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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业务监管

发布时间:2020-12-16 01:08:46

❶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实施了吗

既然是征求意见稿,肯定是还没定稿,更不会实施了。下一步,银监会将根据反馈意见对《办法》做进一步修订完善,并按照相关程序进一步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完善后适时发布。

❷ 按照管理运作方式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可分为哪些种类

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 服务。
理财顾问服务,专是指商业银属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 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 中,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 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❸ 什么是个人理财业务

个人理财业务,又称财富管理业务,是目前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利润的重要来源内之一。国际上成熟的理财服容务是指:银行利用掌握的客户信息与金融产品,分析客户自身财务状况,通过了解和发掘客户需求,制定客户财务管理目标和计划,并帮助选择金融产品以实现客户理财目标的一系列服务过程。
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商业银行个人业务可以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其中,理财顾问服务是指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分享与承担。

❹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上位法包括什么

商业银行理财业监管办法包括什么东西?这个法律太专业了,一般人不知道。

❺ 银保监会就理财业务监管新有什么内容

7月21日,为促进统一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推动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银保监会近日起草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实行分类管理,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公募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私募理财产品面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同时,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

为了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办法》延续对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三单”要求,规定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或开放式理财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应当为封闭式理财产品,且需要期限匹配。同时要求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或银行总资产的4%;投资单一机构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余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净额的10%。

为了防止资金空转,《办法》延续理财产品不得投资本行或他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规定;根据“资管新规”,要求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管产品不得再“嵌套投资”其他资管产品,不得简单作为各类资管产品的资金募集通道;充分披露底层资产信息,做好理财系统信息登记工作。同时对理财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提出集中度限制。《办法》允许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投资各类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同时,理财产品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不再穿透至底层资产。

《办法》过渡期自本办法发布实施后至2020年12月31日。据介绍,2018年上半年,银行理财业务总体运行平稳。2017年底,银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余额为22.17万亿元,2018年5月末余额为22.28万亿元,6月末余额为21万亿元,同业理财规模和占比持续下降。理财资金主要投向债券、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标准化资产,占比约为70%;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占比约为15%,总体保持稳定。


来自《 人民日报 》( 2018年07月22日 03 版)

❻ 银保监会银行理财监管新规降低起售点吗

2018年7月20日,中国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作为资管新规的实施细则,银保监会称此举有利于消除市场不确定性,稳定市场预期,推动银行理财业务规范转型。

据介绍,此次管理办法加强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在监管上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前者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行,风险外溢性强,在投资范围、杠杆比例、流动性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相对审慎;后者面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较强,投资范围等监管要求相对宽松。

在单只理财产品销售起点方面,上述二者亦有不同。单只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人民币,下同)降至1万元;单只私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

官方如何规范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一直备受市场关注。对此,管理办法强调期限匹配。按照资管新规相关要求,除另有规定外,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产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或开放式理财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此外,银保监会还表示将实施限额和集中度管理。延续现行监管规定,管理办法要求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或银行总资产的4%;投资单一机构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余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净额的10%。

就过渡期设置而言,管理办法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直到2020年12月31日。银保监会强调,过渡期内银行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未到期资产,但应控制存量理财产品整体规模;过渡期结束后,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违反规定的理财产品。

❼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什么是高净值客户

高净值客户就是在某个金融机构的户头上,资产-负债超过该金融机构一定标准的版客户群权体。说的通俗点,就是有钱人,并且在金融机构里有大量净资产。主要由中小企业家、私营矿主、房地产商、上市公司高管以及成功投资人士构成。
高净值客户是私人银行的潜在客户群,在金融服务需求方面有着与一般零售客户表现出较大差异性。以工行为例,高净值客户需要满足:
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份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❽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第四章

个人理财业务产品风险管理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涉及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的投资产品时,应对产品提供者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和风险处置能力等进行评估,并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划分相关风险的承担责任和转移方式。
第五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要求提供代销产品的金融机构提供详细的产品介绍、相关的市场分析报告和风险收益测算报告。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产品组合中如包括代理销售产品,应对所代理的产品进行充分的分析,对相关产品的风险收益预测数据进行必要的验证。商业银行应根据产品提供者提供的有关材料和对产品的分析情况,按照审慎原则重新编写有关产品介绍材料和宣传材料。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部门销售商业银行原有产品时,应当要求产品开发部门提供产品介绍材料和宣传材料。
个人理财业务部门认为有必要对以上材料进行重新编写时,应注意所编写的相关材料应与原有产品介绍和宣传材料保持一致。
第五十六条 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业务发展需要研发的新投资产品的介绍和宣传材料,应当按照内部管理有关规定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在编写有关产品介绍和宣传材料时,应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提供必要的举例说明,并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将需要报告的材料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研发新的投资产品,应当制定产品开发审批程序与规范,在进行任何新的投资产品开发之前,都应当就产品开发的背景、可行性、拟销售的潜在目标客户群等进行分析,并报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批准。
第五十九条 新产品的开发应当编制产品开发报告,并经各相关部门审核签字。产品开发报告应详细说明新产品的定义、性质与特征,目标客户及销售方式,主要风险及其测算和控制方法,风险限额,风险控制部门对相关风险的管理权力与责任,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方法,后续服务,应急计划等。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新产品风险的跟踪评估制度,在新产品推出后,对新产品的风险状况进行定期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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