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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融资性售后回租

发布时间:2021-05-03 16:01:36

⑴ “营改增”涉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政策有哪些

融资租赁企业。
(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甲公司为非“营改增”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09年1月购入1台大型机床,不含税价为450万元,增值税为76.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在2014年1月因扩大生产规模,需要一笔生产流动资金,并于1月10日与A融资租赁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并且是“营改增”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成交价为240万元,该机床公允价值为240万元,同时又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协议将机床租回,租期为5年,期限为2014.1.11~2019.1.10,租赁合同规定的年利率为8%,每个次年1月10日支付租金62万元,其中48万元为价款本金,14万元为融资租赁费用。
A融资租赁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单位:元,下同):
2014年1月10日的会计处理:
借:融资租赁资产 2051282.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348717.95
贷:银行存款 2400000
2014年1月11日,出租该资产的会计处理,先判断租赁类型为融资租赁。应收融资租赁款与其现值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最低租赁收款额=620000×5=3100000(元)。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3100000
贷:融资租赁资产 2051282.05
未实现融资收益 1048717.95
每个次年1月10日收到租赁费时:
借:银行存款 62000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620000
开出发票(其中,48万元是普通发票,14万元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209743.59
贷:租赁收入 119658.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0085.48

⑵ 请问税法中,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怎么理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拓展】有关其税收问题解释:
(一)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该内容界定了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实质,否认了其销售表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构成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重要条件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显然,融资性售后回租不能拆解为“销售”和“回租”两笔业务,应把“销售”理解为基于双方合同约定回租前提下的行为条件,实质是融资租赁,在会计账务上不能作为销售处理。

(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此项规定体现了国家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再区分销售和回租两笔业务进行税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符合实质课税原则。但上述政策是有条件的,业务中的出租方必须是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具体为银监会许可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商务部许可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且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只适用于承租人,对于出租人仍须缴纳营业税。

(三)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该项规定从会计账务处理上再次体现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实质是融资租赁,与租赁资产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属于承租方,不作销售处理,承租人对该资产仍视同自有资产一样计提折旧。此外,融资利息部分计入财务费用亦体现其租赁业务的实质。

⑶ 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应怎样开具发票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⑷ 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按何税目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专2016〕36号)文件附属《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属于贷款服务,应按照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⑸ 营改增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支付的租金可否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
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
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可见,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的企业作为营业税纳税人,不能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使得承租方通过融资租赁方式
购买设备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⑹ 本次营改增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应该按什么项目和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来部、国家税务总局关源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属于贷款服务,应按照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金融服务应税行为税率为6%。

⑺ 如何理解营改增后的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相关政策

关于营改增融资性售租票申报业务说明 适用象: 事融资性售租业务增值税纳税 政策规定: 融资性售租业务指承租融资目资产售给经批准事融资租赁业务企业该项资产该融资租赁企业租行根据现行增值税营业税关规定融资性售租业务承租售资产行属于增值税营业税征收范围征收增值税营业税营改增试点纳税提供融资性售租服务向承租收取形产价款本金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普通发票 办理程序: 一.融资性售租业务增值税纳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填写售具体资产或收取本金资产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等栏填写相应信息金额填写售资产销售额或价款本金税率选择0%,税额相应填写0 三.票信息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般纳税适用)及附列资料》:售资产销售额申报表附列资料填列应附送简要说明资料载明售资产销售额等信息;价款本金作应税服务扣除项目反映并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抄税 四.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受理纳税申报 相关要求: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融资性售租业务审核续管理工作 二.融资性售租业务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参与综合征管软件表票比注意审核保存 三.申报发现问题及向省局货物劳务税处反馈 具体依据: 一.《财政部 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通知》(财税〔二0一三〕一0陆号) 二. 《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通知》(税发〔二00陆〕漆9号) 三.《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租业务承租售资产行关税收问题公告》(家税务总局公告二0一0第一三号

⑻ 全面营改增后,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哪个税目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版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下列权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以上贷款服务的范围,因此,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支付租金取得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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