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信托项目里的质押率是什么意思
质押率为贷款本金与标准仓单市值的比率,质押率一般根据期货和现货的价差内及价格波动容幅度、趋势等因素合理确定。价差大、价格波动幅度比较大、价格趋跌时,质押率相对应低一些,反之,则质押率可以高一些。设定质押率一方面是为了防范违约风险,另一方面是为了弥补他们在借款人违约后弥补损失和处理质押品过程发生的成本。
在信托项目里,质押率越低越好,越安全,资金流动性、变现性越强。
另外,质押率和抵押率最好都了解,别弄错了。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㈡ 信托产品的质押率是什么意思有谁知道的
信托的质押率就是抵押率啊,票据类抵押叫质押。比方说价值1万的物品抵押掉借了5000,抵押率就是5000/10000,就是50%。
㈢ 购买的信托产品可以抵押贷款吗
抵押贷款的贷款条件:
有合法的身份;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内力,容无不良信用记录;
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以新购住房作最高额抵押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房龄在10年以内,且备有或已付不少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付款;
已购且办理了房子抵押贷款的,原房子抵押贷款已还款一年以上,贷款余额小于抵押住房价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房龄在10年以内;
能够提供贷款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㈣ 股权质押类信托产品公司股价是7.5元,质押价是3.4元,警戒线是5.5元,平仓线是4.6元,这些价格什么意思
质押价是3.4元简单抄说就是袭 ,这东西 抵押一股,信托公司借他3.4元。(实际价值是7.5元)。
禁戒线就是股价跌到这个点位的时候,信托公司要求项目方补钱,或者股票。
如果到了4.6元(相当于3.4元拿过来的,4.6卖了,信托公司还是赚)就直接卖了。变现。
㈤ 信托项目中的抵押率是什么意思一般为多少的
抵押率就是融资额占抵押物或者质押物的总值的比例,比如你融资2个亿,抵押内物为4个亿,容抵押率就是50%,抵押物为5个亿,就是40%,抵押率越低,风险相对就越小。根据产品的不同,抵押率一般在30到60%之间,当然也不能仅从抵押物来判断信托的好坏,要综合来看的
㈥ 信托可以做抵押吗
准确的表述应该为:信托收益权可以进行抵押,但办理这种业务的银行一般只受理内签约的信托公司容收益权,所以你只有持有银行签约公司的信托收益权才行。1、到办理信托收益权的银行进行申请;2、银行按照规定的程序对信托收益权进行评估、确定融资金额、期限(该期限一般应应短于信托产品的期限);3、银行向签约的信托公司进行查询、登记;4、银行进行放款。建议办理这类业务最好到有信托公司的银行去办理,比如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等
㈦ 信托产品的质押率是什么质押率越高越好还是越低越好
质押率指的是企业融资额占抵押品价值的百分比,从定义就可以看出质押率越低越好。或者你可以理解成融资额对抵押品的覆盖率,当然是覆盖越大越好。
㈧ 如何评定信托产品中的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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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的关于源问题的答案,你看看能不能帮到你。
为了防范信托产品出现风险,信托公司一般会要求借款方采取资产抵押,关联方担保等保障措施来保证信托资金的安全。抵押物的种类很多,比较常用的有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房产、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此外还有一些非主流的抵押物,如收费权、采矿权、艺术品等。
通常在选择抵押物时要考虑以下因素:
1、抵押率低:抵押率越低,借款方违约成本就越高。比如估值2亿元的土地,抵押率40%,如果借款方到期不还钱,信托公司只需以8000万元的价格转让土地,就可以收回本金,而对借款方来说,如果土地被信托公司处置,则会造成1.2亿元的损失,借款方就不敢轻易违约。
2、估值合理:被抵押资产的评估价值如果远高于市场的实际价值,就会使抵押率失去意义,导致处置价不够偿还信托本金,造成投资者损失。
3、不易贬值:目前市场上比较受认可的抵押物如房产,土地等,市场接受度高,贬值的风险小。
4、容易变现:上市公司的流通股票,因为处置成本低,变现速度快,成为非常受欢迎的质押物。
㈨ 信托的质押担保是什么意思
实践中,将信托受益权质押作为担保的方式已被广泛运用,作为促进融资的一种有效手段,以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当事人的《信托受益权质押合同》也很常见,并且某些银行也已接受以信托受益权作为质押的贷款。对此,本律师认为,上述做法存在的风险及障碍有:第一,信托受益权的标的价值不等于信托财产本身,而是信托财产产生的收益,从信托投资公司开展资金信托业务的实践来看,信托年收益率一般在信托资金的10%以下。因此,与信托财产相比,信托受益权的标的价值是较低的。同时,信托受益权的价值取决于信托资金的经营业绩,在经营状况不好的情况下,可能出现信托资金发生损失、信托收益出现负值的局面,因此,其价值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信托公司接受这种形式的担保并不能有效保障自身债权的实现。
第二,目前我国与信托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均没有关于信托受益权质押的规定,也没有关于信托受益权质押登记机关的规定。因此,一旦涉诉,人民法院可能基于物权法定原则,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将信托受益权的质押认定为无效。
事实上,大多数信托投资接受信托受益权担保的目的,是在债务人不能按期还款的情况下,能将信托财产进行自由处置以保障自己的债权。以股权信托受益权质押为例,本律师认为,如果是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那么信托投资公司在主张质押权时只能对信托财产的收益部分主张权利,这与信托投资公司欲对信托财产本身主张权利的目的是不一致的。
建议信托投资公司在处理类似的问题时,可作如下安排:信托投资公司(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信托合同时,在信托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发生借款合同中的违约行为,导致信托投资公司债权无法获得清偿时,信托合同终止,信托财产指定由信托投资公司所有。在这里,信托投资公司并非受益人,而只是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所有人,这样既避免因采用上述具有争议的信托受益权质押方式而可能产生的风险,在操作上也更为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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