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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投融资改革

发布时间:2021-05-06 05:44:34

⑴ 论水利工程的发展现状及趋势

—— 以下数据来源于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水利工程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1、2019年我国水利建设投资计划规模达7462亿元,其中完成额达7260亿元

水利是现代农业建设不可或缺的首要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支撑,是生态环境改善不可分割的保障系统。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不仅事关农业农村发展,而且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不仅关系到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而且关系到经济安全、生态安全以及国家安全。从而国家对我国水利建设高度重视,投资规模不断扩大。

从我国水利建设投资计划规模来看,2010-2019年我国水利建设投资计划规模在波动中增长,2019年全国水利建设计划投资规模为7462.23亿元,同比增长13.10%。

8、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将成为未来水利投资主要方向

目前我国水利建设投资已由投资主体主要是国家、投资渠道主要是国家财政拨款的单一投资体制,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改革发展,逐步转变为以国家投资为主,社会、个人和外资等共同参与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资格局。目前水利投资来源渠道有30多项,可积极利用市场机制筹集水利建设资金

由于水利建设资金投入巨大,国家引入社会资本以拓宽融资渠道。对于准公益性和经营性水利工程,国家采取批准特许经营权、放宽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的限制条件和提高回报保障等措施,同时建立财政信贷机制、实行财政贴息、提供长期优惠贷款、增加水利利用国内外贷款的额度,以达到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筹集资金的目的,并积极推行利用债券筹资建设水利设施,鼓励外商、社会各界及企事业单位、个人,积极参与城镇供水、节水灌溉、中农村水电等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⑵ 汝南县水利投融资有限公司怎么样

汝南县水利投融资有限公司是2016-06-14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汝南县水利局。

汝南县水利投融资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11727MA3XAQUB93,企业法人李俊,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汝南县水利投融资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以本企业自有资金为汝南县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投资活动。

汝南县水利投融资有限公司对外投资1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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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提出水利改革主要发展目标的依据是什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
(2010年12月31日)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兴水利、除水害,事关人类生存、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历来是治国安邦的大事。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必须下决心加快水利发展,切实增强水利支撑保障能力,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近年来我国频繁发生的严重水旱灾害,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暴露出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十分薄弱,必须大力加强水利建设。现就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作出如下决定。

一、新形势下水利的战略地位

(一)水利面临的新形势。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水利工作,领导人民开展了气壮山河的水利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作出了突出贡献。但必须看到,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水情。洪涝灾害频繁仍然是中华民族的心腹大患,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仍然是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农田水利建设滞后仍然是影响农业稳定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的最大硬伤,水利设施薄弱仍然是国家基础设施的明显短板。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全球气候变化影响加大,我国水利面临的形势更趋严峻,增强防灾减灾能力要求越来越迫切,强化水资源节约保护工作越来越繁重,加快扭转农业主要“靠天吃饭”局面任务越来越艰巨。2010年西南地区发生特大干旱、多数省区市遭受洪涝灾害、部分地方突发严重山洪泥石流,再次警示我们加快水利建设刻不容缓。

(二)新形势下水利的地位和作用。水利是现代农业建设不可或缺的首要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支撑,是生态环境改善不可分割的保障系统,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不仅事关农业农村发展,而且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不仅关系到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而且关系到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国家安全。要把水利工作摆上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着力加快农田水利建设,推动水利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水利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三)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水利作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先领域,把农田水利作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任务,把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注重科学治水、依法治水,突出加强薄弱环节建设,大力发展民生水利,不断深化水利改革,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水利可持续发展,努力走出一条中国特色水利现代化道路。

(四)目标任务。力争通过5年到10年努力,从根本上扭转水利建设明显滞后的局面。到2020年,基本建成防洪抗旱减灾体系,重点城市和防洪保护区防洪能力明显提高,抗旱能力显著增强,“十二五”期间基本完成重点中小河流(包括大江大河支流、独流入海河流和内陆河流)重要河段治理、全面完成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和山洪灾害易发区预警预报系统建设;基本建成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体系,全国年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以内,城乡供水保证率显著提高,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得到全面保障,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明显降低,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十二五”期间新增农田有效灌溉面积4000万亩;基本建成水资源保护和河湖健康保障体系,主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明显改善,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重点区域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地下水超采基本遏制;基本建成有利于水利科学发展的制度体系,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基本建立,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进一步完善,有利于水资源节约和合理配置的水价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机制基本形成。

(五)基本原则。一要坚持民生优先。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利问题,推动民生水利新发展。二要坚持统筹兼顾。注重兴利除害结合、防灾减灾并重、治标治本兼顾,促进流域与区域、城市与农村、东中西部地区水利协调发展。三要坚持人水和谐。顺应自然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合理开发、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水资源。四要坚持政府主导。发挥公共财政对水利发展的保障作用,形成政府社会协同治水兴水合力。五要坚持改革创新。加快水利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攻坚,破解制约水利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三、突出加强农田水利等薄弱环节建设

(六)大兴农田水利建设。到2020年,基本完成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结合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实施,在水土资源条件具备的地区,新建一批灌区,增加农田有效灌溉面积。实施大中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加强重点涝区治理,完善灌排体系。健全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大幅增加专项补助资金,市、县两级政府也要切实增加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引导农民自愿投工投劳。加快推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优先安排产粮大县,加强灌区末级渠系建设和田间工程配套,促进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因地制宜兴建中小型水利设施,支持山丘区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重点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倾斜。大力发展节水灌溉,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技术,扩大节水、抗旱设备补贴范围。积极发展旱作农业,采用地膜覆盖、深松深耕、保护性耕作等技术。稳步发展牧区水利,建设节水高效灌溉饲草料地。

(七)加快中小河流治理和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要优先安排洪涝灾害易发、保护区人口密集、保护对象重要的河流及河段,加固堤岸,清淤疏浚,使治理河段基本达到国家防洪标准。巩固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成果,加快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步伐,尽快消除水库安全隐患,恢复防洪库容,增强水资源调控能力。推进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要坚持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抓紧完善专群结合的监测预警体系,加快实施防灾避让和重点治理。

(八)抓紧解决工程性缺水问题。加快推进西南等工程性缺水地区重点水源工程建设,坚持蓄引提与合理开采地下水相结合,以县域为单元,尽快建设一批中小型水库、引提水和连通工程,支持农民兴建小微型水利设施,显著提高雨洪资源利用和供水保障能力,基本解决缺水城镇、人口较集中乡村的供水问题。

(九)提高防汛抗旱应急能力。尽快健全防汛抗旱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反应迅速、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加强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加大投入,整合资源,提高雨情汛情旱情预报水平。建立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着力推进县乡两级防汛抗旱服务组织建设,健全应急抢险物资储备体系,完善应急预案。建设一批规模合理、标准适度的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立应对特大干旱和突发水安全事件的水源储备制度。加强人工增雨(雪)作业示范区建设,科学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

(十)继续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建设。到2013年解决规划内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十二五”期间基本解决新增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的饮水问题。积极推进集中供水工程建设,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有条件的地方延伸集中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落实管护主体,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制定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用地政策,确保土地供应,对建设、运行给予税收优惠,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

四、全面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十一)继续实施大江大河治理。进一步治理淮河,搞好黄河下游治理和长江中下游河势控制,继续推进主要江河河道整治和堤防建设,加强太湖、洞庭湖、鄱阳湖综合治理,全面加快蓄滞洪区建设,合理安排居民迁建。搞好黄河下游滩区安全建设。“十二五”期间抓紧建设一批流域防洪控制性水利枢纽工程,不断提高调蓄洪水能力。加强城市防洪排涝工程建设,提高城市排涝标准。推进海堤建设和跨界河流整治。

(十二)加强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完善优化水资源战略配置格局,在保护生态前提下,尽快建设一批骨干水源工程和河湖水系连通工程,提高水资源调控水平和供水保障能力。加快推进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及配套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适时开展南水北调西线工程前期研究。积极推进一批跨流域、区域调水工程建设。着力解决西北等地区资源性缺水问题。大力推进污水处理回用,积极开展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高度重视雨水、微咸水利用。

(十三)搞好水土保持和水生态保护。实施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采取小流域综合治理、淤地坝建设、坡耕地整治、造林绿化、生态修复等措施,有效防治水土流失。进一步加强长江上中游、黄河上中游、西南石漠化地区、东北黑土区等重点区域及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水土流失防治。继续推进生态脆弱河流和地区水生态修复,加快污染严重江河湖泊水环境治理。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湿地的保护。实施农村河道综合整治,大力开展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等补偿制度。

(十四)合理开发水能资源。在保护生态和农民利益前提下,加快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统筹兼顾防洪、灌溉、供水、发电、航运等功能,科学制定规划,积极发展水电,加强水能资源管理,规范开发许可,强化水电安全监管。大力发展农村水电,积极开展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和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建设,搞好农村水电配套电网改造工程建设。

(十五)强化水文气象和水利科技支撑。加强水文气象基础设施建设,扩大覆盖范围,优化站网布局,着力增强重点地区、重要城市、地下水超采区水文测报能力,加快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实现资料共享,全面提高服务水平。健全水利科技创新体系,强化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加强基础研究和技术研发,力争在水利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核心技术上实现新突破,获得一批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加大技术引进和推广应用力度。提高水利技术装备水平。建立健全水利行业技术标准。推进水利信息化建设,全面实施“金水工程”,加快建设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和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水资源调控、水利管理和工程运行的信息化水平,以水利信息化带动水利现代化。加强水利国际交流与合作。

五、建立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十六)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的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力争今后10年全社会水利年平均投入比2010年高出一倍。发挥政府在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将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各级财政对水利投入的总量和增幅要有明显提高。进一步提高水利建设资金在国家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大幅度增加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水利资金。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充分发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土地整治资金的综合效益。进一步完善水利建设基金政策,延长征收年限,拓宽来源渠道,增加收入规模。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严格征收、使用和管理。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城市防洪排涝和水源工程建设。切实加强水利投资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

(十七)加强对水利建设的金融支持。综合运用财政和货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水利信贷资金。有条件的地方根据不同水利工程的建设特点和项目性质,确定财政贴息的规模、期限和贴息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农业发展银行积极开展水利建设中长期政策性贷款业务。鼓励国家开发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增加农田水利建设的信贷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利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探索发展大型水利设备设施的融资租赁业务,积极开展水利项目收益权质押贷款等多种形式融资。鼓励和支持发展洪水保险。提高水利利用外资的规模和质量。

(十八)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水利。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间接融资方式,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鼓励农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在统一规划基础上,按照多筹多补、多干多补原则,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充分调动农民兴修农田水利的积极性。结合增值税改革和立法进程,完善农村水电增值税政策。完善水利工程耕地占用税政策。积极稳妥推进经营性水利项目进行市场融资。

六、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十九)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抓紧制定主要江河水量分配方案,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要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一律责令停止。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尽快核定并公布禁采和限采范围,逐步削减地下水超采量,实现采补平衡。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协调好生活、生产、生态环境用水,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建立和完善国家水权制度,充分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

(二十)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把节水工作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全过程。加快制定区域、行业和用水产品的用水效率指标体系,加强用水定额和计划管理。对取用水达到一定规模的用水户实行重点监控。严格限制水资源不足地区建设高耗水型工业项目。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加快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全面加强企业节水管理,建设节水示范工程,普及农业高效节水技术。抓紧制定节水强制性标准,尽快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二十一)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各级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完善监测预警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水源地保护,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

(二十二)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地方政府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加强水量水质监测能力建设,为强化监督考核提供技术支撑。

七、不断创新水利发展体制机制

(二十三)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完善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事权清晰、分工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的水资源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协调机制。

(二十四)加快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区分水利工程性质,分类推进改革,健全良性运行机制。深化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好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给予补助。妥善解决水管单位分流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中的作用,引导经营性水利工程积极走向市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十五)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立健全职能明确、布局合理、队伍精干、服务到位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基层水利服务能力。以乡镇或小流域为单元,健全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强化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建设、水利科技推广等公益性职能,按规定核定人员编制,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大力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二十六)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充分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兼顾效率和公平,大力促进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要逐步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水价差价。合理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稳步推行阶梯式水价制度。按照促进节约用水、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探索实行农民定额内用水享受优惠水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的办法。

八、切实加强对水利工作的领导

(二十七)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切实加强水利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水利改革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实行防汛抗旱、饮水安全保障、水资源管理、水库安全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落实水利改革发展各项措施,确保取得实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水利改革发展各项任务的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尽快制定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和办法,形成推动水利改革发展合力。把加强农田水利建设作为农村基层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领广大农民群众加快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二十八)推进依法治水。建立健全水法规体系,抓紧完善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防汛抗旱、农村水利、水土保持、流域管理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制度。加强河湖管理,严禁建设项目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加强国家防汛抗旱督察工作制度化建设。健全预防为主、预防与调处相结合的水事纠纷调处机制,完善应急预案。深化水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改革。科学编制水利规划,完善全国、流域、区域水利规划体系,加快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强化水利规划对涉水活动的管理和约束作用。做好水库移民安置工作,落实后期扶持政策。

(二十九)加强水利队伍建设。适应水利改革发展新要求,全面提升水利系统干部职工队伍素质,切实增强水利勘测设计、建设管理和依法行政能力。支持大专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水利类专业建设。大力引进、培养、选拔各类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完善人才评价、流动、激励机制。鼓励广大科技人员服务于水利改革发展第一线,加大基层水利职工在职教育和继续培训力度,解决基层水利职工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广大水利干部职工要弘扬“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更加贴近民生,更多服务基层,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三十)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支持水利工作。加大力度宣传国情水情,提高全民水患意识、节水意识、水资源保护意识,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水利建设。把水情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和中小学教育课程体系,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把水利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为水利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对在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使命光荣,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奋力开创水利工作新局面!

⑷ 如何更好在水利工程建设中推行PPP模式

PPP模式对建筑有以下的影响。
(1)消除费用的超支。公共部门和私人在初始阶段私人与共同
参与项目的识别、可行性研究、设施和融资等项目建设过程,保证了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缩短前期工作周期,使项目费用降低。PPP模式只有当项目已
经完成并得到批准使用后,私营部门才能开始获得收益,因此PPP模式有利于提高效率和降低工程造价,能够消除项目完工风险和资金风险。研究表明,与传
统的融资模式相比,PPP项目平均为部门节约17%的费用,并且建设工期都能按时完成。

(2)有利于转换职能,减轻财政负担。可以从繁重的事务中脱身出来,从过去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变成一个监管的角色,从而保证质量,也可以在财政预算方面减轻压力。

(3)促进了主体的多元化。利用私营部门来提供资产和服务能为部门提供更多的资金和技能,促进了投融资体制改革。同时,私营部门参与项目还能推动在项目设计、施工、设施管理过程等方面的革新,提高办事效率,传播最佳管理理念和经验。

(4)部门和民间部门可以取长补短,发挥公共和民营各自的优势,弥补对方身上的不足。双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可以以最有效的成本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5)使项目参与各方整合组成战略联盟,对协调各方不同的利益目标起关键作用。

(6)风险分配合理。与BOT等模式不同,PPP在项目初期就可以实现风险分配,同时由于分担一部分风险,使风险分配更合理,减少了承建商与商风险,从而降低了融资难度,提高了项目融资成功的可能性。在分担风险的同时也拥有一定的控制权。

(7)应用范围广泛,该模式突破了引入私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组织的多种限制,可适用于城市供热等各类市政公用事业及道路、铁路、机场、、学校等。

⑸ 四川省“十二五”水利发展规划的水利管理和改革主要任务

(一)强化水利管理。
1.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围绕水资源的配置、节约和保护,合理确定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三条红线”。围绕水资源配置,加强需水管理,明确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围绕水资源节约,加强用水定额管理,明确用水效率控制红线,遏制用水浪费;围绕水资源保护,加强水功能区管理,明确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建立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体系。推动国民经济发展、重大产业布局、城市发展规划和重大涉水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使之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抓好水资源调度,实现由单一水量调度向水量、水质、水生态等多目标调度转变,由应急调度向常态调度转变。加强地下水管理,严格地下水开发利用总量控制,维持地下水合理水位。
建立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完成主要江河、重要湖泊水库的水域纳污能力核定,提出限制排放意见。完善水功能区划分,强化水功能区管理。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加大检查力度,依法惩处不按审批规定和违法排放废污水的行为。
认真总结国家和省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经验,全面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大力推行用水定额管理,加快水资源从粗放利用向高效利用转变。充分利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落实好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继续推进重点行业的节水改造,加大企业节水技术改造力度,积极抓好工业、农业和生活节水示范工程,提高用水效率。进一步加强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城市、节水型机关、节水型学校建设,积极推进先进节水技术。大力推行超计划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全面贯彻落实水资源管理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细化职责,将水资源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把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约束性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强化考核,严格问责。
2.强化规划管理。明确水利规划在水资源开发中的法律地位,强化水利规划的指导和约束作用。编制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进一步完善水利规划体系。水利规划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相衔接,国民经济布局、产业结构调整、城市发展规划和重大工程建设也要与水利规划相衔接。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充分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
3.强化防洪抗旱管理。建立洪水风险管理制度,抓紧编制主要江河洪水风险图,开展洪水风险评价,开展洪水风险区划,防洪重点区域设立洪水风险警示标志。开展中小河流沿岸城市、基础设施、人口聚集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制定完善防洪预案,建立洪水预报预警系统,加强应急抢险能力建设。
加强基层防汛抗旱组织体系和防办能力建设,将防汛抗旱组织机构延伸至乡镇。建立健全省、市、县级防汛机动抢险队伍,加强防汛抢险物资储备,加强防灾避灾知识宣传培训和防汛演练。完善洪水灾害预警、响应和转移安置群众的应急管理机制。
2015年前建立和完善省、市、县级总体抗旱预案、区域抗旱预案、城市抗旱预案及专项抗旱预案等预案体系。巩固现有108个、发展22个县级抗旱服务队,组建省级抗旱服务队,增强市、县级抗旱服务队,完善乡镇级抗旱服务队。扶持发展农民直接参与的抗旱协会、抗旱专业合作社、用水户协会等各类社会化抗旱服务组织,建成较为完善的抗旱服务网络。
4.强化河湖管理。制定省管河道(湖泊)岸线利用与管理规划,合理划分河湖岸线功能,加强河湖岸线治理与开发。建立责任追究制,强化河湖管理执法,防止侵占河湖基本功能,依法查处非法围垦水面、侵占河湖岸线行为。严格涉河项目审批制度,依法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坚决查处未批先建和不按批准建设方案实施的行为。完善河道采砂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河道采砂统一规划制度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严厉打击河湖非法采砂活动。建立健全农村河道管护机制,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理人员和经费渠道。
5.强化水土保持管理。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修改完善水土保持地方法规,加大水土保持执法力度。加强水土保持项目规划编制和前期工作。制定《四川省水土保持考核评估体系》,建立健全地方行政领导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完善水土保持项目和工程质量管理,强化资金监管,规范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资质管理,加强水土保持技术培训和科技推广。
6.强化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全面落实水利建设“三项制度”,坚持以“质量、安全和效益”为核心,严格水利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细化工程进度管理,大力提高项目合理工期内完工率,促进完工项目及时竣工验收。加大对建设单位业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建设项目管理能力和水平。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和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完善技术标准体系。
7.强化水利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完善水利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健全和落实水利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和水库、水电站大坝等水工程运行的安全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水利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运行管理等多环节的安全管理责任,推进水利工程安全评价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深化水利改革。
1.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加强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配置、统一调度、统一管理水量水质,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大力推进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推动城乡水资源的统筹开发利用,实现水资源配置、调度、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机统一,统筹推进取水、用水、排水、水污染防治等涉水事务一体化管理。加快省、市、县级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全面提高水资源管理能力。积极探索水权转让,规范水权转让行为,逐步建立水权转让制度。
2.深化农村水利改革。建立健全职能明确、布局合理、队伍精干、服务到位的基层水利管理和服务体系。小型农田水利工作任务重的县,设置乡镇水利站或跨乡镇的片区(流域)水利站。基层水利站的基本支出全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充实基层水利站技术力量,加大对基层农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
按照“一村一人”或“一村多人”的模式,建立村级水务员制度。发挥水务员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计划上报、建设管理、质量监督、工程验收、信息传递、检测巡查、情况汇报、政策宣讲等方面的作用。水务员业务上接受县级水利部门和基层水利站的指导,县级财政对其给予误工补贴。
全面推行农民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切实改善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薄弱的状况。农民用水户协会要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加强组织机构和内部制度建设,促进协会民主、公开、有效、规范运作。各地要出台政策,为农民用水户协会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同时在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
加快小型水利产权制度改革。小型水库的产权归国家所有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其他农田水利工程,按受益农户的分布范围,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集体所有,受益农户较少或单个农户自用的归联户或该单个农户所有。非政府投资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归投资人所有。
健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有小型水库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专门的管理单位直接管理。其他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集体所有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者流转给其他管理者管理;联户和农户所有的由产权人自行管理。
制订优惠政策,鼓励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充分发挥农民群众在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上的主人翁地位,引导农民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在坚持自愿的前提下,通过民主议事的方式组织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投资投劳。
3.深化水价改革。按照国家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要素市场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水价改革,完善有利于节约用水和优化水资源配置的水价形成机制和供水差别定价制度。积极推行水利工程供水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按照促进节约用水、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探索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程度和水资源条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改革模式,推动建立政府与农民共同负担农业供水成本的机制。结合水管单位体制改革,在促进节约用水、加强管理和提高服务水平的前提下,建立农业灌排设施运行管理财政补贴机制。完善农业用水计量设施,积极推行农业用水计量计价收费制度。创新末级渠系投入建管体制,明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进一步完善国管水利工程水价加末级渠系水价的农业供水终端水价制度,推进定额灌溉、节约转让、超用加价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合理调整水利工程非农业供水价格,工业和服务业用水要逐步实行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水价差价。制定鼓励再生水利用政策,合理制定再生水价格,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水平。合理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稳步推行城市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
4.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公益性、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确保工程正常运行。解决省直属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和养老保险问题。加快推进委托代管大型水管单位的改革工作,理顺管理体制。着力完善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体制机制的制度保障,巩固改革成效。通过深化改革,推进水利工程管理方式的转变,推进水管单位内部改革。切实加强已成水利工程管理,确保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充分发挥。
5.完善水利投融资机制。发挥政府在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将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健全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明显提高财政性资金对水利投入的总量和增幅。
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的投入。进一步提高水利建设资金在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大幅度增加省级及以下各级财政专项水利资金。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其中市、县两级的30%由省统筹,省统筹部分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建设。落实好中央完善水利建设基金政策、延长征收年限的部署要求,拓宽来源渠道,增加收入规模。加强省级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管,用于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严格征收、使用和管理水资源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河道采砂管理费等各项涉水事务相关规费。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实行水利工程设施和有效灌溉面积占用、损毁补偿制度,依法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短缺的城市要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城市防洪排涝和水源工程建设。
加强对水利建设的金融支持。综合运用财税杠杆和货币信贷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水利信贷资金,优惠贷款要向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倾斜。积极落实水利建设项目财政贴息政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政策性银行开展水利建设中长期政策性贷款业务。
拓宽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水利。鼓励各地积极出台扶持政策,通过直接融资、间接融资方式,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鼓励城市供水、污水处理、水电开发等准公益性或经营性水利项目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方式进行市场融资,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参与水利建设。
进一步完善和推广“民办公助”机制,引导农民自愿投工投劳。以小农水重点县建设为平台,继续总结推广“先改后建、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民办公助”建管新机制,充分利用村镇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投劳政策,激发农民参与民生水利工程建设的积极性。
6.探索建立水土保持补偿机制。按照国家要求,探索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尽快修订完善《四川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适当提高征收标准。在矿产资源开发、水电资源开发等生产建设领域试点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
(三)推进水法治建设。
1.健全水法规体系。制定《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争取出台《四川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四川省地下水管理办法》、《四川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四川省蓄水工程蓄水计划及调度方案管理办法》、《四川省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预审管理办法》、《四川省省级水资源费使用管理办法》,为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提供法制支撑。争取出台《四川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征收使用办法》,制定《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修订《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争取出台《四川省村镇供水管理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实施办法》和《四川省占用水利工程水域、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修订《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继续推进《水土保持法》配套制度建设。争取出台《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水利工程项目勘测设计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等政策性文件。
2.强化水行政执法。大力推进水政监察队伍建设,提高《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渔业法》综合执法能力。加强水政监察人员培训考核。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配置执法交通工具、调查取证设备、信息处理设备等,将监察机构履行法定职责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完善制度建设,建立案卷评查、信息通报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完善和履行巡查制度。创新工作机制,建立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相关机构打击水事违法行为的联动机制,健全水事纠纷预防调处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开展经常性联合执法和专项执法活动,坚决查处破坏水资源、水域、水工程和水土保持、防汛抗旱、水文监测设施等违法行为。
3.深化水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化水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政务环境。巩固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工作成果,行政审批现场办结率、按时办结率、群众满意率均达到100%。开展行政审批合规性审查工作,加强行政审批后续监督管理,严格行政审批程序,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建立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事项清理规范长效机制。
(四)加强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
1.实施水利人才战略。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全省水利人才队伍建设“十二五”规划,落实水利人才强业战略,加大水利人才工作建设投入力度,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统筹推进各类水利人才队伍整体协调发展,建立各级各类水利人才培养制度。按照部、省的要求,加大培训经费投入,积极推进新一轮大规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大力实施领导干部、公务员、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基层水利职工在职教育等重点培训工程;组织实施全省市、县水务局长和基层水利管理人员等的轮训活动。加快人才结构调整步伐,引进急需人才。加强水利、水产类专业建设,提升办学实力。加强与其他大专院校的合作,引导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基层水利单位工作。
2.加强水利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和对外合作。深化水利科技体制改革,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备、运转高效、支撑有力的水利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体系、水利科技推广与技术服务体系和科技管理体系。确立水利科研的公益属性,加大水利科技投入,在水资源管理与保护、节水灌溉、生态水利、水环境治理保护、水土保持技术、水利工程检测技术及质量标准、防灾减灾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搭建水利科技创新平台,加强水利科技项目的研究,健全水利标准和计量、质量认证体系,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与应用力度。稳步推进水利对外交流合作工作,提高对外合作水平。通过项目合作、会议交流、考察培训等方式,不断拓宽水利国际交流合作领域。积极争取国家、省有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开展水利行业的招商引资和智力引进。培养复合型、外向型人才。

⑹ 中国水利投资集团公司的历史沿革

公司前身为1980年水利部成立的水利部水利工程综合经营公司,该公司为事业编制,起初与水利部工程管理司合署办公,主要负责水利综合经营的行业管理工作;1985年9月,中国三峡经济开发公司并入后,水利电力部将水利部水利工程综合经营公司改组为中国水利实业开发总公司,实行企业化管理;1991年12月,中国水利实业开发总公司更名为中国江河水利水电开发公司,逐步与市场接轨,公司主营水利水电工程、城镇供水工程的开发、咨询、机械成套、总承包以及水利旅游、沙棘开发等。到1997年底,公司已建成和拥有水电、供水项目70多个,联营企业20多个,下辖独资子公司和境内外合资合作机构17家。
1997年12月,为适应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水利部将中国江河水利水电开发公司更名改建为中国水利投资公司,原国务院副总理邹家华出席挂牌仪式并为公司题词:“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快水利产业化进程”。
1998年11月,公司新划入了两家子公司后与水利部脱钩,移交中央企业工委管理,2003年4月以后纳入国资委管理。
2004年12月27日,经国家发改委、国资委、财政部、水利部四部委报请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国家发改委关于中国水利投资公司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发改经体[2004]2993号),该意见指出要“继续保留并发展中水投,在对其进行科学定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其资本金”,并明确公司“作为中央水利资产的投资主体和运营主体之一”;同时该意见还对公司的经营范围、内部制度建设、公司改造工作的组织落实等重要问题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和要求。
2004年12月28日,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国资委印发了《关于同意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等5户企业重组的通知》(国资改革[2004]1196号),同意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并入公司成为全资子企业。
2006年8月30日,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成立国水投资集团(简称国水投集团)。2006年10月31日经国务院国资委同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公司更名为中国水利投资集团公司。
2008年10月15日,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国资委印发了《关于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与中国水利投资集团公司重组的通知》(国资改革[2008]1151号),同意国水投集团并入中国三峡总公司成为其全资子企业。

⑺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的发展历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自1954年8月17日经广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以来,组织沿革演变过程大体分为七个阶段:广西省水利厅阶段(1954年8月~1958年6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电力厅阶段(1958年6月~1968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电力厅革命领导小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电力服务站领导小组阶段(1968年12月~1971年4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电力局阶段(1971年4月~1980年7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局阶段(1980年7月~1984年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电力厅阶段(1984年2月~1998年4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阶段(1998年4月至现在)。
50多年来,广西水利事业从小到大,由弱到强,60多万处水利水电工程构成了具有防洪排涝、灌溉排水、城乡供水、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水面养殖、航运和旅游等多功能的水资源综合利用体系,为保障我区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广西水利工作面临着新的更高的要求,广西水利事业任重道远。 200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水利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5]29号),明确提出新时期广西水利改革与发展的“三五六”工作思路:构建保障经济社会安全的防洪减灾体系,保障经济社会不同需求的水资源供给体系,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水环境、水生态保护体系等“三大体系”;打造城乡供水产业、农村水电产业、水利旅游产业、水利特色种养产业、水利建筑和技术服务产业等“五大产业”,推进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水利工程水价改革、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水利产权制度改革、水务管理体制改革等“六项改革”。广西水利厅将认真组织实施新时期水利改革与发展的工作思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构建富裕广西、文化广西、生态广西和平安广西,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⑻ 水利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

2019年我国水利建设投资计划规模达7462亿元,其中完成额达7260亿元

水利是现代农业建设不可或缺的首要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支撑,是生态环境改善不可分割的保障系统。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不仅事关农业农村发展,而且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不仅关系到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而且关系到经济安全、生态安全以及国家安全。从而国家对我国水利建设高度重视,投资规模不断扩大。

从我国水利建设投资计划规模来看,2010-2019年我国水利建设投资计划规模在波动中增长,2019年全国水利建设计划投资规模为7462.23亿元,同比增长13.10%。



8、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将成为未来水利投资主要方向

目前我国水利建设投资已由投资主体主要是国家、投资渠道主要是国家财政拨款的单一投资体制,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改革发展,逐步转变为以国家投资为主,社会、个人和外资等共同参与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资格局。目前水利投资来源渠道有30多项,可积极利用市场机制筹集水利建设资金。

由于水利建设资金投入巨大,国家引入社会资本以拓宽融资渠道。对于准公益性和经营性水利工程,国家采取批准特许经营权、放宽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的限制条件和提高回报保障等措施,同时建立财政信贷机制、实行财政贴息、提供长期优惠贷款、增加水利利用国内外贷款的额度,以达到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筹集资金的目的,并积极推行利用债券筹资建设水利设施,鼓励外商、社会各界及企事业单位、个人,积极参与城镇供水、节水灌溉、中农村水电等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以上数据来源于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水利工程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⑼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配套文件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是规范管理的前提。纳入此次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清理核实的债务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的债务。
《通知》中“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通知》中“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根据协议约定、项目性质或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的债务。上述财政性资金暂不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因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返还、车辆通行费等专项收费收入。
《通知》中“在建项目”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经相关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为避免损失浪费,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应当妥善安排在建项目的后续资金。“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中的“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是指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融资的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重大项目,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等,可暂继续执行既定融资计划。
《通知》中“信贷审慎管理规定”是指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的相关信贷政策与管理规定及银行自身信贷管理要求,如《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等。
《通知》中“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地方政府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是指地方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对相关项目采取整改、终止等措施,妥善处置。对于整改后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银行不得再发放新的贷款。如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风险缓释措施不到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足额追加抵质押等措施,否则银行不能追加贷款。
《通知》中“逐包打开”是指要将贷款包内的每笔贷款一一对应到合格的项目,甄别贷款包的潜在风险,确实存在合规性问题和风险问题的,要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通知》中“逐笔核对”是指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进行逐笔核实查对,从借款主体、担保主体、贷款管理等方面查找贷款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通知》中“重新评估”是指重新评估贷款对应的项目的合规性和可行性,项目的效益性以及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和持续性,项目资本金的可靠性,项目融资需求的合理性,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确保项目债务水平与还款水平相匹配。
《通知》中“整改保全”是指针对自查发现的风险和问题,在制度建设、项目合规性、贷款管理、操作流程、还款来源、抵押担保等方面采取的整改保全措施。按照“规范退出、保全分离”的原则,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全额偿还贷款本息且符合一般商业公司经营性质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将该类公司的贷款整体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进行管理;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一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部分偿还贷款本息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采取补充完善合同手续、增加新的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等整改保全措施,强化还款约束,将其中规范后满足一般公司类贷款条件的贷款从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中剥离,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管理。
二、关于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
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时,对于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包括为政府投资项目(含公益性项目)融资而组建,不承担具体项目建设、项目经营管理职能,且与下属子公司仅是股权关系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类型的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规定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通知》中“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且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公司自身收益。融资平台公司自身收益除项目本身经营性收益外,还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的出让金收入和车辆通行费等其他经营性收入。
《通知》中“今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今后”是指2010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公益性资产”,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或不宜变现的资产,如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党政机关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办公楼等,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不能带来经营性收入的基础设施等。
三、关于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
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通知》中相关规定。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其融资行为必须规范。《通知》中“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的规定,是指贷款资金应用于项目本身,承贷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市场主体。《通知》中“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是指对于自身没有稳定经营性现金流或者没有可靠偿债资金来源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不得发放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项目贷款审查流程、程序、授权授信等要严格按照商业贷款审查标准,不得放松信贷管理条件。《通知》中“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要直接对应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的“项目”是指要符合《通知》第一部分所要求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
四、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通知》明确,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对于融资平台公司的新增债务,地方政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通知》中“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种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出具担保函;承诺在融资平台公司偿债出现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提供临时性偿债资金;承诺当融资平台公司不能偿付债务时,承担部分偿债责任;承诺将融资平台公司的偿债资金安排纳入政府预算。
五、关于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会派出机构等,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协调机制,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监督。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于2010年10月31日前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情况报告报送财政部,抄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报告应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包括以下内容:本次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债务核实情况(包括债务总量、分类、分级等情况);特殊事项及说明;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上报国务院的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应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包括以下内容:组织实施情况;债务总量、分类、分级等情况;在建项目后续资金安排情况;规范管理的具体措施及效果;特殊事项及说明;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银监会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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