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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明宣融资

发布时间:2021-05-06 20:40:56

① 瑞幸咖啡发布公告宣布完成2.5亿美元融资,融资后可能会有哪些新发展

在北京时间的2021年4月15日,瑞幸咖啡在网络上面发布公告称,已经和大针资本还有愉悦资本。达成了一项新的融资协议。其中大榛子本投了二点四亿美元而五愉悦资本投资一千万美元,并且还说如果在特定的条件下,大钲资本和愉悦资本还可以根据比例在追加投资。那么瑞幸咖啡新一轮融资主要会用在哪些地方?

一、扩大规模

纵观瑞幸咖啡的发展史,可以发现,瑞幸咖啡这一路成长都是波波折折,但是瑞幸咖啡似乎从来没有放弃自救,一直在拼命坚持,而从她近期公布的财务数据来看,瑞幸咖啡的发展的确是一步步向好的方向发展。

从瑞幸咖啡公布的财务数据可以看到,从2020年的8月份开始,瑞幸咖啡开始实现了门店层面的盈利和亏损的平衡。到了二零二零年的十一月份,超过一半的门店已经实现了盈利。在这样的增长速度下,瑞幸咖啡融资的主要需求会用在扩大市场份额。

② 个人不对外宣布,私下问亲戚,朋友融资这算违法吗

违法还是不违法不是取决于是不是对外宣布,这个关键是看那个人对他的亲戚融资时所说的融资项目是否真实存在。

③ 请问这些融资公司是不是骗人的.怎样才知道真假.请告诉我.

一般看注册资金啊,股东背景啊,办公场地。融资一般要找担保公司,不要找哪些咨询公司

如何识别骗子投融资公司
http://smegx.gov.cn/gxsme/2009/fwpt/article.jsp?id=18634

在中国许多大城市活跃着众多“投资公司”,它们以风险投资、外商投资、项目融资等名义活动,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资金需求方索要各式名目的费用。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目前活跃在中国大陆的投资公司,至少有八成是骗子公司。

这些骗子投资公司,或水平低劣,或演技高超。特别是那些取得了工商注册登记、在高档写字楼内办公、甚至有外国人参与的骗子公司,更具备极强的欺骗性,让一般人在短期内难以识别。

笔者对项目融资业务有所涉猎,对北京的投资界有所了解。近年来,笔者多次或受托查询“投资公司”底细,或受托同投资方谈判,使得我与多家“投资公司”打交道并最终揭发若干骗局。

为了避免招商引资的朋友们的经济损失、时间损失,笔者现将识别骗子投资公司的基本方法公布如下:

一.工商登记查询

如果与你联系的“投资公司”在中国大陆没有取得工商注册登记,那么,99%的可能是:它是骗子。

如果“投资公司”是某外国公司驻中国某城市代表处,则也需要取得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册登记。

应当至公司经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相关的注册登记。但更为便捷的方法是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办或认可的企业信息网络查询。

以北京市为例,可以登陆“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网址http://qyxy.c.gov.cn/)免费查询到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但是,若查询股东资料、注册资本、全部经营范围等详细信息,均须交费。

二.互联网检索

应到充分利用互联网搜索工具查询投资公司的底细。

最简单的办法是:在google或网络上,输入投资公司名称加“骗子”等类似的关键词,若检索结果显示“投资方”已经不幸名列网友自发编撰的“骗子投资公司名单”或“可疑投资公司名录”中,那么,项目融资资金需求方(以下简称“项目方”)应当充分警觉了。

三.“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投资公司会要求项目方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商业计划书或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或评估报告或律师尽职调查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骗子投资公司通常会指定或推荐特定的公司、事务所为项目方出具相关文书。

骗子投资公司经常与一些不法公司、无良律师合作,共同欺骗急求资金的项目方。通常,不法公司、无良律师会把向项目方收取的咨询费、评估费、律师费的一半回馈给骗子投资公司。

总之,当“投资公司”指定或推荐特定机构出具项目文件时,项目方明智的选择应是:停止合作并举报。

四.“要求项目方承担考察费用”

当“投资公司”要去项目所在地考察,而由项目方承担差旅费用等考察费用时,项目方应当有足够的警觉。

试想,一个连差旅费用都出不起的公司,它能有多大实力呢?

五.“要求项目方支付保证金”

“投资公司”要项目方支付“保证金”或“手续费”等费用,均是违背商业惯例的。若投资公司提出上述要求,则意味着这些低级骗子开始张开它们的贪婪大嘴了。

六.网站与企业邮箱

国内外大中型企业一般都有自己的网站及企业邮箱。一个能向他方投资的投资公司应当有实力建设自己的网站。

投资公司职员的名片上没有列出公司网址、企业邮箱而使用免费邮箱时,或者,号称是外国公司,但仅有中文网站而无外文网站时,十有八九,它们是骗子。

当然,识别骗子公司还有其他方法,但公布其他细节则有可能让骗子们有针对性地伪装、让我们更难以很快地识别,因此,在此不再赘述。

【注意事项】

一.不要被《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迷惑。

要知道,只要提交了必要的资料、有相应的场地、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会核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但是,取得了《登记证》并不意味着中国的行政机关认可了外国公司的实力,因为,中国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时并没有要求外国企业必需足够的资本、资历。

目前,常见的骗局是中国人或外国人或中外人员共同通过公司注册代办公司在境外设立公司,之后在国内设立境外公司的常驻代表机构(名称如:某国某公司北京代表处),吹嘘自己是“从事项目投资、金融服务等的综合性大型跨国公司”,以外商身份引诱项目方上钩。

二.不要被外国人迷惑。

世界经济发展看好中国,但是,中国大陆同时也是骗子的天堂。越来越多的骗子老外也蜂拥来到我们这个打击经济犯罪效率低下的国度。

希望朋友们看到大鼻子老外时,不要让媚外心理作祟而丧失理智判断。

三.不要被高档办公场所迷惑。

本人已经发现多家骗子公司在北京市内装修豪华的甲级写字楼内办公。因此,绝对不要轻信在高档写字楼内办公的公司的实力。当然,许多低级的投资骗子公司在中低档写字楼或公寓办公,是很容易看出其马脚的。但是,绝不是说在高档写字楼内办公的都是有投资实力的公司,要知道,骗子是越来越狡猾的。

四.了解公司的经营范围。

国内投资公司,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须列明“投资管理”或“项目投资”。而“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投资管理顾问”的经营许可,并不能推论出投资管理、项目投资的经营范围。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其登记证上一般标明“不得开展经营活动收取费用”,因此,项目方应当擦亮双眼。

五.不要迷信熟人的介绍。

不要迷信熟人介绍的公司肯定是可靠的。

举例来说,当我指出一公司是骗子时,当事人仍怀疑本律师的判断,因为他更迷信“这是某部副部长介绍的”;最终他明了骗局时,项目方已经付出了许多时间、金钱、精力。

骗子投资公司的另一个主要特点是“来者不拒”,经常表现为:对项目不论好坏、大小、技术先进与否,不论是否具备融资条件,均表示有投资意向,并要求对项目进行考察。发现近年来骗子公司的动态:

一.在各地招募投资代表为“投资公司”拉业务。

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中小城市活动频繁。

三.积极参加投资洽谈会议。

四.蒙骗了许多地方政府的招商服务机构;部分地方媒体及政府官方网站甚至对骗子公司大力宣传。

因为投资骗局的隐蔽性、取证难,受害方往往投诉无门。特别是,许多政府招商部门或国有企业的经办人员为了避免自身承担责任而往往在受骗后不了了之……

总之,希望招商引资的朋友们充分警觉。

④ 什么是股权融资,股权融资与非法集资有什么区别

股权融资是指企业的股东愿意让出部分企业所有权,通过企业增资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同时使总股本增加的融资方式。

股权融资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1)实质性区别

股权融资与非法集资回报上存在实质性差别。

两者判断实质的标准在于是否承诺规定的回报,非法集资通常都是以承诺一定期限还本付息为标准,且承诺的利息往往远高于银行的利息,而股权融资是没有承诺固定的回报,而是享受股东权利也承担股东风险。因而从本质回报方式来看,两者有非常大的差别。

(2)对金融秩序的影响不同

非法集资是干扰金融机构的秩序,而股权融资进行的资本的经营,一定程度上市扩张了资本市场,并非扰乱。只有当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的经营(如放贷时),才能认定扰乱金融秩序,而股权融资是投向一个实体项目,不是进行资本的经营,这与非法集资有很大差别。

(3)非法集资与股权投资另外的重要差别是投资的风险控制程度不一样。

非法集资往往是由个人发起,聚集大量钱财,投向几个不为借款方所知的项目,并承诺收益。股权融资则不同。

(4)法律保护方面不同

最重要的一点股权融资最终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去投项目,受到法律保护。

股权融资是以“领投人+跟投人”的方式去投资项目,领投人在受到跟投人委托尽职尽责调查的情况下,出具报告,对跟投人负责,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去投资项目。

信息了解透彻、风险各种承担、收益分配清晰,完全是公开、透明的行为,这与非法集资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性完全不同的。

(4)同明宣融资扩展阅读

股权融资特点:

1、长期性

股权融资筹措的资金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

2、不可逆性

企业采用股权融资勿须还本,投资人欲收回本金,需借助于流通市场。

3、无负担性

股权融资没有固定的股利负担,股利的支付与否和支付多少视公司的经营需要而定。

非法集资的特点: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

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⑤ 融资融信平台是传销吗

融资融信平台是不是传销,应当按其具体的经营运作模式进行判定。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传销通常都冠以光鲜的外衣,打着各种时尚的招牌,但是万变不离其宗,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⑥ 创业融资如何避免陷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是一种非法集资型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纳存款的行为。
而且,对于施行以上行为,必须达到一定数额才能构成犯罪,比如说,个人犯集资诈骗罪,必须达到10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
而非法集资,则是一类犯罪的统称,不是具体的某一个犯罪。比如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都是属于非法集资犯罪。很多人甚至律师都误以为非法集资是一个罪名,这是一个误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集资诈骗罪的基础犯罪,如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欺骗手段集资,就构成集资诈骗罪
假设某人和几个朋友筹资1千万开公司,不仅没赚到钱,还亏的血本无归,投资人都到经侦去闹~。表面上看,这的确是一种集资行为,而且数额巨大,远超过了10万,似乎达到了犯罪标准,但是依然和集资诈骗罪风马牛不相及。

首先,集资对象不符合
集资诈骗罪是要求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后集资,如果创业者仅仅是在几个朋友内部集资,他们属于特定的对象
法律依据是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该条文就是专门针对这种向朋友、家人集资的情况。

其次,宣传手段不符合
一般来说,这种朋友内部集资的,不会面向社会公开宣传集资需求。所谓的公开宣传,是指面向社会公开宣传比如发传单、群发短信、微信、不计对象和标准的打电话等方式。
注意,在这种创业活动中,这里所说的公开宣传,是指对融资需求的宣传,一般是在公司在成立之前,不是说公司成立后合法的宣传公司产品,比如商品宣传广告等。
另外,还有一种比较难以辨别的方式,经常会被司法机关和法院认定为“公开宣传”,那就是“口口相传”,不过这种最常见的领域,是在民间借贷领域。
何谓口口相传,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就是指虽然没有用典型的发传单、大字报、网络、广告等方式公开宣传,但是,集资人任由集资信息在社会上流传,比如你要向朋友张三借钱,张三把这个消息告诉李四,李四告诉王五。你向张三借钱本来没关系,但是如果李四、王五等人听说这个消息后,主动来找你,说完借钱给你,你欣然答应,那就是口口相传型非法集资。
这种情况区分起来非常麻烦,杰哥以前就接到这样一个案件,作为辩护人只能根据证据中的借款人口供,一个个去核对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关系,从他们相互的口供中,核实他们之间的朋友关系,借钱的具体过程(谁跟谁借)和理由等等。
因此,区分合法集资和“口口相传”的关键,是看集资人是先认钱还是先认人,如果先认人再认钱,那就是合法的,如果先认钱再认人甚至只认钱不认人,那就是比较典型的口口相传后对不特定对象集资的行为。
关于口口相传的规定,并没有明文的规定,只有类似的规定,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这也是为什么互联网股权众筹受到严格限制的原因
另外,这也是为什么近几年对股权众筹进行严格的限制,因为互联网股权众筹其实就是面对互联网公开集资,发行股票的行为,涉嫌的罪名就是擅自发行股票罪,该罪也是非法集资犯罪的类型之一。
因此《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就规定:“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资者进行互联网股权融资,严禁从事以下活动:一是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二是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不得通过手机APP、微信公众号、QQ群和微信群等方式进行宣传推介。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股票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三,没有承诺保本付息
我们在辩护过程中,其实发现很多案件之所以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关键原因就是被告人没有对投资人承诺保本付息,这个情况既包括集资诈骗案,也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
因为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他们所侵犯的是金融管理秩序,更具体一点则是银行存贷业务的管理秩序。
从刑法理论上而言,存款和投资,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存在,存款的一大特性就是保本付息,而投资的最大特性就是自担风险。所以如果是对外的集资,但是是以投资的形式发生业务,没有承诺保本付息,那就是典型的理财业务,只涉及是否具有合法资质问题,就极有可能并不涉及非法集资犯罪,而只涉及一些行政违规和违法问题,由工商局,金融管理局等部门进行管理和处罚。
当然,如果在集资过程中,为了提高极致的成功率,即便有类似预期收益的承诺,在投融资创业领域,双方一般都会很明确这是典型的投资行为。好比股票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实业更有风险,投资需想开。
因此,如果明确是投资行为,就不会涉及保本保息承诺,因此也不会成为非法集资犯罪的相关构成要件。
所以,如果以上三点都不符合,集资的创业者就绝对不会构成集资诈骗罪。

第四,亏了钱,是否构成非法占有目的?不
如果融资创业后失败,亏了钱,哪怕是血本无归,也不算非法占有目的。因为集资人没有把这1千万非法侵吞。钱是实实在在投入到了公司的运营中,只是说投入没有变为产出,亏了,没有被集资人占有,因此不能算作非法占有目的。

第五,如果创业者的确采用了一些欺骗手段骗风投投资,是否构成诈骗犯罪?
在某些案例中,比如创业者在向朋友筹资时,可能的确对项目前景、收益得情况有所夸大,甚至有所欺瞒,比如虚构和某个风投已经谈好了他们会马上投资,暗示在投资圈很有人脉等等,这些都的确属于欺骗。但是却无法构成诈骗犯罪或集资诈骗罪中所要求的诈骗。
因为刑法中之所以规定集资诈骗罪等诈骗犯罪,其所保护的始终是财产利益,它并不保护交易双方的所有信任,不保护所有的诚信问题。只有是对支付安全、支付对价产生威胁的欺骗,才能构成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

⑦ 筹资和融资有什么区别吗

1、定义的不同:


筹资等同于资金筹集,是指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和法定程序,从不内同的资金渠道,筹措所需容资金的全过程。


而融资是指公司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拥有的状况,从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去筹集资金,组织资金的供应,以保证公司正常生产需要,经营管理活动需要的理财行为。


2、范围不同:


筹资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金,即企业的资本金;另一种是向债权人借入的资金,即企业的负债。


而融资也叫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上筹措或贷放资金的行为,主要是从企业外部获得资金。

3、方式不同:


融资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种:第一种是基金组织,手段就是假股暗贷;第二种是银行承兑;第三种是直存款;第四种是银行信用证(大额质押存款)。

而筹资的方式又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股权资本的筹集方式有: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票、留存收益等。


第二类负债筹资方式有:发行债券、银行借款、融资租赁、商业信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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