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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债权信托

发布时间:2021-04-21 07:37:43

信托贷款债权转让是怎么规定的呢

可以的,按照《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信托公司可以开展贷款业务,债权转让回后,信托公答司成为债权人,可以理解为贷款业务。 而且,有时在刚性兑付过程中,信托公司先拿自己的钱垫付给投资者,就是一种债权转让。

㈡ 债权和股权信托有什么区别

看门狗财富为您解答:

债权类信托一般分为借贷之债与买卖之债:①借贷之债,即信托成立后,受托人(信托公司)
将信托资金以贷款形式贷放给融资方并签署借款协议,按照约定周期收回利息及到期返还本金的投资方式。该种投资方式由受托人与融资方形成借贷之债;②买卖之债,即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将信托资金用于购买融资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或收益权(
如购买机器设备所有权、商业物业收益权等) 并签署权益转让合同与溢价受让( 回购) 合同,按照约定周期收取溢价款及到期收取与信托资金等额的受让( 回购)
款。该种方式由受托人与融资方形成买卖之债。

股权类信托一般分为股权融资类信托与股权投资类信托。两类信托均为在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将信托资金以增资形式、购买融资方持有的股权或股权收益权形式进行投资,只是在股权融资类信托中投资人获得固定收益,而在股权投资类信托中投资人获得非固定收益。

债权融资与股权融资是两种最为基本的投资方式,从法律上讲,债权类信托所构建的法律关系以“债”为基础,构建债权关系,股权类信托则构建股权法律关系。债权类信托与股权类信托各有利弊,在选择信托产品投资时,投资者应结合融资方财务情况、经营情况、担保情况以及项目管理情况等要素对项目进行筛选投资。

( 一)
控制力比较。债权具有相对性,受托人在债权法律关系形成后具有要求融资方按照先前约定支付价款、偿还债务的权利,此时如融资方拒绝偿债或无力偿债,受托人只能诉诸法院(
即使有担保财产,受托人处置担保财产也必须通过法院诉讼或强制执行),因此受托人权利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股权则类似于物权,表现为受托人在投资完成后成为交易对手股东之一(
一般为大股东),虽然不享有债权,但是对被投资主体具有支配地位,从理论上讲,此时的受托人不仅能够控制被投资主体的资金往来和进出,而且能够决定其董事选任与人员安排,财务上、人事上均能对被投资主体加以控制。因此,从这个角度讲,股权投资的安全性是高于债权投资的。

(二)优先性比较。债权投资对于融资方来说,属于其一般债务(如有担保则为优先债务),而股权投资对于被投资方来讲则不是债务。债务金额不会变,但是投资的股权价值却随着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变化而变化,因此债权投资在投资之初即将风险进行了锁定,而股权方式投资的风险和收益却时刻发生着变动。同时,债权因是融资方的一般债务,其具有法律上的优先性,举个例子,对于同一个融资方,其既有借款1000万元(受托人贷款,期限1年),又被增资款1000万元(受托人投资,于1年后受让退出),如在运行1年后融资方仅剩余1000万净资产,则在偿还完毕借款后企业净资产为0,受托人投资的股权便没有任何价值。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讲,债权投资的安全性又高于股权投资。

㈢ 信托受益权转让是什么

信托来受益自权转让是指将信托受益的权利进行转让。信托受益权是信托合同中规定的关系人享受信托财产经过管理或处理后的收益权利。也包括信托合同结束时,合同中规定的关系人可享受信托财产本身利益的权利。信托受益权是指受益人请求受托人支付信托利益的权利,广义的信托受益权中的受益人除有请求支付信托利益的权利外,还有保证信托利益得以实现的其他权利,如《信托法》规定的知情权、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权、撤销受托人违反信托的处分权、受托人的解任权。信托受益权具有以下特征:其一,信托受益权属于兼具物权和债权性质的财产权。信托受益权是受益人对信托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因此该权利首先必须是财产权。其二,信托受益权属于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信托受益权的权利是通过转让质物实现的,因此能够质押的权利应当满足可转让的条件。

㈣ 信托公司固有业务可以做债权转让业务吗

信托公司来固有业务是指信托源公司运用资本金的业务。信托公司资本金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信托公司能够不超越自身净财物20%的固有资金参加私家股权投资信托计划,所占比例不得超越该信托计划产业的20%;但在信托存续时间不得转让获益权,也不得直接或直接以该获益权为标的进行融资。
因此债权转让资产理论上不行

㈤ 债权转让集合信托是什么意思

1、债权转让类信托:所谓债权信托,通常指委托人将债权转移给受托人,版由受托人为受益人对该债权权进行管理或处分的一种信托。
以某企业发行的一款债权类信托理财产品为例,该公司以自己拥有产权的一些固定投资作为抵押,联合信托公司发行一款信托理财产品。

2、债权转让类信托风险要素:
与股权类信托一样,债权类信托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比如,某企业成功通过债权融资以后,一旦经营发生困难,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收益就可能产生困难。

㈥ 什么叫做信托受益权转让

信托受益复权制转让是指将信托受益的权利进行转让。信托受益权是信托合同中规定的关系人享受信托财产经过管理或处理后的收益权利。也包括信托合同结束时,合同中规定的关系人可享受信托财产本身利益的权利。信托受益权是指受益人请求受托人支付信托利益的权利,广义的信托受益权中的受益人除有请求支付信托利益的权利外,还有保证信托利益得以实现的其他权利,如《信托法》规定的知情权、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权、撤销受托人违反信托的处分权、受托人的解任权。信托受益权具有以下特征:其一,信托受益权属于兼具物权和债权性质的财产权。信托受益权是受益人对信托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因此该权利首先必须是财产权。其二,信托受益权属于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信托受益权的权利是通过转让质物实现的,因此能够质押的权利应当满足可转让的条件。

㈦ 信托受益权中sg受让是什么意思

《信托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这就是《信托法》对信托受益权转让事项的全部规定。银监会颁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也 规定,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信托公司应为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这就是现有从广义法律上所能找到的有关信托受益权转让的全部规定。学术界对此问题也鲜有研究,笔者试就这一问题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受益权是受益人享有的一种私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受益人通常可以进行自有处分,甚至可以无偿地赠与他人。因此,原则上应当允许受益人转让其受益权,主要是信托利益取得权。这是各国信托法的一般规则。我国的《信托法》也明确除非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原则上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甚至于,受益人不仅可以将受益权全部转让,受益人还可以将一部分信托受益权在数量上加以分割后进行部分转让。
大陆法系信托法对受益权转让没有完备的规定,因此学者们对于受益权是否可以随意转让还存在着不同意见。有学者认为,即使委托人没有赋予受益权具有受益人身专属权的意思,受益人将受益权转让给他人,也是委托人没有遇见到的。因此,应当排除受益权的可转让性,不允许转让。也有学者认为,受益权是具有债权、物权性质的财产权,原则上应当可以转让或进行其他处分。
美国《信托法重述》第六章第一节规定,具有行为能力的受益人有权自愿转让其信托利益,这种转让可以是有对价的,也可以没有对价。除非信托条款或者议会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受益人转让受益权不需要通知受托人或取得受托人的同意,也不一定采取书面形式,而且,受益人也可以变更或者撤销其转让。我国的《信托法》事实上也是坚持信托受益权具有可转让性,除非信托文件作出了特殊的限制性规定,否则应当认定信托受益权具有可转让性。
但是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应当如何进行?适用何种法律?遵守有何程序?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必须面对的问题就是信托受益权的性质如何。因为信托受益权性质的认定,决定了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如果信托受益权是债权,那么债权的转让合同法上已经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应当适用合同法上有关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但是如果认为信托受益权是物权,那么就应当适用物权法上关于物权变动和合同法上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因此,讨论信托受益权的转让问题的起点,就是信托受益权的性质?
笔者以为,信托制度作为一种发源于英美法的财产管理制度,与大陆法系民法传统的财产权制度很难真正融合。信托财产的双重所有权结构以及受益权的性质、内容,均难以恰如其分地纳入大陆法系一物一权的传统所有权支付。从我国《信托法》的规定看,讨论受益权的性质很难,但是受益权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基于信托关系和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及物权。二是强制实施信托的权利。三是监督受托人和追索信托财产的权利。四是对信托的相关事务表示意见的权利。其中,最核心的权利为取得信托利益的权利。受益权包含的这些权利的范围和性质,显然难以完全纳入大陆法系的物权或债权。因此,较为适宜的观点可能是,把受益权看成是一种特殊的权利。但是信托受益权的内容中最核心的权利应为取得信托利益的权利,该权利也是信托受益权所包含的的其他内容的基础性权利,这一核心权利本身应属于债权,因为该权利的行使对象是受托人,内容为请求受托人向其交付一定信托利益的权利,该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受托人的配合,具有对人权的属性。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实现这一核心权利的转移,即将取得信托利益的权利转让给受让人,转让人获得转让的对价或者其他利益的满足,而受让人取得向受托人请求交付信托利益的权利。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信托受益权的转让,理论上应当按照债权转让的模式进行。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关于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应当按照合同法的相关约定,即除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方才无效,否则,只要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合意,受益权的转让在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产生转让的效力。
但是受益权转让要产生对受托人的效力,则必须以通知受托人为条件。受益人转让其受益权后,受让人即取得了信托受益权,有权向受托人请求信托利益。但受托人可能知道、也可能不知道信托的受益权已经发生转让,可能继续将信托利益支付给原受益人,或者找不到受益权的受让人。因此,为保护自己的权益,使受托人能够及时、准确地履行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信托受益权转让后,受益人、受让人应以适当的方式,及时将受益权转让事项通知受托人,该转让对受托人才具有约束力。未经通知受托人的,受益权的转让对受托人不生效力。也就是说,受托人在接到受益权转让的通知之前,依照信托文件所为的一切行为,均不受受益权转让而受到受益人或受让人的追究。为保护无辜的受托人,英国法明确规定,受托人不知道信托受益权已经转让,仍向原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的,对由此造成的错误支付,不承担责任。
而且,受托人接受转让通知时,所有能够对抗受益人的事由,均可以对抗受益权的受让人。受托人如对受益人享有属于信托财产的债权,且该债权的清偿期先于受益人转让受益权或者两者居于同时,那么,受托人可以对受让人主张抵销,以免受益人借转让受益权之机,使受托人及信托财产陷于不利地位。
根据笔者的了解,在现实的信托活动中,特别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信托公司作为专业的商事信托受托人对受益人转让其信托受益权的,通常都在信托文件中规定只有经过信托公司的转让登记,方才可以对受托人生效。有学者认为,既然信托文件有此限制性规定,则只有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了转让登记的受益权转让行为方才对受托人生效,如果没有办理登记的,则不生效力。
但是问题在于,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已经签署了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合同,也对信托公司进行了通知,这种转让是否产生受益权转让的效力,该转让能否对受托人产生效力。
笔者认为,《信托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这种限制性规定是指限制信托受益权转让和继承的规定,而不应是限制信托受益权是否对受托人生效的规定。
但是信托受益权作为债权,最初在信托受益人之间和信托受托人之间具有相对的法律关系,信托文件中对信托受益权设定了限制性条件,规定必须经过信托受托人办理受益权变更登记后方才对信托受托人生效,应视为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双方即转让人与受托人之间达成的关于受益权转让的限制约定,该限制作为原受益权的负担,即使经过转让,按照法理学上“后手不得优于前手”的一般法理,受让人获得该受益权也应继续承担此权利负担。因此该信托受益权的转让行为如果要向受托人生效,则必须经过受托人办理变更登记方才生效。
当然,如果转让人与受让人已经达成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合意,并且也向受托人进行了通知,但是受托人就是不予办理变更登记,则转让人或者受让人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办理,否则可以视同已经办理。受益人可以向受托人主张信托受益人的相关权利。

㈧ 债权类信托与股权类信托有什么区别

债权类信托一般分为借贷之债与买卖之债:①借贷之债,即信托成立后,受托人(
信托公司) 将信托资金以贷款形式贷放给融资方并签署借款协议,按照约定周期收回利息及到期返还本金的投资方式。该种投资方式由受托人与融资方形成借贷之债;②买卖之债,即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将信托资金用于购买融资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或收益权( 如购买机器设备所有权、商业物业收益权等) 并签署权益转让合同与溢价受让( 回购) 合同,按照约定周期收取溢价款及到期收取与信托资金等额的受让( 回购) 款。该种方式由受托人与融资方形成买卖之债。
股权类信托一般分为股权融资类信托与股权投资类信托。两类信托均为在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将信托资金以增资形式、购买融资方持有的股权或股权收益权形式进行投资,只是在股权融资类信托中投资人获得固定收益,而在股权投资类信托中投资人获得非固定收益。
债权融资与股权融资是两种最为基本的投资方式,从法律上讲,债权类信托所构建的法律关系以“债”为基础,构建债权关系,股权类信托则构建股权法律关系。债权类信托与股权类信托各有利弊,在选择信托产品投资时,投资者应结合融资方财务情况、经营情况、担保情况以及项目管理情况等要素对项目进行筛选投资。
( 一) 控制力比较。债权具有相对性,受托人在债权法律关系形成后具有要求融资方按照先前约定支付价款、偿还债务的权利,此时如融资方拒绝偿债或无力偿债,受托人只能诉诸法院( 即使有担保财产,受托人处置担保财产也必须通过法院诉讼或强制执行),因此受托人权利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股权则类似于物权,表现为受托人在投资完成后成为交易对手股东之一( 一般为大股东),虽然不享有债权,但是对被投资主体具有支配地位,从理论上讲,此时的受托人不仅能够控制被投资主体的资金往来和进出,而且能够决定其董事选任与人员安排,财务上、人事上均能对被投资主体加以控制。因此,从这个角度讲,股权投资的安全性是高于债权投资的。
(二)优先性比较。债权投资对于融资方来说,属于其一般债务(如有担保则为优先债务),而股权投资对于被投资方来讲则不是债务。债务金额不会变,但是投资的股权价值却随着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变化而变化,因此债权投资在投资之初即将风险进行了锁定,而股权方式投资的风险和收益却时刻发生着变动。同时,债权因是融资方的一般债务,其具有法律上的优先性,举个例子,对于同一个融资方,其既有借款1000万元(受托人贷款,期限1年),又被增资款1000万元(受托人投资,于1年后受让退出),如在运行1年后融资方仅剩余1000万净资产,则在偿还完毕借款后企业净资产为0,受托人投资的股权便没有任何价值。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讲,债权投资的安全性又高于股权投资。

㈨ 应收账款类信托如何解释

业内人士介绍,应收账款类信托的基本模式是,购货单位将应收账款的受益权转让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将这笔钱支付给账户核算企业,作为企业应收账款收益权的对价,应收账款顺利回收时,就用于支付信托投资人的本金和收益。

今年以来实体经济疲弱,很多平台公司、企业普遍面临着经营和融资困境,导致应收账款占比持续升高。但应收账款不能带来现金流入,于是不少公司就通过信托公司发起信托计划募集资金的形式,将应收账款提前利用,增加现金流入,加快资金周转速度。

近期,应收账款类信托的发行日趋增多,最新统计数据显示,今年6月至8月中下旬,该类信托产品共发行了60多款,实际募资规模241.6亿元,规模最小的也有1亿元。

事实上,应收账款类信托并不是新鲜事物,“这类信托一直都有 ,以应收账款收益权作为融资标的进行融资。但是从发行的产品来看,应收账款类信托产品是较以往增多了,像中融很多是以财产权信托形式出现。” 用益信托工作室研究员颜玉霞向记者介绍说。

预期收益率最高可达12.5%

因为企业经营困难成为普遍现象,导致应收账款占比持续升高,将其“类资产证券化”成为一种很好的选择,这类信托的预期平均收益率为8.84%。

近期,某信托公司发行了一款应收账款类信托产品,规模达5亿元,资金用于购买西安高新控股有限公司向西安高新区管委会的应收账款受益权,高新控股将该笔资金用于西安高新区鱼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产品投资期限为24个月,可延期12个月,预期收益率达9.5 %。

而日前另一家信托公司成立的一款应收账款信托计划,募集资金用于太湖文化论坛环境配套工程管线建设工程和后塘路建设工程,产品投资期限为2年,预期收益率高达12.5%,比收益率占排行榜首位的房地产信托还高。

风险不可小觑

应收账款类信托的收益在各类信托排行靠前,但是高收益背后必然蕴含着高风险。据了解,在这类信托产品的背后,85%的交易对手都是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近两年,监管部门、银行对平台融资都非常谨慎,作为个人投资者,对这类信托产品更应详细了解。

一位业内人士介绍说,应收账款是企业交易行为产生的债权,如果还款人信用级别不高的话,将很难获得安全保证。因此,这类信托计划多数会投向与政府有关的资产,这就限制了投资领域的资产范围。由于应收账款类产品的风险在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因此这类产品的风险比“基础设施建设”的信托贷款类产品略高。

“应收账款类信托同特定资产,收益权、股权收益权信托的性质是一样的,只不过是权益标的不同,风险主要还是要看融资方的还款实力或应收债权对应债务人的还款能力。”颜玉霞表示。

一位业内人士建议,首先,投资者要弄清产品背后的交易对手,也就是弄清楚融资方是谁。投资者应该优选省市级的项目,而非区县级项目。其次,还要考察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最好选有财政或人大决议或出具相关文件对应收账款进行承诺。再者,要考察增信措施的设置,最好项目的增信措施为股权、土地抵质押或第三方担保等模式,但应该避免选择担保方为普通私人公司的产品,因为这些公司规模小,实力相对较弱,做担保并无实际意义。

另外,信托规模相对应收账款的折扣率越低越好,据了解,目前的产品中,1年与2年应收账款对应产品的折扣率差别很大,3折~9折都存在,某地产公司的应收账款信托甚至以与原始账面债权本金1:1的价格受让。折扣率越高,风险就越大。

而应收账款类信托的兑付风险问题,也让很多人表示担心。个别公司财务造假,利用关联子公司进行虚假经营往来,虚增营收,形成大量应收账款的事层出不穷,这无疑会增加产品的兑付风险。对此,颜玉霞表示,信托公司在接项目之前会做尽职调查报告,对相关的财务状况也会进行调查,但是这种风险确实是可能存在的。

㈩ 银行债权可以转让给信托投资公司吗

银行债权是可以转让给信托投资公司的。
1、银行的债权本质就是信贷资产;
2、银行将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
3、打包给信托公司,就是信贷资产证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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