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可以将融资租赁公司分类为哪几种麻烦简要的说一下是根据什么分的!
中国中小企业融资二十八种模式
一、 国中小企业融资28种模式分为四大类 2
第一类:债权融资模式 2
第二类:股权融资模式 2
第三类:内部融资和贸易融资模式 2
第四类:项目融资和政策融资模式 2
二、 第一类——债权融资模式 3
(一) 第一种模式:国内银行贷款 3
(二) 第二种模式:国外银行贷款 3
(三) 第三种模式:发行债券融资 3
(四) 第四种模式:民间借贷融资 3
(五) 第五种模式:信用担保融资 4
(六) 第六种模式:金融租赁融资 4
三、 第二类——股权融资模式 4
(一)第七种模式:股权出让融资 4
(二)第八种模式:增资扩股融资 5
(三)第九种模式:产权交易融资 5
(四)第十种模式:杠杆收购融资 5
(五)第十一种模式:引进风险投资 5
(六)第十二种模式:投资银行投资 6
(七)第十三种模式:国内上市融资 6
(八)第十四种模式:境外上市融资 7
(九)第十五种模式:买壳上市融资 7
四、第三类——内部融资与贸易融资模式 8
(一)第十六种模式:留存结余融资 8
(二)第十七种模式:资产管理融资 8
(三) 第十八种模式:票据贴现融资 8
(四)第十九种模式:资产典当融资 9
(五) 第二十种模式:商业信用融资 9
(六)第二十一种模式:国际贸易融资 9
(七) 第二十二种模式:补偿贸易融资 9
五、 第四类——项目融资和政策融资模式 10
(一) 第二十三种模式:项目包装融资 10
(二) 第二十四种模式:高新技术融资 10
(三) 第二十五种模式:BOT项目融资 10
(四)第二十六种模式:IFC国际投资 10
(五)第二十七种模式:专项资金投资 11
(六)第二十八种模式:产业政策投资 11
六、 结束语 11
1、中小企业融资模式的选择运用 11
2、 中小企业融资模式的组合运用 11
3、中小企业融资模式的创新运用 11
一、国中小企业融资28种模式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债权融资模式
第一种模式:国内银行贷款
第二种模式:国外银行贷款
第三种模式:发行债券融资
第四种模式:民间借贷融资
第五种模式:信用担保融资
第六种模式:金融租赁融资
第二类:股权融资模式
第七种模式:股权出让融资
第八种模式:增资扩股融资
第九种模式:产权交易融资
第十种模式:杠杆收购融资
第十一种模式:风险投资融资
第十二种模式:投资银行融资
第十三种模式:国内上市融资
第十四种模式:境外上市融资
第十五种模式:买壳上市融资
第三类:内部融资和贸易融资模式
第十六种模式:留存盈余融资
第十七种模式:资产管理融资
第十八种模式:票据贴现融资
第十九种模式:资产典当融资
第二十种模式:商业信用融资
第二十一种模式:国际贸易融资
第二十二种模式:补偿贸易融资
第四类:项目融资和政策融资模式
第二十三种模式:项目包装融资
第二十四种模式:高新技术融资
第二十五种模式:BOT项目融资
第二十六种模式:I FC国际融资
第二十七种模式:专项资金融资
第二十八种模式:产业政策融资
二、第一类——债权融资模式
(一)第一种模式:国内银行贷款
1、定义:国内银行贷款是指银行将一定额度的资金及以一定的利率贷放给资金需求者,并约定期限付利还本的一种经济行为。
2、特点
1)手续较为简单
2)融资速度较快
3)融资成本较底
4)贷款利息进入企业成本
5)按期付利、到期还本
(二)第二种模式:国外银行贷款
1、定义:国外银行贷款,是指为进行某一项目筹集资金,借款人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向外国银行贷款的一种融资模式。
2、特点
1)国外商业银行是非限制性贷款
不限贷款用途 不限贷款金额 不限贷款币种
2)国外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较高
按国际金融市场平均利率计算
硬通货币利率低
软通货币利率高
3)国外商业银行贷款看重贷款人的信誉
(三)第三种模式:发行债券融资
1、定义:发行债券融资
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是企业按照法定的程序,直接向社会发行债券融资的一种融资模式。
2、种类及特点
1)短期企业债券(期限1年以内)
2)中期企业债券(期限1至5年)
3)长期企业债券(期限5年以上)
4)企业债券具有流通性、收益性、偿还性、安全性的特点
(四)第四种模式:民间借贷融资
1、定义:民间借贷融资是不通过金融机构而私下进行的资金借贷活动,是一种原始的直接信贷形式。
2、民间借贷模式创新—个人委托贷款业务
所谓个人委托贷款业务,是由个人委托人提供资金,银行作为受委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
3、个人委托银行贷款的规定
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规定:委托贷款是由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人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委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商业业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都可以开办委托贷款业务。
2002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民生银行正式开办个人委托贷款业务。
(五)第五种模式:信用担保融资
1、定义:信用担保融资是介于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以信誉证明和资产责任保证结合在一起的融资模式。
2、特点
1)使原借、贷两者关系变为借、贷、保三者关系
2)信用担保分散银行贷款风险
3)信用担保分解企业融资困难
4)信用担保收取一定比例的担保费用
5)成功的信用担保将实现企业、银行、担保机构“三赢”
(六)第六种模式:金融租赁融资
1、定义:金融租赁融资是以商品形式表现借贷资本运动的一种融资模式。
2、特点
1)由承租人指定承租物件,使用、维修、保养由承租人负责,出租人只提供金融服务。
2)金融租赁以承租人占用出租人融资金额的时间计算租金。
3)租赁物件所有权只是出租人为了控制承租人偿还租金的风险而采取的一种形式所有权,到合同结束时,根据合同协定可以转移给承租人。
4)金融租赁最少需要承租方、出租方、供物方三方当事人。
三、第二类——股权融资模式
(一)第七种模式:股权出让融资
1、定义:股权出让融资是企业出让企业的部分股权,以融到企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
2、股权出让的对象
1)股权出让大型企业
2)股权出让境外商企
3)股权出让产业基金
4)股权出让风险投资
5)股权出让个人投资
(二)第八种模式:增资扩股融资
1、定义:是企业根据发展的需要,扩大股本融资的一种模式。
2、特点
1)通过扩大股本,直接融进资金
2)通过扩大股本,把企业加快做大
3)根据经营收益状况,向投资者支付回报
(三)第九种模式:产权交易融资
1、定义:产权交易融资是指企业的资产以商品的形式作价交易的一种融资
模式。
2、种类
1)按产权的归属主体不同可分为:政府产权、 法人产权、私有产权
2)按产权历史发展的形态不同可分为:物权、债权、股权
3)按产权客体形态的不同可分为:有形资产产权和无形资产产权
4)按产权运动形态的不同可分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5)按产权具体实现形式的不同可分为:所有权、占有权和处置权
(四)第十种模式:杠杆收购融资
1、定义:杠杆收购融资是指以被收购企业的资产或股权作为抵押筹资,来
增加收购企业的财务杠杆的力度,去进行收购兼并的一种融资模式。
2、种类
1)资本规模相当的两个企业之间
2)大企业收购小企业
3)小企业收购大企业
4)个人资本收购法人企业(包括M B O)
(五)第十一种模式:引进风险投资
1、定义:风险投资是一种投资于高科技、高增长、高风险企业的权益资本
投资。
2、特点
1)高风险
2)高回报
3)专业性
4)组合性
5)权益性
6)中长期
(六)第十二种模式:投资银行投资
1、定义:投资银行投资是指投资银行将符合法规可动用的资金以股本及其它形式投入于企业的投资。
2、投资银行的定义
投资银行是主营资本市场业务的金融机构,现实中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公司、风险投资公司、投资顾问公司等都是投资银行机构。
1、特点
1)投资银行是资本市场的核心机构
2)投资银行除了自身的可用资金还有多种融资渠道
3)投资银行投资原则上参股不控股
4)知名投资银行投资的企业,实际上已为进入资本市场奠定了基础
(七)第十三种模式:国内上市融资
1、定义:国内上市融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公司法》及《证券法》要求的条件,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发行股票的一种融资模式。
2、企业在国内上交所主板上市融资的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 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3、企业在国内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融资的条件
1)目前在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实行“两个不变”,即:现行法律法规不变;发行上市标准不变。
2)目前在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实行“四个独立”,即:运行独立、监察独立、代码独立、指数独立。
4、企业国内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1)IPO后总股本不得少于3000万元
2)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3)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4)前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
(八)第十四种模式:境外上市融资
1、定义:境外上市融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及境外资本市场的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的一种融资模式。
2、国家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到境外上市融资
1)1999年7月1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2)1999年1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
3)2005年10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内企业到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是我国对外招商引资的新发展
3、目前实际可选择的境外资本市场
1)香港交易所主板和创业板股票市场
2)新加坡交易所股票市场
3)美国纽约交易所和NASDAQ股票市场
4)英国伦敦交易所股票市场
5)德国法兰克福交易所股票市场其中香港交易所主板和创业板股票市场为
国内中小企业境外上市融资的首选股票市场。
(九)第十五种模式:买壳上市融资
1、定义:买壳上市融资是非上市公司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通过收购控股上市公司来取得合法的上市地位,然后进行资产和业务重组进行发行配股的一种融资模式。
2、壳公司的特点
1)经营业绩差
2)行业前景不佳
3)产品市场萎缩
4)股价长期低迷
5)企业债务过重
6)自身无回天之力
四、第三类——内部融资与贸易融资模式
(一)第十六种模式:留存结余融资
1、定义:留存结余融资是指企业收益缴纳所得税后形成的、其所有权属于股东的未分派利润,又投入于本企业的一种内部融资模式。
2、特点
1)手续简便
2)财务成本低
3)增强企业凝聚力
4)企业没有债务及股权分散的风险
(二)第十七种模式:资产管理融资
1、定义:资产管理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对资产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节省企业在资产上的资金占用,增强资金流转率的一种变相融资模式。
2、应收帐款抵押贷款
通过以应收帐款作为抵押取得贷款。
应收帐款抵押贷款的特点是:卖贷方将应收帐款抵押给金融机构,而取得抵
押贷款。但应收帐款仍由卖贷方去负责追索。
3、存货质押担保贷款
存货担保融资是通过仓储物品进行质押贷款。
存货担保的特点是:企业的存货必须市场相对畅销、不易腐坏、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等,以其作为融资的担保品。
(三)第十八种模式:票据贴现融资
1、定义: 票据贴现融资是指票据持有人在需要资金时,将商业票据转让给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支付给票据持有人的一项银行业务。
我国商业票据主要是指银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2、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1)银行作为汇票的承兑人,在票面上办过承兑手续,承诺到期付款的汇票。
2)银行承兑汇票持有人,在需要资金时,可申请提前兑现。
3、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1)购货人作为汇票的承兑人 在票面上办过承兑手续,承诺到期向销货人付款的汇票。
2)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是以企业信用为基础的融资,如果承兑企业的资信好,商业承兑汇票持有人在需要资金时,可持商业承兑汇票到银行按一定的贴现率申请提前兑现。
(四)第十九种模式:资产典当融资
1、定义:资产典当融资是指资产所有者,将其资产抵押给典当行而取得当金,然后按约定的期限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融资行为。
我国2001年8月正式实施《典当行管理办法》。
2、特点
1)当物、当期、当费灵活
2)典当手续简便快捷
3)典当融资限制条件较少
(五)第二十种模式:商业信用融资
1、定义:商业信用融资是指在商品交易中,交易双方通过延期付款或延期交货形成的一种商业信用筹措资金的形式。
2、特点:
1)最原始的商品交易资金周转的信用方式
2)商业信用能为交易双方提供方便
3)商业信用可以巩固经济合同、加强经济责任
4)商业信用融资的关键是交易双方都要诚守信用
(六)第二十一种模式:国际贸易融资
1、定义:国际贸易融资是指各国政府为支持本国企业进行进口贸易而由政府机构、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进出口商之间提供资金。主要形式有国际贸易短期筹资和国际贸易中长期融资。
2、国际贸易短期筹资
进出口商在商品交易过程中,需要短期融通资金,以促进进出口贸易的有效实现,这些短期资金可以从各国的对外贸易银行或其它途径得到解决。
3、国际贸易中长期筹资
国际贸易中长期筹资即指出口信贷,它是以出口国政府的金融支持为后盾,通过银行对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低于市场利率并提供信贷担保的一种筹资方式。
(七)第二十二种模式:补偿贸易融资
1、定义:补偿贸易融资是指国外向国内公司提供机器设备、技术、培训人员等相关服务等作为投资,待该项目生产经营后,国内公司以该项目的产品或以商定的方法予以偿还的一种融资模式。
2、特点
1)补偿贸易是投资与贸易相结合的活动;
2)补偿贸易是商品贸易、技术贸易和国际信托相结合的活动;
3)买方所购进设备款和利息不以现汇偿还,而以其所购进设备生产的产品偿还。
五、第四类——项目融资和政策融资模式
(一)第二十三种模式:项目包装融资
1、定义:项目包装融资是指对要融资的项目,根据市场运行规律,经过周密的构思和策划进行包装和运作的一种融资模式。
2、特点
1)项目包装的创意性
2)项目包装的独特性
3)项目包装的包装性
4)项目包装的科学性
5)项目包装的可行性
(二)第二十四种模式:高新技术融资
1、定义:高新技术融资是指用高新技术成果进行产业化的的一种融资模式。
2、来源:
1)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2)国内民间资本
3)国际机构资本
(三)第二十五种模式:BOT项目融资
1、定义:BOT项目融资是指经政府特许具有相关资格的中小企业一种特许项
目的融资模式。
2、含义
BOT是英文的缩写,其含义是:投资建设 经营管理 到期移交
3、特点
1)政府主导与参与
2)按市场机制运作
3)由BOT项目公司具体执行
4)BOT项目主要是市政、道路、交通、电力、通讯、环保等资本与技术密集的大型项目
(四)第二十六种模式:IFC国际投资
1、定义:IFC是国际金融公司的简称(英文缩写) IFC是世界银行集团成员之一。它即是世界银行的附属机构,又是独立的国际金融机构。 IFC 投资的重点是发展中国家中小型企业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2、特点
1)主要向发展中国家私人控股中小企业贷款
2)贷款额度在200—400万美元之间,最高不超过3000万美元
3)贷款期限7—15年
4)贷款利息不统一,视投资对象的风险和预期收益而定
5)IFC经常采取贷款投资与股本投资相结合的投资方式
(五)第二十七种模式:专项资金投资
1、定义:专项资金投资是指国家专门投资于中小企业专项用途的资金。
2、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省市政府陆续出台专项资金政策
1)国家财政部、原国家经贸部颁发《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2)各省市相继出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六)第二十八种模式:产业政策投资
1、定义:产业政策投资是指政府为了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而提供的政策性支持投资。
2、种类
1)财政补贴
2)贴息贷款
3)优惠贷款
4)税收优惠
5)政府采购
六、结束语
1、中小企业融资模式的选择运用
1)不同产业、不同阶段的中小企业“量体裁衣” 选择不同的融资模式。
2)传统产业、高科技产业、重工业、 轻工业、服务业。
3)创办阶段、发展阶段、扩张阶段、成熟阶段、飞跃 阶段。
2、中小企业融资模式的组合运用
1)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可以同时选择几种融资模式组合使用
2)银行贷款 + 补偿贸易
3)高新技术 + 增资扩股 + 金融租赁
4)留存结余 + 风险投资 + 上市融资
3、中小企业融资模式的创新运用
1)中小企业融资28种模式的灵活运用
2)中小企业融资28种模式的创新运用
3)中小企业融资28种模式的创造运用
㈡ 政府采购的项目能做融资租赁吗 ,我是长春的啊,我想做政府采购但是我我没有关系能成吗
估计够呛!
㈢ 请问政府统一采购设备的大项目可以做融资租赁吗
可以的。
融资租赁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版货权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3)融资租赁政府采购扩展阅读:
融资租赁的相关要求规定:
1、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支持相结合,着力完善发展环境,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坚持发展与规范相结合,引导企业依法合规、有序发展。
2、坚持融资与融物相结合,提高专业化水平,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坚持国内与国外相结合,在服务国内市场的同时,大力拓展海外市场。
3、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转变发展方式,建立专业高效、配套完善、竞争有序、稳健规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融资租赁体系。
㈣ 医院委托代理公司公开招标大型医疗设备,医院应保存哪些资料,融资租赁资金大于政府采购金额怎么处理!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6月30日颁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财政部2001年1月终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租赁》来处理
㈤ 在上海自贸区注册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上海自贸区
1、2016年8月,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比照“借款合同”税目计税贴花。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本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6〕32号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52号)第2条:“主管融资租赁船舶出口企业的国家税务局负责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的认定、审核、审批及核销等管理工作。”将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免)税纳入审批。
来源:2014年8月8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上海市税务系统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通知》(沪国税法〔2014〕16号)
3、融资租赁出口退税政策:
将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
1.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2.对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
3.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
来源: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
4、财政补贴政策:
1.对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0.5%的补贴;
2.对为新区企业提供航运租赁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通过航运租赁业务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1%的补贴,最高限额为500万元;
3.对融资租赁企业在浦东新区注册或追加资本金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金额最高可达1500万元。
来源:2012年12月,上海市浦东新区、《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5、对融资租赁企业实施激励措施:
1.对新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补贴;对融资租赁企业增资,给予一定补贴。
2.对新引进融资租赁企业,按其对新区的贡献程度,给予一定补贴。对增资一定规模的融资租赁企业,按其对新区的新增贡献程度,适当加大补贴。
3.对在浦东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定购房补贴。
4.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为新区内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特别鼓励其开展船舶、飞机租赁等航运租赁业务,按其业务量,给予一定补贴。
5.对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新区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购入新区企业制造的飞机、船舶,按照合同金额,给予一定补贴。
6.对融资租赁企业新购入船舶和飞机,给予一定登记费补贴。
7.对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在上海综合保税区和陆家嘴金融贸易区的飞机和船舶租赁项目子公司,加大补贴力度。
8.新区内的政府采购,公用事业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各类政府财力投资项目建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融资。
来源:2012年7月26日,浦东新区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浦府[2012]202号)
6、融资租赁企业财政资助:
1.对新引进到位资本金超过1亿元(含)的融资租赁企业,参照《浦东新区支持金融机构发展的实施办法》,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和购房补贴。对本办法施行日前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未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一次性奖励政策的,鼓励其进行增资扩股,根据增资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
2.对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0.5%的补贴;对为新区企业提供航运租赁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通过航运租赁业务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1%的补贴;
3.对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新区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按照合同金额的0.5%,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
4.对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新区企业制造的飞机、船舶,按照合同金额1%,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对单一企业不重复享受补贴,对单一融资租赁企业,每年该项补贴额最高为500万元;
5.对融资租赁企业新购入船舶和飞机,给予登记费100%补贴,单船或单机最高补贴额为10万元,对单一融资租赁企业,每年该项补贴额最高为200万元。
来源:2010年7月,上海浦东新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财政扶持办法》
7、“对新引进的大型融资租赁企业,其相关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来源:2005年12月,上海在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浦府[2005]294号)》
㈥ 融资租赁业务ppp模式什么意思
融资租赁公司的ppp项目模式就是如下,
(一)产品概述
国务院新下发43号文规定: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投资者有长期稳定收益。政府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为适应这一政策制订该产品。
(二)产品设计目的
社会资本独自或者与政府共同成立特殊目的公司(以下简称SPV)进行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投资者或SPV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
(三)产品设计优势
1.有利于政府平台机构规避43号文影响
2.有利于拓宽租赁公司与政府合作范围
方案操作流程
(一)方案流程介绍
1.政府平台机构与集团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共同设立SPV公司,政府平台机构可以资产方式出资,集团公司可以现金形式出资。
2.租赁公司与SPV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政府平台机构的出资部分)、融资租赁合同;
3.政府平台机构向租赁公司支付服务费;
4.公司租赁向银行申请保理贷款;
5.银行向租赁公司发放贷款;
6.租赁公司向SPV公司支付设备购买价款;
7.SPV公司到期归还租赁公司本金以及利息;
8.租赁公司到期归还A银行本金以及利息。
(二)交易结构图
那么想要注册一个融资租赁公司需要提供的资料就很多了,但是最近注册下来转让的不少
㈦ 融资租赁的回租赁是怎么回事,卖掉后再租回来,这样的话肯定会增加总的花费的,而且这样降低了公司的资产
并不能单纯的这样认定,首企业卖掉资产:
首先回流了现金,等于在一定的时期内减轻了资金方面的压力,注入了新的活力;
第二,资产被卖掉了虽然在资产负债表上资产减少了,但是现金会增加,负债会减少,其实是没多大变化的,而且资产负债表会好看很多。
第三,回租的资产并不用再缴纳某些税费的,费用并没有想象的那么高。总的来说,企业的回租行为在一定的程度上让企业减轻了来自自购设备的资金压力,盘活了企业的现金流。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
----参考自融租之家
㈧ 什么单位是政府采购
三、有关政府采购法名词的解释
由于本条关于调整范围的确涉及到一系列名词,而这些名词的含义如何又直接影响调整着范围的确定,本条在前三款规定的基础上又对相关的几个名词进行了解释,以利于有关当事人更好地实施法律,本条解释的名词有以下几个:
(一)采购。对于采购的概念,本条的解释是,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这里的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都是一般意义上的概念,它们分别又包括若干具体的行为,如购买,可以分为现货购买、期货购买、赊销;租赁包括一般租赁、融资租赁;委托包括委托加工、委托制造;雇用包括长期雇用、临时雇用、一般性雇用等,除此以外的购买方式还包括参与拍卖、修缮、改装等。
(二)货物。对于货物的概念,本条的解释是,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这里的原材料即指可以用于加工某种生产所需的各种原料和材料,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的物质,如水泥、木材、钢材、矿石等;设备即可以用来生产加工产品的各种机器设施,包括机床、起重机、零件的组合设施;产品是指可以直接用于政府履行职能的生产加工物品,包括各种形态的产品,如计算机、汽车、办公用品等。
(三)工程。对于工程的概念,本条的解释是,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对于工程的解释,本款已经比较具体,此处不再展开,但应该说明的是,依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在进行工程采购时,为便于管理,法律对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物质的采购也连同工程采购一并管理。
(四)服务。对于服务的概念,本条的解释是,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服务是一个内涵很广的概念。在世贸组织有关文件中有着严格的限定,虽然我们尚未加入该组织的政府采购协定,但他们对于服务贸易的内容限定我们仍是可以参照使用的,这些服务包括金融保险、证券、电信、律师、会计师等。
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十七条中要求的纳税证明的期限有规定吗
河北省餐饮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饮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餐饮业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餐饮业的经营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类从事餐饮、住宿业务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餐饮业户(以下简称餐饮业纳税人)适用本办法。以餐饮、住宿业务为主并兼营其他业务的纳税人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餐饮业纳税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包括查账征收、定率征收、定额(定额加发票)征收等三种。实行查账征收和定率征收方式的餐饮业纳税人应缴纳的所得税,按月(季)预缴,年终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实行定额(定额加发票)征收方式的餐饮业纳税人,不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一)对实行定率征收方式的餐饮业纳税人按以下规定确定应税所得率:
1.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全年收入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应税所得率为10-15%;全年收入总额在500至2000(含)万元之间的,应税所得率为15-20%;全年收入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应税所得率为20-25%。
全年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上一年实现的全部收入合计总额。
2.个体餐饮业户。个体餐饮业户的应税所得率为10-20%。
具体应税所得率由县级地税机关根据餐饮业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
(二)对实行定额(定额加发票)征收方式的餐饮业纳税人,其所得税定额标准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定额加发票征收方式,是指纳税人除按期缴纳地税机关按照规定程序核定的非开票部分收入的定额所得税款外,购票时按发票面值或存根联记载的应税收入全额征收所得税。
第四条 对实行定率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的餐饮业纳税人,其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
第五条 对实行定额加发票征收方式的餐饮业纳税人,其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按领用发票金额的一定比例预征的所得税款+定额所得税
第二章 纳税管理
第六条 餐饮业纳税人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健全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会计证资格的会计人员,按地方税务机关要求,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按期编制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第七条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餐饮业纳税人发生的下列事项,应按有关规定报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和备案。
(一)上缴总机构的管理费;
(二)符合条件的财产损失、坏账损失的扣除;
(三)餐饮业纳税人的工效挂钩方案及效益工资清算结果;
(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审批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餐饮业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等有关纳税资料要进行认真审核,随时掌握纳税人增减变化情况。同时,要根据当地餐饮业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所得税重点税源大户,及时掌握税源变化情况。
第九条 餐饮业纳税人的收入分为营业收入和营业外收入。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兼营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和出售净收益,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罚款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以及其他非营业收入。
第十条 餐饮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其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包括:
(一)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餐饮业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
(二)费用,即餐饮业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所发生的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三)税金,即餐饮业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
(四)损失,即餐饮业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第十一条 餐饮业纳税人准予扣除的成本和费用支出应遵循与应税收入相配比的原则,并按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执行。其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
第十二条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餐饮业纳税人按下列规定进行扣除:
(一)折旧。餐饮业纳税人的经营性固定资产,可以按规定提取折旧并准予在税前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所提折旧允许扣除。
(二)餐饮业纳税人的水费、电费、人工费凭合法有效凭证扣除。其中:人工费按下列原则予以确定:
1.主管地税机关应要求餐饮业纳税人按照全员全额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职工个人基础信息和工资计算单等资料。其中,工资计算单必须附有考勤记录。雇用临时工的,企业还应将临时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存档备查。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对备查资料是否与工资计算单中的人员一致进行详细审查,对有差异的工资支出一律不得在计征所得税时扣除。
2.对无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务支出,餐饮业纳税人必须取得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税务专用发票,开票时需提供餐饮业纳税人出具的相关证明及出勤记录等资料,否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计税时不得扣除。
(三)餐饮业纳税人的低值易耗品可采用五五摊销法,也可采用一次性摊销法。具体由餐饮业纳税人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并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四)餐饮业纳税人的下列原材料和日用品必须出具合法票据,否则,在计征所得税时不得扣除:
1.烟、酒、面粉、肉食、海鲜等构成主要成本的原料;
2.台布、餐巾、竹筷、酱油、醋、盐等日用品。
(五)餐饮业纳税人采购的各类菜品及各类农产品无合法票据的,应凭真实有效凭证予以扣除。真实有效凭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单位经手人出具的采购相关证明(或外部供货人员出具的签字证明);
2.餐饮业纳税人采购供应部门负责人出具的验收入库证明;
3.餐饮业纳税人餐饮部经理出具的签字证明。
餐饮业纳税人应将其采购经手人、采购供应部门负责人、餐饮部经理等相关情况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餐饮企业没有按上述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的,一律按定率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
第十三条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餐饮业纳税人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必须遵循真实、合法、合理的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法规定外,餐饮业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十四条 对餐饮业纳税人超过税法规定标准扣除的各种成本、费用和损失,应调增其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主要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公益救济性捐赠、坏账准备金、冬季取暖费、提取的折旧费、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摊销等。
餐饮业纳税人报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已作为坏账扣除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一律调增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五条 餐饮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接受本单位提供的餐饮服务的,无论其在财务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作为收入,相应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六条 对税法不允许扣除但餐饮业纳税人已作为扣除项目扣除的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违法经营罚款和被没收财物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各种赞助支出,与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等,应一律调增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七条 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餐饮业纳税人,应加强其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支出,特别应加强对应税收入的核算,不能因实行核定征收而忽视财务管理工作。在条件成熟时,要逐步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
第十八条 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餐饮业纳税人发生的亏损,不允许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额进行弥补,也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对所辖餐饮业纳税人的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鉴定(由企业提出申请)。在鉴定工作中,要从严核定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餐饮业纳税人资格。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餐饮业纳税人,一律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全年收入总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餐饮业纳税人,其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市局,由市局具体下文予以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第二十条 餐饮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定率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
(一)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二)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三)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四)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五)纳税人盈利水平明显偏低,收入利润率低于5%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餐饮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定额(定额加发票)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餐饮业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餐饮业经营的纳税人。
第二十二条 餐饮业纳税人的征收方式实行一次性确认制度,以后年度征收方式不变的餐饮业纳税人,不再履行核定手续。若以后年度企业要求变更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县级地税机关按相关政策规定在次年3月底前进行重新核定,并下文予以明确。
第二十三条 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日常监督,如发现有符合定率、定额(定额加发票)征收方式几种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随时变更为定率、定额(定额加发票)征收方式。
第二十四条 对实行定额(定额加发票)征收方式的餐饮业纳税人,除因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等特殊因素外,其所得税定额标准,一般一年采集信息核定一次,具体时间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在核定所得税定额时,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接受广大纳税人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餐饮业纳税人,在发票发售环节不预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实行定率征收、定额(定额加发票)征收方式的餐饮业纳税人,在发票发售环节应预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购买税控机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在开票环节是否预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定率征收方式的餐饮业纳税人,应按月(季)预缴所得税款。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在月(季)度终了后15日(个人所得税7日)内,向其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个月(个人所得税3个月)内,向其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第二十八条 餐饮业纳税人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个人所得税3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抵缴下期应缴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餐饮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依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合并、分立后其纳税人地位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之前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及时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并结清税款;其纳税人的地位不变的,纳税年度可以连续计算。
第三十条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破产或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60日内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并依法计算清算期间的所得税额,结清应缴税款。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少缴税款,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绝提供有关纳税资料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有关应税收入、税前扣除的确定以及其他未尽税务事宜,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市地方税务机关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