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么是民间金融
凡是非官方的金融体系都是民间金融形式,包括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和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得民间非官方的组织形式吧。
Ⅱ 如何构建我国民间金融法律规制体系
方法步骤一、
民间金融是游离于金融监管机构之外的所有金融行为及金融主体的总称。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资金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民间金融市场更趋活跃,呈现出主体全民化、取息暴利化、规模扩张化等特征。目前,我国民间金融资金总额高达数万亿,却没有专门机构对其进行监管,且规范我国民间金融活动的法律规定相对分散、禁止性规范居多,难以发挥理想的规范作用。规制措施的捉襟见肘和立法的乏善可陈,给民间金融留下很大的不确定性和灰色地带,不利于民间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亟须从立法上对其进行规制,从准入标准、利率管理、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和监测等方面提供操作性强的行为标准,降低交易主体的不确定性和交易风险。
方法步骤二、
对吸收存款类与非吸收存款类民间金融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并根据不同的业务特点、交易主体、交易半径分别构建其监管框架,是促使监管机构有效监管民间金融活动的手段。
非吸收存款类。私人借贷通常基于一定的地缘、血缘、人缘关系,最容易发生重复博弈的情形,信息对称性强,欺骗者容易被识别。企业间借贷的交易双方往往聚集在特定的区域内,交易当事人很容易能通过建立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识别对方是否诚实履约。因此,局限在小范围内的私人借贷、企业间借贷自身存在一套约束与惩罚机制,市场竞争秩序完全可以保障其正常运行,只需在法律上对其形成的契约进行有效保护,并通过引导、鼓励逐步走向契约化和规范化。而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专业放贷机构,其交易半径更为广阔、交易双方接触机会不多或人员流动频繁,导致信息网络、社会规范和惩罚的有效性逐渐减弱,因此需要在原有交易中增加专门从事收集、保存及公开违约信息的参与人即第三方市场主体,由其采取可靠的惩罚措施规避现在及未来可能存在的欺骗活动,评定交易者的信用等级。
方法步骤三、
吸收存款类。民间金融演变成私人钱庄、标会、合作基金会等吸收存款类机构后,其运作机制变得错综复杂,交易规模和半径进一步扩大,极易演变为变相吸收存款和非法集资,引发社会风险。而诉讼救济存在双方力量悬殊、诉讼成本高昂等弊端。对此,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并辅之以政府监管。即可设计一定的组织形式如投资中介组织,将企业筹资者与分散的投资者连接起来,再由第三方组织通过对投资中介的监管,将不诚信的交易者驱逐出市场;也可由第三方组织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屏障,最大限度消解二者之间的直接对抗。在政府监管层面,应采取更灵活有效的监管措施,赋予企业较大的经营管理自主权,鼓励其在内部风险控制管理的基础上实行自律性监管。
方法步骤四、
完善民间金融相关法律规范,引导民间金融良性发展。从发达国家经验来看,将民间金融纳入规范化轨道是促使其健康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民间金融规制体系的构建亦应顺势而为,通过立法确认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建议修改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承认民间金融组织的合法地位,赋予其交易自由与营业自由,在此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重新界定合法与非法金融活动和金融组织之间的界限,修改贷款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放宽对企业间借贷活动的限制,将企业间、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信贷合约纳入法律保护的范畴。修改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制定放贷人条例、合会管理办法等,明确合会、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组织的产权构造,承认各类民间金融中介组织的合法地位。对利率水平给予较大的容忍,按照借贷用途或金额的不同,实行差别化的利率控制机制。对超过一定数额的贷款可由监管机构在科学调查与评估的基础上设定利率上限;对限额以内的借贷交易,允许民间金融的投资人与借款人根据市场需求协商拟定利率,向监管机构登记备案即可生效。
方法步骤五、
强化民间金融的法律监管,维护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明确监管主体,形成以银监会为主导,央行、地方政府通力合作的监管体系,明确各机构职能与分工,形成构架清晰、权责明确、信息共享的有效监管网络。建立市场准入制度,监管机构应对民间金融主体资格、业务经营能力进行审查、确认或限制,必要时可要求民间金融组织交纳保证金或准备金,防止市场风险的扩散。建立风险防范制度,根据民间金融组织的规模和运作特点,设置区别于正规金融机构的最低资本金和资本维持规则,增强其应对金融风险的能力。建立危机处理制度,将民间金融纳入存款保险体系,对出现严重风险的民间金融组织实施快速有效处置措施,将其因破产倒闭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降至最低。
方法步骤六、
规范民间金融融资活动,保护民间金融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设定放贷人信息披露义务,对放贷协议、放贷人资格、放贷产品构成及风险进行清晰、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推行标准合同,由监管机构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作标准合同,为借贷双方提供规范、统一的契约文书范本,促进民间金融交易行为的标准化和规范化。规范营销与收债行为,确立民间金融放贷人的营销行为准则,要求放贷人在广告宣传中提供最低限度的信息,禁止采用不合理、不合法的手段催账还钱。
方法步骤七、
民间金融是一把双刃剑,其虽能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也易引发欺诈及犯罪行为,增加了金融体系的安全风险。我们只有把握民间金融的特点,遵循区别监管、分类规范、疏堵并举的原则,将其纳入国家宏观调控的整体框架,有步骤有层次地推进相关法律规范建设,才能真正实现维护金融稳定、提高金融效率的目的。
Ⅲ 国家关于民间借贷实施方案
1、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版融资渠道,银行借贷权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2、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民间借贷日趋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大。然而,由于我国金融和法律体系相对不健全,民间借贷风险渐增。
3、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4、因此,我国对于民间借贷是允许的,但是没有国家拟定或发布的借贷实施方案。国家已经制定了严格的法律规定,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规范,防范社风风险。
Ⅳ 我国有庞大的金融机构体系,为什么还存在“民间借贷”
因为小企业通过银行融资很难,首先是贷款审批需要很长的时间,另外银行认为小企业还款能力差不愿贷款给他们,而从民间借贷没有这么多限制,民间借贷就很容易发展了
Ⅳ 民间借利率多元化,借贷利率体系在古巴比伦时期如何变化的
古巴比伦时期由于商业较为发达,因此在古巴比伦的民间存在着较多的动产借贷行为。古巴比伦时期民间借贷不同契约之间约定着不同的利率,这些借贷利率大多与《汉谟拉比法典》中所规定的借贷利率之间存在着较大差异,因此法典中所规定的借贷利率并不能真实的反映当时古巴比伦民间动产借贷活动的实际情况。
古巴比伦时期民众生活
如果逾期不能归还则要另外加收罚息,逾期罚息是对不履行契约规定违反契约精神的一种惩罚,这种惩罚出现在各种借贷类型之中。它既可以出现在商业借贷中也可以出现在其它目的的借贷活动中,既可以出现在无息借贷中也可以出现在有息的借贷活动中。所以它和商业伙伴中的拆借行为并没有什么特定的关系,并不是对违反拆借规则的一种惩罚,而是对切违反契约精神的惩罚。
Ⅵ 民间融资的合法化
民间融资合法化
世界有20多个国家仿效格莱珉银行模式建立了自己的农村信贷体系,为农民脱贫致富提供了一个有效的金融渠道。由此想起中国,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包括小额信贷业务在内的民间融资还处于一种半公开的状态。而新农村建设的一个支撑点,就是要有金融的支持。
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提供的资料显示,2003年,我国农户的融资来源中,平均而言,来自银行的比例为13.89%,来自农村信用社的比例为18.90%,而来自民间私人借贷的比例则高达65.97%。 民间借贷活跃,说明其有着巨大的市场需求。
在正规金融机构不能满足这种需求的情况下,允许地下钱庄等民间金融机构公开化和合法化,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可以填补我国县及县以下金融机构的短缺, 为中小企业提供合法的融资渠道,满足其发展需要。我国的国有部门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大约为40%,但其贷款约占合法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80%;非国有部门 的经济增长贡献率大约为60%,其贷款却只占到合法金融机构贷款的不到20%,因此,发展民间金融是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有效途径。其次,这也是扩大民间 投资渠道的一种明智选择。民间资本已成为我国国有资本、跨国资本以外的第三支力量。我国迫切需有新的金融组织来为私人资本寻找出路,而我国现有的金 融组织大多存在着创值能力低或风险太大的问题,资金回报率低,资金安全得不到保证。再次,民间融资的合法化不仅有利于规范和监管民间金融机构的运作,防止 坑蒙拐骗的现象发生;还有利于民间金融市场按经济规律运行和开展竞争,防止高利贷的产生;同时也有利于国家有关部门了解民间资本的流动。
民间融资之所以长期得不到“正名”的一个主要因素,是金融当局担心放开民间融资会出现非法集资、扰乱金融秩序的事情。一般来说,民间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 金融机构面对的是数量庞大、高度分散、经营规模狭小、对贷款额度需求不大且缺乏担保和抵押品的农户,这就决定了现有正规金融机构给农户融资的交易费用相对 较高。另外,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强、周期长、受自然资源和自然灾害的影响严重,农民收入总体水平低且波动性大,也增加了融资的风险。
金融当局的这种担心虽有一定道理,在一些地方的地下钱庄确也出现过高息揽存或者放高利贷的情形,但有关研究以及温州的农村信用社存款浮动利率改革结果表 明,只要存在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且产权明晰,产权主体到位,高息揽存等现象就不会成大气候,因为高息揽存导致金融机构成本大幅增大,从而也导致其放贷压 力剧增,反而不能获得其生存所需要的存贷利差。
据世界银行的统计分析,过去40多年中,在很多国家,政府引导正规的金融机构向民间提供贷款几乎都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更为切实可行的策略是,国家放松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促进内生于民营经济的金融机构的产生。
中国缺乏一个完整的、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系统。大银行太大,无法顾及中小企业的贷款;小银行又太少,远远满足不了需求。对此,我们一方面 要改造银行的管理体制,另一方面要开放民间金融。鼓励和支持发展非国有民间银行和民间投资机构,通过非国有或民营经济的发展,化解存量风险,提高整体经济 增长质量和效率。
所以,当务之急是应该将实际存在的民间金融合法化,深入探索适合民间金融发展的监管机制。首先,要从法律上明 确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使亲友之间的借贷,农户之间的资金融通,合会、私人银行
等民间金融机构从地下转到地上。不能一看到风险问题就一关了之。事实上,民 间金融机构问题并不在于进入本身,而更多的则在于缺乏有效监督、规范。其次,允许民间金融更加灵活的利率浮动范围。民间金融本身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都很 高,并且一般都没有抵押,因此高成本高风险理应对应着较高的收益,民间金融利率高于国家金融利率是很正常的,不能都视为高利贷。
据悉根据央行的部署,在四川、山西、陕西、贵州四省,已在进行民间资本的信贷试点,上述试点给人们传达了一个信息:国家将给民间融资一定的生长空间。或许用不了多久,我们就能看到一种经过检验的民间金融机构和民间融资形式出现。
Ⅶ 民间融资风险如何防范
民间融资现已成为社会资金融通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民间融资蓬勃发展的势头,政府部门不应忽视民间融资的存在,要进行客观的研究和分析,并及时做出政策调整,面对民间金融的庞大规模和非公经济融资难的现实,国家应及时调整政策取向,应当把完善立法作为规范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的首要措施。
(一)完善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
首先,明确民间融资的法律地位。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有关内容存在着一些冲突,导致对民间融资的认定标准把握不一。因此,应尽快研究出台民间借贷管理条例,修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协调立法,为民间融资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以规范、约束和保护正常的民间融资行为。其次,完善民间融资立法。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适时出台《民间借贷法》、《放债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确定民间借贷的定义、适用范围、期限、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合理的税负、纠纷处理适用法律规定等,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正常民间融资的界限,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打击高利贷,通过法律手段使民间融资逐步走向规范化。
(二)适度调整银行股本金准入的标准
适度提高民间资金注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的比重。充分发挥主体金融的作用,特别是加快金融机构布局县域和乡镇的步伐。针对约八成民间融资流向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的现状。山东省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山东省农信社推出了万家小企业信贷支持活动,仅2008年,山东省各级农信社将为参与这一活动的约3000家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优惠幅度在现行执行利率的基础上下浮10%至20%。
(三)加大信贷投资力度,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金融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在控制信贷风险的同时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关心中小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的发展,切实加强和改善对企业的金融服务,在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满足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的中小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对符合贷款要求的中小企业简化贷款手续,及时给予信贷支持。地方政府应重视和支持信用担保机构拓展业务,积极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拓展渠道,提供服务。同时,应鼓励中小企业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间闲散资金,拓展民间投资渠道,减少民间融资。
(四)优化民间金融的生态环境。
应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体系,为民间融资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务、担保服务和人力资源等服务。如构建民间融资供需的信息服务平台;鼓励担保机构与工商联等组成担保体系等。同时,通过法律手段使民间融资走上契约化和规范化轨道。尽快明确监管职责,加强对民间融资的动态监测。国家尚未明确民间融资监管的具体部门,应该尽快明确民间融资监管的牵头部门和成员单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民间融资活动的监测分析,及时对银行进行风险提示,避免民间融资影响到金融稳定。
Ⅷ 什么是民间金融
如何给民间金融一个公正的“名分”,让它更好的为迅速发展的非公经济服务,是当前的一个热点问题——专访全国政协委员王鹤龄、叶祥桃
民间金融的灰色面纱终于在去年被揭开了,2005年的夏天,央行明确将在山西、陕西、四川、贵州进行“农村小额信贷组织”试点。
自20世纪中叶以后的计划经济时期,我国通过银行国有化的形式建立了国家垄断的金融体系,民间金融基本都处于地下,被定义为“非法”,既没纳入法律监管范围,更受不到相关法律的保护。
民间金融问题近些年来一直是两会关注的热点之一,由于非公经济的迅速发展,如何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成了代表和委员们讨论的焦点。目前我国民间有很多的资金,各地的民间投资大部分都是靠民间集资,利息很高,月息一般在1%-2%,按年息算达到12%-24%,虽然银行的贷款年息要低得多,但是民间投资者借不到银行的钱,只能使用高利贷。当前我国金融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缺乏一个合理的体系,主要表现在大的太大,中小的太小,没有私人银行。
那么监管层、企业和人民应当如何正确的对待很可能成为我国民营经济发展新的助推力的民间金融?怎样看待其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更好的让民间资本发挥其作用?规范民间金融的发展应注意到哪些方面?带着这些问题,《法人》采访了一直关注着民间金融发展的全国政协委员王鹤龄(安徽省工商联会长)和叶祥桃(温州长城电器集团总裁)。
根源在于金融制度体系
《法人》:银行的贷款年息较目前存在的民间借贷利率低许多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为何民间金融却依然能够保持顽强的生命力?“从银行借钱难”是许多人违反国家政策的参与民间借贷的最主要的原因么?
王:现在民间借贷受到越来越多需求者的青睐,特别是浙江、福建和广东等民间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由于国有银行服务滞后和民营银行的空缺,使一些资金进入了地下钱庄或“标会”。目前全国地下融资规模已超过了1万亿元之巨。民间借贷颇受青睐,融资规模趋大。分析原因,主要是一些国有银行对非国有企业较为惜贷;其次,目前银行执行的利率一直比非正式信贷市场低,使得不少民间资本在利益驱动下流入地下金融;第三,我国担保体系发育不良,抵押、质押担保等手续繁杂,一直困扰民间向金融机构融资。
叶:我们的金融制度体系有问题。尽管也实施了一些改革但市场化程度仍然很低,还是没有走出以往的计划经济模式。现有的价格管制,组织制度,法律法规,都给正规金融之外留下很多空间。所以民间金融的存在,首先要找我们制度本身的问题,不要怪别人,然后才是对我们的法律制度、市场制度、市场体系进行改进。民间金融能够在夹缝中生存下来,说明它本身就有市场。所以不应该套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去管死它,而是针对其发展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问题,比如地下钱庄等,考虑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管理。随着市场的发展,正规金融体系远远不能满足整个经济发展的要求,就会出现一支新的金融体系,一些新的金融组织,或者一些新的金融形式,对这些新的东西,我们的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应该及时调整。
发展地方中小金融机构
《法人》:曾经被认为是非法的地下融资很可能在未来的几年内彻底地走到阳光下,对于地下融资的问题你怎么看?
王:资金作为一种特殊商品,追求高额回报是其本性。而目前,一方面城乡个体农、工、商、贸生产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民营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旺盛,但是,从正规的金融机构又不能够借来资金,另一方面长期负利率的存在迫使资金从正规金融机构流出走向地下,去寻找高价格、高回报。
叶:目前民间的资金缺少合理的出路,只能到处乱窜,比如房地产市场、能源市场等。国家需要有相关的政策出台,让这些钱更合理地流动,既实现利益最大化,又对国家经济有益。地下融资目前确实存在问题,国家为什么说它是非法的,因为前前后后出了很多事情。比如南方的许多地下钱庄,利息比正规银行高一点,可有些人拿到这些钱就开始乱花。把钱拿过来后,数都不数,就用尺子量一下,这么高大概多少钱就开票。这样搞下去必定会乱的。
《法人》:对于地下融资问题的解决,你有何建议?
王:地下融资,危害很多。大量资金在体外循环,增加了宏观调控难度,甚至加剧局部经济过热。另外,地下金融缺少必要的法规约束,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都面临许多不确定因素,其潜在市场风险巨大。近年一些地方发生的非法集资金融大案即是明证。因此,要逐步全面放开利率管制,通过利率浮动政策的杠杆,调节资金的供求平衡。这样,地下融资的空间将逐渐缩小,走向消亡。为解决地下融资问题,建议在加大对地下融资打击力度、改革监管模式与理念的同时,必须加快发展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与担保形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合情、合理、合法
《法人》:去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其中第5条款指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这是对发展民营金融的再次肯定。你认为应如何看待?是否会产生合法的从事民间金融服务的新行业?
王:《意见》对切实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做了探索,我们要全面把握它的核心内容和精神实质。第一,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第二,改善金融服务,加大财税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一直存在自有资金短缺、贷款难、融资难的问题,发展受到很大制约。这样一来,民间金融就没有必要再生存于地下了。是否会产生新的行业目前形势还不明朗,需要等待国家监管层的调控政策。但可以肯定民间金融会因此而受益。
叶:规范的民间融资渠道应该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护,可以出台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约束,由政府指定的部门加以监管。我有一个基本观点,就是现在发展民间金融不是尽快地推出多少民营金融企业,最重要的在于民资应获得与外资进入中国金融机构同等的权利和机会。
我建议由政府出面加以组织协调,把民间资本导入资金缺口较大,但能够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投资项目上,如基础设施建设、高科技产品开发、能源、物流等等,从而让民间资金在合情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发挥更大的作用。
Ⅸ 民间金融的发展趋势
在农村发展中,特别是农村工业的发展中,资金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农民进入非农产业往往得不到有效的资金支持,特别是小企业和家庭企业在起步或遇到资金周转困难的时候,这大大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在解决农村资金不足的问题上,有两条可以选择的方式:一是加强正规金融的服务,对现有农村金融机构进行改革,增加其贷款和储蓄能力;另外一个思路是发挥民间金融的作用,促进有序的民间金融市场的形成。农村原本就是正规金融资源相对匮乏的地区。随着四大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农村地区的许多经营网点被撤消,正规金融资源更加稀少,金融资源供给明显不足;而农业、农民、农村,因其所处的弱势地位,往往更加需要金融支持。这种供需上的极度不均衡,催生了民间金融。民间金融最先在农村产生,并迅速蔓延开来。解决“三农”问题离不开有效的金融支持。农村民间金融是广大农村经济主体为满足融资需求,自发开展和形成,游离于政府金融监管之外的非官方资金融通活动和组织。
农村民间金融滋生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渡时期,是经济制度和金融制度不均衡发展的必然产物。伴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整个国家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农村正规金融越来越不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多元化的需要,因此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农村民间金融及合作基金会为代表的农村非正规金融迅速掘起,对农村弊端丛生的传统金融体系产生了重大的冲击。伴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一方面,行政管制经济依然存在;另一方面,纯属市场的力量又不断成长,由此产生的资金供求的尖锐矛盾必然为农村民间金融留下巨大的生存空间。现阶段中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壮大的主要诱因是高收益导向的供给和巨大的融资需求,有供求必然会形成市场。我国的农村民间金融因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而显示出其“中国特色”,它更多的是由政府与市场边界不清、经济体内各组成部分市场化步骤不一以及意识形态上的滞后等因素造成的。长期以来,民间金融在我国基本上被列为地下金融,一味地进行整治,而很少对其积极方面与消极方面进行客观分析,也没有对它的生存机理和运行机制进行理性研究。但民间金融就是“整”而不倒,往往是整治的风头上收缩一下,风头一过又“死灰复燃”,甚至更旺。这说明民间金融有其存在的客观性。由于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缺陷,已滞后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金融“空洞”。虽然农村民间金融只能以 “灰色”或“黑色”的形式存在,表现却异常活跃;虽屡遭政府取缔或禁止,却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农村民间金融的存在,也充分说明正式金融机构满足不了农民的金融(特别是贷款)服务需求,而民间金融正好弥补了这种不足。民间金融的发展,是遵循市场需求、由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无疑是对金融改革方式的有益探索。民间金融在农村的蓬勃发展,缓解了农村金融资源供需上的矛盾,缩小了城乡之间在金融资源占有上的差距,推动了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东部地区农村的快速发展,民间金融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可以这么说,民间金融逐渐成为了融资困境中农民的一种理性选择。 调查表明,全国中小企业约有1/3强的融资来自非正规金融途径。民间融资主要表现为亲戚朋友等家庭和个人之间的借贷,企业之间的拆借,以及私募筹集资金等。民间金融的视角更为开阔,比如民间天使投资者,实际上已经开始借鉴西方市场中的一些运作模式,他们的成长与壮大要比我们的想象中快得多。央行的权威报告推算:中国民间融资规模近万亿元,约占贷款总额的6%。根据本报对一些民间金融机构的了解,他们的不良贷款水平远低于国有银行体系,有的甚至至今保持着不良贷款的零纪录。我们甚至可以说:活跃的民间金融是市场赐给中国经济的最好礼物。
与那些民间金融家的谨小慎微相比,有银行体系内的部分银行家们表现得不那么理性,他们疯狂地吸收存款,疯狂地发放贷款,疯狂地制造不良贷款,最后疯狂地核销不良贷款。背后的原因其实很简单,他们在用别人的钱干别人的事,这是最缺乏效率的一种制度安排。
面对同样的信用环境,面对同样的金融风险承受能力,同处一个跌宕起伏的市场,民间金融虽然也出现了德隆这样的异类,但总体表现要明显优于国有金融体系。究其原因,当然不是民间金融家比国有银行的金融家智商高出多少,而是前者真正在按照市场规则行事,而后者则很有可能在按照官场规则行事。仅从这一点,民间金融就足应被善待。
但是,民间金融生存毕竟仍是一种缺少话语权的脆弱生存,政策风向标的任何转向都有可能使之被妖魔化,甚至扫地出门。由于金融决策者大多来自国有金融体系内部,这种倾向不可不防。如果民间金融在决策层始终没有代言人,那么难免会被等同于地下金融,甚至非法金融。其结果将是中国经济受到巨大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