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哪几个专业比较好就业
一、最热门的专业:
1、计算机类专业:该专业需求档次逐渐拉开。计算机层次相对较高的岗位,例如项目研究人员,能够胜任的人选依然不多,研究生还需要一定时间的历练。
2、法律类专业:近年来,法律硕士报考人数增长迅猛。司法、立法、执法都需要高层次应用型人才,本科生不能完全满足新形势的需要。而法律硕士有非法律专业的背景,可以解决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和跨学科的问题。
3、通信类专业:国内通信行业发展迅速以及国外相关企业进入中国市场,人才就业前景广阔。除传统的电台和电视台之外,通讯公司等企业也是吸纳毕业生的“大户”。
4、财会金融类专业:目前我国金融类人才中缺乏能够充当“领军人物”的高级管理人才;精通外语、法律及计算机的复合型人才;有国际金融经营理念和从业经验的金融服务人才。财会金融专业的研究生正是这几类人才的后备军。
二、现在最热门的领域如果是指职业的话,我认为就是电信、电力、烟草、金融(银行、保险、证券等)、政府要害部门(如税务、国土、工商等)、高校等垄断、高薪单位。
三、未来十大热门职业薪情
1.理财规划师
理由:资料显示,预计2006年中国个人理财市场将增长到570亿美元,并且以每年10%至20%的速度增长。目前,一方面社会对金融理财的需求非常急迫,市场需求潜力巨大;另一方面,理财产品明显捉襟见肘。理财师,尤其是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专业理财建议,通过不断调整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保险、动产、不动产等各种金融产品组成的投资组合,设计合理的税务规划,满足居民长期的生活目标和财务目标的人才,更是难求。
专家预计,我国理财规划师的缺口为20万人。未来5到10年,理财规划师将成为国内最具有吸引力的职业。有专家认为,国内理财规划师的年薪应该在10万到100万元人民币之间。
2.系统集成工程师
理由:“十五”期间是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关键时期,预计电子信息产业仍将以高于经济增速两倍左右的速度快速发展,产业前景十分广阔。目前,信息技术支持人才需求中排除技术故障、设备和顾客服务、硬件和软件安装以及配置更新和系统操作、监视与维修等四类人才最为短缺.
专家估计,国内系统集成工程师年收入将在10万至20万元。未来网络专才尤其是网络游戏业人员的薪酬将会达到10万元至12万元人民币。
3.律师
理由:律师一直是我国近年来比较热门的职业。未来几年也仍将是受追捧的热门职业之一。
⑵ 一名理财师需要什么样的条件!比如学历、专业等。什么样的行业需要这方面的人才
先考 HR的4个级别的资格证吧?
1. 目前在金融、保险、基金、投资、证券等行业从事服务有突出的业绩表现并拥有广泛优质客户基础者;
2. 开始尝试或初涉理财顾问咨询服务,并对此职业有长远规划者。
符合了以上条件就差不多啦3
理财师的职能宏观上就是分析资金盈余者的情况,为他们制定合适的投资计划,同时考察资金短绌者的条件,将资金盈余者的资金交给合适的资金短绌者,从而让社会发展得以延续。举个具体的例子,我要为自己贮备一部分养老金,投资期20年,那么理财师就会替我考虑我的投资要求——即本金安全、收益稳定、长期投资,然后他会在市场上考察相应的资金短绌者的条件,比如他选择了三峡债券——符合我的三个投资要求,则我的资金会投入三峡建设中去,同时三峡发电的经济效益也会保证我安度晚年。我国传统的金融中介只有银行,资金盈余者唯一可以选择的也就是银行,这就好比大街上只有卖白菜的,厨师会做白菜就够了,别的不用多学。但现在金融中介多了,金融市场也扩大了,有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等,就像餐桌上既有白菜,也有萝卜和烤鸭,这时候厨师不仅要会做菜,而且还要懂得营养饮食,菜系搭配。理财师就是金融市场的营养饮食专家,负责投资者的投资组合搭配。所以只要社会经济还在发展,资金还在资金盈余者和资金短绌者之间流动,那么理财师这个职业就会继续发展下去,也就是说,从宏观上讲,理财师永远不会失业。(
⑶ 怎样加强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人才培养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的管理,促进个人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第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商业银行不得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责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
第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实行授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
第七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第八条
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商业银行为销售储蓄存款产品、信贷产品等进行的产品介绍、宣传和推介等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不属于前款所称理财顾问服务。
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第九条
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第十条
商业银行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可以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理财计划。
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第十一条
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第十二条
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
第十三条
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第十四条
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
第十五条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
第三章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管理体系,明确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针对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区分理财顾问服务与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按照防止误导客户或不当销售的原则制定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工作守则与工作规范。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包括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规划或投资建议的业务人员,销售理财计划或投资性产品的业务人员,以及其他与个人理财业务销售和管理活动紧密相关的专业人员。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综合理财服务的内部控制和定期检查制度,保证综合理财服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与客户的约定。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研发、定价、风险管理、销售、资金管理运用、账务处理、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内部审核程序,严格内部审查和稽核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配备与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相适应的理财业务人员,保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
商业银行应详细记录理财业务人员的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达到培训要求的理财业务人员应暂停从事个人理财业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必要的客户委托授权书和其他代理客户投资所必须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销售的理财计划中包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其结构性存款产品应将基础资产与衍生交易部分相分离,基础资产应按照储蓄存款业务管理,衍生交易部分应按照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
第二十四条
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 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
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计划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由客户承担。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的风险状况,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计划汇集的理财资金,应按照理财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
商业银行除对理财计划所汇集的资金进行正常的会计核算外,还应为每一个理财计划制作明细记录。
第二十八条
在理财计划的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应列明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账单提供应不少于2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1次。商业银行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准备理财计划各投资工具的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及相关材料,相关客户有权查询或要求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在理财计划终止时,或理财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时,向客户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适宜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商业银行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并就所采用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制定专门的说明性文件,以备有关部门检查。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客户收取适当的费用,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应在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明示。
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需要统一调整与客户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客户;除非在相关协议中另有约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发展和投资管理情况,需要对已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时,应获得客户同意。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和外汇管理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经营资格。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服务,发现客户有涉嫌洗钱、恶意逃避税收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将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之中。
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应覆盖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各类风险,并就相关风险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应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
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有关客户评估和顾问服务的记录,并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理财计划或产品的研发设计工作流程,制定内部审批程序,明确主要风险以及应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并按照有关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资金成本与收益进行独立测算,采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式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
商业银行不得销售不能独立测算或收益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计划。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并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对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提供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设置市场风险监测指标,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商业银行将有关市场监测指标作为理财计划合同的终止条件或终止参考条件时,应在理财计划合同中对相关指标的定义和计算方式作出明确解释。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在进行相关市场风险管理时,应对利率和汇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与调整进行充分的压力测试,评估可能对银行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和应急预案。
商业银行不应销售压力测试显示潜在损失超过商业银行警戒标准的理财计划。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个人理财业务应急计划,并纳入商业银行整体业务应急计划体系之中,保证个人理财服务的连续性、有效性。
第四十四条
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或者外汇管理规定的,商业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五章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实行审批制和报告制。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开展以下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批准:
(一)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二)为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而设计的具有保证收益性质的新的投资性产品;
(三)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个人理财业务。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之前,应就有关业务方案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进行会谈,分析说明相关业务资源配备的情况、对主要风险的认识和相应的管理措施等,并应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意见对有关业务方案进行修改。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有具备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经验和知识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三)具备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四)信誉良好,近两年内未发生损害客户利益的重大事件;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由商业银行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拟申请业务介绍,包括业务性质、目标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预测;
(三)业务实施方案,包括拟申请业务的管理体系、主要风险及拟采取的管理措施等;
(四)商业银行内部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五十条
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统一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按照有关外资银行业务审批程序的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按照有关程序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审批。
第五十一条
商业银行开展其他个人理财业务活动,不需要审批,但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销售不需要审批的理财计划之前,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商业银行最迟应在销售理财计划前10日,将以下资料按照有关业务报告的程序规定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
(一)理财计划拟销售的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说明;
(二)理财计划拟销售的规模,资金成本与收益测算,以及相关计算说明;
(三)拟销售理财计划的对外介绍材料和宣传材料;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三条
中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或地区总部等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个人理财业务之前,应持其总行(地区总部等)的授权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满足以下资格要求:
(一)对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二)遵守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制定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
(三)掌握所推介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产品的特性,并对有关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
(四)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
(五)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
(六)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五十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的需要,组织、指导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从业培训和考核。
有关要求和考核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的实际需要,按照相应的监管权限,组织相关调查和检查活动。
对于以下事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用多样化的方式进行调查:
(一)商业银行从事产品咨询、财务规划或投资顾问服务业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操守情况,以及上述服务对投资者的保护情况;
(二)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客户授权的充分性与合规性,操作程序的规范性,以及客户资产保管人员和账户操作人员职责的分离情况等;
(三)商业银行销售和管理理财计划过程中对投资人的保护情况,以及对相关产品风险的控制情况。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统计分析,并于下一季度的第1个月内,将有关统计分析报告(一式三份)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季度统计分析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期开展的所有个人理财业务简介及相关统计数据;
(二)当期推出的理财计划简介,理财计划的相关合同、内部法律审查意见、管理模式(包括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式等)、销售预测及当期销售和投资情况;
(三)相关风险监测与控制情况;
(四)当期理财计划的收益分配和终止情况;
(五)涉及的法律诉讼情况;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报告。个人理财业务年度报告,应全面反映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情况,理财计划的销售情况、投资情况、收益分配情况,以及个人理财业务的综合收益情况等,并附年度报表。
年度报告和相关报表(一式三份),应于下一年度的2月底前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统计指标、统计方式,有关报表的编制,以及相关信息和报表报告的披露等,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造成银行或客户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未建立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或虽建立了相关制度但未实际落实风险评估、监测与管控措施,造成银行重大损失的;
(三)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信息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利用个人理财业务从事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挪用单独管理的客户资产的。
第六十二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一)违反规定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二)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并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的;
(三)提供虚假的成本收益分析报告或风险收益预测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客户评估的。
第六十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或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不公平竞争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停商业银行销售新的理财计划或产品;
(二)建议商业银行调整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
(三)建议商业银行调整相关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第六十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一)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是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的;
(二)商业银行未按客户指令进行操作,或者未保存相关证明文件的;
(三)不具备理财业务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日”指工作日,“月”指日历 “月”。
第六十七条
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⑷ RFP证书含金量怎么样
RFP认证:获得由RFPI颁发的注册财务策划师(RFP)国际资格证书,成为正式会员,登录美国学会的网上专区。
个人价值:
全球认可的权威认证
RFP认证在全球范围内被企业财务高管所广泛认可,外资银行、国内商业银行、外资保险公司、国内人寿保险公司、信托公司、投资理财公司等金融机构均认可注册财务策划(RFP)认证,在招聘理财经理时均要求持有RFP 认证。
物超所值的高薪回报
首份中国区理财人员薪资调查报告出炉,报告显示:持有RFP认证的会员的平均工资为216127元,比非持证者高38%,平均总收入为278310元,比非持证者高34%。
学以致用的知识体系
对有志于成为跨国或上市公司金融管理层的理财人士来说,RFP为您提供学以致用的知识体系,让学习者站在管理的角度理解和认识理财工作,关注企业内部实际经营业绩和成本控制,增强企业内部资产管理和运作的能力。
企业价值:
打造高效金融理财团队
PFP培养能为企业创造价值的金融理财规划师,提高金融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增强其参与战略决策的能力,以帮助企业打造一支高素质的金融理财团队,培养未来的核心管理人才。
推动企业优化绩效
RFP认证是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的紧密结合,培养理财人员学以致用的能力,切实理解企业金融理财、支持企业理财分析、推动企业优化资产和价值。
推进员工职业发展
在广泛市场调研和征求专家委员会建议的基础上,RFP认证定期优化考试内容,确保课程设置紧贴当今CFO群体最为关注的内容,及时满足理财人士的职业发展需求。
不定期免费参加管理中心举办的学员沙龙会、不同主题论坛讲座、酒会等。
定期参加协会指定的后续继续教育,管理中心会免费为学员提供服务。
⑸ 关于金融工作的 要考什么证
金融风险管理师FRM
本土化金融风险管理师CFRM
北美保险精算师SOA
注册金融分析师CFA
保险精算师CAA
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CIIA
财务顾问师RFC
特许财富管理师CWM
国际数量金融工程认证CQF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
注册金融策划师CFP
主要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以下几本证书:
1.ACCA(英国注册会计师)
ACCA会员在英国是被立法许可从事审计、投资顾问和破产执行的工作(英国仅有四家),ACCA自1988年进入中国以来,经历20余年快速发展,目前在中国拥有超过23000名会员(大陆只有6000名,大部分在香港)及48000名学员,并在北京、上海、成都、广州、深圳、香港以及澳门设有共7个办事处。
2.USCPA(美国注册会计师)
美国注册会计师在没过享有签字权,是世界财会领域的黄金证书之一!由于国际高度认可,全球每年约有12万人报考,约有6,000亚洲人在关岛考试。目前全美计有超过40万人取得美国CPA资格而担任执业会计师或在产业界服务。就职于会计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人不超过40%,60%的会员广泛活跃在企事业单位、政府等的财务领域。
3.CMA(管理会计师)
CMA是国际通行的财务管理者专业资格认证,是管理会计领域资格认证,也是美国乃至全世界年薪比较高的财经专业资格之一。据统计,中国的管理会计人才缺口达300万,财务会计从业者面临着向管理会计转型的巨大挑战。
急速通关计划 ACCA全球私播课 大学生雇主直通车计划 周末面授班 寒暑假冲刺班 其他课程
⑹ 未来十年中国的十大热门行业是什么
哈喽,大家好,我是棉言麻语,每天都会有不同的精彩资讯分享给你。
今天我们就来讨论一下,未来十年中国十大热门行业有哪些?哪个行业最吃香?
未来十年中国十大热门行业:财务规划师,人力资源经理,电子商务工程师,网络营销,网络媒体高级编辑,企业高级规划师,公关经理,游戏,动画设计工程师,公务员,职业规划师, 律师 。
下面我们来具体说一下。
第四 职业顾问的职业门槛很高。它需要结合市场信息研究能力,职业规划,个人职业评价,心理研究等专业知识。它还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相关的专业教育和工作背景以及各种行业。人才需求众所周知。
目前,国内注册律师远没有中国发展市场经济和法治的要求。人们的法律意识日益加强。资产重组,兼并重组,以及大量中小企业的涌现,会增加很多法律事务,对律师的需求会迅速增加。
⑺ ★澳洲软件工程专业比较好的大学有哪些
一、最热门的专业:
1、计算机类专业:该专业需求档次逐渐拉开。计算机层次相对较高的岗位,例如项目研究人员,能够胜任的人选依然不多,研究生还需要一定时间的历练。
2、法律类专业:近年来,法律硕士报考人数增长迅猛。司法、立法、执法都需要高层次应用型人才,本科生不能完全满足新形势的需要。而法律硕士有非法律专业的背景,可以解决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和跨学科的问题。
3、通信类专业:国内通信行业发展迅速以及国外相关企业进入中国市场,人才就业前景广阔。除传统的电台和电视台之外,通讯公司等企业也是吸纳毕业生的“大户”。
4、财会金融类专业:目前我国金融类人才中缺乏能够充当“领军人物”的高级管理人才;精通外语、法律及计算机的复合型人才;有国际金融经营理念和从业经验的金融服务人才。财会金融专业的研究生正是这几类人才的后备军。
二、现在最热门的领域如果是指职业的话,我认为就是电信、电力、烟草、金融(银行、保险、证券等)、政府要害部门(如税务、国土、工商等)、高校等垄断、高薪单位。
三、未来十大热门职业薪情
1.理财规划师
理由:资料显示,预计2006年中国个人理财市场将增长到570亿美元,并且以每年10%至20%的速度增长。目前,一方面社会对金融理财的需求非常急迫,市场需求潜力巨大;另一方面,理财产品明显捉襟见肘。理财师,尤其是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专业理财建议,通过不断调整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保险、动产、不动产等各种金融产品组成的投资组合,设计合理的税务规划,满足居民长期的生活目标和财务目标的人才,更是难求。
专家预计,我国理财规划师的缺口为20万人。未来5到10年,理财规划师将成为国内最具有吸引力的职业。有专家认为,国内理财规划师的年薪应该在10万到100万元人民币之间。
2.系统集成工程师
理由:“十五”期间是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关键时期,预计电子信息产业仍将以高于经济增速两倍左右的速度快速发展,产业前景十分广阔。目前,信息技术支持人才需求中排除技术故障、设备和顾客服务、硬件和软件安装以及配置更新和系统操作、监视与维修等四类人才最为短缺。此外,电子商务和互动媒体、数据库开发和软件工程方面的需求量也非常大。从总体上看,IT人才的需求每年将增加100万。
专家估计,国内系统集成工程师年收入将在10万至20万元。未来网络专才尤其是网络游戏业人员的薪酬将会达到10万元至12万元人民币。
3.律师
理由:律师一直是我国近年来比较热门的职业。未来几年也仍将是受追捧的热门职业之一。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取得律师资格的专职律师还不到2万人,平均每10万人口只有两名律师,而聘请律师的企业也只占全部企业的千分之几,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远远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而目前,我国律师队伍中高层次、高技能、复合型人才短缺,从事国际性律师业务的专门知识和服务经验不足,在涉外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力较弱。律师的年收入在10万到80万元人民币之间。
4.物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