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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信托作用

发布时间:2021-04-19 01:19:11

1. 信托业务监管包括哪些范围

包括固有业务监管、信托业务运行监管和业务准入监管。

即掌握资金(或财产)的部门(版或个人),委托权信托机构代其运用或管理,信托机构遵从其议定的条件与范围,对其资金或财产进行运用管理并按时归还。由于信托业务是代人管理或处理资财,因此,信托机构一要有信誉,二要有足够的资金。信托业务范畴含商事信托、民事信托、公益信托等领域。

即掌握资金(或财产)的部门(或个人),委托信托机构代其运用或管理,信托机构遵从其议定的条件与范围,对其资金或财产进行运用管理并按时归还。由于信托业务是代人管理或处理资财,因此,信托机构一要有信誉,二要有足够的资金。信托业务范畴含商事信托、民事信托、公益信托等领域。

2. 信托公司监管具体由谁来监管

原来是人民银行。见下面。
第五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规定制订本公司的信托业务及其他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本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信托投资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内部审计报告,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述报告的副本。

第五十二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依法建账,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具体财务会计制度应当遵守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当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报送营业报告书、信托业务及非信托业务的财务会计报表和信托账户目录等有关资料。

第五十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业务部门应当在业务上独立于公司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不得与公司其他部门的人员相互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得与公司的其他部门共享。

第五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时,可以责令信托投资公司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其业务、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有关业务、财务等报表和资料,并如实介绍有关业务情况。

第五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审查制度。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查或者审查、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任职。

信托投资公司对拟离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信托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在新的法定代表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认定前,原法定代表人不得离任。

第五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从业人员实行信托业务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合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经办信托业务。具体考试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托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取消其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第五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就对信托投资公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有权质询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并责令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改正。

第六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混乱,经营陷入困境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该公司采取措施进行整顿或者重组,并建议撤换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第六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成立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

信托投资公司同业协会开展活动,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
后来是银监会。
具体的是信托业号称四大金融支柱之一,但长期以来,信托业缺乏权威的、行之有效的监管架构。无论是人民银行时期还是现在的银监会,具体管理信托公司的职能部门仅仅是非银司下设的信托处。这种机构设置不能适应新时期信托业发展和监管的客观需要,也与信托业的重要地位很不相称。目前信托法规建设的滞后可能与信托监督管理机构在级别和人员配备上的严重不足存在直接关系。

除了上述问题之外,信托监管架构的另一个重要缺陷就是信托业的监督管理实际上被人为地分割。目前除了银监会通过“两规”等法规规范、监管信托公司以外,还有证监会颁布的规范证券类业务相应的规章,即一类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另一类就是证监会关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规定。由此可见,对于信托监管的法律法规实际上体现在三个方面,银监会管信托公司的;证监会管基金公司的;证监会管券商的。我们可以将基金脱离信托法理另成体系,也可能不宜改变历史形成的管理架构,因此而存在的问题也就是这三个方面如何保持一致。

另外,券商、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国证监会监管;信托公司由银监会行使监督职责;产业投资基金则由国家计委统筹管理;而数量巨大的私募基金还处于监管空白区。这意味着,在同一片天空下,做同样的业务或者实际上是同样的业务,只是因为公司类别或业务名称不同,可能分属于完全不同的法律约束,受不同机关的管辖,并且接受不同的管理。

3. 信托 监管部门 是什么

信托的监管部门最早为人民银行,现行的监管部门为银监会,具体有银回监会非银司答负责,当地银监局落实。
信托业号称四大金融支柱之一,但长期以来,信托业缺乏权威的、行之有效的监管架构。无论是人民银行时期还是现在的银监会,具体管理信托公司的职能部门仅仅是非银司下设的信托处。这种机构设置不能适应新时期信托业发展和监管的客观需要,也与信托业的重要地位很不相称。目前信托法规建设的滞后可能与信托监督管理机构在级别和人员配备上的严重不足存在直接关系。

4. 政府对信托监管的局限性

  1. 局限性很广,操作规范、税收、财会制度、立法的缺失等。

  2. 业务产品没回有明确的操作规答范,例如: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银行不良资产、国有资产、公益基金等。

  3. 没有相应配套的信托税收、财会制度的法律规定虽然银监会公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明确银监会为监管主体。但是《信托法》仍然不完善。

  4. 立法的缺失是信托监管的法理依据。另一方面来说,信托监管者作为主动的执行者,能够主动的监管和管理信托业,如控制市场准入,监督各种活动,开展调查、禁止损害行为以及对违法者给予行政制裁等。

5. 银监会如何监管信托公司,所谓的监管是不是就是备案

监管是一个整体性的系统,从信托公司的设立,财产,业务,变更,终止都有监管权利和制度。详细情况你可以在网络下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6. 银监会从什么时候开始监管信托公司的

肯定是从刚开始有信托公司的时候就开始监管了,受银监会非银司监管,只是在07年以后,银监会加大了对于各个信托公司的监管,同时对于设立信托公司的要求也越发严格

7. 信托不是银行业机构为什么要受银监会监管

信托的监管机构是银监会,是由于其业务模式的本质决定的
1、信托的角色没有承担起管回理人的角答色,更多的为影子银行,尤其是单一资金信托,充当了银行表外的业务。
2、信托的业务多为信贷业务,尤其是政府平台及地产项目,是信托资产的主流
补充:信托的监管问题,一直是监管层比较头痛的事,信托的主动管理能力不够,资产证券化的业务也还没完全起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8. 银行监管的信托产品有风险吗

银行监管的信托产品也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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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1月,五色土成立。
2004年01月,上海五色土抵押贷款顾问公司总部成立。
2004年12月,“五色土”获准成为国家商标局注册的金融服务商标。
2005年11月,五色土参展第三届上海理财博览会。
2006年11月,五色土参展第四届上海理财博览会。
2010年04月,“山东势力·第七届(2009)山东财经风云榜”在济南揭晓,“五色土”获评山东省“十大强势服务品牌”。
2010年11月,五色土参展第八届上海理财博览会。
2011年11月,第九届上海理财博览会,“五色土”被评为最佳抵押借贷服务机构,成为九届博览会首次获奖的民间借贷机构。
2012年02月,五色土南京办事处成立。
2012年05月,五色土参展第七届浙江金融理财博览会。
2012年10月,五色土深圳办事处成立。
2012年11月,第十届上海金融博览会,“五色土”再次被评为最佳抵押借贷服务机构。

9. 为什么对公益信托进行监管,监管手段

现代社会,由于人类集聚地财富越来越多,公益事业也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局面。公益信托制度作为现代信托的一种独特的产品设计,在促进公益事业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信托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关系,在信托法律关系的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中,受托人的地位最为重要。一个有效的信托,除了需要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是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外,受托人也必须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才能受让并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作为信托制度中具有独特性的公益信托,在这方面表现地尤为突出。私益信托的受益人应当是清楚明确的或者在信托文件中指明一种方法能够确定谁是受益人。而公益信托受益人的不确定性,使得公益信托受托人成为信托关系当事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中的核心。受托人制度成为信托法律关系本质的体现者。受托人的信托义务是否如实履行,必须要受到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10. 信托资金保管与监管

一般来说信托的资金是在银行专户里的,信托公司是动不了的,专款专户,毕竟专信托大多只是走一个通道,属很少信托会用有限合伙的形式来操作的
然后监管机构目前分散至证、银、保监会
至于信托的安全性的话,毋庸置疑,因为信托牌照很值钱,犯不着因为一两个几个亿的项目而丢自己的饭碗,而且现在还有信托业保障基金作为底线,除了阳光私募之外,刚兑基本上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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