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融资融券利息怎么算
1、目前融资融券有两项手续费:一是利息,全国统一,融资年息8.6%,融券年息10.6%,融一回天的话除以360,以此类推。答二是交易佣金,这个各个证券公司不同,有的是万8,有的是和原来帐户佣金一样,具体可和客户经理沟通下。
至于比例,要看批给你的信用帐户的额度是多少,一般来说,50万资产(含股票)可以批30万的额度。
2、融资融券收费跟普通账户差不多,多了利息。融资融券客户的授信期限最长只有半年,而且,最终是按照客户实际借贷时间来计算费用的,例如投资者向券商融资,买入股票后,持有了10天就卖出了股票(卖出股票后资金自动归还给券商),那么将只计算这10天内的利息。融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
3、融资利息=实际使用资金金额×使用天数×融资年利率/360。
融券费用=实际使用证券金额×使用天数×融券年费率/360。
实际使用证券金额 = 实际使用证券数量×卖出成交价格。
实际使用天数按自然日天数计算,算头不算尾,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即T日实际使用开始收取,还款当日不收取;交易过程中T+0使用公司融资融券额度的,公司按照其所使用额度收取一天的利息或费用。
B. 融资利息怎么算 - 百度知道
融资利息的计算分为日息,月息和年息计算。一般都是将日息复利为月息,月息复利为年息,对于融资的费用综合计算到利息当中为综合利息,否则为名义利息。
C. 融资利息如何计算
融资利息=当日融资买入成交总金额×融资年利率/360×实际使用天数。
D. 企业间融资产生利息有哪些税务规定
1.非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向非关联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针对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34号公告还明确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2.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随后,2008年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文件,依照文件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并且文件明确了各类企业的可税前扣除利息的标准债资比例,其中: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是否可以简单的理解为超标准债资比例的利息就不允许税前扣除呢?根据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相关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超标准债资比例利息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具体又分两种情况: (1)已准备同期资料、并证明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根据国税发[2009]2号文件规定,企业的关联借款超过了标准比例,但企业已经按照规定准备同期资料,并证明关联债权投资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发生的利息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九条规定: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如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除遵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外,还应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一)企业偿债能力和举债能力分析; (二)企业集团举债能力及融资结构情况分析; (三)企业注册资本等权益投资的变动情况说明; (四)关联债权投资的性质、目的及取得时的市场状况; (五)关联债权投资的货币种类、金额、利率、期限及融资条件; (六)企业提供的抵押品情况及条件; (七)担保人状况及担保条件; (八)同类同期贷款的利率情况及融资条件;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条件; (十)其他能够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 (2)境内关联方税负高于借款企业 根据国税发[2009]2号文件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计算超规定比例的的利息,在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分配后,其中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 文件中规定“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此规定重申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中“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相关规定。
E. 融资利息怎么算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融资(融券)负债利息(费用) 融资利息=当日融资买入成交总金额×融资年利率/360×实际使用天数
这里给你全面的关于融资融券的计算公式:
一、授信额度(自有现金+自身持有股票*折算率)/0.5(或0.3)由券商定融资(融券)所使用的保证金额度不能超过券商授信额度。
二、融资买入保证金比例= 1-证券A折算率+0.5(或0.3)
融券卖出保证金比例= 1-证券B折算率+0.5(或0.3)+0.1
三、可融资买入市值(可融券卖出市值)=(自有现金+自身持有股票*折算率)/
标的证券保证金比例
四、可融资买入标的证券股数(可融券卖出标的证券股数)=可用保证金余额/标的证券保证金比例/
市价(成交价/每股价格)
五、融资(融券)负债金额=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标的证券数量*成交价格
六、占用保证金额=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标的证券数量*成交价格*标的证券保证金比例
七、融资(融券)负债利息(费用) 融资利息=当日融资买入成交总金额×融资年利率/360×实际使用天数
融券费用=当日融券卖出成交总金额×融券年费率/360×实际使用天数
佣金0.003 印花税 0.003 过户费0.001
八、可用保证金余额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F. 投融资方面利息如何计算
等额本金还款计算公式:(12个月以上)
第n期利息=贷款本金×内[1-(n-1)/还款期数]×月利率容
第n期还款金额=月平均还本金额 + 第n期利息
借款期限为十二个月以内(含十二个月)的,借款人应当选择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的还款方式,即在借款期限届满之日一次性将借款本息全部归还给贷款人,利息按借款天数和相应的年利率计算。 存贷款利率换算和计息公式
(一)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
日利率(
G. 关联企业间融资利息支出怎样做纳税调整
现在A公司向银行贷款,并将部分款项给公司使用。税务局认为,A公司应该将贷款利息转给B公司入账,A公司利息支出要全部转出。但是,目前的情况是A公司主管税务局不让入账,B公司的主管税务局也不让入账,企业大量利息支出不能在税前抵扣,造成重大损失。那么这两个关联企业间借款,银行向母公司收取利息后,利息支出如何入账
关于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征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3号)规定,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H. 企业向投资方或者关联企业之间借款 有哪些限制
:关联企业融资利息支出限制比例有变化。
1 .为限制资本弱化,旧税法规定外资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正常利率进行调整。
内资企业则是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2. 新税法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I. 甲企业可以向其关联企业提供融资并收取一定的利息吗
1.问此复事的顾虑是关于企业间借贷效力制的。
2.法律禁止企业间融资借贷是出于以下考虑:企业资金应用于正常企业经营,盈利用于分红或增加投资,若是用于借贷,相当于干了银行的业务,扰乱了金融秩序,且金融行业是受国家严格监管的。
3.但是法律另有规定: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不增资,也不投资的闲散资金可借给其他企业并收取一定利息,要不然钱闲着浪费了,但是利息不能超过法律规定,同时要报税
J. 关联公司之间借款需要支付利息吗
可以,新的法规已经允许企业之间借贷,但利息不易高于融资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