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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清退

发布时间:2021-05-06 02:01:34

Ⅰ 多家上市公司被清退,是什么原因导致的

主要是因为这些公司出现财务造假,债务违约等违规违法行为。随着这些年,资本市场改革的不断推进,上市企业的退市步伐也越来越快,而且A股市场退市的制度也越来越完善了,很多企业在很短的时间里就完成了退市。而对于那些违规造假的企业,政府更是加大了处罚措施,例如早前的康得新造假事件,造假的细节已经全部被曝光,并且得到证实,所以很快康得新也开始了退市步伐,相信不久之后,A股市场上就看不到这家企业了。

Ⅱ 清退网贷平台,那些贷款未还的人要怎么做呢

网贷平台清退,你的网贷欠款可以不还吗

网贷平台担保代偿或者受让债权后,向借款人追偿也是符合《担保法》和《合同法》的规定的,在合法合理范围内的债务,借款人也是需要偿还的。

这种借贷模式下,签订的借款合同大多数是有效的,只不过有的合同中利息约定过高,超过了司法保护区,这一部分过高的利息可以不用偿还,但是司法保护内的利息和本金一定是要还的。

网贷平台担保代偿或者受让债权后,向借款人追偿也是符合《担保法》和《合同法》的规定的,在合法合理范围内的债务,借款人也是需要偿还的。

网络小额贷款,就没有那么简单了。这种贷款模式中,网贷平台已经不再仅仅只是一个中介。大多情况下是,互联网企业开发出一个网贷平台,然后再寻找一个小额贷款公司,通过一些手段把这个小贷公司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然后通过网贷平台放款。

其实,网贷平台和小贷公司就是一家人。但是往往很少有人穿透他们的股权结构,去挖掘他们之间的关联。

小贷公司放款,有利息收益。网贷平台是控制着小贷公司的,这收益里面自然少不了网贷平台的。然后网贷平台还会向借款人收取平台费用。这一部分费用就是我们所说的变相利息。

有的小贷公司不具备放款资质,或者是套取银行资金后高利转贷,这种情况下,借款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也就是说,借款人可以不再按照合同履行还息的义务,无需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本金是应当还回去的。

所以,合法合理范围内的债务,是逃不掉的。

那么网贷平台倒闭了,还要不要还债呢?

如果是出借人直接向你要钱,这和网贷平台倒不倒闭没有关系,该还的还是要还。

如果是网贷平台通过担保代偿或者受让的方式取得了债权,那么网贷平台就是你的债主,但不是你的唯一债主。因为还有网贷平台的关联方。平台倒闭,关联方还在,你还是要还。即便平台和关联方都倒闭,倒闭之前会进行破产清算,破产管理人会继续向你催收。

如果网贷平台是因为违法被清退,清退时,会成立清退管理人,清退管理人会向你继续催收。

Ⅲ 政府是否设有清退融资办公室

政府没有设清退融资办公室。

Ⅳ 说国家对网络借贷P2P平台要求清退。玛瑙湾自动清退对我们借贷人来说只能等待吗我们能做什么吗

也只能等了。现在的P2P有点乱。有点漏洞。国家也没有什么特定的办法。反正老板跑路就抓起来。就这样。钱能不能追回来。就看运气了。

Ⅳ 非法融资一般会如何处理

非法集资罪通常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1、按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2、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3、量刑标准: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二、集资诈骗罪

1、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情节的行为。 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单一犯罪客体(指侵犯金融管理秩序)不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客体属于复杂客体,它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将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归纳为: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根据《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予以刑事追诉。由于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对于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4、量刑标准:

犯集资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5)融资清退扩展阅读:

非法融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非法融资的特点:

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

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五和非法集资一样,集资方式变换多样,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

Ⅵ 湘西融资清退方案

按比例返息退本

Ⅶ 为什么央行等七部门要发公告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立即停止

央行等七部门要发公告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立即停止的原因:

央广网9月4日消息 4日,中国人民专银行、中属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七部门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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