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建立一个电子商务网站
企业电子商务网站建设是一项操作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围绕企业营销的目标来。首先应确定建立网站的主题和目的,确定网站设计的最终目标及总体指导方针。它包括:网站目标定位、网站信息内容确定、网站客户定位、网站盈利模式的设定、网上购物流程的设定、客户付款方式的设定、物流配送作业处理的设定、网络广告促销计划。网站目标定位企业电子商务网站的建立,首先要确定电子商务网站的目的所在,是树立企业形象,宣传企业产品,推广企业服务,进行简单的电子商务业务,还是建立一个完整的电子商务系统,通过网络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网站信息内容确定如何将网站建设成一个对消费者富有吸引力的电子商务网站,其网站信息内容的确定是成功的关键,与网站的主题相关的信息内容越丰富,登陆上网的浏览者就越多。网站客户定位在进行网站用户定位时,应该对本网站的竞争对象的站点进行深入和细致的分析,针对访问对象和本网站客户需求进行定位。网站盈利模式的设定盈利模式的设定对网站来说是十分重要的。网站的经营收入目标与企业网站自身的知名度、网站未来的浏览量、网站未来的宣传力度和广告吸引力、上网者的购买行为对本网站的依赖程度等因素有十分密切的关系。网上购物流程的设定通过电子商务进行并完成网上购物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技术流程,但这一复杂流程应当尽量做到对客户透明,是客户购物操作方便,让客户感到在网上购物与现实世界中的购物流程没有本质的差别和困难。一个好的电子商务网站必须做到:不论购物流程在网站的内部操作是多么复杂,其面对客户的界面必须是简单和操作方便的。客户付款方式的设定网站面对的是各种各样的网上客户,企业网站应向客户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支付方式。物流配送作业处理的设定企业网站对网上销售的商品,必须有相应的后台物流配送作业处理流程的配合,这在网站的建设过程中应同时加以考虑。否则,一旦发生上网者在网站购物并正常完成付款过程后,没有收到或过期才收到所购买的商品,将会由于该网站的服务不佳而产生很不利的后果,进而严重影响企业网站的声誉。网络广告促销计划网上的广告收入是每一个网站盈利的重要部分,同时也是在网上树立本企业良好形象的必要手段。企业网站在建立后,若要留住原有的上网者,吸引的新上网者,必须针对本网站的业务特点和客户群设计的网络广告促销推广计划。
⑵ 保证金,银承票据,供应链,贸易融资等业务系统是银行核心系统吗
个贷汇 文/李晓春 董少广 传统的信贷业务中,银行只针对单一企业的资产、实力进行信用风险评估,很难对草根出身的个人和小企业提供持续和有竞争力的金融服务。供应链金融,是银行跳出单个企业的局限,凭借核心企业自身实力,对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真实的基础交易进行资信捆绑,通过资金的封闭运作,降低了相对弱势的小企业的准入门槛,享受到银行“绿色通道”一揽子服务和一定的利率优惠,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物流”、“资金流”等有机统一,是企业创新与金融创新最具竞争力的有机结合。 万变不离其宗:供应链主要经营模式的选择 供应链客户群的选择 核心企业:指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在整个供应链中具有规模大、实力强、居于核心地位,技术优势明显等特点,可以是省内或省外的企业。核心企业的自身实力和行业特点是供应链模式架构的关键因素,原则上企业应连续三年产品市场份额和年销售收入保持增长,并在供应链中对上下游企业有较强的管理意识和管理能力,产业链条清晰,客户资源丰富。 供应链模式中的上游企业指在供应链中为核心企业直接提供原材料、零配件或服务的企业。下游企业指在供应链中购买核心企业产品用于继续加工或销售的企业,包括覆盖产业链当中的供应商、生产商、服务商、批发商、销售商直至最终消费者等。 原则上,供应链中的小企业客户与核心企业合作在两年以上,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主营业务收入基本稳定,生产经营正常,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企业信用记录良好,在金融机构无不良授信记录和恶意逃废债行为,企业管理规范,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此外,供应链成员可享受核心企业提供的优惠政策,如跌价补偿、订单保障、销售返点、按时结算等,企业需具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制度,财务指标良好,并在经办银行开设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供应链模式的选择 1、共同债务人模式和债务确认模式 共同债务人指核心企业作为并存的债务人,因产品的生产销售等,与上下游企业共同直接承担对银行的债务,并按银行的相关规定,履行还款等义务。 债务确认指核心企业向银行出具书面承诺,承认基础交易及应付账款无争议,承认银行应收账款债权受让人地位,到期会将应付款项直接付至银行指定账户。或承诺在上下游企业无法按时足额偿还银行融资时,回购货物、回购经销权、支付价款直接偿还银行融资,配合银行追偿等。 2、连带责任担保模式和系统对接模式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在合同中约定,由核心企业对上下游小企业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或由核心企业及参与融资的上下游企业分别按授信金额的不同比例共同出资形成“风险保证金资金池”作为质押担保,并由参与融资上下游企业提供联保的方式作为补充担保,当上下游小企业授信业务出现不良时,可由“资金池”里的保证金先行代偿,或由核心企业对借款企业主合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的责任。 系统对接或开放指核心企业将其管理系统的部分使用权或查询权向银行开放,使银行系统与企业的管理系统进行对接,银行可实时监控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的交易状况,实现对资金流和物流的封闭控制,达到“资金流-物流-信息流”高效协同。 3、动产与货权相结合物流金融模式 企业将货权转移给银行,由于银行作为质押人,不完全具备监管质押物的条件,在供应链金融服务中,银行可根据第三方物流企业或专业市场的规模和运营能力,将一定的授信额度授予物流企业。它既有现有的第三方物流公司的职能,又具有充当银行和生产、供应、销售之间的融资桥梁的职能,还具有帮助质押贷款主体双方良好地解决质押物价值评估、拍卖等难题,不仅弥补了银行对质押物控制程度的缺陷,使每个阶段的物流对应多大的价值实时跟踪,并办理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降低了企业与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达到“三赢”效果。 从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角度来说,当今企业的竞争已不再是公司与公司之间的竞争,而是供应链和供应链间的竞争。核心企业要通过良好的企业形象和财务管理效能,吸引更多的供应商和经销商,通过企业之间的优势互补,对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有效整合,达到强化成本控制、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整个产业链在市场的竞争力。作为上下游的中小企业在不断加快业务发展的同时,要加强自身的经营管理,主动与金融机构等对接,不断提高资金周转速度和使用效率,积累信用记录,实现信用增级,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产业链的整体融资能力。 从银行的角度来说,一方面,供应链模式不仅有利于拓宽客户范围,改善客户结构,通过对小企业的批量授信获取规模效益,还可以利用自己的专业技能通过多元化的金融服务平台,向中小企业提供相关的财务顾问、贸易融资、保函等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形成金融产品的交叉销售。 另一方面,核心企业的信用介入以及核心企业与商业银行之间的战略伙伴关系,不仅可以稳定银行的高端客户,深化银企合作关系, 延伸业务合作的视角和触角,为银行拓展新的业务增长点提供了商机。 面对日益激烈的客户争夺,供应链金融的市场竞争也在加剧。银行必须加快业务转型,以市场为导向,围绕供应链金融业务建立相应的业务机构。根据不同的行业、核心企业的实力及经营变化、对上下游企业管理的有效性、企业间交易情况等,分析行业市场容量与目标市场定位及金融开发价值,将业务渗透到供应链的每个业务节点和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实现供应链产品的多样化,差异化。挖掘市场潜力,创新出更有针对性的贴身式金融服务方案,在信贷政策上,变单个企业的不可控风险为供应链企业整体的风险控制,激活整个“链条”的运转。 银行首先要整合资源优势,发挥联动效应,积极探索和挖掘核心客户资源,通过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产业链金融服务专项合作协议等形式,由核心企业定期向银行推荐符合标准的上下游中小企业客户名单,从源头上扩大业务的渠道,这是供应链业务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其次要深入挖掘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探索供应链金融服务的电子化,网络化,以适应现代供应链管理和竞争的需要。使企业不再受物理网点的限制,在网络就可以自助办理商品质押,融资申请等供应链全流程业务,最大程度实现交易的程序化和自动化,培育忠诚的客户群体。 风险防范与商业银行必须加紧修炼的几项内功 目前,我国核心企业对供应链成员的管理还缺乏制度化的手段,成员之间关系松散且边界模糊,上下游企业对核心企业的归属感不强。随着经济下行压力的加深,以及行业的不景气,一些核心企业受原材料价格上涨、人民币的持续升值、产品需求减少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往往将市场压力转嫁到与之配套的处于劣势竞争地位的中小企业身上,使企业未来盈利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导致银行可选择开发的供应链条有限,发展空间突破困难。加之目前我国征信体系尚不健全,一旦出现纠纷,往往诉讼成本很大,甚至超出债权数额。 另外,我国许多银行业务模式尚未统一规范,在单证、出账等环节很大程度上需要人工确认,银行对抵质押物的跟踪、仓储和资金监管、价格监控乃至变现清偿等方面还缺乏管理经验和手段,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银行的操作风险。尤其是应收账款不同于仓单、存单、提单、股票债权的出质,也不同于动产质押,它只是一个内部记账科目而非正式的债权凭证,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都没有对快速实现质权作出比较明确的规定,其实质就是以一种债权入质来担保另一债权的实现,通过“三方协议”对已预付的“资金池”进行监控,其有效性依附于商业合同的真实有效而存在,质权的获取缺乏有效的质押登记。因此,借款人因重大违约,对方依约拒绝付款,或面临诉讼预付款被依法强制执行,企业破产等极端情况时,银行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在授信管理方面:督促核心企业向银行提供全产业链条的经营管理信息和交易结算记录,尽可能将所有环节通过电子化实现无缝对接,并对所有信息进行有效整合,从行业特征对企业的主营业务范围、经营资格、经营年限、历史信誉状况,尤其是核心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与上下游客户的交易量、结算方式、结算周期等是否出现大幅下滑乃至交易纠纷。结合核心企业对上下游企业的管理能力,其他银行的授信情况,风险缓释等信息,从供应链整体运行质量加以审核,把好客户准入关,合理确定上下游企业名单、根据不同的行业或不同类型的客户等核定一定的授信总量,对不同分支机构的管理能力,实行分类授权管理,从源头上控制信贷发放风险。 在当前我国相关法律尚不完备的情况下,金融服务模式的产品设计应以实现供应链资金流在在核心企业与银行体内的封闭运作为目标,设立科学有效的动态监控指标,如资金回笼率、贷款逾期率等,完善违约数据库的建设,定期公布行业信贷风险等级和行业授信的指导意见,相关规章制度要清晰、可操作。银行发放的贷款或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应直接交付核心企业,并取得核心企业的收款确认,通过三方协议约定保障资金回流的线路。同时建立定期对账制度,不断完善授信额度管理台账和电子化平台的建设,根据不同中小企业特殊的现金流状况、支付频率,为其设计特殊的还款方式,实现信息共享和全流程的管理监控,当企业贷款发生逾期时,银行应立即通知核心企业共同采取相关清收措施,暂停对该企业的授信业务,直至全部授信得以清偿。 应收账款类融资:主要针对上游企业。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是一种权利的转让,而应收账款的质押授信则是一种权利的质押,两者有一定的区别。客户经理须对企业提供的合同、发票等单据通过核心企业或第三方机构供应链管理系统等进行严格审查、逐笔核实确认。重点分析基础合同的效力,确定应收账款是否以真实交易为基础,是否来源企业的主营业务,有无任何瑕疵,融资期限是否与应收账款期限相匹配,通过对物权单据和融资款项的封闭运作,实施资金流和物流的双向控制。另外,用于设立质押的账款还必须是依照法律或当事人的约定容许转让的,如果不能转让,就不能用于质押。其它相关要素,包括金额、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的名称和地址、合同的履行银行享有的权利和出质人应负的义务等,都应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予以明确。 预付/应付类融资:主要针对下游企业。重点审查是否以真实交易中产生的预付款为基础,企业交易背景的连续性,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性,以往付款记录等基本情况。对基础交易未提出争议,预付款项下客户应已签订合同或订单,银行可为企业提供以交易中的商品及其产生的收入作为还款来源的融资及结算服务。主要产品包括:预付账款融资、订单融资、打包贷款、汇出汇款融资、开立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商务通、票货通等。 货押类融资:以货物/权利质押,引入第三方物流监管,为企业提供的主要以货物及其产生的收入为还款来源的融资和结算服务,如仓单质押业务,保兑仓业务等。 存货的选择一般应满足货权合法、明确、易于处置转让、市场价格波动较小、方便保存等特点,办理以质权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并及时、准确地向债权银行披露相关信息,针对质押物类型的不同和价值稳定性的不同,设置不同的质押率上限。银行要指定专人核实存货流转记录与客户的提货、融资偿还进度是否一致,加强与监管单位沟通联系,关注仓储条件的变化和市场价格的波动,借助交易信息平台,一旦价格下跌超过一定幅度要按有关要求采取跌价补偿措施,保证质押物的数量和质量安全。 最后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确保业务依法合规,严禁逆程序操作,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制定应急措施,选择恰当的风险管理工具进行优化组合,规避、转移和降低风险。面对不断变化的市场和客户需求,着力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从深层次上提升识别风险、经营风险的能力。 作者单位:中国银行宿州分行副行长 李晓春 中国银行安徽分行风险管理部 董少广
⑶ 创业融资的途径有哪些
创业融资途径:
途径1:银行贷款。银行贷款被誉为创业融资的“蓄水池”,在创业专者中很有“群众属基础”。
信用贷款,指银行仅凭对借款人资信的信任而发放的贷款,借款人无须向银行提供抵押物。
担保贷款,指以担保人的信用为担保而发放的贷款。
贴现贷款,指借款人在急需资金时,以未到期的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而融通资金的贷款方式。
提醒创业者要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因为申请贷款除了与银行打交道,还要经过工商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中介机构等。而且,手续繁琐,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出问题。
途径2:风险投资。风险投资是一种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风险投资家以参股的形式进入创业企业。风险投资比较青睐高科技创业企业。
提醒风险投资家他们更关注创业企业的赢利模式和创业者本人。
途径3:民间资本。民间资本的投资操作程序较为简单,融资速度快,门槛也较低。
提醒很多民间投资者在投资的时候双方应把所有问题摆在桌面上谈,并清清楚楚地用书面形式表达出来。此外,对民间资本进行调研,是融资前的“必修课”。
途径4: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是一种以融资为直接目的的信用方式,表面上看是借物,而实质上是借资,以租金的方式分期偿还。
⑷ 创业融资的渠道主要有哪些
对于大学生来说,创业本身就是一件极具挑战的事情,而创业缺钱对于大学生来说是致命的,本身大学生出来创业就没有多少资金,而为了项目能够正常的运转资金的周转问题是急需解决的。我们都知道,中小企业融资都很难,对于大学生创业融资来说也很难,但是也大学生创业有其特有的融资渠道,可以帮助其度过困难。那么,大学生创业融资渠道有哪些呢?
一、高校创业基金
高校在大学生创业期间起到一种鼓励、促进的作用,大多数高校都有设立相关的创业基金以鼓励本校学生进行创业尝试。优势:相对于大学生这个群体而言通过此途径融资比较有利。劣势:资金规模不大,支撑力度有限,面向的对象不广。
二、政策基金
政府提供的创业基金通常被称为创业者的“免费皇粮”。优势:利用政府资金,不用担心投资方的信用问题;政府的投资一般都是免费的,降低或者免除了融资成本。劣势:申请创业基金有严格程序要求;政府每年的投入有限,融资者需面对其他融资者的竞争。
三、天使基金
天使投资是自由投资者或非正式风险投资机构,对处于构思状态的原创项目或小型初创企业进行的一次性的前期投资。优势:民间资本的投资操作程序较为简单,融资速度快,门槛也较低。劣势:很多民间投资者在投资的时候总想控股,因此容易与创业者发生一些矛盾。
四、亲情融资
亲情融资即向家庭成员或亲朋好友的筹款。优势:这个方法筹措资金速度快,风险小,成本低。劣势:向亲友借钱创业,会给亲友带来资金风险,甚至是资金损失,如果创业失败就会影响双方感情。
五、风险投资
风险投资是一种融资和投资相结合的全新投资方式,是指创业者通过出售自己的一部分股权给风险投资者获得一笔资金,用于发展企业、开拓市场,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时,风险投资者出卖自己拥有的企业股权获取收益,再进行下一轮投资,许多创业者就是利用风险投资使企业渡过幼小阶段。优势:有利于有科技含量、创新商业模式运营、有豪华团队背景和现金流良好、发展迅猛的有关项目融资。劣势:融资项目局限。
六、金融机构贷款——银行小额贷款
银行贷款被誉为创业融资的“蓄水池”,优势:银行财力雄厚。劣势:手续繁琐,需要经过许多“门坎”,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出问题。
七、合伙融资
寻找合伙人投资是指按照“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原则,直接吸收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合伙创业的一种融资途径和方法。优势:有利于对各种资源的利用和整合,增强企业信誉,能尽快形成生产能力,有利于降低创业风险。劣势:很容易产生意见分歧,降低了办事效率,也有可能因为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而产生合伙人之间的矛盾,不利于合伙基础的稳定。
我们应鼓励并支持大学生创业,而多数大学生在自主创业时遇到了“缺经验,少资金”的困难。很多大学生创业者表示,创业的首个瓶颈往往是资金的缺乏,而解决资金问题的渠道非常有限,特别是金融危机的情况下,无论是银行还是风险投资机构对项目投资都会非常谨慎,尤其对大学生的创业融资更为谨慎。
关于“大学生创业融资渠道有哪些?”的全部介绍就到这里,可见大学生创业融资的渠道还是蛮多的,可以多个渠道结合去融资,不过要注意大学生千万不要因为急需用钱去不正规的组织贷款,“校园贷”的事件频频发生,应该引起广大学生的注意,不要被骗。
来自上海知志者创业网
⑸ 个人如何开技术服务费发票税率怎么算
开具技术服务费的发票:提供详细的开票信息即可;技术服务费的税率是6%。
服务费的税率:包括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1%-2%,地方水利建设基金1%。
服务费发票是社会消费的一种,是报销费用的有效凭证,可用于报销,抵扣税点。
相关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等为社会提供劳务、服务的业务。我国的服务业,按照国民经济部门分类,是指第三产业中的一部分,它包括饮食、住宿、旅游、仓储、寄存、租赁、广告、各种代理服务、提供劳务、理发、照相、浴池以及各类技术服务、咨询服务等业务。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5)动产池融资扩展阅读:
根据财政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总结并加以解释如下: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6%。
注:本条是对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规定。
①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②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适用税率为增值税基本税率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注:本条是对交通运输业服务的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规定。
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以及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照交通运输业服务征税,适用税率为10%。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注:本条是对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规定。
适用6%税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注:本条是对应税服务零税率的规定。
①对应税服务适用零税率,意味着应税服务能够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从而提高了本市出口服务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为现代服务业的深入发展和走向世界创造了条件。对于调整完善我国出口贸易结构,特别是促进服务贸易出口具有重要意义。
②对于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包括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其中: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a、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b、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c、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同时,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⑹ 融资租赁资产转让的税收怎么操作
1、融资租赁资产转让概述
1)“转租赁”
融资租赁的“转租赁”,是指发生在融资租赁公司之间的租赁资产转让业务。租赁资产转让,在法律意义上是“债权+物权”,即租赁公司把融资租赁下的物权和债权全部转让。转租赁的基础资产一般为售后回租资产,在售后回租合同下,租赁物从法律意义上是出租人的资产,出租人可以以该资产重新做一次售后回租。
2)收益权转让或应收账款转让
租赁收益权转让法律意义上是“现金流转让”,应收账款转让法律意义上是“保理”,这两种方式只涉及债权,不牵扯物权。收益权转让或应收账款转让的基础资产可以是售后回租,也可以是直接租赁。
3)租赁资产证券化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是由融资租赁公司将未来的稳定的现金收入的租赁资产组成一个资产池,然后将这个资产池销售给特殊目的公司(SPV),由SPV以预期的租金收入为保证,经过担保机构的担保增信措施和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向投资者发行证券,筹集资金。
融资租赁公司的资产证券化具有天然的优势:一方面,基础资产即应收租金债权的权属清晰、现金流稳定;另一方面,基础资产的原始收益率大都超过资产证券化优先级收益率,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将资产包出售,从而直接将两者之间息差收益变现。资产证券化实际上提供了融资租赁公司一种扩充融资渠道、加快租金回收、提升业务周转率的新型工具。
2、融资租赁资产转让的税收问题
租赁资产转让业务的税收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租赁资产转让之后的开票问题,二是租赁资产转让作为一种融资方式的利息抵扣问题,三是租赁资产证券化的税收问题。
1)资产转让后的开票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四条规定: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纳税人,以保理方式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的债权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改变其与承租方之间的融资租赁关系,应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承租方开具发票。
90号公告虽然只提到了债权转让,但业内普遍理解是适用于所有融资租赁资产转让业务,即转让后不改变原租赁合同的开票关系,仍由原出租人给承租人开具发票。
2)作为融资方式的利息抵扣问题
融资租赁业务实行的是差额征税政策,即融资租赁公司以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融资租赁公司自身承担的成本之后的金额为销售额来征税。租赁公司的成本包括租赁物直接相关的成本,如租赁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也包括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成本。
融资租赁资产转让业务对出让方来讲是一种融资行为,那资产转让承担的融资利息是否可以抵扣呢?根据2016年颁布的财税[2016]36号文关于差额征税政策可抵扣范围的描述,明确可抵扣的融资成本仍然限定为借款利息和发债利息。但36号文是一个将金融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文件,本身对贷款的定义是非常宽泛的。
根据36号文相关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租赁公司的借款对应的就是金融机构的贷款,贷款的范围非常宽泛。从这个角度讲,融资租赁业务实践中普遍发生的保理融资、资产证券化、转租赁、收益权转让等融资成本均可视同贷款利息纳入差额征税抵扣范围。
同时,作为融资租赁资产转让的受让方,取得的利息收入也是要纳税的,如果不允许租赁公司将融资租赁资产转让业务支付的利息纳入差额征税范围,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也不符合税法的精神。
3)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税收问题
资产证券化业务在税务上没有专门的规范文件,财税[2016]140号文发布之前,业内一般套用财税[200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但财税[2006]5号文并未严格执行。
随着我国对资产管理业务税收问题的规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12月发布140号文,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12月30日的解释,本条政策主要界定了运营资管产品的纳税主体,明确了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主体,并照章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
140号文明确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在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中,资产管理人一般为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作为通道方不可能承担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税费,相关税费势必转移给原始权益人即租赁公司,或者投资人。换言之,140号文实施之后,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成本会增加。
因此,如果不能将资产证券化业务中融资租赁公司承担的利息纳入差额征税范围,也存在重复征税又不能抵扣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