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信托公司设立一个信托计划去购买本公司的另一个信托计划,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要求有详细的依据。
集合信托再去投来另一个信托基源本没见过,一款单一资金信托去投另一款集合或者单一信托也基本没见过,唯独TOT是这样的,即信托中的信托
1、这类信托为成立一个母信托,母信托的投资方向为自己的子信托
2、管理人一般为信托自己
3、一般门槛较其它集合信托略低,50万左右起步,收益较其它集合信托也略低
补充:这种做法还是比较有优势的,降低门槛有助销售,分散风险有助风险控制。比较考验信托公司的主动管理水平。
❷ 信托公司设立一个信托计划去购买本公司的另一个信托计划,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要求有详细的依据。
一般信托产品的设计是指集合信托设立时的方案,主要包含以下信息内:
1、主体简介,容包含借款人、股东、担保方、实际控制人等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
2、项目简介,标的项目的进展情况,一般为可行性报告
3、抵押物情况说明,形态,评估价值等
4、还款来源说明
5、其它增信措施
6、交易结构,时间期限安排等
7、法律意见
补充:一般信托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信息,通过层层梳理,可以有效的提高项目可行性,尽可能的规避风险,可以说信托的方案设计与信贷流程、投行流程都是互通的。
❸ 信托公司的关联交易有哪些
确实不少,治理层面有股东、高管以及相互之间的交易,公司层面有关联企业之间,管理交叉或实际控制方之间,经营层面有固有业务与信托业务,信托业务之间等等。
❹ 四川信托中的违规运作产品资金去了何处
前不久,有多名投资人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四川信托多个TOT资金池类产品出现逾期。对于未到期的项目,不少投资者已被理财经理告知大概率会逾期。就此事四川信托、监管机构与投资者的多轮沟通,会上,四川信托总裁表示,由于受国内外宏观经济下行及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四川信托TOT项下项目无法及时偿还信托融资,加上TOT项目被全面叫停,导致出现流动性问题。四川银保监局副处长,四川信托操作手法隐蔽,未报告底层资产的真实风险状况并向投资者披露,项目资金存在大量被股东挪用。有消息称,四川信托即将被监管部门监管,停止所有资金池业务,高管个人护照全部上缴,资金池业务在上周已停止募集
❺ 信托公司设立一个信托计划去购买本公司的另一个信托计划,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要求有详细的依据。
乾元—共享型属于建设银行发行的柜面理财产品,风险基本不大
1、银行将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投资于资产组合型人民币理财产品项下的债权类资产、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类资产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组合。
2、其中,债权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20%,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80%,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组合投资比例不超过70%。
3、产品虽然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按四大行的风格,基本会在4.5%左右,不会达不到,也不会多分配的。
❻ 信托理财产品收益如何,据说越来越低
2016年共有773家上市公司购买8873款理财产品,合计金额高达7666.71亿元,理财产品种类包括银行理财、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证券公司理财产品、投资公司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基金专户以及逆回购等理财产品。
但这7666亿元的市场并非信托能参与的全部。证监会出台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对上市公司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提出了两点要求:一是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二是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对于证监会要求提供保本承诺的要求,集合信托产品显然无法满足。
据业内人士表示,上市公司在选择理财产品时更多考虑满足监管的保本需求,资金一般会投向银行间市场信用等级较高、流动性较好的债券或货币市场工具,比如债券回购、拆解、存放同业、央行票据、国债、金融债以及高信用级别的企业债等低风险资产。正因为交易所对募集资金的监管要求较为严格,因此上市公司闲置的募集资金大多投向收益较低的保本型理财产品,而小额自有资金则可以选择高收益的信托或其他类型的产品。
自有资金投资可观
即使如此,上市公司自有资金可投资的数目亦十分可观。据统计数据显示,在2016年上市公司认购理财产品中,资金来源于募集闲置资金、自有资金的比例分别为58%、42%。也就是说2016年仅上市公司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金额就高达三千多亿元,而投资信托产品的金额仅占自由资金理财投资额的3.6%,待开拓空间仍十分广阔。
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对记者表示,目前公司购买理财产品,主要是为了提高资金使用率,合理利用闲置资金。同时,购买理财产品也有利于增加公司收益。并且,该负责人表示,公司在选择理财产品时具有严格的风控标准,将对理财产品发行公司实力、资金安全性、是否承诺保本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而面对记者“是否会考虑购买收益更高的信托产品”的问题,该负责人则不置可否。
而从投资收益的角度看,上市公司购买的银行理财收益率大多维持在2%-3%之间,甚至有部分理财产品收益率低于2%。这样虽确保资金相对安全,但难与信托产品平均5%-8%的预期收益相提并论。事实上,面对银行理财越来越低的年化收益率,有董秘称,更多的上市公司愿意通过其他渠道,选择高回报、高风险的理财产品。
从目前的情况看,信托公司对待上市公司这样的优质客户,尚需继续努力深挖资源。但如何服务这类优质客户,是横亘在信托公司面前的重要问题。某信托公司业务人士表示,目前公司会定期对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优质机构客户进行日常维护,了解投资需求并及时提供相应产品,但尚无其他积极措施。
上市公司仍有信托“粉丝”
但尽管信托在委托理财的比重中占比较小,但不妨碍有一批上市公司的信托“粉丝”存在。
数据显示,去年共有27家上市公司用信托理财。最爱信托理财的上市公司当属兆驰股份(2.43 +1.25%,买入)无疑。2016年,兆驰股份共斥资14.65亿元,购买信托产品30余次。紧随其后的是西部矿业(6.19 +1.31%,买入),该公司旗下子公司在2016年购买了信托产品11次,共计12.9亿元。
不过记者发现,推动上市公司购买信托产品的一大因素,为其与信托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这样双方的信息沟通比较通畅,可以使上市公司减少因信托掌握不足而导致的风险。”有业内人士称。在上述上市公司购买的104款信托产品中,有19笔交易为关联交易,合计金额为16.66亿元。如扬农化工(56.22 -0.37%,买入),去年曾从关联方外贸信托,6次购买信托产品,合计超过4亿元。
中融信托是上市公司最青睐的信托产品发行方。去年至少有5家上市公司分14次认购中融信托的信托产品,合计金额达到10.84亿元。
❼ 急需《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即212号文)全文。谢谢
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监管,防范风险,促进信托投资公司依法合规经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监管,督促信托投资公司以防范风险为中心,处理好风险防范与健康发展的关系,依法合规经营。信托投资公司应认真研究贯彻宏观调控政策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认真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制度,未雨绸缪,防范风险。凡向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行业、企业的投融资活动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违规对上述行业进行投融资。对使用信托财产向热点行业投融资的,要向委托人明示国家政策,进行特别信息披露,严格各项风险管理措施。
各银监局要切实做好“窗口指导”,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风险提示、风险警示,检查风险管理措施;对风险管理措施不力的,要限时改进;对拒不改进或限时内未改进的,应即停办相关业务。要以防范风险为中心。对信托投资公司资产质量情况、五级分类的准确度进行检查和复查,努力降低不良资产余额和比例。
二、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的机构监管。按照属地监督原则,由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对信托投资公司是否设立分支机构、是否有参股或控股的子公司办理信托业务进行清查。对信托投资公司在注册地以外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办理业务的,要依法取缔,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在注册地以外发现违规行为,当地银监局应立即通报有关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并配合注册地银监局进行查处。
三、加强对信托业务的监管,跟踪信托合同执行和履约情况,对信托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情况进行持续性监管。信托投资公司办理信托业务必须勤勉、尽责、严格实行分账管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信托当事人或合同规定的人进行充分披露。未经相关委托人同意,不得将不同信托账户下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各银监局要督促信托投资公司每月逐笔报告集合信托业务风险状况;要重点做好对信托投资公司进行资金信托业务公开营销,办理附加协议、保底条款、虚假委托代理业务,挪用和私自改变信托资金用途等违规事项的监管工作;要通过访问、电函等各种形式向委托人重点了解信托业务合规性情况。按审慎监管的原则,加强对财产权信托的监管,在财产权信托管理办法颁布前。以财产受益权转让等方式进行资金募集的业务,要按照资金信托业务的监管原则进行监管。
四、进一步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投资业务的监管,建立和完善投资组合管理、风险控制和投资评价制度。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所有新设立的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有价证券投资集合信托计划,1个集合信托计划持有1家上市公司股票最高不得超过该集合信托计划资产净值的10%;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单独管理的资金信托,1个资金信托持有1家上市公司股票最高不得超过该信托资产净值的10%;同一信托投资公司管理的所有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有价证券投资信托,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最高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证券额的10%。
各银监局要对信托投资公司已发生的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清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投资,要立即纠正;在清查时,要特别关注信托投资公司是否尽职管理,亲自处理信托事务。要认真检查信托投资公司通过所控制或关联的证券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业务的风险情况,对投资组合管理、风险控制、投资评价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到位的,要立即指出,限期改进,持续监控。
五、按审慎监管的原则,加强对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监管。对异地集合资金业务,根据属地监管的原则,由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负责对辖内信托投资公司的异地业务进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负责对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对信托投资公司存在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未进行分账核算、办理信托或委托代理业务中承诺本金或利息不受损失、不按信托文件规定用途运用信托财产、风险管理有疏漏、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自有财产损失较大等情况的,自发现之日起,立即停办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情节严重、风险较大的,可以进一步停办本地、异地单独、集合管理的资金信托业务。在违规行为未得到纠正,风险状况未得到切实改善,有关机构和责任人未得到处理前,不得恢复所停办的业务资格。
六、采取坚决措施,从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关联交易监管,完善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制度。信托投资公司办理信托业务时,除信托文件有规定并专门向委托人做信息披露外,不得将信托资金贷放给自己或关系人,不得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自己或关系人发行的有价证券,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固有财产项下业务时,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发放贷款。信托投资公司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系人(集团客户)的授信及投资余额之和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同一个关系人授信及投资余额之和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信托投资公司资本净额的10%;信托投资公司对全部关系人授信和投资余额总和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信托投资公司资本净额的50%。
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及关系人之间的交易要进行充分披露。信托投资公司任何股东通过关联交易抽逃资本和进行损害信托公司、委托人、受益人利益的,要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对信托投资公司已发生的关联交易要立即进行严格清查。已超过上述比例规定的,除不得发生任何新的关联交易外。对超过的部分,要制定计划,限期清理压缩。对违规关联交易,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七、对重新登记所审查事项要实施持续跟踪检查。对发现重新登记时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究公司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规定追究或建议追究有关审查人员的责任。对重新登记前的原有业务,严格要求,加大清理力度,按照“逐月监测、按年考核”的原则,监督原有业务清理计划落实和执行情况,严禁发生新的违规负债。对资本金不足或未提足准备的信托投资公司,限期补足。对重新登记后新发生的违规负债业务、超过规定比例的投资、担保、拆借及违反拆借资金用途进行长期运用的要限期纠正,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超过规定期限未纠正的,要采取果断措施,限制或暂停其部分业务。
八、要进一步加强对拟重新登记公司的监管。在未完成重新登记前,除清收资产、归还原有负债外,不得开展任何新业务。拟转制的信托投资公司在未完成转制前,各银监局应继续履行好监管责任,严禁其开展任何新业务,并督促其按计划完成转制工作。无法实现转制的,要及时研究,采取进一步的市场退出方案。对仍处于停业整顿的,要督促负责整顿的主管部门,认真做好后续市场退出工作。当地监管部门要明确监管责任,按照银监法的要求,做好机构与业务的监管。严禁其从事清收资产、偿还负债以外的业务活动。
九、督促信托投资公司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要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和聘用合格的独立董事以及增强内、外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切实防止信托投资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干预经营和损害风险管理的做法。对已发生的情况,要依照银监法坚决予以处理。对不具备健康的公司治理、内控制度长期存在严重缺陷的,要坚决叫停信托投资公司部分或全部业务。
十、加强和完善对高管人员尽职和诚信度监管。各银监局要依法开展对高管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了解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情况。对高级管理人员长期不在注册地履职的,要责令立即正常履职,或建议公司限期更换相应的高管人员;对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高级管理人员长期空缺的,要限期选任合格人员,限期未选任合格人员的,要暂停该公司部分或全部业务。对不熟悉业务,不能清楚地掌握公司经营、风险状况,不具备管理能力的高级管理人员,要进行监管警示;限期达不到要求的,应建议公司即行更换。不接受或有意躲避监管谈话,对监管谈话敷衍塞责,不认真负责地答复监管机关询问,甚至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的高管人员,要及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及时予以通报,记入诚信档案。对违规经营、落实监管意见不力的信托投资公司。除依法及时对其进行处罚外,还应视情节轻重对相关高管人员权力进行限制或取消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任职资格。凡有不良记录或受金融监管部门处分的人员,一律不得在信托投资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十一、各银监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信托投资公司监管工作,按属地监管原则,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做到思想到位,组织到位,作风到位,监管到位。要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加强对正常经营,准备登记、实施转制、未完成市场退出的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管,重点做好经营风险的监管。对各类重大风险要做到家底清楚,并制定监管预案,多做工作,稳妥处理。要不断完善监管责任和问责制,确保监管政令畅通。对不认真执行审慎监管要求,监管失职和渎职的人员要及时严肃处理。各银监局监管工作中要注意深入实际,总结经验,做好工作,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参考网址:http://www.zgxt.com/news.jsp?id=26117&typeid=8502000
❽ “信托受益权”是曲线高利贷吗
之前有部分人看到兴业买入返售资产下的“信托受益权”,很紧张,就给兴业戴上一顶曲线放高利贷的帽子。我们来看看实际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统称新两规)的要求,压缩信托公司的固有业务,突出信托主业,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以外的其它负债业务,固有财产原则上不得进行实业投资。 网络关于“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解释: 1、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是指公司按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证券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 2、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会计主体是买入方;买入对象是票据、证券、贷款等;买入方式是有协议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有回购返售协议或企业自行购入;卖出交易对象是原卖出方;特点是双方有协议,有固定返售价格;实质是通过交易市场将富裕钱以抵押的形式贷出;抵押品一般是债券;你是贷出方,获抵押权。 3、买入返售业务增多具体说来就是你现在手上有钱,可以通过交易市场将钱拆借出去,但是拆借是需要抵押品的,这个抵押品一般就是债券。相当于短期抵押贷款,你是贷出方,“买入”就是你付出钱,获得抵押权,“返售”就是你把券的抵押权还给对方,对方支付你本金和适当利息。 兴业银行报表中,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下的”信托受益权“,即是金融机构以其下的信托产品受益权作为抵押,向银行卖出”返售金融资产“(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并在约定的时间回购该金融资产。银行获得的是对该金融机构的债权,而非信托产品,信托产品只是相当于质押。而该项的利率水平,也是根据交易对手的信用程度来确定的,且质押率也并非一定就是100%。 所以,不像有些人担心的那样,兴业通过信托公司发放”变相高利贷“。 当然,兴业下面控股了兴业国际信托公司,不排除类似”利益输送“的说法。但如此大额的内部交易,应该在报表里”关联交易“项中说明,(何况兴业信托还不是兴业银行的全资子公司),但我没有在报表找到该项说明。 而2011年年报对九江银行(参股公司)122万的利息收入都有关联交易说明。除非报表造假,否则我认为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下的信托受益权,是来自外部的。(貌似银行高管也没有什么造假的动力吧?
❾ 请问上市券商和其关联方能否共同出资购买非关联方发行的信托产品
可以的 不过有时候券商也会借道信托做产品 毕竟信托公司有全金融牌照 可以投资的范围非常广
❿ 信托公司设立一个信托计划去购买本公司的另一个信托计划,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要求有详细的依据。
构成关联交易,但是没有禁止啊,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集合信托管理办法中没有禁止自己投资自己公司或者其他公司信托计划的禁止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