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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几十页,打不下呀内。。容。
㈡ 关于信托从业资格的考试
还没有。目前可见资料记载中,仅于2005年年末由中国信托业协会及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发起过《信托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建议稿)》的讨论。
讨论内容涉及信托从业资格,信托经理资格,信托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信托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等多个方面。但后续似乎未能得到监管层的有效回应,随即销声匿迹至今。
2007年1月中国银监会颁布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四章“信托计划的运营与风险管理”,第23条规定“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设立为信托计划服务的信托资金运用、信息处理等部门,并指定信托经理及其相关的工作人员。每个信托计划至少配备一名信托经理。担任信托经理的人员,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条件。”但所谓“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条件”迄今未见明确。
故此截止本答案提供之日,有关信托从业资格,特别是信托执行经理的认定,仍是以各信托公司内部自行认定为准,并刊载于相关对监管机构及投资者的信息披露文件中。
另,就个人意见,鉴于“信托”本身属于“法律概念”范畴,实质上当前市场上更多的是构建于“信托法律关系”基础上的银行信贷业务,证券投资业务,及涉及产业投资市场领域股权投资业务等,仅就“信托从业人员”而定的专项准入资格的条件设定等,将仍是一件十分纠结的工作。
相对应的,如我国台湾地区等实质以“公募、基金化”运作“信托业务”的地区和国家,参照基金管理等基本要求,并辅以对信托基本法律常识,特别是结合有关判例法项下案例评析,信托从业资格考试已经成为常态。有兴趣的话,可自行查找。
㈢ 信托刚兑写进法律吗
刚兑不会写进法律,信托不允许承诺本金及收益保证,也不承诺刚兑。只是现在信托专公司都很爱惜自属己的声誉,而且信托业整体风险不高,所以信托公司几乎都刚兑了。就好比你在银行买的非保本浮动收益的理财产品,最后能拿到本金及预期收益。信托也是这样。
你看看你们的具体规则是什么吧?
一般主要是 不能自住下单!
㈤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社会责任
上海信托一直坚持以人为本,重视人才培养,将人才战略作为企业实现财富管理、资产管理多重转型的重点。公司始终以“公正、包容、责任、诚信”为价值导向,坚持企业与员工共同成长的人才理念,在内部建立起学习型组织,帮助员工更好制定职业发展目标和规划,为员工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平台。
多层次、全覆盖的员工培训体系 为了实现公司长期经营目标,公司业已将人才培养提升至战略高度。目前,公司已经逐渐建立一套常态化、多层次、全覆盖的员工培训体系,内容包括新员工入职、信托业务、职称教育、工作技能、中高层管理技能等多个维度。为了更好地推动员工培训工作,公司由人力资源部整体统筹,根据公司战略布局、部门业务开展需要、员工职业发展规划等制定了详细的员工培训计划,以此保证了员工培训的有序性、系统性。通过不断地加强对员工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全体员工的业务创新与拓展能力得到有效地提高,为公司在长期实现业务转型提供了重要的支撑。
2012年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先后举办了新员工入职、商务礼仪、财富管理技能、信托业务实践、信托新政、法律合规、风险防范与化解等专题培训。通过加强公司员工培训,引导员工多方式、全方位、深层次地认同企业文化,增强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此外,公司还先后多次组织中高层管理人员参加清华大学管理培训班、EMBA学历教育、海外业务培训与考察等,全年累计参与培训人次达562人次,较上年同比大幅上涨32.8%,经过培训,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部分业务骨干在战略意识、团队管理、业务拓展、风险控制等方面得到有效提升。整体来看,完善的员工培训体系扩大了培训的受众面,极大地提高了员工培训的有效性、针对性与可持续性,为公司信托业务的进一步拓展与创新提供了坚强的支持。
以支部为载体,加强员工职业道德建设 为了更好地开展信托业务、履行受托人责任,保持公司安全、高效、稳健地持续运营,建立起一支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忠诚廉洁的业务团队显得尤为重要。公司一直对加强员工职业道德建设十分重视,制定了员工行为规范,将职业道德、职业操守作为员工教育的重要内容,并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员工守法意识、职业道德的培养,不断增强员工的工作责任心,严格控制道德风险。具体实践上,公司以支部组织为载体,建立了定期化、常态化、员工职业道德建设体系,通过专题组织生活会、专题讲座、主题教育现场观摩会、图片展、自我教育等形式有效地推动了公司员工职业道德建设。
2012年,公司继续加大员工道德教育创新力度,积极倡导、严格奉行金融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公司员工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开展了各种形式的员工道德建设、宣传和教育活动。公司召开以创先争优为专题的组织生活会,总结交流创先争优经验,健全创先争优长效机制,从而调动广大党员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党员在业务拓展中的模范带头作用。
为了提升公司广大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公司多次组织党员干部观看警示教育片,加强党员干部对党的理论知识学习,通过观看宣教影片,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进一步深刻的认识到党的理论知识学习的重要性,并坚持在工作中时刻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组织全员学习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利用宣传栏、OA党务公开专栏等载体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员工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培养公司员工关爱他人、服务社会的优良品质,从而营造爱岗敬业、创先争优的企业氛围。
为了促进公司精神文明建设,工会在办公区设置了多个阅览区,放置各类图书和杂志供员工取阅并进行定期更新,满足了不同年龄层次员工的阅读需求,也有效地推动了企业文化与学习型组织建设。
签订劳工合同,保障员工权益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与所有在职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明确职工享有的权益与应履行的义务,员工可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公司稳步推进人事制度的市场化改革,逐步提高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为全体员工增加办理团体门诊医疗保险,提高整体保障水平,让员工充分享受企业发展的成果,以此维持现有团队的稳定性并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进而为公司的发展创造更大的价值。
2012年,为了更好地保障员工权益,公司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新的《待岗培训暂行办法》,从而建立起一套“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进一步完善了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有效地增强了公司内部员工之间的流动性;同时,为了树立先进典型,推进全员营销活动的开展,公司对部分全员营销活动中表现优异的个人与部门进行了表扬与奖励,大大提升了员工的营销积极性,也为公司未来做大、做强信托业务,提升产品直销能力、向财富管理转型提供了重要支撑。
关爱职工身心健康,提高员工健康质量 公司一直高度重视职工的身心健康,为员工提供了较为周全的、系统化的健康保障制度,建立了员工健康体检制度,通过定期健康体检制度、年休假制度和个性化健身活动计划等措施,进一步关心员工健康。
2012年,公司多次邀请中医专家前来公司为员工进行健康保健知识咨询服务,有效地培养了员工的健康生活理念,提升了员工的幸福感与归属感。公司工会先后组织成立了羽毛球、足球、篮球、棋牌桌游和瑜伽等兴趣小组,进一步丰富员工业余生活,激发员工对运动和健康生活的热爱。
公司继续分批组织全体员工参加“红色之旅”活动,先后参观了遵义会议旧址、红军烈士陵园等革命圣地,以及西江千户苗寨、黄果树瀑布等自然人文景观,有效地加强了员工队伍建设、增强员工之间的凝聚力,并推动了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
发扬内部民主,强化工会制度 为有效维护员工权益,发扬内部民主,公司不断强化工会制度,充分发挥工会在民主管理方面的作用,并建立了职工监事制度,保障员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此外,公司不断强化工会、团支部等基层组织在团队建设中的作用,工会定期组织员工参加上海市、黄浦区政府举办的市民运动会、沪市金融系统锦标赛、绿化“公益林”认养活动等,增进职工之间的交流与友谊,增强团队战斗力;团支部也积极组织青年团员开展“密室逃脱”等素质拓展活动,与兄弟公司青年员工开展篮球比赛、足球比赛、羽毛球比赛等,为员工之间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提供了轻松愉悦的环境,也有利于前中后台员工相互熟悉、增强凝聚力,在工作中更好地发挥协同效应。
㈥ 信托从业资格考试必须一次性全过吗
不是
前可见资料记载中,仅于2005年年末由中国信托业协会及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发起过《信托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建议稿)》的讨论。
讨论内容涉及信托从业资格,信托经理资格,信托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信托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等多个方面。但后续似乎未能得到监管层的有效回应,随即销声匿迹至今。
2007年1月中国银监会颁布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四章“信托计划的运营与风险管理”,第23条规定“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设立为信托计划服务的信托资金运用、信息处理等部门,并指定信托经理及其相关的工作人员。每个信托计划至少配备一名信托经理。担任信托经理的人员,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条件。”但所谓“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条件”迄今未见明确。
故此截止本答案提供之日,有关信托从业资格,特别是信托执行经理的认定,仍是以各信托公司内部自行认定为准,并刊载于相关对监管机构及投资者的信息披露文件中。
另,就个人意见,鉴于“信托”本身属于“法律概念”范畴,实质上当前市场上更多的是构建于“信托法律关系”基础上的银行信贷业务,证券投资业务,及涉及产业投资市场领域股权投资业务等,仅就“信托从业人员”而定的专项准入资格的条件设定等,将仍是一件十分纠结的工作。
相对应的,如我国台湾地区等实质以“公募、基金化”运作“信托业务”的地区和国家,参照基金管理等基本要求,并辅以对信托基本法律常识,特别是结合有关判例法项下案例评析,信托从业资格考试已经成为常态。有兴趣的话,可自行查找。
㈦ 新加坡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守则。。有知道的么
全文在参考资料里
㈧ 金融信托有哪些法律特征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系统,具有如下两个法律基本特征):
第一,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规范是一种一般的、抽象的行为规则,不针对具体事或具体人,而是为人们规定一种行为模式或行为方案,在相同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法律的普遍性是指法律规范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对社会全体成员有效,人人必须遵守。
第二,具有严格的结构和层次。法律每个法律规范在逻辑上都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部分组成;不同规范之间有紧密的联系,不同法律部门和法律制度构成紧密联系的整体。法律有法定的创制方法和表现形式,不同等级的规范文件之间有严格的效力从属关系。
2、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系统。
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制定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制定,是指由国家机关在某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一般是指成文法创制的过程。认可,是指国家承认某些社会上已有的行为规则具有法律效力。
3、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系统
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家强制力包括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国家暴力机关,这些机关的执法活动使法律实施得到直接保障。国家强制力使法律获得了对全社会的普遍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不仅对敌对阶级存在,而且在本阶级内部也存在。当然,并非法律的每一个实施过程都必须借助于国家强制力,国家强制力常常是“备而不用”。但是,法律如果失去了国家强制力,就无异于“一纸空文”,也就失去了法的属性。不同性质的国家的法律,其国家强制力具有不同性质和目的。
㈨ 家族信托成立的前提
信托制度产生于英国衡平法与基督教特别是清教徒信奉的一些特殊原则。我国长期以来奉行的是儒家“亲缘”文化,没有形成所谓的“受托人”文化,导致中国法环境下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不宜由自然人担任。
家族信托的设立关系到一个家族几代人的利益与家族事业的兴衰,因此,家族信托是否为“有效”设立至关重要。在当前中国法环境下,如何操作才能设立有效的家族信托?
设立家族信托的有效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家族信托的设立要符合我国法律的要求,将来家族信托不会被司法机关判决无效或者被撤销;二是家族信托的设立要符合当事人特别是委托人的意愿,家族信托能够顺利运行并且要有“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的规定,有效的信托由四个法律要件构成:一是具有合法的信托目的;二是具有适格的主体;三是合法并转移了所有权的信托财产;四是合法有效的信托行为。家族信托的有效设立,一定要遵循这四个生效要件。
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信托法》第六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根据家族信托的职能,委托人一般不会设立专以诉讼为目的的家族信托。目的不合法的家族信托则大致分为两类:违法信托和欺诈性信托。
违法信托
《信托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该信托无效。信托目的违法而导致信托无效的情形主要有:
第一,按照《婚姻法》规定,对于夫妻的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合理地加以分配,如果一方当事人为了独占该财产,把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物以设立家族信托的方式进行转移,这种信托目的就违反了《婚姻法》,该设立信托的行为是无效的;
第二,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委托人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信托,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及受益份额,则该份遗嘱信托是无效的;
第三,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负责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公司的控股股东擅自将公司的全部股权设立家族信托,这种信托行为也是违法无效的;
第四,为了使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获得某种利益的人获取信托利益而设立家族信托,该信托目的也是违法的,属于无效的信托。另外,家族信托目的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该信托无效。
欺诈性信托
《信托法》第十二条规定,欺诈性信托是指委托人以损害其债权人利益,即以欺诈债权人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欺诈性信托构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对象,《信托法》规定债权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上海契石信托服务咨询:四零零零——零九零——零六五零)否则该撤销权归于消灭。
按照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一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对于信托目的违法的信托,实践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第一,部分无效的信托不会导致全部信托无效。对于违法信托,其中一部分信托目的违法会导致该部分信托无效,但不会导致整个信托无效;第二,为了平衡债权人和善意家族信托受益人的利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家族信托主体要适格
设立家族信托,必须有适格的信托主体,即当事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委托人是家族财产的合法拥有者或家族事业的创建者
《信托法》第十九条规定,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信托法》规定的委托人的主体范围非常广泛,但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具有一定的限定性,如果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不适格,会导致家族信托无效。因此,在家族信托设立时关于委托人要特别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家族信托的最终委托人只能是自然人,在实践中一般是家族事业的创始人或夫妻。因为家族信托是民事信托,与营业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同,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只能以归属于其名下的合法财产及家族事务设立信托,而受益人一般为委托人的近亲属,因此委托人只能是自然人。
第二,委托人应该是家族财产的合法拥有者或者家族事业的创建者。与营业信托不同,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不必是“合格投资者”,但必须是家族财产的合法拥有者,或者家族事业的创建者。
受托人不宜由自然人担任
由于家族信托属于民事信托,无论理论上还是法律上,自然人都可以成为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但从设立家族信托的有效性来讲,除了涉及一些简单的保护性信托外,在我国现阶段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不宜由自然人担任,其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没有信托文化的土壤。信托制度的产生得益于英国衡平法与基督教特别是清教徒所信奉的一些特殊原则,如为他人利益受托管理财产是完成上帝交给的神圣职责,是弘扬上帝慈爱的圣名,必须尽职尽责,不能收取报酬等。我国长期以来奉行的是儒家亲缘文化,没有形成独特的“受托人”文化,如果自然人担任受托人,其行为很难符合信托中“受托人”的行为规范。
第二,很难保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与管理的有效性。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需要受托人单独建账、独立运营,这对一个自然人来讲是很难做到的,一旦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发生混同,将会导致家族信托的纠纷甚至解除。另外,与英国当年自然人主要受托管理土地等简单的财产与家族事务不同,现在的家族财产管理与事务管理非常复杂,单独的自然人很难承受。
第三,与自然人担任受托人相配套的法律制度缺位。如《信托法》第十条规定的信托登记制度,自然人将会面临比信托公司更大的登记难度,信托财产转移到自然人名下通常比转移给信托公司更容易被税务机关认为是交易性转移而课税。
因此,从现实角度出发,家族财产管理与家族事务管理应该由更加专业的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的私人银行、律师事务所担任受托人,委托人信任的自然人可以担任家族信托的保护人。
受益人的特殊主体资格问题
根据《信托法》规定,家族信托受益人的范围广泛,一般没有限制性要求,委托人的亲属、家族企业的员工、其他需要帮助的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但在家族信托设立的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以下主体作为受益人的问题:
第一,尚未出生的委托人的后代可以成为受益人。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实际上,我国《信托法》未要求信托设立时受益人必须存在,只要求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能够加以确定即可。因此,胎儿以及尚未出生的委托人的后代也可以成为家族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
第二,外国人能否成为受益人。设立家族信托时,委托人经常面临具有外国国籍的子女或者孙子女问题。外国的自然人能否成为受益人,我国《信托法》对此未作明确限制,因此外国人原则上可以作为家族信托的受益人。但是,如果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国人取得某物或者某项权利有限制性规定,而该物或者该项权利作为受益权客体应当移转给该外国人的,则外国人不得成为该信托的受益人。例如,以私人收藏的文物作为信托财产,信托文件规定由受托人将该文物移转给受益人,则外国人不能作为该信托的受益人。
㈩ 什么是信托寄卖业
就是从来事质押典当业务的行业自.可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国家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的典当品种有:房地产、汽车、黄金珠宝、古玩字画、名贵钟表、邮票钱币、有价证券、机器设备、生产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