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环境法对零售商的影响
环境危害——大自然对人的回应
人与环境的对立统一关系始于人类诞生。环境问题大体上经历了四个阶段
1、环境问题萌芽阶段(工业革命前)
人类在这一过程中,主要是利用环境,而很少有意识的改造环境。主要产生的环境问题是:由于人口的自然增长和盲目的乱采乱捕,滥用资源而造成生活资料缺乏,引起饥荒。随着农业和畜牧业的发展,人类改造环境的作用也明显的表现出来,如加大量砍伐森林,破坏草原,刀耕火种,盲目开荒,往往引起严重的水土流失,兴修水利,不合理灌溉,往往引起土壤的盐渍化,沼泽化,以及某些传染病。此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主要是生态破坏型的。
2、环境发展恶化阶段(工业革命至二十世纪五十年代)
此阶段由于蒸汽机的发明和广泛使用出现的恶化现象,主要表现为:城市和工矿区的工业企业排出大量的废弃物,污染环境,使污染事件不断发生,如1873年12月、1880年1月、1882年2月、1891年2月,英国伦敦多次发生有毒烟雾事件。十九世纪后期,日本足尾铜矿区排出的污水污染了大片农田。工业在生产过程中排出的“三废”,都是生物和人类所不熟悉,难以降解、同化和忍受的。
3、环境问题的第一次高潮(二十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
20世纪50年代,震惊世界的公害事件接连不断。1952年12月的伦敦烟雾事件,1953年至1956年日本的水俣病事件,1961年的四日市哮喘病事件,1955—1972年的骨痛病事件。其原因是由:人口迅猛增长,都市化加快,工业不断集中和扩大,能源的消耗增大。
4、环境问题的第二次高潮(二十世纪80年代以后)
一是全球的大气污染如“温室效应”,臭氧层破坏和酸雨,二是大面积生态破坏,如大面积森林被毁,草场退化,土壤侵蚀和荒漠化,三是突发性的严重污染事件迭起。如印度博帕尔农药泄漏事件,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漏事故,莱因河污染事件等。
造成上述原因:(1)人类认识的有限性;(2)市场的缺陷:市场不能精确的反映出环境的社会价值是由以下几个原因造成:第一,由于很难区分和履行对环境的所有权及其使用权,所以不存在环境的市场。而价格不能体现污染物的有害影响,结果导致大量的污染。第二,一种资源的某些用途(如热带雨林)能够出售,而其他用途(如它对流域的保护)却不能,由于不能出售的用途经常被忽视,因此导致资源的过度使用。第三,开放的资源使它们可为所有人所开发使用。第四,个人和团体对环境的影响或使其免遭破坏的低成本方法缺乏了解。(3)政策失误,世界银行指出,政府的劳动有时候鼓动低效能,而这些低效能反过来又会引起环境的毁坏。例如,对农业能源的投入和对砍伐森林和开发牧场实行补贴,公共部门排污不可能承担责任,按补贴的价格提供一些服务以及公共土地和森林的低微管理学。由于这些政策的失误,可能会增加由于该缺陷引起的环境破环 。
(二)环境问题的对处方面的困难
台湾学者叶俊荣,从行政对其它行政管理领域的比较中,较为全面地概括人类在采取措施对处环境问题时,该问题表现出的四项特点:
1.是“科技关联性”,叶教授认为,环境行政往往涉及浓厚的科技关联导致决策风险的提高。在时间的压力与特定的时空条件下,不能行为或不行为,由于咨讯的欠缺,决策的对错都是很难判断的。事后也难验证。因此形成了所谓“决策于未知之中”的情形。他也指出,科技背景的因素也容易造成决策者力求慎重而不敢负责任,从而发生拖延决策的现象。此在科技背景的牵扯下,环境主管机关对污染者的要求,往往必须在可行性或技术的现有上作出的举证,而对此最为清楚的污染者,却以逸待劳的质疑主管机关的管制措施,造成环境管制上行政主管机关占了推动科技发展的火车头。
2.“利益冲突”,叶教授认为,由于环境行政往往触及相当广泛的利益冲突,造成环境行政上数量空间的扩大,也容易导致验证困难与决策拖延等现象。此外,环境问题所涉及广泛的利益冲突,也与环境品质具有“公共”的性质,容易在交易过程中制造社会成本,以及误导资源有效使用的方向有关。
3.是“隔代平衡”,叶教授认为,环境行政的核心问题,是资源的使用与配置,而由于现今通行的资源使用与配置的方法,有许多不可恢复或恢复困难的,因而造成这一代人作决策,而由下一代人承担后果的“隔代平衡”问题。由于隔代平衡问题的存在,在环境行政上容易衍生代表危机的发生,以及伦理意味浓厚的现象。而由于上一代对下一代的强势影响作用,环境决策有时在资源使用后果预测控制上,则显得更为重要。
4.是“国际关联”,叶教授进一步分析认为,在国际关联的特点下,环境行政容易衍生外交,国防及国际势力介入,造成环境问题的复杂化。所以环境问题因应制定在考虑到国际格局时也必须做出相应的修正和调整。
从古至今环境问题都或隐或明的对人类做出回应,从近现代,环境污染问题由局部到整体,由国家到世界都成为一个普遍关注的问题,从污染严重到环境问题对处困难,无一不是人类当今的一大难题。环境问题的存在于解决环境问题的困难性的冲突需要环境法理论去指导和解决。现有的环境法已经不足以解决现有问题。传统的观点也适应不了科学技术的发展。经济技术的过度发展膨胀也造成人们当前思维混乱。如前所述多元利益的冲突导致多元矛盾的存在。人类现有思维空间与现有科学技术发展所带来需要思维空间差异日益增大,迫切需要新心理论进行指导。
二 环境法存在——应然性要求
法之所以存在,源于经验。这句话从实证上来看理由充足。但是就是因为从经验出发,导致了法的滞后性和消极性。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后果中的原因之一也由于法律的作用调解和限制不到,造成了现有环境恶化。要避免此不利后果,需要挖掘中国传统的道家思想,其自然伦理思想的重要性溢于言表。
追求天人相与,物我相一,神人合德的生生不息,流化自足的宇宙观。说明中国智者先天先觉的真知灼见,它是超越时空和相对永恒的。它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没有经过痛苦的折磨和众多无可挽回的影响就可以先验的指导人类应当如何去做,去满足本体,必然的实现与宇宙统整成互助,同进退,共成长,相自足,与宇宙共同构成统一的秩序和法则。
“天人合一”,“天人和谐”等儒家和道家思想都涵含着浓厚的生态伦理观,《易经》还强调“万物合生”的生态科学思想。儒家思想认为:万物相育而不相案。道家: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孟珂“苟得其养,无物不长,苟失其养,无物不消”;荀况的“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的禁发思想和控制自然保持持续发展观;庄子的“物固相与,二类相召”的生态哲学思想。
天人合一是中国文化、哲学、秩序、伦理思想的主流和依据,它最早始于《周易》对本体的体悟和表达:元享利贞,意即体用一体。稍后《象》传解释说:“天哉乾无,万物资始,乃统天。乾道变化,各正性名,保全大和,乃利贞。”可谓将体用关系表述得淋漓尽致,并将天人合一的思想的总纲出示给人性——乾、变、性、命、和。从而使本体论、生成论、存在论、本质论、价值论、合为一体。然而未对人类作具体要求。《象》与《文言》继续解释说:“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大人省,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与鬼神合其吉凶,先天而无弗违,后天而奉天时”。
由以上可知,天人合一有以下特点:
其一,本体是一。中国天人合一思想不是现象化的研究或归纳结论,而是中国人对本体,体悟,直觉所知的真意。故合一不是现象的合一,也不是功利、目的论的合一,而是本原,起源,具有必然,相化的合一。
其二,体用一体的一,宇宙世界是由本体发端的,故世界虽有形形色色,千差万别,然总而言之,均不过是本论之变相。此变与彼变,前变与后变,此相与彼相,种相与属相,只是变之后果的差别,其实是一。
其三,能觉与所觉的一,人为万物之灵秀,而人具有能觉的智慧。此智慧乃本体变相后日日息息,自足之结果,故它与本体,是相近的,与世界之相亦是交相感应的,将人所具之智慧的运行,交感与本体与诸相则达于真觉之境地。
其四,实然与本然的价值取向的归一,实然世界由于被变相,故一直被气质之性所熏染,此乃人与本然为一的阻隔,亦导致了人与自然的二致。因此,为重新归入天人合一,流化不已的真必然之境,作为万物之灵秀的人类负有最高的使命,主显天命之性,除去熏染的阻隔,求真知,真觉,真念,与宇宙生生不息,同时而自强不息,不断改善。
由是可知,中国文化实已在几千年前就已经提出了人与自然相一,相与,相自足的认真的,严肃的超越的框架体系。它是大智慧,大觉悟的赋出,亦从根本上杀出了中国文化田园式的特征,也使这个东亚大地基本上保持了长达数千年之久的和谐,宜人,宜物的美的天、地、人物和睦相处的时空特点。在混乱,失去真觉,育于形式,盲于世俗,不务正业的西方哲学一步步地把西方乐境变成焦土的时候,东方哲学以其不拔其矢志的坚韧,仍苦苦追寻着宇宙秩序的必然途径及流向。陶乐在须叟不可离,与自然、自性与心灵,体与用之中。不为鼓噪所动,不为外物所诱,不为聚乐所惑,不为功利所移。可以说中国的生态哲学也给人类提供了一个理想的王国,一个去向,一种动力。尽管很难达到,但也为人类应该何去何从提供了一个模式:人与大自然和谐。
中国生态哲学为人类生存提供了一个应然性要求,现存关于环境法作为应然性要求的外化形势不足以与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带来的污染相抗衡了。
三 环境法理念——打破传统法的理念模式
所谓的理念就是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例。 环境法理念,就是关于环境法的各种理想的,永恒的普遍范例。就此,先看什么是环境法。
我国学者对环境法定义如下:
环境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执行的,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生态经济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学者从不同角度对环境法给予一定的说明,但都有一定的缺陷。从其保证实施的机关看,都是国家,国家是利益的集合体,它所代表的利益是有局限性和局限性内的广泛性特点。之所以说其是局限性,因为它所代表的是国家的最根本利益,局限性内的广泛性是因为一个国家内的利益多元化。出现广而不专的特点。马骧聪教授仅把对象定于社会关系,范围过于狭隘。对于环境法定义很难有一个定论。因为只要有定义必然对其反映的实然性进行弱化,而同时又不得不对其进行定义:环境法是指由公共信托机关制定或认可,基于广大信托者利益所具备的权威保证实施,使人际,域间关系趋于完美和谐和平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谓的公共信托,则是由自然人将自然的环境权交于某一部门去帮助实施。人际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域际指人与事物,事物与事物之间的关系。基于此定义首先应对传统法理念模式进行分析解构。
(一)思维模式的变革:
传统的法的观念仍然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牵扯到自然也不过是为人服务。这就陷入了定向的思维。并以习惯沿袭下来以为这就是常态,凡违反这样的常态,往往被看作异态,就要受攻击,并将其扼杀在摇篮中。从古代,这种方式还反映着现实经验的东西。福柯曾经把理论放于第二位,把分析放于第一位。就遭到很多人的攻击,说其异化。现有理论知识只能供参考,而需要你用更多的知识去怀疑。防止走入一个怪圈。当我们习惯于怪圈的时候,其是我们本身就不是生活在现实的世界里,而是生活在都是“幻觉”的理论。就像人们居住在黑洞里那样,每个人都习惯于黑洞,假如有一缕光线,对于大部分人来说是不适应的,而对于小部分人来说,他们就试着去适应。对于环境法作为一部新兴学科,其主体,其调节模式及功能作用,不能用原来传统的观点去认识。因而我们应该用非对象思维方式去认识。对于环境法非对象思维模式就是要用人非人、物非物的思维方式去看待,用主体的客体化及客体的主体化的观点去看,去认识。
(二)内容的变革
1 其主体不同于其他法律主体:对于环境法主体,应适用主体的客体化,及客体的主体化。人在此过程中要有所为,和有所不为。其达到的目的是域际,人际之间的平衡协调。生态人的存在成为必要。所谓生态人,是指以追求生态利益为唯一目的的人,其抽象出“生态人”的原因有:其一,面对日益深入的环境危机与生态危机,愈来愈多的自然人之意识到若再不以生态利益为目的,人类将无复存在,整个地球环境将毁于一旦。其二,在社会理论逻辑中,社会人类进化正是根据自然人有不同的需求和利益,其三,由市民理论与商人理论归纳出市民与商人。依同样的逻辑,我们也将关注生态利益之人抽象为“生态人”。其四,由法律发展过程,从私法—社会法—生态法过程,法律在人的模式上亦是从市民—社会人—生态人的过程。其五,自然权利的实现。我们描述的生态人,具有如下特征:(1)生态人是理性人;(2)生态人是以生态利益为目的的理性人;(3)生态人是以追求生态利益作为唯一目的的。
2 内容权利的变革:环境权是自然赋予人之权利。表现在;
(1)环境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何谓人权?根据自然权理论者的观点,人之作为人拥有的平等、自私、自主、自尊、自卫之类的“本性”宣布为权利,按照逻辑,本性权利就是自然权利。自然权力是与生俱来的。既然自然权力就是超越实在法而存在,并且是不可剥夺的。既然,本性是人所共有的,而且表现了人之作为人的基本现实,那么,本性的权利就是人所共有的。所以自然权利或本性权利,就是人权。
环境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则认为环境权具有如下特征:第一,环境权是一种超越实在法而存在的,并且是不可剥夺的。人之作为人,在于天生万物,人作为自然的一部分,可以享用万物。第二,环境权的核心是生存权。
(2)环境权是一种物权
第一,环境权是一种环境要素之归属的权利,第二,环境权是绝对环境要素之归属的权利。
(3)环境权是一种人格权
第一,环境权的基础是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第二,环境权涉及到身体权的利益。第三,环境权是一种健康权。
(4)对于自然来说,人应作为自然的代理人,在其受损害或污染是为其主张权利。其权利之地位与自然中的人的权利具有等同的地位。
四 环境存在可能性的必然性的要求
现有的环境法存在何以被忽略,除以上论述的原因之外,就是与人类利益关系距离远。人类经验不到,或经验到的地位很少。现存的环境法律制定者国家根据其自身的利益制定出环境法条例,这属于可能性法律,只有得到普遍遵守才能使其为法律。怎样使现有法律得到应用?其做法如下:
(一)观念的形成,环境法观念的形成至关重要,形成的途径为刚性和柔性。对于刚性来说,就是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形成。我国现有形成以这种方式的如计划生育。其二就是柔性,就是柔性。就是宣传与教育,让人们深入其中,体味到污染对人类造成的严重后果,自发的形成这种观念。
(二)科学技术的过份信仰导致环境进一步恶化。因而我们不能过于信仰技术,技术带来了许多益处,但同时也造成潜在的危害。如电脑网络除现实的电脑辐射外,人的精神也陷入到虚拟的环境中去,因而,我们在应用技术的同时,要多方面考虑追求社会综合的最大利润。
(三)公共信托机构的设立。因为对于环境来说,人对技术所了解的信息甚微,需要这种机构来平衡单个人因了解信息所花费的大量成本。
(四)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博弈,通过公共信托机构或国家的介入,使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通过共同的信息,达成合作博弈中的正和博弈取得社会的最大利润,将环境污染减至最小。
(五)作为国家或公共机构要有意识将人类生活条件及生产模式规划地更好更适于自然环境,必须进行原则性规定。使人类可持续发展。其一,排污不要超过环境自净力,其二生产对资源的需求和环境对生产的供给要平衡。
综上所述,从实然、应然等角度要求环境法存在。其存在的可能性之必然性不是偶然,而是社会发展到今天的必然性要求。环境法的理论的提出,必须要与现实的情况相一致。环境法存在的可能性,不仅是公益的事业,而且是我们自身的权利得以实现的迫切要求。
2. 国外的遗产税是怎么收的
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开征了遗产税,但是各国具体执行的遗产税制度有较大差别。总体来看,遗产税制度大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一、总遗产税制
总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总额综合进行课征。其纳税人是遗嘱的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规定有起征点,一般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不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和继承的个人情况。其在表现形式上是”先税后分“。美国、英国、新西兰、新加坡、台湾、等国家和地区都实行该遗产税制,香港也曾使用过该税制。
二、分遗产税制
又称继承税制,是对各个继承人分得的遗产份额分别进行课征的税制,其纳税人为遗产继承人,形式上表现为”先分后税“,多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日本、法国、德国、韩国、波兰等国家实行分遗产税制
三、总分遗产税
总分遗产税,也称混合遗产税,是将前面两种税制相结合的一种遗产税制,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先征收总遗产税,再对继承人所得的继承份额征收分遗产税,表现形式是是“先总税后分再税”,两税合征,互补长短。
兼蓄了总遗产税和分遗产税两种遗产税的优点,先对遗产总额征税,使国家税收收入有了基本的保证。再视不同情况,有区别地对各继承人征税,使税收公平得到落实。但总分遗产税也存在缺点是,对同一遗产征收两次税收,有重复征税之嫌,使遗产税制复杂化。
3. 请问家族信托具体的一个操作是怎么样的
企业家普遍希望子女能够把企业发扬光大,传承和积累更多家族财富,但并非每个企业家子女都对家族企业感兴趣。有些人更希望追随自己其他方向的梦想,比如巴菲特的小儿子彼得就选择成为一位音乐人,而不是进入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也因为这样,很多富人为孩子考虑而采取了设立家族信托的方式,不直接把财产分配给继承人,而是委托给信托基金受托人来管理,从而将股东和运营者的角色分开,任用能干的职业经理人管理家族企业,同时又保障继承人可以生活无忧。
财富传承稳保障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家族信托基金的运用已经相当普遍。IBM掌门人沃森曾以自己的孙辈为受益人设立了一笔数百万美元的信托基金,他们年满35岁就可以支配基金中各自的份额。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之子小约翰·肯尼迪,生前依靠家族信托基金就可以过上随心所欲的贵公子生活,并客串杂志经营业务。他的父亲与叔叔也同样受益于家族信托基金。据约翰·肯尼迪的弟弟爱德华·肯尼迪称,1936年他4岁时,父亲已为他和哥哥分别设立了1000万美元的信托基金。
另一个广为人知的案例是帕丽斯·希尔顿,尽管她的祖父2007年把希尔顿酒店出售给了百仕通集团,并宣布将名下约23亿美元的资产大部分捐赠给慈善机构希尔顿基金会,但这并太影响帕丽斯的生活,因为她依然拥有为己而设的家族信托基金。
在香港,船王许爱周之孙、中建企业主席许世勋之子许晋亨的收入同样来自家族信托基金。许爱周上世纪40年代从事地产及投资业务积累了大量财富,他将名下重要资产如中建大厦等楼宇和亚洲货柜股权放入周兴置业旗下,并以家族信托基金持有,由许世勋三兄弟共同掌管,家族成员每月在基金内支薪而不能直接分得遗产。另外,一些官员在上任时为保证不牟私利,也会成立家族信托基金,如前香港政务司司长唐英年,当年即把财产以家族信托基金形式交给父亲唐翔千管理。
为防止家族信托基金的庇荫让受益人们成为无节制挥霍的纨绔子弟,一些信托还会专门设置防挥霍条款,对受益人的权力进行限制。在设计信托契约时可以依据父母对子女的期望来设定拨放财产的条件,如所发款项只够维持子女过中产生活,或只能用于医疗、教育等支出,让子女不会因继承巨款而出现价值观偏差。
合理节税保护伞
在美国等遗产税高昂的国家,信托基金的另一个重要功能是节税,财富家族可以通过设立理论上能永续存在的朝代信托来规避遗产税和隔代转移税。例如,在遗产税的最高边际税率高达45%的情况下,如果传承三代,通过朝代信托可能会帮继承人节省70%以上的税收。不过,设立朝代信托需要向受托的金融机构支付不菲的手续费及管理费,每年的费用有可能达到信托资产的1%。因此,为节省管理费也有许多人会选择负责任的家庭成员或朋友作为受托人。比如萨默·雷石东的家族信托基金SMR信托,主要托管人即是他多年的副手维亚康姆公司CEO菲力普·道曼。当然,这种情况下委托人的选择与公平处事就更为重要。香港罗氏针织创办人罗定邦于1996年4月成立家族基金,选择次子罗蜀凯任受托人,而到了2007年,其四子罗嘉宝之女罗颖怡就入禀法院,控告二伯父没有提供信托基金内物业及资产全面准确的资料,要求他交代账目。为解决此问题,信托基金委托人也可以指定专门的监察人,以监督受托人是否履约。
资产隔离防火墙
因为信托独具的资产保护机制,且委托人和受益人通常不是同一人,家族信托还可以充当财产的“防火墙”。如果委托人死亡、离异或破产,信托财产不会受其牵连,债权人或配偶都无权拿走。香港曾有一位富商设立了一个1000万港币、为期三年的信托,受益人为10岁女儿。未料,两年后该富商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面临破产。在清算时,债权人虽然发现却无法动用这笔信托中的钱款。三年到期后,信托转为现金划至女儿名下,按照香港有关法律,信托只管受益人是否拿到钱,而不管受益人拿到钱后给谁用或怎么用,富商就可以靠这笔信托资金重整旗鼓,东山再起。
去年轰动一时的龙湖地产主席吴亚军与蔡奎离婚事件中,也让公众看到了家族信托的妙用。蔡奎的家族信托“银地”(Silverland)最终漂离了吴亚军的家族信托“银海”(SilverSea),仅用一纸协议就解决了夫妻分家问题,连公告都不用发,避免了一般通过股权分割财产带来的税负成本及交易成本,也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对上市公司的冲击。
境外上市好工具
实际上,在境外上市过程中信托安排屡见不鲜,早已经成为企业跨境重组及资产规划的一个利器。那么,境外上市中典型的信托结构通常是如何安排的呢?2012年末在港上市的中国白银集团就详细演绎了这一过程。
中国白银集团在国内的运营公司主要是江西龙天勇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简称“龙天勇金属”),其股权分别由陈万天(66.18%)、吴文勇(15.64%)、陈万龙(7.27%)、陈荣(7.27%)和万成来(3.64%)持有,其中实名股东陈万权及陈万成作为代名人,代表陈万天及配偶周佩珍持有部分股权。为了完成上市重组,大股东陈万天的配偶周佩珍选择了变换国籍方式,以绕开《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并自2011年9月起成为圣克里斯多福及尼维斯国民。
其重组方式可以简单概括如下:周佩珍在境外设立了Rich(BVI)、中国白银集团(开曼)、中国白银(BVI)和中国白银(香港)等一系列中间控股公司,又通过中国白银(香港)在境内设立了一个外商独资企业(WFOE)“浙江富银”,进而又用这家WFOE收购了国内的“龙天勇金属”及其他相关运营公司,从而完成境内权益置入境外的重组过程。当所有股权都转移到了周佩珍手上的时候,原股东的利益又怎么保证呢?解决办法是,周佩珍作为委托人设立了五个酌情信托,即陈氏家族信托、WWY信托、CWL信托、CR信托及WCL信托。这五个信托分别为“龙天勇金属”五位原股东陈万天、吴文勇、陈万龙、陈荣和万成来的家族信托,各自信托在拟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也与原股东持股比例相同。五位原股东分别为各自信托的保护人,五位原股东及其配偶、子女等为各自信托的受益人。
4. 家族信托日益走红 为什么名人都偏爱家族信托
因为家族信托在资产隔离和隔代传承上面,有无可比拟的优势。
家族信托能够很好的帮助投资人管理好家庭资产和公司资产。这样在经营出问题的时候,家庭财产不受损失。
第二隔代传承。大家族、大企业最担心的问题就是后代并不一定对家族的事业感兴趣、或者管理能力达不到管理如此规模资产的要求。这时候设立信托。让信托公司帮助其后代一起来管理家族庞大资产。就能很好的做到财富传承。
5. 什么是隔代信托
信托乃当事人间之一种信任关系,委托人移转其财产的法定所有权予受托人,由受托人管理与处理信托财产,将其收益之所有权移转予受益人,受托人必须依委托人设立信托的意旨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一种财产管理的法律安排。
达成信托之目的,信托成立後必须将信托财产移转受托人,使受托人成为名义上之所有权人。此种移转纯为形式上之移转,将信托视为委托人为使受益人(包括自益时之自己)享有信托利益行程之「导管」所致。
受托人仅取得信托财产为名义上所有权,与实际移转之结果全然不同,自应将该移转行为排除於课税范围之外。惟於受益人取得信托财产或取得信托财产新产生之所得,享有经济上实质买卖利益,原则上课税时应以其为对象,以符合实质所得者课税原则。
租税为国家一法律行为行驶公权力之一种。依课税合法性原则不仅是课税构成要件,而且法律效果也必须从法律产生。因此倘若有法律给予纳税人义务人数个法律效果可以选择,则为例外。税法承认税捐义务人享有选择权,则会导致税捐义务人租税规划(tax planning)。租税规划其目的仍为「节税」,是纳税义务人利用政府在租税法中赋予纳税义务人的租税减免之奖励或选择机会,经由最适当的安排与抉择而发挥减轻税负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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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遗嘱信托的存在意义是什么,如何改正遗嘱信托
一、遗嘱信托的存在意义
(一)继承法是私法中的强行法,继承法的这种双重品格决定了其存在固有的缺陷。遗嘱信托具有独特的理论构造,可以成为克服继承法缺陷的工具。
(二)人类创造了继承法律制度以达财产传承之目的。为充分发挥当事人对于财产的处分自由,现代社会无不承认继承法是私法,继承法的这一私法品格决定了继承活动必须以意思自治为首要原则;而为了保障财产运作秩序,各国又都赋予继承法强行法的品格。正是在这种双重品格作用下,我国现有继承法律制度呈现下列缺陷:由于继承法是强行法,继承制度一定程度上不能确保被继承人充分发挥意思自治;由于继承法是私法,国家权力较少干预,从而使继承法的某些原则性规定(如继承权平等原则)不能够充分贯彻以及一些重要的制度(如遗产处分制度) 存在很多运行障碍。
二、如何改正遗嘱信托的不足之处
由于遗嘱信托具备独特的理论构造,其可以成为克服继承法上述制度缺陷的工具;但是我国的遗嘱信托制度存在的若干不足制约了遗嘱信托功能的发挥,文章在着重研究了遗嘱信托的设立生效制度后,试提出若干改进建议。
(一)遗嘱信托的理论构造
遗嘱信托是指遗嘱人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信托以处分身后遗产的制度。[1]依此定义就可发现遗嘱信托是横跨信托法、继承法两个法域的制度,其理论构造具备如下两个鲜明的特点:
(二)遗嘱处分制度与信托制度的结合。
按照遗嘱在继承中的作用不同,财产继承制度可以分为法定继承、遗嘱处分两大类,其中当事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其死后遗产的制度是遗嘱处分制度 ,遗嘱处分包括遗嘱继承、遗赠、遗嘱信托等。既然遗嘱信托属于遗嘱处分,显然其首先应该适用继承法中遗嘱的形式、遗嘱的效力,遗产的范围,特留份等制度的制约。换句话讲,不能通过遗嘱信托制度规避现有继承制度中的强行性规定,否则遗嘱信托便会因法律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无效。同时,遗嘱信托也是信托制度的重要内容,因而遗嘱信托的设立、运行必须按照《信托法》的要求进行。我们认为正是这两个制度的结合使遗嘱信托能够最大限度发挥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其原因在于:一方面继承法均贯彻“遗嘱自由”原则以允许遗嘱人通过遗嘱将自己的财产任意处分;另一方面,信托制度能起到通过信托文件将委托人对自己财产的自由处分发挥到极致的作用对此有学者正确指出,信托制度的特征在于一国法律制度对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 能容忍到什么限度[3].这一命题从遗嘱信托的丰富的现实功能中得到充分验证,在英美法系人们广泛利用遗嘱信托达到财产隔代传承、避税等目的,其中的财产隔代传承功能甚至可以使当事人对财产的支配持续到死后多年。
7. 美国的遗产继承税是百分之五十,谈谈看法
美国遗产税的起征点较高,并按物价指数浮动。1999年的起征点为65万美元,税率实行超额累进制,最高税率达55%。
1916年,美国开始正式征收联邦遗产税,后来又开征相关的赠予税和隔代遗产转让税,并且从1977年起,遗产税和赠予税使用统一的税率。
我们中国人说,前人栽树,后人乘凉,是天经地义的事。美国也有相当一部分人,其中以亚洲和欧洲传统文化背景的人居多,反对继续征收遗产税。他们认为,美国人在活着的时候,就必须应付所得税,房产税,消费税……等等一系列名目繁多的税务,结果辛苦了一辈子,好不容易攒下一点积蓄留给后人,却还要交纳什么遗产税!遗产税一方面是对当事人私人财产的重复课税,不公平;另一方面加重了继承人的痛苦,不道德。而且,现在遗产的税收中有一半来自遗产总价值在500万美元以下的阶层,这些人算不上大富翁,真正的大富豪死后的可征税遗产只是他们财产的一小部分,因此征收遗产税对平均分配社会财富也起不了多大的作用。再有,从继承人的角度上来讲,在缴纳了遗产税之后,其实际继承的遗产已经大大缩水,而他同时还必须交纳个人所得税,两税相加,联合税率可以高达70%以上!私人财产的大部分被联邦政府拿走,减少了国民资本,妨碍储蓄、劳动力供应和经济增长。据美国独立商业联合会的统计数据,因为高昂的遗产税,有70%的农场主、家庭企业主无法将企业传给下一代。
反对者自然就要逃避遗产税。他们在美国这个金融、保险、信托业高度发达的国家里,可以找到各种各样的窍门。比如,父母可以把大笔财产捐赠给医院或某个福利基金会,条件是在儿子的有生之年,接受捐赠的一方必须以很高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一直到儿子也死了,这个医院或基金会才算真正拥有这笔钱。如此一来,政府一分钱遗产税都收不到,儿子却依然稳稳坐在金山银山上。再比如,他们可以利用银行的联邦529大学储蓄计划。孩子一出生,就为他们开设一个529教育基金储蓄户口。户口内逐年存入的钱交给有名的投资管理基金会去管理经营,直到将钱取出来缴学费时才缴税。这样开户时父母或祖父母是资产的拥有人,利用这个计划马上可以省很多所得税,到取钱缴交学费时,钱到子女名下,用子女的税率报税,而学生没有收入,税率要低得多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