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董事是不是高级管理人员
不属于,根据《公司法》第216条第(一)项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② 国开信托董事有几个
董事应该是不是,那么大的公司
③ 董事信托关系与委托代理关系的区别
股东与董事的关系是董事信托关系,董事与经理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二者之间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因为,那时,独立董事大多不获取报酬,只领取少量的车马费。在这种情况下,独立董事能够负责任地工作,完全是为了维护自己声望、地位,凭借的是自己的工作兴趣和管理企业方面的专长。而董事会是向经理人支付报酬的。在共同治理条件下,随着独立董事功能和作用的加强,为了有效地激励独立董事,大多数公司对独立董事都支付了报酬。现在按照英美公司的规则,董事会成员有作为董事会成员的一般收入,参加特殊会议另外有津贴,有些独立董事还持有公司的股票和获得股票期权,甚至于享有高额的退休收入。并且独立董事的报酬激励或报酬支付与公司法人利益有高度的关联性。在1993年至1998年的5年间,美国公司外部董事的收入上升了70%以上。如果说以前,独立董事是一个荣誉名称的话,现在独立董事越来越成为获取优厚报酬的高知识含量的一项独立的、实在的工作;如果说原来独立董事工作只是某些人业余时间从事的一项副业的话,现在独立董事是需要投人大量的时间,承担更多责任和法律义务的社会分工体系中的一个重要职业。在共同治理条件下,股东与董事之间,董事与经理之间关系的性质是完全相同的,都是委托代理关系。这也是人们通常把公司中股东与董事之间的关系称之为一级委托代理关系,而把董事与经理之间的关系称为二级委托代理关系的重要原因。
④ 华信信托董事长用锤子打伤总经理被刑拘,商业界为何屡现“狗血”剧
其实我们都知道有一些企业真的是能够让自己发展的比较好,而且也能够让自己的前途变得越来越好,并且能够让自己获得越来越多的机会和资源,让自己有一个更好的发展的途径。很多企业都是这样的,并且也能够让自己更好的去融入商业圈子里,并且能够让自己获得更多的关注和认可,而且也能够通过一些发展让自己获得更多的能力,而且也能够让自己赚更多的钱,让自己公司获得更多的利润。一些公司是能够有一定的能力去培养一些人才的,而且也能够让这些人才为他们所用。但是有时候公司与员工之间还是会发生一定的矛盾。华信信托董事长用锤子打伤总经理被刑拘,商业界为何屡现“狗血”剧?我认为主要有三个原因:
第一个原因就是商业界主要是利益关系。其实我们都知道,在商业界的人基本上都是基于利益关系,如果是有利益关系,那么他们就能够是朋友,而如果利益相矛盾的话,他们就不会是朋友,而有一些人是不能够让自己有个比较好的关系的相处的。
总而言之,商业界之所以总是发生这样的事情,就是因为商业界的一些人不自觉。
⑤ 信托董事长任命需要报备银监吗
中国银监会令 2015年第6号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回法》
1、第二条,本办答法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2、第四条,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⑥ 北京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中融是总裁负责制、不是总经理负责制,在中融、几乎个个都是老总,头衔为老总的比例应该在60%以上
非常疯狂和不正常
⑦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致辞
在我国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社会财富不断积累、信托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背景下,建信信托应运而生,在波澜起伏的中国信托发展史上,挥就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回顾建信信托的发展历程,我们在中国银监会、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合肥市委市政府的引领下,历经重组改制,经受市场检验,不断焕发着生机与活力。对于建信信托,探求银行系信托公司特有的业务发展路径和盈利模式是发展的应有之义,为此,我们将不断追求,不懈努力。
在中国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飞速发展的今天,我们正面临着全新的发展机遇和广阔的发展空间。建信信托将把遵循 “一法两规”作为经营管理的根本要求,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坚持“合规经营、专业专注”的经营理念,着力加强市场营销、自主管理、风险控制和业务创新“四项能力”建设,牢固树立责任、风险、合规、创新和服务“五个意识”,确保为客户实现最大的价值创造,坚定不移地向着建设一流信托公司的发展目标迈进。
“十二五”期间,建信信托将紧紧把握时代赋予的历史责任与无限商机,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务实进取,不断创新,致力于为广大优质企业客户和高净值客户度身定制个性化的投、融资和财富规划方案,为金融同业打造友好的合作平台,共谋发展,合作共赢!
在此,我谨代表公司全体同仁,向给予建信信托关注、关心、支持的广大客户和各界朋友,致以由衷的谢意!
曾见泽
⑧ 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的董事及高管人员
卢志强董事长
李明海副董事长
冯宗苏副董事长
王志强董事
齐子鑫董事
谢伯阳独立董事
齐逢昌独立董事
田忠华独立董事
杨自理董事、总裁
易宏伟副总裁
李庆平副总裁
郭庆卫副总裁
周益华风控总监
赵东财务总监
⑨ 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的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董事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董事的人数、产生办法、任免程序、权利义务和任职期限等内容。
第十七条 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董事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按其意愿代为投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时,应当及时将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告知董事会、监事会,并在董事会审议表决该事项时予以回避。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十九条 信托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要关注、维护中小股东和受益人的利益,与信托公司及其股东之间不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或决策的关系。
独立董事人数应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但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有公司总股本三分之二以上的信托公司,其独立董事人数应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独立董事应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熟悉信托原理和信托经营规则,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信托公司独立董事不得在其他信托公司中任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规定独立董事的产生程序、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享有以下职责或权利:
(一)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或董事会;
(二)向股东(大)会提交工作报告;
(三)基于履行职责的需要聘请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费用由信托公司承担;
(四)对重要业务发表独立意见,可就关联交易等情况单独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激励计划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其他职责或权利。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被免职的,独立董事本人和信托公司应当分别向股东(大)会、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供书面说明。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董事会、董事长依法行使职权,不得越权干预高级管理层的具体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制订信托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和相应的发展规划,了解信托公司的风险状况,明确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管理规章。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制定规范的董事会召集程序、议事表决规则,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做到真实、完整,并自做出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董事会一半以上董事通过方为有效,但表决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和利润分配方案等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立即通知全体股东,并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一)公司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或者发生重大亏损;
(三)拟更换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四)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及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及时报告一致行动时可以实际上控制信托公司的关联股东名单。
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下设信托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三人,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负责督促公司依法履行受托职责。当信托公司或其股东利益与受益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保证公司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需求,董事会还可以下设人事、薪酬、审计、风险管理等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设董事会秘书或专门机构,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的筹备、会议记录和会议文件的保管、信息披露及其他日常事务,并负责将股东(大)会、董事会等会议文件报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