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都是遵照银监会、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执行的了,你上网搜一下一大把。通俗讲,老回的关在笼子里,只许回答收不许新发放,要求逐步增加可靠的抵质押担保、降低银行风险;新的必须按照一般公司类贷款办理,项目必须有可靠的经营现金流,期限不许过长,不允许借款、用款、还款主体不一致,不接受政府无效担保,不接受问题抵质押担保,不允许政府和财政兜底等等。
⑵ 如何判断一家P2P平台的兜底能力
可以从兜底资金的方面来判断
P2P平台能够用来兜底的资金包括股东资金、平台自有资金、第三方担保资金、履约险资金、风险备付金以及抵押物资金。
下面我逐个来讲解。
(1)股东资金
股东资金,就好比平台“爸爸”兜里的钱,而股东分为公司法人和自然人两种,如果是公司法人的话,这一部分资金就来源于股东公司本身经营收入、投资收入等,如果是自然人股东,资金就来源于其资产、其他经营收入等。
应该注意的是,平台与股东的关系有三种:股东作为控股股东并且P2P是其主营业务、股东作为控股股东而P2P是副营业务以及股东仅仅是参股,作为财务性投资,也就是“亲爹亲儿子”、“亲爹干儿子”、“干爹”的关系。
这三种关系决定了股东会不会为平台兜底,以及出多大能力兜底。
所以按股东性质来划分平台,比如“上市系”、“银行系”、“国资系”、“风投系”之类,仅仅说明了平台的爹是谁,并不能说明股东一定会为平台兜底。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有时候股东不仅不是平台的保障,反而是平台的祸害,比如钱满仓平台就是典型的儿子被爹坑的案例。
(2)平台自有资金
平台自有资金,包括平台经营的利润、实缴资本金、固定资产等。平台往往不公布其净利润和净资产的数据,所以这部分资金可以从风投融资金额、披露出来的实缴资本金来粗略判断。
(3)第三方担保资金
第三方担保资金,也就是和平台合作的担保公司所能担保的额度资金。
应该注意一点是,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自己净资产的10倍。
(4)履约险资金
履约险资金,即平台项目如果逾期,保险公司能够赔付的保险金。
有些平台的履约险只是覆盖部分项目,所以不能以偏概全地认为平台有履约险作为保障就很安全,而且如果碰到老赖,保险公司是有可能不进行赔付的。
(5)风险备付金
虽然风险备付金在《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中被认定为违规,但部分平台会以“质保服务专款”、“互助备用金”、“公益维权基金”等等方式表明会有风险备付金作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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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君辉集团老总张明辉是不是贝抓
现在的中小企业生存百分之八九十是靠民间借贷吧,成功的也是大部分啊,南方中小企业查谁都够呛吧,民间借贷在南方的规模和成本都比北方大得多,看来北方真的不适合做生意,一个还有可能成功的企业就这么被消灭了,是不是市委市政府得罪公安系统了?这不是明显说前几任领导认人不清甚至养虎为患吗!被抓前一天人家不是也没差过谁的钱吗?所以血本无归的首先应该感谢公安系统吧!
⑷ 供应链融资有好的推荐吗文沥公司怎么样
网上贷款诈骗事件频发,很多群众纷纷上当受骗!
在互联网发达的今天,网络贷款成了借款人眼中的香饽饽,自然,也相应成为诈骗的重灾区。以贷款之名,行诈骗手续费之实,网络贷款类案件成了当前电信网络诈骗中最具有欺骗性的一类。你会发现,在这类诈骗案中,对方总会用“当天就可以放款”“不需要征信”“放款下不来可以退款”这样的话来诱骗受害者,而这些都是正规贷款里不可能出现的。一般来说,贷款公司的申请门槛比银行低、利息比银行高。但低门槛不代表“零”门槛。
犯罪分子往往通过开设虚假网站、发送手机短信、纷发小卡片或在报纸上,网络上登载广告等途径发布“无抵押贷款”“低息贷款”“免息贷款”等贷款信息,广泛猎取对象。待受害人与其联系后,便谎称可以无抵押无担保贷款,并且以较低的利率可以申请到贷款为由取得受害人信任,再诱骗受害人通过银行转帐形式预付利息、保证金、保险费等费用,从而达到诈骗目的。不法分子在整个作案过程中与受害人都无正面接触,作案手段隐蔽,不受地域限制,侦破难度大。
警方提示
1、贷款没有捷径,办理贷款应选择国家正规金融机构,切勿心存侥幸。
2、不要轻信电话及网络贷款信息,不要轻信无息、低息贷款,也不要随意在网上留下个人联系方式等资料,以免被不法分子“盯上”。
3、所有正规的单位都不会在放贷之前,提前收取任何费用,牢记这一点,可以避免95%的骗局,更不可轻易给对方转款,防止上当受骗。
4、所有的网络兼职刷单都是骗人的;
5、不要点击短信中不明的链接;
6、谨慎在网上贷款、办理信用卡;
7、来电冒充民警说你护照有问题,涉嫌犯罪、核查你资金的都是诈骗电话。--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
回复中各种帮你找回 追回的统统都是诈骗的,也不想想,钱进了骗子的兜里还能让他给弄出来,以为骗子是你那样的弱智吗!!!
不要想着借钱过日子,那不是生活方式的。更不要想什么靠借别的来还这个,拆东墙补西墙那是行不通的!你也不想想你后面用什么还,平时连花的都没的花的,后面用什么还,还有利息呢,还不是越借越多
⑸ 如何做好工程机械融资租赁的债权管理
一、要对销售工作进行重新审视
销售是卖出设备并实现回款,工程机械作为一种生产资料,客户购买工程机械,是基于对未来投资回报的判断而产生的一种投资行为。工程机械厂商在销售设备的时候,应该做好售前的销售风险管理,进行审慎的售前资信审查,对客户进行风险警示及引导,杜绝客户忽视自身的经营能力与未来的抗风险能力而盲目投资,否则将会形成需求泡沫,加大违约风险。
工程机械厂商切忌在销售的过程中,对客户许诺种种条件,描绘种种蓝图,给予极低的政策,劝导客户把握机会,大干快上,扩大生产经营,获得持续发展,导致客户头脑发热,从而对未来形势及市场需求作出错误的判断。
对销售工作进行重新审视,不仅仅是对客户负责,更重要的是工程机械厂商自身负责,只有以未雨绸缪的态度看待销售,才能避免屋漏偏逢连夜雨的后期危机,因为工程机械的销售工作应该是一个有序的闭环,产品售出后必须回收货款,回款是企业生存、发展的生命线,是企业的核心利益。销售绝不是简单的卖出设备,应该是卖出并实现回款。不能实现回款的销售是在为企业制造坏账。
二、要学会如何正确地看待逾期
在2003年之前,工程机械的经营租赁市场火爆,设备承租的投资回报率很高,承租设备的现金流基本上可以支付信用销售的还款,当时的客户逾期是罕见的,如果当时客户有逾期,基本上可以定性为经营能力极差或者恶意欠款。
但是在信用销售非常发达的今天,逾期已经是工程机械行业较为平常的现象。这并非意味着今天客户的本质发生了变化,主要原因是市场的环境发生了变化。出现逾期,除了客户恶意欠款这一因素之外,还有其他很多原因,包括经济增速回落、市场竞争加剧、台班费价格降低、经营利润摊薄、工程结款困难等等。
但是,目前行业任何一家工程机械厂商不会因为有逾期,而取消信用销售,因为全款销售虽然看似最无风险,但是风险最小,价值也最小,对整个销售业绩的促进作用也最小。
逾期是信用销售的产物,有信用销售,必定会产生逾期。但是绝不能因为有逾期,而取消信用销售,而只能是通过有效的债权管理,降低逾期,并杜绝由逾期转为坏账的可能性。
三、要认清信用销售的游戏规则
刚才已经说了,信用销售必定产生逾期,逾期是信用销售的产物。在游戏规则的设计里,融资租赁公司只是资金的提供者,收取的是资金的时间价值;厂商及经销商是产品与服务的提供者,同时也是客户的推荐者,需要对客户的正常履约提供连带担保。如果客户履约出现问题,经销商及厂商需要对设备进行回购,也就是说要对整个过程进行兜底。
鉴于工程机械销售的微利时代已经来临,如果每台出现逾期问题的设备最终都需要经销商及厂商进行回购兜底,是不现实的。但是这是信用销售的游戏规则,如果更改了这个体系设计,工程机械的信用销售是走不通的,因为总不能让融资租赁公司承担逾期管理的成本。
⑹ 汽车融资租赁系统如何进行租后管理
车辆租后管理是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一个核心环节,直接体现出汽车租赁公司的专业性。下面整理了以下几点关于租后管理模块的业务痛点及解决措施。
1.车辆管理难
租赁资产运行状态监控由于汽车单体价值不高,而汽车租赁资产往往数量庞大,分布于不同省市,给租后管理带来巨大挑战。按照一般融资租赁管理方式,往往要求定期(如按季度)对租赁资产使用情况、现在状态进行核验与评估。而汽车租赁资产的特点,很难遵循这种模式去进行租后管理。如果每辆车都进行现场查验,工作量太大,不现实。而车辆的状态又直接关系着租赁资产的安全性,二者的矛盾需要妥善处理。
解决措施:
根据业内调研情况以及汽车行业特点分析,目前解决的路径主要是依靠科技手段。一是安装GPS远程监控系统,及时了解租赁车辆运行状态。二是委托汽车融资租赁零售商或者直接通过合同约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车辆进行拍照,包括整车与一些关键部件。这项工作可借助远程视频技术完成。三是不定期抽检,避免操作盲区,辅助租后管理。
2.资产收回风险高
风险资产收回汽车租赁风险资产一般包括拖欠租金,要依据约定,立即终止合同,及早收回租赁车辆,防止由拖欠租金转为车辆失控,遭受更大的损失。车辆被盗、被查封、被扣留以及被交通行政处罚、被第三人索赔,这类风险应该依据合同约定,立即协同承租方到当地派出所报案,通知保险公司,履行程序,办理手续。还有就是车辆失控,确认车辆失控后应尽快寻找承租方及相关人员和车辆的下落,争取能自行收回车辆。无法自行收回的,立即整理租赁合同、收款通知书等相关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协助。
3. 二手车交易和处置难度大
二手车处置融资租赁工作链最后一环。目前,融资租赁公司二手车有两大类:在租赁期间或者租赁期满,由于承租人另行选择新车而留下的原租赁车辆;承租人违约收回的租赁车辆。这两类二手车车龄一般都在3年以内,是二手车交易市场成交量最大的车龄区间。随着融资租赁合同总量的快速增长,二手车处置能力,既是减少风险敞口的一种有效手段,也是利润的一个重要来源,还是衡量融资租赁公司专业化的一个关键指标。
解决措施:
一是建立通畅的、长期合作的处置渠道。如4S店置换新车、直接卖给二手车商、通过C2C交易平台挂牌。
二是建立二手车的评估体系。改变二手车车况信息不对称、欺诈风险高、评估定价难的交易难题。评估检测定价可以与权威第三方机构合作,采用二手车评估公司提供的快速定价模型,也可采取远程和现场评估以及兜底服务相结合的方式。
三是建立专业团队。要加快人员培养和大力引进人才,构建具有丰富营销经验、熟悉二手车交易、与二手车经销商或交易平台有良好合作关系的专业团队,最大限度提高二手车处置效率,提高租赁车辆残值。
4.加强对金融科技技术的应用
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的一个分支,科技的进步也将推动汽车融资租赁业不断创新。
目前,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已经开始影响汽车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风控模式和租后管理模式,如借助云计算,可以建立汽车融资租赁线上审批系统,大大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增强对客户的吸引力。借助大数据,可以构建风控模型,提高风险预判率,有效降低风险损失;实现对承租人的租赁车辆、租赁设备的远程租后管理,提高运营效率,降低成本,提高利润收入。
⑺ 融资平台哪家好靠谱吗
融资平台:中国风险投资网、51项目资金网,靠谱。
1、中国风险投资网
中国风险投资网成专立于1999年,是中国天使属投资联盟的发起人,是国内最早的集项目风险投资、企业股权投资、政府经贸招商为一体的专业性投融资服务平台。目前中国风险投资网拥有会员20万人,活跃投资人会员2千余名,注册天使投资人500多名。
网络平台与传统媒体互补”的特色服务体系为核心,利用网络的优越性对资金与项目进行线上便捷查询与交流,利用线下的真实可靠性对资金项目进行细致沟通,双管齐下,让更多的投资者找到项目,让更多的项目方找到资金。
⑻ 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可能带来什么问题
试着探讨一下,说的不一定对个问题总结起来分别可从权能层面、法律层面、权证层面和技术层面来展开探讨,下面依次:
1、权能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起源于1978年安徽凤阳小岗村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创造”,解决了中国的吃饭问题,当时的承包期限是20年,1998年有效期到了,搞了二轮延包,这次期限是30年,到2028年(流转及抵押应不得超过该年限)。从权能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一个完整的词汇,一个独特的概念,一项特殊的权利)是用益物权,不具备权属性,从四项基本权能来看,应该是使用和,并没有权,因为权归集体。正因为没有权,所以也没有处置权。因其权为集体产权、且为用益物权的独特性质,从狭义来说,目前尚不存在以其他客体的经营权为抵押物的融资方式。但是从广义来说,还有水域滩涂养殖权、水利设施使用权等与其有一点类似,然而却又不同。
2、法律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从法理上来说是站不住脚的。《物权法》、《担保法》、《土地承包法》对耕地、自留地、集体机动地、宅基地的抵押有限制性条款。明确的是《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这等于是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无效抵押物。这基本就把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贷款的路彻底封死了。但是: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银发〔2008〕295号)提出:(二)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有效担保品范围。鼓励金融机构根据试点地区农业发展情况和农村经济特点,依照相关法律,进一步扩大农户和农村企业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积极规范和完善涉农担保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健全涉农贷款担保财产的评估、管理、处置机制。按照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原则,探索发展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押贷款,规范发展应收账款、股权、仓单、存单等权利质押贷款。原则上,凡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可用于贷款担保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试点用于贷款担保。积极推进和完善多元化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各类信贷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农村的融资担保服务。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92号)提出:稳步推进农村融资性担保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有效完善农村信贷风险分担机制,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大力开发符合农村实际特点的“信贷+保险”金融服务新产品。支持政策性金融加大对农业开发和农田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开办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中国银监会厅关于做好2013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51号)提出:探索扩大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借款人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创新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以及农用生产设备、机械、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财产抵(质)押贷款品种。支持在法律关系明确地区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农房等抵(质)押贷款业务。此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2014年一号文件也明确“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国务院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现阶段通过市场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包括承包到户的和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等,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地经营权为主,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权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权,具有明显的资产使用权租赁市场的特征。2015年一号文件:做好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贷款试点工作。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处于一种法律有障碍和政策鼓励的两难之中。为什么会鼓励,我想是部分地区城镇化进程导致农民数量减少导致土地抛荒,而细碎的家庭分散经营虽然曾在特定历史时期做出过的贡献,但是当下已然不适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集约土地规模化经营和发展现代农业,这就需要资金支持即农村金融支撑,而从事农村经营的主体缺少融资渠道(主要是抵押物担保物匮乏)的困境所致。为了解决法律障碍和政策鼓励、现实需求三者间的困境,各方可谓绞尽脑汁:以上出现了几种提法尤其值得注意:一是人行提出的”土地经营权“二是银监会提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是三中全会起草组提出的“农民对承包地承包经营权”四是一号文件提出的“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五是国办(中农办)不久前
独辟蹊径
提出的“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从权能上说,以上说的其实是一个东西,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除了银监会比较憨厚,其他的提法都有规避与现有法律冲突的考虑。这个事情的发展大致就是这样的,但是又有了新的发展,那就是2014年底中共厅、国务院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正式明确提出
农村土地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前面说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个完整的词汇,一个独特的概念,一项特殊的权利是一项用益物权,但是由于土地流转的现实,在实质上,对这项权利又进行了“瓜分”:流出方保留承包权,流入方只有经营权。这个问题说到这里已经基本说清楚了。
3、权证问题。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这里要明确一个重要问题,即抵押的到底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是流转后“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即“三权分置”提出的,是承包权还是经营权?前面已经说清楚了,在土地法、承包法没改之前(改法后,后面说法就不成立了),现阶段,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抵押是违法的,可以操作的是流转后的经营权。问题中所提出的“用于抵押的权证”,和“《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提出 5 年内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严格来说,并不是同一个证。花开两朵各表一枝,先说这个《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提出的5年完成的这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这个证其实一直都有,网上随便找个图。日期是1998年,二轮延包的年份,这个证作为农户承包土地的权属证明,在全国大多数地方基本都确权到位了。既然都有了,二轮延包又没有结束,那么现在为什么又要颁这个证呢?新颁的证和老证有什么区别呢?这些问题我看不太清楚,但是我们可以找一个角度来管窥蠡测一下在《2009年国土资源公报》中,国土资源部曾解释称,“(2009年)耕地、建设用地等数据,待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全面完成后另行发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启动于2007年,历时三年,2009年底基本结束。但是,调查结果迟迟未公布。2012年12月,国土资源部曾发布通报称,2011年,中国耕地保有量为18.2476亿亩,全国耕地净减势头得到有效控制,且自2009年以来,全国耕地保有量连续三年保持在18.24亿亩以上。但是,该数据并未体现在《2011年中国国土资源公报》中。《2013中国国土资源公报》显示,2012年中国耕地保有量为20.27亿亩,2009年以来连续四年耕地保有量超20亿亩;而近年来,中国政府一直强调18亿亩耕地红线不能突破。(国土部:中国现有耕地超过20亿亩来源2014年04月22日
16:29 来源于
财新网)。简而言之就是家当没搞清楚,守了好些年的18亿亩耕地红线,国土部一普查,发现不但没减少,还“凭空”多了2亿亩出来。18亿亩我推断就是根据上面红本本的登记数据统计出来的,多出2亿亩并不奇怪,仔细看红本本上的内容就可以发现,一是测量技术先进了,国土部是拿卫星测的,原来农村是用步量的,田埂啥的都没算,误差太大;二是承包分地的时候,地有好坏,好地一亩算一亩,拿到差地的人家不干了,私下说好一亩半算一亩,两亩算一亩;三是农业税2006年才取消,没取消之前是土地税,实际占有多,而少登记是可以少交税的,以上种种,导致出入。回过头我们来看看这个老证,四至不清(四至处为空白,且并未附四至图),面积不准(长宽处为空白,面积数据度以现在的要求标准来看很可能是不够的),过于简陋。台面上来说,这对于“不可逆城镇化”调整土地涉及的问题、粮食保护耕地红线问题、保护农民权益问题、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流转等工作开展不利。台面下来说,政府征地成本、工商资本流转成本、农户流租金收入等等,这些可都是真金白银的问题啊,此外承包地几十年历史积累矛盾也很突出,但是这个是马蜂窝就不捅了。如果因为四至和面积都搞不清楚,进而产生争议,总得拿个证明的东西出来吧,这时候这个本子就不够用了。现阶段的确权颁证,是的证,的具体标准我没去查,四至都要到用GPS定位,要附图,每块地还有的编号。目前很多试点都已经开始搞,但是有难度,主要集中在一是确权成本太高,很多地方希望用国土部门的技术手段来测,但是一亩要四五十元(国家只配套10元一亩地),还有人力成本和工本费等等,随便搞下就是千万上亿的成本,钱从哪来?二是农户意愿,有的实际占有比老证上占有面积大,这一测,会如何变动,心里在打鼓。三是基层也畏难,入户调查、户籍台账等,而且农村的土地矛盾大了去了,翻烧饼吃力不讨好。进程方面,2014年山东、四川、安徽3个省和其他省区市的27个县进行了整体试点,不少地方还结合实际扩大了试点范围。截至2014年底,全国1988个县(市、区)开展了试点工作,涉及1.3万个乡镇、19.5万个村,试点覆盖面积3.3亿亩。2015年又新增江苏、江西、湖北、湖南、甘肃、宁夏、吉林、贵州、河南等9个整省试点,据悉有些试点已经探索出一些价格量又足的办法来,既符合部里的规程标准,又能控制成本。所以考虑到事情的难度5年完成并不夸张。第二个证就是用于抵押的证,即使用权证,主要是农地流转后,给流入方发一个证,证明他的使用权利,当然,如果没流转的也可能给农户再发一个使用权证,这个证目前全国没几个地方发,个别地方在搞试点探索发了这个证(封闭试点网上没找到图),一般是政府发,仅处于探索阶段。
4、操作层面的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过程中可能遇到什么问题?三个方面,一是政策法律层面,二是技术层面,三是风险层面。政策法律层面主要是法律法规限制,金融机构开展起来有顾虑,而且直接影响申请强制处理抵押物时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技术层面主要是指抵押物要估价,抵押物值多少钱?现阶段农村资产资源缺乏专业评估机构和人员,还未建立农业评估的行业标准,抵押物价值认定困难,现在很多地方都评估了,但是价值认定是否合理值得商榷,评的太低,农户贷不到几个钱,评的太高,银行不认。还有就是登记部门和银行是脱节的,比方一块地不但有土地承包证,种了树后又去办了个林权证,挖了个坑办了水域滩涂养殖证,同一块地理论上可以用不同的权证在不同银行反复抵押,这就跟房地产市场不健全的时候开发商一房多卖类似。而这个地是否已经抵押过,银行现阶段根本查不到,有一物多抵风险;风险层面说到底是的问题,一是缺乏抵押担保机构,谁愿意来担保,谁来兜底?况且担保公司不是慈善企业,是要收费的,也会变相增加融资成本,如果成本过高,这个融资就会失去意义。因此如何担保这个是核心问题。二是农业保险覆盖太低,加大了银行风险;三是抵押物处置难,即使法院支持,因缺乏公开有效的市场,这个抵押物的流动性太差,执行成本很高。概而言之,银行需要独立承担风险,缺乏风险分散机制。
⑼ 券商可直接干众筹是什么意思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平台门槛为净资产500万元
众筹融资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从大量的个人或组织处获得较少的资金来满足项目、企业或个人资金需求的活动。
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12月18日公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就股权众筹监管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初步的界定,包括股权众筹非公开发行的性质、股权众筹平台的定位、投资者的界定和保护、融资者的义务等。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股权众筹应当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并通过一系列自律管理要求以满足《证券法》第10条对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规定:一是投资者必须为特定对象,即经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符合《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实名注册用户;二是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三是股权众筹平台只能向实名注册用户推荐项目信息,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者均不得进行公开宣传、推介或劝诱。
《管理办法》还指出,股权众筹平台主要定位服务于中小微企业,众筹项目不限定投融资额度,充分体现风险自担,平台的准入条件较为宽松,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此外,《管理办法》对投资者条件进行规定,要求其“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一方面避免大众投资者承担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通过引入合格投资者尽可能满足中小微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根据国际证监会组织对众筹融资的定义,众筹融资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从大量的个人或组织处获得较少的资金来满足项目、企业或个人资金需求的活动。
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对于股权众筹引入合格投资人,与此前预期差别不大,但是细节出乎大家的意料。
其中《管理办法》首先明确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个人,直接大幅拔高了合格投资人的投资门槛。
“此前股权众筹的特点就是小额分散,比如大家一起众筹投资一家茶馆、一个咖啡店等等,分享经营的成果。如果这个条款成立,目前几乎所有平台上的项目都不符合这个要求。”一位资深股权众筹人士告诉早报记者。
《管理办法》对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设定主要参照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比如鉴于股权众筹融资的非公开发行性质,投资者应当为不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
另外,投资者范围增加了三项。包括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个人除能提供相关财产、收入证明外,还应当能辨识、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平台不得兼营网络信贷和小额贷款
《管理办法》将股权众筹平台界定为“通过互联网平台(编注: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对于从事私募股权众筹业务的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主要定位服务于中小微企业,众筹项目不限定投融资额度,充分体现风险自担,平台的准入条件较为宽松,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但是目前股权众筹行业定位为中介机构,开展业务并不需要大量的资金,因此可以说是没有门槛,并且目前行业里大部分平台也都不符合该要求。
“该条款的推出符合预期。证监会要求平台充分自律,一旦出现群体事件,众筹平台必须兜底,而不能作为第三方平台撇清责任,这也是参照了网络借贷(P2P)行业而做出的规定。” 人人投创始人郑林告诉早报记者,“证监会的下一步动作或许是要求股权众筹平台根据项目的规模提供相应的准备金,目前正准备试点。”
另外在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的经营业务范围方面,为避免风险跨行业外溢,《管理办法》规定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兼营个人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不再提供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服务。
券商可以直接干众筹
作为传统直接融资中介,证券经营机构在企业融资服务方面具备一定经验和优势。因此,《管理办法》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可以直接提供股权众筹融资服务,在相关业务开展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备。这也意味着券商可以直接干众筹。
《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核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通常情况下,选择股权众筹进行融资的中小微企业或发起人不符合现行公开发行核准的条件,因此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股权众筹融资只能采取非公开发行。鉴于此,《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股权众筹应当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并通过一系列自律管理要求以满足《证券法》第10条对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规定:一是投资者必须为特定对象,即经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符合《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实名注册用户;二是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三是股权众筹平台只能向实名注册用户推荐项目信息,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者均不得进行公开宣传、推介或劝诱。
另外《管理办法》仅要求融资者为中小微企业,不对融资额度作出限制。《管理办法》规定了融资者在股权众筹融资活动中的职责,强调了适当程度的信息披露义务。
值得一提的是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