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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明朗

发布时间:2021-04-17 22:31:55

A. 定向增发信托和普通信托有和区别,风险高吗

目前,信托公司参与的定增产品主要是一年期的,涉及到的合规问题主要包括: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监发行字[2007]302号)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因此,信托公司参与定增项目,一般会选择基金专户、资管计划、有限合伙作(2009年末监管机构放行合伙企业开通证券账户参与定增,不过合伙企业的相关政策不太明朗,而且可能面临较高的税费负担)为通道来间接参与。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通道的选择以基金专户为主。
关联交易。一年期定增产品,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非关联方可以审慎参与,允许结构化产品参与,但是发行人关联方不能通过资管产品等通道认购。这也就意味着信托公司参与的定增项目不能是与自身有关联关系的上市公司,一般来说信托公司的关联方需要在相关合同中列出(比如《投资操作协议》),并录入投资交易系统。
同时,信托公司如果以固有资金认购的,属于信托财产来源信托公司关联方的“正向关联”业务,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及信托公司注册地银监局的相关规定(如《北京银监局办公室关于优化信托项目报告流程的通知》(京银监办发【2015】23号)),需要向当地银监局进行事前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2014年A股定增市场规模增长迅速,私募产品“白条式”认购现象频出,2015年证监会推出了非公开发行监管新动向,要求参与非公开发行的私募产品必须完成基金备案,有限合伙企业被视为私募产品同样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信托公司如果通过私募产品、有限合伙来完成定增的,私募、有限合伙需要首先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
5%的举牌红线。受托资产持有单只股票达到已发行股份的5%时,需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监管机构、交易所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期限内将不得再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发生上述情况时,在买入该股票后12个月内不得卖出),在实际操作中信托公司会设立多个信托计划,通过多个基金专户产品来进行投资,以规避5%的红线(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关于信托公司参与定增,与你说的信托公司的“普通信托”相比,因为你没有定义什么是普通信托,假定是固定收益的政信、基础设施、企业贷款等等。这个相关风险,我觉得还是要看具体项目的评估。一个优质的定增对比一个还款能力、再融资能力比较差的固定收益,这其实是没有什么可比性的,几乎可以说多数人都认为定增安全。所以形式不是最重要的,要看底层资产究竟是什么,他的安全性、收益、管理人等等状况。

B. 如果一只股票用5亿与一家信托公司建立民间银行成功的话几个涨停

1、最近在炒作民营银行的概念,就目前的市场情绪看,2个涨停应该难度不大。可参看大内东方、红豆股份容之类的。
2、另外建议考虑这只股票的总股本有多大,总市值如何。一般情况下总市值80亿元以内,弹性会很好,股价往上蹿的难度很小。
3、其三,得考虑对方信托的实力,这只股票在这个民营银行的股本比重,越高越好。对方信托的实力越雄厚越好。
这是第一次在问答上回答问题,处女回给你了 呵呵 。。。

C. 请问到信托公司工作销售信托类产品,但是现没得客户资源,能够胜任吗

这个行业前景很好的,可是要选对公司,因为平台越好,提供给客户的服务与质量就回越好,客户就越容易信任答你,你才可以胜任这份工作。
客户资源都是积累出来的,前期可以先在一个公司学习基础,并且积累客户,等到时机成熟了再选择一家行业里有名气的信托公司。

对于你的追问:信托公司一般都是会有电销人员先开拓出潜在客户,然后再由客户经理去拜访解说产品,他们会教你如何面对客户的种种问题,真人模拟测试。如果这些都没有,那进去了也是浪费时间,不建议去这样的公司。

D. 什么是信托第三方托管

目前提到第三方托管,比较热的是P2P的三方支付平台托管,通常指投资者在第三方平台开通个人账户。这个同私募的托管有所区别。在私募投资领域,第三方托管顾名思义就是把资金放到管理人、融资人之外的第三方账户,通过对资金划出的管理,避免任何一方秘密转移款项的情况。

在信托(资管/私募基金相同)募集过程中,投资者需要把款项打到一个指定的、全国统一账户中,这个账户称为“募集账户”。投资者可以注意到,这个账户是由管理人在商业银行或券商开具的对公账户,目前大多采取预约进款模式,募集期间投资者先通过理财经理预约确定额度,明确投资意向后进款。如未预约进款出现超募情况,一般还要做退款处理。在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只能存放在该募集账户里面,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能动用。

募集结束后,管理方走封账流程。把募集款项从“募集账户”划入“托管账户”,托管人通常为银行或者券商,托管方核实资金到账情况,并向管理人出具到账通知书。管理方出具产品成立公告,一般会在产品成立当天把款项划入融资人账户,资金即日起息。以上是债券型的信托/资管/私募基金的一般流程,如果是涉及二级市场或者PE基金,由于涉及基金日常的营运费用、业绩提成等,会更复杂一些。

在三方托管机制中,信托公司收取的管理费用由融资方支付,投资者的资金经由“募集账户→托管账户→融资人账户”,参与者分别为管理方(信托公司/资管公司/私募机构)→托管方(银行或券商)→融资方,整个链条清晰明朗,逻辑上来说不存在有一方可以私吞款项的情况。

但是,在实践中还是不可避免地存在问题。在债权关系中,管理方通常对款项运行过程不会严密监管,不需要公开披露款项情况,只要定期付息,到期还本即可。三方托管能够有效运转的前提是三方互相独立,不存在裙带关系。由于信托、资管管理人均为机构背景,与融资人联合作弊的可能性极小;但在私募基金中,对私募管理方股东背景并无实质规定,全国大大小小的私募公司经一轮清理后大概还有上万家。例如某集团手握几家私募公司,再成立一些项目公司,然后项目公司通过私募公司募集资金后,资金回流到集团公司,成为事实上的资金池项目。这样的项目风险,恐怕连项目经理也说不清。

一般来说,投资者要把握好这几点就基本可以确认资金安全:

一、确定自己项目实际上的管理方是信托公司、资管公司、契约型私募基金。由于三者都要走信托通道,有的投资者可能会以为都是信托,一定要通过合同确认。

二、确认募集账户和账号信息(一般由理财经理完成)

三、做好融资方的背景调查。现在企业之间盘根错节,要追究集团关系通常涉及大量的信息确认。这部分通常由您的理财经理代为完成,因此,选一个靠谱的理财经理就尤为重要。

E. 摩羯座的幸运日和倒霉日是星期几

准确的说,摩羯座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对立的星座,在自身就存在非常对立的两个人格,如果你打败了自己,实际上对于其他星座就没什么好担心的,这个星座本来就是超级工于心计的,顶多多考虑一下天蝎和双子,前者是仅次于你的有心机之星座,后者是闷坏型的,不一下把他打垮的话会总是死灰复燃

F. 房产信托政策有变化,买房想等等

政府在房产信托方面的限制是想限制开发商集资,开发商集资少了,就会少拿地,少建房子。政府限制房地产是想找更好地产业代替房地产企业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但是实际上,房地产产业对相关产业的带动能力,包括对GDP的拉动能力都不是现有产业能够比拟的。

从另外一方面说,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是消费,进出口和投 资,首先,从消费方面来说,中国的现状是六个钱包买一个房子,所以说大部分的消费还是在房地产领域;第二,再说进出口,现在中美双方在进行贸易战,所以进出口方面对GDP的贡献一定不如从前;第三,再说投 资方面,政府限制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但是没有投入到房地产市场的资金大部分都流入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基础设施的完善又会对房地产的建设产生利好条件。

另外,现在中国在加快城市化步伐,我们的城市化水平距离欧美等发达地区还有很大差距,提升城市化水平的首要一步就是农村人口迁入城市,这样又会带动房产的建设,

北京在控制人口结构,其实虽然有很多人因此离开北京,但是离开的这部分人都是在无法在北京买房的人,留下的和后续流入北京的都是高学历,高素质的,可以在北京扎根买房的人,所以北京房地产市场的前景还是很乐观的。综上,政府现在是制定政策限制房产信托,但是并不能阻碍房地产稳步上升的脚步。

另外,您是想为孩子买房解决孩子的上学问题,那么孩子的上学是否能等到您觉得政策稳定明朗的时候。

G. 陕国投的信托基础知识

1 信托的一般含义
所谓信托(英文是“ Trust”),“信”即信任、忠实可靠,“托”即委托和嘱托。“信”、“托”两字合起来就有“相信而托付”和“信任而委托”之义。“信”是“托”的前提。只有在了解对方的情况,认为其诚实可靠,又有条件可以托付,才有信托行为产生的可能,这是信托的—般含义。
2 信托的法律含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简言之,信托是一种为了他人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财产的一项制度安排,也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利用信托原理,一个人(委托人)在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亲自管理财产的情况下,可将财产权转移给自己信任并有能力管理财产的人(即受托人),并指示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自己或者第三人(受益人)的利益。
3 信托与委托、代理的区别
信托作为一项关于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的独特的法律设计,它与委托、代理存在巨大差异。简言之,这种差异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成立条件不同。设立信托,必须要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如果没有可用于设立信托的合法所有的财产,信托关系便无从确立。而委托、代理关系则不一定要以财产的存在为前提。
第二,名义不同。信托关系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事,而一般委托和代理关系中,受托人(或代理人)以委托人(或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事。
第三,财产性质不同。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委托人的其他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的债权人一般不得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但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或被代理人)的债权人可以对委托财产主张权利。
4 信托的制度优势
与类似的法律制度相比较,信托是一项更为有效的进行财产转移与管理的制度设计,它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信托制度有利于长期规划。 信托存续具有连贯性。 信托不因受托人的死亡、解散、破产、辞任、被解任或者其他情形终止而终止,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长期性, 因而更适合于长期规划的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
第二,信托制度运用较为灵活。这表现在以下方面:( 1)信托设立方式多样化,可以采取信托合同、其他书面形式和遗嘱等方式。(2)信托财产多元化,凡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物权还是债权,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3)信托目的自由化,只要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共秩序,委托人可以为各种目的而创设信托。(4)信托应用领域非常宽泛,信托品种繁多。
第三,受益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一方面,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在法律上,信托财产不属于委托人所有,也不属于受益人所有,而是被置于受托人名下。受托人根据法律和信托文件,享有信托财产上的财产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委托人和受益人无权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但是,信托所产生的利益归受益人享有。另一方面,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这使信托财产免于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债权人的追索,从而赋予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于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债权人的权利。
5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另外,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但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只有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才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包括以下 4 点内容:
第一,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他受益人仍然存在,信托财产从整体上不能作为委托人的遗产或清算财产,只有委托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二,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
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换言之,信托财产对受托人来说具有非继承性,在其死亡时不列为其遗产;在受托人破产时不得列为其清算财产。
第三,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限制。《信托法》规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1 )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2 )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3 )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因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分离,所以某一信托一经产生,该信托所设定的财产即“自我封闭”,不论是受托人固有财产的债权人,还是受托人所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的债权人,均不能对该信托财产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 信托财产抵销的限制。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这一法律规定旨在保护信托财产免受受托人的侵害。
6 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运用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信托制度最大的特色,也是信托制度得以广泛应用的关键所在。 信托可以利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这一制度优势,为企业提供非常有效的服务。信托制度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运用就是典型例子。
资产证券化是将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持有的缺乏流动性但能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其风险和受益进行重组,以原始资产为担保,创设可以在金融市场上销售和流通证券。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必须有一个实行资产证券化这一特殊目的载体( SPV )。采用信托形式设立 SPV ,可以充分利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特点,保护证券化的资产。证券化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可将作为证券化标的物的资产转移给作为 SPV 的信托公司,设立信托,然后通过信托发行证券。
这种信托安排在证券化资产的原始权益人与 SPV 和投资者之间筑起一道防火墙。原始权益人转移给 SPV 的证券化资产成为独立的信托财产,名义上归 SPV 所有,原始权益人的经营风险不会殃及信托财产。原始权益人破产时,其债权人也没有对信托财产的追索权。证券化资产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与证券化交易被有效隔离开来。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信托财产也不同于 SPV 的固有财产。 SPV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之列。一旦 SPV 倒闭,其债权人对信托财产也无追索权。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资产证券化所需要的法律、税收、会计和外汇管理等方面的相关制度会逐渐建立起来。可以预见,信托投资公司将在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上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7 信托的起源与发展
现代信托起源于 13 世纪英国的尤斯制,已有 800 多年的历史。在中世纪的英国,财产转移受到法律限制,人 们就采用信托方式规避这种法律限制,因此,信托一开始并不具备财产管理的功能。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有关财产转移的限制逐渐被取消,信托的主要功能由最早的转移财富转变为现代的专业化财产管理。
19 世纪末以来,信托机构作为一种盈利性组织在美国蓬勃发展起来。 20 世纪初日本引入欧美的信托制度后积极创新,由信托银行主导的信托业发展迅猛,目前也已跻身于信托业发达的国家行列。
随着信托制度发展,信托工具商业化倾向日益明显。主导现代信托活动的是各种以盈利为目标的信托机构。在美国,主要有专业的信托公司以及商业银行里的信托部;日本的信托机构是主营信托业务兼营银行业务的信托银行;其他国家都有这样的一些信托机构主导着现代信托活动。
现代信托呈现金融化的趋势。信托活动越来越成为一种金融活动,信托业务金融业务性质日益明显,这可归结为以下两个原因。一是财富的日益金融化。在信托发展的早期,用来信托的财产主要是土地,后来出现了一些动产。随着经济的不断货币化,财富也开始金融化。由于用于受托的财产越来越金融化,整个信托活动也越来越金融化。第二个原因是财产管理方式的金融化。早期的财产管理方式更多的是带有保管、处分的性质。现代理财主要通过金融工具来实现。现在的信托机构一般是金融机构,并与银行、证券和保险构成现代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之一。
发达国家的信托业务按委托对象划分,可分为个人信托、法人信托以及个人和法人兼有的信托。个人信托包括为个人管理、监护财产,执行遗嘱,管理遗产,财务咨询及代理财务等信托业务。法人信托主要包括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业务,商务管理信托的受托业务,代理股票过户登记和支付股息业务,以及提供企业合并、改组和清算服务等业务。个人和法人兼有的信托主要包括公益信托、年金信托及职工持股信托等业务。
8 中国信托业的历史与现状
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可以追溯到 20 世纪初。 1918 年浙江兴业银行开办具有信托性质的出租保管箱业务; 1919 年聚兴城银行上海分行成立的信托部; 1922 年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将保管部改为信托部并开办个人信托存款业务。这是我国最早经营信托业务的三家金融机构,标志着中国现代信托业的开始。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信托存在的客观条件消失,到 50 年代中期信托业务全部停办。 1979 年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成立为标志,中国的信托业得到恢复。从 1979 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至今,信托业在 20 多年的发展过程中,为中国的经济建设做出了非常大的贡献,但也由于种种原因,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历经曲折、几经调整。
中国信托业的第一次整顿发生在 1982 年。当时的基建投入规模过大,其中尤以信托贷款方式的进入为甚。为了加强对信托投资业务的管理和改良基建投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信托行业进行整顿。
第二次整顿是在 1985 年,起因是 1984 年以前大量使用信托方式进行信贷活动,而信托资金来源却不明朗,容易造成金融信贷过快增长而造成失控。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框定信托资金来源。
第三次整顿发生在 1988 年,此前信托投资公司数量飞速膨胀,“三乱”(乱集资、乱拆借、乱贷款)现象严重,国务院决定整肃金融环境。
第四次整顿是在 1995 年,原因主要是信托公司存在高息揽存等违规行为。主要事件为“中农信” 1994 年被关闭,“中银信”被广发行接管。此次整顿促成四大国有银行与信托脱钩。
最后一次整顿发生在 1999 年。 1999 年 3 月,国务院下宣布中国信托业第五次清理整顿开始,原则为“信托为本、分业经营、规模经营、分类处置”。
始于 1998 年广东国投破产案的第五次整顿被认为是信托业的一次根本性变革。在这次清理整顿中,《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相继颁布和实施,监管层本着 “ 坚决把信托办成真正的信托,不让有问题的公司留下来 ” 的态度,将众多规模小、资不抵债的公司撤消,现有的 239 家信托公司最终被批准重新登记的将只有 60 家左右。
伴随着第五次信托投资公司的清理整顿和“一法两则”的出台,大多数信托机构在股本结构、企业模式、内控机制、管理体制等方面按照现代企业管理要求和市场化标准进行了重大调整,一些观念超前、机制灵活的信托投资公司已开始统筹安排其发展战略。
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是惟一可同时涉及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产业市场的金融机构。 2002 年 7 月 18 日,《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当日,上海爱建信托投资公司就推出了国内第一个标准的信托产品 —— 上海外环遂道项目资金信托计划。 9 月,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推出的北京第一个信托品种——CBD中央商务区信托成功发售。此后,各种信托产品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从基础设施建设到管理层收购,从隧道工程到房地产开发,从住房按揭到汽车按揭,从外汇信托到融资租赁,信托产品正在各个领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9 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定位
1998 年以前,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实际上是一种以银行业务为核心,兼营证券业务和实业投资业务的混业经营型金融机构。 1998 年以来,国家对信托业进行了大调整和重新定位。“一法两则”出台后,信托业的定位得到明确,资产管理业务、部分投资银行业务和自营业务成为重新登记后的信托投资公司的三大核心业务。
第一大核心业务是资产管理业务。根据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采用委托和信托两种方式经营资产管理业务。( 1 )采取信托方式管理资产。信托投资公司可以 受托经营资金、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此外公益信托也是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之一。 ( 2 ) 采取委托代理方式管理资产。按照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也可以经营代保管业务。
第二大核心业务是部分投资银行业务。广义的投资银行业务包括证券承销和自营、公司理财、企业并购、投资咨询、基金管理和风险资本管理等。根据规定,信托投资公司除了可以承销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和企业债券外,不能从事其他传统券商业务。信托公司也不能直接介入公募基金,只能通过发起设立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间接介入公募基金业务,但可以直接经营私募基金业务。另外,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智力密集性投行业务。
第三大核心业务是自营业务。 信托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项下依照规定可以运用的资金,可以存放于银行或者用于同业拆放、贷款、融资租赁和投资等业务。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办理同业拆借。
除了上面的三大核心业务之外,信托投资公司还可以经营包括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在内的中间业务。
10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由多个投资人(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于某一信托计划项目,为投资人获取投资收益的一种信托投资工具。简言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就是一种非公募的投资基金。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可以是贷款、证券投资、实业投资、股权投资和租赁等多种运用手段。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与证券投资基金不同,目前尚不能采取公开募集方式。按现行规定,一个信托计划的委托合同不能超过 200 份,每份合同的金额不能低于 5 万元。信托投资公司不能通过广告等公共媒体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进行营销宣传,因此投资者只能通过信托投资公司的客户服务人员、网站、咨询电话、代理银行和第三方理财机构等渠道了解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信息,最终都是和信托公司进行合同的签订。

H. 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是央企吗

12月19日,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信托保障基金公司”)在2014中国信托业年会上宣布成立。中国银监会党委副书记、副主席周慕冰向信托保障基金公司许志超颁发了金融许可证。

信托保障基金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由银监会批准成立并负责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中国信托业协会联合13家信托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目前已经中国银监会正式批准开业。信托保障基金公司的创立大会和第一次股东会议已于12月16日在京召开。
信托保障基金公司作为保障基金的管理人,负责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并经营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业务。信托保障基金公司以管理保障基金为主要职责,不追求利润最大化,以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为主要任务和目标。
信托保障基金公司接受银监会的日常监管,包括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规范全面的持续监管。同时,保障基金公司经营的各项业务均需要符合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比率等核心监管指标的要求。
信托保障基金公司按照《公司法》建立和完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各司其职,规范运作;按照中国银监会颁布的《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建立规范的业务和管理制度以及风险防控体系,确保公司稳健运行。
会议还宣布了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首届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基金理事会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按照市场化原则由中国信托业协会组织产生。11名理事人选由各信托公司推荐,经全国68家信托公司选举产生。基金理事会作为保障基金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和决策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重大事项。
设立专门的信托保障基金公司,建立一支熟悉信托业市场、能监测信托业风险的专业队伍作为基金管理人,通过市场化运作,可以有效提升保障基金处置风险能力,更好地承担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重要任务,从而提振投资者对行业的信心,促进信托行业的发展。同时,这种机制设计也是对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以及安全网制度安排的改革创新和积极探索。
财政部、人民银行、北京市、银监会等有关部委相关负责人出席会议。银监会各有关部门、各银监局,信托公司的代表参加会议。
【较早前报道】
构筑行业安全网 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发布
保障基金主要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为用于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信托公司和通过信托项目获得资金的融资者,是该互助性保障基金的利益相关者。
银监会财政部发布《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为建立信托行业市场化风险处置机制,保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防范信托业风险,促进信托业持续健康发展,近日,银监会与财政部共同制订并发布《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14家信托公司注资120亿设立保障基金 尚存争议点
一些实力强的公司希望提高占股比例,争夺话语权。但相关人士指出,保障基金应是政策性、公益性的,不能由股权大小来判定主导地位,应有监管层出面当好裁判员。目前关于信托保障基金的征求意见稿还有许多内容值得商榷,进行救助的方式和风险标准也尚不明朗。比如,是否变相抬高投资方、融资方成本,是否需要引入信托公司评级制度等都还有待考量。
央企系信托成信托保障基金股东“大头”
近日,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信托业保障基金”)股东名单及注册资本被媒体曝光,实际资本金共计120亿元,高于原先拟定的100亿元。其中中融、平安、重庆和中信信托各出资15亿元;中诚、中航信托各出资10亿元;上海国际、中海、华宝、五矿、华能、中铁、英大以及昆仑信托各出资5亿元。

I. 那个银行有信托基金 费用贵吗 那个叫便宜

买信托基金是不要什么费用的,但是对信托投资者有一定的要求,往往都是几百万起步的费用,就像我们现在有一个一年期的私募基金,门槛200万,年收益17%,有兴趣可以回复

J. 哪类信托理财产品靠谱,是地产还是股权,或者是矿产类

信托产品要关注以下几点:
1、信托产品的投资标的是什么,是哪家公司,提供什么担保,公司实力如何是关键。
2、信托公司的信用如何,有没有违约记录;
3、发行渠道是什么?是银行渠道还是其他。
4、是单一信托还是集合信托,单一信托的话,贷款行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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