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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举债融资行为

发布时间:2020-12-18 20:31:31

① 如何全面整改地方政府违规举借融资行为

一、严禁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违规集资

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等有关规定,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个人进行摊派集资或组织购买理财信托产品,不得公开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融资平台公司项目融资。

二、切实规范地方政府以回购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行为

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对符合法律或国务院规定可以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项目,确需采取代建制建设并由财政性资金逐年回购(BT)的,必须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偿债能力等,合理确定建设规模,落实分年资金偿还计划。

三、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注资行为管理

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公司注资必须合法合规,不得将政府办公楼、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地方政府将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必须经过法定的出让或划拨程序。以出让方式注入土地的,融资平台公司必须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划拨方式注入土地的,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并严格用于指定用途。融资平台公司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或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土地价款。地方各级政府不得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

四、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

地方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土地储备机构管理和土地融资行为,不得授权融资平台公司承担土地储备职能和进行土地储备融资,不得将土地储备贷款用于城市建设以及其他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不得通过金融机构中的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等直接或间接融资。

五、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继续严格按照《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的回购(BT)协议提供担保,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地方各级政府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制止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切实担负起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责任,规范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融资平台公司行为。要对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融资平台公司违法违规融资或担保承诺行为进行清理整改。对限期不改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② 政府常见的负债方式有哪些以正常资产抵押融资

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概念和发展现状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内公司管理有关容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及相关文件的最新定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和行业性投资公司。
近年来,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进行举债融资,促进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应对两次金融危机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融资平台数量的迅速膨胀及贷款规模的急速增长,相关问题逐步出现,潜在风险引起关注。2010年下半年起,国务院及各部委陆续下发文件,要求对地方各级政府融资平台进行全面清理。目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清理规范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融资平台公司规模迅速扩张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保留的平台公司正在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运行,逐步实现债务风险内部化。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对平台公司的信贷管理更加规范,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也基本得到制止。

③ 财政部为什么追责地方政府违规举债

财政部为什么追责地方政府违规举债,2017年2月23日财政部网站发布的《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查处部分市县政府和金融机构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答记者问》一、问:近日,一些媒体报道财政部请部分省级政府和中央有关部门依法问责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请问是否属实?如果属实,开展这项工作的背景是什么?
答: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事关区域性系统性风险防范,事关总体国家安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一律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筹措,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要求,“修明渠、堵暗道,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权限,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同时,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金融机构等不得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要求,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不断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此同时,个别市县政府仍存在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一些金融机构仍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或要求地方政府出具担保承诺,与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的精神不符。2016年,审计署对201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报告中反映,截至2015年底有的地区仍违规或变相举债,要求强化问责和公开,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继续强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通过问责促进消化债务存量、严控增量。
为切实落实审计整改意见,2016年我部专门印发通知,组织财政部驻相关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审计报告反映的违规或变相举债问题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对涉及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的市县政府、金融机构,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④ 严禁将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 是指什么

《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重点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改革方向、实施范围、预算管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并严禁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举债。
通知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应当重点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严禁各地将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关于建设工程,通知要求各地不得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政府建设工程项目确需使用财政资金,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规范实施。
通知还严格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要求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应当在既有预算中统筹考虑,期限应严格限定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期限内。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此外,通知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不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金融机构等融资,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

⑤ 政府举债与政府融资

地方政府举债是指地方政府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其自身回财力不能满足答其需要时,借助政府信用,向金融组织或社会法人、其他组织进行举债的行为。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是指各级地方政府成立的以融资为主要经营目的的公司,包括不同类型的城市建设投资、城建开发、城建资产公司等企业(事)业法人机构,主要以经营收入、公共设施收费和财政资金等作为还款来源。

⑥ 什么事地方政府债务包含哪些原因是什么

在现实社会中,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已非常突出,造成了政权运转不畅,威胁社会稳定的 影响, 如果不积极防范和及时化解,将对国家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严重威胁。因此,研究地方政府债 务的特点以及形成的深层次原因,以寻求有效的解决对策,已成为我们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 建和谐社会需要加以探讨的现实问题。 一、地方政府债务的现状及其特点 我国现行的《预算法》第三条规定,“各级政府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第二十八条 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因此,在法律上 ,除国务院特批之外,地方政府不得举债,而国务院至今并没有特批的案例。但在现实中,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已非常严峻。 所谓地方政府债务,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预算单位举借或合法担保以及在特定 条件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内外债务。具体来说,“它是指地方政府作为债务人要按照协议或合 同的约定,依照法律的规定向债权人承担资金的偿付义务。”其表现形 式复杂多样,“ 地方财政应支未支,应拨未拨,应补未补;国企改革支出,对下级财政救助;超越正常权限 发生的担保或允诺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其中包括部分外债和对国内金融机构的债务;在地 方政府直接干预下形成的国有企业、国有政策性投融资机构债务。”目前,我国各地区、各层级的地方政府大都在不同程度上举债度日或负债经营,而且所 负债务的种类之多,负担之重,已超出一般人之想象。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地方债务课 题组粗略统计,2004年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至少在10000亿元以上,其中,乡镇平均负债高达4 00万元。2002年国家审计署对中西部10个省、市的49个县(市)财政收支状况进行审计调查发 现,截至到2001年底,49个县(市)中有37个累计瞒报财政赤字10.6亿元,49个县(市)累计债 务 达163亿元。另据有关资料,目前全国近40%的县的一般预算呈赤字状态,乡镇基层债务额已 超过5000亿元,其中乡镇一级净负债超过2300亿元,村级负债则超过2500亿元,乡镇政府的 债务每年还以200多亿元的速度在递增。目前,全国各地、各级地方政府大多负有各种各样的债务,地方政府债务问题正在日积 月累,情况十分复杂,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蜂窝结构”目前地方政府所负各种债务的总体规模已经相当庞大,与此同时 ,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又十分分散,不仅不同程度地负有各种债务,而且均有不同形式的举 债欠账行为,地方政府所负债务的具体形式既有由地方政府出面担保或提供变相担保为企业 向银行贷款融资所形成的债务,也有因征收不足或挪用资金等原因造成的社会保障资金存在 缺口,既有粮食企业亏损挂帐,也有拖欠中小学教职工工资,还有地方政府部门拖欠企业工 程建设项目施工款等各种“白条”,因此,在债务结构上形成了一种“蜂窝”形态。2.“一盘散沙”目前对于地方政府的负债欠账项目,各级政府均缺乏统一的统计 数据,甚至连统一的统计口径都没有。由于缺乏具体的统计数据,因此,不仅各级地方政府 负债的真实规模无法统计,而且负债率、偿债率等监控指标也无法运用,债务预警机制因而 也无法建立。尽管近年来中央及各级政府做了大量工作,也试图控制和缩减地方政府债务, 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地方债务管理机构和科学的管理办法,这种“一盘散沙”的状态使地方政 府债务的规模仍呈加速上升趋势,形成了“滚雪球效应”。3.“暗箱操作”“地方政府债务的隐蔽性强,透明度差已经成为重要的隐患和风 险。”〔4〕地方政府举债大都巧借名目,遮遮掩掩,例如,一些地方政府 为兴办各种 形象工程,以公司、企业或项目的名义进行的政府担保的债务融资活动,这些项目一旦失败 或到期不能履约偿债,地方财政便直接负有清偿责任,除此之外,地方金融机构的呆坏账、 社保基金缺口、工资欠发等其他项目,由于这些都属于非法或违规行为,直接违反《预算法 》等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地方政府在举债问题上隐蔽性强,再加上缺乏必要的信息披露机制 ,透明度更差,形成一种“暗箱操作”。 地方政府负债目前已经逐渐由经济上的困难而影响到政治上的威信,地方政府债台高筑 ,致使党和政府的很多政策和措施在执行中难以首尾兼顾,成为中国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过 程中的压力和掣肘。“目前中国一些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实际上已经超过金融风险,成为威胁 当地经济安全与社会稳定的头号杀手。”债务缠身的地方政府,正在盲目透支政府的公信力,而这种透支的办法,几乎清一色的都 是赖账,“有些地方政府的债务负担沉重,已经严重影响到本级财政的运转”重庆晨报》报道了重庆开县民政局和汉丰镇政府被一施工单 位告上法庭索赔139万元,在法院判决后,开县民政局和汉丰镇政府告诉施工单位,欠账需要1 000年才能还清。《北京青年报》曝光了总投资3.2亿元的呼和浩特市党政办 公大楼2001年年底竣工并交付使用,可是直到现在,这栋大楼仍拖欠民工近3000万元的工程款。地方政府债务缠身,由于没有偿还能力,甚至根本没有偿还意愿,给地方政府的公信力带 来极大的伤害。2006年3月8日全国政协常委冯培恩委员在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 会议上就提出:“地方政府债务危机,损害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过度负债影响了经济和社会 的发展,甚至危及社会稳定。”〔7〕应该认识到,当地方政府的债务发展到一定程度 ,当政府 对信用的盲目透支达到一定的程度,有可能导致个别地方政府信用的破产,进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而政府行为往往对公众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一旦政府视信用为儿戏,将使我们社会发 展的成本成倍增加。
二、地方政府债务的形成原因新视角分析 1.财权与事权分配问题的“经济人”分析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市场经济下私人选择活动中适用的理性原则,也适用于政治领域的公 共选择活动。也就是说,政府和政府官员在社会活动和市场交易过程中同样也扮演着“经济 人”的角色。政府也是有自身利益的,政府自身利益本身也是一个复杂的目标函数。可见,“政府并不一定只代表公共利益,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即使政府基本代表公 共利益,由于公共利益有不同的层次之分,因此,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作为利益主体,除了 有自身利益外,在公共利益方面也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

⑦ 政府融资规范政策的发布,对后期政府债务融资有哪些方面影响

第一是债权融资,第二是股权融资。中国在这方面的创新度丝毫不亚于国外的企业和国外的机构,只不过是我们的制度环境和相关的平台,让我们的企业在这些方面走的不顺畅而已。比如在北美或者欧洲,银行体系、其它体系,相关的担保体系等等诚信体系都是非常完善的,我们发现很多企业在做组合贷款、贸易融资,在中国特有的一个现象,在其它国家很少看到的固定回报的投资,在字面意义上国外是有的,比如涉及到中国的外汇监管的问题,所以在中国所进行的民意投资的现象都很值得大家深思考虑。第三是产业投资。在中国已经有了,只是大部分的资源掌握在政府手里,最近通过跟政府进行的接触,我也发现这块投资目前整体的状况并不是非常良好,当然有政府的原因,也有专业人士不到位的问题。4.贸易融资,做贸易的朋友肯定都很熟悉,但是最关键的在于我们看了一组数字,在中国做贸易的企业,其实真正的利用贸易融资的方式进行的融资行为,占整个融资行为的20%,这说明还是有一个非常大的空间,我们要分析是因为银行的问题还是因为企业内部资质的问题,还是因为自己的思维习惯的问题,还是没有去叩响大门的问题。5.私募基金,现在已经打开,明年3月1号大家可能会看到一个崭新的局面,这也是为什么最近很多投资公司都在进行观察,进行转向的原因,我相信在这方面一定大有作为。6.合伙人或员工入股随着技术创新三个特点的转变,即由单一产品创新向系列产品创新,由能人创新转向集体创新;由一次性创新转向持续性创新,对创高技术企业来说,常常需与他人共同创业。许多企业在创业初期,相当一部分资金靠几个或十几个创业者集资。职工入股是一个有效的筹资方式。但应该注意以下两个方面:职工入股对于太小的公司意义不大,因为公司所能筹措到的资金数目与职员人数成正比,一般来说,待企业得到了一定发展,规模有所扩大,实力大大加强之后,公司进一步迅速成长,扩张需要大量资金时,可以考虑员工入股这种筹资方式。如果企业的经营性情况不好,一般不宜推行员工股份拥有计划。因为企业的员工非常了解企业,此时,推行员工拥有计划很容易使他们产生被利用的感觉或抵触情绪,从而使职员入股计划难以成功。当然,如果公司规模发展到了一定程度,公司经营情况好时,或者即使经营情况不太理想,公司经理人员和职员在避免企业破产和职工失业问题上形成共识,希望同舟共济,渡过难关。那么采用员工入股是可行的筹资渠道。7.租赁,也算一种融资对于刚刚创的企业来说,进行生产需要投入固定资产,尤其是高科技企业,固定资产设备往往昂贵,创业者往往没有足够的资金购买固定资产,租赁几乎是唯一的选择。即使在资本充裕条件下,出于优化财务结构方面考虑,也可能采用租赁方式

⑧ 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有没有更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下发后,地方各级政府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迅速膨胀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大部分融资平台公司正在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运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融资平台公司的信贷管理更加规范。但是,最近有些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有抬头之势,如违规采用集资、回购(BT)等方式举债建设公益性项目,违规向融资平台公司注资或提供担保,通过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违规举借政府性债务等。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禁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违规集资

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等有关规定,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个人进行摊派集资或组织购买理财、信托产品,不得公开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融资平台公司项目融资。

二、切实规范地方政府以回购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行为

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对符合法律或国务院规定可以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项目,确需采取代建制建设并由财政性资金逐年回购(BT)的,必须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偿债能力等,合理确定建设规模,落实分年资金偿还计划。

三、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注资行为管理

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公司注资必须合法合规,不得将政府办公楼、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地方政府将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必须经过法定的出让或划拨程序。以出让方式注入土地的,融资平台公司必须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划拨方式注入土地的,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并严格用于指定用途。融资平台公司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或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土地价款。地方各级政府不得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

四、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

地方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土地储备机构管理和土地融资行为,不得授权融资平台公司承担土地储备职能和进行土地储备融资,不得将土地储备贷款用于城市建设以及其他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不得通过金融机构中的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等直接或间接融资。

五、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继续严格按照《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的回购(BT)协议提供担保,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地方各级政府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制止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切实担负起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责任,规范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融资平台公司行为。要对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融资平台公司违法违规融资或担保承诺行为进行清理整改。对限期不改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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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急急急,近期财政部出台了一系列对地方政府融资的限制措施,从宏观经济学中的乘数原理出发分析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1.请介绍一下出台《通知》的背景是什么?答: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地方建设性融资需求快速增长。上世纪90年代起,一些地方政府开始尝试通过设立融资平台公司来对外融资,并逐渐形成了一定规模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总体看来,在地方政府缺乏规范的融资渠道,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通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把银行资金优势、政府信用优势和市场力量结合起来,支持薄弱环节发展,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特别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尤其是2008年四季度以来,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融资平台公司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需要关注的问题,主要是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规模增长过快,运作不够规范;地方政府违规或变相提供担保,偿债风险加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意识薄弱,对融资平台公司信贷管理缺失等。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6月10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国发19号文”),对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发19号文件精神,指导和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做好各项工作,财政部会同银监会、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相关政策,研究出台了《通知》,主要是对国发19号文件中的一些概念和政策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说明,并提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的具体要求等。2.有报道认为,近年来融资平台公司举债增长较快主要是为了完成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任务。请问这种说法是否属实?答: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举债增长较快,有需要完成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任务的原因,但更主要的原因是满足地方安排的公益性项目建设的资金需要。2008年四季度,面对严峻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并提出了包括4万亿投资计划在内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中央政府安排1.18万亿元,地方政府配套1.25万亿元。为了解决地方配套资金来源问题,2009年、2010年中央代理发行了地方政府债券4000亿元,由地方主要安排用于中央投资公益性建设项目地方配套。除了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外,地方还通过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等渠道积极筹措配套资金。据统计,2008年四季度以来,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中,来源于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的资金占10%左右,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主要用于地方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生态环保、自主创新等方面公益性项目建设。3.有媒体认为,目前中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风险较大,可能形成系统性风险。请问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答: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确存在一定风险,但目前整体风险可控,不会形成系统性风险。一是从贷款增速看,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增速逐渐下降。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今年上半年融资平台公司贷款新增额占上半年全部新增贷款的比例比2009年全年下降约三分之一,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例比年初也有所下降。二是从风险程度看,多数贷款项目能够产生稳定、充足的现金流量,可覆盖贷款本息。肠户斑鞠职角办携暴毛另有部分贷款确实存在还款来源不足的问题,但通过变更贷款主体、增加押品或追加担保等风险缓释措施,其风险状况会得到进一步改善。这些贷款不会全部形成不良贷款,更不会全部成为损失。三是从风险抵补看,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整体贷款拨备非常充足,拨备覆盖率都在150%以上,高者可达170%甚至190%。也就是说,即使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中有一部分形成不良甚至损失,也有足够的拨备进行抵补。四是从风险化解看,银监会正在督促各银行做好整改、保全和分类管理工作。通过项目剥离、公司重组、增加新的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补充抵质押等各种方式,也能够化解一些有问题的贷款。4.请问当前如何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答:国发19号文对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主要包括:一是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进行清理核实,做到底数清楚;妥善处理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后续资金,切实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防止造成损失浪费;明确存量债务偿还责任,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防范道德风险。二是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对已经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分类清理规范;新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三是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放贷管理。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融资项目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要求,融资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对融资平台公司放贷管理,切实加强还本付息现金流缺失等各种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四是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严禁地方政府违反《担保法》等相关规定为各种融资行为提供直接或变相担保。同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和指导监督,抓紧制定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落实,对清理规范后仍然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目前,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正按照上述要求,抓紧组织实施。5.如何建立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长效机制?答:目前,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正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抓紧研究建立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一是要逐步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制。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二是要建立有效、审慎的信贷风险管理长效机制。结合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清查规范工作,全面推进信贷管理制度调整和完善,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更好地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银监会“三个法一个指引”等有效、审慎的风险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信贷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项目。

⑩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什么时间发的

近日,国务院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函〔2016〕88号)。同时,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印发《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就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一、问:出台《预案》和《指南》的背景是什么?答:实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有利于提高地方政府动态监测、实时预警的能力,提前妥善做好政府债务风险事件应急政策储备,推进风险防控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确保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要求,“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各级政府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风险识别和预警机制,以可控方式和节奏主动释放风险,重点提高财政、金融等方面风险防控能力。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积极构建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严格实施限额管理,要求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限额,依法设置地方政府债务的“天花板”;将政府债务全部分类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改变了以往政府债务游离于预算之外的局面,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开展风险评估和预警,督促高风险地区切实化解风险;发行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有效缓解地方政府到期债务偿还压力,减轻地方政府利息负担;加大专项检查力度,坚决制止违法违规担保融资行为等,既发挥了政府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又有利于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风险总体可控。但当前地方政府债务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主要是局部地区偿债能力有所弱化,个别地区债务率超出警戒标准,违法违规融资担保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存在不规范现象等,需要引起重视。图之于未萌,虑之于未有。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预算法相关规定,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全面依法治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预案》的出台将有力推动此项工作开展。二、问:出台《预案》的目的以及工作原则是什么?答: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预案》明确,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分级负责。省级政府对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指导。跨省(区、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由相关地区协商。二是及时应对。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三是依法处置。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三、问:《预案》主要包括哪些内容?答:《预案》和《指南》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在准确研判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状况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做出系统性安排,充分考虑各方合法权益,明确风险防控底线,建立预警和分级响应机制,严格风险事件责任追究,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一是依法明确适用范围。依据预算法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界定《预案》和《指南》的适用范围:纳入限额管理的地方政府债务,包括地方政府债券以及尚未置换为政府债券的存量政府债务;清理甄别认定的存量或有债务,包括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二是建立分级响应机制。按照风险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将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划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大)四个等级。对Ⅳ级、Ⅲ级债务风险,主要由市县政府立足自身化解;对Ⅱ级、Ⅰ级债务风险,除上述措施外,省级政府可依据市县政府申请予以适当救助。另外,当地方政府出现极大风险时,中央政府可适当指导。三是实施分类应急处置。坚持法治化、市场化原则,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区分不同债务类型,分类提出债务违约处置措施,明确地方政府偿债责任,实现债权人、债务人依法分担债务风险。四是严格落实责任追究。风险事件发生后,适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对地方政府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和追究法律责任,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负责人严格依法追责,增强地方政府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领导干部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四、问:《预案》中提出的地方政府财政重整包括哪些内容?答:财政重整是指高风险地区通过实施一系列增收、节支、资产处置等短期和中长期措施安排,使债务规模和偿债能力相一致,恢复财政收支平衡状态。实施债务高风险地区财政重整,是地方政府债务应急处置的重要内容,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做法。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要注重与金融政策协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不得因为偿还债务本息影响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预案》规定了财政重整的主要措施。包括:一是拓宽财源渠道。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清缴欠税欠费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落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增加政府性资源收益。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之外,可以暂停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待危机解除后再行恢复。二是优化支出结构。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政策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视债务风险等级,本级政府其他财政支出应当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三是处置政府资产。指定机构统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门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市场情况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四是申请省级救助。采取上述措施后,风险地区财政收支仍难以平衡的,可以向省级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包括但不限于:代偿部分政府债务,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减免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配套资金等。待财政重整计划实施结束后,由省级政府自行决定是否收回相关资金。五是加强预算审查。实施财政重整计划以后,相关市县政府涉及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等事项,在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同时,必须报上级政府备案。确有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上级政府应当依法按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六是改进财政管理。相关市县政府应当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妥善安排财政收支预算,严格做好与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政策措施的衔接。五、问:《预案》中提出将对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分类处置,请问如何处置?答:《预案》依据预算法、担保法、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区分不同债务类型提出处置原则,实现债权人、债务人依法合理分担债务风险。一是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二是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新预算法实施后,地方政府举债只能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为此《预案》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处置进行了明确。债务人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必须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政府债券,地方政府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债务人为企事业单位等的,经地方政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分类处理。即,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地方政府不得拒绝相关偿还义务转移,并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债权人不同意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将偿债义务转移给地方政府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对应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由中央统一收回,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依法实现债权人的风险和收益相匹配。三是存量或有债务。具体包括:——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按照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四是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对新预算法实施以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上述第三类情况中的存量担保债务依法处理。另外,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专门制定了《指南》,进一步区分存量债务中的银行贷款、企业债券、信托、BT等不同类型,分门别类明确具体处置措施,作为《预案》配套文件印发实施。六、问:《预案》中为什么要提出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范围、响应机制和程序是什么?答: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关全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关于建立考核问责机制的规定,《预案》中专门对违法违规责任范围、追究响应机制、责任追究程序进行了明确。一是违法违规责任范围。包括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发〔2014〕43号文件等有关政策规定的行为;其他违反财政部等部门制度规定的行为。二是追究机制响应。发生Ⅳ级以上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当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地方政府应当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当地银监部门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三是责任追究程序。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银监部门根据省级政府审定的有关责任认定情况,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省级政府应当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对实施财政重整的市县政府,视债务风险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经离任的政府领导责任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七、问:贯彻落实《预案》应当把握的主线是什么?答:一是坚持法治意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涉及债权和债务关系。要充分认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与一般管理事务的差异性,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的精神,坚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妥善应对和处理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事件,保护好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二是树立风险意识。要主动适应和引领新常态,把防风险摆在各项工作突出位置。要按照《预案》要求,加强动态监测和实时预警,准确研判可能出现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及其原因,对症下药,综合施策,力争把各类风险化解在源头,防止风险加剧或转化,并依法加强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警示和提醒。三是增强责任意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事关总体国家安全。要坚持守土有责,妥善处理好促进经济发展和防范债务风险的关系,处理好金融创新和国家安全的关系,把职责范围内可能引发的风险防控好,不能把防风险的责任推给上面、留给后面或转嫁他人。四是强化大局意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涉及中央与地方、财政与金融、政府部门与社会主体、当前地方经济增长和国家可持续发展等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要站位更高一层,坚持从全局视角、整体思路出发研究制定各项政策,维护国家持久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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