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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信托股权

发布时间:2021-04-17 17:57:35

㈠ 债权类信托与股权类信托有什么区别

债权类信托一般分为借贷之债与买卖之债:①借贷之债,即信托成立后,受托人(
信托公司) 将信托资金贷款形式贷放给融资方并签署借款协议,按照约定周期收回利息及到期返还本金的投资方式。该种投资方式由受托人与融资方形成借贷之债;②买卖之债,即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将信托资金用于购买融资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或收益权( 如购买机器设备所有权、商业物业收益权等) 并签署权益转让合同与溢价受让( 回购) 合同,按照约定周期收取溢价款及到期收取与信托资金等额的受让( 回购) 款。该种方式由受托人与融资方形成买卖之债。
股权类信托一般分为股权融资类信托与股权投资类信托。两类信托均为在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将信托资金以增资形式、购买融资方持有的股权或股权收益权形式进行投资,只是在股权融资类信托中投资人获得固定收益,而在股权投资类信托中投资人获得非固定收益。
债权融资与股权融资是两种最为基本的投资方式,从法律上讲,债权类信托所构建的法律关系以“债”为基础,构建债权关系,股权类信托则构建股权法律关系。债权类信托与股权类信托各有利弊,在选择信托产品投资时,投资者应结合融资方财务情况、经营情况、担保情况以及项目管理情况等要素对项目进行筛选投资。
( 一) 控制力比较。债权具有相对性,受托人在债权法律关系形成后具有要求融资方按照先前约定支付价款、偿还债务的权利,此时如融资方拒绝偿债或无力偿债,受托人只能诉诸法院( 即使有担保财产,受托人处置担保财产也必须通过法院诉讼或强制执行),因此受托人权利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股权则类似于物权,表现为受托人在投资完成后成为交易对手股东之一( 一般为大股东),虽然不享有债权,但是对被投资主体具有支配地位,从理论上讲,此时的受托人不仅能够控制被投资主体的资金往来和进出,而且能够决定其董事选任与人员安排,财务上、人事上均能对被投资主体加以控制。因此,从这个角度讲,股权投资的安全性是高于债权投资的。
(二)优先性比较。债权投资对于融资方来说,属于其一般债务(如有担保则为优先债务),而股权投资对于被投资方来讲则不是债务。债务金额不会变,但是投资的股权价值却随着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变化而变化,因此债权投资在投资之初即将风险进行了锁定,而股权方式投资的风险和收益却时刻发生着变动。同时,债权因是融资方的一般债务,其具有法律上的优先性,举个例子,对于同一个融资方,其既有借款1000万元(受托人贷款,期限1年),又被增资款1000万元(受托人投资,于1年后受让退出),如在运行1年后融资方仅剩余1000万净资产,则在偿还完毕借款后企业净资产为0,受托人投资的股权便没有任何价值。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讲,债权投资的安全性又高于股权投资。

㈡ 公司股权托管与股权信托的区别是什么

股权托管与投票信托的比较分析
与股权委托另外一种极其相似的制度是英美法中的'投票信托'制度。委托是大陆法系民商法创设的一种法律制度,英美法系财产法中创设的信托制度与委托有相似之处,但是在财产的所有权与受托人对外执行事务的名义上有着本质的区别。委托关系中,委托财产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即受托财产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委托人,而信托关系中,受托财产的'法律所有权'一般让渡给受托人,信托人只享有管理该信托财产的受益权;其次,在委托关系中,受托人对外执行委托事务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作出的,而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对外管理、处置受托财产是以受托人自身的名义作出的。在美国公司法中,依据信托法的理论规定了'投票信托'(votingtrust)制度。投票信托的一方是'委托人',另一方是'受托人',委托人原来是公司的股东。在建立投票信托时,委托人将股票的'法律所有权'(legaltitle)和投票权转让给受托人,自己只保留股票的股息权和其他财产分配权。从法律角度来看,受托人是股票的'法律所有人'(legalowner),委托人是股票的'收益所有人',在公司的股票过户登记本上,股票的所有权登记在受托人的名下。各州的公司法规定投票信托的有效期为10年,行将期满时可以延期。我国的《信托法》已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将在今年10月1日生效,对于股权托管是否可以改变为信托这种方式运作,其中关键在于股权信托须作信托登记,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股权,而《信托法》对于信托登记的性质、效力没有界定,还须相应的配套法规的出台。

㈢ 求国外的股权投资信托案例(详细点的)

中国的信托与外国的信托有本质的区别。

㈣ 外贸信托是什么意思

家族信托是一种长期理财方式,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帮助处置家庭财产以实现财富长期版规划的目权标。家族信托的资产所有权与收益权是分离的,委托人一旦把个人或家族的资产交给信托公司打理,其所有权就不再归他本人,但相应的收益依然根据他的意愿收取和分配。

㈤ 关于股权信托的问题!!急~求高人解答~~~!!!

首先要确定,委托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是属于那种类型的股份1限售股2优先股3原始股4可流通股
不同的股份有不同的处理和交易方法,一般大家说的应该是原始股和可流通股。
原始股委托给委托人后,委托人可以根据他们的需要选择对象出售;可流通股则是放到2级市场上买卖,基本的就是这两种方法

㈥ 股权信托的风险有哪些

看门狗财富为您解答。
股权信托是向本企业的职工定向募集,信托公司在此承担的是事务管理型工作。信托终止时,受托人对于受益人仅以信托财产为限度负有限清偿责任。如果受托人已尽其职责,即使未取得信托利益或造成了信托财产的损失,受托人也不承担责任。所以,信托公司在股权信托操作中的面临的风险与其他信托品种截然不同。
一、取得信托股权的合法性风险
《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股权信托受《公司法》和《信托法》以及相关政策性文件的共同约束,如果持股的目标企业为国有企业,还需遵循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所以,接受股权信托,信托公司需要明确其职工持股行为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如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和国资部门审批等,对于交付的资金,需要确认其合法来源等等。
二、股权管理中的操作风险
股权信托中,虽然信托公司不负有保值增值的义务,但是应特别注意操作层面的风险。如:在股权信托设立时应向职工(受益人)充分揭示职工持股信托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并与相关各方当事人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信托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合同、风险申明书以及其他补充协议。并在信托合同中明示免责条款。

㈦ 南京有哪些信托公司-68家信托公司按股东背景分类

央企控股27家信托公司 控股股东 昆仑信托 中国石油 建信信托 建设银行 中融信托 中国恒天外贸信托 中国石化 交银信托 交通银行 中粮信托 中粮集团中海信托 中国海油 中信信托 中信集团 中泰集团 人民日报中铁信托 中国中铁 中诚信托 中国人保 华宝信托 宝钢集团长城信托 长城资产 平安信托 平安集团 华宸信托 华凌钢铁国投信托 国投集团 中投信托 建银投资 国元信托 首都机场英大信托 国家电网 金谷信托 中国信达 中航信托 中航工业华鑫信托 中国华电 华融信托 中国华融 方正东亚 北京大学华能信托 华能集团 五矿信托 五矿集团 大业信托 东方资产地方政府27家 北京信托 吉林信托 上海国信 长安信托 湖南信托 百瑞信托 江西信托 天津信托 西藏信托 江苏信托 重庆信托 厦门信托 西部信托 中原信托 浙商信托 东莞信托 山东信托 云南信托 渤海信托 北方信托 粤财信托 陕国投 山西信托 国联信托 华信信托 甘肃信托 陆家嘴信托外资银行参股7家 华润信托 华润集团 新华信托 巴克莱银行 华澳信托 麦格理集团 苏州信托 苏格兰皇家银行 杭州信托 摩根斯坦利 兴业信托 澳大利亚国民银行 紫金信托 日本住友信托有限公司 民营6家 国民信托 股权分散 新时代信托 新时代远景 爱建信托 爱建集团 安信信托 上海国之杰投资 四川信托 四川宏达 万向信托 万向控股

㈧ 什么是股权信托

管理型股权信托可以说是 信托机构 “受人之托,代人管理” 股权 , 其核心内版容是股权票表决权和 处分权 的委托管理。委托人设立 股权信托 的目的是通过信托持股来达到特定的股权管理目的。 对于管理型股权信托来说,委托人注重于自身对 上市公司 的控制力, 所以,和股权相关的表决权和处分权实质上只是部分转移给 受托人 的 。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缔结股权信托合同来具体规定, 受托人以何种方式来行使股票的投票表决权和处分权, 使得这些权利的行使能够实现委托人或者委托人的关联方对上市公司 的表决控制力。

㈨ 如何理解股权信托,股权信托的两种类型

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移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投资于公司股权。
股权作为财产权的一种,可以成为信托财产。
股权信托中,如果受益人为企业的员工或经营者,则称为员工持股信托或经营者持股信托。
基本的股权信托关系主要有两种,一是股权管理信托,即委托人把自己合法拥有的公司股权转移给受托人管理和处分;另一种是股权投资信托,即委托人先把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信托给受托人,然后由受托人使用信托资金投资公司股权并进行管理和处分。在股权投资信托中,受托人以信托资金等所投资的公司股权,其所有权自然地登记在受托人的名下,信托财产则由初始的资金形态(逐渐)转换成了股权形态。

㈩ 债权和股权信托有什么区别

看门狗财富为您解答:

债权类信托一般分为借贷之债与买卖之债:①借贷之债,即信托成立后,受托人(信托公司)
将信托资金以贷款形式贷放给融资方并签署借款协议,按照约定周期收回利息及到期返还本金的投资方式。该种投资方式由受托人与融资方形成借贷之债;②买卖之债,即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将信托资金用于购买融资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或收益权(
如购买机器设备所有权、商业物业收益权等) 并签署权益转让合同与溢价受让( 回购) 合同,按照约定周期收取溢价款及到期收取与信托资金等额的受让( 回购)
款。该种方式由受托人与融资方形成买卖之债。

股权类信托一般分为股权融资类信托与股权投资类信托。两类信托均为在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将信托资金以增资形式、购买融资方持有的股权或股权收益权形式进行投资,只是在股权融资类信托中投资人获得固定收益,而在股权投资类信托中投资人获得非固定收益。

债权融资与股权融资是两种最为基本的投资方式,从法律上讲,债权类信托所构建的法律关系以“债”为基础,构建债权关系,股权类信托则构建股权法律关系。债权类信托与股权类信托各有利弊,在选择信托产品投资时,投资者应结合融资方财务情况、经营情况、担保情况以及项目管理情况等要素对项目进行筛选投资。

( 一)
控制力比较。债权具有相对性,受托人在债权法律关系形成后具有要求融资方按照先前约定支付价款、偿还债务的权利,此时如融资方拒绝偿债或无力偿债,受托人只能诉诸法院(
即使有担保财产,受托人处置担保财产也必须通过法院诉讼或强制执行),因此受托人权利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股权则类似于物权,表现为受托人在投资完成后成为交易对手股东之一(
一般为大股东),虽然不享有债权,但是对被投资主体具有支配地位,从理论上讲,此时的受托人不仅能够控制被投资主体的资金往来和进出,而且能够决定其董事选任与人员安排,财务上、人事上均能对被投资主体加以控制。因此,从这个角度讲,股权投资的安全性是高于债权投资的。

(二)优先性比较。债权投资对于融资方来说,属于其一般债务(如有担保则为优先债务),而股权投资对于被投资方来讲则不是债务。债务金额不会变,但是投资的股权价值却随着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变化而变化,因此债权投资在投资之初即将风险进行了锁定,而股权方式投资的风险和收益却时刻发生着变动。同时,债权因是融资方的一般债务,其具有法律上的优先性,举个例子,对于同一个融资方,其既有借款1000万元(受托人贷款,期限1年),又被增资款1000万元(受托人投资,于1年后受让退出),如在运行1年后融资方仅剩余1000万净资产,则在偿还完毕借款后企业净资产为0,受托人投资的股权便没有任何价值。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讲,债权投资的安全性又高于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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