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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遗嘱信托

发布时间:2021-05-05 14:21:34

㈠ 什么是遗嘱信托,以及如何设立遗嘱信托

遗嘱信托(Probate Trust)是指通过遗嘱这种法律行为而设立的信托,也叫死后信托.当委托人以立遗嘱的方式,把财产交付信托时,就是所谓的遗嘱信托,也就是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于遗嘱中。等到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的内容,也就是委托人遗嘱所交办的事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与金钱、不动产或有价证券等个人信托业务比较,遗嘱信托最大的不同点在于,遗嘱信托是在委托人死亡后契约才生效。
鉴定个人遗嘱:在遗嘱中必须明确以信托为目的的财产的同时,并明确表示用该财产建立信托的意愿,这是
遗嘱信托成立的必备条件
确立遗嘱信托:首先,要确认财产所有权。信托机构作为遗嘱信托的受托人,首先要确知死者对于财产的所有权。其次,确立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信托机构要成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必须由法院正式任命。第三,通知有关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信托机构在被正式任命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之后,应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向死者的债权人发出正式通知,要求债权人在指定的期限(一般通知发出后的4~6个月)之内出示其对死者的债权凭证,据以掌握和清偿债务。同时,信托机构还要向死者的继承人和被遗赠人两种利害关系人发出正式通知。
编制财产目录:受托人应在被正式任命后的较短时间内(通常为60天左右)与遗嘱法庭一起完成对遗产的清理、核定。信托机构准备好一个登记簿,仔细地将死者的财产集中起来,并记录在登记簿上。
安排预算计划:信托机构在受托管理遗产和执行遗嘱的过程中,会发生一系列的支付,为此,信托机构须拟订一个正式而详细的预算计划,将现金来源与运用逐项列示出来,若遗产的流动性差,现有的和可能的现金来源不足以支付债务、税款、丧葬费、受托人初期的管理费用等,则信托机构应制定一个出售部分财产的预算政策和计划。
结清税捐款项:信托机构应付清与遗产有关的税款,这些税款主要有所得税、财产税和继承税。
确定投资政策:如果遗嘱中涉及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必须对财产进行再投资的条款的话,受托人在准备税收申报单的同时,应该制定适当的投资政策和计划,选择既安全灵活又盈利的投资工具进行投资。信托机构受托进行投资,要像对待自己的财产或投资一样进行决策,投资决策应合理、及时、谨慎,需经得起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
编制会计账目:信托机构编制的会计账目分为两种:一种是在执行遗嘱或管理遗产阶段,即办理完各项遗产所得和债务、费用支付后所作的会计账目,这些会计账目必须上交法院,经其核定后,寄发给受益人若干副本,允许受益人在一定时期内向法院提出异议。若无异议,法院则批准信托机构的该种会计账目。
进行财产的分配:上交法院的会计账目获准后,由法院签发一份指示信托机构进行财产分配的证书。信托机构在收到该证书后,视遗嘱信托办理的进度决定行使分配权。若遗嘱信托已经办完,则着手对财产进行分配;若仍有部分的投资或其他业务未结束,则等办完之后再行分配。

㈡ 设立遗嘱信托要注意什么

当委托人以立遗嘱的来方式,把财产交付自信托时,就是所谓的遗嘱信托,也就是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于遗嘱中。等到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的内容,也就是委托人遗嘱所交办的事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与金钱、不动产或有价证券等个人信托业务比较,遗嘱信托最大的不同点在于,遗嘱信托是在委托人死亡后契约才生效。
遗嘱信托又分为执行遗嘱和管理遗产两种业务。
①执行遗嘱信托是信托机构在受托之后,根据遗嘱或有关的法院裁决,在遗嘱人死亡后,代遗嘱人办理债权债务的收取和清偿,遗嘱物品交付以及遗产的处理和分割等有关遗嘱的执行事宜。执行遗嘱信托大多是因为遗嘱人财产较多,遗产的分割处理关系比较复杂,且缺少可靠执行人等原因而设立的。
②管理遗产信托是信托机构受遗嘱人或法院委托,在某一时期内代为管理遗产的信托业务。这种业务又分为“继承未定”和“继承已定”两种情况。
通过上述介绍可知,设立遗嘱信托时,要注意最好亲自书写和签名,经三人以上的见证人签字。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华律网的免费法律咨询,可以帮助你解答疑惑。
延伸阅读:

㈢ 遗嘱信托有什么作用

设立遗嘱信托的作用
1、可以很好地解决财产传承,使家族永保富有和荣耀。通过遗嘱信托,可以使财产顺利地传给后代,同时,也可以通过遗嘱执行人的理财能力弥补继承人无力理财的缺陷。
2、可以减少因遗产产生的纷争。因为遗嘱信托具有法律约束力,特别是中立的遗嘱继承人介入,使遗产的清算和分配更公平。
3、可以避免巨额的遗产税。遗产税开征后,一旦发生继承,就会产生巨额的遗产税,但是如果设定遗嘱信托,因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就可以合法规避该税款。

㈣ 遗嘱信托成立的要件是什么,书写时有哪些注意

一、遗嘱信托成立的要件是什么
遗嘱信托跟其它信托最大的不同,就是遗嘱信托必须以遗嘱本身有效为要件,包括遗嘱“真正”与“有效性”,以及民法对遗嘱的各项限制,特别是民法对遗嘱的“特留分”规定,遗嘱信托才能生效。
所谓遗嘱,泛指生前处理死后的相关事宜,内容十分广泛,包括家产处分、死后仪式进行、子女收养、认领等等,但遗嘱信托则是特指财产处分的范围,而且,前提是该分遗嘱的有效性。
遗嘱的类型,根据民法第1189条的规定,遗嘱包括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密封遗嘱、代笔遗嘱、口授遗嘱。以目前实务上大部分预立遗嘱的方式,仍以自书遗嘱为主要方式。
自书遗嘱必须要有自行书写遗嘱全文,记载年、月、日,并亲自签名。如有增减、涂改,应注明增减、涂改之处所及字数,也需要再另行签名,而代笔遗嘱也有严格的法定方式,若稍有疏漏即可能使遗嘱不生效力,进一步影响遗嘱信托的效力。
除了遗嘱型式上的有效性外,民法对遗嘱也有许多限制,例如,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就算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承认,所立的遗嘱也是无效的。
二、书写遗嘱信托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1、应确保设立信托的遗嘱本身合法有效,无论形式要件还是实质内容,都不得违反《继承法》的有关规定。
2、遗嘱信托中要明确信托目的、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基本信息、受益人的范围、信托财产的范围、管理与运用的方式(例如每月给付受益人多少钱)、信托期限、受托人的报酬以及信托终止后信托资产如何处理的方式等内容。
3、遗嘱信托中可以指定“信托监察人”,以便监督受托人在管理与运用信托财产时,有无违反遗嘱内容。
成立遗嘱信托时,必需特别注意,与一般生前财产信托不同,可能无法像将全部财产权信托出去,如果有多数的法定继承人,一定要考虑到民法保留特留分给近亲的规定,遗嘱信托是不能违反民法对遗嘱的限定。
从另一方面来说,被继承人如果想要把财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受益人,只要不侵害继承人之遗产特留分,都是可行,也不需要经过遗嘱信托受益人的同意。
另外,遗嘱信托必需事先指定担任遗嘱执行人或是遗产管理人,律师、信托业等公正可信赖人士皆可,但要注意:未成年人与禁治产人不得担任遗嘱执行人。

㈤ 什么是遗产信托,如何设立遗产信托

遗嘱信托(Probate Trust)是指通过遗嘱这种法律行为而设立的信托,也叫死后信托.当委托人以立遗嘱的版方式,把财产权交付信托时,就是所谓的遗嘱信托,也就是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于遗嘱中。等到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的内容,也就是委托人遗嘱所交办的事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与金钱、不动产或有价证券等个人信托业务比较,遗嘱信托最大的不同点在于,遗嘱信托是在委托人死亡后契约才生效。

㈥ 遗嘱信托是什么具有哪些特点

立信托可以采取遗嘱的形式。当委托人以遗嘱形式设立信托时,该行为包含两项法律行为,一是立遗嘱行为;二是设立信托行为。由此,为要使信托行为有效,其前提是遗嘱行为应当有效。因此,设立遗嘱信托,应当符合继承法有关遗嘱的规定。
为了使遗嘱有效,必须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完成立遗嘱行为。
一是立遗嘱人应当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二是立遗嘱人只能就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立遗嘱,例如: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按照上述规定,立遗嘱人不能把不属于其或其无权以遗嘱处分的财产列入遗嘱财产之中。
三是立遗嘱人可以自书遗嘱,也可以由他人代书遗嘱。在自书遗嘱的情况下,立遗嘱人应当亲笔书写,并签名和注明立遗嘱的日期;在由他人代书遗嘱的情况下,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遗嘱上必须注明立遗嘱的具体日期,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都应当在遗嘱上签字。如果需要制作公证遗嘱,应当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四是不得伪造遗嘱,不得篡改遗嘱。伪造的遗嘱和遗嘱中被篡改的内容无效。
在遗嘱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遗嘱中指定的受托人承诺该委托的,由遗嘱形式设立的信托始得成立。为了满足信托行为有效的法定要件,在相关的遗嘱中,除了应当记载继承法对遗嘱内容要求的一般事项外,还必须记载信托法规定的法定事项,如果信托财产不予明确的指定,或者受益人不确定或不清楚等,都会导致信托无效,如果出现此种情况,通过遗嘱将自己遗产的全部或部分设立信托的目的就难以达到。
立遗嘱人依法立遗嘱后,虽然遗嘱成立,但遗产继承权要在立遗嘱人死亡时才生效。在立遗嘱人死亡前,被指定的人拒绝担任受托人或无能力担任受托人时,立遗嘱人可以修改遗嘱,指定其他人为受托人。而在立遗嘱人死亡后,被指定人拒绝担任受托人,或者发生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情形时,则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由受益人来另行选任。如果受益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其选任。如果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对选任受托人有其他规定的,应当按照遗嘱规定的方式来选任受托人。

㈦ 遗嘱信托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遗嘱受托人由谁担任

遗嘱信托在内地基本上还是空白。据称,目前内地还无法开展遗嘱信托业务,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国内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具体表现如下:
1、《继承法》是私法中的强行法,《继承法》的这种双重品格决定了其存在固有的缺陷。遗嘱信托具有独特的理论构造,可以成为克服《继承法》缺陷的工具。中国遗嘱信托在成立生效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制约了遗嘱信托功能的发挥。为此,必须对《信托法》的相关内容进行适当修改。
2、中国现行的法律对遗嘱信托的规定很少。《继承法》根本没有规定遗嘱信托,而《信托法》第八条、第十三条都是关于遗嘱信托的设立制度的规定。遗嘱信托是信托的一种,因而遗嘱信托在受托人、受益人的权利义务、信托财产等制度方面的规定可以适用《信托法》的其他原则规定。
3、遗嘱信托的特殊性也主要体现在成立及生效制度上。遗嘱信托的成立、生效制度是遗嘱信托的基础制度。因此,只有遗嘱信托成立、生效才能顺利利用遗嘱信托制度,在遗嘱信托的成立、生效制度上存在的缺陷也将直接制约其工具价值的发挥。
4、遗嘱信托成立条件上存在的逻辑悖论。民法上认为遗嘱是单方意思表示,其生效不需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在合法的前提下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的生效要件。根据《信托法》第八条的规定,遗嘱信托在受托人承诺时才能够成立。据此除非遗嘱人在死亡前就已经取得了受托人的同意,否则仅仅根据生效的遗嘱并不当然成立遗嘱信托。
5、具备登记能力的财产设定遗嘱信托几乎不可能。根据《信托法》第十条的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依该条规定,在进行物权变动需要登记的财产上设立遗嘱信托,只有进行登记后,信托才能够生效。
6、以房屋为信托财产设立遗嘱信托将产生如下的矛盾:在立嘱人死亡前(遗嘱还没有生效),就须得到受托人的承诺并进行信托财产的登记,否则信托在遗嘱人死亡时并不生效。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遗嘱人死亡前遗嘱尚未生效,遗嘱人可以依法改变遗嘱,而依据尚未生效的遗嘱去设立遗嘱信托当然就存在逻辑上的矛盾。
根据中国《信托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择权。

㈧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这句话是正确的。

当委托人以立遗嘱的方式,把财产交付信托时,就是所谓的遗嘱信托,也就是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于遗嘱中。

等到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的内容,也就是委托人遗嘱所交办的事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遗嘱信托是用遗嘱形式创设的信托,那么它既要遵守民法典中关于遗嘱的规定,同时也要遵守信托法中关于信托的规定(《信托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

(8)设立遗嘱信托扩展阅读:

透过遗嘱信托,由受托人确实依照遗嘱人的意愿分配遗产,并得为照顾特定人而做财产规划,不但有立遗嘱防止纷争的优点,并因结合了信托的规划方式,而使该遗产及继承人更有保障。因此,遗嘱信托具有以下功能:

1、可以很好地解决财产传承,使家族永保富有和荣耀。通过遗嘱信托,可以使财产顺利地传给后代,同时,也可以通过遗嘱执行人的理财能力弥补继承人无力理财的缺陷。

2、可以减少因遗产产生的纷争。因为遗嘱信托具有法律约束力,特别是中立的遗嘱继承人介入,使遗产的清算和分配更公平。

3、可以避免巨额的遗产税。遗产税开征后,一旦发生继承,就会产生巨额的遗产税,但是如果设定遗嘱信托,因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就可以合法规避该税款。

㈨ 遗嘱信托有金额要求吗

遗嘱信托是指以遗嘱为法律载体、通过遗嘱的具体内容来设立信托,写明受托人、信托收益的分配等。遗嘱信托在英语国家有不同的表述,常见的有“testamentary trust”,“Will trust”或者“trust underWill”。遗嘱信托的核心特点是信托的核心内容(受托人、信托受益权的具体内容等)都是通过遗嘱表述出来的。
家族信托的主要形式有全权信托和固定收益信托两种。其中,全权信托是离岸信托最普遍采取的形式,即委托人全权委托受托人决策、管理信托资产,只要定期向客户通报相关信息即可。受托人也可以就如何分配信托的收入或本金给受益人酌情决定权,当然,委托人可以对酌情权做出限制。固定收益信托则是指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明确规定了每位受益人的受益份额、受益时间等事项,在后期的信托持续时间内,将根据规定予以执行。在这一点上,更类似于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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