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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票据融资

发布时间:2021-04-22 12:27:27

1. 杭州非法票据案对其他企业部门的影响有哪些

沪上“包装户”的集体关门谢客,导火线是百里外的杭州破获涉案金额900亿的非法票据贴现案,案件中落网的窝点“大头”是一家名为“润银”的“投资管理”公司。 本报从杭州市公安局警察公共关系处获得的消息称,杭州公安7月10日对31个票据贴现窝点统一行动,共抓获涉案人员254余人,冻结涉案账户4个、资金1.6亿余元,查扣用于贴现的承兑汇票107份、票面金额9.4亿余元以及大量用于开展非法票据贴现业务的账册资料等凭证,初步核查涉案非法经营额达900余亿元。 坊间有消息称,此次的打击重点正是润银,因警方在数月前侦办一起金融诈骗案的过程中就已经发现互联网上招揽非法银票贴现信息,从而盯上了润银。 本报另从当地某接触过润银的人士处获悉,杭州警方整个行动中冻结的资金绝大部分都是润银的,此外还有一批作案用银票复印件、公章。他透露,润银老板林岗“欧洲杯”期间人在欧洲,刚回杭州召集公司高管开会当日就被逮个正着,一起被抓的高管有45名。 而让上海整个地下票据行业皆人心惶惶的是,润银的总部并非设在杭州,而是上海。润银在杭州只有财务部、业务部和同业部,上海才是中心,北京、南京、深圳均有分公司。 据浙江媒体披露,当地经侦在6月已查清,润银在萧山的独立部门从2007年就开始经营银票贴现业务,最近该公司每天非法贴现金额在3亿元至5亿元。 该媒体并称,单是润银一家的非法票据业务涉案金额就有800多亿元。“一旦对这批涉案票据追究起来,会有更多窝点、各家银行蹚进浑水,上海肯定有不少。”上述人士称。 规范?洗牌? 对于地下票据交易市场的危害,杭州警方表示,部分人反复循环开票、倒买倒卖、贴现赚取息差,导致银行存、贷规模被无限放大,使政府和监管部门对金融形势造成误判,不利于政府的宏观调控手段的运用,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对经济和社会安全稳定构成严重威胁。 然而,上述接近润银的人士却表示,落网的林岗实际已经有逐步向规范操作靠拢的意图。事实上,在民间金融的很多领域,出现了不少公司从灰色地带起家,做大后逐渐规范“洗白”。 另据某银行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票据营业部研究人士向本报表示,监管打击灰色票据的方式有待商榷。他认为,那些“伪造”(票据本身是假的)、“变造”(票据内容涂改)票据者应以严打,但仅是帮助中小企业虚构贸易背景者,惩治力度可酌情减轻。 在他看来,监管不宜以管理信贷的思路来管理货币市场。既然票据在实际签发中已经被默认为信贷,那未经承兑的变现实际是进入二级市场,而浙江的中小企业也已经适应了“光贴”融资方式。 杭州警方表示,《刑法修正案(七)》对此类“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规定”已作了规定,因此可依法对非法从事承兑汇票贴现的行为予以严打。 快报:杭州票据案最新进展 继8月17日,检察院表示因证据不足,撤销公安机关对杭州900亿票据案的正式起诉后,包括杭州公安机关在内的各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进一步收集了相关证据,并在本月29日前陆续向检察院再次提出上诉,此次上诉有效期达2个月。 截至目前,百融网暂未获悉检察院方面有关此案件的任何回应。对于检察院的后续回应以及案件的进一步消息,中国百姓金融网将密切进行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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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违法融资属于什么犯罪

违法融资行为,涉嫌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刑法》的处罚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 民间融资合法吗个人可以从事吗

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版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
1、民间借贷
这是最常见的民间融资形式,所以一般都是合法的,但是不能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大肆借钱不还或者挥霍,或者明知道自己没有能力还款大量借款,这都是属于带有诈骗性质。如果你要对外借钱,要注意尽量让对方提供担保。同时,也不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民间票据融资
这种融资方式主要是民营企业较多,但是因为涉及比较专业,风险也很高,需要特别注意。
3、民间有价证券融资
比如存单、债券等,主要是借款人用于抵押、质押贷款,部分借贷人之间还要收取一定的差额利息或手续费。
4、社会集资
比如说民间比较常见的标会(性质不好界定)、企业内部集资等形式,但是可能涉及非法集资问题。
不管是哪一种形式,都要求你按照法律规定来操作,一定要防范刑事责任风险,没有刑事责任一切都好说。不管你选择哪一种方式,都不要越过法律的底线。

4. 理财公司非法融资属于金融诈骗吗

非法融资本就不属于金融诈骗,这是两个概念。

一、非法集资罪

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资行为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危及社会稳定,因此有必要予以打击。对于某些危害较大的非法集资行为,依靠让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手段来规制是不够的,而必须用刑事的手段来予以打击。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它们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依据《刑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该罪是目前我国发案最多的一种非法集资类犯罪。至于何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目前并无相应的司法解释,但一般会参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来理解。该《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一般比较容易理解和识别。如某房地产公司因资金紧张,以宣称将给与高额利息或其他回报的方式直接向公众借款,就属于比较典型的非法吸收存款行为。而对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由于其形式多样,并且经常花样翻新,有意逃避法律的制裁,因此相对较难以被识别。如以发展会员、特许加盟店、专卖店、代理店等为名,许诺以高额回报,非法吸收资金;以出售返租产权式商铺的名义,宣称低风险高回报,非法吸收资金;以支持生态环保、发展绿色产业、植树造林等为幌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等。对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需要我们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法律特征来加以识别。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只有具备一定的数额或情节才能构成犯罪。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下称“《追诉标准》”)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

刑法规定

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金融诈骗

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由单位构成犯罪主体的有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以及保险诈骗罪等5个罪名。 金融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但金融诈骗犯罪又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诈骗犯罪。刑法将其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除了要分解诈骗罪这个口袋罪之外,更主要的原因是为了维护金融管理秩序。

罪行认定

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金融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关键在于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首先,看是否具有法定的金融诈骗犯罪行为之一。金融诈骗犯罪都是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除了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外,刑法列举的实施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外)、有价证券和保险诈骗犯罪的具体行为表现,是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重要依据。

(2)其次,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①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②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③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④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⑤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⑥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⑦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需要说明的是,这7种情形都以"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为前提条件,既不能仅根据这7种情形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相关法律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同上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同上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第一百九十二条相关规定: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同上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九十七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同上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5. 农行爆发 38 亿元票据窝案,作案人员是怎么操作的

您好!
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2名员工已被立案调查,原因是涉嫌非法套取38亿元票据,同时利用非法套取的票据进行回购资金,且未建立台账,回购款其中相当部分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而由于股价下跌,出现巨额资金缺口无法兑付。由于涉及金额巨大,公安部和银监会已将该案件上报国务院。
据了解,案件的大致脉络是,农行北分与某银行进行一笔银行承兑汇票(下称银票)转贴现业务,在回购到期前,银本票应存放在农行北分的保险柜里,不得转出。但实际情况是,银本票在回购到期前,就被某重庆票据中介提前取出,与另外一家银行进行了回购贴现交易,而资金并未回到农行北分的账上,而是非法进入了股市。"农行北分保险柜中原来封包入库保存的票据则被换成报纸。"一位接近农行北分的人士对此证实。
《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某国有大行出现38亿元巨额票据事件,某票据中介机构以“一票多卖”的方式从银行内套取资金。该事件在票据市场刮起一轮风暴,导致票据利率大幅上涨。
近日,银监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203号),对票据市场普遍存在的问题都予以风险提示。文件发出后,多家大行进行紧急自查,暂停部分票据业务操作,对市场造成不小的流动性压力。
分析指出,票据是中小银行融资的主要工具之一,如果大行对票据业务风险管控更加严格,可能一定程度上削弱想小银行利用票据融资的能力,进而加剧中小银行的资金紧张。此外,如果票据利率持续上升超过债券利率,则又变成对银行更有吸引力的资产,进而压缩银行对债券的需求。
《21世纪经济报道》称,涉事银行存放在库中的票据在到期前被中介转卖给了另外一家银行。到期后钱并没有到账,并且库中的票据被换成了报纸。不过,这一细节并未得到相关部门核实。
流动性风暴
在春节前后市场资金短缺的背景下,此次“票据风暴”也进一步加剧了市场的流动性紧张。华创证券分析师屈庆、齐晟、吉灵浩表示,近期票据利率也出现了快速反弹,值得关注。从数据上,票据利率的反弹既有资金紧张的影响,也可能和近期大行加大对票据业务风险管控有关。
1月20日,票据直贴市场屡次涨价,涨幅超30个基点,转贴市场亦大涨30基点左右。《21世纪经济报道》称,多家大行总行对票据业务作出风险提示,暂停了对部分机构的票据业务。
华创证券指出,票据是中小银行融资的主要工具之一,如果大行对票据业务风险管控更加严格,可能一定程度上削弱想小银行利用票据融资的能力,进而加剧中小银行的资金紧张。此外,如果票据利率持续上升超过债券利率,则又变成对银行更有吸引力的资产,进而压缩银行对债券的需求。
票据类理财产品也受到了冲击,年化最高收益达到7%,远高于新发的银行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据《南方都市报》,浙商银行负责票据业务的管理人士表示,银监会《通知》对包括互联网平台在内的票据中介机构的影响更大。
流动性缺口
尽管市场对降准呼声越来越高,但央行近期更多采用公开市场操作的方式来熨平资金面,预期中的降准几度延后。
近日,央行通过MLF、SLO、逆回购等政策工具连续向市场投放流动性超过万亿。今天早些时候,央行刚刚向市场投放4000亿逆回购操作。本周累计净投放4750亿元,为三年来最大规模,上周净投放规模为400亿元,周净投放环比增10倍。
不过这些还远远不够。华创测算称,当前短期资金缺口规模约在2万亿左右。国信固收董德志团队则预计,补充规模需要达到2.4万亿附近,目前截止春节前合计公开市场操作次数为5次,每次需要至少5000亿28天期品种来补充。

6. 应收票据贴现是融资行为吗

是的。

票据融资,是指票据持有人在资金不足时,将商业票据转让给银行,银版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权现利息后将余额支付给收款人的一项银行授信业务,是企业为加快资金周转促进商品交易而向银行提出的金融需求。票据一经贴现便归贴现银行所有,贴现银行到期可凭票直接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

票据贴现指资金的需求者,将自己手中未到期的商业票据、银行承兑票据或短期债券向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变成现款,银行或贴现公司(融资公司)收进这些未到期的票据或短期债券,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付给现款,到票据到期时再向出票人收款。

申请票据贴现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或实行独立核算、在银行开立有基本帐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单位。

(6)非法票据融资扩展阅读

贴现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具有到期还款能力,贴现申请人持有的票据必须真实,票式填写完整、盖印、压数无误,凭证在有效期内,背书连续完整。

贴现申请人在提出票据贴现的同时,应出示贴现票据项下的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或其它能够证明票据合法性的凭证,同时还应提供能够证明票据项下商品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如发货单、运输单、提单、增值税发票等复印件)。

7. 历史上票据大案都有哪些

农行逾39亿票据被偷天换日,震惊了监管层,但让市场人士更担心的是,这些被盗取的票据是否重新贴现抑或被打包成互联网金融产品卖给了普通投资者,套现进入了股票市场。
“太阳底下无新事,类似手法早已有之。”对于农行案件,上海一监管层人士感叹。更大的隐忧是,与此前票据诈骗资金大多用于放贷不同,此次套取的资金是否流入股市成为监管最大隐忧:如果票据贴现资金高杠杆流入股市,可能真的血本无归,而流入股市的规模到底有多大,又基本无从统计。
中国农业银行1月22日晚间发布公告,近日,农业银行北京分行票据买入返售业务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经核查,涉及风险金额为39.15亿元。此前的报道提及,这些票据被换成报纸存在了银行保险箱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数据,截止2015年12月底,金融机构的票据融资规模是45838.17亿元,占各项贷款的5%左右,较2014年底的29232.99亿元,增加了16600多亿元。
而杭州一票据中介人士则认为,真实的民间票据交易规模可能是央行数据的10倍以上,银行票据在票据中介手中可能层层快速倒手,传统的票据中介可能是赚票据贴现的差价,非法的做法则是套取资金放放高利贷抑或进入股市。
正规中介也希望市场良性循环
所谓票据业务,目前使用较多的是银行承兑汇票,实质是一种贷款业务。如A企业需要购买B企业的货物,但资金不够,就可通过到银行存保证金的方式,要求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付款给B企业。承兑汇票最长期限为6个月。在这其中,B企业可能不希望到6个月后才拿到钱,就可到银行或者第三方机构贴现,提前拿到钱。由此衍生开,票据可能多次转手,变成一种融资工具。
而票据中介,则是在银行之间从事期限错配、贴现等业务公司的俗称。
对于目前风险事件爆发,所有银行骤然收紧票据业务,让正规中介日子也不好过。
上述杭州中介就提到,农行这样的风险事件越早爆发越好,有助于加大违法成本,使得市场良性循环。正规的做法可以用自有资金收票或买断,大一点的中介可以做资金错配,跟银行配合,风险大,收益也大。小的中介就从企业收票,卖给银行或者同行,当天进出赚差价。
但是更令人担心的是票据资金进入股市。
据中信建投证银行业分析师券杨荣分析,通过票据贴现余额与上证指数的对比,两者间有强烈的正相关性,如2010年-2011年票据下滑幅度相对较大,是由于限贷令对贷款总额的限制。
杨荣表示,由于票据融资期限较短,投资资产流动性通常较强。一旦预计监管收紧,这些资产就可能会提前出售。在此情景下,相关违规资金就可能及早平仓脱身或提前卖出相关资产,以收回现金,确保票据融资资金链不断。因此,股市、债市可能面临短期资金外流。
对此,另一票据中介告诉澎湃新闻,2015年确有不少票据融资资金作为场外配资资金进入股市,杠杆最高者甚至达到1:15,配股指的杠杆甚至可能更高(比如10倍资金杠杆,加上期货本身的几倍杠杆)。股市内现在尚有后一批进入市场的资金。
也就是说,如果银行全面收紧了票据融资,可能会给股市带来蝴蝶效应。
历史上票据大案并不少
农行此次涉案规模达39.15亿元,被媒体称之为最大案件之一,但据公开资料,就在前几年大案并不少。
比如:2010年齐鲁银行票据诈骗案涉案金额101亿元,牵涉多家银行及多个国企高管,全案共形成1883本案卷,为司法史上罕见。并导致齐鲁银行董事长、行长、监事长三把手同时被罢免,这在中国银行业史上都不多见。
齐鲁银行金融诈骗案“曝出是在2010年12月6日,当时齐鲁银行在受理业务咨询过程中发现一存款单位所持”存款证实书系伪造引发的案件。
本案的主角刘济源涉嫌贷款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和诈骗罪,涉案金额101亿元,其中涉嫌诈骗银行100亿元,涉嫌诈骗企业1.3亿元。
“案件的基本原理是:该业务经理与刘济源勾结开具了有瑕疵的存单,将该存单抵押贷款,贷款获得的现金再去存款,循环往复,以此做大存贷款规模。”知情人士介绍,而初始入库的存单可能真实,后经出库再入库的存单就有很大水分。这种手法可以方便银行制造业绩,大规模且长期的操作,必然有银行高层的默许。
最终,刘济源的资金链陷入紧张,成为拆东墙补西墙的资本游戏。在定期存款到期、后续资金未跟上时,刘济源不得不四处协调展期,勉力维持。2010年12月6日,齐鲁银行在受理业务过程中发现一存款单位所持“存款证实书”系伪造之后报警,这个骗局终于败露。
该案涉案方法同北农行十分类似。
如果你以为101亿已经是天文数字,更有2012年900亿的萧山“5·14” 票据大案,金额冲破天际,该案是民间票据业务风险的一次引爆,被称为地下“票据经纪”行业的一次洗牌。
一家名为润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萧山企业,它仅仅靠着“一票”生意,非法大肆倒买倒卖“承兑汇票”,赚得盆满钵满。根据警方初步核查,这些窝点总计非法经营额达900余亿元,为近年来发现的涉案金额最大的非法票据贴现案。
这种所谓的票据中介公司,非法从事没有真实贸易的融资性票据流转业务。他们将各种渠道低价收购的票据安到一个“有名无实”的空壳企业头上,伪造贸易合同,开具虚假发票,制造出相互贸易的假象,以迎合银行合规审查,再从该企业账上周转获得贴现资金,牟取差价,形成事实性的支付结算中介。

8. 公司涉及非法融资,行政人资需承担什么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三)非法发放贷款、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实践中争议主要在于《办法》能否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的依据。

9. 收取加盟费算是非法融资吗

收取加盟费不算非法融资。
加盟费是一种独特的商业经营形式,它是品牌持有人将企业品牌的无形资产,如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商标、版权)、组织管理资产、市场资产和人力资产等以合同的形式授予加盟商使用,加盟商按合同规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从事业务活动,并向品牌持有人支付一定的费用。
非法融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非法融资的特点:
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
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五和非法集资一样,集资方式变换多样,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

10. 中企智融票据理财是非法集资吗

看这个平台是不是非法融资?你只好去到银保监会查询一下备案记录,如果没有备案的话,肯定就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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