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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发行首笔中小企业集合票据 两企业融资3.2亿2012年07月02日 11:00 来源: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李素平[推荐朋友][打印本稿][字号 大 中 小]
日前,长沙首笔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成功发行,华夏银行主承销,为湖南诸多受困于资金瓶颈的中小企业开辟了一条直接融资路径。作为湖南第一笔成功发行的集合票据业务,本期集合票据总规模3.2亿元,期限三年,利率5.5%,长沙金盾机动车辆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和恒天九五重工是湖南两家首尝“螃蟹”的中小企业代表。
本次发行的3.2亿元集合票据,长沙金盾机动车辆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和恒天九五重工两企业分别获得1.7亿元和1.5亿元额度。两天发行期结束,1.7亿元资金就到了长沙金盾机动车辆救援服务有限公司的账上。用该公司总经理彭艺的话说,公司未来3年的发展资金基本不用发愁了。更可观的是,按照此次集合票据发行时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若走常规的贷款渠道,总额1.7亿元的融资利息和成本累计4234万元,而通过集合票据渠道融资,综合考虑发行中各项费用,总成本为4048万元,节省了180万元利息支出。
华夏银行长沙分行公司部副总经理郭峰表示,银行间市场融资工具的优势在于,融资量大,且融资成本较低,还可提升企业形象并优化财务结构。为确保本次集合票据融资的成功发行,长沙市工信委对集合票据融资的企业在前期评估费、律师费等服务费用方面给予适当补贴。此外,华夏银行作为主承销商,将对未售出的集合票据全部自行包销。
(责任编辑:单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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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评论,转载请注明出处),该公司关于清算的决议不合法,理由为:《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二款的规定: 股东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而非过半数。2,甲公司不能由股东会委托董事组成清算组。理由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项规定: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3,该公司在清算中有关保护债权人的程序不合法,理由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而不是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公司申报债权。且应于5月18日通知债权人。至于未申报债权,不负清偿义务,公司法对此也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是否可以这样处理:由于债权人自身的过错而逾期申报债权的,如果清算已经完成,应当免除清算公司或其股东的责任;如果清算仍在进行的,应当依法确认其债权申报。由于清算委员会的过错而导致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的,清算委员会应当依法确认其债权申报;公司已经清算完毕的,债权人应当有权向公司股东主张权利。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原创评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