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2014,9月信托产品没发生违约事件
信托有没有风险?中融信托、华融信托等4家信托公司告诉你答案:9月份,共有4款信托产品被曝出兑付危机,金额达13亿元。
一、华融信托,涉事金额3.8亿元
据相关数据显示,自2013年8月以来,华融信托累计至少发行7期“赛日新材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赛日新材料提供信托贷款,累计规模为3.8亿元。
该系列信托项目期限为6至24个月,担保措施包括赛日新材100%股权质押以及实际控制人的连带担保、欣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估值2.68亿元土地所有权抵押担保以及欣湾建设100%股权质押等。因赛日新材目前的经营困局,该系列信托项目也面临着兑付危机。
二、中融信托,涉事金额1.43亿元
浙江赛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是宁波当地塑料行业的龙头企业,然而由于整个塑料行业下行,其经营也面临着困难。
2013年1月31日,中融信托向赛日新材提供1.43亿元信托贷款,期限18个月,融资方于到期日2014年6月无力偿还信托贷款本金。中融信托已启动司法程序,准备处置抵押资产弥补损失。
三、华澳信托,计划募资2.8亿元
2014年7月,华澳信托发售了一款名为“长盈66号金世纪信托贷款集合信托计划”的产品,存续期2年,计划募资2.8亿元,分期成立,第一期共募集资金1.1亿元。信托资金用于向临沂金世纪地产发放贷款,支付其“金世纪新城”项目8号楼和10号楼装修款。
问理财注意到,早在今年上半年金世纪就曝出资金紧张问题,目前有媒体报道称金世纪地产所涉的集融资规模应该是30亿元左右。
华澳信托方面表示上述信托产品已停止销售,目前正在进一步调查核实之中。并表示“邯郸金世纪与临沂金世纪项目在股权结构、公司资产上相互独立。临沂金世纪项目成立前即依法完成了抵押担保手续且抵押物足值,目前项目运作正常。”
四、山西信托,涉事金额5亿元
山西信托8月末发布《信裕1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处置情况报告》,称对于山西联盛融资债务的追偿依旧没有实质性进展。该产品成立于2013年2月22日,募集资金5亿元,信托期限12+6个月。该产品在8月23日已然到期,目前仍不能兑付。
⑵ 怎么分析工商企业类信托
金融狗之前和各位讲过信托的分类,当时是定下来说每一个类型都做一个简析,今天我们就来做一下工商企业类信托。
顾名思义,信托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募集资金用于向从事产品生产和提供服务的企业提供流动资金、项目建设资金、并购资金需求。为委托人获取收益。工商企业信托可采用股权投资、权益投资、证券投资、组合投资、信托贷款等多种投资方式。(一句话:工商企业类信托的钱最后流入企业,帮助企业发展壮大和度过难关)
下面看看结构:
这一款呢就是刚才说的许多融资形式中的一种:信托贷款融资。
资金投向:通过信托贷款形式为恒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补充流动资金。
增信措施:恒大集团担保。恒大集团深圳公司无条件担保。恒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子公司股权质押。
管理人:XB信托(避免打广告嫌疑,金融狗在此屏蔽信托公司。如果有观众想了解信托公司,请查看历史信息)。
当然了。
除了刚才以贷款形式融资以外还有这几类融资形式:股权投资、权益投资、证券投资、组合投资等。这些投资形式很重要。对于固定收益类信托来讲,不同的形式有可能涉及到兑付时候的变现问题。虽然投资人最后收到的都是固定收益的利息。但是,金融狗要提醒各位的是:融资形式不可小视。投资人在看项目的时候一定要理财师对于融资形式做一个详细的分析和讲解。
但对于投资者来说,如何才能选出好的工商企业类信托?可以从以下四点进行考察。
一、看融资主体实力。
包括融资主体的财务实力、财务结构和盈利能力。
财务实力
主要体现在资本实力和资产质量方面,主要关注固定资产大小及占比、无形资产大小及内容、在建工程大小及变化情况。另外需要关注总资产周转率、存货变现能力和应收账款回收难度等;
财务结构
应重点关注财务杠杆水平,包括资产负债率(这一个指标需要谨慎对待,因为不同行业资产负债率差别很明显,尤其是房地产行业,其资产负债率往往比其他行业的要高很多,但这是行业决定的,不能只依据这一个资产负债率的指标,就来判断一家企业的运营状况,这样的评价是不全面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总资本化比率等,另外需关注资本结构与资产结构的匹配程度,包括长期资产适合率、公司长期借款到期日分布情况;详细了解每笔对外担保的被担保人、担保事项及担保金额,且对外担保原则上不得超过净资产;
盈利能力
因较好的盈利能力会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企业较好的融资禀赋及选择,使其在应对财务困局时,可以通过调整项目或产品的预期盈利水平来应对困局。考察盈利能力需重点关注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总资产报酬率、成本控制水平等。
二、看风控设计。
工商企业类信托产品风控主要有以下方式:
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抵押
融资方股权质押
存货抵质押
第三方担保等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抵押物,则关注抵押率,抵押率越低越好,由于工商企业类信托多使用厂房、设备、存货等进行抵押,多为动态质押,需要关注存货的变现能力、价格波动、是否易储存等问题。如果有担保方,则需要关注担保法的资产实力且信用记录较好,若为担保公司,担保公司的评级越高越好。
三、看还款能力。
由于工商企业类信托通常把融资企业的经营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因此要关注融资企业的偿债能力,即其流动资产的数量和质量以及与流动负债的比例。在关注流动资产质量时,一般而言,需要存货质量好、变现能力强,应收账款可回收性好;如果企业流动比率小于同行业平均流动比率,或流动资产质量较差,则需要综合考虑其外部资金筹措和集团内部资金调用能力,如该能力也较差,则最好不要选择投资该产品。
四、看项目流动性。
由于流动性直接关系着投资人最后预期收益实现的可能性,因而流动性风险是在投资工商企业类信托需要关注的一类风险。项目流动性主要涉及到短期流动性、长期流动性和抵押物流动性。根据经验判断,信托期间内每季度预计现金流入均能覆盖现金流出,且在销售受到影响,现金流入较正常减少20%以上时,仍能覆盖现金流出的企业,其短期现金流较充裕,经营风险较小,此时则短期流动性风险较小;若在现金流预测合理的前提下,信托本息的现金保障倍数(信托到期时企业账上的预计累计净现金流/信托本息)大于150%,则证明到期时现金流量较充裕;对于信托本息的现金保障倍数小于150%,则应重点关注融资主体是否有其他可靠资金来源;而关于抵押物的流动性,一般来说,要求抵押物需为易处置变现、流动性好的资产(如股票、房产等)、抵押率(贷款本息/抵押物合理评估价值)小于等于50%、抵押物所在地对抵押物的处置无限制性规定等。
⑶ 什么是明股实债
明股实债也称来为:阶自段性股权让渡,这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实践中产生的概念。它是指资金以股权投资模式(增资或转让)进入目标公司,但附带回购条款,约定一定期限后,目标公司关联方或股东回购上述股权。
这种融资手段与单纯的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的主要区别在于:投资方形式上通过股权的形式投资,但通过交易结构的设计使得投资主要依靠债权回款。本质上具有刚性兑付的保本特征,系保本保收益的一种具体表现。
(3)信托困局扩展阅读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是指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企业在确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能否收回时,应当根据对方企业的信誉和生产经营情况、双方就结算方式和期限等达成的合同或协议条款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
如果企业估计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就不应确认收入。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是指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估计。如果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金额不能够合理地估计,则不应确认收入。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让渡
⑷ 天风证券的“困境共赢”行动是什么
这是天风证券今年刚启动的一个企业帮扶战略行动,简单来说,天风证券希望通过这个行动,能够凝聚起金融的力量,以切实行动,化解行业与企业的问题,助力企业走出困境。
⑸ 困境理财
几百元理论上可以起家,首先你要搞清楚什么是理财,其次再考虑如何去理财。
理财是对财产(包含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知识产权)的经营。多用于个人对于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的经营。包含以下涵义:
1、理财是理一生的财,不是解决燃眉之急的金钱问题而已。
2、理财是现金流量管理,每一个人一出生就需要用钱(现金流出),也需要赚钱来产生现金流入。因此不管现在是否有钱,每一个人都需要理财。
3、理财也涵盖了风险管理。因为未来的更多流量具有不确定性,包括人身风险、财产风险与市场风险,都会影响到现金流入(收入中断风险)或现金流出(费用递增风险)。
个人理财的范围
■(一)赚钱--收入
一生的收入包含运用个人资源所产生的工作收入,及运用金钱资源所产生的理财收入;工作收入是以人赚钱,理财收入是以钱赚钱,由此可知理财的范围比赚钱与投资都还要广。包含:
① 工作收入:包括薪资、佣金、工作奖金、自营事业所得等。
② 理财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房租收入、股利、资本利得等。
■(二)用钱--支出
一生的支出包括个人及家庭由出生至终老的生活支出,及因投资与信贷运用所产生的理财支出。有人就有支出,有家就有负担,赚钱的主要目的是要支应个人及家庭的开销。包含: 生活支出:包括衣食住行育乐医疗等家庭开销。 理财支出:包括贷款利息支出、保障型保险保费支出、投资手续费用支出等。
■(三)存钱--资产
当期的收入超过支出时会有储蓄产生,而每期累积下来的储蓄就是资产,也就是可以帮你钱滚钱,产生投资收益的本金。年老时当人的资源无法继续工作产生收入时,就要靠钱的资源产生理财收入或变现资产来支应晚年所需。 包含:
① 紧急预备金:保有一笔现金以备失业或不时之需。
② 投资:可用来滋生理财收入的投资工具组合。
③ 置产:购置自用房屋,自用车等提供使用价值的资产。
■(四)借钱--负债
当现金收入无法支应现金支出时就要借钱。借钱的原因可能是暂时性的入不敷出、购置可长期使用的房地产或汽车家电,以及拿来扩充信用的投资。借钱没有马上偿还会累积成负债要根据负债余额支付利息、因此在贷款还清前,每期的支出除了生活消费外,还有财务上的本金利息摊还支出。 包含:
①消费负债:如信用卡循环信用、现金卡余额、分期付款等。
②投资负债:如融资融券保证金、发挥财务杠杆的借钱投资。
③自用资产负债:如购置自用资产所需房屋贷款与汽车贷款。
■(五)省钱--节约
在现代社会中,不是所有的收入都可用来支应支出,有所得要缴所得税、出售财产要缴财产税、财产移转要缴赠与税或遗产税,因此在现金流量规划中如何合法节省所得税,在财产移转规划中如何合法节省赠与税或遗产税,也成为理财中重要的一环,对高收入的个人更成为理财首要考虑。 包括:
① 所得税节税规划
② 财产税节税规划
③ 财产移转节税规划(该项目前境外较多采用)
■(六)护钱--保险与信托
护钱的重点在风险管理,在指预先做保险或信托安排,使人力资源或已有财产得到保护,或当发生损失时可以获得理财来弥补损失。保险的功能为当发生事故使家庭现金收入无法支应当时或以后的支出时,仍能有一笔金钱或收益可弥补缺口,降低人生旅程中意料外收支失衡时产生的冲击。为得到弥补人或物损失的寿险与产险保障,必须支付一定比率的保费,一旦保险事故发生时,理赔金所产生的理财收入可取代中断的工作收入,来应付家庭或遗族的生活支出,或以理赔金偿还负债来降低理财利息支出。此外,信托安排可以将信托财产独立于其他私有财产之外,不受债权人的追索,有保护已有财产免于流失的功能。 包括:
1、人寿保险:寿险、医疗险、意外险、失能险。
2、产物保险:火险、责任险。
3、信托。
理财投资有九个方面:
■黄金:
■基金:
■股票:
■国债:
■储蓄:
■债券:
■外汇:
■保险:
■银行理财产品;
■珠宝。
⑹ 想建立正常的民间借贷,要如何走出困境
随着微信的普及,在许多诉讼中,微信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等都成为诉讼的关键证据。而在微信证据的认定中,目前难度非常大,由于目前微信并未实名认证,因此最大的难点是如何证明这个微信号就是债务人本人的微信号。
这个问题在许多人看来可能觉得不可思议,我跟他一直是用这个微信号联系的,不是他会是谁呢?
但是法庭上一切都必须讲证据,微信号目前存在假冒的可能性确实存在,在没有其他证据能够印证该微信号是债务人本人的情况下,法院很难裁判。并且现在债务人也都会请律师,每次对微信证据的抗辩都是真实性不予认可。
但是!如果在借条上、或者合同中直接约定了对方的微信号,那么当发生纠纷时,该微信就可以直接认定为是债务人本人的微信号,上面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就都能够核实了。
有了这一句话,打起官司,实现债权——省力!
(14)借款人借条上出借人签不签字不重要,但借款人必须签名捺印。借款签名须在“借款人:”后写全名,并与身份证所载姓名一致,且需附身份证号。同时还要让借款人在名字上捺手印。
同时,最好让借款人将签名捺印的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借条的附件,或将身份证复印到借条背面或其他空白位置。
(15)借款人配偶如果借款人已婚,最好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避免争议。
(16)家庭住址写上借款人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因为后期诉讼立案需要被告信息。
(17)落款日期落款日期应为所借款项实际支付的日期,并应大写。借条末尾日期下面的空白处最好裁掉。
⑺ 真问题之:破解困局关键 保险是什么
我国寿险业应确立以“风险保障加适度理财”为主流的产品发展战略。 对我国保险业来说,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教训不是创新过度,而是创新不足。 利差损和偿付能力不足是寿险业当前的主要风险。 保险监管作为上层建筑,应该适应并服务于经济基础,不能超越行业发展阶段。 关于保险业几个问题的思考 ◎ 撰文 陈文辉 由于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以及人口老龄化等因素的影响,商业保险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但经过多年增长,保险业出现了业务增速放缓、盈利能力不强、社会形象较差等问题。这些问题,既是社会经济发展大环境影响所致,更是行业近年来粗放经营所积累矛盾的集中反映,制约了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要解决社会要求与行业发展之间的矛盾,就需要认清保险的本质和功能,推动行业大力创新,提升风险管理水平,不断改进和完善保险监管。 关于保险业的本质和功能 保险业存在的种种问题,根源在于行业发展偏离了正确的方向。破解困局的关键,就是要准确把握保险的本质和功能,正本清源,选择科学的发展道路。 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工具和财务稳定器。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通过购买保险,消费者可以获得损失补偿,或是实现人生不同阶段的财务平衡。比如,消费者购买重大疾病保险,在罹患约定的疾病后,可以得到相关费用的补偿或赔付;消费者购买养老保险,可以在财务状况较好时积累资金,达到一定年龄后转换为终身年金,获得养老资金保障。 从发展历史来看,保险从提供风险保障起家,逐步产生了金融属性。现代保险源于海上贸易的兴起,最早出现的是为货物等提供风险保障的财产保险。这类保险以财产为标的,保额固定,保障期限较短。后来,出现了以人作为标的的保险,保险的表现形式逐渐复杂起来。在保险金额上,财产的保险金额不能超过其实际价值,而对于人来说,由于生命无价,健康无价,保险金额没有价值上限;在保险期限上,财产保险多为1年期,而人身保险特别是寿险往往长达10年期以上。寿险产品会形成很大的资金沉淀,这部分资金是有成本的,应向保单持有人提供相应的投资回报。因此,寿险产品具备了一定金融属性。 保险业与金融业既紧密联系,又存在本质区别。随着寿险业快速发展,保险资金沉淀的规模越来越大,行业资金积聚、资金运用等金融功能越来越强。保险公司逐渐成为资本市场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麦肯锡研究指出,保险可以通过聚合的方式将投保人的短期资金转化为可集中使用的长期投资,支持国家的长期经济建设。同时,保险业与银行业在监管理念上也存在一定趋同。随着行业发展,现代保险的金融属性将日益凸显。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保险业与一般金融业仍存在着本质差别。从业务特点来看,银行主要为储户提供储蓄产品和理财类产品,储户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同时,获得一定增值;证券类机构主要为投资者提供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产品;保险公司应主要为保险消费者提供风险保障类产品。从此次金融危机的影响来看,以投资银行、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业损失巨大,而保险业特别是严格意义上的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受到的冲击较小。比如,AIG、ING等国际保险集团陷入困境,主要是受累于类银行业务。究其原因,并不是保险业的风险管控能力强,或是经营水平高,主要还是由于保险业务与金融业务在客户群、流动性、杠杆率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有鉴于此,此次金融危机后,从保险监管到业界都有很强的区隔保险业与一般金融业的呼声。 保险业要集中精力做好主业,不应盲目开展综合经营。保险业的风险特征显著区别于其它金融行业,不顾自身发展实际,贸然开展综合经营,将给机构个体及整个行业的发展埋下隐患。金融危机中,多家开展综合经营的国际保险集团,因对非保险业务特别是类银行业务的风险管控不力而陷入困境。反观国内,不少保险公司仍然以综合经营为发展目标。保险业已出现了投资银行,甚至开办银行的案例。部分公司以资本为纽带涉入银行业务,并将做大规模、获取利润的目标寄予其中,这种现象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我国保险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保险机构应把经营重点应该放在主业上,不断提高专业水平,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对风险保障的需求,不应盲目追求混业经营。同时,监管部门不能随波逐流,人云亦云,对综合经营津津乐道;要清醒认识到,开展综合经营,个别公司可以尝试,但对于一个行业是不行的;在日常监管中,要始终把握准行业发展的方向。 我国寿险业应确立以“风险保障加适度理财”为主流的产品发展战略。当前,我国寿险业发展存在着过于偏重投资理财的问题,多数寿险产品风险保障弱化,投资回报不高,产品竞争力严重不足,造成销售误导等问题,制约了行业的科学发展。充分发挥保险本质功能,确定合理的产品发展战略,已成为破解困局的关键。 经过多年来的发展,保险业已初步形成了一个充满活力和竞争的市场,尽管各公司的发展模式各异,但不外发挥风险保障和投资理财两个基本功能。从行业实践来看,个别公司根据自身的经营优势,可以通过只发展纯保障型或投资理财型产品取得成功,但却无法将其作为行业产品发展战略的主流,原因在于:一是如果寿险业只提供纯风险保障型产品,无论社会经济发展阶段、行业发展水平还是国民消费习惯,都难以实现。二是将投资理财作为主要发展方向,则更不是一种现实的选择。一方面,抛弃风险保障功能,行业就失去了在整个社会分工中立足的根本;另一方面,行业投资能力有待提高,近年来的投资回报与客户预期差距较大,与其他金融产品相比也缺少优势。例如2011年寿险业投资收益率为4.07%,而当期固定收益信托收益率约7.79%-8.95%。并且,投资能力提升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长期经验的积累和持续的人才培养。因此,寿险产品发展战略应该以“风险保障加适度理财”为主流,即在产品设计中,以风险保障为本,充分发挥行业的本质功能,并适应国民消费习惯,辅之以适当的投资理财功能。 有观点认为,国内消费者喜欢储蓄,不愿意谈论生老病死残,尊重国民消费习惯,就是要发展理财型产品。这种思想是不对的。应该看到,消费习惯既存在惯性,但又会受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通过适当的宣传引导,可以逐渐加以改变。从国外经验来看,100多年前,美国居民的储蓄率也很高,但随着收入增长,社保体系逐渐完善,人们对未来预期发生了变化,消费逐渐替代储蓄成为人们主要生活方式。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居民消费习惯也将逐渐改变,年轻人中的“月光族”就是典型例证。保险消费者已将车险、企财险等纯保障型保险作为消费品,并不会因为购买这类保险而要求投资回报。因此,寿险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是可以通过培养教育而逐步改变的。以保定的保险村为例,当地村民全部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超过80%的人购买了重大疾病保险,充分体现了将寿险产品作为消费品,发挥其保障功能的消费观念。 让消费者逐步树立保险消费理念,就是要大力贯彻以“保险保障加适度理财”为主流的寿险产品发展战略,使寿险产品具备较强的保障功能,使消费者真正体验到保险保障的作用,逐渐降低对投资回报的预期和依赖。通过全行业的共同努力,使保险切实走入千家万户,成为一种消费习惯,甚至是一种消费时尚。 关于保险业的创新 创新是一个行业成功的灵魂,保险业也不例外。回顾过往,保险业曾通过创新获得了快速发展的契机,但是,目前行业却在创新问题上踯躅不前。有人认为,保险产品是用来卖的产品,不是用来买的产品,只有通过推销才能销售出去的,也有人说,保险产品类型屈指可数,很难突破创新。这些错误观念,集中反映了当前行业缺乏创新意识和创新方法的矛盾。市场主体和监管机构应积极对待创新,认真反思总结行业创新的经验教训,将创新作为推动行业科学发展的强大动力。 保险业近20年的持续快速发展归功于创新。从行业发展历史来看,保险业既是创新的实践者,也是创新受益者。从1996年产、寿险机构分设开始,寿险业所经历的几次大创新,都带动了整个行业的迅速壮大,创新已经成为行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一是个人营销模式的引入,将营销人员的潜力激发出来,带动了销售的快速增长;二是通过产品形态创新,引入了分红、投连、万能等新型产品,既控制了保险公司的利差损风险,也满足了当时消费者的需求。2012年前4个月,新型产品合计保费收入3456亿元,占寿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的84%;三是通过引入银邮代理渠道,有效拓宽了保险销售渠道,推动保费收入的快速增长。2012年前4个月,银保保费为1880亿元,占寿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45.8%。 对我国保险业来说,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教训不是创新过度,而是创新不足。此次金融危机的产生,并不是因为金融机构创新过度,而是由于部分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偏离了正确方向,脱离实体经济自我循环。国内保险行业创新的主要矛盾集中于创新不足,而不是创新过度,或者说以前有过创新,但现在面对新形势、新局面,创新的思路不宽、动力不足。我们应该积极看待创新,创新本身就是不断突破既有约束的过程,绝不是一劳永逸的事情;同时,从广义上讲,创新既包括产品形态、服务、渠道、营销体制等方面改进和探索,也包括新技术的引进,客户、销售等要素的匹配,以及政策制度的完善和健全等内容。 监管部门要以最大的宽容对待创新。监管部门要坚定不移地鼓励、支持创新,并以最大的宽容度对待创新,以及创新所产生的问题。创新是有风险的,是可能失败的。监管部门要认清创新行为的本质,对创新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保持宽容,并积极予以化解;对于假借创新之名恶意违规或规避监管的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监管部门要紧跟市场创新的步伐,及时调整政策规定,不留监管空白。 保险公司要充分发挥创新主体的主动性。保险公司应广开思路,走在市场发展的前沿,对于监管法规没有明确限制的都可以尝试,不能存有“等、靠、要”的消极思想,被动等待监管推动创新。创新要充分关注实体经济的发展要求,要充分关注消费者真实的保险需求,特别是在意外保障、医疗、养老等方面的需求。保险公司不能为创新而创新,当前一些保险产品创新,说不出目的,讲不清价值,算不出收益,成了一笔糊涂账,必然得不到消费者的青睐。只有与需求相结合的创新,才是有生命力的创新,才是能够为消费者、为公司、为行业、为社会带来价值的创新。此外,保险公司在创新过程中,要时刻关注、深入研究潜在的风险,做好风险防范和化解。 关于保险业的风险 保险业界的权威组织——日内瓦协会认为,典型的保险业务不会造成系统性风险,本次金融危机中,保险业不是风险的制造者,而是风险的承担者,起到了稳定金融系统的作用。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对行业的风险问题放松警惕,一方面,利差损等既有风险因素将长期存在;一方面,行业粗放的发展方式,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利差损和偿付能力不足是寿险业当前的主要风险。利差损风险源自寿险业务的长期性。如果保险机构脱离实际资金运用能力,盲目提高预定利率,很有可能在保单存续期间形成重大损失,对此,我国寿险业的教训是十分惨痛和深刻的。上世纪末,在银行利率持续走低的情况下,部分寿险公司未能及时调整产品策略,继续销售高利率保单,虽经监管机构采取措施,但前期销售保单已经形成了巨额利差损,造成了我国寿险业曾经历过的最大风险。近年来,监管部门和市场主体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多种方式化解既有风险,并已初见成效。我们应继续坚持“化解存量,防止增量”的理念,一方面,将化解利差损风险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常抓不懈,不因一时的成果而放松警惕;一方面,当前资本市场持续走低,影响了行业投资收益水平,要加强风险管控,避免在业务发展中出现新的利差损风险。 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是保险公司没有足够资金履行对保单持有人赔付义务的风险。对于我国当前快速发展的保险市场而言,偿付能力趋紧甚至不足的风险,具有一定的长期性。一是保险业务规模持续增长,对于资本的需求将不断增加。从长远来看,社会经济发展为保险业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业务规模扩张带来的偿付能力压力将长期存在。二是行业成本高企,业务价值增长缓慢的粗放发展模式仍将持续一定时间。发展方式的变化是细微而缓慢的,从粗放经营转换到集约化经营不可能一蹴而就。三是行业投资能力有待提高。近年来资本市场低迷,投资收益不容乐观,难以对公司改善偿付能力提供有力支撑。 要积极应对偿付能力不足风险,一是要坚持“疏堵并举”,不断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并积极拓宽保险公司筹资渠道;二是要推动公司扭转经营理念,坚持走集约式发展道路,通过改进业务品质带动规模增长,促进公司强化内部偿付能力管理,鼓励公司创新资本运作方式,加强资本管理。 行业发展偏离正确的方向和信誉问题可能造成系统性风险。传统的保险业务不会产生系统性风险,但从行业角度来看,我国保险业仍然存在系统性风险隐患,也就是可能动摇行业发展基础的问题。这类风险并不会突然爆发,但是一旦积重难返,就会给整个行业造成巨大的破坏。 保险业特别是寿险业偏离正确的发展方向,就是放弃了风险保障的基本功能,以投资理财作为行业的发展重点,这一问题在当前的保险公司中并不鲜见。弱化风险保障功能,违背了社会经济发展对行业的基本要求;以投资理财作为发展方向,却没有相应的投资能力,投资收益缺乏比较优势和吸引力。长此以往,寿险产品、寿险业在金融市场的竞争力将越来越差,无法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失去发展的根本动力。 行业信誉出现问题也会形成系统性风险。保险公司向消费者出售的是一张契约、一份承诺,因此,信用和声誉是保险业生存发展的基石。然而,当前保险市场频发的销售误导和理赔难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声誉。比如,被销售人员误导,而购买了并不需要且可能产生退保损失的保险产品,或者,出险却不能如约得到及时合理的赔付,这些问题将严重损害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其对保险产品的兴趣,并影响其再次进行保险消费的意愿。应该说,除了法定强制保险,普通商业保险并不是生活必需品,消费者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或是购买替代产品满足自身需求。比如,对于重大疾病风险,消费者完全可以选择风险自担,通过储蓄方式应对。如果任由这些问题继续,消费者就会远离保险,行业发展自然难以为继。 当前要高度关注非正常集中退保风险。寿险产品(特别是银保产品)的非正常集中退保是今年的风险焦点。近年来,银保业务快速增长,相当数量的银保产品为趸缴的短期分红类产品,银邮代理机构在销售时,多以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为对比,将投资收益作为卖点。受到资本市场低迷的影响,保险公司投资收益率普遍不理想,无力支撑较高的分红利率,加之银行同期利率高企,使银保产品失去了比较优势,难以满足消费者预期。特别是在个别地方,银保产品分红不理想,与销售误导交织在一起,更容易引起消费者的不满,甚至出现群体性事件。监管部门与保险公司要认真分析研判非正常集中退保的形势,提前做出应对预案,及早捕捉风险苗头,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于保险业的监管 当前,国际保险监管处于变革之中,各方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监管理念和手段正在发生变化。我国保险监管应牢牢把握难得的机遇,认真总结反思既往监管工作的经验教训,坚持将本国实际与国际经验有机结合,提升我国监管的国际话语权,促进行业的科学发展。 国际金融监管从机构和理念上都发生了较大改革和调整。从机构变化来看,美国设立了联邦保险办公室,欧盟也将原来负责金融监管的三个监管委员会相应改制为具有法人地位的监管局,并赋予了一定的监管职权。从监管规则来看,银行业出台了巴塞尔资本协议III,保险业正计划出台包括欧盟偿付能力II、美国RBC现代化工程等一系列新的监管规定。从监管趋同来看,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理念与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监管理念正在加快趋同,特别是在风险管理、偿付能力管理等方面。从国际保险监管格局来看,IAIS充分抓住此次国际金融危机为监管改革带来的契机,通过推出新的核心监管原则,加快推进监管规则的国际趋同,其在保险监管领域的地位和影响大大提升。 关于保险监管与国际接轨。当前,国际保险监管格局正处于调整和重塑的关键时期。受到监管体系和监管传统的影响,国际上尚未形成统一的监管规则,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正在争抢引领国际监管规则发展的主动权。我国应顺应监管改革潮流,加快推进监管规则与国际接轨,不断提高我国保险监管在国际上的影响力。一方面,我国保险监管具备较好的与国际接轨基础。我国已初步搭建起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标,以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市场行为为支柱的保险监管体系,在监管基本理念上实现了国际趋同。特别是,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采取了与欧盟偿付能力II、巴塞尔III等金融监管规则趋同的“三支柱”框架。另一方面,与银行监管统一遵守巴塞尔III不同,保险监管并无统一的国际标准。这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在接轨过程中,争取国际话语权的机会。作为新兴市场经济体的代表,我国理应在国际监管规则制定中占有一席之地。因此,我们要注重在与国际接轨工作中,充分发挥主动性,既学习引进先进技术经验,更要不断将我国保险监管的成功做法介绍给国际社会,影响国际规则的制定,形成有利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监管环境。 关于保险监管与本国实际相结合。保险监管必须服务于保险业的发展实际,正如金融业的发展必须服务于实体经济,与其相适应一样。脱离了行业实际的监管要求,不论过高还是过低,都不利于行业的科学发展。比如,在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中,对于风险识别、资本覆盖水平等问题,一定要注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实际,监管标准过低无法有效防范风险,监管标准过高将造成资本浪费,降低资本使用效率,削弱行业的竞争力。同时,要对监管进行成本与效益的经济学分析,既不能留下监管空白,又不要过度监管,重复监管,监管规则应简单易行、便于问责。 关于保险监管与保险业发展。从历史来看,市场主体总是首先出现,随着市场的发展才会逐渐产生监管者,这是一个基本的规律。保险监管作为上层建筑,应该适应并服务于经济基础,不能超越行业发展阶段。从监管规则的发展来看,监管规定往往产生于对市场运行规律的总结,一些监管技术甚至来源于市场主体内部管理工具,比如,巴塞尔资本管理协定就是脱胎于商业银行内部的风险管理工具,后逐步被银行监管机构使用和推广。因此,保险监管可以适当滞后于市场发展,但应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同时,监管者要重视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与其加强沟通和交流。 关于保险监管与风险防范。保险业是管理风险的行业,其自身的风险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于保险监管者来说,就是要始终抓住风险这一核心要素,客观审慎辩证地看待发展形势,把困难估计得充分一些。一方面,随着风险管理工具的不断升级,现有风险将得到更好的控制;另一方面,行业风险也在发展变化,潜在的风险将逐渐暴露,新的风险将不断出现。面对瞬息万变的外部环境,保险监管者要准确把握并坚决守住风险底线,从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处置等方面,着力完善保险监管体系,使保险监管的每一个环节、每一项工作都能做到有的放矢。具体来看,宏观审慎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就是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防范信誉风险;微观审慎监管,就是保持个体机构的财务健康,将偿付能力监管作为核心。 关于保险监管与消费者保护。保险产品本身比较复杂,消费者受到专业知识水平、信息不对称等影响,往往处于劣势,需要监管机构加以保护。监管机构要主动承担责任,不能寄希望于消费者主动了解保险,掌握保险知识。金融危机后,各主要金融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加强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美国成立了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英国启动了公平对待消费者项目,我国香港地区设立了投资者教育局和金融纠纷调解中心。 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首先引导保险公司逐步树立消费者观念,建立对公司的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积极性,使其承担起消费者保护的职责。要把消费者保护作为一项贯穿保险经营全过程的系统工程来对待:在产品上,要引导保险公司贴近市场,开发切实满足消费者的真实需求的保险产品;在销售上,要着力打击各类销售误导;在服务上,要狠抓有关服务规范的落实,着力提升服务水平;在理赔上,要重点解决“门难进,脸难看”的问题。 关于保险监管与市场化。保险业作为我国最先对外开放的金融行业,整个行业的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保险监管要坚定不移地深化保险市场改革,坚持以完善市场运行机制、维护市场秩序作为监管思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功能,更加注重创新监管方法,逐步放松市场管制,探索更多市场化的监管手段。 总体来看,这些年的保险监管是富有成效的,现已初步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健全的监管体系。但在实际中,还存在着重行政手段,轻市场机制的问题,最终的监管效果也常常是差强人意,甚至出现市场主体、消费者都不满意的局面。监管者应认真思考市场与监管的边界在何处,厘清监管职责与市场主体的经营权限,管好该管的,尊重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对应该并且可以由市场机制发挥调节作用的事项,要坚决放松管制。 (注:本文根据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在中共中国保监会党校2012年干部进修一班授课内容整理)
⑻ 阳光私募基金的如何解决困境
(一)将阳光私募纳入《基金法》监管范畴
在我国,阳光私募产品大多是通过信托公司来发行的,而信托公司又属于银监会监管范畴。银监会在监管过程中,由于职能属性不同,许多“不适症”也就自然出现了。作为银行业的监管主体,银监会长期以来主要从事金融体系风险监控,并协助央行维护我国货币体系的稳定。多年来,作为证券行业的投资主体和绝对回报的天然属性,阳光私募更需要与证券市场共同创新和进步,然而受制于缺乏法律法规的正确引导及证券市场波动而引发的不可控风险,使阳光私募在投资领域往往滞后于其他投资主体,长期游离于证券市场的灰色地带。
在不少证券人士看来,运行的《基金法》,仅仅是一部《公募基金法》,而包括阳光私募、私募股权基金等,都没有纳入到这一监管体系中。但随着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证券基金的“快速生长”,《基金法》的修正也就顺理成章。纳入《基金法》对于阳光私募而言,最重要的意义在于给私募提供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让市场和投资者都相信私募产品是能够稳定运营的,这一点对于行业能否健康成长意义重大;其次就是要有一套稳定的规则来引导私募行业,让私募管理人在做投资决策时,明确可以涉足的投资范围。这两点对阳光私募的发展来说较为关键,因为私募的特征就是在既定的规则下,全力以赴地去捕捉投资机会,给客户带来既定风险下较为满意的回报。没有一个稳定的规则,会导致私募投资出现短期化的倾向,使得私募行业渐趋浮躁,既会增加市场的波动性,对整个私募行业也极其不利。
(二)突破发行制度限制
从发行制度方面来看,越来越稀缺的信托账户已极大地影响了新产品的发行,而高昂的账户费用和信托渠道费用更是成为私募行业前进道路上的“拦路虎”。在纳入《基金法》监管范围的同时,阳光私募也希望能拥有像公募基金、券商资管一样的产品发行机制,即单独向监管部门申报产品,在获批时开设产品独立的证券交易账户,并将基金资产托管到银行。这样的一种改变对商业银行来说也是好消息,因为银行已拥有托管公募基金的完整模式,在此基础上既不需增加更多的托管成本又便于共同监督。从产品设计方面,私募基金公司和投资者可以直接签订契约,并在契约中清晰界定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新型衍生产品。更重要的是,当投资者能够直接与私募基金公司建立契约关系后,投资者的知情权也就更为广泛,同时更直接地对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形成监督和约束。
(三)实现投资方式多元化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做空、对冲、套利等投资策略的使用还存在一定限制,市场中金融产品的运作模式仍较为单一,阳光私募实际上发挥的依然是公募基金的主要功能。然而,为了更好地实现阳光私募对资本市场的补充作用,新《基金法》中逐步放开对阳光私募的投资限制,改善当前仅能单边做多的投资模式十分必要。具体到扩充投资范围上,除了现有的一、二级市场外,还应将股指期货、商品期货、融资融券、定向增发等全市场投资标的纳入到日常投资工具的范畴,另外可适当允许阳光私募进行股权投资、股权并购、大宗商品、艺术品等另类投资方式。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多元化发展,未来将会不断产生更为丰富的投资品种,相关政策应当引导阳光私募积极地参与进去,使之成为金融创新的试金石和突破口。
⑼ 长安信托获批QDII投资额度多少美元
4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关于增加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的批复》,批准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1.8亿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该局主动作为,积极推动开展QDII业务,帮助企业纾解困局。在长安信托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QDII额度申请后,该局积极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市场处进行沟通,了解审批进度,争取总局支持。下一步,该局将继续本着服务企业 “走出去、引进来”的实际需要,鼓励和支持省内金融机构创新跨境投融资业务,提升国际业务能力,推动陕西涉外金融业跨越式发展。
⑽ 在财务理论界,对于财务困境如何影响企业的业绩没有
纵观现有的理论与实证研究文献[1-4],财务困境研究基本上围绕两条主线展开。其一是财务困境的预测研究,即如何构建更为精确的预测模型,以服务于投资者评估投资风险等不同的目的;其二是财务困境与公司业绩之间关系的研究,即财务困境究竟是如何影响公司业绩的,此类研究可以归纳为“财务困境成本”与“财务困境收益”之争。目前在财务学界,学者们对于财务困境预测研究只是在适用模型和变量选择上有所区别,而在财务困境与公司业绩之间关系的理解上观点则完全相反。因此,第二条主线的研究似乎已成为继“资本结构之谜”“股利之谜”和“IPO之谜”后的又一个财务学谜题。
一、国外相关研究述评
关于财务困境对公司业绩(价值)的影响,学术界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是无关论,即财务困境对公司业绩没有影响;第二种是财务困境成本论,即财务困境对公司业绩存在负面影响;第三种是财务困境收益论,即财务困境对公司业绩存在正面影响。
(一)无关论
早期的经典文献并未考虑到财务困境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或者认为这种影响即使存在,也是微不足道的。例如,Modigliani和Miller[5]在其正式模型中就没有考虑财务困境(破产)成本对企业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和公司价值的影响。他们只是在文章的脚注中提到,即使未来预期收益大于债务本息,企业也可能出现清算重组,而企业的经营业绩在重组期间无疑会受到影响。由此推知,这两位财务学大师并不否定财务困境成本的存在性,只是认为其并不构成影响资本结构决策的关键变量。
Warner[3]以11家铁路企业为样本测度财务困境(破产)的直接成本。他发现,在平均意义上破产成本大约仅占破产之前第7年企业市场价值的1%,即使到了破产申请日这一比例也只上升至5.3%,因此Warner得出了破产成本无足轻重的结论。虽然Warner的研究样本选择了规模较大的铁路企业,克服了Baxter[6]研究样本规模较小的不足,但依然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是行业选择的局限性,因为铁路行业存在进入壁垒,铁路企业陷入财务困境的机会损失要小于其他行业的企业;其二是样本量小(11家铁路企业);其三是没有考察财务困境(破产)的间接成本。以上局限性的存在致使Warner的研究结论不具有一般性。值得肯定的是,Warner的工作在构建财务困境相关成本测度和估计的方法论方面迈出了重要的第一步[7].
Andrade和Kaplan[8]对美国20世纪80年代末期的31宗陷入财务(而非经济上)困境的高杠杆交易(HighlyLeveragedTransactions)进行研究发现,综合考虑高杠杆交易的正效应和财务困境的负效应之后,企业的价值略有增加,也就是说高杠杆交易为企业创造了价值。财务困境成本估计占企业价值的10%~20%,最保守的估计也不超过23%.这一估计值与Altman的估计值11%~17%基本吻合[7].必须指出的是,Andrade和Kaplan对财务困境成本的定义采用财务困境开始前1年年末到困境解除年度年末之间经营业绩损失的比例,而Alt man的估计值是破产之前3年破产成本占企业价值的平均比例。虽然Andrade和Kaplan的全样本分析似乎找到了财务困境成本存在的证据,但An drade和Kaplan进一步对未经历不利经济波动的企业子样本进行研究,发现扣除经济因素的影响之后,财务困境成本在统计意义上并不存在。
Bergstr m和Sundgren[9]以上世纪90年代初期瑞典经济衰退时期经历了财务困境的28家企业为样本,考察了财务困境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研究发现,财务困境企业在重组前后3年的对比期间里盈利性和流动性等财务指标没有明显差异,从而认为财务困境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
(二)财务困境成本论
Baxter[6]对MM理论提出了批判,他认为在存在破产或丧失偿债能力可能性的情况下,过度运用财务杠杆将导致财务困境(破产)成本的上升,从而提高平均资本成本,最终降低公司的总价值。Baxter最早将财务困境(破产)成本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一般认为,直接成本包括破产时发生的支付给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的费用、法庭指定的重组委员会(信托人)支出以及企业经理人员处理破产事务损失的时间价值。间接成本则包括销售和利润的损失,由于获取外部融资的难度加大而增加的筹资成本,供应商为规避财务困境企业的信用风险而要求提高供货价格,客户的流失等“机会的损失”。而且,Baxter认为这种“财务窘迫(financialembarrassment)对企业净经营收益流量的负效应”可能比直接成本影响更大。但Baxter也指出,要想区分企业销售和盈利的下降究竟是财务困境造成的,还是前者本身导致了财务困境的发生是非常困难的,而且“毁灭风险(riskofruin)是否提高了高杠杆企业的资本成本依然是个实证问题”。
Altman[7]首次对财务困境(破产)的间接成本进行计量。他选择1970~1978年间破产的12家零售企业和7家工业企业为研究样本,开创性地运用回归技术和证券分析师的预测两种估计方法计算预期盈利,再以预期盈利与实际盈利之差额度量财务困境(破产)的间接成本。Altman的研究表明,平均而言,在破产的前3年破产成本达到企业价值的11%~17%.应该说,Altman对财务困境(破产)成本的估计较之于以往的研究更为全面、准确,但早先Baxter所指的销售和盈利的下降与财务困境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在Altman的研究中依然没有被理顺。换言之,如果界定财务困境对公司业绩(价值)的影响未能剔除因业绩下滑(经济困境)而导致财务困境的情况,那么财务困境成本的计量必然有所偏误。
为了消除经济困境对财务困境的影响,Opler和Titman[2]设计将样本企业按所处行业区分为经济困境与非经济困境行业,研究高杠杆企业相对于低杠杆企业在行业不景气(instrydownturn)时的业绩变化,如果高杠杆企业相对于低杠杆企业在行业不景气时业绩更差,说明财务困境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是负面的,即存在财务困境成本;反之,则验证了“财务困境收益”之说。Opler和Tit man的研究发现,当行业不景气时,高杠杆企业相对于采取保守融资策略的同行业竞争对手企业失去了更大的市场份额,具体来说,最高杠杆组企业比最低杠杆组企业的销售额相对下降26%,权益市场价值下降幅度基本相当。这一结果支持财务困境成本显着为正。
(三)财务困境收益论
事实上,财务困境对企业业绩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与上述学者只考察财务困境成本问题不同,也有很多学者提出了财务困境收益的观点,其中表述最好的可能是Jensen[10].显然,Jensen关于财务困境收益的观点与其同年提出的自由现金流量假说是一脉相承的。根据自由现金流量假说,债务很少且有大量的自由现金流量(满足NPV大于零的全部投资需求之后的剩余现金)的企业很可能会浪费资金。而财务困境企业的管理当局因其履行债务的任务更为紧迫,处境更为危险,资金被浪费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因此,在不存在其他激励制度安排的情况下,谨小慎微地偿还债务可能会对管理效率产生有益的影响。1989年,Jensen在《公众公司的消失》一文中正式提出“财务困境收益”概念。他认为财务困境会迫使企业管理层采取积极行动以提高经营和管理效率,进而改善业绩。否则,作为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董事会会考虑变更高级管理人员。
支持Jensen的财务困境收益假说的经验研究不乏其例。Harris和Raviv[11]、Kaplan[12]、Wruck[4]认为财务困境至少可以带来三方面收益:(1)赶走表现糟糕的管理层;(2)改善经营业绩;(3)促使企业剥离(卖掉)业绩不良的资产。Andrade和Kaplan[8]的研究发现31家财务困境公司中有23家明显采取了削减成本和改善经营的措施,15家更换了董事会主席或CEO等高级管理人员。Whitaker[13]的研究也支持Jensen提出的财务困境收益假说。Whitaker发现,在企业陷入财务困境之后,平均而言企业的经营业绩和市场价值都有所提高。Logit回归结果显示,如果企业是因为经营管理不善而陷入财务困境,那么管理者行为是企业摆脱财务困境至关重要的因素。
二、国内相关研究述评
最近国内的学者也开始涉足财务困境与公司业绩之间关系这一研究领域,并取得了初步研究成果。吕长江、韩慧博[14]定义财务困境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1994年以后连续两年流动比率小于1;(2)这两年中至少有一年营业利润小于零。他们认为,我国上市公司的间接财务困境成本显着为正,从总体来看,间接困境成本约占公司价值的25%~36 5%,而且资本结构对财务困境间接成本具有显着影响,即负债率越高的企业在困境期内将损失更大的市场份额和利润。虽然这一结论与Opler和Titman[2]完全一致,但吕长江、韩慧博的研究设计未能剔除经济困境的影响。
与吕长江、韩慧博对财务困境的界定有所不同,吴世农、章之旺[15]选择了1998~2002年间沪深股市40家ST摘帽公司A股为财务困境企业样本,从“经营业绩观”和“权益价值观”两个角度考察我国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财务困境成本。研究发现,从陷入财务困境之前到解除财务困境之后,企业经行业调整之后的平均主营业绩虽然有所增长,但经过市场调整之后的权益市场价值平均下降了2.04%,表明投资者平均承担2.04%的财务困境成本。实证检验同时表明,当财务困境企业所在行业业绩不佳时财务困境成本更高。
吕长江、赵宇恒[16]以1999~2001年被特别处理的78家公司为样本,分析了这类公司重组与业绩变化之间的关系,结果发现,重组对ST公司命运具有明显的影响,重组具有即时效应,但其作用是有限的,并未带来以后年度的业绩全面改善和提高。
必须指出的是,吕长江、韩慧博与吴世农、章之旺的研究结论在很大程度上不具有可比性,原因在于研究设计存在两方面的差异:(1)财务困境的界定不一致;(2)前者仅仅从经营业绩观来考察财务困境成本。但有一点是一致的,即两篇文章均以实际上已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为研究样本。无论是基于流动比率小于1且营业利润小于零的定义,还是基于ST的定义,均表明企业已实际陷入财务困境,而非仅仅面临潜在财务困境的威胁。我们认为,对于财务困境如何影响公司业绩的研究不应仅仅定位于财务困境企业。正如Altman在谈及破产成本时所指出的,“间接的破产成本并非局限于那些实际失败的企业,只要是存在高破产概率的企业,无论其最终失败与否,均会招致这些(间接破产)成本”[7].同理,财务困境成本并非局限于那些实际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任何企业,只要有负债,财务困境的潜在压力或大或小总会存在。另外,以实际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为研究样本,还会造成无法区分经济困境和财务困境对公司业绩的不同影响。
三、未来研究展望
(一)应剔除经济困境的影响
为克服国内相关研究中存在的不足,消除经济困境对财务困境的影响,我们认为可借鉴Opler和Titman的设计思路,先将沪深股市自建市以来的全部A股上市公司按行业区分为经济困境行业和非经济困境行业,再将样本按财务杠杆的高低分类,考察在行业处于经济困境时高杠杆组企业的业绩是否比低杠杆组企业更差,即财务困境是否会对企业业绩产生不利影响。Opler和Titman对经济困境的定义为行业平均销售增长率为负,平均股票收益率低于-30%,两个条件同时具备。他们对此的解释是,股票收益率标准是为了避免将销售业绩短期下滑的企业定义为经济困境,而销售业绩标准是为了避免将健康企业因股价下跌而定义为经济困境。显然,Opler和Titman对经济困境的定义非常严格,但基于我国股市效率问题考虑,我们认为股票收益率标准并不适合于我国国情。因此,我国上市公司的经济困境可定义为行业平均(中位数)销售增长率为负值,即行业处于业绩下滑阶段。
(二)关于公司业绩指标的选择
按照财务困境成本的观点,公司在陷入财务困境后,供应商会对企业的偿债能力进行重新评估,顾客则会重新考虑公司产品的质量和服务,这些都可能导致公司的销售(营业)额在财务困境前后发生较大的波动。因此,销售增长率可以作为公司业绩度量的首选指标。必须指出的是,虽然销售增长率是企业在陷入经济困境和财务困境时业绩变化的最直接量度,而且具有度量上的客观性,有利于不同企业之间进行比较,但该指标的价值相关性不及利润类指标。基于财务困境的收益观,企业在陷入财务困境时销售业绩的下滑,有可能是企业采取收缩战略(downsizing)、清理非盈利项目、裁减冗员的结果,因此,研究财务困境对公司业绩的影响,若仅考察销售增长率单个指标,则有失偏颇。在此情况下,以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度量公司业绩是一个较好的选择。依据在于两个方面:(1)虽然ROE和ROA是证券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所熟悉的度量公司财务业绩的重要指标,但是利润构成中的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支和投资收益相对于主营业务利润来说,更易于被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所操纵;(2)主营业务利润更能反映一个企业基本的、持续的盈利能力。同时以销售增长率和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从不同的侧面度量公司业绩可以起到优点互补、相互印证的作用。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不同的行业而言,其成熟度和市场竞争程度一般存在较大差异,为消除这种差异的影响,以销售增长率和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度量公司业绩时,应进行行业调整。具体计算可参照单个公司的业绩指标剔除行业平均值(均值或中位数)。
(三)关于财务杠杆的定义
对于财务杠杆的定义应关注两个问题:(1)财务困境对财务杠杆的内生影响问题。事实上,企业陷入财务困境往往会导致净权益减少,财务杠杆随之提高。为了消除财务困境对财务杠杆的这种内生影响,我们认为应该选择整个业绩度量期间之前的企业资产负债率定义财务杠杆。举例来说,如果销售增长率和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度量的是t年度至t+1年度的公司业绩,财务杠杆选择的应是t-1年初的资产负债率。(2)财务杠杆的行业差异问题。不同行业的财务杠杆很可能存在系统性差异,这种差异在研究设计中必须予以调整。可行的调整方法有两种:其一,以单个企业的财务杠杆除以该企业所在行业平均值,如此得到该企业的相对财务杠杆值;其二,以某个特定行业的财务杠杆为标准,涉及行业财务杠杆系数,以单个企业的财务杠杆与该系数相乘,得到调整值。
基于以往相关研究发现财务杠杆与公司业绩之间存在非线性关系的考虑,财务杠杆宜设置为哑变量而不是连续变量。例如,Lennox[1]发现财务杠杆与破产概率之间存在非线性关系。关于财务杠杆哑变量的具体设计可采取不同的分组形式,例如,可以先按资产负债率的高低将样本分为N组,将资产负债率最高的前若干组定义为高杠杆组,变量取值为1,其余组取值为0,也可以在N个杠杆组合中仅取最高、最低各若干组定义为高杠杆组合和低杠杆组合,变量分别取值1和0,居中的杠杆组合予以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