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融资租赁企业售后回租开具什么发票
按财税(2013)106号文的规定,在售后回租模式下,有一个承租方和出租回方互开发票的问题。假设在答回租模式下,承租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承租人购入设备,取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后,当期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在回租中,承租人在销售设备给融资租赁公司时,在法律上设备的所有权已经归出租方所有。这里出现了一个法律上的销售行为和增值税上销售行为确认的分离问题。即在回租中,法律认可了销售行为的成立,设备所有权转移给了出租方。但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税法又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认为这个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此时,按照106号文,承租人开普通发票给出租人,不缴纳增值税,实际只是一个税务上的技术操作问题,即由于106号文规定,在回租业务中,出租人可以扣除向承租人收取的本金,且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本金,也只能开普通发票。此时,承租人给出租人开的本金是普通发票,发挥的作用仅仅是后面的出租人再向承租人开本金发票进行扣除时的一个管理凭证而已,并无确认销售开票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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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融资租赁 回租本金需要开发票么
开具普通发票就可以了~!
⑶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固定资产的行为不属于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因此,承租方不能向出租方开具销售发票。国家税务总局2010/11/15
⑷ 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应怎样开具发票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⑸ 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业增值税发票应该如何开具
融资租赁业出租人可以直接开给承租人增值税发票。
由于流转环节的增值税回发票中的税款和采购净答价在付款单位上没有分离。而买受人和使用人分离,税款付款人和购货款付款人分离,税款付款人和发票抬头人分离,这就带来税改后的系列问题。融资租赁企业税负减少,且由于下游企业得到抵扣,其业务范围扩大,对我国租赁行业发展产生了有利影响。
(5)融资租赁回租发票扩展阅读:
融资租赁企业税负减少主要表现在,由于租赁业务被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租赁公司提供租赁业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租入机器设备的企业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同时,虽然租赁有形动产适用17%的税率,但对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这项规定大大减轻了融资租赁企业税负。
参考资料:“营改增”:融资租赁业不可错失的机遇--人民网
⑹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利息发票是什么费用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利息发票是财务费用,可以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⑺ 融资租赁回租 承租人就本金开具发票吗
是的融资租赁回租 承租人就本金开具发票的
⑻ 融资租赁中的售后回租是如何交税的,承租方要开发票给出租方吗,出租方如何开票给承租方呢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第一条第四款第一项规定:“(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规定:“三、融资租赁企业
(一)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在财税〔2013〕106号文件发布前,已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可以选择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有关规定或者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4年3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其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和本通知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执行;2014年4月1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次月起,其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和本通知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
六、……,第三条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三、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⑼ 融资租赁如何开具发票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时差额扣除。
⑽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吗
售后回租如何征收增值税?
王冬生:与售后回租有关的增值税问题,实内际包括两个方容面:一是承租方在出售资产时的增值税问题,二是出租方在收取租金时的增值税问题。106号文件没有涉及承租方出售资产的增值税问题,仍然执行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的规定,即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106号文件明确的是有关出租方的两个增值税问题:一是如何确定计征销项税的销售额;二是如何开具发票。
关于如何确定计征销项税的销售额,106号文件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出租方可以扣除的利息,必须是与自承租方购进设备有关的利息,无关的利息是不能扣除的。
关于如何开具发票,10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人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