通过审核后就可以在网络平台上向公众融资。
二、降低融资成本,化解融资贵问题
据《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报告2013》调查数据显示,59.4%的小微企业表示其融资成本在5%-10%,40.6%的小微企业表示融资成本超过10%。在中小企业的负债数据中,绝大部分都不是来自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而是“影子银行系统”的信托、乃至各种其他类型的高利率借贷。即使有些中小企业能有幸获得国有银行贷款,各种形式的风险溢价也相当沉重,最终导致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居高不下。众筹融资使中小企业能合理避开多项税费,并分散公众的资金风险,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
三、加速资本运转,提高融资速度
在传统的国有银行间接融资、“场内市场”直接融资模式中,金融机构往往要求中小企业提供本企业的详尽信息,并通过层层审核以评估其偿债能力,最终仍可能拒绝其贷款申请。“成功把握小”和“审核时间长”延长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时间,并可能使其丧失最佳投资机会。而众筹模式打破了投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瓶颈,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融资,突破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公众可以随时随地进行资助,更加便捷;同时面向网民公众进行融资,平摊金额更小,风险更低,更能促进筹资成功。
四、前期市场调查,降低经营风险
众筹模式的一个隐性价值在于融资同时即进行前期的市场调查。部分中小企业家由于缺少对宏观经济形势的掌控和了解,往往投入到“过饱和”行业或者是盲目跟投,结果造成项目投产之日就是产品积压之时。在众筹模式中,项目发起者通过平台向公众展示项目信息,公众对项目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支持或投资以及支持或投资金额的大小,这就相当于对预投产的产品进行了前期的市场调查,能在一定程度上反应出产品未来投放市场的成效,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生产成本与融资风险。
结论
众筹平台是一个有巨大发展前景的创新型经济模式,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具有巨大价值。但也正是由于其“新”的特质,国内诸多配套的制度无法迅速跟上,因此限制了众筹行业的快速发展。不过,互联网金融模式在未来20年将成为主流。寻找价值观的认同是一种刚性需求,信用和风险的把控将决定众筹模式在中国能否做大,政府监管部门也应重视这一新兴产业带来的积极影响和监管难题,建立监管机制与行业标准,引导众筹行业的健康发展。

『肆』 国有企业融资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原则规定) 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投融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二、根据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报告涉及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动态,以及出资人关注事项等重要情况。

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的范围、内容、报送形式和时限等,由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涉及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薪酬分配、业绩考核、利润分配、主要领导人员出国等重要情况应当事前报告监事会。

(4)融资管理要求扩展阅读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项目要求)

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二)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

(三)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

(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

(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条(产权代表义务)

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融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提请企业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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