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委托理财案件有哪些纠纷类型,案由及法律适
您好,法院在立案时以“委托理财纠纷”暂定案由,在具体审理委托理财案件过程中,进一步区分不同权利义务约定,以界定其法律关系并确定案由。具体而言:
1.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开设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委托受托人从事投资管理的;或者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或实际上借用他人名义从事投资管理的,应认定双方成立委托理财合同,并以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2.委托监管合同案件。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接受委托理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或资产委托人的委托,承诺对委托资产的交易账户进行监督管理的,应认定成立委托监管合同关系,并以委托监管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在委托理财合同案件和委托监管合同案件中,在法律适用方面宜遵循如下思路:首先,应主要以《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商事基本法律作为法律适用依据。其次,从《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金融法律、法规中寻找有关证券、期货等交易规则,作为处理案件之依据。再次,从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制订的相关金融行政规章中援引有关营业资质、禁止性交易行为等规定作为判案的参照依据。目前这类参照依据主要包括: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1] 265号《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3]107号《关于证券公司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2003 年中国证监会第17号《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等。最后,对于具体案件中出现的新型疑难法律问题,应结合国家宏观经济和金融政策,综合运用委托理财案件审理原则、民商法基本原则、原理和法律解释学的方法予以分析和处理。
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将资产交由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受托人无论盈亏均保证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超额投资收益均归受托人所有的(即约定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属于“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的情形,应认定双方成立借款合同关系,以借款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并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4.合伙协议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提供专业理财服务,双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应认定双方成立以委托理财合同为表现形式的合伙关系,以合伙协议纠纷确定案由,并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
5.信托合同纠纷案件。在委托理财合同实践中,若合同约定委托人将其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并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委托资产与委托人资产和受托人的固有资产相互分离,以使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获得收益,且受托人具备法定资质的信托投资机构等《信托法》所规定的信托行为构成要件的,应认定成立信托合同关系,以信托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并适用《信托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B. 法律关系中自然人之间的民事信托纠纷案件中,因受托人过失造成信托财产损失,委托人可以据此向对方索赔吗
你好
只要不是信托本身的风险,由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
C. 请问叶松林2011年新成立的金华南信托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也涉嫌非法集资诈骗
这不是一家信托公司。现在这种类似的案子太过了。有关部门都懒得去管了
D. 花6700万买理财血本无归,2016.08案件处理了吗
原告经鉴定合同签字是假的
10月28日上午9点,王老太诉新时代信托不当得利一案在内蒙古高级人法院二审开庭。王老太因身体原因没有参加庭审。
据了解,此案在今年4月27日曾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王老太一方认为新时代信托不正当得利,要求对方返款6700万及利息。此外,王老太称合同上的签名并非自己签署,要求进行鉴定。5月22日,法院以“事实查明与鉴定事项无关联”,驳回起诉及鉴定申请。王老太不服,向内蒙古高院提起上诉。
王老太的代理律师称,王老太有意购买新时代信托发行的信托产品,所以在2014年4月3日将6700万元汇入了新时代信托的账户。但现有的王老太与新时代信托签署的购买“13博瑞格”信托产品的合同等一系列文件,上面签字并不是王老太本人所签写,所以是虚假合同,“双方并没有任何合同关系,请求新时代信托返还不当得利6700万元。”
律师表示,在2013年4月3日,王老太向新时代信托购买的信托产品是“鑫风1号”,当时签署的购买该产品的合同、交易指令等一系列文件,“一年后到了产品该兑付的时候,有人从王老太家中偷走了‘鑫风1号’的所有文件,之后王老太被告知她购买的‘13博瑞格’出现兑付问题,无法兑付。王老太从来不知道‘13博瑞格’这个产品,虽然新时代信托提供了有王老太签字的购买‘13博瑞格’的合同以及一系列文件。但是,王老太说她没有在这些文件上签过字。我们也找专家鉴定过,这些文件上的签字不是王老太本人签的,那么这些合同就不成立,是伪造的。”
被告本案是投资失败造成的
新时代信托的代理律师称,原告王老太既然向新时代信托账户汇款,且是向一个单一信托账号汇款,原告的意思表示是真实明确的,且在知道产品出现兑付问题后还曾派人参加债权人会议。故没有必要对合同上的签字进行司法鉴定。
“本案是王老太投资失败之后造成的,投资是有风险的,双方之间确有合同关系,‘鑫风1号’并不存在。”律师说,对于“13博瑞格”信托产品,新时代信托只是做了一个通道业务,收到钱后已将钱转往信达证券。该方出示证据中的转账凭证显示,新时代信托在2013年4月18日,将6700万转到了信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账号上,信达证券是“13博瑞格”信托产品的承销商。
焦点合同纠纷还是不当得利
庭审中,双方对王老太将6700万汇入新时代信托专用单一信托账号,且至今没有收到兑付款无异议。
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该案属于合同纠纷还是不正当得利,以及是否应该对合同上的王老太的签名进行司法鉴定。双方均没有对签约过程提供证据。
该案最终没有当庭宣判。法官当庭表示,是否要对合同上王老太的签名进行鉴定还需商定。
庭审结束后,记者对新时代信托的负责人提出采访要求,该负责人表示具体问题律师已经在庭上讲清楚,不需再做回答。
E. 宋代信托机构—检校库:主管遗孤财产,副业放贷也做得风生水起,不违法吗
南宋都城
宋代官方对于孤幼财物的检校制度及放贷政策,为维护孩童和带动经济做出了巨大贡献,也开辟了宋代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道路。朝廷重视用律令来保障孩童的财产,并且制定了仔细的应对措施,虽然在施行的过程中逐渐出现了官员滥用职权的行为,但很快朝廷也继续完善了制度中的漏洞。
因此检校库的存在还是有利于宋代人,检校制度尤其帮助了年幼的孩子维护自己的财产所有权,总体而言检校制度在宋代前期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政策。
结语
检校库证明了其实在千年前的中国早已经有了监护信托制度的出现,并且在宋代施行了百年,虽然检校库的作用有利也有弊,但究其本身的出发点和不断完善的制度来看,都是为了能够保障百姓财产权益,推动宋代经济的提升。
保管孤幼财产不仅保护了宋代儿童的财产权益,检校库"委托生息"的业务更是具有突破意义,使孤财产放贷的职能在宋代经济活动中占据了重要地位。检校库使宋代的借贷业可以聚集社会中的闲散资金,促使宋代经济处于长远稳定的发展状态。
F. 我想了解一下 金融诈骗犯和诈骗犯的案例 案情经过
新华网北京2月13日电(李煦 高志海)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朱江与某银行北京某支行分理处主任戴某相互勾结,采取挂失和伪造存款单位印章、预留印鉴卡等手段,大肆进行金融诈骗,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最终在京受到法律严惩。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3日以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朱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的1000余万元发还银行;继续追缴其诈骗所得赃款。
北京市某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江与某银行某支行分理处主任戴某(另案处理)合谋后,并在戴授意、帮助下,采取存折挂失及伪造存款单位印章、预留印鉴卡,伪造转账支票的方法,先后分别于1998年3月,把马某存入该分理处2000万元中的1000万元转出归自己使用;于1998年9月,将马某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义存入某银行某支行分理处的3000万元转入自己的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于1999年5月到6月间,将北京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存入分理处2亿元中的8400万元转出骗走。案发后,支行先后赔付马某4000万元,垫付电力有限责任公司7262万元。
朱江于1999年6月逃往美国,后于2001年2月26日回国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江与银行内部人员相勾结,大肆进行金融诈骗活动,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票据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诈骗数额均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能够主动回国投案并协助追回部分赃款,法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拿83吨假黄金骗11家顶级机构的是21家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贾志宏,背景强大的他却拿黄铜合金的“黄金”骗了11家的机构,毋庸置疑,这无疑就是一件故意诈骗事件,是什么目的让他能有胆量做出这么胆大包天的事情?这背后是否存在什么不为人知的故事?难道是就像电视剧中的坏人一样对钱的魅力无穷尽吗?
回归到这件事情上,83吨黄金不是小数目,贾志宏没有完善了自己的事情还把11家机构拉下水,这个大型故意诈骗事件后续最终会怎么解决,还是要看贾志宏这个主要责任人怎么处理。
H. 谁知道中融北京安华图信托项目,已售出,但是这个公司开发资质已被注销,经理被刑拘,收益保底吗
楼主你好,请问 你是信托公司的人还是购买了该款信托理财产品?
I. 什么是金融榨骗案件
金融骗贷案件呈现的主要特征:
一是欺骗情节。其实质是嫌疑人在不具备借款人主体资格,不符合借款人条件的情况下,采取虚假手段掩饰真实的资产和经营情况,从而达到骗取贷款或者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
二是给贷款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损失的直接表现形式就是贷款划入不良形态,按照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规定,贷款形态有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种形态,前两类为正常,后三类为不良。贷款划入不良,即面临损失。按照司法解释,损失的标志是已经作为不良债权进行了拍卖,或者债权所有人发生了转移。
三是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2)携带集资款逃跑的;(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四是贷款诈骗罪是刑法的旧条款;骗取贷款罪2006年刑法修正时补充的条款,只适用于2006年6月29日以后发生的案例,贷款诈骗罪不存在这个限制。
五是贷款人的多样性和贷款形式的多样化。贷款既包括银行,也包括其他金融机构,如信托公司、小贷公司等。贷款形式既有传统意义上的贷款、也有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
六是骗取贷款罪强调破坏金融秩序,是一种情节罪;贷款诈骗罪强调诈骗贷款,注重结果。贷款诈骗罪突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际审计中这点很难取证,只能用借款人贷款后挥霍、转移、隐藏贷款资金等行为来反证动机,因此审计实际查证的案例很少;骗取贷款罪没有强调这点,也就是骗取贷款罪中的贷款动机也包括想利用贷款搞经营,但客观造成了损失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